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适用
试论刑事和解的适用阶段
一
【 章 编 号 】 6 1 5 0 (0 1o — 0 1 o 文 1 7 - 1 12 1 ) 5 0 5 - 3
中 , 现 不 应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当 撤 发 应 销 案 件 : 罪 嫌 疑 人 已被 逮 捕 的 , 当 立 即 释 放 , 犯 应 发 给 释 放 证 明 , 且 通 知 原 批 准 逮 捕 的人 民检 察 院 。 ” 并 由此 可 见 , 国侦 查 机 关 撤 销 案 件 的权 力 仅 限 于 “ 我 不
一
、
现 代刑 事诉 讼 程序 可 以分 为侦查 、 查起诉 、 审 审 判 、 行 等 几 个 阶 段 , 之 相 对 应 , 几 个 阶 段 分 别 执 与 这 由侦 查机 关 、 察 机关 、 判机 关 和 执 行机 关 主 导 , 检 审 刑 事 和 解 可 能 发 生 的 阶 段 , 这 些 机 关 的 职 能 、 作 与 工
程 序 等 都 是 息 息 相 关 的 。 笔 者 拟 结 合 以 上 因 素 及 司 法 实 践 , 对 这 些 阶 段 依 次 展 开 论 述 , 探 讨 刑 事 和 试 以 解 在 这 些 阶 段 开 展 的 可 能 性 ,并 为 未 来 刑 事 诉 讼 法 的修 改做 出展 望 。
不 大 , 认 为 是 犯 罪 的 ; 二 ) 罪 已 过 追 诉 时 效 期 限 不 ( 犯 的 ;三 ) 特 赦 令 免 除 刑 罚 的 ; 四 ) 照 刑 法 告 诉 才 ( 经 ( 依
处 理 的 犯 罪 , 有 告 诉 或 者 撤 回 告 诉 的 ;五 ) 罪 嫌 没 ( 犯
审 查起 诉 阶段 , 这 种判 断是 否 得 当 , 及 在刑 事诉 而 以
刑事和解适用哪些案件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经常会被问及诸如刑事案件能否和解、和解是否意味着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
从这些问题可以看出,“和解制度”虽已被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但却并不被大众所了解。
因此,武汉律师认为有必要向大家介绍一下刑事和解制度的相关规定。
刑事和解适用案件的范围有哪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规定,仅在以下两类可以适用刑事和解案件中: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首先,该类刑事案件起因子民间纠纷。
所谓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关于民间纠纷的范围,法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从反面的角度列举了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的范围。
这些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雇凶伤害他人的;(2)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3)涉及寻衅滋事的;(4)涉及聚众斗殴的;(5)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6)其他不宜和解的。
其次,涉嫌案由必须是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的犯罪。
最后,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也就是说,即便法定刑在3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只要综合全案证据判断其有可能被处以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首先,前已述及刑事和解的适用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一般认为过多犯罪之于故意犯罪而言其主观恶性较小,虽然这类犯罪造成了相对严重的犯罪后果,但是考虑到其并非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而为,其较容易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改造,应当允许此类案件适用刑事和解。
其次,之所以将渎职犯罪排除在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之外,主要是由其较为特殊的犯罪客体所决定的。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
徒 刑 , 具 有 法 定 的从 轻 、 轻 或 者 免 除 处 罚 的情 节 , 但 减
可 能判 处 3年 以下 有 期 徒刑 的案 件 。
以下 几 种情 况 不 适 用 刑 事 和 解 政 策 : 是 累犯 、 一 团
伙 、 恶 势 力 伤 害 他 人 的 ; 是 作 案 手 段 恶 劣 、 机 卑 黑 二 动
事 案 件 , 害人 和 加 害 人 在 检 察 官 的 支 持下 , 被 双方 达 成 和解 协 议 , 由检察 机关 做 出起 诉 决 定 , 请 求 法 院从 轻 但 处罚 加 害 人 。追究 犯罪 人 的刑 事 责 任 并 非 单 纯 为 了 报 应, 而是 为 了预 防 犯 罪 , 护社 会 。从 特 殊 预 防 的 角 度 保 出发 , 既然 不 同的 人 在 实施 犯 罪 后 的人 身 危 险 性 不 同 , 而 且 同一 个 人 在 实 施 犯 罪后 的人 身 危 险 性 也 在 不 断 变 化 , 么 , 不 同的 人 , 者 对 同 一 个 人 在 不 同 阶段 能 那 对 或
为前 提 的 . 实践 中尤 其 要 征求 被 害 人 同意 。 是 刑事 和 三
解 适 用 的 案件 条 件 。 从案 件 条 件 来 看 , 以包 括 部分 法 可 定刑 在 三 年 以上 的 案 件 f 部 分 非 法 拘 禁 案 、 如 敲诈 勒 索
案) 以及 部 分法 律 规 定 可 以 附带 民事 赔偿 的案 件 。
( 害人 ) 认 罪 , 加 须 即需 要 作 有 罪 答辩 。这 是 刑 事 和 解 程
序 的首要 条件 . 是 双 方疏 通 情 感 阻滞 的渠 道 。 是 双 也 二 方 自愿 原 则 。刑 事 和解 制 度 是 被 害 人 与 加 害人 的 自愿
刑事和解的法条规定有哪些
刑事和解的法条规定有哪些(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事和解是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的制度,因此关于刑事和解的法条规定大部分也是被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中的。
了解了刑事和解法条规定的内容,我们才能知道法律对这个制度是如何规定的,才能在实践中进行运用。
下面,小编提供刑事和解法条的内容,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六)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刑事和解制度
论刑事和解制度【摘要】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的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新型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完全符合现代刑法理念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对于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积极解决社会纠纷,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刑事和解;相关规定;具体适用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内涵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者的和解,是指犯罪人、受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自愿参与由中立协调人主导的对话和交流程序,通过双方协商共同解决纠纷冲突。
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认为,刑事和解制度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继承中国调解优良司法传统并借鉴外国恢复性司法等理念而产生的一种创新性理论和制度。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一)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关于刑事和解制度,新刑诉法第五编第二章专门用了三条规定对当事人和解的案件范围、条件、方式、结果和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
其中:1.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2.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3.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这些规定从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适用条件、程序、后果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今后刑事和解制度的顺利开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论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条件
1 09・
格 比根据南非 的“ 真相与和解委员会 ” 的和解经验 , 总结 的
时不偏废其他法律价值 , 兼顾 刑法的一般预防作用 以及社
会 公 共 利益 的维 护 ;4 ( )刑 事 和 解 的 范 围和 条 件 应 该 设 置
一
和解条件是 :1道 歉 、 () 供认和请求 宽恕 ;2 表示悔恨 和许 ()
乒关键词】刑事和解; 【 适用条件; 解决纠纷
【 中图分类号】 D 1. 【 9 53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10 — 0 6 2 1 )3 0 0 — 4 0 9 33 (0 2 0 — 19 0
刑事 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 程中 , 害人 与被害人 在 加 国家专门机关或者专业 法律人员主持下 ,通过 自愿对话 、
予其从宽处罚 的一种刑事纠纷处理方法 。刑事和解作为一
1 . 国及有关 国家 的规定。 联合 联合国《 关于在刑事事项 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 案的基本原则》 7条规定 : 只有在 第 “
有充分证 据指控罪犯及受 害人和罪犯 自由和 自愿 同意的
项具有光 明前景 的刑 事司法运 动 , 响深远 , 国几 乎所 影 我
要 求或者标 准。如果刑事 和解 的适用超越 了其适 用条件 , 就 意味着刑事和解正当性 、 有效性 的丧失 。
( ) 事和解制度适用条件的相关规 定 二 刑
协商 , 加害人 向被 害人认 罪并予 以经济赔 偿 , 双方达 成和 解协议 , 国家专 门机关不再追究加 害人 的刑 事责任或者给
悟程度 。加害人应 当有一个悔悟程度的底线 , 这个底线是
程中, 案件 适用刑事 和解所必须 达到 的正 当 、 效的要求 有
或者标准 。 刑事和解制度 的适用条件是运用刑事和解制度 处理案件 、 解决刑事纠纷的最基本的条件 。 刑事 和解制度 的适用条件具 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 首
和谐社会中的刑事和解制度理念及其适用
2006.11和谐社会中的刑事和解制度理念及其适用□冯神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我国目前正在大力提倡和谐社会建设,从刑事法角度来说,刑事和解制度无疑顺应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潮流.本文从刑事和解制度的界定出发,从司法法学角度和社会学层面对该理念进行分析和阐述,最后,对其适用范围提出建议.关键词刑事和解制度诉讼分流行刑社会化社会功能适用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46-03刑事和解制度(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vicitim-offe n-der-r econcilination简称VOR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是加害人与被害人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从刑事诉讼模式角度理解,传统的刑事诉讼注重两造对抗,而刑事和解制度侧重于双方合作,对传统模式提出挑战,是对传统的有益补充。
可从刑法理念予以理解,近代以来,刑法理念趋于轻缓﹑谦抑。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一一少用刑罚甚至不用(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刑事和解制度正是顺应刑事法发展趋向,对于传统的刑罚适用更加慎重。
对于刑事和解制度可从刑事政策领域予以界定,德国费尔巴哈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是“立法国家的智慧”。
无疑的,刑事和解制度因其固有的缓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刑事纠葛的目的取向,确实有刑事政策的特征。
刑事和解制度是个新型刑事法理念。
对于其价值可以从司法和社会角度与以分析: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司法解析刑事和解制度是个司法概念,它的运用对于传统司法是个创新和挑战,分别对于刑事诉讼﹑刑事实体法和刑事政策产生深远影响。
(一)从诉讼法角度而言,可以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迎合诉讼分流的趋势诉讼分流是在诉讼早期阶段,即侦查、起诉或庭前审查阶段,就一部分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案件作出终止诉讼的处理,而不再交付法庭审判,或者对一些应当进行法庭审判的案件采取比普通审判程序更为简便的方式进行审理的机制总称。
论刑事和解制度的解读与适用
调节机构 的居 中调解 活动。关 于刑事 和解 的定义 , 它涵 盖
() 2 赔偿 ( m ns : 待犯罪 人采取 步骤修 复所 造成 的损 A ed)期
害 ;3 重新整合 ( e t rt n : () R i e ai ) 寻求使被害人与犯罪 人重 ng o 新整合为完整 的社会 成员 ; 4 参 与 (nls n : () Icui ) 为特 定犯 o
论刑事和解制 度的解读与适用
莫 小莉
( 门科 技 大 学 法学 院 , 澳 门 997 澳 中国 908)
摘 要: 现代 意义上 的恢复性 司法其实是 在 2 0世 纪 7 0年代 于世界 范围 内开始 广泛传播 。在此理 论拓展 开后在
西方 实践 的经验上 , 事和解制度便作 为新型的 司法制度在 中国兴起 , 这一制度 的适用逐步展 开推 广。刑事 刑 并对 和解作为解 决刑 事纠纷的机制 , 国是 一种新的尝试 , 在我 需要我们进行 充分的对比、 反思和探 索。因此 , 事和解 刑
了两个条件 : 第一 , 在刑事诉 讼进 程 中, 作为 冲突双方 的加 害人和被害人有 达成和 解协议 的意愿 ; 即双 方 的 自由意 志
应 当基于 自愿 的基础之上 , 并非受 到胁迫 、 威胁等非 自由意 志而表现 的“ 自愿 ” 第 二 , ; 作为 刑事 司法 主 导者 的公 安 机 关、 检察 机关 、 院 , 法 对那 些 与被 害人 达成 和解协 议 的嫌疑 人、 被告人 , 有权 决定是否 不再寻 求严格 的刑 事处 理方 式 , 或者放弃对其刑 事责任 的追究 ; 即对 于刑 事 和解结 果 的 亦 决定权在公检法 机关手 上。我们 可 以看 出 , 加害 方与 被 害 方 在达成和解协 议方面具 有 明显 的 自发性 , 是基 于双 方 自
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初探
其社会危害性已经可以忽略 , 而其 收获的社会 和谐 是一种更大 的社会价值。 () 据 不 足刑 事案 件 的和 解 问 题 。 对 于证 据 不 足 的 案件 , 2证 往 往 在 审 查起 诉 时 , 着 “ 疑 不 起 诉 ” 原 则 而 排 除 在 起 诉 范 秉 存 的 围之 外 。进入 审判 阶段 后 , 过 法 庭 阶段 的举 证 和 裁 判 , 定 为 经 认 证据不足的 , 最终 也 以“ 罪 从 无 ” 原则 , 判 被 告 无 罪 。 由 于 疑 的 宣 法律上 , 尤其是刑事法律上对证据 的苛求 , 务必要符合 “ 案件事 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的证明标准 , 才能从 法律上认定 行为人 有罪。应 该说 , 该种证据规则和证 明标准 , 对于保护被告 , 证 保 无罪的人不受追究 , 是极为有益而且必要 的。但是 , 该项制度背 后所蕴含 的对被害人的损害也 是巨大 的, 一旦 事实没有获得 认 定, 在当前我 国没有建立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的前提下 , 被害人 处 于毫 无 救 济 的 地 步 。 证 据不 足 并 不 意 味 着 事 情 没 有 发 生 , 也 并 不 意 味 着 被 告 没 有从 事危 害 行 为 , 旦 法 律 上 没 有 对 此 加 以 一 认 定 , 害 人 的 利 益 处 于被 忽 视 的状 态 。这 时 , 被 不妨 容 许 被 告 和 被害人进行和解 , 让被告用经济补偿 和精神歉 意来换 取被害人 的谅解 , 使被害人产生撤案 , 弃刑事追究 的后果。这样 , 放 即便 案件最后因证据问题不能获得认定 , 被害人也可 以获得利益上 的补偿 。刑事和解能够产生 比被害人国家补偿更好的效果。刑 事 被 害 人 仅 有 经 济赔 偿 是 不 够 的 , 们 内心 的创 伤 难 以 抚 平 , 他 若 能 够 在 经 济 上予 以补 偿 , 时 又 能 够 通 过 加 害 人 和 被 害 人 的 对 同 话 沟 通 消 除 积怨 , 是 最 为 理 想 的 模 式 。3对 被 害 人 而 言 , 深 则 E ] 他 知很多证据处于无 可收集的地步 , 或者收集存在巨大的限制 , 而 和 解 可 以 给 自己带 来 更 多 的 物 质 补 偿 和 精 神 补 偿 ; 行 为人 而 对 言 , 据不足带来的无罪解放 , 证 是一种极 不稳 定的解放 , 随时 其 都可能因证据 的补足而带来刑 事追究 ; 而如 果与被害人达成 和 解, 使其撤案 , 那么加害人从案件 中获得的解放则是稳 固的。 () 3 没有被害人犯罪的和解 问题 。许多学者都认 为, 刑事和 解 不 适 用 于没 有 被 害 人 的 案 件 。 其 理 由是 , 事 和 解 的 理 论 基 刑 础 在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 , 当案件没有被害人时, 该案件 自然不 存 在 和解 的基 础 。按 照通 说 , 害 人 仅 指具 体 的个 人 , 包 括 国 被 不 家 和 单 位 。笔 者认 为 , 否 具 有 被 害 人 并 不 能 成 为 能 否 进 入 刑 是 事和解范围的依 据。首先 , 保护被 害人利益仅仅是 刑事和解 的 众多价值之一 , 而并非 唯一价值 。除了保护被 害人利益 , 还有节 约司法资源 , 助于犯罪矫正 , 全面恢复社会关系等诸多方面的价 值 。其次 , 如果将被害人做广义理解 , 几乎不存在没有被害人 的 犯罪 。国家 、 单位 和组织都可以作为抽象 的被害人。这样 , 危害 国家安全类犯罪和针对单位、 组织进行 的犯 罪是 同样存 在被害 人 的 。持 有 型犯 罪 , 即便 没 有 对 具体 的人 或 组 织 造 成 现实 侵 害 , 但他 对个人 和社会造成了潜在威胁 , 个人 和社 会都是潜在 的被 害人。再 次, 国家社会成为抽 象被害人 的犯罪中 , 辩诉交易可以 视 为 刑事 和解 的 另 一 种 形 式 。 刑事和解适用案件范围在立法形式上的完善 : () 1刑事和解及其适用案件 范围在刑事诉讼 法典 中的明确 化 。 目前关于刑事和解最具权威 的一个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 第 12 , 7 条 但这一条本身是法典“ 自诉案件 ” 下转 第 6 页) ( 7
刑事和解制度适用
刑事和解制度适用探究【摘要】在当今价值多元化的背景之下,刑事诉讼的价值也从一元走向了多元平衡。
刑事诉讼不仅应当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保证司法公正,还应当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基于这种背景,刑事和解以其蕴涵的公正、效益和正义恢复优势逐渐产生并发展。
在我国,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提出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倡,刑事和解理念得到了法学界广泛探讨,刑事和解的尝试也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并且刑事和解程序首次被写入新刑事诉讼法。
本文试图对现有刑事和解理论和实践进行介绍,为我国刑事和解程序进一步改革提供一点思路。
【关键词】刑事和解制度;刑事诉讼法;适用一、刑事和解的概念和理论基础刑事和解在西方国家又称被害者的和解,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冲突。
其目的是恢复加害人和被害者的和睦关系。
我国学者也提出了对刑事和解的认识,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
即被害人和加害人达成一种协议和谅解,促使国家机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的诉讼制度。
美国犯罪学家约翰·r.戈姆在《刑事和解:一个理论与实践框架的考察》一文中,提出了刑事和解三大理论基础:平衡理论、叙说理论、恢复正义理论。
(一)平衡理论该理论认为犯罪实际上是一种破坏社会平衡特别是被害人心理平衡的事情。
当这一平衡被打破,被害人便倾向于选择一种成本最小的,能够帮助他们恢复平衡的策略与司法技术。
选择哪种方式处理,一方面取决于该方式能否恢复被害人心理平衡,另一方面取决于行为人对此种方法的成本预期。
(二)叙说理论平衡理论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解释和解机制的发生,而叙说理论则是从心理学的角度来阐释和解机制的根源。
叙说理论是将刑事和解当做被害人叙说被伤害的过程,并将被害叙说变成一种有效的心理治疗方式。
刑事和解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刑事和解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犯罪嫌疑⼈与被害⼈可以在司法机关的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就可以免于刑事诉讼,那刑事和解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刑事和解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百⼋⼗⼋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被告⼈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式获得被害⼈谅解,被害⼈⾃愿和解的,双⽅当事⼈可以和解: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被告⼈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百⼋⼗九条双⽅当事⼈和解的,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和其他有关⼈员的意见,对和解的⾃愿性、合法性进⾏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百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民检察院可以向⼈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从宽处罚。
综上可知,刑事和解的内容主要是被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中的,具体包括了刑事和解的适⽤、协议书的签订等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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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2010年2月第22卷第1期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l ofH unan Pub lic Security Coll ege F eb 12010Vol 122No 11收稿日期6作者简介高永刚(6),男,河南安阳人,江苏省溧阳市检察院检察官,法律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王超(),男,河北秦皇岛人,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法律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
论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高永刚1,王超2(11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江苏溧阳213300;21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河北秦皇岛066200)摘要:刑事和解的价值应从公平正义价值、刑法的人道性、效益价值等角度去分析。
为充分实现刑事和解的功能,在当前缺乏统一规范的情况下,应综合考虑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国情及操作可行性等因素,通过界定一定标准来确定刑事和解的具体适用范围。
关键词:刑事和解;确定标准;适用范围中图分类号:D925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575(2010)01-0067-03在纠纷解决型刑事司法理念的背景下,刑事诉讼的本质是解决国家与被追诉人之间刑事纠纷的活动。
由于犯罪行为侵害法益,破坏社会秩序,国家作为法益及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有责任去追诉犯罪、处罚犯罪,即国家追诉主义原则。
作为一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新举措,刑事和解是指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对话和协商,就刑事纠纷的解决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谋求以起诉和审判以外的方式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替代解决方案,从而国家追诉机关放弃追诉的活动。
[1]刑事和解制度是对调解制度的发展和革新,是一种平和的、协商的、合意的结案方式,即在国家追诉机关的引导下,被追诉人和被害人之间就民事部分问题如劳务、赔偿、赔礼道歉、谅解等事项协商谈判达成和解后,国家追诉机关根据被追诉人的悔罪情况、赔偿情况和被害人的态度等依法对被追诉人从轻处理的一种方式。
刑事和解不是对民事赔偿的和解,解决的是刑事问题。
新刑诉法刑事和解制度适用问题研究
史瑛 瑛 ( 苏省徐 州市铜 山区人民检察 院,江苏 徐 州 2 2 1 0 o 0 )
刑事和解称为被 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 , 是 指在犯 罪行为发 生后 ,犯 罪人 以具结悔 过 、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 、恢复原状等方式 补偿被害人 , 并得到被害人 的谅解 ,被害人 要 求或者 同意 司法 机关对犯 罪人依 法从 宽 处理而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 议。刑事 和毹 的目的是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恢 复被犯罪人所破坏 的社会关系、并使犯罪人 改过 自 新 、回归社会 。 新刑诉法对刑事和解 制度作 了具体规定 , 确立 的刑事和解制度具 有缓和性 、自主性 、互利性等特点 ,在适用 时应注意以下几个 问题 : 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 书。 ”也就 是当事人之 间的和解应该是公安机关 、 检察机关或是法 院 的主持下进行 ,不允许 双方 当事人之 间 “ 私了” 。 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 :“对于达成
的做法 , 绝对不是法律倡导的刑事和解 , 在 实践中应当坚决予 以避免。 从 理论上讲 , 刑事和解 与诱发司法腐败 没有必然联 系。不能说有了刑事和解就会诱 发司法腐败 , 没有刑事和解就不会产生司法 腐败现象 , 预防和杜绝司法腐败是一个社会 综合治理的问题 。但是,也应当看到 ,如果 不严 格把握 法律规定 的刑事和解适 用 的条 件和案件范围 , 不能正确领会刑事和解制度 追求的核心价值,就有可能被 “ 花钱买刑 ” 的人钻空子 ,就可能产生司法腐败。因此 , 在适用刑事和解时 ,需要通过设置相关的配 套机制 , 如完善诉讼监督机制 、 建立和解后 的当事人 回访机制 、当事人投诉机制等 , 来 避免刑事和解中出现 “ 花钱买刑”的司法腐
和解协议 的案件 ,公安机关可 以向人 民检察 院提出从 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 以向 人民 法 院提 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 对于犯罪情 节轻微 ,不需要判处刑罚 的,可 以作 出不起 诉的决定 。 人 民法 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 处罚 。 ”也就是说 ,当事 人双方一旦达成和
刑事和解的理解与适用
害人 住所 地 的人 民调 解委 员 会 或 者 基 层组 织 主持 被 害 人与 加 害 人
进行 和解 。
笔 者认 为 ,检 察机 关 作 为办 理 案件 的 司法 机 关和 法 律 监 督机
人 一 方对 加 害 人予 以谅 解 ,并 要 求 或 者 同意 对加 害 人依 法 从 宽处
的 因素 , 即行 为 人的 主观 恶 性 、 社
适 用 范 围 与条 件
在 理 论 界 的推 动 及 司 法 部 r 1
是司 法 解释 ,对 于公 诉 案 件 都 没 有刑 事 和解 的规 定 。 由于 法 律 中
的支 持 下 .我 国部 分 地 区的 司 法 机 关 已经对 刑 事和 解 的适 用 进行
处于 起诉 环 节 ,加 害 人和 被 害 人
达 成 和解 协 议 。 经检 察 机 关认 可 。 加 害人确 有 悔 罪表 现 ,社 会 危 害 性 已经消 除 。 需要 判 处 刑罚 的 , 不
可 由公 安 机 关撤 案 .也可 由检 察
待 , 易 造成 刑 事和 解 就是 “ 容 以钱
买 刑 ” 误解 。 的
检察 机 关承 办 人 签名 。检 察机 关
也可 以 告知 被 害 人与 加 害人 私 下
笔者 认 为 ,应 当构 建 多元 化 的 刑 事和 解 方式 , 济 赔偿 、 经 赔礼 道 歉 、 区服 务 、 务赔 偿 等 方式 社 劳 都 可 以适 用 于刑 事和 解 。在 具体 适 用 时 , 以采 取一 种 方 式 , 可 可 也 以 同 时采 取 几种 方 式 。具 体 采用 哪 种 或者 哪 几种 和解 方 式 ,应 当
自行 和 解 , 达成 和 解 协议 后 。 由检 察机 关进行 审 查 。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或社会和解的一种司法方式。
该方式可以减轻司法压力,节约资源,保护被害人利益,促进社会和谐。
刑事和解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存在公正性、合法性、程序保障不足等方面,需要加以完善。
本文将对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公正性问题刑事和解制度在程序上通常是由检察机关或法院牵头,协调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或社会和解。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相关人员的主观意识和权力不对等,可能导致刑事和解过程中的不公正情况。
检察官或法院可能会过于倾向于犯罪嫌疑人,而忽视了被害人的利益和诉求。
这就使得刑事和解制度的公正性受到了质疑。
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保证刑事和解的程序公正,建立起一套严格的操作规范和流程。
可以设立专门的刑事和解机构,由独立的专业人员来负责刑事和解工作,主持和监督刑事和解的整个过程,避免因个人主观意识而导致的不公正。
要健全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确保刑事和解过程中被害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切实维护刑事和解的公正性。
二、合法性问题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司法方式,其合法性和法律性是非常重要的。
但在一些情况下,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甚至会违反法律。
一些检察机关或法院在进行刑事和解时,可能会绕过法定程序,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超越了法定权限,这样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针对这一问题,需要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刑事和解的程序和要求。
明确规定刑事和解的条件、程序、权限等,确保刑事和解的实施符合法律规定,杜绝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要强化对刑事和解工作的监督和审查机制,建立起一套严格的制度和程序,确保刑事和解的合法性和法律性。
三、程序保障不足刑事和解是一种司法方式,其程序性和规范性是非常重要的。
但在实际操作中,刑事和解的程序保障并不够充分,容易出现程序性失误和违规现象。
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程序性违规、信息不对称、程序不公开等情况,从而影响了刑事和解的效果和公正性。
刑事和解制度能否适用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
认 罪 、赔 偿 、道歉 等形 式与被 害人 达成和 解后 ,国家专 门机关 对加 害人不 追究 刑事责 任 、免除 处 罚或
第2 8卷 第 4期 2 0 1 3 年 7月
江 苏 警 官 学 院学 报
J 0URNAL 0F J I AN G SU P0 LI CE 0FFI CER C0LLEGE
Vo1 . 28 No. 4
J u 1 y . 2 0 1 3
・
刑事法研 究 ・
刑事和解制度能否适用于死刑立即执行 案件
原则 ,削 弱法律 的 强制 性 ;有 观 点认 为 ,人 民 内部 矛盾 引发 的轻 微刑 事案件 可 以刑 事和解 ,而 那些 反
映 对抗 性矛 盾 的严重 暴 力犯罪 则不 能和 解 ;有些 观 点认 为 ,和 解 具有普 适性 ;还 有观 点认 为 ,无论重
法 程序 、刑 法处 罚依据 和刑 罚功 能的理念 分 不开 。现代 的恢 复正义 理论 更为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事和解 制度 提供 了有 力
的理 论基础 。
我 国现 代法 律 思想 和法 律制度 主 要学 习于西方 ,刑事和解 作 为一种 世界法 治 发展 的新事物传 播 入
收 稿 日期 :2 0 1 3 . 0 6 — 0 7 作 者 简介 :朱 强 ( 1 9 5 8 . ) , 男 ,江 苏 昆 山人 ,汉 族 ,江 苏 沉 浮 律师 事 务所 律 师 ,江 苏 昆 山,2 1 5 3 0 0 。 ① 陈光 中、葛琳:“ 刑事和解初探 ” ,《 中国法学 》2 0 0 6 年 第 5期。
刑事和解制度适用范围探析
刑事和解制度适用范围探析摘要:刑事和解制度是西方国家刑事司法理论和社会价值观念变迁等多元化刑事诉讼理念的产物,对被害人给予关怀,消除其报复社会的心态,对加害人予以教育和改造,避免刑事处罚对其造成过多的负面影响。
对于刑事和解的范围一直是各个国家慎重考虑并谨慎应对的问题,如果范围过宽,有可能为刑事和解凌驾于罪刑法定之上寻找借口,造成犯罪横行、法治倒退甚至导致整个社会价值评价理念的颠覆;相反倘若范围过窄,则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刑事和解失去存在的必要,因此,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与刑事和解的命运休戚相关。
本文总结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以求”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并提出了我国刑事和解宜适用的范围。
关键词:刑事和解;适用范围;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一、英美法系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程序正义一直英美法系国家刑诉诉讼追寻的价值,伴随着被害人学成为西方社会的显学以及犯罪人本位思想的广泛传播,这些成为西方刑事和解制度根基。
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的思想与价值绝对对待犯罪采取一种温和和理性的态度,使刑事和解成为可能。
英美法系国家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大都从青少年犯和轻微犯开始,逐渐扩大到成年犯和严重犯罪,甚至死刑都可以刑事和解。
1、加拿大学界一致将加拿大作为现代刑事和解制度的发源地,1974年加拿大安大略省基秦拿县的”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成为现代刑事和解的首创。
到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加拿大社会上出现犯罪与滥刑的浪潮,为了遏制这股浪潮蔓延下去,1995年,加拿大国会第2次会议决定放弃制裁惩罚犯罪的刑事政策,而采取对于高危犯罪严厉打击,对于低危犯罪则代替监禁刑的惩罚措施,也就是对那些悔罪、认罪或征得被害人谅解的加害人适用非监禁刑。
这种政策最初仅适用于低危犯罪,后来逐渐渗透到高危犯罪中。
其中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模式和家庭小组会议模式运用于青少年犯罪,只适用于审前阶段,量刑圈模式适用于重罪案件,在量刑阶段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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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犯 了罪 , 从 犯罪 的时候开始 , 就与 国家发生 刑
事法律关 系, 所 以, 刑事责任 的实质也就是犯 罪人与国
家及其司法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 刑 罚的形
式构造为 “ 责任( 归责 ) 的主体是加害人 , 责任 的对象是
面 的减 轻 。
和解制度的合理性 和在 司法实践 中的具体适用作系统
的 阐释 , 以期使该 制度在 司法实践 中得到更加 准确 的
适 用。
一
、
刑事 和解 制度 的理论基础
刑事 和解 制度存在 的理论较 多 , 较 有代 表性 的理
论有平衡理论 、 叙说 理 论 、 恢 复性 司 法理 论 。
在司法 实践中 , 必须严格按 照刑事和 解的适用条件 、 适用范 围和适 用程序执行 。 关键词 : 恢复性 司法; 刑事和解 ; 花 钱买刑 ; 合 理性 ; 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5 . 2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 编号 : 】 6 7 4 — 2 4 9 4 ( 2 0 1 3 ) 0 5 — 0 0 3 8 — 0 4
犯 罪( 违法 ) 行为 ( 法益侵 害 ) , 责任 的客体是国家” 1 2 1 。 这 种理论弊 端是将受 害人作 为追究侵 害人 的证人 , 缺 乏 对其权利 的保障 ; 刑事被 害人不能要 求犯罪人 承担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0 7 — 0 5
礼道 歉时 , 被 害人 可 以选 择接受 和解 , 减 少物质损 失 , 同时满足其报 复心理需 求 。 这 种理论有 助于较好 地保 护受害人利益 , 但忽略了刑事司法 的本质是国家与犯罪 人 之间的关 系 , 犯罪 的本质是对 国家统治秩序 的破坏 。
议, 解决 纠纷 的行 为和后果 ” [ 3 1 ” 。 刑事 和解制度 中 , 犯 罪行为发 生后 , 通 过犯罪行 为人主 动与刑事被 害人联 系、 沟通 , 向被害 人道歉 、 进 行刑事赔 偿等措施 取得被 害人 的谅 解 , 减 少被害人 由于犯罪行 为 的发 生所带来 的财产损 失和心灵 创伤 , 并进而换 取刑事 责任承担方
2 0 1 3 年 9月
保 定 学 院 学 报
J OURNAL OF BAODI NG UNI VERSI TY
S e pt . , 2 01 3 Vo l _ 2 6 No . 5
第2 6卷第 5 期
刑 事 和 解 制 度 的 法 律 适 用
郭 辉
( 中央 司法警官学院 , 河北 保定 0 7 1 0 0 0)
解, 一般 认 为是 指 刑 事 纠纷 的 当事 人 自主 协 商 、 达 成 协
解制 度在法律 层面得 到规定 , 为司法实践 中具体适 用
刑 事和解提供 了统一 的法律依据 。 由于刑事 和解 制度 中, 被告人 的刑事处罚得到 了一定程 度的减轻 , 致使许 多人将该制度 与 “ 花钱买刑 ” 、 “ 私了”等行为混淆 , 因 而, 有必要从 理论 上对 刑事 和解 制度的理论基础 、 刑事
害 的心灵 得到慰藉 。 该理论 仍然完 全从加 害人与被 害
人 间关 系的角度 阐释刑事 和解 的必 要性 , 忽 略 了国家
郭
辉: 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适用
在惩罚犯罪 中的地位 。 另外 , 该理论完 全从心理学 的视 角解释法律问题具有片面性 。
理上 的安慰 , 弱化 了刑罚报应 主义 的功能 。 刑事 和解不 同于刑事犯 罪 中的民事赔偿 。 一个 犯
摘
要: 刑事和解 制度 以恢复 性 司法理论 为基础 , 通过 责令 加害人 对被害人 承担 民事 责任的 方式表 明其人 身危 险性 的降
低, 进 而获得 法律 的从 宽处罚。 刑事和解 制度兼顾 了被害 人 、 加害人 和 国家利益 的维护 , 与“ 私 了” 和“ 花钱 买刑” 存在 本质 区别 。
恢 复性 司法理 论是在反思传统 司法理论基础上建
传统 刑事 司法认 为 , 犯罪是个人侵犯 国家 、 社会 秩
序 的行为 , 对犯罪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是 国家 的事情 。
“
一
平衡 理论认 为 , 加害人 的犯罪行 为破坏 了加害 人 与被 害人之 间的平衡 , 为了最大程 度恢复 由加害人 犯 罪行 为造成 的加 害人和被 害人 间的不平衡 关系 , 被 害 人 可 以选 择 对 自己较 为有利 的措 施恢 复 被破坏 的平
2 0 1 2 年 通过 的《 刑 事诉讼 法 》 第 五编 “ 特别 程序 ” 的第 二章专 门规定 了“ 当事人 和解 的公诉 案件诉讼 程 序” , 表明近几 年在理论 界 、 实务 界一直探 讨 的刑事 和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 缺乏对被害人精神利益 的保 护 。 出
于保 护受害 人利益 的考 虑 , 再加 之受刑事 司法领 域宽 严 相济刑事政 策 的影 响 , 司法 实践 中各 国相继 出现 了 鼓 励 当事 人 和解 的办 案方式——刑 事 和解 。 “ 刑 事和
叙说理论借用心理学 的方 法解读 刑事和解 的合理
性。 该理论认 为 , 在刑 事和解协议 达成过 程 中 , 通过被 害人对加 害人 的谴 责和加 害人对被 害人的赔礼 道歉 、 物质赔偿 等措施使 被害人 的愤怒得 到宣泄 , 使受到 伤
基金项 目: 宁 夏 自治 区法 学会 课题 “ 刑 事附 带 民事 调 解及 履 行 对 量 刑 效 果 的影 响 研 究” ( 2 0 1 3 N X F XH 2 6) ; 课 题 组成 员 : 马国 武、 郭辉、 樊百安 、 高锦阔 、 秦学俭。 作者简介 : 郭 辉( 1 9 7 9 一) , 男, 满族 , 河北唐 山人, 法学博 士, 讲 师。 主要研 究方 向为民商法学。 3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