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实践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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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附条件不起诉运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基于上海浦东检察机关诉前考察教育的司法实践

新刑诉法附条件不起诉运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基于上海浦东检察机关诉前考察教育的司法实践

代 理人未必能接受 。从 考察帮教 主体来看 ,附条件不起
二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 内容
附条件不起诉 ,是指对一些犯轻罪 的未 成年人 ,有 悔罪表现 ,人 民检察院决定暂 不起诉 ,对其进行监 督考 察 ,根据其表 现 ,再决定是否 起诉的制度 。在概念的界
诉 ,监督考察 的主体是检察机关 ,意味着检察 机关必须 承担对嫌 疑人专 业的矫正 和教育 。监护人应 当对犯罪嫌 疑人加强 管教 ,配合检察机关做 好监督考察工 作 。诉前 考察帮教 主体是考察教育小 组 ,由青保 办或社工站委派
组成考 察教育小 组 ,对其开展 教育考察 ,要 求其 向被 害
实 践
诉前考 察 ,即检察机 关对案件 侦查 终结移送 审查起 人道歉 赔偿 ,取 得谅解 ;接受 心理辅导 和行为矫治 ;参
诉 的未成 年犯罪嫌 疑人 ,经 审查 认为情节 较轻 ,认 罪悔 加社会 公益服务 活动 ;定期 汇报思想 和活动情况等 。考
收 稿 日期 :2 1 — 7 1 02 0 — 8 责任 编辑 :何 银松 作者 简 介 : 于军 ( 9 2 1 7 一),女 , 上 海公 安 高等 专科 学校基 础 部 副教授 ;张 宇 ( 9 6 1 6 一),女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人 民检 察 院未检 处处长 ;杨淑 红 ( 9 0 ),女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人 民检察 院未检 处主任检 察官 。 17 -

26一
问题 以及提 出应对之 策。
表现 ,对犯罪显 得满不在乎 ;经心理测试 和社会调查 ,
1 用范 围限定 ,可能 导致考察 对象 范围缩小 。浦 得知其 一贯 自我感 觉过于 良好 ,有强烈 的标 新立异 、唯 . 适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建议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建议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建议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在近年来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和改革,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刑事诉讼制度,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提出一些思路和建议。

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首先,要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作为司法机关的关键部门,法官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具有重大的影响。

因此,他们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司法体系,有利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减少外界压力的干扰。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法官的审判能力和道德水平,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判断力,使其能够独立作出公正的判决。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对于法官的监督机制,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对于法官的违纪行为和不当之处及时加以惩处和纠正,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透明度。

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除了要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我们还需要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

证据是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因素,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因此,要保证证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加强对于证据的鉴定和审查。

其中,我们可以采用一些新的科技手段,如DNA鉴定、图像处理等,提高证据的辨别和鉴定效果。

同时,我们还可以采用专业人员对于证据进行鉴定和审查,避免人为因素对于证据的影响,确保证据评估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建立快速、高效的诉讼程序除了要提高证据的认定和审查标准,我们还需要建立快速、高效的诉讼程序。

对于刑事案件,时间的迅速行动和诉讼的高效率都非常重要,因为它们直接涉及到案件的审判结果。

为了建立高效的诉讼程序,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诉讼模式和经验,对于现有的诉讼程序进行优化和改进,加快案件审理和审判进程。

特别是对于简单、明确、无可争议的案件,可以采取快速公正审判的方式,避免无谓的拖延和耗时地审理过程。

同时,我们还可以加强对于刑事案件的管理和调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程序或复杂的审判过程。

通过建立一个更为密切的司法监管体系,能够及时防范和处理诉讼案件的梭哈等多种风险。

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和解的几点思考

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和解的几点思考

认罪和补偿行动换取被害人 的原谅和司法机关的轻
处 。正如有 学者 指 出 , 诉 交 易 是 “ 家 与 被 告 人 辩 国 通过协 商 和 妥 协 进 行 合 作 的模 式 ” 刑 事 和 解 制 度 ,
则是“ 司法机关通过接受或者促成加害方与被害方
的和解 而 进行 非刑 事 化 处理 的 司法 程 序 , 不包 含 并
】 71
做法值得商榷。 所谓检察机关主持刑事 和解 , “ 即 由检察官站 在 中立 的立场上 , 用专 业 知 识 , 织 加 害方 、 运 组 受害 方、 区等多方参与, 社 促进犯罪人及其家属与被害人
及 其家属 直接 沟通 与 交 流 , 定 犯 罪发 生 后 解 决方 确
人 与犯 罪嫌 疑人 、 告人 之 间达 成 的 通 过被 告 人 以 被
择, 很容易给腐败和渎职 留下隐患。
不 少观 点 认 为 , 察 机 关适 用 刑 事诉 讼 法第 一 检 百 四十二 条第 二款 关 于 相对 不 起 诉 的规定 , 属 于 就 主持刑 事和解 ①。这 同样 属 于误解 。第 一百 四十二 条 第二 款规 定 :对 于 犯 罪情 节 轻微 , 照 刑 法 规定 “ 依 不 需要 判处 刑罚 或者 免 除 刑 罚 的 , 民检 察 院 可 以 人 作 出不 起诉 决 定 。 如 果 将 此 款 规 定 视 为 检 察 机 关 ” 能 够成 为刑 事和解 主持 者 的法律 依 据 , 意 味 着 刑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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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犯罪 情节 既然 是 对 犯 罪 的社会 危 害性 的表 征 ,
首先 , 主持刑事和解是人 民法院职权的应有之 义。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 , 民法院的职权不仅包 人 括主持案件的审判 , 也包括主持案件的调解 , 不仅包 括民事、 行政案件 的调解 , 也包括刑事案件 的调解 。 这表明 , 民法 院原本就是法律钦定 的调解者 。在 人 恢复性司法理念被逐渐提倡和认 同的今天 , 对被害 人权利的保 障和对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恢复正在 日 益被现代刑事诉讼所重视 。包括公诉案件在内的刑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旨在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达成刑事案件的快速解决,实现社会和谐与公正。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使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刑事纠纷。

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问题然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制度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

其次,和解协议的执行力较弱,一些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导致和解效果不佳。

此外,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三、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一)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人们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

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正和效率的需求,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提高司法效率刑事和解制度可以通过快速解决刑事案件,减轻司法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可以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三)保护当事人权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权益的合理分配。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一)明确制度规定应进一步明确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规定,使各地司法实践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同时,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

(二)强化和解协议的执行力应建立完善的执行机制和惩罚措施,确保当事人能够履行和解协议。

对于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可以引入担保、保证金等措施,增强和解协议的执行力。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一、引言刑事诉讼制度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刑事诉讼制度也面临着不断改革的现实需求。

本文旨在探讨当前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二、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现状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司法公正原则的强化改革进一步加强了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公正原则,推动了公正、公平、公开的审判制度的建立。

例如,在审判过程中,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得到了更好的保障,法庭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亦得到提升。

2. 侦查取证制度的完善刑事诉讼改革对侦查取证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要改革。

例如,引入了预先证据规则,增加了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对侦查活动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加强了对取证程序的规范管理。

这些改革有效地提升了刑事案件的调查质量和证据合法性。

3. 确权保护机制的完善刑事诉讼改革优化了被告人的权益保护,及时纠正冤假错案。

例如,建立了侦查阶段诉讼参与权和诉讼地位的有机衔接机制,保障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和改革,也进一步提高了对权力滥用的追责和惩处。

三、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尽管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着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各地法院工作负荷不均衡,导致一些地方的刑事审判长期拖延。

另一方面,法院的审判能力和条件也存在差异,导致审判结果不尽人意。

2. 刑事案件审理周期过长长期以来,刑事案件审理周期过长一直是制约诉讼质量的重要因素。

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一些案件需要经历漫长的诉讼流程,导致当事人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性产生质疑。

3. 证据收集难度大和取证程序不够规范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理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取证程序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刑事审判质效不断受到社会关注和批评。

虽然我国的刑事审判工作在不断完善,但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阻碍了刑事审判的公正、高效与公信力。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探讨。

二、问题一:审判程序不完善在刑事审判中,审判程序是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地方存在着审判程序不完善的现象,例如庭审不及时、不充分等问题。

这样会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等待和成本,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问题二:证据收集不规范在刑事审判中,证据是判决结果的重要依据。

有些案件中存在着证据的收集不规范的问题,导致了一些案件无法有效审理或者判决结果失去说服力。

证据的收集方式也影响到法官的判断,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四、问题三:法官素质不高法官是刑事审判中的主要执行者,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刑事审判的质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由于法官素质不高,审判过程中存在主观臆断、不理性等问题,导致了判决结果的不公正,也影响到了判决的效力和公信力。

五、问题四: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司法资源的配置不均衡也是刑事审判质效存在问题的一个方面。

在我国一些地方,由于司法资源过度集中,导致了一些地区的审判效率低下,案件审理时间过长。

而一些地方的司法资源又相对充裕,导致了审判速度过快,影响了案件审理的质量。

六、问题五:司法透明度不足在刑事审判中,司法透明度是保障刑事审判公正的一个重要环节。

然而在现实操作中,司法透明度不够,审判过程缺乏公开、透明,导致了一些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信任度不高,也增加了司法公信力的问题。

七、问题六: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司法监督机制是刑事审判质效的一个重要保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一些地方的司法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审理案件时存在被干扰的情况,导致了司法裁判的不公正。

八、问题七:律师参与程度不够律师是司法活动中的一个重要参与者,其参与度直接影响到刑事审判的公正与公信。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刑事检察工作作为司法机关中的重要职能部门,负责对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和监督执行等工作,起着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司法良好形象的重要作用。

然而,刑事检察工作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其原因复杂多样。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分析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办案效率低下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一个明显问题是办案效率低下。

在一些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审查时间长、办案周期长,往往导致了案件积压,影响了积极性和公信力。

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司法资源有限:刑事检察机关担负着大量的工作任务,但是相对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相对不足。

人员不足和工作负担过重,导致办案效率低下。

2.侦查质量不高:刑事检察工作的有效性直接取决于侦查工作的质量。

然而,一些基层警务人员的素质和侦查水平不高,对案件的取证和调查工作存在欠缺,导致案件审查起诉工作的难度增大,效率降低。

3.案件复杂多样化: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形式越来越复杂,案件的量和难度也逐渐增加。

案件的复杂性导致案件审查起诉时间长,难以及时办结。

二、办案质量不高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办案质量不高。

办案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形象。

造成办案质量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不足:一些刑事检察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存在问题,对案件审查起诉的法律适用存在困难,导致办案质量不高。

2.犯罪证据获取困难:刑事案件涉及到对犯罪事实的证明,但是一些案件存在犯罪证据获取困难的问题。

一方面,技术手段导致犯罪手法越来越隐蔽,取证难度增加;另一方面,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也是办案质量的关键。

3.刑事案件过度重视量刑:一些刑事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过度追求重刑,而忽视了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证据的充分收集,导致办案质量不高,容易出现冤假错案的问题。

三、司法公正性不足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的第三个问题是司法公正性不足。

检察 刑事申诉 存在问题及建议

检察 刑事申诉 存在问题及建议

检察刑事申诉存在问题及建议检察刑事申诉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环节,用于确保公平和正义。

然而,它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以下是一些可能的问题和建议:
问题:
滞后的处理时间:刑事申诉可能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得到处理,这可能导致申诉人在等待期间遭受不公平的困境。

法律程序复杂性:申诉程序可能过于复杂,对一般人来说难以理解,这可能阻碍了人们行使他们的权利。

证据收集问题:有时可能存在问题,如证据丢失或被篡改,这可能使申诉更加复杂和困难。

不平等对待:有时,某些人可能因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或政治背景而受到不平等对待,这可能影响到申诉的公平性。

建议:
加速处理时间:应该采取措施来确保申诉能够及时处理,以减少不必要的等待时间。

简化法律程序:简化申诉程序,使其更容易理解和使用,可能需要提供法律援助来帮助需要帮助的人。

强化证据保护:加强对证据的保护,确保其完整性,以防止证据丢失或被篡改。

公平对待:保证申诉的公平性,不论申诉人的社会地位如何,都应受到平等对待。

这些是一些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可以帮助改进检察刑事申诉的程序,以确保公平和正义得到维护。

然而,具体的改进措施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刑事诉讼法完善和实施建议

刑事诉讼法完善和实施建议

刑事诉讼法完善和实施建议刑事诉讼法作为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正的重要法律制度,必须不断完善和实施。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制进步,刑事诉讼法实践中也面临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完善和实施刑事诉讼法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对涉外案件的特殊调查随着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涉外案件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刑事诉讼法要建立针对涉外案件的特殊调查系统。

此类案件中往往涉及复杂的国际法、外交事务和跨越多个国家的侦查等,特别需要强调司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从而使涉外案件更具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

二、实现刑事司法程序的多元化脱离单一体系的做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封闭性和僵化性.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加强对于多元化的制度的规定和运用,发挥出多种力量的积极意义。

不同的调查方法和判断机制将有助于建立法律在刑事案件处理中的多元化应用形态。

三、完善涉及证据收集与化验的配合为了提高证据反映的真实性,必须充分保证证据的公正真实性,此可以通过完善证据收集方法和相关化验产品的规范以及后续处理程序。

同时,我们要加强对于证据收集和化验程序的规范性监督,从制度上遏制“假证明”、混淆于对事实真相的误导。

四、实现法律程序的公开透明为了发挥刑事司法程序的公正性,需要通过实现逐步公开、实事求是的口吻,使刑事诉讼法中相关法规对于多数人更具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法律程序本身也要开放、透明,通过司法公开考试等活动,让大众认识到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五、建立司法风险与危机预警机制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司法污染和法律矛盾往往被忽视。

建立预警机制,迅速管控和解决类案问题,x以挽救潜在的司法风险和顾虑。

同时,这也可以对法律程序作出一定程度的引导和召回作用。

综上,提高刑事诉讼法的完善和实施,可以从多个方面着手。

一份完美或完全的刑事诉讼法是不存在的,必须不断优化。

除以上建议外,更要加强司法透明度,提高司法文明水平,作为规范和保持社会公正的最好伙伴,在不断完善和改进的过程中,为社会稳定建设做出贡献。

律师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

律师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

律师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导言:刑事诉讼法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

作为执行者,律师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然而,律师也会遇到一些问题,影响他们有效地履行职责。

本文将探讨律师在刑事诉讼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一、问题:资金不足在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律师经常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

刑事辩护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同时还需要出巨额的费用用于调查取证、请证人陈述等。

意见和建议:1. 政府支持:政府应当加大对刑事律师的经济支持,例如设立律师经费补贴制度,为需要刑事辩护的被告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

2. 法律援助: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无力支付律师费的被告能够得到公正的辩护。

3. 律师行业自律:律师行业应建立共同基金,用于资助经济困难的律师,增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积极性。

4. 沟通合作:律师应加强与调查机关、法院和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合作,通过协商等方式减少不必要的成本。

二、问题:证据获取困难刑事辩护需要充分准备证据,而律师在某些情况下很难获取到关键证据,这可能会影响辩护的效果。

意见和建议:1. 拓宽证据来源:积极寻找其他渠道获取证据,如通过私人调查机构、专业调研公司等,以补充律师自身资源的不足。

2. 加强对调查权的保障:加强调查手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完善调查权的法律保障,以确保律师能够依法获取证据。

3. 律师团队合作:律师可以组建专业团队,包括律师助手、研究员等,共同协作,提高证据获取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问题:审判公正性的保障在刑事诉讼实施过程中,审判公正性是维护公民权益的核心要求。

然而,律师在实践中仍然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审前限制和取证环节的不公正等。

意见和建议:1. 加强法官培训:加强法官对刑事辩护工作的了解和认识,提高审判公正性和司法质量。

2. 强化律师权益保护:建立健全的律师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对律师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律师能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其权益和义务。

浅析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浅析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浅析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存在问题及建议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之一,同时也是检察机关对于刑事案件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但由于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有其复杂性,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缠诉的多,到上级检察机关申诉的多。

一、申诉案件的特点1、从复查结果上看,申诉案件维持原处理决定的较多。

2、从申诉处理程序上看,进行刑事申诉公开审查的案件少。

3、从申诉案件参与人看,申诉人多是案件的被告人、受害人及被告人、受害人的近亲属,无一案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复查过程。

4、从申诉案件原处理过程上看,其中多数案件都经过检委会或审委会讨论,有些案件还经过上级检察院业务科汇报,说明申诉案件普遍具有复杂性及疑难性。

5、从申诉案件的受理上看,到上级检察机关申诉后转下级检察院的占相当大的一部分。

二、形成原因及建议1、刑事申诉的复杂性和疑难性,客观上需要办案人员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办案经验,检察机关人员现状是高级院素质普遍高于下级院,作为最基层检察院,要求把最优秀的检察官放在控申部门显然不可能,检察长不是控申科的检察长,目前办案人员既没有公诉案件经验又没有批捕案件工作经验,对于案件的定性及证据的认定等很难高于办案部门,唯一可行的是对现有人员加强针对性的培训,实行主办检察官制度,使复查刑事申诉的检察官专业化、精英化,对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主办检察官进行分类管理,分类培训,也有利于以后的工作的开展。

2、刑事申诉公开审查作为制度,设计是好的,它对反复申诉及缠诉作用很大,为什么在基层开展很少,原因有两个方面,从司法部门参加人看,做出原决定的人民法院或检察机关的原起诉、批捕部门,并没有法定的义务参加所谓听证会,没有强制力,缺失作出原决定的一方当事人当然不行;另一方面,刑事申诉案件普遍没有律师参加,申诉人又没有基本的法律素养,同原承办人对话缺少共同语言,结果听证会如同“吵架”,各说各的,谁也说服不了谁。

刑事和解程序面临的问题及完善途径

刑事和解程序面临的问题及完善途径

刑事和解程序面临的问题及完善途径刑事和解程序面临的问题及完善途径刑事和解程序面临的问题及完善途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作为特别程序上升为法律规定,从而结束了10年来刑事和解程序作为司法实践却缺乏法律依据的尴尬历史。

在近10年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刑事和解程序也暴露出了诸如对加害人真诚悔过的判断缺乏操作性、在处理结果上容易出现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倾向、对刑事和解的监督手段和效果相对欠佳等问题。

为确保刑事和解程序取得预期的法律效果,需充分认识到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的监督职能,同时,逐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刑事被害人救助、社区矫正等配套制度。

新刑诉法在新增设的特别程序一编中,用三个条文写入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本文中下称刑事和解制度)明确规定了刑事和解程序适用的条件、范围、程序和法律效力。

该制度的规定结束了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司法实践却缺乏法律依据的尴尬历史,在这种“由下至上,由实践到制度的反向改革模式”推动刑事和解制度出台的历史进程中,检察机关“一马当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同时必须正视的是,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面临着实施效果的问题,由于法律在对刑事和解的认定上规定了抽象的真诚悔罪、谅解等抽象性判断标准。

刑事和解程序可能出现的问题由于刑事和解程序是在广泛的实践基础上而出现的制度,因此,不同于其他法律规定,刑事和解程序在正式成为法律规定之前具有了可供参考的实践摹本,而在过去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也给今后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敲响了警钟。

对于加害人真诚悔过的判断缺乏可实际操作性。

悔过作为一种主观意识和态度,其判断只能通过客观行为,而赔礼道歉等行为由于对加害人缺乏实际的制约,不能排除加害人为了获得法律上的轻缓处理而违心地作出上述意思表示,因此,在实践中,对于加害人是否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真诚的悔过,大多只能通过加害人是否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予以积极赔偿,且赔偿情况是否执行到位来判断。

刑事诉讼问题与反思

刑事诉讼问题与反思

刑事诉讼问题与反思一、引言刑事诉讼作为保障社会公正、维护法治秩序的重要手段,其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公民权益的保护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领域仍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中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反思和建议。

二、刑事诉讼中的问题(一)司法权独立性的挑战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权的独立性是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关键。

然而,在现实中,司法权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政治干预、行政压力等,导致司法裁判偏离了法律的轨道。

这种情况下,司法公正难以得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容易受到侵害。

(二)证据收集与审查的困境证据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要素,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然而,在证据收集与审查过程中,往往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方面,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如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另一方面,法院在审查证据时也可能存在疏忽或错误,导致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三)律师辩护权的限制律师辩护权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权往往受到各种限制。

一方面,律师在会见、阅卷等方面可能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另一方面,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权也可能受到法官的限制或剥夺。

这些限制不仅影响了律师辩护作用的发挥,也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冲突在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往往存在冲突。

一方面,为了保障程序公正,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为了实现实体公正,需要追求案件的真相,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严厉打击。

然而,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同时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导致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三、对刑事诉讼问题的反思(一)加强司法权独立性的保障为了保障司法权的独立性,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旨在通过调解的方式,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以实现刑事案件的快速处理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近年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进行探讨。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自我国引入刑事和解制度以来,其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该制度使得许多轻微的刑事案件得到了快速、有效地解决,有效减轻了司法压力,提高了诉讼效率。

同时,刑事和解制度在恢复社会关系、化解矛盾、保护被害人权益等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深入,刑事和解制度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尚不够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和指导原则。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司法机关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影响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

(二)适用范围有限目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的刑事案件,对于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由于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往往无法适用刑事和解。

这使得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相对有限,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

(三)程序不够规范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和指导原则,往往会出现程序不规范、调解不公正等问题。

这可能导致和解协议的履行效果不佳,甚至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措施(一)加强立法建设应加强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建设,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和指导原则,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内容。

同时,应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确保刑事和解的公正性和效率。

(二)扩大适用范围应逐步扩大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更多类型的刑事案件纳入其中。

在保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放宽对刑事案件的类型、情节等方面的限制,以充分发挥刑事和解制度的作用。

新刑诉法视野下刑事和解制度初探

新刑诉法视野下刑事和解制度初探

新刑诉法视野下刑事和解制度初探作者:卿尚兵马晨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2期摘要刑事和解制度经过司法实践中的长期试点与创新,渐趋成熟与规范。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正式引入刑事和解制度,虽对和解案件的适用范围、操作程序作出规定,但面对案件的多元与复杂,仍给实践运用留下诸多困惑。

关键词刑事和解人权以钱赎刑司法腐败大调解作者简介:卿尚兵、马晨涛,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41-02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加害方与被害方经过沟通、协商,加害方认同其犯罪行为所带来的伤害,并通过经济赔偿、赔礼道歉等方式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司法机关则根据案情及和解情况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制度。

近年来,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试点与创新从未停止,并通过建立操作流程、制定规范文件、加大监督渠道等诸多措施促进刑事和解制度的规范化实践。

但关于适用范围、适用效果等各地均带有明显的地方特色或探索性质,虽有百花齐放之态,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一些困惑。

最新修订并实施的刑事诉讼法通过第五编第二章第277-279条正式引入刑事和解制度,通过规范化指引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根据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及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

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

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一、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的现实意义(一)延伸人权保障,凸显对被害人利益的重视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就是在总则部分写入了“尊重和保护人权”,“并通过授权与遥控相平衡的方式,将保障人权原则贯穿到各个篇、章、节中,不仅增加了大量的直接保障人权的条款,而且每增加一项打击犯罪的措施必然辅之以相应的人权保障内容。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司法独立性问题:刑事检察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受到政治、经济、人情等因素影响,导致司法独立性受到侵蚀,检察机关难以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2. 侦查取证问题:刑事检察工作的关键环节之一是侦查取证,但有时存在着侦查取证不完备、证据质量不高的问题,导致侦查工作的可信度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3. 案件审查问题:由于工作量大、人力资源不足等原因,刑事检察机关难以及时、全面地审查案件,导致案件质量参差不齐,一些重要证据或关键信息可能被忽视或遗漏。

4. 公诉阶段问题:刑事检察工作在公诉阶段应当充分发挥公诉功能,但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存在公诉不坚决、不充分的问题,导致犯罪分子难以被追究刑责。

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度设计不完善:刑事检察机关的制度设计、权力运行机制不够科学、完备,在操作层面容易出现人为失误、滥用职权等问题。

2. 人员素质和能力问题:一些刑事检察机关人员素质和能力的不足也是问题存在的原因之一,他们可能缺乏专业知识、行业
经验,无法适应和应对复杂的刑事案件。

3. 外在压力问题:刑事检察机关可能面临来自上级政府、舆论等方面的压力,这些压力可能会影响检察机关的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导致问题的存在。

4. 资源匮乏问题:刑事检察机关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资源有限,难以胜任大量的刑事案件审查和公诉工作,导致一些问题的出现。

综上所述,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复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需要从制度、能力、压力和资源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当前公安基层刑事办案常见问题与对策建议

当前公安基层刑事办案常见问题与对策建议

当前公安基层刑事办案常见问题与对策建议蒋卫民【摘要】在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的背景下,办案质量无疑在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办案中处于重要地位.面对社会转型期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执法需求同基层一线执法办案能力不相适应的现实矛盾,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基层刑事办案中还存在一些普遍性、多发性执法问题.由此,在对当前办案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汇总、梳理、分析的基础上,就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提升办案质量等提出若干对策建议.【期刊名称】《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公安理论与实践)》【年(卷),期】2015(025)001【总页数】6页(P69-74)【关键词】基层;刑事办案;常见问题;对策建议【作者】蒋卫民【作者单位】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上海20013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31.1DOI:10.13643/ki.issn1008-5750.2015.01.011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公安工作永恒的主题。

面对社会转型期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执法需求,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与水平还不能完全与之相适应。

目前,基层刑事办案仍存在一些普遍性、多发性的执法问题,加之办案警力不足等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少数问题还可能长期存在、得不到及时解决,甚至会成为执法顽症。

为此,笔者结合当前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对刑事办案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并就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提升办案质量等提出若干对策建议。

1. 源头执法不规范。

主要体现在接处警和前期侦查环节。

例如,在部分案件的接处警环节中,少数“110”接处民警到达现场后工作不规范,欠缺主动履职意识。

对现场目击证人未及时开展调查访问,致使第一手资料采集不充分;对不该调解的案件进行调解,致使一旦调解不成,容易出现事后取证难、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问题。

特别是在办理故意伤害案件的过程中,一旦原处警人员对案件定性不准,向被害人开具验伤单后又未及时跟进,导致有些被害人不去医院验伤或验完伤后不及时鉴定,造成证据材料缺失,无法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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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实践为视角潘建清;吴加明;井翠翠【摘要】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new Criminal Procedure Law, many problems such as police’s, prosecution units’ and courts’ difference in understanding and operation, obscure results of reconciliatory mechanism, shortage of stimuli and inlfexible forms of performance of duties have emerged in the operation of the reconciliatory mechanism. Accordingly, police, prosecution units and courts should uniformly interpret their operation, establish internal evaluation and supervision system, introduce the people’s reconciliation into the criminal reconciliatory system and adopt multi-forms of criminal reconciliation.%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出现诸多问题,如公检法对该制度的理解与执行不一、刑事和解的后果不明、刑事和解的制度性激励不足以及履行义务方式单一等。

对此,应通过公检法联合司法解释统一该制度执行,并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同时将人民调解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最后注重刑事和解赔偿标准的规范化和实现方式的多元化。

【期刊名称】《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公安理论与实践)》【年(卷),期】2014(000)005【总页数】6页(P54-59)【关键词】刑事和解;问题;对策【作者】潘建清;吴加明;井翠翠【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135;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135;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13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31刑事和解制度在本次刑诉法修改时被正式纳入新《刑事诉讼法》,成为正式刑事司法制度。

实施一年多以来,该制度实践效果如何,我们拟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实践为例,对此问题开展研究。

一、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通过实证研究和走访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我们发现在刑事和解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瓶颈问题,限制了刑事和解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自身的法律作用,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一)公检法三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各自开展刑事和解,亟需进一步达成共识、规范程序此次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对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和程序进行了一般性的规定,赋予了公检法三家各自开展刑事和解的法律主体地位。

其中,关于刑事和解案件适用范围的规定,为刑事和解的正确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南。

但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公检法三机关对于刑事和解案件适用范围的内涵和外延具体如何界定在实践层面仍然存在分歧,同时在刑事和解程序和工作对接协作方面也需完善。

1. 司法解释有待进一步统一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制度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公检法三机关对于此类案件适用范围、执行程序等细节问题,在规范和实践层面仍然存在分歧。

规范层面上,公检法三家对于适用刑事和解案件内涵和外延的限定并不统一:公安机关直接将具有涉黑、雇凶伤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多次伤害他人身体等情节的案件排除在刑事和解案件范围之外;①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2条、323条。

检察机关对于民间纠纷未作界定,但对适用刑事和解的主客观要件予以了明确,同时规定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还需满足“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②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10条。

人民法院对民间纠纷则未加设定,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6条。

上述分歧的存在难免会引起刑事和解具体实践的混乱。

2. 法律执行有待进一步规范公检法三机关在法律实践中之所以会存在矛盾冲突和不一致,与上述关于刑事和解案件适用范围界定的分歧相关,也与三机关的职责定位和价值观密切关联。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通常会在严打、会战中更加强调打击力度,较为注重追求办案的数量、规模。

一方面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较窄,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罪类案件,而对侵财类、过失类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较少;另一方面对于已立案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注重追求逮捕率,主动寻求和解的积极性不高。

公安机关的这一行为模式在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前后变化不大。

以案观之:2012年的莫某某故意伤害案中出现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仍然对莫某某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并提请逮捕;在2013年的饶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公安机关在立案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两日后即以“该犯系因长期矛盾引发的犯罪,不予羁押可能激化矛盾,引发更严重后果,具有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为由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而饶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于立案三日后即达成调解协议。

对于此类案件,检察机关从修复社会关系的角度出发,召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双方亲友之外的其他人员(如村委会人员)参与到刑事和解的过程之中,通过对案由的充分分析,在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上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最大限度地化解当事人的对抗情绪,降低司法成本,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在审判阶段,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人民法院是没有刑事和解程序的,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庭共有五起公诉案件进入刑事和解程序,该五起案件均为故意伤害案件。

审判阶段刑事和解适用率低除了刑事和解是一项新制度,和解协议文本格式、裁判文书的制作尚未形成统一的格式外,也与刑事和解与调解在适用范围上的交叉存在一定的关联,基于路径依赖,承办法官在多数情况下会继续沿用调解制度处理案件。

可见,公检法三机关如果不能在实践中加以规范统一,刑事和解的价值功能难以凸显。

3. 刑事和解程序有待进一步完善从实证研究来看,以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故意轻伤害案件为例,通常刑事和解案件办理遵循如下步骤:案件当事人向检察机关递交《案件刑事和解申请书》,自愿申请刑事和解,并出具和解协议书,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达成赔偿人民币若干元的合意,在犯罪嫌疑人履行了全部赔偿款和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后,检察机关正式启动刑事和解程序,检察机关经审查后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但从司法机关适用和解程序整体情况来看,在是否实施调查、评估和听证程序上并不统一。

总之,鉴于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和解工作中的紧密关联性,对于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运行中所出现的诸多问题,三机关应当以联合解释的形式规范不同阶段的刑事和解工作,为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刑事和解的赔偿金数额和法律后果有待进一步明确1. 刑事和解的赔偿金数额浮动区间过大如何确定经济赔偿数额是刑事和解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对于如此重要的问题,我们发现当前法律并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参考标准。

实证研究中发现,在同一区域发生的、伤害后果差不多的故意伤害和解案件,某案的赔偿额为3.1万,另案的赔偿额为15万,二者相差高达11.9万元。

赔偿金额数量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加害方的经济状况、悔过诚意、被害方的索取能力等因素。

2. 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有待明确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概括而言,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就是从宽处理或处罚,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对于何谓“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给予细化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刑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由此可见,“从宽”的内涵包括了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法律后果。

这一法律规定基本上已明确了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有这样一个问题亟待解答,即对于特定案件的被害人明确表示不再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后,刑事和解时司法机关能否撤销案件或者撤回起诉?司法实践中有一案例: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在侦查阶段其虽然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但之后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王某对此不服并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要求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撤销该案件。

对此,新《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赋予司法机关这两项权能。

结合之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对该类案件予以撤案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节约诉讼资源,但新《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刑事和解案件可以撤案和撤诉的法律后果,而新《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列举式的方式,具体列明了应当撤销案件的六种情形,该规定属于义务性法律规范,不允许主体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三)刑事和解加剧了检察机关司法资源紧缺的状况,制度性激励相对不足学界通常认为,刑事和解由于可以有效分流案件、降低羁押率和减少短期自由刑,防止再犯罪,总体上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但对于检察机关的具体承办人来讲,由于要进行相应的联系沟通、调解走访、风险评估等工作,从而额外增加了司法人员的工作量。

这使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

同时,由于当前刑事和解主要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犯罪,这些案件都集中在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

通常这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并提起公诉的时间一般只需要七天。

其中大量案件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工作时间较短,可能只需要一至三天的时间就可以走完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的全部流程。

然而,如果作为刑事和解案件来办理,比按照传统办案方式办理案件,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也就是说,虽然刑事和解在总体上节约司法资源,但对具体办理案件的人员和部门来说,适用刑事和解会在相当程度上会增加他们的工作量和负担。

另外,对数量不少的刑事和解案件做相对不起诉处理,从程序上看,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都需要层层审批,最终都要由检察委员会做出决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效率。

在此制度成本下,如果没有制度性保障和激励,则刑事和解质量难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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