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
浅谈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几个问题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 ■隧圆麴I蒸。
竺竺!型!!f叁型鱼塾坌浅谈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几个问题姚子钦摘要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虽然在我国还未全面推广实施,但其存在的意义重大,如何正确推行此项制度,使此项制度充分发挥其出应有的社会效果,对建设和推进和诣社会有着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社会效果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5002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在一些英美及欧洲国家被广泛适用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目前,此项制度虽然在我国一些地区有所实行,但欠缺普遍性、规范性和长久性,有“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状况,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否适用及如何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等问题,学界目前尚存争议。
一、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涵义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其具体涵义是指被害人与加害人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通过加害人向被害人认罪悔过,请求被害人谅解,赔偿或弥补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所带来的损失,经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再由司法机关作出撤案释放、相对不起诉、免以刑事处罚或在量刑时作出从轻减轻处理。
这样,既体现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理念,又体现宽严相济的司法制度,对于保护被害人和加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其深刻的现实意义。
同时,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双重补偿,而加害人则可以赢得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的机会。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意义和作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是相对于成年人犯罪而言的,从适用的对象上看,是在现行刑法框架内对一些轻微伤害案件的折衷处理,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防止未成年人再犯罪,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确实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改善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对被害人的心理治疗有良好的效果在和解的过程中,通过与加害人的深入接触,得到来自加害人真诚的道歉和安抚,在精神和物质方面得到了补偿,被害人能够充分渲泻情感,积累的恐惧感和焦虑感会明显减轻,有助于因受犯罪侵害受伤的心灵得到康复,过分压抑精神得到缓和。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论文提要: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是利用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为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提供一个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平台的制度。
本文全面分析并论证我国刑事和解的价值基础及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并对我国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适用条件及相关配套机制提出了立法建议,以期为刑事和解制度提供充分的立法依据。
全文共7723个字。
关键词:刑事和解、价值分析、可行性、弊端、制度构建随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产生于西方的刑事和解制度,作为解决刑事纠纷的一种特殊机制被引入我国的刑事司法领域。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法律除了科以刑罚外,监狱、少管所、社区矫正等采取的教育、感化等矫正措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但由于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集中关押教育,交叉感染性强,适用缓刑、假释、刑满释放后,被社会承认和接受度降低,因而再犯罪率较高。
因而探索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意义重大。
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简称VOR),是指犯罪后经由调停人(通常是一名社会自愿人员)调解,使加害人和被害者直接相谈、协商、解决刑事纠纷。
其目的是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和被害人的和睦关系,并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⑴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恢复性司法制度。
一、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分析(一)有利于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数额普遍较低,特别是当被告人被投入监狱服刑后,赔偿更是几乎不可能实现,使被害人承受着痛苦的煎熬和巨大的压力。
一旦司法机关处理失当,被害人将会对司法机关产生不信任感,引发新的涉法涉诉上访,使得和谐的社会关心淡然无存。
刑事和解以加害人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为适用条件,也即加害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个初步的认识,于是在和解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无需就责任归属问题进行争执,而直接就赔偿或损害恢复进行会商,再将赔偿或损害的恢复情况与在场的刑法进行对接,作为是否适用刑罚或如何适用刑罚的参考性条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必要性的思考
长和实现社会化。在美国有9%的未成年被告人未入监, 0 其中绝 度 的意 蕴正接 近这 一刑事政 策 。
大部分 以 “ 刑事和解 ”方式结案 。另一方面通过 和解 过程 中的教
( ) 国司法 实践 发展 的必然 结果 五 我 目前在 我 国, 未成 年人刑事案 件 中适 用刑事 和解 制度 已经在 中央构建 和谐社会 这一 理论 的指导下 , 从地方 和基层 的法 院 、 检
未成年 犯罪人 具有生 理、 心理发育 尚未成熟 , 自制力差 , 犯罪
国的普遍做 法。 并非偶 然 , 这 因为刑事 和解确 实体现 了刑 法 的发
展方 向。
( ) 国刑法理念 和刑 事政 策转 变的必 然选择 四 我 从 中国的实 践看, 刑事和 解的 出现 是和改 革开放二十 多年 以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 e A dS cey
己 口1 D年 1月 ( )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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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 人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
制 度必要性 的思 考
戴 海 艳
摘 要 未成年 人刑 事案件 中适用 刑事和解 制度在 我 国司法实践 中 已经有 所 尝试 。 而由于制度 设置 和理论 滞后 ,这 些 尝 试 多数没有 法律 予以规 范。但 这一有 利于未成 年犯 罪人复 归社 会 和被 害人 利益恢 复的制度 ,是 未来刑 事 司法政 策 的必 然 选择之 一 。对 未成 年人 的保护 和和谐社 会的 建设有 非凡的 意义。 关键 词 刑 事和解 未成 年人刑 事案件 必要 性 复归
刑法理 念 。
同时 , 贯彻 宽严相济 的刑事 司法政策最 基本 刑事和解制度 , 一方面 能避免造 打击 严重犯 罪 的同时对 适宜 的案件 作轻 缓 的处理 ,做 到宽严 相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问题的几点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问题的几点思考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盼盼摘要:结合当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别是面临着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种类逐步增多,犯罪年龄低龄化问题严重的情况,在分析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内涵与制度依据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问题应注意的问题,希望对于今后逐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社区网络教育;和解方式中图分类号:DF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9-0102-0001所谓的“刑事和解”主要就是通过司法机关的主持工作,犯罪行为人能主动认罪,并给予相应的经济或者精神补偿,这样的方式能保障犯罪人免予或者减轻相应的刑事处罚,从而有效实现刑事纠纷予以解决。
这种方式在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具有一定的应用情况,能有效实现刑事裁量的要求,特别是较为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
这里重点探讨了如何有效实现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希望能有效进一步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内涵与制度依据(一)内涵及其理论依据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实际情况来看,在传统的司法解释过程中,则体现出“恢复”的基本特点,重视能有效考虑到被害方的心理及物质的实际需求,从而能有效全方位解读相应的社会关系,并能有效修复相应的加害方与被害方的心理及社会关系,从而满足相应的社会可持续化发展的目的。
结合刑事诉讼法相应的规定内容,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以及相关所涉及的利益方面,则应重点结合实际情况出发,参考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相互自愿原则,进行相应的各项犯罪行为的协调工作,在具体的惩罚措施中,结合需求来开展经济赔偿、道歉、认罪、社会服务等内容,从而满足相应的刑事和解要求。
(二)理论依据结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和解方式应用来看,其往往较为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其也存在着一定的理论依据。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立法初探
新刑事 诉讼法 限定 了当事人和解 的案件 范围 , 其 中规 定因民 间纠 纷 引起 的, 涉 嫌侵 犯公 民人身权 利 、 民主 权利 罪和 侵犯财 产 罪 的案件 , 可 能判处 三年有 期徒刑 以下刑罚 的故意 犯罪案 件才适 用 刑事 和解 。也 就是说 新刑 事诉讼 法通 过刑 期 的限 定将宣 告刑
( 二) 适用条 件
新刑 事诉讼 法规定 当事人和解 的三个 条件 是犯罪嫌疑 人 、 被 告 人真诚 悔罪 、 获 得被 害人谅 解及 被害人 自愿 和解 。笔者 认为 , 除此 以外 , 未成年 犯是否 具备 良 好 的监护 条件也 应作为 未成年 犯 罪 刑事和 解 的一 个重要 条件 , 这 里所说 的“ 良好 的监护 条件” 除监
{ I ; I 占 缸金
。 。 。 ’ ’ 。 。 。 。 。 。 。 。 。 。 。 。 。 。 一
◆ 司 法 天 地
2 0 1 3 ・3 ( 上)
新刑事诉 讼法视 野下 : 未成年 人犯罪刑
事 和解 立法初探
王蕾蕾
摘 要 本文通过对新刑事诉讼 法规定的刑事和解制度分析,阐述刑事和解应用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中的可行性及适用 范围等, 进而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特殊性 , 提 出适合未成年犯罪案件之刑事和解制度的专 门立法建议, 从而更加突出 我 国刑事 立法对 未成年人 以 ‘ 墩 育 为主 、 惩罚 为辅 ” 的原 则 , 起 到挽救 失足 者 , 降低重犯 率 的作 用 。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未成年人 刑事和解 作 者简 介: 王 蕾蕾 , 北 京市 东城 区人 民检 察 院未成年 案件检 察处助 理检 察 员。
罪有 着 十分 重要 的现 实 意义 。宽严相 济刑 事 司法政 策尤其 突 出 对 未成年人 犯罪 的权 益保护 , 主张对未 成年犯罪 嫌疑人或 被告人 采 用轻 缓的 处置措施 。 因此 , 在 办理未成 年人 犯罪 案件 的司法 实 践中 , 司法机 关 也在积极 发挥 能动作用 , 本 着教 育、 感化 、 挽救 的 方针, 坚 持教育 为主 、 惩罚 为辅 的原则 , 对那些 犯罪后 能真诚悔 罪 并积极 赔偿 、 取 得被 害人谅解 的未 成年人 , 适 时采 取刑事 和解 等 非刑 罚化措 施 , 将宽 严相济 刑事政 策全 面贯彻 到办 案过程 中 , 做 到该 严则严 , 当 宽则宽 , 宽严互 补 , 宽严 有度 。 ( 二) 新刑事诉讼法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立法提供法律
刑事和解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刍议
刑事和解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刍议[摘要]刑事和解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是新刑诉法修改中的两大亮点,二者联系紧密,尤其是在犯罪预防问题上,但是理论上、实践中对此较少论及。
本文在对未成年人刑事和解中蕴含的犯罪预防价值和潜在风险全面、理性分析基础上,结合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特殊性,提出构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解中犯罪预防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和解,预防犯罪,程序正义一、深度透析——刑事和解中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价值蕴含目前,学界对刑事和解功能的认识?譹?訛并未超出西方恢复性司法理论,鲜有从积极预防犯罪角度论证。
其实,刑事和解作为启动刑罚的一种特殊机制,其结果直接影响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终处罚,故可从刑罚的价值反观刑事和解,用刑罚的目的去挖掘刑事和解的积极预防功能。
刑罚目的具体表现为报应和预防?譺?訛,未成年犯罪中刑罚淡化了报应性,预防便成了首要目的。
刑事和解作为影响刑罚的重要因素,蕴含对未成年人犯罪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重要价值。
1.加害方与被害方。
加害方和被害方的关系是被犯罪侵害的第一层关系,传统的刑事诉讼都是公权力直接介入,双方几乎互不接触,难以形成有效对话,虽案件办结,但是双方的裂痕依旧存在,不利于犯罪预防。
刑事和解就是公权力全面渗透刑事诉讼后,私权利的一种回归,为双方直接对话提供了谈判桌。
2.加害方与社会。
首先,刑事和解要求未成年认真反思自己行为,经此过程未成年人获得了一次深刻的精神教育,利于其正常回归社会。
其次,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使其明白犯罪不仅无利可图,而且会付出代价,从而放弃再次犯罪的想法。
最后,达成和解后,司法机关可以启动对未成年从宽处理程序,例如变更强制措施、作出不起诉等,有效避免审前羁押和短期自由刑导致的交叉感染。
3.被害方与社会。
被害方是一般预防的重点对象,司法实践中在惩罚犯罪时常常忽略对被害人的救助,导致了被害方对处理结果不满,甚至引发新的犯罪;另一方面在刑事和解中,加害方可能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使得“花钱买刑”成为可能。
未成年犯刑事和解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未成年犯刑事和解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面临问题日益复杂,如何有效解决未成年犯罪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
在这种背景下,未成年犯刑事和解制度成为探寻解决未成年犯罪问题的一种新途径。
本研究旨在探究未成年犯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具体实施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为改进完善未成年犯罪预防和处理机制提供参考。
二、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本研究的研究对象是我国未成年犯刑事和解制度,主要研究未成年犯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实施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法、历史研究法、案例分析法、访谈法等多种方法,深入了解未成年犯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意义
本研究主要分为以下两部分:
一、未成年犯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背景与实施情况
1. 未成年犯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背景
2. 未成年犯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情况
3. 国外未成年犯刑事和解制度的借鉴经验
二、未成年犯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1. 未成年犯刑事和解案件的选择问题
2. 未成年犯权益保护问题
3. 未成年犯刑事和解程序规范化问题
本研究的意义在于,通过对未成年犯刑事和解制度的探究,为未成年犯罪预防和处理机制的改进和完善提供参考。
同时,为相关机构和政府部门制定具体政策提供参考和建议,为实现未成年犯罪防治目标做出贡献。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相关理问题之论文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相关理论问题之探讨【摘要】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与较大的实践意义,是一种值得大力提倡的纠纷解决模式。
因而,本文将就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相关理论问题进行一定探讨,主要涉及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础理论与存在价值问题,以期为深入研究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提一定的理论参考【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相关概念;起源背景;理论基础;存在价值近年来,刑事和解日益进入中国的司法视野,逐步为各地司法机关所接纳,刑事和解作为我国刑事法领域的一种新理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逐渐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实践中有关刑事和解的尝试也比比皆是。
刑事和解符合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护了被害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了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是一种值得提倡的纠纷解决方式。
鉴于刑事和解在实践中所取得的良好效果,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专门设立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一章,正式在刑事诉讼法典中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实属本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
值得一提的是,刑事和解制度中体现的恢复正义的理念对于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说是较为适合的,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也是当今西方各国的普遍做法,也日益被我国的理论界与实务界所接受并推行。
自2002年以来,北京、上海、江苏等地司法机关相继制定了刑事和解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国内目前并没有关于全国性的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具体适用规则。
此外,2003年之后上海、浙江、重庆、江苏一些检察院、法院结合少年司法改革专门进行了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司法适用的试点,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之相关概念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努力,我国当前已初步建立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及其亲属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与协议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
浅析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
浅析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摘要】本文从引言、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法律依据、执行方式、优缺点分析以及成效评估等方面进行论述。
就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而言,是指司法机关与犯罪未成年人、家庭及社会等相关当事人之间通过和解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避免采取传统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特殊程序。
法律依据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方式涵盖程序、步骤和具体操作等内容。
在对制度的优缺点进行分析时,既需要看到其积极作用,又要认识到其中存在的挑战和问题。
成效评估则是对实施效果进行客观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通过对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全面分析,准确评估其效果,有助于更好地运用和推广这一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法律依据、执行方式、优缺点分析、成效评估、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对未成年犯罪行为进行调解和解决的一种特殊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未成年犯罪问题的处理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而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为解决未成年犯罪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
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旨在通过对未成年犯罪行为的调解和纠正,帮助未成年犯罪者重新回归社会,避免其再次犯罪。
这种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同时也有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在接下来的正文中,将会从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法律依据、执行方式、优缺点分析以及成效评估等方面对该制度进行深入探讨,以期更好地了解和认识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 正文2.1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对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和解方式处理的一种制度。
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纷纷建立了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特点在于以教育和帮助为导向,通过帮助未成年人认识错误、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等方式,达到预防再犯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探点
9 2 %。在犯罪类 型上 ,近年来 出现 的利 用计算机 网 络诈骗 、危 害计 算机 网络安全 等智力 化犯罪也不 断 增加 。④
( 三 )未成 年人犯罪 以侵 占财产类案件为主
据调查 ,未成年人 犯罪一般 以盗窃 、抢 夺等侵
犯进行惩罚 而不能对被 害人进行有效 的补偿 ,非但 不能有效解 决纠纷 ,反 而会加剧双方 的冲突 ,难 以 缓和 因犯 罪行为而产 生的社会矛 盾。对未成年人犯
多名法官专门从 事未成年人案件 的审判工作 。2 7年
来 .人 民法 院形 成 了圆桌 审判 、法庭 教育 、心理 干
罪适用刑事 和解 ,促使 未成年人 的监 护人或者 亲属
预 、社会 调查等一 系列适合 未成年人 生理心理特 点
的审判工作机制 。未成年 人犯罪 的上升势头 目前 已
经得到有效 控制 。实践 表明 ,经少 年法庭教 育矫治
的未成年罪 犯 ,大多数都 能悔罪服 判 ,重返 社会后 多数 已成为 自食 其力 的守法公 民 ,其 中还有相 当一 部分人考人 大学及各类 职业学校 ,成为社会 有用之 才 。据统计 ,2 0 0 2年至 2 0 1 0年 问 ,我 国未成 年罪 犯的重新犯罪率基本控制在 1 %至 2 %之间。⑩
的 一 个 重 要 问题 。
关键词 :刑事和 解 ;未成年人 ;恢复性 司法
中图分类 号 :D 9 2 5 .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3 — 8 5 4 X( 2 0 1 3) 0 5 — 0 1 3 4 — 0 4
有关 。在 受访的未成年犯 中 , “ 经常进 网吧 ”的 占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和 解 制 度 探 讨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立法初探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立法初探摘要本文通过对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和解制度分析,阐述刑事和解应用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可行性及适用范围等,进而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提出适合未成年犯罪案件之刑事和解制度的专门立法建议,从而更加突出我国刑事立法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起到挽救失足者,降低重犯率的作用。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和解作者简介:王蕾蕾,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案件检察处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24-02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未成年人尚处于人格未定型期,具有身心发育不成熟,自我控制、辨认能力低等特殊性,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危害性相对要轻,主观恶性较成年人犯罪要小,因此,法律对其所适用的犯罪处置将深刻地影响到未成年犯的人格塑造过程及发展。
有研究表明,将刑事和解制度有效的应用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对正确的引导未成年人起着促进的作用,并且用它来替代刑罚是也刑事和解发展的主流与趋势。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正式生效施行,涉未案件及刑事和解已经作为两个独立的特殊篇章分别写入立法,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立法提供了进一步的研究价值与基础平台。
一、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立法的可行性分析(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立法提供政策支持宽严相济作为我国当前的基本刑事政策,它有利于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对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尤其突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权益保护,主张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用轻缓的处置措施。
因此,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也在积极发挥能动作用,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那些犯罪后能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未成年人,适时采取刑事和解等非刑罚化措施,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贯彻到办案过程中,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基于中国实践的考察和分析
§诉讼 法研 究 §
未 成 年人 刑 事 和 解
— —
基 于 中国实践 的考察和分析
苏镜祥 ,马静华
( 四川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 60 6 ) 10 4 摘 要 :作为一种舶来 品,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 度在我 国实践 中发生 了流变 。由于缺乏全 国性 的统一规
范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受到司法组织体系地方化 、对刑事 和解多元价值 的不 同偏 向等 因素影 响 ,呈 现出 以教
苏镜祥 ,马静华 :未成年人刑 事和 解——基 于 中国实践的考察和分析 规定 了检察机关适用 未成年人 刑事 和解制 度 的原则 、程 序和方式。此前 ,最高人 民法 院于 2 0 05年 1 2月公 布 了 《 关于审理未成 年人 刑 事案件 具体 应用 法律 若 干问题 的 解 释》 ,重 申 “ 教育 为 主、惩罚 为 辅” 的 原则 ,规定 符 合 刑法第 7 2条第 一款规定条件 ,同时 “ 积极退 赃或赔 偿 被 害人经济损失 的 ”未成 年罪犯 ,应 当宣告缓 刑 。虽 然 没有直接规定未成年 人刑 事和解制 度 ,但 通过对 和解 结 果 的合法性 、有效性 的确认 ,为 未成 年人刑 事和解 的制 度实践提供 了 “ 准立法” 层次的权威依据。 20 0 6年 1月至 2 0 0 7年 7月 ,上海市各基层检察 机关 共在 3 2件未成年人案件 中运用刑事和解 ,涉及 未成年犯
① 由于 制定 一 实施 的主体具有 同一性 ,制定 一 实施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其实就是 刑事和解项 目的实施数量 。下文 中,笔 者将根 据 不同的语境分别使用文件数量或项 目数量 这两个术语 。 ② 20 年数据主要截至 2 0 年 6 08 08 月。
收稿 日期 :2 0 -21 0 81—4 基金项 目:本课题系马静华副教授 主持 的四川省社科基金规 划项 目 “ 刑事 和解 :以未 成年人 保护为 中心 的研究 ” ( C 73 7 S0 13 ) 0 最终成果之组成部分 作者简介 :苏镜祥 ( 9 3 ,男 ,福建永定人 。四川大学法学院 0 级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 ; 18 一) 7 马静华 ( 90一) 17 ,男 ,四川洪雅 人 。四川大学法学 院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 , 研究方 向:诉讼法、司法制度 。 18 1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中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初探
关键词 : 未成年人 ; 事检察制度 ; 刑 刑事和解
中 图分 类号 : 6 95 C9 35 D 6 .; 1 . 文 献 标 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 8 8 (0 10 — 0 2 0 17 — 5 02 1 )10 4 — 6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是 我国未成年人司法 制度 的重要组成 部分 。我 国未成 年人 司法制度建设起 步较晚 , 迄今 为止 , 经历 了二 十多年 的发展 历程 , 目前
在追求和谐社会政治理想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的 背景下 ,我 国司法机关 积极尝试在普通 司法制度 中引 入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当然也积极尝试在未成年人 司
了缓刑 ,但条件是他们每人 需支付 5 0 给受 害者作 5元 为赔偿 。然而后来他们却没有将法 院判决 的对被 害人
的赔偿金交到法院。在当地缓刑机关和宗教组织 的共
第2 第 1 6卷 期
李 文 汇 : 成 年 人 刑 事 检 察 制 度 中 适 用 刑 事 和 解 程 序 初 探 未
4 3
式均具有如下共 同的基本特点 :1适用 刑事和解 的案 () 件性质多属于轻微刑事案件 ,且 多为少 年犯罪 ;2 适 () 用刑事和解 的前提条件是双方 当事人 自愿 ,且 加害人
、
刑 事 和 解 概 析
( ) 一 刑事和解溯源
刑事 和解起 源 于 17 加拿 大安大 略省基 切纳 94年 ( l i ) 针对两个青少年 实施 了一 系列 破坏性 的犯 Emr 市 a 罪 的一个 判决 。负责此 案 的监 督缓 刑犯 的官员 Ma r k Yni at 和一位学者 建议法官用一种 非正统 的方法处 理 z
第 2 第 1期 6卷 2 1 年 2月 0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
一、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1.重要意义。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未来和民族希望,关系着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将探索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颁布、修改了一系列法律,特别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多年来,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组织领导不够有力、工作开展不平衡、办案工作配套机制不完备和帮教预防社会化体系不健全等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责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全过程。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是抓根本、固基础、强民族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原则和法律、政策的需要,是维护社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和谐稳定的需要。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切实强化思想认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契机,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认真抓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15.建立健全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询)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要加强与有关单位的协调,选聘一些热心未成年人工作,掌握一定未成年人心理或者法律知识,具有奉献精神和责任感的人士担任合适成年人,并开展相关培训,健全运行管理机制,逐步建立起一支稳定的合适成年人队伍。
19.建立健全分案起诉制度。对于受理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不妨碍查清案件事实和相关案件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应当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分案提起公诉,由法院分庭审理和判决。对涉外、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未成年人系犯罪团伙主犯的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分案后不利于审理的,也可以不分案起诉,但应对未成年人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对分案起诉的案件,一般要由同一部门、同一承办人办理。要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确保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政策适用的准确和统一。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和解不诉制度的思考
!!""#年第$$期!!!!!!!!!!!!!!!!!!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第(卷第$$期#!!!!!!!!!!!!!!!)&*+,-.&/01-&,1,23451,167+-71&,8&..929":&.’(’%&’$$ """"""""""""""""""""""""""""""""""""""""""""""""""#民主与法制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和解不诉制度的思考李!颖"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辽宁大连$$#$""#!摘!要"!!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已迅速成为我国刑事犯罪的主体"检察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如何真正做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本文拟就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引入刑事和解制度与大家作初步探讨"!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和解!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3!!!文章编号"$""(#;"@<$!""#%"$$#"";@#"!!!鉴于青少年生理$心理上的不成熟$容易受到感染$自律性差等特点!!"世纪后期国外继惩罚模式和改造模式之后出现了一种以%实现修复正义&和%重塑社会和谐&为基本目标的新型未成年人犯罪防控模式!其中最为典型的方式为受害人与犯罪人进行刑事和解的方式!这种模式取得了良好效果’检察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如何真正做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本文拟就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引入刑事和解制度与大家作初步探讨’一&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刑事和解制度是指以加害者$被害者和社区的共同参与和平等对话$协商为解决纠纷的基本方式!以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为基本目标并达到补偿被害人$改造被告人之效果的一种替代性刑事司法制度’它不以处罚犯罪分子为效果评估标准!而是以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社区关系为尺度!以达到社会的和谐与均衡为归宿’现实生活有很多刑事案件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加害人主观恶性不深!事前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没有认识!事后知道应负的责任才后悔莫及’此时!%拉一把&多会使其痛改前非!否则!可能%破罐破摔&’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一是有利于从实质上保护被害人权益’在传统的刑事司法中!一旦发生犯罪!国家就代表被害人介入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而被害人在诉讼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甚至不能享有被告人那样的权利保护’况且!对被告人的刑事惩罚也不一定能弥补被害人的创伤’这种状况在恢复性司法中有了根本的转变!它给了被害人一个与被告人直接对话的机会!被害人可以当面告诉被告人犯罪行为对自己生活造成的影响!被告人的道歉和补偿将使被害人的心理受到很大的慰藉!这种交流也有助于减轻被害人的焦虑与仇恨’二是有利于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他人$给社会造成的损害!从心灵深处产生负疚与悔过!自愿赔偿补偿!接受教育!吸取教训!不再重犯!客观上还可以避免监狱%交叉感染&!为将来融入社会奠定基础!真正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三是有利于修复被破坏的社区关系’刑事和解制度强调一个基本的事实(犯罪损害了他人$社会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一旦犯罪造成了损害!司法程序就应当着力修复这种损害’刑事和解制度鼓励被害人和社区成员都积极地最大程度地参与司法程序!这样不仅可以减轻被告人对社会的抵抗情绪!也可以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促进被告人与社区关系的融合’四是有利于多元化地解决纠纷!实现司法分流’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更好地整合与利用’五是有利于顺应国际发展趋势!兑现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条约’二&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审查起诉阶段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行性$’在审查起诉阶段基本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否有罪已无异议!其原因$后果$责任等可以理清分明!进行加害人与受害人的和解有依据!有基础’!’由于加害人与受害人和解而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在性质上属于相对不起诉的范畴!检察机关有酌情不起诉权!因此不需要对现有法律作很大的修改!只需在法律上作出补充规定或者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就可以试行’<’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性有利于保证加害人与受害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公正性’一方面!公安机关会对不起诉决定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不起诉决定错误!可以提出复议$复核该决定)另一方面!如果受害人认为自己在和解过程中受到引诱$胁迫!可以对不起诉决定提起申诉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性有利于保障和解协议的履行’在订立和解协议时!检察机关就应当严格把关!在内容上要充分考虑履行的可行性!赔偿补偿以金钱立即给付为主!最长不超过刑事追诉期限’当加害人恶意不履约时!应被害人要求检察机关可以废止和解不诉$依法起诉!被害人也可以自诉)对消极履约$无力履约而发生纠纷时!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受害方以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三&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审查起诉阶段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的具体构想&一’基本原则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解不诉作为对特殊群体的特别处置方法!应当依法进行!绝对不能滥用乱用’具体适用中主要应考虑三条基本原则(一是犯罪人悔罪原则’加害人真心悔过!愿意给被害人赔偿补偿!并接受其它非刑罚处罚’二是被害人谅解原则’被害人真心原谅加害人!接受赔偿补偿条件’三是三方有利原则’对案件作和解不起诉处理对双方当事人及社会都有利!达到刑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二’适用对象从案件类型上看!除了重大恶性暴力$手段特别残忍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一般性人身伤害等案件)从所犯罪法定量刑幅度看!依法应当提起公诉!且可能判处五年外!那些侵害客体在一定程度上可赔偿$可恢复$可补偿的如盗窃"非惯偷#$抢劫$抢夺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从犯罪主观恶性状态来看!主观恶性不大!系过失犯$初犯$偶犯$胁从犯以及突发性犯罪和被害人对起因有一定过错的犯罪)从作案后的表现来看!坦白交待违法犯罪行为!认识错误并真心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和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案件’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犯罪案件!可以进行加害人与受害人的和解而检察机关对加害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三’具体运作程序检察机关综合考虑上述和解不诉的基本原则和适用对象!认为可以对加害人进行和解不诉的!先征求被害人同意后!正式向加害人或其代理人$监护人书面告知可以进入和解程序’会议召集人由检察长任命!适用刑事诉讼法上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召开和解协商会议’$’会议参加人有加害人!受害人!司法代表三方人员"加害人一方有加害人及其代理人$监护人和亲属代表)受害人一方有受害人及其代理人或监护人$亲属代表)司法代表一方有检察长任命的会议召集人以及承办案件的公安$检察机关代表’!’主要环节#"$#陈述(被害人陈述受到的伤害程度及后果)加害方亲属陈述犯罪者家庭受到的伤害)加害人亲自向被害人认错与道歉)其他人从化解矛盾$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角度自由发言)"!#协商(加害人与受害人就赔偿补偿的方式$数额等达成一致)其他人从受害状况和合理赔偿补偿角度自由发言)按照协商内容制作和解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加害人及其监护人愿意对受害人赔偿和补偿!接受其他非刑罚处罚!具体赔偿$补偿方式$数额$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受害人愿意和解!接受赔偿补偿等’"<#和解协议签署’先由受害人及受害人代表签字!再由加害人及加害方代表签字!最后由主持人及其他人签字作证’&下转第;=页’!收稿日期"!""#I"(I$;!作者简介"李!颖"$>("I#!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工作’!""#年$$月第(卷第$$期刘红霞!关于社区矫正的几点思考%&K’!""#"""""""""""""""""""""""""""""""""""""""""""""""""":&.’(’%&’$$!一"解决与被害人之间的冲突被害人由于深受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的蹂躏"在肉体#精神和财产上遭受了损失"顾而对犯罪人有切齿之恨$如若国家在替被害人向罪犯追诉和适用刑罚之后"在执行阶段将其放归社会"尤其是放归同住的一个社区"被害人常会产生误解"甚至会担心犯罪人因受国家惩罚之后对他采取报复性伤害"或者认为国家太宽容而干脆自己采取私力报复性行为对犯罪人予以加害$无论什么样的情况发生"实际上都是对犯罪被害人自身利益的损害"或再次被害$因此"在对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措施时"应考虑到被害人的愿望#要求和利益维护"以解决二者间的利益冲突$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如美国的做法"如美国的社区服务#劳动赔偿$这样"可以让被害人觉得社区矫正不是片面的放纵罪犯"只是行刑与矫正方式的改变"犯罪人到社区后"仍然要接受严格的监管"如胆敢再次侵害被害人和社会"就会受到包括撤消社区矫正处遇措施在内的各种监管处罚"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总之"社区矫正工作中要注重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二"社区矫正与劳动教养制度的冲突社区矫正工作一旦付诸实施"必然对我国现存的劳动教养制度产生冲突$依我国法律规定"劳动教养人员系违法者"尚未构成犯罪"而被纳入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是违反刑事法律的罪犯"二者主体性质不同"行为性质不同"当然所受的处罚的性质亦不同$劳动教养人员所受的惩罚属行政处罚"而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所受的惩罚属刑罚$从理论上讲"刑罚的惩罚程度应高于劳教人员$而现实中"鉴于服刑人员与劳教人员的生活处遇差别不大$将一部分罪犯转入社区矫正从而使罪犯生活处遇相对宽松$劳教人员与接受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的生活处遇相比较"必然引起劳教人员的困惑和不满"随着社区矫正试点的推进"必然涉及到劳教人员是否可以在社区矫正的问题$刑罚的执行需要解决成本过高的问题"劳动教养的执行同样也要计算成本%罪犯的人权应当维护"劳动教养人员的人权也应当维护%罪犯之中有一部分人适于在社区矫正"劳动教养人员之中也存在一部分适于在社区中教养的对象$如何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是当前需要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三!清醒认识社区矫正发展过程的曲折性依唯物辩证法的观点"任何事物的发展过程都不是直线上升的"而是一个螺旋式上升"曲折性前进的过程$这一点从社区矫正在美国的发展历程可以得到明显证明$美国!"世纪#"#="年代曾一度过分推崇社区矫正"以至于出现滥用倾向"一些重刑犯#危险分子也被推向社区服刑"从而使社区矫正赖以生存的社区基础发生动摇"使这一制度一度面临夭折的危险"其教训是深刻的$&;’行刑理论的探索与发展是与时俱进的"社区矫正在探索的过程中有所起伏是正常的现象$我国在发展社区矫正的进程中"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并做好充分的准备$要构建完备的立法#科学的裁量机制和健全的执行体系"以保障和促进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发展$避免重蹈其他国家的覆辙$综上"对我国目前蓬勃发展的社区矫正工作要进行客观的评价$正如在上海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上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当前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强调社区矫正的重要性"但是又要避免对社区矫正给予过分的评价$即一方面要通过事实告诉公众社区矫正的积极作用"给社区矫正这一新生制度创造有利的生长环境"另一方面也要及时发现我们在法律上执行上的漏洞"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评价要保持科学性和中立性$#注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年=月$"日&!’刘强’各国*地区+社区矫正法规选编及评价’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F=($I=(!&<’田骏’我国移植社区矫正的前景展望及本土化构建’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康树华’犯罪学大辞书’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责任编辑#文哲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上接第;@页"*;+审查生效$和解协议经检察机关审查确实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日内双方无反悔异议"即可生效$协议生效后"检察机关对案件作不起诉处理"同时责令监护人加强管教"并对加害人进行非刑罚处罚$ !四"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加害人适用非监禁刑罚的具体措施$’理论基础!从检察机关的职能看"检察机关有权行使不起诉之外的其他非监禁处置措施$公诉权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自由裁量权"也正是基于此衍生了检察机关的非监禁处置权"如送交主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等等$换句话说"非监禁处置权也是检察机关权能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单纯的不起诉只会纵容犯罪"要实现刑法的谦抑精神和特殊预防功能的完美结合"检察机关有权通过特定的方式途径来对未被施以刑罚的犯罪人进行教育和矫治$!’具体措施"*$+加强法制教育$检察机关应当放弃空洞说教的弊病"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针对未成年人容易触犯的法律"对其进行深层次的法制教育"使其知晓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对自己家庭和日后生活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未成年人观看犯罪人在羁押场所中的生活起居和改造场面的录像"相信会对其产生震撼#教育和震慑的效果$*!+检察机关应当利用与当地高校法学院的共建"培养大学生志愿者来弥补帮教资源的不足$鉴于大学生自身的年龄与素养"他们容易与未成年人交流"并且一般不会出现对问题未成年人的歧视$同时大学生可以利用自身广博的知识"发掘和培养问题未成年人的兴趣和潜质"成立各种兴趣小组"充实问题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使其远离不良喜好"如网络游戏等$*<+对犯罪人下达劳动赔偿令$获得刑事赔偿是被害人的,核心-权利"因此我们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求犯罪人履行刑事赔偿的义务$然而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赔偿者知识其父母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来说根本没有任何触动"而建立劳动赔偿机制即命令未成年人直接为被害人劳动*在确保被害人不会对其有侮辱等过分举动的前提下+或是参加一些有偿劳动获得的报酬全部制服给被害人"这样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唤起未成年人的义务感#责任感"有利于其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组织犯罪人到社区服务$检察机关推荐犯罪人到社会公益性机构服务"如为社区敬老院的老人们服务"实行义工劳动制度$通过这些公益性劳动"让其知道这个社会有很多不幸的人"面对困难时不要自暴自弃"怨天尤人"自己应当培养起坚强的意志品质"克服好逸恶劳的陋习$*@+实行管教令$对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的但已经形成一些不良意识的未成年人"责令其接受检察人员的管教"如每周必须到检察机关一次"向检察人员汇报自己的学习#工作和思想状况$检察人员应当强化其法律意识"提高他们对不良诱惑的抵制能力"及时地解决他们思想上的问题"真诚地帮助他们处理生活上的困难$检察人员对于犯罪人一点点的可喜进步"也应当给予关注与鼓励"帮助他们重新树立起生活的信心"帮助他们重拾一个孩子应有的灿烂而美好的明天!博登海默曾经说过!,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的确"对于正义"每个人有着不同的认识"在被害人看来"犯罪分子受到惩罚并且使自己的伤害受到最大程度的弥补就实现了正义"在被告人看来"自己在程序中受到公正的待遇并且获得了相对宽宥的处理就是实现了正义"而在普通公民看来"如果通过司法使得社区的秩序得到了维护就是实现了正义$无论如何"犯罪事件的发生都已经给涉及程序的主体造成了各种伤害"能够恢复犯罪发生以前的状态"弥补犯罪对于自己的生活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可能才是他们共同的期待$#参考文献$!林小培’未成年犯罪教育改造社会的实践与思考’(犯罪与改造研究)"$>>"’$"!!吴丹红’实现正义的另一种进路...恢复性司法初探’(诉讼法论丛)第九卷"法律出版社"!"";<!&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罗海晖’对恢复性司法的思考’(少年司法网)"!""@年$!月!<日@!刘志成"熊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解不诉探讨’中国刑事法杂志"!""@*$+"责任编辑#文哲#。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研究》范文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研究》篇一摘要: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新型的司法处理方式,旨在保护未成年犯罪者的权益,同时维护社会秩序。
本文首先概述了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和特点,接着分析了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并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总结了当前的研究现状。
随后,本文详细探讨了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条件、程序及实践中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对完善该制度的建议和展望。
一、引言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社会问题,对于未成年犯罪者的处理方式,一直是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
传统的刑事司法程序往往对未成年犯罪者采取惩罚性措施,忽视了对其教育和改造的重要性。
而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该制度强调在保护未成年犯罪者权益的同时,通过和解的方式化解矛盾,实现犯罪预防和治理。
二、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概述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未成年犯罪者和被害者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达成和解协议,由司法机关根据协议内容和法律规定对未成年犯罪者进行相应的处理。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未成年犯罪者的权益,同时也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与现实意义(一)理论基础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恢复性司法理论、教育改造理论等。
恢复性司法理论强调对犯罪行为的全面评估和恢复性处理,而教育改造理论则重视对未成年犯罪者的教育和改造。
这两个理论为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
(二)现实意义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意义在于:一方面,能够保护未成年犯罪者的权益,减少对其造成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能够促进被害者和犯罪者之间的和解,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此外,该制度还能够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四、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一)国内研究现状国内对于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该制度的理论基础、适用条件、程序和效果等方面。
学者们通过实证研究和案例分析,探讨了该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相关理论问题之探讨
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 处理方式 。刑事和解程
一
是恢复 正义 理论。一般认为 , 复正义理论是刑 事和解 恢
序 中所 体现 的恢复、 护 、 保 教育 、 感化 的理念 , 我 国未 成年人 最重要 的理论基础 ,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和解 制度 的理论根基 。 与
犯罪破坏 了加害人 、 害人和社 会之 被 司法 制度 中所遵 循 的特 殊保护与 教育挽救 的原则 是较 为相 符 恢复 正义理 论主要认 为 ,
通过 的 《 事诉讼法修 正案》 刑 在第五编“ 别程序 ” 特 中专 门设立 是否愿意 向被害人认错并赔偿损 失, 在得到少年犯罪嫌疑 人的 了“ 当事人和解 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 一章 , 正式在刑事诉讼法 积极响应后即召集少年犯罪嫌疑人 的父母及被 害人 进行讨论 ; 首先 让少年犯 罪嫌疑人 陈述犯罪事 实 , 找到犯 罪的 典 中确立 了刑事 和解制度,实属本次刑诉法修改 的一大 亮点 。 在讨论 时,
的理论界与实务界所接受并推行。自2 0 年 以来 , 02 北京、 上海 、 案 。如果协议达成 , 执法人员不再将少年犯罪嫌疑人 送交法庭
江苏等地 司法机 关相继制定了刑事和解适用 的规范 性文 件 , 但 审判。” 以上 就是最早的适用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模式, 由 是 国 内 目前 并没有关 于全 国性 的未成年人 刑事和 解具体适 用 于未成年人刑事和解 制度显著降低 了青少年刑事犯罪 的数 量, 在刑事 司法 中相继 引入 并广泛运用该制 规则 。此外 ,0 3年之后 上海 、 20 浙江、 重庆 、 苏一些检察 院、 江 法 其他 国家也积极仿 效,
经济与法
I
未成 年人 刑事和解 制度
相 关理 论 问题 之探 讨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对话会——从“一纸协议”到恢复、治疗、协商并融
MakYati I 两 名未 成 年 行 为人 向被 害 人 当面 道歉 ,倾 听 受 害人 的 诉 说 ,积 极 赔 偿 损 失 ,取 r nz ̄导 得 被 害 人 的 谅解 ,并 协 商将 两 未 成 年 人 认罪 悔 罪 和 提 供 劳 务 的 表 现 作 为 对 他 们 不 进 行 犯 罪 处 理
的不 断丰 富 , 阐述 构建 未 成 年 人 和 解对 话会 的必 要 性 及 实施 方 案 、功 能 和 作 用 。
二、 回到原点 : 国外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核心一一和解对话会
刑 事 和 解 在 国 外 又 称 为 恢 复 性 司 法 ,它 与 恢 复 性 司 法 之 间 是 淮 南 之 橘 与 淮 北 枳 ,还 是 具 体 制度 与 司 法 理 念 的 渊 源 ,众 说不 一 ,但对 刑 事 和 解 的萌 芽 却 有 一 致 的 认 同 。大 都 认 为始 于 加
各 地 法 院 积 极 探 索 尝试 刑 事 和解 这 种 宽 和 、柔 性 的 司 法 制 度 ,减 少 了 当事 人 双 方 的对 抗 情 绪 , 提 高 了解 决 纠 纷 的 可 能性 、可接 受 性 ,大 大 降 低 了刑 事 案 件 的 上 诉 率 和 申诉 率 ,实现 了 “ 结 案 事 了 、人 和 ” 的 工 作 目标 ,对 构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意 义 非 凡 。结 合 这 项 改 革 在 少年 司法 实 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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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度
随 着 社 会 经 济 、政 治 和 人 权 事 业 的不 断 发 展 ,少 年 司 法 作 为 我 国 刑 事 司 法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因其 本 身具 有 特 殊 性 、社 会 性 和 专 门性 的 特 征 ,正 逐 渐 从 普 通 刑 事 司 法 中 分 离 ,呈 现 出 刑 事 司 法二 元 化 的趋 势 。但 少 年 司法 的 独 立 性 也 是 相 对 的 ,它 的任 何 创 新 、改 革 都 必 须 依 赖 于 普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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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竺!型!!::.f叁墨l』圭垒金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探析秦令才摘要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谐司法的背下,刑事和解作为一种较好的实现被害人一犯罪人达成和解,恢复被破坏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为学界所重视。
近来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国外未成年人犯罪形式和解进展良好,而我国还未建立这种制度。
我们应当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探析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形式和解制度。
关键词刑事和解未成年人犯罪恢复性司法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48.02一、刑事和解的产生和蕴涵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者的和解,即(vi ct i m.of-f ende r-r ec onci l i a t i on.简称voR)是指犯罪后经由调停人,使加害人和被害者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冲突。
其目的是恢复加害人和被害者的和睦关系,并使犯罪人该国自新复归社会①。
20世纪70年代这一制度首先在西方确立,此后学者对这一理论不断讨论。
刑事和解是一种新的刑事理念的产物,传统的刑事理念认为。
犯罪行为的结果必然会导致受惩罚性。
形式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贝卡利亚也主张刑罚的报应性,认为有犯罪就有刑罚。
刑事实证学派表现出激进和务实,认为犯罪是刑事司法制度的被害者,主张t t l,.]N有复归社会的权利,并倡导了一系列特殊的处遇,如缓刑、保安处分等。
⑦西方形式和解理论遵循了保障人权、重视人,以人为本的刑事理念,对我们有较好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我们今天讲构建和谐社会,建立和谐法治,刑事和解正是适应了这一大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20条中说,“要拓宽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尝试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接受采访时说“对因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就应该从平息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角度,依法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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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
【摘要】在我过学界的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一词适用于多种情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和解是指自诉案件的和解。
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社会背景下,司法实务中尝试运用当事人和解的方法来处理一些公诉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不少地区也因此在案件办理模式中进行了积极探索。
【关键词】刑事和解;当事人;未成年人;被害人权利;少年司法
一、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的产生
刑事和解(victim-offender mediation),也被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性司法会商。
它的基本内涵是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1]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刑事和解,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理论的大背景下出现的。
和谐社会应当是追求民族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可以说,和谐社会理论是我国刑事和解产生的直接的、根本的理论基础。
因为和谐社会理论所要求的价值多元化,以及随之产生的以多元化方式解决矛盾的
要求,从根本上位刑事和解提供了理论支持。
而刑事和解所体现的重在修复关系、解决矛盾、实现安定有序及解决案件方式的多元性,恰好契合构建和谐社会理论的要求。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实践
在中国,刑事和解实践从起步实施到较为全面的展开仅用了短短几年时间,与此同时作为刑事和解中一个重要领域,我国刑事司法中得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也得以迅速的发展。
未成年人的刑事和解制度具有少年司法主体的特殊性,具有社会保护和权利保障的双重机能,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了少年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是“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在实践中,各地公检法机关也一直在探索有利于保护未成年的做法,如缓刑考察、暂缓起诉、诉前考察、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等,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制度、实践中,刑事和解都契合了少年司法的理论与精神。
[2]在刑事和解实践中,各地也积极开展了试点工作,然而经过2007年达到试点高潮之后,地区之间涌现的差异也显现出来。
未成年人的刑事和解制度的试点地域非常广,从发达的东部地区,再到中部西部地区,覆盖了我国大部分地区。
但是,由于中国各个地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条件等存在诸多差异,以及认识水平与习惯的不同,各个地区未成年人的刑事和解制度发展状况也参差不齐,缺乏统一,体现出明显的地区性、地方化特征。
这主
要表现在以县、市级地区为主要的试点区域。
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文件,但总体上较为抽象、原则,且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很难做到全国性的统一的实践。
只有9个省级政法机关制定了统一的文件,市、县级的实施地区则至少涵盖包括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0个县、市。
由地理区域分布:东部地区10个。
中部地区8个,西部地区6个。
由行政级别划分:省级9个,市级15个,县级25个。
中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意义(1)适用不起诉的“开路先锋”,我国属于世界上刑事不起诉率低的国家行列,相较于西方法治国家动辄超过50%的刑事不起诉率而言,我国形式不起诉率近年只在2%-3%左右徘徊。
这其中有我国案件划分体质与西方法治国家的不同的原因,也有我国检察机关工作指导理念偏重犯罪控制的原因,还有检查加官内部程序制约不起诉适用的原因[3]。
(2)未成年人刑事和解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我国的司法制度非常具有“特色”,特别是我国正步入中华民族历史上最为深刻的转型,伴随转型而来的各种社会力量的冲突和社会利益格局的变化,使得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攀升,且呈现低龄化、暴力化、智能化等特征,为此有效的实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能促进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与感化、挽救作用。
三、结语
在我国构建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道路是困难重重的,需要法学界实务工作者和学者的共同努力。
中国的基本国情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发生骤变,国家的传统法治观念也不可能一夜之间全部被颠
覆,刑事被害人和加害的权益的司法保护仍然是我国法治链条中的薄弱环节,因此选择更加符合中国国情的国家主导模式,将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发展的未来方向。
参考文献:
[1]陈晓明. 刑事和解原论[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1.
[2]马静华,苏镜祥,肖仕卫,黎莎著. 刑事和解理论基础与中国模式[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3]有关我国低迷的刑事不起诉率问题,可参见黎莎. 我国刑事诉讼中不起诉率问题研究——兼于德国的比较[j].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8(2).
[4]宋英辉. 刑事和解制度研究[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