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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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退赔,以达成案件的快速解决,实现司法效率的提高与公正的维护。

本文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接受相应的处罚时,司法机关可以对其从宽处理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基于犯罪心理学、刑事政策学等多学科的理论基础,旨在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实现案件的快速解决,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三、实践应用(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据统计,适用该制度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案件类型涉及广泛。

该制度的实施,有效提高了刑事案件的审理效率,降低了司法成本。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操作流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操作流程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司法机关根据其供述和证据认定事实;在量刑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理。

具体操作中,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存在的问题及挑战(一)存在的问题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应用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存在虚假认罪认罚的情况;部分司法人员对制度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偏差,导致案件处理不公;此外,该制度的适用范围、量刑从宽的幅度等具体规定还需进一步完善。

(二)面临的挑战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

如:如何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何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和不当干预等。

五、完善建议(一)加强制度宣传和培训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宣传和培训,使司法人员和广大群众充分了解该制度的理论基础、适用范围和操作流程。

《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问题思考》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问题思考》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问题思考》篇一一、引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退赔,以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双重目标。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该制度在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围绕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思考和探讨。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述与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并主动接受司法机关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设立,一方面能够激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交代罪行,提高司法效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检察机关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一)适用标准不统一当前,各地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存在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这主要表现在对“认罪”、“认罚”的认定上存在差异,以及对从宽处理的幅度和方式掌握不一。

(二)被告人权利保障不足在认罪认罚的过程中,部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例如,在律师帮助、听取意见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被告人对制度的信任度不高。

(三)与刑事诉讼其他制度的衔接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诉讼中的其他制度(如刑事和解、刑事赔偿等)存在衔接问题。

如何实现各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提高司法效率,是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

四、解决对策与建议(一)统一适用标准检察机关应统一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标准,明确“认罪”、“认罚”的认定条件及从宽处理的幅度和方式。

通过制定统一的指导性文件或操作规程,确保各地检察机关在适用该制度时能够遵循相同的标准和原则。

(二)加强被告人权利保障检察机关应加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工作,确保被告人在认罪认罚过程中能够得到充分的律师帮助和听取意见的机会。

同时,应建立健全被告人申诉、控告机制,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及时有效的维护。

简述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

简述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

简述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推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而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司法公正。

这一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定义和背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自愿接受法律处罚,从而获得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我国刑法中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原则,并在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原则和适用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遵循以下原则:自愿性、合法性、公正性和适度性。

自愿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承认犯罪事实,接受法律处罚;合法性是指认罪认罚的过程和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公正性是指认罪认罚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适度性是指从宽处理应当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各类犯罪案件,但在严重犯罪、暴力犯罪等案件中,要从宽处理必须严格把握适用的条件和范围,确保司法公正。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流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承认犯罪事实,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处罚。

2.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情况进行审查,确保认罪认罚真实、合法。

3.法院审理。

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认罪认罚案件进行审理,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宽处理是否适当。

4.判决执行。

根据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判决结果接受处罚。

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果和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

同时,这一制度还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伏法,维护社会稳定。

五、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尽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不够严格,从宽处理的尺度不易把握等。

浅析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浅析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浅析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国司法领域中的一个独特机制。

该制度的出现,旨在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条件下主动认罪认罚的机会,从而缓解司法资源的严重匮乏情况,也促进了司法公正,保障了社会稳定。

本文将基于此,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简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始于改革开放后。

1984年,中国的《刑事诉讼法》第205条首次出现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七部委联合颁布了《关于确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情形的规定》,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适用范围和条件作出了规定。

根据该规定,如果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并提供关键证据协助披露其他犯罪事实,或者起先揭发并协助侦破其他的严重犯罪案件,那么不仅有可能减轻刑罚,甚至免于处罚。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的效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引入,得到了相关部门和公众的高度评价。

过去十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逐步深化,其本质是为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加速审判进程。

同时,该制度还能够对社会保持稳定,折服部分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提供关键证据对嫌疑犯的惩罚的高压,为司法机关提供更多的刑事过错信息。

实践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滚动执行的过程中,保护了很多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司法机关在舆论上的公信力,有利于社会进步。

3.认罪认罚从中存在的问题然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刑事犯罪嫌疑人利用其法律空子,拖延认罪认罚的过程,使司法程序进展缓慢,也给道德侵权问题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其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仅是为了加快审判进程,也需要司法机关积极应对社会舆论,提高公信度和公正性;最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过去十年中得到的广泛认可,也需要一定的社会评估,以便做出调整和完善。

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1.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嫌疑人法律意识在推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在法律教育的层面上进行宣传,让嫌疑人更全面地了解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条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的关系简析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的关系简析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的关系简析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的概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新版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8日施行)中规定的一项新的制度。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17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这两条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作出了规定。

那么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犯罪嫌疑人不仅自愿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还要同意对其的量刑建议以及程序适用。

刑事和解同样规定于刑事诉讼法中。

新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的关系1.适用范围差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

刑事和解只适用以下情形: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2.价值取向差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偏重提升目前的司法效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研究与理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研究与理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研究与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进一步贯彻推进审判中心主义的重大举措,其与宽严相济的政策密不可分,是我国刑事方面的法律制度伴随实际情况发展的结果,对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具体适用中,存在对从宽幅度的规定不明确、认罪认罚案件的刑事辩护不完善等问题,本文从该制度的产生、内涵、适用、不足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对应的完善办法。

标签:认罪认罚;量刑;幅度;完善引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首次提出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随后两高相继提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解释。

2018年颁布的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确定了关于认罪认罚此类案件从宽处理的相关规则,并且完善发展了认罪认罚从宽在相应程序上的规定。

至此,认罪认罚作为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出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我国一直贯彻落实的政策“宽严相济、坦白从宽”的制度化,是刑事法律制度随我国实际状况发展完善的结果。

虽然近些年来随着社会关系的多变复杂,我国刑事案件在数量上呈现不断增长的走向,然而暴力性犯罪案件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类案件的数量明显减少,轻刑事案件占比越来越高,案件数量的增多和有限的司法资源势必给我国司法实践带来诸多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相关制度的应用,对于高效合理配置有效的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非指单一的实体制度方面也不是指单一的程序制度方面,而是存在于刑法适用的定罪量刑阶段和刑事诉讼阶段。

对“认罪认罚”的准确定义,有助于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正确把握并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有利于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取得应有的保障。

(一)认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表示异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对于是否认罪的判断,应以主客观一致为准,不但在客观方面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身罪行,还必须保证认罪态度的自愿性和真实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分析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分析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真诚承认犯罪、自愿接受惩罚并且积极退回赃款赃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认被追诉行为的真实情况并承认构成犯罪,“认罚”是指被追诉人接受可能给予惩处的刑罚。

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具有简化诉讼程序、适时分流部分刑事案件、提高司法效率的程序价值,为各界所关注和认可。

我国部分城市正在试点,如何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已成为热点话题。

一、如何界定“认罪”如何界定“认罪”,需要进一步探讨。

笔者对“认罪”认定提出以下三点看法:一是认罪与否的界定。

认罪必须是真实,从认罪真实性判断认罪与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必须是真实的,因其人身危险性降低,可以作为从宽处罚的理由,这与鼓励罪犯悔改、节约司法成本的所谓功利性目的和做法是一致的。

行为人真诚认罪、悔罪,在实体法上具备从宽处罚的依据,在客观上会带来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法律效果。

如果行为人不是真诚认罪,可否因为行为人口头表示认罪而从宽处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仅仅是口头表示认罪,但并不是发自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主要事实、重点环节避重就轻、敷衍塞责,那么,对其不能适用认罪从宽。

二是认罪程度的判断。

从广义的“认罪”而言,我国现行《刑法》自首、坦白作出具体规定,除了自首中的认罪、坦白中的认罪表现之外,还有不构成自首或坦白的认罪,其不仅与自首中的认罪、坦白中的认罪存在层级上的不同,且其中仍然存在不同的层级和认罪的程度上的差异,因此,对认罪程度进行层级或阶梯式分析和分类,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认罪程度不同,作出从宽处罚幅度刑罚。

三是“认罪从宽处罚”是否包括不定罪?笔者认为包括不定罪,审查起诉环节,对于一些轻微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对其“认罪从宽”的处理结果之一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微罪不诉),在严格罪刑法定原则和法治意义上,酌定不起诉可以被认为是不定罪。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的调研报告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的调研报告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的调研报告目录一、内容简述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2)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4)2.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定义 (5)2.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依据 (6)2.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 (7)三、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现状 (8)3.1 实施情况概述 (9)3.2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0)四、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与对策 (11)4.1 完善立法方面的建议 (13)4.2 司法实践中的改进措施 (14)4.3 加强配套措施的建设 (15)五、结论 (17)5.1 研究成果总结 (18)5.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19)一、内容简述本调研报告旨在对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报告首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理论基础和实践现状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了该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报告从立法、执法、司法、教育等多方面对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深入分析。

在此基础上,报告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和建议,以期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报告对未来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趋势和挑战进行了展望,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

1.1 研究背景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和社会治理模式的日益完善,公正与效率在司法体系中的体现尤为重要。

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和接受处罚,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平衡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益和社会效果有着重要作用。

在此背景下,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对于自愿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予从宽处理,有助于实现案件的快速处理,减轻法院审判压力,同时确保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摘要:本文着重研究在认罪认罚从宽的刑事司法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所面临的问题。

通过对相关法律制度的梳理,分析当前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并探讨如何完善相关机制以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引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认罪悔罪,以达到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然而,在这一制度实施过程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难题。

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研究。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可检察机关的指控,从而获得从宽处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在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犯罪分子改造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在追求诉讼效率的同时,如何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成为该制度实施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三、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及问题(一)被害人权利保护现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

包括知情权、参与权、求偿权等基本权利在法律上都有明确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被害人的权利往往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二)存在的问题1. 知情权不足:被害人难以充分了解案件进展、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

2. 参与权受限: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参与度不够,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3. 求偿权难以实现:由于赔偿执行难、赔偿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被害人的求偿权往往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四、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措施(一)加强立法保障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被害人权利的保障措施。

2. 规定检察机关和法院在保护被害人权利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二)强化司法实践中的保护措施1. 建立健全被害人知情权、参与权的保障机制,如定期向被害人通报案件进展、允许被害人参与庭审等。

2. 完善求偿权的实现机制,包括加强赔偿执行的力度、统一赔偿标准等。

法律对刑事诉讼认罪从宽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刑事诉讼认罪从宽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刑事诉讼认罪从宽制度是如何规定的我们总是会看到“坦⽩从宽、抗拒从严”的字样,从字⾯意思来说,即是犯了错的犯罪嫌疑⼈⾃⼰主动坦⽩犯罪事实,承担法律责任的,则会从轻处罚,反之绝不认罪的则会严肃处理,那么公安机关认罪认罚从宽是如何规定的呢?法律对刑事诉讼认罪从宽制度是如何规定的法律对刑事诉讼认罪从宽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坦⽩的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六⼗七条:“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的,是⾃⾸。

对于⾃⾸的犯罪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其他罪⾏的,以⾃⾸论。

犯罪嫌疑⼈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但是如实供述⾃⼰罪⾏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罪⾏,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七的规定可以说是关于犯罪嫌疑⼈、被告⼈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最直接的规定。

该条⽂明确指出只要犯罪嫌疑⼈或被告⼈⾃⾸或坦⽩也即认罪认罚都会获得刑法相对缓和的评价,从⽽获得从宽处理。

(⼆) 简易程序所谓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基层法院按照⼀审程序就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适⽤⽐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及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适⽤简易程序:⼀、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承认⾃⼰所犯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对适⽤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三) 刑事和解程序刑事和解程序中的和解是指犯罪嫌疑⼈、被告⼈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式获得被害⼈谅解,公检法依法对案件从宽处理的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被告⼈与被害⼈和解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犯罪嫌疑⼈、被告⼈必须真诚悔罪;⼆、被害⼈明确表⽰对犯罪嫌疑⼈、被告⼈予以谅解;三、被害⼈⾃愿和解;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五、属于法定范围内侵害特定被害⼈的故意犯罪和有直接被害⼈的过失犯罪案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宪性思考》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宪性思考》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宪性思考》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我国司法体系在不断完善,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种新的刑事司法制度,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同时也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然而,其合宪性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从合宪性的角度,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深入的思考和分析。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接受处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工作,以提高司法效率,并体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三、合宪性思考(一)宪法原则的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我国宪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这一制度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同时,也尊重和保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该制度还体现了宪法中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于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宽处理,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精神。

(二)合法性基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法性基础主要体现在其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接受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理。

这一规定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制度完善与监督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司法效率、保障人权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仍需在制度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加强完善和监督。

首先,应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司法机关在适用该制度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防止滥用权力。

其次,应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和权益保障,确保其在自愿基础上认罪认罚。

最后,应加强对该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其的理解和认可度。

四、结论综上所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宪法原则和精神,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2024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认罪悔罪,从而达到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本文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1. 制度定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接受处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给予其从宽处理的制度。

2. 理论依据该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刑法中的坦白从宽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悔罪,既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也有利于实现刑罚的公正与合理。

三、实践应用1. 适用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大多数刑事案件,特别是轻微刑事案件。

对于严重刑事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也可以适用该制度。

2. 实施效果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一方面,提高了诉讼效率,减少了诉讼成本;另一方面,促进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有利于实现刑罚的公正与合理。

同时,该制度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存在的问题及挑战1. 制度完善不足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对于如何认定“如实供述”、“积极认罪悔罪”等缺乏明确的标准和程序;对于从宽处理的幅度和范围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2. 被告人权益保障不足在实施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被告人权益保障不足的情况。

例如,在认罪认罚的过程中,被告人可能因为缺乏法律知识而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在量刑过程中,有时也会出现量刑不当的情况。

五、完善建议1. 完善立法规定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规定,明确“如实供述”、“积极认罪悔罪”等具体标准和程序,以及从宽处理的幅度和范围。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旨在通过调解的方式,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以实现刑事案件的快速处理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近年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进行探讨。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自我国引入刑事和解制度以来,其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该制度使得许多轻微的刑事案件得到了快速、有效地解决,有效减轻了司法压力,提高了诉讼效率。

同时,刑事和解制度在恢复社会关系、化解矛盾、保护被害人权益等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深入,刑事和解制度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尚不够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和指导原则。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司法机关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影响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

(二)适用范围有限目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的刑事案件,对于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由于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往往无法适用刑事和解。

这使得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相对有限,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

(三)程序不够规范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和指导原则,往往会出现程序不规范、调解不公正等问题。

这可能导致和解协议的履行效果不佳,甚至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措施(一)加强立法建设应加强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建设,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和指导原则,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内容。

同时,应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确保刑事和解的公正性和效率。

(二)扩大适用范围应逐步扩大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更多类型的刑事案件纳入其中。

在保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放宽对刑事案件的类型、情节等方面的限制,以充分发挥刑事和解制度的作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探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探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探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即罪犯自愿认罪、认罚,协助查证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制度)是目前我国司法体制中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具有积极的作用与深远的意义。

本文旨在从理论层面探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理性、适用条件、价值意义等方面的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基于犯罪预防、有效打击犯罪的考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首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提高犯罪的侦破率和有效打击率。

因为犯罪事实很难直接证明,需要通过犯罪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等多方面的证据来证实。

而有时犯罪人出于种种原因很难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导致该案件被无罪判决或被撤销。

但是如果犯罪人愿意主动认罪认罚,并提供协助侦破案件的信息,将有可能为犯罪案件的侦破提供关键性的证据,这将有力地提高犯罪的侦破率和打击效果。

其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刺激犯罪人改变罪恶行为,推动社会治理。

当犯罪人愿意主动认罪认罚并协助侦破案件时,其可以得到轻判或从轻处理的机会。

这将促使犯罪人更好地认识自身行为的错误性,对自身犯罪行为的后果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从而激发其改正错误、追求虚心悔改的内在动力。

这种改变犯罪人的思想与行为,推动社会治理的进步,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一定的适用条件,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决定是否适用。

首先,该制度适用的案件需要符合一定的认罪认罚条件。

具体而言,就是犯罪人要完全自愿主动认罪认罚,不得有任何的胁迫、利诱、欺骗等行为。

同时,其也需要具备一定的在案件中的配合能力,如提供重要的犯罪信息以及交代犯罪线索的能力。

只有各项条件齐备,认罪认罚制度才有可能得到实际应用。

其次,该制度适用的案件需要符合一定的罪行性质和犯罪情节要求。

具体而言,是特定刑法规定下的一些犯罪行为,如盗窃、敲诈勒索、抢劫等罪行。

同时,认罪认罚制度也要求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如初犯、未造成大的社会危害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具有一定的建设性与积极的价值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和意义1.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是一项单独的法律制度,而是一种融合多项实体和程序法律规则的综合法律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法意义上,意在通过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和程序选择,使其自愿认罪认罚而享有实体从宽和程序从简待遇的制度体系。

例如在实体从宽方面,我国《刑法》规定的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可以从宽处罚,在程序从简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简易程序、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及《试点办法》规定的刑事速裁程序等都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表现形式。

一直以来,“坦白从宽”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

“从宽”精神体现在我国刑事法律、刑事诉讼法律的各个方面。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指导性的制度,贯穿了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适用于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普通程序等各种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存在认罪认罚的情形,不管处于刑事诉讼的哪个阶段,都可以在相应阶段适用从宽原则。

当前我国刑事案件剧增,而公检法等司法资源无法应对与日俱增的案件数量,无法保证所有案件的办案效率,不利于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充分利用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机关工作效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登台迎合了当下紧张的司法环境。

在构建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第一,应当灵活运用从宽制度,对刑事案件合理分流,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解决案件,减轻审判机关的负担,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力求达到经济效率和制度公平的平衡1。

第二,在刑事诉讼的各阶段,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办案人员应当充分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正确认识违法犯罪行为,积极赔偿被害人,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性,通过思想教育使被害人改过自新,转变犯罪思想,减少未来重新犯案的可能性。

第三,对于不认罪不认罚的案件,则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司法资源的投入,搜集充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1参见白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案件分流体系构建》,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切不能草莽结案,侵犯被告人利益,减少错案冤案发生的可能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问题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问题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问题研究》篇一摘要随着社会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提升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的量刑问题却常常引发争议和疑虑。

本文旨在通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入分析,探讨其量刑问题的现状、问题及解决路径,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司法体系提供参考。

一、引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接受处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依法给予从宽处理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悔过,提高司法效率,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司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然而,在量刑问题上,该制度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刑法中已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框架。

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得到了广泛应用,对于提高司法效率、促进案件的顺利解决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在量刑问题上,由于缺乏具体的量刑标准和操作指南,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量刑不一、量刑畸轻或畸重等问题。

三、量刑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一)量刑问题的现状1. 量刑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具体的量刑标准和操作指南,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在量刑时存在差异。

2. 量刑畸轻或畸重: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误解或滥用,导致量刑结果与罪行严重程度不符。

3. 缺乏透明度:量刑过程缺乏透明度,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性产生疑虑。

(二)原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健全:当前法律体系中缺乏具体的量刑标准和操作指南。

2. 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不同地区、不同法官的司法水平和价值观存在差异。

3. 社会舆论压力:受社会舆论影响,部分司法人员在量刑时可能存在压力和干扰。

四、解决量刑问题的路径(一)完善法律制度1. 制定具体的量刑标准和操作指南: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量刑幅度和具体操作流程。

2. 强化法律监督: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024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并如实供述罪行,以实现案件的快速处理和司法效率的提高。

该制度自实施以来,对于推动刑事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均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并如实供述罪行的基础上,对其从宽处理的制度。

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一是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以减少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二是通过从宽处理,实现刑罚的惩罚与教育的双重目的,促进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减少社会矛盾。

三、实践应用1. 适用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各类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刑事诉讼、刑事自诉等。

在适用过程中,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罪行严重程度等因素。

2. 实施效果:自实施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推动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该制度也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降低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公正性。

四、存在的问题及挑战1. 制度完善: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仍需进一步完善。

例如,需要明确认罪认罚的认定标准、程序和适用范围等,以确保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2. 律师参与度: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律师的参与度对制度的实施效果具有重要影响。

然而,目前律师在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参与度仍有待提高。

3. 公众认知度:公众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知度较低,导致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制度的了解和信任程度不足,影响了制度的实施效果。

五、完善建议1. 完善制度体系:进一步明确认罪认罚的认定标准、程序和适用范围等,确保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同时,加强与其他刑事制度的衔接和协调,形成完善的刑事司法体系。

《2024年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被追诉人的“反悔权”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被追诉人的“反悔权”问题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被追诉人的“反悔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旨在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被追诉人的“反悔权”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成为影响该制度运行效果的关键因素。

本文将围绕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被追诉人的“反悔权”问题展开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解决路径,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提供参考。

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概述(一)制度背景及意义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旨在通过鼓励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同时,该制度也有利于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二)程序流程及特点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主要包括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出从宽建议,法院依法作出从宽判决等环节。

该程序的特点在于简化了诉讼程序,缩短了诉讼周期,提高了诉讼效率。

同时,该程序也强调对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三、被追诉人的“反悔权”问题(一)“反悔权”现状分析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被追诉人享有“反悔权”,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推翻之前的认罪认罚决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反悔权”的行使存在一定限制,如反悔时间、反悔条件等。

这使得被追诉人在面对不利证据或不合理处罚时,难以有效行使“反悔权”,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反悔权”问题的主要表现1. 反悔权行使困难:被追诉人在行使“反悔权”时,往往受到时间、条件等限制,导致其难以有效行使该权利。

2. 反悔后果不明确:被追诉人反悔后,其诉讼地位、权利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尚未得到明确规定,导致其面临较大的诉讼风险。

3. 司法实践中的矛盾: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反悔权”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矛盾和冲突。

四、解决被追诉人“反悔权”问题的路径(一)完善法律法规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被追诉人“反悔权”的行使条件、程序及后果,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

认罪认罚制度与刑事和解实证研究

认罪认罚制度与刑事和解实证研究

聚焦司改JU JIAO SI GAI认罪认罚制度与刑事和解实证研究◎丁育华殷婷内容摘要:刑事和解和认罪认罚制度都规定了对刑事被追诉人的从宽处理,两项制度的从宽处理都表现为程序和实体两方面。

以认罪认罚从宽为基准,将刑事和解中的从宽统一于认罪认罚制度中的从宽,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有利于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统一。

关键词:认罪认罚制度;刑事和解;宽严相济一、问题的提出公诉案件刑事和解作为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特别程序,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铺开的大背景下,面临着适用上的一系列困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体现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性。

而积极主动地退赃退赔、弥补已经造成的损失正是悔罪性的体现。

“认罪”作为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共同前提,倘若认罪认罚从宽中“从宽”的力度过大,作为适用前提,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很可能被架空,恢复性司法理论从此又将束之高阁;倘若“从宽”力度不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积极性又会大打折扣。

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设立的初衷是想通过量刑上的减让,鼓励加害方主动地去求得被害方的谅解,使被害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以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J然而,随着程序的实施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岀台,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面临了一些挑战。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困境1.适用范围不同。

依据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88条第一款的规定,公诉案件中的刑事和解的启动范围仅限于轻微的刑事案件。

具体而言应满足以下条件:起因上,只能是“由民间纠纷引起”;案件上,限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和除渎职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过失犯罪案件。

从规定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为防止公诉案件刑事和解陷入“花钱买刑”的怪圈,在适用范围上,从起因条件、犯罪客体、法定刑期等方面对公诉案件刑事和解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从某种程度上而言,与其说2012年《刑事诉讼法》是对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确立,倒不如说是对其的限制。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我国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涨,司法人员尤其基层司法人员办案压力巨大。

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为目标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认罪认罚制度在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都有体现,但也存在着立法不清、程序不全的问题。

文章界定了认罪认罚的定义并分析了该制度的法理基础,力图在完善现有制度的前提下构建有效认罪程序。

一、认罪、认罚概念的界定认罪、认罚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要素,因此,必须对认罪、认罚的概念作出界定。

有学者认为,犯罪人只要认错且承认自身犯罪即为认罪;也有学者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要求犯罪人认识到自身的罪行,并作出如实供述;还有学者根据认罪的时间段来判断认罪是否成立,认为在审判阶段的认罪才能产生实体法上的效力,法院据此可以裁定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侦查和起诉阶段的认罪只是产生程序上的效力。

笔者认为,在侦查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身的犯罪行为并真诚悔过且不符合简易程序、刑事和解、速裁程序的,可以考虑适用一种简易的、专门的认罪程序。

在起诉阶段,被告人认罪后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等程序的,可以适用认罪程序。

同样,在不同的学者看来,认罚也有不同的定义。

一方面,认罚是犯罪嫌疑人对法院可能判处的刑罚以及起诉书中量刑建议的认同。

另一方面,认罚是指被告人自愿承担应受的处罚。

笔者赞同第一个观点,本文中的认罚是就程序法而言的,不是指被告人对法院判决的接受,而是对法律规定或起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刑罚范围的接受。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有了认罪认罚的法律行为后,在符合其他法律规定的条件情况下,应当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上对此作出相应的量刑。

从程序法上来说,应进入简易程序、刑事和解或者是本文欲建立的认罪程序等相对于普通程序在时间、流程等方面给予方便。

在实体法上,应对定罪和量刑方面相对于不认罪认罚给予从宽处理。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理基础1.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在工作中要以保证案件公正为目标,重点解决影响和制约案件公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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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制度研究摘要: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继写进《刑事诉讼法》,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创新发展。

从立法规范的表达看,二者呈现出结构定位、案件适用范围、法律关系调整角度、具体法律效果方面的差异。

但是,从制度创设和运行的深层逻辑看,二者又颇多共通之处:一是案件适用范围显示了实质上的顺承关系;二是总体上均未偏离刑事诉讼固有的宗旨、进程和构造;三是制度效用上形成相互支持、相辅相成的关系。

当前学界研究中的二元对立思维趋向应予反思。

从发展前景看,“求同存异”应成为两种制度的相处之道,“实体增效”宜慎重。

关键词: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协商;恢复性司法一、问题的提出《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自1996年颁布后,迄今已经历2012年和2018年两次大的修订。

如果说1996年的刑诉法确立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框架的话,两次“大修”则展现了该法与时俱进的发展品质。

尤其是2012年刑诉法中确立的刑事和解制度与2018年刑诉法中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二者既不乏深刻的理论关联,又体现了强烈的现实关切,对我国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可谓意义深远。

而比较“刑事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对于我们探索刑事司法规律,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在刑事法领域的本质特征,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刑事和解和认罪认罚从宽皆堪称法学界“显学”,尤其是对“认罪认罚从宽”的研究,时下正可谓炙手可热。

由此形成的两方面论著以“汗牛充栋”形容毫不为过。

然而,相比之下,围绕此二者进行的比较研究则数量寥寥,乏善可陈。

笔者于2020年7月30日在“中国知网”的“中国法律数字图书馆”之“法律总库”中进行资料检索。

以“刑事和解”为题名,搜索出文章条目3385条;再以“认罪认罚从宽”为“主题”词,在“结果中检索”,结果只有13条。

以“认罪认罚从宽”为“题名”,搜索出文章条目1660条;再以“刑事和解”为“主题”词,在“结果中检索”,只有46条。

这13~46篇文章的成文时间多在2019年以前,鲜有2019年12月以后的。

其中探讨的“认罪认罚从宽”,或为“试点”阶段或为2018年刑诉法修正案出台后初期。

显然,彼时非但司法实践展开有限,“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和高检院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亦未面世。

由于对“认罪认罚从宽”缺乏立体化、全景式把握,这些研究成果不可避免地存在视阈褊狭、持论片面的缺弱,极有作进一步探讨之必要。

二、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立法规范的差异认罪认罚从宽和刑事和解都是经过前期的司法2020.10试点后,经由法律修正案而被刑事诉讼法这样一部“基本法律”所吸纳,从而由刑事政策和司法实践进入立法领域。

对比2012年和2018年刑诉法相关内容,可以发现,二者在法律规范的设计上存在以下差异:第一,结构定位不同。

2012年修改后的刑诉法在“第四编执行”后增加一编,名为“第五编特别程序”。

该编由四章构成,依次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①其中的“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亦即人们惯称的“刑事和解”。

该章共有3条,分别涉及刑事和解的案件适用范围、公检法机关对刑事和解的审查以及从宽处理措施。

按照立法文本中的体例安排,包括刑事和解在内的“特别程序”,在整体上是与第二、三编内容———“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审判”、“执行”相对应的。

后者实际上可称为“一般程序”。

刑事和解的法条数量虽少,且未包括“执行”环节,却仍然横贯侦查、起诉、审判三个环节,故其重要性不容小觑。

着眼于其内容贯通侦查、公诉、审判这一特点,与其说它是一项具体制度,不如说它是一种分则中的复合型制度。

与刑事和解作为“特别程序”之一而被专编专章集中规定不同,“认罪认罚从宽”在2018年刑诉法中的条文分布相对分散,但又体现了“形散神聚”的特点。

首先,“第一编总则”之“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15条对认罪认罚从宽的涵义做了概括性表述。

其次,在第二、三编中就认罪认罚从宽在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的要求作出规定。

尤其是在“第三编审判”之“第二章第一审程序”中,增设“第四节速裁程序”,就“速裁程序”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适用做了专门规定。

如果说刑事和解是刑诉法中的一个特定板块的话,认罪认罚从宽在刑诉法中显示了多层次性,其规范构成从宏观到中观、从整体到局部渐次推开。

具体而言,其一,认罪认罚从宽是“总则”所确立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一;其二,认罪认罚从宽串连起一条贯穿侦查、起诉、审判三环节的规则链;其三,认罪认罚从宽可能适用一审中的“特别程序”———速裁程序。

第二,案件适用范围不同。

2012年修改后的刑诉法以“列举+排除”的方式规定了刑事和解的案件适用范围。

列举方面,适用于以下两类公诉案件:一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排除适用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案件。

对认罪认罚从宽,刑诉法中没有规定其适用的案件范围,但刑诉法第222条、223条从案件的事实、证据、当事人情形等方面对于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有明确限定的。

《意见》第5条明确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

第三,法律关系调整的角度有区别,且互无必然的条件关系。

刑事和解制度关键部分的内容是刑事被追诉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互动。

对这一关系的重视乃至有所期待,体现了缓和案件当事人对抗关系的立法意图,且司法公权力并不强力干预其中。

正是在此意义上,有学者把刑事和解视为刑事诉讼的“私力合作模式”②。

而认罪认罚从宽所着力凸显的是刑事被追诉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互动关系,公权力主体是明确“在场”的。

故有学者在与刑事和解相对的意义上称之为“公力合作模式”③。

刑事和解和认罪认罚从宽具有各自相对独立的内涵和外延,二者并无绝对的相互依赖性。

刑事和解未必以刑事被追诉人充分、完整意义上的认罪认罚为前提;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对刑事被追诉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亦并不一定要求被追诉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

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刑事被追诉人不“认罪认罚”的,仍然有可能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

现在一般认为,“认罪”不仅要求如实供述罪行,还要求同意所指控的罪名;“认罚”除了“愿意接受处罚”这一基本的意思宣示,还意味着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④刑事和解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真诚“悔罪”。

所谓“悔罪”,固然已经预设了“认罪”的前提,并可从中合理推导出行为人愿意接受处罚的心理状态。

问题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认罚”,在审查起诉环节是具体的而不是笼统的,是以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订具结书为落脚点的,凝聚了双方在“从宽”幅度上的合意。

而对于刑事和解而言,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固然可以获得从宽处理,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从宽幅度未必能达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期望值,后者因此而可能“认罪”却不“认罚”。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刑事和解不以严格意义上的“认罪认罚”为必要的逻辑前提。

其次,在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也不要求当事人一定要达成刑事和解。

关于这一点,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考察。

一是“听取意见”与刑事和解的关系。

刑诉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就认罪认罚从宽涉及的相关事项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听取意见”体现了对被害人态度和权益的尊重。

但是,并不能据此反推,得出若刑事和解未达成、被害人有异议,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结论。

所以《意见》第18条也明确表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二是速裁程序与刑事和解的关系。

刑诉法第223条列举了排除适用速裁程序的几种情形。

其中第(五)项是: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这里,可能存在的疑问是:第(五)项是否针对刑事和解,是否表示适用速裁程序应以刑事和解为前置条件?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可以从追溯本条的缘起入手。

2014年“两高两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关于“不适用速裁程序”之规定可谓2018年刑诉法第223条之“前身”。

该条所列情形第(五)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显然,与新刑诉法第223条第五项表述相比,《办法》中的表述更直接和完整地呈现了刑事和解的内容。

在后来最高法召开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中期评估论证会上,有著名刑诉法专家对《办法》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提出了异议,认为“有的犯罪嫌疑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足额赔偿仍未取得谅解,因此排除适用速裁程序,明显不合适,且与刑事和解程序等同重合。

建议取消被害人谅解这一前提条件,只要被告人认罪认罚,进行力所能及的赔偿,就可适用速裁从宽”。

⑤2016年“两高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中,涉及上述情形的条文表述调整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2018年新刑诉法第223条及《意见》第42条基本沿袭了2016年的条文表述⑥。

这样看来,刑诉法第223条第5项的内容,只能说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⑦,而并不针对作为特别程序的刑事和解制度。

第四,法律效果有差异。

一方面,“从宽”处理的立法规制存在程度上的强弱之分。

“从宽”处理首先意味着作为量刑主体的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决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及适用缓刑。

“可以”提示了立法者在“应否从宽”问题上的倾向性态度。

但是,在刑事和解的立法设计下,控方建议从宽,审判方决定从宽,前者的判断对于后者并无显性约束力,这意味着控方关于刑事和解的“从宽”建议在审前公诉阶段仍然不乏不确定性。

而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立法要求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这意味着控方的“从宽”建议对审判方的“从宽”决定形成了显性的立法明确支持的约束力,体现出了更强的法律效果。

“从宽”处理还可能通过撤案、不起诉等审前程序的终止发挥效果。

⑧根据刑诉法规定,案件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公安机关只能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而不能据此撤案;人民检察院也只有在案件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时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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