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庭审制度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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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研究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研究法院作为一个国家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中美两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其法院制度的比较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本文将从法院组织结构、法官选拔任命、审判程序和司法独立四个方面进行比较研究,以期深入了解中美两国法院制度的异同之处。

法院组织结构是法院制度的基本框架,是法院履行职能的基本依据。

中美两国的法院组织结构存在一些显著差异。

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下设各级人民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四个层级。

美国的联邦法院系统由三个层次组成,分别是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地区巡回法院。

可以看出,中美两国法院层级设置存在差异,中国法院层级较多,而美国法院层级较少。

法官是法院审判的主体和核心,法官的选拔任命对于法院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影响。

中美两国在法官选拔任命方面也存在差异。

在中国,法官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法官任命委员会提名,经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而在美国,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任命。

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在法官选拔任命中存在不同的机制。

审判程序是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规范和程序环节,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措施。

中美两国在审判程序中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在中国,审判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庭审、判决等环节。

而在美国,审判程序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种形式,其中诉讼程序包括起诉、答辩、举证、庭审等环节,非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仲裁、调解等形式。

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在审判程序中存在一些差异。

司法独立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本原则,法官的独立性是司法独立的核心要素。

中美两国在司法独立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同。

在中国,法院独立性得到了宪法的明确保障,法官在审判工作中不受干扰。

而在美国,司法独立被广泛认可,并获得法律的明确保障,法官享有较大的独立性。

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在司法独立方面存在差异。

中美刑事庭审的区别

中美刑事庭审的区别

中美刑事庭审的区别二、大陆法系刑事诉讼程序与英美法系刑事诉讼程序的区别。

(前者对纠问式的继承较多,后者对弹劾式的继承较多)1.职权主义VS当事人主义区分标准:法官的职能。

在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官是有证据调查权的,这种权力存在于法庭内外。

在英美法系的国家,法官是消极中立的,没有证据调查权。

2.真实发现VS司法竞技(judicial sports)区分标准:诉讼制度的目的。

大陆法系坚持找到犯罪的确切事实,所以有再审制度。

而英美法系认为诉讼只是对事实的一种判断,没有对错之分,只有法官的裁决能否被接受的问题。

人民信仰法官裁决的终局性,事实上也维持了法秩序的稳定。

3.检察一体化VS检察官独立区分标准:检查机关的形态特点。

前者是指检察官系统存在上下级管辖的关系。

后者没有这种上下级的管辖关系。

两种情况下检察官的裁量权有大小的差异。

大陆法系国家主要实行起诉法定主义,近来也引入了起诉便宜主义的做法。

实行的辩诉协商也仅能涉及刑量的部分。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里,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可以放弃、降低刑量起诉,辩诉交易不仅可以更变刑量,还可以交易罪名。

4.检察官指挥侦查VS 检警分离区分标准:在侦查环节,检查机关与警察部门间的关系。

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可以指挥司法警察进行侦查活动。

警察不必出庭,因为侦查程序是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完成的。

在英美法系国家,警察有独立的侦查证据的权力,而且必须出庭。

5.混合陪审VS陪审团区分标准:陪审制度的特点。

在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员和职业法官共同进行审理,每个人都有决定权,但在不同制度安排下,决定权的大小不一样。

在中国名义上是有同等决定权的。

在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独立对判决结果中的事实部分进行决定。

陪审团(Jury)的规模有大有小,如果陪审团不能达成共同的意见,将会流审,称为mistrial ,需要重新组成陪审团进行审理。

注意:大陪审团是在起诉阶段决定是否起诉的一个组织,不是从规模上划分的。

优点:可以缓解公众对司法的不满。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上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上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前言法律制度是每个国家的基础建设之一,而法院制度则是维护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因此,对不同国家法院制度的比较研究,对于促进各国间的法律交流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会就中美两国的法院制度进行宏观比较,并对其共性和差异进行思考和分析,希望能为各位读者提供一些有益的视角和思考。

中美法院制度概括中国法院制度中国法院制度是指中国司法机关和审判制度体系。

中国的审判制度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实行法院独立、检察院独立、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律师制度等机制,并设立了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专门机构。

中国的法院系统分为四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除此之外,中国还设立了一些专门法院,如知识产权法院、海事法院等。

美国法院制度美国法院制度是指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审判体系。

美国法院制度主要由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组成,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类。

在联邦法院的指导下,各州法院主要负责处理本州内的案件。

美国联邦法院主要负责处理联邦级别的案件、差额案件和州际案件。

中美法院制度的比较学历与招募要求中国法院系统倾向于对于司法人员的学历和招募要求相对严格,通常要求司法人员必须是大学本科或者研究生学历,并通过司法考试才能进入法院系统。

相比之下,美国法院系统对司法人员的招募要求略显宽松,要求并没有规定必须拥有高等学历。

因为美国的法院制度更加分散,更加注重司法公正,因此法院系统也更加重视各行业中的专业技能,这在招募法官和法庭工作人员时表现得尤为明显。

法官的任免方式中国法院系统中,法官的任免和晋升采用中央任命模式,即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任命全国的法官,决定他们在各个法院系统内的职位以及相关进升与升迁。

而在美国法院系统中,则采用分权制度,各州通过投票选择其法官;联邦法院中法官由总统提名并由参议院确认任命。

虽然两者存在很大的差异,但都习惯采用这种方式来保证司法独立性、维护司法公正。

法院在政治体系中的地位在中国,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应当担当维护社会公正权益和维护法律权威的重任,同时法院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不应当受到行政或其他机构的干扰。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篇一: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

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一、引言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

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

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陪审制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法律制度, 是当今世界法治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陪审制有两种表现形式, 在西方英美法系国家表现为陪审团制, 在大陆法系则表现为参审制。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名为“陪审”, 究其实质则应当属于参审制, 它与西方陪审制之间还存在种种差异。

(一)中西方陪审制度存在的相同点1.追求司法民主的法律精神无论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大陆法系的参审制,还是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都继承了古雅典的精神,追求司法民主。

司法权利的源泉是来自人民的,没有人民遵守的法律和司法审判只是一纸空文,有人民参与的审判的权威远比没有人民参与的审判来得更强大。

陪审制度的法律精神就是———把人民交给人民自己来审判。

2.普通百姓参与司法审判普通百姓的良心是很容易被打动的,一个人触犯国家的法律有着来自方方面面的因素,普通百姓更能体会普通人的生活困境而综合地去看待一个普通人的过失,各国陪审制度之所以设立让普通百姓来参与审理案件,就是让普通百姓的“柔”来平衡职业法官的“刚”,让法律的审判更贴近瞬息万变的社会生活,达到普通民众能接受的目的。

3.防止司法权力遭到滥用,体现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任何权力如果缺乏监督,就极有可能被滥用。

而司法权的滥用会丧失整个民众对国家司法的公信力,最终危害的是整个社会。

在陪审制度的“暴发户”美国,美国人不相信法院,警惕司法权力危害自己的个人权利,用公民的权利来制约司法的权力。

我国当今重振陪审制度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制约法官的权力,体现司法公正之效,维护国家司法的权威。

4.对陪审范围的适用陪审制度的运用在当今各个国家都有一定范围的限制。

而我国法院对哪些案件适用陪审制也是有所限制的。

多数国家陪审案件的数量只占总体案件数量的小部分。

而且多数国家也只在一审中使用陪审。

(二)中西方陪审制度的不同之处1.选举的要求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和我国相比,比较大众化,社区普通公民依据选民名单或驾驶员名单随机抽取,除了法律对特殊行业人群的规定,基本人人都有可能成为陪审员的机会,并且作为一种义务来要求每个公民。

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

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

中国与美国是两个政治、文化、经济制度都不相同的国家,两国适用法律方式、程序也截然不同。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历来争议较大,各国对它褒贬不一,但不可否认,陪审团的裁决代表了一定的正义性,但这种正义是在一定的代价之上建立起来的。

与之相比较的中国陪审制则没有那么大的争议,中国人民陪审制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制度,它不同于其他国家的陪审制,他带有中国独特的政治特色。

全由法官主持审判的结果则导致一个案件与法官自身的道德素质与文化素质联系较紧,虽然效率高,但是正义得不到很好的体现。

下面简单的说下两国陪审团制度的差异:(1)当事人对陪审审判程序的选择权。

美国陪审审判制度与我国陪审审判制度的一个最核心的、最有实质意义的差异在于,陪审审判是一种由宪法保障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

当事人有权选择没有陪审团参加而仅由法官进行的审判(在刑事审判中他还有权选择供认犯罪而完全免予审判,即诉辩交易)。

程序选择权赋予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程序利益和实际需要作出自主判断的机会,当事人可以选择对他而言最为有利的程序,从而使不同审判程序制度的不可避免的内在缺陷在这种选择中得到过滤。

相比之下,我国的陪审审判程序是由法律作出原则性规定而由法院作出自由裁量的制度设置,当事人没有程序选择权。

换言之,陪审审判是强加于当事人的程序,而被迫行使某种“权利”实质上构成了一种义务。

(2)陪审员的产生方式及以此为基础的相对独立性。

美国陪审团成员的相对独立性首先是由陪审员的遴选程序保障的。

陪审团候选人是法院辖区的选民,法官从选民民单中摇奖式的随机选择组成具体案件陪审团,全过程均由双方律师参与,如果律师有正当理由认为某公民不宜担任本案陪审员,则可以提出申请,经过双方辩论后排除;各方当事人还有一定名额的“无条件异议”权。

陪审员选择的随机性使陪审员没有职业法官那样屈从于腐败或滥用权力的动机,因为他们既不依赖于司法当局而生存,也不会因为追求职业升迁而屈从于政治干预;与此同时,自案件审判开始审判员与世隔绝的制度性安排使审判员也独立于社会舆论;当事人双方律师对选择陪审员过程的参与承担了与回避制度同样的使命,使陪审员独立于某种社会角色或人身关系。

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比较(精选多篇)

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比较(精选多篇)

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比较(精选多篇)第一篇: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比较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比较陪审团制度(Jury System)是美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美国诉讼制度特征,也被认为是美国法治民主化的标志。

陪审团制度作为英美法系国家重要的司法制度之一,是司法民主化影响最深远和历史最悠久的一种模式,进入20世纪以来,尽管陪审团制度一些固有的弊端不断显现,但其对于保障公民自由、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法制教育等仍具有重要意义,相对而言,我国的陪审制度却不尽人意,因此,借鉴美国陪审制度的优势来逐步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必要之举。

一、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共同点1、两种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一致的。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为了使公民有效的行使一部分权利从而防止法官的独断专行,以此来达到司法正义;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使公民参与案件审理也是想让案件得到公正的裁决,从这一角度来讲,中美的陪审制度的目的有异曲同工之处。

2、作为二者制度设计基础的司法理念是一致的。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基础理念是通过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把普通公众的理性和社会价值观引入司法领域,使司法更贴近社会;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是为了完善司法监督体制,基于司法民主的理念,将社会公众引入司法行使过程中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二者的理念也是一致的。

二、美国与中国陪审团制度的不同点1、历史起源与发展的差异。

我国古代没有陪审制,陪审制度并非中国原生,清朝末年,沈家本主持修订法律,在其编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陪审制度,但在法律实践中没有施行。

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于1929年曾颁布关于政治案件的陪审暂行法,但在实践中也没有施行。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在颁布的条例中具体规定了陪审制度,但没有在全国实施。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借鉴了前苏联的做法,陪审团以参审的方式进行陪审,直到现在。

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中国和美国是当今世界最大的两个经济实体,但是,两个国家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经济体制、甚至是司法制度上都是截然不同的:美国在英美法系的道路上已经行进了200余年,而我国虽然法制建设的时间只有几十年,但是已经成为俄罗斯之后的又一个法制建设成绩卓著的大陆法系国家。

那么,让我们简单的辨析一下中美司法制度中所存在的差异。

一、法官的地位与权责范围不同在美国,法官更像是一场足球比赛的裁判,主要在于组织与维持一场审判的有序进行,其并没有权力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而只能在陪审团认定嫌疑人有罪的前提下,进行量刑的工作。

在我国,法官的职责范围则要大的多,除了美国法官所承担的工作外,在嫌疑人定罪上也会起到极大地作用,特别是在二审程序中,合议庭完全由法官组成,定罪量刑也自然全部由法官承担。

二、基本审判组织不同在美国,法庭最基本的审判组织是陪审团。

其它英美法系的国家,也有陪审团,但美国对陪审团的使用尤为大胆与奇特。

首先,陪审团的组成人员全是普通人组成,说白了,都是群众演员。

这样就会导致陪审团里有很多人,没什么知识,没什么文化,也没有能力去审理一个复杂的案件。

但就是这样的普通人,在美国历史上无数的重大案件中,一言而定人生死;第二,选建陪审团要经过一个极其繁杂、漫长的过程。

本文由收集整理以著名的辛普森案为例,仅是选定陪审团就历时四个月,所有候选陪审团的人,都要回答若干的问题用于判断是否可能产生偏见。

随后,剩余候选人还要经过控辩双方再选一轮的筛选,剩余人员才可能成为陪审团成员;第三,重大案件陪审团人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与外界完全隔离,以保证不会受他人观点影响到自身审判观点,如辛普森案,陪审团人员与外界隔离了九个月之久。

在我国,法庭的基本审判组织是合议庭,其与陪审团有着很大差别。

首先,合议庭虽然也有人民陪审员的存在,但是一方面人数较少,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只会存在于一审和对一审提起的再审程序;另外,合议庭的选定不会经过过长的时间,以民事诉讼一审为例,普通程序的全过程需要在6个月内完成,合议庭选定的时间自然不会太长。

中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比较分析

中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比较分析

中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比较分析摘要:证人证言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如何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尤为重要。

审查证人证言真实性最好的方式就是让证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审三方的询问和质证。

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证人作证这一重要制度只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证人保护制度不健全,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也尚不完善,这导致实践证人很少出庭作证,这直接影响着证人证言重要性的发挥,极大的影响了案件的质量,阻碍着庭审方式的改革。

美国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在当事人主义的理念主导下,形成了完整而且规范的刑事证人作证制度,如全面的证人保护制度,细致的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结合中国现状,从而形成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关键词:证人证言出庭作证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中,证人证言是重要的证据之一。

在我国,绝大部分案件都有证人证言,以证人证言为主要证据的案件占一半。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现行证人制度的不完善等有关因素的影响,证人不出庭作证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使得庭审中控辩双方只能各自宣读己方的证言,当双方对同一证人证言的理解存在分歧时却无法质证以核实其真伪,法官也只能依靠双方移送的书面证言认定案件事实,从而导致庭审流于形式,严重地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判。

美国在当时人主义理念的指导,形成了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细致的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从而为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了基础。

一、证人保护制度证人保护制度是整个证人制度的核心制度。

美国法律规定了非常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

1970年,美国制定了《有组织犯罪控制法》,规定了证人保护计划,以保障证人及其亲人的安全。

由此开始,美国制订了一系列关于证人保护制度的法律:《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被害人法》、《证人安全改革法》、《被害人权利和补偿法》、《被害人与证人援助守则》等。

在证人保护的具体措施上,主要包括:诉讼中的身份保密,如蒙面、变声、视讯传透或其他适当隔离措施,安置住所和变更身份等。

中美陪审制度比较

中美陪审制度比较

中美陪审制度比较一、陪审制度概述1.陪审制度的概念陪审制度就是有陪审员参加审判机关审理案件的制度。

从世界范围看,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2.美国陪审制度与我国陪审制度概述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从实质上讲,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我国现行的陪审制度,名为陪审,实为参审,陪审员既对事实进行裁决,又适用法律。

美国的陪审制度主要包括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两种形式。

大陪审团负有起诉的职能,小陪审团则在审判中裁决案件事实。

陪审团被视为美国宪政民主的关键组成部分,《美国宪法》、《联邦陪审团选拔法》、《美国律师协会陪审团标准》等法律法规对陪审团制度的运作作出了完备详细的规定。

二、中美陪审制度比较1.中美陪审制度的相似点1.1司法民主价值司法民主要求社会成员参与司法,并且通过“参与”来达到制约、监督司法的目的。

而陪审制度作为司法民主的柱石之一,它“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高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

”陪审员参加审理,可以集思广益,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决策过程中的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

1.2司法公正价值维护司法公正是任何一个国家司法改革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

与司法公正相对立的则是司法腐败。

遏制司法腐败的办法当然很多,但完善陪审制度,充分发挥陪审员的作用,这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则至少应当是一条有效途径,尽管它不是根本之道。

1.3司法实践价值有些陪审员具有某种专长或有利于正确审理案件的其它优势,吸收他们参加审理,可以弥补法官的不足,与法官相辅相成,从而增强法官的办案责任心,减少工作中的失误。

3.中美陪审制度不同点的比较3.1中美陪审制度的历史渊源的不同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始于英国1066年,诺曼底人威廉一世征服英国后,把法兰克的陪审制度引入了英国,公元1164年,英国国王亨利二世发布克拉灵顿敕令,规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各地审理土地纠纷案件时应从当地的骑士和自由居民中挑选12名知情人作证人,经宣誓后向法院提供证言,作为判决的依据,这就是见证人制度,证人即为陪审员。

中美专利侵权司法审理的主要差异

中美专利侵权司法审理的主要差异

中美专利侵权司法审理的主要差异中美两国因历史文化和司法环境的差异,再面临专利侵权诉讼时存在一些差异。

首先,在法院管辖级别上的差异。

在中国提起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一般需向各省市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或者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在美国,由于专利法属于联邦法,故专利纠纷案件须由联邦法院而不是州法院审理。

目前,中国专利侵权民事诉讼的审级通常为由中级人民法院(或知产法院)进行一审、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而美国专利侵权诉讼是一审在联邦地区法院(例如本案中的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二审则由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审理。

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再审将由美国最高法院进行审理。

其次,在审理程序上的差异。

中国法院的专利侵权诉讼审理程序大致上是:起诉—立案—诉状送达—开庭—判决。

美国法院的专利侵权诉讼审理程序则大致上是:起诉—立案—诉状送达—答辩—证据开示程序—开庭—判决。

由此可见,中美专利侵权诉讼程序的一个巨大差别在于,中国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原告在举证责任方面一般都会有很高的负担。

而美国则采用证据开示程序来解决这一问题,即在立案时美国法院并未对原告的举证责任有很高的要求,通常原告提交一些简单的声明和基本信息就可以。

之后,原、被告双方均可以在证据开示程序中要求对方回答问题或出示相关的文件及物品,甚至还可以进入对方的地界进行证物的观察等。

在证据开示程序中,双方均需提供真实、透明的信息和资料。

如果一方拒绝回答对方的要求、或者通过隐瞒、欺骗的方式试图蒙蔽对方,则很可能因此不正当行为而被法院直接判决败诉。

另外,通过证据开示程序,原、被告双方都已充分掌握了对方的大量证据,而这些证据一般都足以让原、被告预测到判决的结果。

因此,美国专利侵权诉讼中有相当高比例的案子会在证据开示程序结束前后就以和解协议的方式结案。

第三,在侵权救济上的差异。

中美在专利侵权的民事救济方式方面基本保持一致,即,被判侵权方需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损失、销毁侵权产品等。

中美民事诉讼庭审比较

中美民事诉讼庭审比较

民事诉讼论文观中美庭审之差异姓名:徐国锋学号:2008111214 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2010.12.13观中美民事庭审之差异摘要:民事庭审主要体现为一种程序性活动,庭审方式则是在法庭上程序活动的方式。

庭审即开庭审理,“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在法庭上对民事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过程。

”现代民事诉讼程序保障对于庭审程序的基本要求,可以用公开、对席、口头、直接四个原则来概括,是落实庭审程序的基本程序保障。

美国的审前实务包括审前会议、动议、证据开示、即决判决等几个核心机制。

现代中国民事庭审和美国民事庭审有何种差异?我们一起来探讨。

一、现行民事庭审方式的现状根据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现行民事庭审方式的基本结构为: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院裁决。

1、庭前准备。

庭前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

2、法庭调查。

按照民诉法第124条、125条的规定,法庭调查的主要事项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按照原、被告的先后顺序进行陈述(或宣读起诉状、答辩状);法庭根据当事人诉辩主张归纳争议焦点;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

法庭调查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出庭作证的,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

3、法庭辩论。

辩论亦依原、被告先后顺序进行,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应问题进行辩论。

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向法庭进行最后陈述。

4、法院裁决。

法庭依据开庭情况或主持调解或做出判决。

二美国的审前实务包括审前会议、动议、证据开示(Discovery)、即决判决等几个核心机制。

(一)审前会议最初的审前会议被设定为法官和律师为准备审判而召开的会议,以后审前会议则被扩展为包括司法案件管理及和解讨论在内的程序。

中美刑事审判的区别

中美刑事审判的区别

中美刑事庭审的一些区别重大--jasonma第一中美两国刑事审判程序不同。

两国审前程序,审判中程序,审后程序都不同第二法官地位不同,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不同。

中国刑事审判过程中,实行主权主义,法官始终居于主导地位,扮演着主持人的角色,控制着庭审程序的进行。

刑事案件控辩双方必须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诉讼活动。

美国刑事审判过程中,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

第三在美国,庭审过程中只有一位法官组织庭审;而在中国,则由三位法官组成审判庭,组织法庭审理和做出判决。

第四法官职权不同。

中国法官必须服从既定的法律,法官基本上只能解释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不能适用判例法。

美国法官在庭审中既依照制定法的规定也可以依据判例还可以通过自己对案件的判决来创造法律,同时,依据“遵循先例”的原则,美国的法官在司法中必须考虑相关判例。

第五传闻证据规则与当庭作证制度。

美国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较高,而在中国证人很少出庭作证,多是侦查机关调查,采集证据,形成书面证据材料,由法官当庭组织辩论、质证。

第六两国在利用宪法解决刑事案件中的问题时不同。

中国更多表现的是宪法的工具功能,或者维护民间秩序功能,很少将宪法条文适用到具体的案件中;而美国有很多关于宪法适用的判例,经常将宪法使用到具体案件中。

第七证人宣誓。

在美国,大多数人都有宗教信仰,多信仰基督教,在参加庭审作证时,多手抚圣经向主宣誓。

而在中国,证人没有宣誓这一环节。

第八两国陪审员制度不同。

美国陪审员是从普通公民中随机挑选出来的,来自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阶层;相比中国的陪审员的产生条件更为严格。

而且美国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发表辩护意见陈述案件事实证据时都要面对陪审团,而陪审团只能听,只能看,不能提问。

第九中美两国关于证人规定方面不相同。

美国相关法律规定,每个人都有成为证人的资格;中国相关法律规定证人必须是知道案情、能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人,并且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中美民事法庭比较之证人作证

中美民事法庭比较之证人作证

中美民事法庭比较之证人作证看了两段视频后,我最先感受到的是两个国家的证人相差好大。

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证人的座位看:我国的证人坐在法官的对面,按照传统说法是坐在庭上最低位(距离门口最近的位置);然而,美国的证人座位是在法官左手边上,稍低的位置,面向双方当事人和旁听者。

对于座位问题,我国是有明确规定的,我查到证人的位置和美国法庭应该相去不远(见附图)。

为什么视频中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法庭并未按照图示安排证人,还是所有的法院都已经默示为这种证人的座位,简直像是刑事庭中受审的被告!而如果像美剧里证人能坐在法官边上就更有中立的感受了。

其次,从外观来看:中国证人可以穿得比较随便,按自己的意愿穿;在美国虽然没有强制规定,但是凡是出庭者一律正装出庭,一方面是对法庭庭审的尊重,另一方面是给陪审团留下好的印象。

众所周知,在英美国家法官的权利很大,最重要的是司法独立,法庭给人的感觉很威严,在法庭上就有点像是中国的衙门,法官总是对的!如今中国的法庭则丧失了这种威严,问题的核心也许就是法官这一职者不能独立,更进一步就是中国司法没有独立。

藐视法庭罪是完全由法官裁量的,法院是实现正义的地方,必须尊重。

另外,关于陪审员制度,我知道中国也有,但是形同虚设(视频中出现)。

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但对于现在的中国,美国的陪审员制度也许只能了解一下。

美国的律师可以说是在说服陪审员,而非法官。

最后,中国法律中未规定证人在无合理原因拒不出庭作证的情形下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则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可以说是可有可无的;美国法律规定,几乎所有人都有作证的资格,包括当事人、鉴证人或警察证人,甚至是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和已定罪的犯人,只要有足够的理智即可,而且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证人没有充分理由拒绝作证,将会因藐视法庭被处罚款1000美元。

我国规定证人不可以听审,且作证结束后必须立刻离庭。

这是否代表着当事人是不可以作证人的呢?我认为是的。

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区别是什么?

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区别是什么?

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区别是什么?在全球范围内,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是最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两个体系。

然而,两个体系在很多方面存在着显著的不同点和差异。

本文就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区别作出详细的说明。

一、审判权和审查权的差异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最显著的不同之一就是审判权和审查权的差异。

在中国,全社会认为审查权较强,而在美国,则更加看重审判权。

这是由于两个国家的政治和文化背景不同而带来的影响。

在中国,行政机关对司法系统的影响力相对较大,往往由政治手段来约束司法的独立性和独立判断权。

而在美国,宪法对司法系统的制度设计非常明确,明确规定法官要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保证司法独立性。

二、司法程序的不同中国和美国还存在着司法程序的显著不同。

在中国,审判程序相对复杂,并且需要满足各种条件和规定。

但是建立在这些规定之下,致力于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框架是比较强大的。

美国使用刑事诉讼机制处理刑事案件,而民事案件则使用民事诉讼机制。

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诉讼,美国的程序都相对简单、灵活、灵敏、快速和公开,以求尽快解决争端,并确保法律制度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三、保护人权的差异人权是所有政府、机构和团体的基本职责和义务。

中国和美国在保护人权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在中国,我们非常注重社会稳定和整体发展,以维护稳定和社会检查为重点,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用来保护公民权益的。

但是,人权问题在中国政治体制中不如美国那样特别重要。

美国政治体制中非常重视人权的保护和尊重。

美国的宪法保护了每个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人权的利益超过了政治力量的利益和初衷。

因此,在美国,人权问题是成为司法权的优先考虑因素。

四、对应权利和义务在司法过程中,权利和义务也是区别中国和美国的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节点。

在中国,被告的权利表面上得到了充分保护,但在实际中,司法程序中的可能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

这可能与中国当前政治环境、文化背景、社会制度等诸多因素有关。

在美国,权利和义务概念协调,具有很高的实效性。

中美法院制度比较

中美法院制度比较

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美国无疑是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其法院制度经过二百多年的发展,已俨然成为西方成熟法院制度的杰出代表。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院制度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曲折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中美两国法院制度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有着不同的政治理论基础,在移植与继受法院制度过程中的态度、目的和进程、最高法院的功能、法官在法院发展史中的作用、法院的民间认同度以及法院自身对于改革的态度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差异。

一法院的权力和分配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结构中一项重要的权力,司法的职能决定着法院的地位。

司法活动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正,为了实现这个价值目标,司法应当是独立的。

由此而专门设置的机构法院也就获得了它独特的地位。

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联邦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设立的下级法院。

中国宪法第123、126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两国宪法分别使用了“司法权”和“审判权”的概念。

从学理上讲,“司法权”和“审判权”的含义是同一的。

但从中国法的含义来看,司法权首先是审判权,同时它还包括“检察权”;在美国法的含义中明确表明审判权就是司法权。

主要的差异反映在对“司法权”的具体设置上。

(一)关于独立性问题。

美国宪法上的法院设置是指法院独立于议会和联邦政府,体现为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制度。

仅以议会和联邦法院的关系而言,两者是权力并行并相互制约的关系,相对于对方各自独立。

其“独立性”含义包括:第一,法院独立的外部性,是指独立于议会和政府的机构;第二,法院独立的内部性,是指法官的审判权是独立的。

中国宪法关于法院独立问题作了这样的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同时宪法第12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从这一条的规定看,中国法院的独立性问题是指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但不独立于人民代表大会,法院须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实际上更多的时候是向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

中美刑事庭审的区别

中美刑事庭审的区别

二、大陆法系刑事诉讼程序与英美法系刑事诉讼程序的区别。

(前者对纠问式的继承较多,后者对弹劾式的继承较多)1.职权主义VS当事人主义区分标准:法官的职能。

在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官是有证据调查权的,这种权力存在于法庭内外。

在英美法系的国家,法官是消极中立的,没有证据调查权。

2.真实发现VS司法竞技(judicial sports)区分标准:诉讼制度的目的。

大陆法系坚持找到犯罪的确切事实,所以有再审制度。

而英美法系认为诉讼只是对事实的一种判断,没有对错之分,只有法官的裁决能否被接受的问题。

人民信仰法官裁决的终局性,事实上也维持了法秩序的稳定。

3.检察一体化VS检察官独立区分标准:检查机关的形态特点。

前者是指检察官系统存在上下级管辖的关系。

后者没有这种上下级的管辖关系。

两种情况下检察官的裁量权有大小的差异。

大陆法系国家主要实行起诉法定主义,近来也引入了起诉便宜主义的做法。

实行的辩诉协商也仅能涉及刑量的部分。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里,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可以放弃、降低刑量起诉,辩诉交易不仅可以更变刑量,还可以交易罪名。

4.检察官指挥侦查VS 检警分离区分标准:在侦查环节,检查机关与警察部门间的关系。

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可以指挥司法警察进行侦查活动。

警察不必出庭,因为侦查程序是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完成的。

在英美法系国家,警察有独立的侦查证据的权力,而且必须出庭。

5.混合陪审VS陪审团区分标准:陪审制度的特点。

在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员和职业法官共同进行审理,每个人都有决定权,但在不同制度安排下,决定权的大小不一样。

在中国名义上是有同等决定权的。

在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独立对判决结果中的事实部分进行决定。

陪审团(Jury)的规模有大有小,如果陪审团不能达成共同的意见,将会流审,称为mistrial ,需要重新组成陪审团进行审理。

注意:大陪审团是在起诉阶段决定是否起诉的一个组织,不是从规模上划分的。

优点:可以缓解公众对司法的不满。

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有什么不同?

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有什么不同?

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有什么不同?中国和美国是两个拥有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他们的司法制度也有很大的不同之处。

本文将介绍中国和美国司法制度的不同点,以便大家更好地了解两国的司法体系。

一、法律的来源中国的法律来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律规则、司法解释和判例等,其中宪法是最高法律,对其他法律有决定性影响。

中国的司法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各级法院履行审判职责。

美国的法律来源主要包括宪法、联邦法律、州法律和普通法。

美国联邦和各州有各自的行政法规和法律规定。

美国的司法体系由联邦最高法院领导,各州也有自己的最高法院。

二、审判程序中国的审判程序通常分为两个阶段:一审和二审。

在犯罪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满意,可以进行上诉。

在一审和二审阶段,法院将传唤当事人进行庭审。

在庭审中,被告人和证人向法院提供证据。

庭审结束后,法院将作出裁决。

美国的审判程序也分为两个阶段:一审和上诉,但美国的上诉程序分为三个级别:区上诉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在庭审中,被告人和证人也向法院提供证据。

此外,在美国的审判程序中,陪审团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在证据和法官的指导下作出裁决。

三、判决执行中国的判决执行通常顺利进行,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漏洞逃避刑法的制裁。

此外,在执行判决时,法院也会出现执行难的情况。

美国的判决执行系统比中国更为严格和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死刑的执行问题、刑期的判定问题等。

综上所述,中国和美国的司法体系具有不同的结构和特点。

虽然两国司法体制的差异大,但都力求公正和客观,保护公民的权益并维护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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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模式的比较
刑事诉讼模式是指采用何种庭审的方式。

从一国的庭审方式上可以辨别出该国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

此外庭审方式也决定了诉讼中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

美国是典型的对抗制诉讼模式国家,我国采用混合式。

(一)对抗制诉讼模式
众所周知,美国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而对抗制诉讼又称“当事人主义”。

在法官、检控方、辩护方三者之间形成了一个等腰三角形。

法官处于中立位置,是三角形的顶端,而检控方和辩护方两者处于平等的地位,相当于三角形的两个底角。

其特点是:(1)法官在整个诉讼中不主动调查证据,询问证人,或讯问被告。

其主要职责是维持法庭秩序,根据控辩双方的激烈辩论,发现事实真相,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来决定被告是否有罪、无罪。

(2)鉴于法官的消极地位,诉讼程序由检察官迈开第一步,接着就是律师出示证据,豍检控方和辩护律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对抗制认为,案件的事实真相只有通过双方对程序和事实的充分辩论,才会显现出来。

(3)实行陪审团制度。

由一定数量的非专业人士(通常为12人)组成陪审团,对案件事实的有无进行裁决。


(二)混合式诉讼模式
与对抗制诉讼模式相反的是纠问式。

司法机关不是采取“不告不理”,而是“不告也理”的原则,即司法机关积极发挥能动性,主动追究犯罪。

此外,法官也不再是一个消极的旁观者,而是集审判、侦查职能于一身。

被告是审判的对象,拥有有限的权利。

混合式诉讼,是兼采对抗制和纠问制的诉讼模式。

我国采用的就是这种诉讼模式。

法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可以询问证人,盘问被告人,甚至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

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第191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同时我国的庭审模式还具有对抗制的特征。

如我国庭审中,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可以就某项证据进行质证;辩护律师可以询问证人、被害人;被告人可以保持沉默等。

由此可见,我国的诉讼模式是在两种传统模式融合的基础上的演变,其不仅注重对人权的保护,还提高了诉讼效率。

二、陪审制度比较
(一)美国的陪审制度
1.陪审团人员的组成和人数
通常情况下,对陪审团成员的资格要求很低,没有学历、年龄、肤色、阶层的限制,基本上只要是具有选举资格或驾驶证的公民都有可能成为陪审团的成员。

他们一般都不具有法律知识,在审判时是按照自己的良知来作出决定。

传统上,美国的审判陪审团由12名陪审员组成。

然而,为减少陪审团的费用和减轻对公众造成的不便,美国一些州已经允许陪审团由6人组成。

此外陪审团成员也不是固定不变的,一个案子,由一个陪审团审,当案件审理结束,法庭作出判决后,陪审团的职责也就完成了,下一个案子,由另一批人员组成陪审团。

2.陪审团的权利
在美国,陪审团的权利很大,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如果陪审团裁决被告人无罪,被告人就会被当庭释放。

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赋予,而政府往往会滥用这些权力,因此必须对这些权力加以限制,以实现建立政府的初衷——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而这一点表现在刑事审判中,就是陪审团制度。

大多数美国人对法院持有怀疑的态度,时刻警惕司法权力危害自己的个人权利。

审判与他们相同的人的普通男女被认为是象征着他们与政府分享民主形式的理想。


(二)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现代的陪审制度主要是分为两种:一种是前文叙述的英美式,即陪审团对事实作出认定,而由法官决定法律适用;另一种是参审制。

法官与普通公民共同审理,共同负责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参审制。

我国200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2012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作出了规定。

1.陪审员人数和资格
我国的审判制度分为合议制和独任制。

独任制由法官一人进行审判,合议制一般有3-7人组成,根据审级或案件的性质来决定人数。

人民陪审员只出现在第一审程序中,也就是说在二审、死刑复核程序中都是由法官组成。

一审由三名审判人员组成,陪审员的比列不超过1/3,即三名审判人员中,最多有一个人民陪审员,这极大限制了人民陪审员的人数。

同时我国法律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必须是23周岁以上并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而且还需要到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机关审查。

由此可见,要成为我国的人民陪审员不仅要达到硬件条件,还要通过审查。

这在极大程度上限制了普通大众参与案件的审理。

此外,我国的人民陪审员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这也就变相的将人民陪审员纳为政府工作人员。

2.人民陪审员的地位和权利
相对于美国陪审团的独立审判权,我国人民陪审员权力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尽管理论上而言,人民审判员和法官一样拥有同等的权力,但在实务中,大多数人民陪审员感到自己与法官在权力上并不平等,无法发挥自己的作用。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下面两个原因:一是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

如上文所说,要成为人民陪审员必须进过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

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法院在审查时,必定会选择那些与其他法官意见总是保持一致的公民。

因此,人民陪审员即使有自己的想法,也不敢畅所欲言。

另一原因是,人民陪审员法律专业知识的缺乏。

因此,人民陪审员对案件裁决结果的影响力和英美法系的陪审员来比,比较弱,大多服从法官的权威。

从以上的描述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在陪审制度上的区别主要在与陪审员的人数、资格、任期、权利和地位上。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我国的陪审员制度与美国的相比,还只是停留在形式上,并没有正真的发挥出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这就要求在以后的立法、司法上对该制度加以完善,使其不再流于形式,摆脱人民陪审员“花瓶”的角色,推动我国的司法公正。

三、刑事和解制度
所谓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在作为调停人的第三方的帮助下,使加害人和被害人面对面地直接对话、协商取得相互谅解,达成协议,最终解决纠纷和冲突的一种制度。

豑刑事和解的目的是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的正常次序。

这与复仇这一解决模式相对应。

各国现行的刑事制度或多或少都带有一种“复仇”的性质。

被告人杀害了被害人,则被告人也应当被处以极刑。

只不过这种“复仇”是由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法院进行执行而已,但它并没有在本质上解决以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早在1787年,美国就将“被害人——被告人”的和解模式引入美国,该制度在美国各州开始广泛使用。

和解的适用也由轻微的刑事案件如未成年人盗窃,扒窃案件扩展到一些重罪如强奸、抢劫、杀人案件。

与美国相比,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历史更为悠久,可以追溯到唐朝。

唐律规定了“保辜”制度,即在伤害发生以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的所承担的刑事责任。

在法定期限内加害人可以积极救助被害人,挽救被害人生命的同时,以减轻自己的罪责。

尽管唐律所规定的“保辜”制度与现代的刑事和解有一定的差异,但这两制度要求被告人积极采取行动,获取被害人的谅解,从而减轻犯罪后果,对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尽管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追溯到几千年前,但目前我国对该制度的适用的做了严格的规定。

在案件适用上,我国法律规定,刑事和解只适用于两类案件:(1)民间纠纷,涉及到刑法第四章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以及第五章中的财产类犯罪,且可能判3年以下的;(2)过失类犯罪可能判7年以下,且渎职除外。

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主要还是用在轻微的刑事案件上,对于重罪如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犯罪则不适用。

从美国的社会实践中,我们不难看出刑事和解制度具有以下优势:(1)保护了被害人的利益。

传统的诉讼中,在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后,通常由检控方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出公诉,但在这过程被害人的权利往往会受到忽视。

在庭审中,被害人只是充当了一名证人的角色。

但采用刑事和解后,被害人可以积极地参与刑事和解过程,并影响犯罪解决的整个过程,使其情感上得到了宣泄,在物质上得到了补偿,并在心理上获得长期或短期的心理治疗以及其他的被害服务。

豒(2)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案件层出不穷,这就造成了要么案件得不到及时的解决,要么为了减少旧案累积,法院做出快速判决,而这些判决往往无法令当事人满意。

而刑事和解寄可以很好地解决此类问题。

因为刑事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而坐下协商,对和解的结果共同接收。

综上所诉,笔者认为,鉴于刑事和解存在众多优点,我国也应当扩大使用范围,不应当只局限于轻罪上,重罪上也可适当适用。

四、结语
美国的法治发展已有近三百年的历史,已趋于完善,相比较而言,中国只有30、40年的历史,还处于摸索阶段。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意识的普及化,法律制度和程序的完善已是潮流所向。

本文中,我们可以看出,美国的刑事制度中存在许多我们可以借鉴的地方,只有吸取精华,剔除糟粕,我们才能在法治的道路上越行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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