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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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1.06.22•【文号】司法部令第65号•【施行日期】2001.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2001年6月12日司法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1年6月22日司法部令第6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保障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应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司法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组织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八)培训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组织交流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经验;(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一)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颁发资格证、执业证、许可证手续,司法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二)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审批、审核、公告、登记的有关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不予上报申办材料、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注册执业证,司法行政机关未出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注册执业证期满六个月仍不予注册的;(五)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参加资格考试,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六)认为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七)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变更或者维持公证机构关于公证书的决定不服的;(八)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留场就业决定或根据授权作出的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的决定不服的;(九)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决定不服的;(十)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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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是区本级行政复议机关。
区司法局是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具体承办区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承担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应诉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并按照“谁承办,谁负责”原则确定案件承办部I1o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启用“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由区司法局保管。
在具体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出具法律文书时,可以加盖专用章。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成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以及行政系统外部的专家学者组成,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
区司法局具体承办复议应诉工作的相关科室承担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负责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遴选、聘任及日常业务管理等工作。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咨询意见作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案件的参考,不对外公开。
第六条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行政复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承办,并确定主办人员。
第八条除本章另有规定以外,行政复议文书按以下规定审批:(一)决定受理、不予受理、转送申请、补正通知、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恢复审理、终止审理等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事项,由区司法局分管负责人审批;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由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责令限期履行复议决定或者达成行政复议调解的,由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由区长或者常务副区长审批。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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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8.05.28•【字号】浙司[2008]89号•【施行日期】200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浙司〔2008〕89号)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现将《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全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司法部的有关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进行。
第三条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进行行政应诉活动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司法行政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复议:(一)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颁发资格证、执业证、许可证,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三)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刑事赔偿或者行政赔偿决定不服的;(四)对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委托作出的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认定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或者终生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决定不服的;(六)认为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七)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八)认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司法行政复议范围、管辖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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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行政复议的特征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活动司法行政机关是行使司法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国家司法行政事务的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在司法行政复议过程中运用了行政机关的工作原则和方法,这是它的行政性。
然而,司法行政机关在进行司法行政复议过程中,又拥有准司法职权。
如复议申请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必须向管辖权的司法行政主管机关提出,复议决定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这表明,司法行政复议是集行政性和司法性于一体的。
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为既有行政行为,也有民事行为,两种行为产生的争议表现为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
司法行政争议主要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这种争议的核心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如果司法行政主体实施解决民事争议的具体行为,这种行为即不是行政复议,而是行政调解或行政裁决。
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解决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解决行政争议纠纷的活动。
行政复议的这一特性要求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分开,同时也要求司法行政复议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这就是司法行政复议程序的准司法性。
司法行政复议的准司法性使司法行政复议和人民法院审判一样,有许多制度贯穿其中。
如申请制度、管辖制度、移送制度、回避制度等。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第11条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自行回避,申请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但应说明理由”。
司法行政复议程序的特点又体现在行政性方面。
如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书至作出决定止,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十日,司法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活动,必须充分体现行政的效率原则,复议组织可以利用这些特点,迅速查清事实、解决司法行政争议。
2024年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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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____年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一、引言在行政管理中,常常会出现行政行为不当或不合理的情况,给公民、企业和组织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为了保障公民、企业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法治,我国自1989年实行了行政复议制度。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行政复议的程序复杂、审理周期长等问题,导致受理率较低,难以满足公众的合理诉求。
因此,为了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和公正性,____年将推行一系列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改革。
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改革目标2.1 提高受理率目前,行政复议的受理率较低,许多申请者的合理诉求无法得到及时解决。
____年,我们将推行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提高行政复议的受理率,确保公民、企业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2 缩短审理周期目前,行政复议的审理周期较长,导致申请者等待时间过长,增加了其负担和不确定性。
____年,我们将通过优化审理流程、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措施,缩短行政复议的审理周期,让申请者能够及时获得答复和解决方案。
2.3 提高复议机关的公正性为了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性,____年将加强复议机关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公正的复议人员选拔、培训和监督机制,严防行政干预和不当影响,确保复议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具体改革措施3.1 加强法律援助为了确保公民、企业和组织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____年将加强行政复议的法律援助工作。
在复议机关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中心,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代理和辅导等服务,帮助申请者了解复议程序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3.2 优化受理程序为了提高行政复议的受理率,____年将优化受理程序。
首先,统一受理渠道,建立统一的受理平台,提供在线申请和查询服务。
其次,加强信息交流,与行政机关建立电子数据共享平台,加快申请材料的收集和整理。
最后,加强受理标准的明确和公开,提高申请者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3.3 加强复议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为了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和公正性,____年将加强复议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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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一、概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旨在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中的应诉工作,确保行政复议的公正、公平以及合法性,保护行政复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规定适用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中的应诉工作,并应当与现行《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一致。
二、应诉程序1. 司法行政机关接到行政复议裁定案件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案件审查,并依法制发应诉请示报告,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审批。
2. 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收到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应诉请示报告后,要及时受理,并进行审查,逐级处理直至终审。
3. 行政复议裁定案件上诉至行政诉讼程序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程序积极参与和配合,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意见。
三、应诉材料的准备1.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核案件材料,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 在准备应诉材料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内部资源,提供充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以支持应诉方的主张。
3.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材料的份数,并将材料及时送达相关方。
四、应诉方案的制定1.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应诉方案,明确应诉策略和诉讼目标。
2. 在制定应诉方案时,司法行政机关要注重事实与法律的结合,认真研究案件的法律问题,确保理据充分、合理。
3.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律师或法律顾问充分沟通,听取专业意见,以保证应诉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五、应诉代理人的确定1.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应诉方在行政复议中,可以自行派员或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进行应诉。
2. 应诉代理人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并具备良好的业务水平和代理经验。
3. 应诉代理人在应诉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应诉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应诉工作的监督与评估1. 司法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中,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应诉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作中的问题。
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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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第一条行政复议、应诉机构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小组由五人组成:司法局局长刘建军为组长,副局长鄢鼎文、刘鸿为副组长,依法治县办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张玉云、法律服务工作股股长杨志毅、宣教股股长李彦文、基层工作股股长李风全、网络信息工作管理股股长者鹏亮为成员。
第二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参加律师、公证员或法律工作者资格考试,司法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不予答复的;(二)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办理律师、公证员或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司法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三)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办理或者不予答复的;工业滤布(四)对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撤销法律咨询机构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检查、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赔偿损失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六)认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对司法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复议和申请,由县人民政府或市司法局负责。
对司法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复议和申请,由县司法局负责。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诉,其中经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复议并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由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诉。
第五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滤布(一)根据复议、诉讼内容,组织有关业务管理人员办理;(二)研究制定复议决定意见、应诉意见;(三)研究制定是否举行听证会意见;(四)培训复议、应诉工作人员,组织交流复议,应诉工作经验;第六条司法局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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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6.03.02•【文号】司发通[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6]16号2006年3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法律救济的重要途径。
行政诉讼是行政机关接受司法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妥善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总体要求1.进一步提高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是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是保障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要求。
《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但还不能适应形势和工作发展的需要,在履责意识、工作措施、办案能力和执法监督作用的发挥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各项司法行政工作顺利、健康发展。
2.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遵守《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全面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认真贯彻实施《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公正执法,高效便民,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规定-司法部第1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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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规定正文:---------------------------------------------------------------------------------------------------------------------------------------------------- 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规定(一九九0年八月十八日司法部第10号令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完备的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体系,使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增强干警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为实现国家政治稳定、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
第三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法制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的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工作管理部门和处级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场所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法制工作。
法制工作机构是主管本级机关有关法制建设的职能部门,在本级机关领导和上级机关法制部门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法制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规定权限,组织起草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和综合性规范性文件,拟订起草规划,协调本机关各职能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二)负责解释、清理、编篡本级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有关文件具体应用中的问题,起草解释性复函,批复;(三)参与上级机关组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对上级机关拟订和本级立法机关以及其他部门送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文件草案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四)审核本机关规范性文件草案;(五)监督、检查本机关、本系统执行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对违法、违章行为,负责向本机关领导或者其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并结合执行中的问题,提出废、改、立的建议;(六)组织、指导、管理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七)调查研究司法行政法律政策问题,收集整理司法行政法制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八)指导下级机关的法制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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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27•【文号】国办发〔2016〕54号•【施行日期】2016.06.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的要求,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消极对待行政应诉、干预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到位、行政应诉能力不强等问题依然存在,有的还较为突出。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
行政机关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三、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
行政应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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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应诉工作行政应诉工作是指行政法律责任追究工作,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行政法规,无法通过行政查处的、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公民、法人的法律责任追究活动。
一、行政应诉工作的定义行政应诉工作是指行政法律责任追究工作,是指当行政机关或者个人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时,行政机关向法院或者行政诉讼委员会提出诉讼行政法律责任,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
二、行政应诉工作的任务1、实施法律的约束力,有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活动,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
2、修订和完善行政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以便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
3、依据行政法律,对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处罚。
4、对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加强法律监督,保障社会的法律秩序。
三、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性1、行政应诉工作有助于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是国家重要的行政法律责任追究活动,具有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公民权益的重要地位。
2、行政应诉工作有助于强化行政执法机关的责任追究活动,有效抑制行政机关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民权益,净化行政环境。
3、行政应诉工作为司法机关审理行政诉讼提供依据,强化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制,有助于推动行政诉讼制度的规范化。
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1、行政应诉工作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行政审判,认真收集、整理证据,积极提供部门证据。
2、行政应诉工作应加强行政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以防止违反行政法律的行为发生。
3、行政应诉工作应积极参与各项行政检查,搜集相关内容,不断收集行政犯罪案件,并根据责任体系重新审议。
4、行政应诉工作应建立完善的行政诉讼机制,推动行政机关实行认定行政法律责任的法律制度,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活动,净化行政环境,营造良好的社会治理环境。
五、行政应诉工作的注意事项1、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应结合局部环境,科学规范化,严格要求,明确行政责任追究的标准,加强行政监督。
2、行政应诉工作应有效宣传,抑制行政机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法律素质教育,普及行政法律责任知识,引导公民尊重法律,服从法律,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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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等五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10.28•【字号】赣司复审字〔2019〕2号•【施行日期】201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等五项制度的通知赣司复审字〔2019〕2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司法局:《江西省司法厅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江西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江西省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规则》《江西省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规定》《江西省行政复议人员办案守则》等五项制度已经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司法厅2019年10月28日江西省司法厅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复议申请人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办理适用本规则。
厅行政复议审理处和行政复议受理与应诉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坚持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二章复议申请与受理第四条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当面递交、邮寄,也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其他机关转送等方式提出。
申请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受理业务处应当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提供方便。
第五条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包含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等内容);(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定(试行)-司法部令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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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定(试行)正文:----------------------------------------------------------------------------------------------------------------------------------------------------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定(试行)(1990年7月30日司法部令第九号)第一条为维护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定进行复议或者应诉。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申请领取律师工作执照,司法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二)对司法行政机关取消律师资格,吊销律师工作执照不服的;(三)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司法行政机关拒绝批准或者不予答复的;(四)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授权作出的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的决定不服的;(六)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刑满留场就业或者劳动教养期满留场就业的决定不服的;(七)认为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公证书的决定妨碍其合法权益实现的;(八)认为公证机关拒绝或者终止办证,撤销、不予撤销或者变更公证书,妨碍其合法权益实现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下列事项不适用行政复议:(一)劳动改造机关执行刑罚的行为;(二)劳动教养机关执行劳动教养决定的行为;(三)司法助理员具体办理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的行为。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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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是指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行政机关对复议申请作出答辩及应诉的相关制度安排。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法律的正确适用,促进行政复议工作的公正、公平、高效进行。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应诉主体的确定:确定行政复议应诉的主体,一般由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进行应诉。
同时,也可以有特定的法务部门或律师团队负责应诉工作。
2.应诉材料的准备:行政机关应根据复议请求的具体内容,准备相关的应诉材料,包括答辩书、证据材料等。
应诉材料应当充分体现行政机关的立场和支持理由,为行政机关辩护提供依据。
3.应诉程序的安排: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往往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
行政机关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及时提交答辩书和证据材料,并参加相应的听证或庭审程序。
同时,应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和审理工作。
4.应诉权利的保障:行政机关在应诉工作中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如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提出反驳、提请调查核实事实、申请调取有关材料等。
行政复议机关应保障行政机关的应诉权利,不得违法排除或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利。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加强行政复议的程序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并提高行政机关对复议申请的处理效率和质量。
同时,也有利于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行使合法权益、维护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2)一、概述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其行政行为,经过法定程序,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法院予以复审的一种法律途径。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面对行政复议案件时,进行应诉工作的一套制度。
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意义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法制秩序,保证行政复议程序的公正、公平,促进行政复议制度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1. 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一种司法程序,行政机关在面对复议请求时,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益、权力机关等方面的权益。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司法部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司办通[2004]第151号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司法部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司办通[2004]第151号](https://img.taocdn.com/s3/m/3bae070e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85.png)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司法部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司法部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2004年11月7日司办通[2004]第151号)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建设法治政府、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
总体上看,部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日益增强,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今年以来,我部已在两起行政诉讼案中败诉,产生了不良影响。
究其原因,既有少数工作人员不负责任、执法工作质量不高的问题,也有依法履责观念淡薄、依法行政意识不强的问题,最根本的是执政为民思想没有落实到位,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
要充分认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新形势对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出的更高、更严格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改进、规范和加强部机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赔偿、行政复议应诉等行政执法工作,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司法行政系统作出表率,保障和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为此,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入学习法律、法规和规章,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学习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关于行政执法的要求和各项规定,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
在这方面,部机关特别是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业务司局做的还很不够。
各有关司(局)、直属单位近期要安排专门时间,组织全体干部,全面、认真地开展行政法律知识的学习活动。
行政执法工作领域较多、任务较重的司(局),如法制司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国家司法考试司、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等,还要结合本职工作,对直接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进行重点培训,切实理解和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各项行政法律制度。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c64c2397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04.png)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1.10•【字号】苏司通[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苏司通〔2011〕4号)各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为了更有效地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作用,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审查制度开展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可以充分保障行政复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就案件事实、证据、依据等问题所享有的陈述权、质证权和申辩权,从而增加行政复议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各单位应按照《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的规定,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审查制度。
对事实认定有重大争议、案情疑难复杂、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理解和适用存在重大争议以及可能影响申请人重大权益等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应组织听证审查,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还应当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听证审查。
二、明确赔偿案件的复议受理机关1995年司法部颁布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部令40号),其中“复议”一章第十九条规定“对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分别由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所属的省一级或地区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关于此条中对复议受理机关的理解和执行,多年来在实践中做法不一。
现予明确:今后对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属省管的监狱、劳教所作出决定的,分别由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江苏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受理复议,由市管的劳教所作出决定的,由主管市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复议。
三、切实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行政诉讼是行政机关接受司法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妥善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实施司法监督的法定途径。
海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办法-
![海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ed4ff03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a7.png)
海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办法正文:----------------------------------------------------------------------------------------------------------------------------------------------------海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行政应诉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制度,规范行政应诉办理程序,加强对行政应诉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行政应诉能力。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信息通报制度。
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定期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六条经行政复议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应当共同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被诉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承担行政复议决定的举证责任。
第七条经行政复议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出庭应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协助应诉。
第八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或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行政应诉的统筹、组织、协调、指导、统计和共同应诉工作,组织培训行政应诉人员。
南京市司法局关于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司法局关于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2c65f64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72d9ef2.png)
南京市司法局关于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6.04.21•【字号】宁司[2006]47号•【施行日期】200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司法局关于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宁司[2006]47号)各区县司法局、大连山劳教所:近年来,我市系统的行政执法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在全省系统处于领先水平。
但随着司法行政执法职能的不断增强,执法范围的不断扩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至2006年3月,全市系统共发生行政处罚、复议、应诉案件70余件,(其中2003年至2006年3月应诉案件26件,行政复议案件8件),涉及司法行政律师管理、公证管理、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等领域,案件数量占全省系统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另外还有公证申诉、法律援助复核等处理程序类似于行政复议的行政复核案件数十件,其中由市局直接办理和经市局指导办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无一败诉,全市系统平均胜诉率高于全省系统,案件办理质量在本系统名列前茅。
但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我们发现在行政执法和案件处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导致近年行政诉讼败诉率有所上升,主要问题是:一、涉及司法行政执法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程序不够严谨。
主要表现为违法材料的收集、谈话笔录的制作不规范,行政机关各部门之间的衔接不够。
如谈话笔录制作不符合规定,甚至由一人制作谈话笔录;委托执法的没有履行委托手续等。
2、定性不够准确。
主要表现为对行政违法事实叙述庞杂而不切题,事实的叙述与认定的情节不相符合等。
3、适用法律不够准确规范。
主要表现在引用法律条文不具体或不适当,导致行政相对人不能确切的知道违法的原因和被处罚的理由。
4、执法力度不够。
表现在少数行政执法人员一方面抱怨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手段少,执法依据软;一方面对一些有法定依据的管理权限不能有效运用,怕得罪人,执法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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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司法部【发布文号】司法部令第65号【发布日期】2001-06-22【生效日期】2001-06-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2001年6月12日司法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1年6月22日司法部令第6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保障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应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司法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组织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八)培训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组织交流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经验;(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一)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颁发资格证、执业证、许可证手续,司法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二)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审批、审核、公告、登记的有关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不予上报申办材料、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注册执业证,司法行政机关未出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注册执业证期满六个月仍不予注册的;(五)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参加资格考试,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六)认为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七)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变更或者维持公证机构关于公证书的决定不服的;(八)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留场就业决定或根据授权作出的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的决定不服的;(九)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决定不服的;(十)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除外),可以一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一)执行刑罚的行为;(二)执行劳动教养决定的行为;(三)司法助理员对民间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四)资格考试成绩评判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
第三章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管辖第八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对监狱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对司法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司法部管辖。
申请人对司法部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第九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诉。
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诉;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应诉。
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统一受理、专人承办、集体研究、领导负责的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自行回避;申请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但应说明理由。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机构人员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字。
第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规定受理范围的,应予受理;(二)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不符合行政复议的法定受理条件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机关发送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后,应将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在10日内提交行政复议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任何部门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转交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内容如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齐申请内容。
行政复议受理时间从收到申请人补齐申请书内容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对于申请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讼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依照以下程序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一)登记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时间及申请人的情况;(二)不予受理的,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5日内填写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审批表,拟制不予受理决定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向申请人发出;(三)应当受理的,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填写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申请人认为司法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反映,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审查后可以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受理,其中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司法行政法律、法规、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或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行为确有正当理由,申请人仍然不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第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书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四)对行政复议申请的答复意见和本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的请求。
第十九条被申请人不按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被申请人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同意并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可以撤回。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申请审查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区别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机关文件送达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填写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拟制复议决定意见,在征求业务部门意见后,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一经公布、委托方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行政复议机关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没收非法财物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物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如有以下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一)因不可抗力延误相关文书抵达的;(二)有重大疑难情况的;(三)需要与其他机关相协调的;(四)需要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进行审查的;(五)其他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需要延长复议期限的。
第六章行政应诉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接到人民法院转送的行政起诉状副本5日内,应组织协调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制订行政应诉方案,确定出庭应诉人员。
司法行政机关业务部门应当指派本单位专人负责案件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提出初步答辩意见,协助法制工作机构的应诉工作。
第二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在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送达后,应组织协调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是否上诉的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决定上诉的,提出上诉状,在法定期限内向二审人民法院提交。
第二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协调有关业务部门,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是否申诉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