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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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农贸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农贸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一、市场管理条例1.市场管理条例适用于农贸市场内所有经营者和顾客,任何人不得违反市场管理条例。

2.市场经营者应按照市场管理部门的要求,合理布局摊位,保持市场秩序。

3.市场内禁止乱扔垃圾,经营者应保持自己的区域清洁。

4.市场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经营,确保食品安全。

5.市场内烟草、酒精等进口税商品严禁乱卖,违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6.市场管理部门有权对市场内的经营者进行检查和监管,确保市场秩序良好。

二、经营规定1.市场内所有经营者必须持有效证件方可开设摊位,违者将被关闭。

2.市场内经营者不得销售过期食品或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

3.市场内经营者应保持价格公开透明,不得擅自涨价或虚假宣传。

4.市场内经营者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如通道、消防通道等。

5.市场内经营者应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工作,如有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立即报告。

6.市场内经营者不得在市场内从事赌博等违法活动,一经发现将受到严厉处罚。

三、顾客规定1.顾客应文明购物,不得乱扔垃圾,不得随地吐痰。

2.顾客应理性消费,不得进行恶意砍价或冒充买家偷窃。

3.顾客应保护市场设施设备,如有损坏,将依法承担责任。

4.顾客应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检查工作,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5.顾客应自觉遵守市场规章制度,不得擅自进入未经授权的区域。

6.顾客不得在市场内大声喧哗,违者将被要求离开市场。

四、补充规定1.市场内对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进出市场应有监护人陪同。

2.市场内各类聚会活动需提前向市场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后方可举办。

3.市场内请勿乱停车,停车区域有专门规划,违者将被处罚。

4.市场内请勿乱涂乱画,如有发现将被要求清理。

5.市场内不得收购或销售非法物品,如有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以上为农贸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市场管理部门将严格执行,确保市场秩序良好,经营者和顾客间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市场的利益。

希望大家能遵守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市场环境。

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贸市场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集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流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各地的集贸市场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三条集贸市场指的是以固定场所为基础,以商业、服务、娱乐等功能为主,集贸、交易、销售、服务、仓储等于一体的市场。

第四条集贸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促进市场竞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集贸市场管理应当推行依法管理、责任明晰、规范有序、安全可靠、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第六条从事集贸市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营业执照,并具备从事集贸市场经营所必需的经营条件。

第七条从事集贸市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管理人员;(三)具有从事经营业务所必需的资金和经济实力;(四)具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条件;(五)其他依法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从事集贸市场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执照》和其他相关证照。

第三章市场的经营管理第九条集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经营;(二)安全行业标准和规范;(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四)开展公益性服务;(五)交易管理公正公平。

第十条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健全的市场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明确市场的经营计划、经营计划实施和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等制度。

第十一条集贸市场应当设置完善的经营区域,根据经营需求和市场特点进行合理规划和划分,并公示在市场内外。

第十二条集贸市场应当设置完善的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充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第十三条集贸市场应当制定并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市场内外安全和稳定的经营环境,避免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三篇简版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三篇简版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三篇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三篇第一篇:农贸市场基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

城市农贸市场是指城市区域内专门经营农副产品、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市场。

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第三条:农贸市场准入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经营者提供市场参与的机会,加强对市场经营者的事前审批管理。

第四条:农贸市场的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1. 经营者具备相应的农产品经营资质;2. 经营者具备稳定的供应渠道和保证品质的农产品来源;3. 经营者具备相应的市场经营能力。

第三章:市场规划和布局第五条:农贸市场的规划和布局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农产品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合理确定市场的地理位置、面积和区域布局。

第六条:农贸市场的规划和布局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 便于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进出和活动;2. 根据市场特点合理安排摊位和设施布局;3. 充分考虑市场经营的便利性和环境美观性。

第四章:市场经营管理第七条: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市场监管和服务,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第八条: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市场的清洁、卫生和环境管理;2. 摊位的规范设置和管理;3. 农产品的质量检验和溯源管理;4. 市场秩序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篇:农贸市场经营者行为规范第一章:经营者的基本要求第一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保证经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诈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要求:1. 具备相关的农产品经营资质;2. 具备稳定的农产品供应渠道;3. 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服务意识。

第二章:经营行为规范第三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1.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2. 不得采取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3. 保证商品的质量和安全,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4.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农贸市场整治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农贸市场整治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农贸市场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9•【字号】徐政办发[2005]166号•【施行日期】2005.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农贸市场整治工作的通知(徐政办发〔2005〕1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规范我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加快推进农贸市场建设和提档升级步伐,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农贸市场进行集中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市区农贸市场整治工作,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方便广大市民生活、满足卫生健康需求的“民心工程”。

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整治工作。

二、明确工作任务(一)整治范围:鼓楼、云龙、泉山、九里等辖区内所有农贸市场及农贸市场周边的马路市场。

其中以主城区和城郊结合部为重点,全面做好农贸市场整治工作。

(二)整治时间:2005年12月20日至2006年2月中旬。

(三)整治目标:1按照“市级抓样板、区级抓示范、面上抓规范”的要求,全市建设一个样板市场,鼓楼、云龙、泉山三区各建设一个示范市场,九里区建设一个规范市场(样板市场、示范市场、规范市场的基本标准见附件一)。

2市区各农贸市场500米半径范围内经营农副产品的马路市场及摊点群进行取缔分流,原业户一律就近迁移,退路入室(具体名单见附件二)。

三、落实工作措施(一)明确工作职责。

农贸市场整治工作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区为主、部门配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区和有关部门的职责。

各区政府是辖区内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本辖区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经贸委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制农贸市场整治工作方案,加强调度检查、督促协调,组织考核评比等。

农贸市场的管理制度(3篇)

农贸市场的管理制度(3篇)

农贸市场的管理制度农贸市场是农产品流通的重要载体和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城市居民采购农产品的主要场所之一。

因此,农贸市场的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市场秩序管理和安全监管等方面进行讨论,以探究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一、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包括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以及市场经营主体组成的市场管理委员会等。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审核、市场秩序的维护和整顿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流通进行监管,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验、农业生产的指导等;市场管理委员会由市场经营主体组成,负责协调市场经营主体的利益关系,提供市场服务和管理决策等。

农贸市场的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市场监管人员、农业技术人员和市场服务人员等。

市场监管人员负责对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包括对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市场秩序进行维护和整顿等;农业技术人员负责提供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流通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验和监测,农业生产技术的推广等;市场服务人员负责提供市场服务,包括场地的租赁和维护、市场信息的发布和交流等。

二、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是农贸市场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市场竞争力和优化市场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准入是指对想要经营农贸市场的经营主体进行审核和准入的程序,包括对经营者的管理能力和经验的评估、对经营场所和设施的检验和评估等。

市场准入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的准入和市场设施的准入两个方面。

市场主体的准入主要是对经营者的资质和信誉进行审核和评估,以保障市场的经营主体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经验;市场设施的准入主要是对市场的场地、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市场经营环境的安全、卫生和整洁。

市场退出是指对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或者违法违规的经营主体进行清理和退出的程序。

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文章作者:点击:27252011-9—12 14:48:41字体【大中小】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建设,发展城乡集市贸易,促进商品流通,维护商品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易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建设、监督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集市贸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集市贸易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文明、规范。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物价、技术监督、税务、公安、卫生、计划、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文章作者:点击:17902011—9—12 14:57:37字体【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的下列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二)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三)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其他集贸市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集贸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二章农贸市场消防组织第五条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机构;多家合办的应当成立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机构,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第六条集贸市场的负责人为该市场的防火负责人。

徐州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试行)

徐州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试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2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徐州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试行)为提高农贸市场建设水平,加快传统农贸市场向现代流通业态转型,提升城市形象,促进长效管理,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满足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根据商务部《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徐州市主城区农贸市场布局规划》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总体要求(一)农贸市场规模:按照农贸市场的建筑面积(纯农贸市场部分)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类:大型农贸市场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服务人口2—4万人,重点在城市新开发区域布点建设;中型农贸市场建筑面积为3000—6000平方米,服务人口1—2万人,重点在城市建成区的一般区域布点建设;小型农贸市场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服务人口0.5—1万人,适宜在老城核心区用地紧张的区域补充布点建设。

中、小型农贸市场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

为规范经营秩序,农贸市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与农贸市场经营类同的农副产品经销网点。

(二)农贸市场主体建筑要求:农贸市场应为永久性固定建筑的室内经营场所,农贸市场建设应达到舒适、安全、卫生和环保等要求,其建筑、给排水、供电、供气、消防、人防、道路、绿化、停车场等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在层数、高度、造型、色彩以及与其他用地、建筑的关系上,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农贸市场宜独立设置或与公共服务建筑连体设置,不应与住宅建筑连体设置,其他办公及配套服务设施的规模不宜大于总建筑面积的50%。

新建农贸市场本体建筑外围不得对外开设店面。

严禁占用城市道路或其它用地新建农贸市场。

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办法

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办法

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贸市场市指市区范围内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以经营蔬菜、水产品、粮油、肉禽蛋、果品等农副产品为主,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有固定设施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是依法设立,利用自有、租用或者其他形式取得固定场所,通过提供场地、相关设施、物业服务以及其他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

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人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

各区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城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督查督办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下去内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经营以及占道经营的查处;市规划、国土、建设、农业、食品药品监督、价格、质监、房管、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场经营管理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和改造的农贸市场应由各区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城区管委会采取公开招投标的形式选择农贸市场专业经营管理公司。

非政府投资建设和改造的其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具备相应的农贸市场管理资质和经验。

第七条农贸市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与农贸市场经营类同的农副产品经销网点。

新建农贸市场本体建筑外围不得对外开始店面。

第八条农贸市场管理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需配备市场秩序、环境保护、卫生管理、车辆停放、食品安全、商品检测、台账资料、信息宣传、设施设备、建筑安全、消防安全、计量管理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九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安全保卫、商品检验、市场承诺、投诉公示以及进销货台账、农产品来源溯源、商品质量索证索票、不合格商品退市销毁等相关基础管理制度,并建立顾客投诉处理、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计量器具校秤记录、不可使用肉回收等台账。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4篇_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建设、监督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集市贸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集市贸易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文明、规范。

第二章农贸市场建设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集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按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外商投资建设集贸市场。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将集贸市场建设纳入城市和乡镇建设总体规划,按照繁荣经济、方便群众生活、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八条开办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城市和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市场建设的要求;(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开办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需设立交易所(行)的,应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条兴建农贸市场不得占用城乡道路,妨碍交通。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开办者的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市场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责任到人;(二)逐步实现市场功能齐全、设施配套;(四)建立保证公平交易的有效制度,设立公平秤等计量复检器具;(五)遵守和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第十二条集贸市场的场地、设施和其他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集贸市场场地和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征地、拆迁手续,并按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章农贸市场交易第十三条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进入集贸市场从事商品交易活动。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保障市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根据《农产品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活动,包括市场的注册登记、市场秩序的维护、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定义1. 农贸市场:是指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要经营形式,以满足消费者日常生活需求为主要功能的市场。

2. 农产品:是指农业生产的产品,包括粮食、种子、蔬菜、水果、畜禽肉类、水产品等。

3. 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开展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 市场监管部门:是指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场的登记注册1. 经营农贸市场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办理市场的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件。

2. 市场的登记注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二章市场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市场的选址1. 市场的选址应满足以下条件:交通便利,方便市民购物;环境卫生良好,无噪音、污染等影响市场经营的因素;便于供应商进出,方便农产品的快速流通。

第六条市场的设施设备1. 市场应具备以下基本设施设备:经营摊位或店铺,面积适中,摆放整齐,通风良好;市场内设有卫生间、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提供良好的交通和物流配套设施,方便进出市场的运输工具。

第七条市场的秩序管理1. 市场管理者应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管理,保持市场的良好秩序。

2. 禁止经营者在市场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禁止买卖假冒伪劣产品。

3. 禁止经营者在市场内擅自改变摊位或店铺的性质、面积等。

第三章经营者的管理第八条经营者的资质1. 经营农贸市场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以下资质:具备从事农产品经营的相关经验和知识;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商业道德;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经营者的责任1. 经营者应依法经营,保证所售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关于《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关于《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关于《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0.07.26
•【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
正文
关于《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0年7月 26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已经徐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征求了省政府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并与徐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了沟通,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已经作了相应修改。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7月5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张,城市农贸市场在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服务上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为了规范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徐州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该条例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农贸市场的管理机制,规定了农贸市场规划建设、设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5.1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于2010年4月30日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将提交2010年6月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二次审议。

为了更好的修改完善条例草案,现将条例草案文本及说明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行为,根据《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建设、设立、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与设施,用于集中进行农副产品交易的市场。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督查督办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商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市容与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以及占道经营的查处。

市规划、国土、建设、农业、食品安全监督、价格、质监、房管、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贸市场作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其投资、建设应当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其他经济成份为补充。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设立专项资金,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建立健全农贸市场管理的长效机制。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建立农贸市场考核评估制度。

第二章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第八条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市民的原则,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

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20•【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2022)(2019年8月30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12月31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第三章农贸市场的设立与终止第四章农贸市场的经营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理机构,根据规定做好农贸市场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设立,有固定场所与设施,主要用于农副产品现货交易的集市型场所。

本条例所称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通过提供场地、相关设施、物业服务以及其他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的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的组织领导,促进农贸市场的发展。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督促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落实经营管理职责。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条例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条例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条例7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条例模板篇1时近隆冬,天干物燥,安全防火进入高度警戒防控阶段,市场坚持每天对所有大厅内商户抽烟现象和不安全用电行为进行全面的检查,望各位商户予以配合和支持,同时要求诸位商户严格遵守市场安全管理制度和签订的《防火安全责任书》,在此重申以下管理事项:1、市场禁烟,如发现商户个人摊位有烟头,处以个人100元人民币罚款。

2、发现在禁烟区或摊位中吸烟者,处以200元罚款;不主动缴纳罚款者,罚款单交财务部扣除质保金500元,情节严重者逐出市场,不赔偿任何损失。

3、如发现顾客在摊位内吸烟或送货员和顾客交谈吸烟不制止者摊主、送货员各罚200元。

4、严禁使用麻花线、脱皮电线、插盘上接插板、一根线上三个接头以上等不安全用电现象,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并处罚款200元。

5、不准私拉乱接用电线路和使用和违规电热器具(热得快、电暖器、破插盘、电热扇、取暧器等),发现者没收违规用品,罚款300元。

6、市场各出入口、通道、配电箱、消防设施前禁止码放商品、物品,违者罚款100元;擅自损坏市场消防标识者,除照价赔偿外,罚款500元。

7、超过本通电线路负荷用电者,导致后果自负,不再重新接电,另行罚款100元。

8、造成火灾险情者,处以2000元的罚款,另外赔偿损失。

9、严禁在市场内经营和存放易燃、易爆、油桶、有毒、有辐射或其他危险性的货物,发现者除没收外并处2000元罚款。

10、自觉约束家人、小孩、老人在市场内的安全及其他行为,特别是交通安全与防火行为,履行好监护人职责,造成事故者,责任自负,另行罚款300元。

11、市场禁止明火作业、电气焊作业前要及时向市场保卫部门申请,批准后现场有专人防护、现场配备灭火器材、水或沙子;四级风以上时在室外不准明火作业。

12、时值冬季,请各位商户及生活区租房朋友们注意防煤气中毒,使用合格的炉具取暖;市场商户严禁经营不合格的煤炉,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并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

农贸市场的管理条例

农贸市场的管理条例

农贸市场的管理条例2022-02-17 农贸⾃由市场⼜称农贸市场,或⾃由市场,是指在城乡设⽴的可以进⾏⾃由买卖农副产品的市场。

那么,相关的管理条例有哪些呢?下⾯⼤家就随⼩编⼀起了解⼀下吧! 农贸市场的管理条例篇1 第⼀章总则 第⼀条为进⼀步推进本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常监督管理⼯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责任、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为,保证⾷⽤农副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有若⼲经营者进场进⾏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商⾏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设⽴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商户。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本办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属地管理。

各镇街⼈民政府履⾏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明创建、⾷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疾病防控等⼯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

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整治、关闭、取缔和拆迁。

经贸、国⼟、建设、消防、农业、⼯商、卫⽣、⾷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作。

第五条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城市总体规划。

各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关于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案并组织落实。

第⼆章市场开办者 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员; (三)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二)经营活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对销售的农副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四)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短斤缺两;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副产品准入制度,履行农副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一)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设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查验供货者的有关许可证件和产品合格证明;
(二)经营鲜猪肉等肉品必须从依法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并在摊档明显位置悬挂肉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严禁售卖私屠滥宰和来路不明的肉类和制品;
第十六条 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履行对农贸市场内猪肉瘦肉精检测、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检测等职责。
第十七条
渔业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测计划,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水产品的药物残留进行检测。
第九
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应按规定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农贸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专兼职人员应当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并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并有记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二十六条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相关监督抽查结果,并根据各自职责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有哪些法律内容呢?我们不妨一起来看看吧!以下是小编为您搜集整理提供到的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阅读参考学习!农贸市场管理条例为了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规范市场管理,确保本市场有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1、经营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2、经营者对摊位(门面房)进行调换或转租,必须到市场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未经许可擅自转租者,转租无效,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50-2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门面房)。

3、市场内摆放商品应整齐有序,摊位、门市房外摆放货物不得超出划定区域,不得占用公共通道,不得超越明示线及影响其他业户经营。

违者由市场所暂存其货物,并收取违约金10-100元和10元/天的货物保管费。

4、市场内不准乱搭乱建,违者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20-1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门面房),剩余租金不退。

5、市场内不准下棋、打扑克、赌博以及从事与市场经营无关的活动,违者除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外,情节严重者给予停业整改1-7天。

6、破坏市场设施及财物并造成损失的,除按原价赔偿外,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100-200元,并视情节给予停业整改。

7、租赁期间,如遇市场规划、修建、调整等,市场所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承租方自愿无条件服从,市场所将剩余期间的`租金退给承租方,承租方不再作其他要求和补偿。

8、经营者应自觉保持市场卫生整洁。

经营业户摊位前卫生实行门前三包,发现门前、摊位前脏、乱、差,除当即责令其清除外,并有权收取违约金5-20元。

9、业户经营产生的垃圾必须装袋,交易结束时将垃圾投放于指定地点或自行带走,违者除责令消除外,每次收取违约金5-20元。

10、业户严禁向排污管道倾倒垃圾、污水等,以防排水管道堵塞,违者每发现一次收取违约金10-20元。

城东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入市经营人员应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市场所和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有拒卖过期、有害、有毒等不合格食品的义务。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条例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条例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条例(总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农贸市场日常管理条例为保障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确保市场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条例第一部分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经营。

二、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健康证到市场管理部门领取经营服务证。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必须佩戴经营服务证,以便于消费者的监督。

三、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用语文明、诚实经营。

四、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贸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

本市场的作息时间根据季节随时变动。

五、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

第二部分商品质量管理规范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食品类商品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三、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

并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经营户必须接受市场管理部门对其商品进行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五、经营户应当经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立即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

六、经营户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经营。

七、经营户必须保证计量设备完好、准确,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严禁短斤缺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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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2010年6月25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 2010年7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贾汪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与设施,专门用于农副产品交易的市场。

本条例所称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租用或者其他形式取得固定场所,通过提供场地、相关设施、物业服务以及其他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的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督查督办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市容与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以及占道经营的查处。

市规划、国土、建设、农业、食品药品监督、价格、质监、房管、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贸市场具有公益性质。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设立专项资金,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建立健全农贸市场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七条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市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建立农贸市场考核评估制度,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农贸市场的考核评估,应当包括市场建设、经营管理、安全卫生状况、周边经营环境、农民出售自产农副产品区域设置等内容。

第二章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
第八条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市规划、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照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市民的原则,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方案。

第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现有农贸市场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应当按照建设标准进行改造。

政府应当安排专项配套资金予以扶持。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书面通知市商务部门,并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工商、市规划、国土、建设、城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在土地出让招标文件中载明,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一)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其产权归政府的,应当载明土地用途、面积、权属等内容;
(二)农贸市场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
(三)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的土地用途。

擅自将农贸市场分割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的,国土、房管、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颁发证照。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需要改变用途的,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市规划、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举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外不得设置农副产品摊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农贸市场外设置摊点收取费用,或者以罚代管。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已形成的占道农贸市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在实施合理的替代方案后予以取缔。

第三章农贸市场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六条设立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建设标准的场所、设施;
(二)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设立农贸市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向市商务部门备案。

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方可出租市场摊位、店铺。

第十八条政府提供场所的农贸市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

第十九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得擅自歇业或者终止经营。

确需歇业或者终止经营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市商务部门和场内经营者。

政府提供场所的农贸市场终止经营的,由政府收回经营权,并另行确定新的市场经营管理者。

其他农贸市场终止经营,且没有新的市场经营管理者的,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市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论证。

该区域确需设立农贸市场的,政府可以采取协议收购或者置换产权等方式,重新选择市场经营管理者。

第二十条农贸市场转让、转租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到市商务部门备案。

第四章农贸市场的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约定经营内容、场内秩序、收费标准、农副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环境卫生责任等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

第二十二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市场内治安、消防、环境卫生、农副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消费纠纷投诉受理、市场信用监管等日常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遵循农副产品准入制度,严格落实农副产品安全责任;
(三)设置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督促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事项相适应的合格计量器具;
(四)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职责;
(五)保证市场内消防、安全、给排水、环境卫生、计量、用电等设施、设备完好;
(六)发现市场内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农贸市场的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办理相关证照,亮照经营;
(二)明码标价经营;
(三)遵守农副产品准入制度,履行农副产品安全责任;
(四)按照规定建立农副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持进货的原始发票、凭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五)消费者要求提供购物凭证的,应当予以提供;
(六)使用与经营事项相适应经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
(七)不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农副产品;
(八)遵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农贸市场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欺行霸市、价格欺诈、强买强卖、短斤缺两;
(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市场内划出不少于市场营业面积百分之五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

农民在农贸市场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消费者在农贸市场购买农副产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向场内经营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要求赔偿。

第二十七条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农业、质监、城管等相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开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等相关信息,并为公众查阅提供方便;
(二)建立巡查、定期检验、投诉调查等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管,定期将监管情况在市场内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擅自改变农贸市场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部门责令限期恢复。

逾期不恢复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违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占道经营以及其他违反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由城管部门依照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在农贸市场外设置摊点收取费用,或者以罚代管的,由价格或者财政部门依照价格、财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未办理农贸市场登记注册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照工商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法颁发相关证照或者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在农贸市场外违法设置摊点收取费用,或者以罚代管的;(四)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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