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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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29•【文号】安监总政法〔2017〕131号•【施行日期】2017.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资委,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中央企业:为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在深化国企国资改革进程中,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放松,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中央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

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各中央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始终把职工群众的安全健康放在首位。

要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带头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要把安全生产与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从根本上提高安全发展水平。

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出资人职责定位,根据安全生产风险的差异,对中央企业实施分类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要求,准确把握出资人安全生产职责定位,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协同配合综合监管、行业监管等部门,形成工作合力。

黑龙江地区国资委监视管理组织事项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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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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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必须作为、出资企业必须上报的具体事项,每一事项列一条;“监管事项内容”是对每项监管事项的具体化;“实施依据”是实施该项监管事项权力的法律法规依据,按照级次递减顺序填列;“监管方式”包括审批、审核、事前备案、事后备案、报告等。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3号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3号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中央企业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一)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四条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是指中央企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的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应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履行以下监管职责:(一)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二)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建立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三)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各项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措施,及时有效应对企业各类突发事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1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1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1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3(0)15
【摘要】《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总页数】5页(P36-40)
【关键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中央企业;审议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035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 [J], 肖亚庆;刘昆;刘士余
2.国家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 [J], 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J], 无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J], 肖亚庆;刘昆;刘士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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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1号)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1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1号《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O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中央企业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一)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四条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是指中央企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的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应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履行以下监管职责:(一)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表

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表

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表要素1:思想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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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表要素2:组织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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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表要素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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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表要素4: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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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表要素5:预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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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5:预案管理(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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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表要素6:监测与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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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表要素7:教育培训与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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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7:教育培训与演练(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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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表要素8:值班值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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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表要素9: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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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表要素10:装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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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表要素11:救援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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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11:救援队伍建设(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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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表要素12:应急处置与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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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12:应急处置与救援(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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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表要素13:应急准备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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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工作表要素14: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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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令第31号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令第31号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1号国资委主任王勇2月28日签署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1号,《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中央企业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一)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四条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是指中央企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的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应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履行以下监管职责:(一)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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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监管事项类别”是省国资委依法依规履行的出资人职能,按照大类分项;“监管事项名称”是国资委出资人职能大类项下,在监管权限内必须作为、出资企业必须上报的具体事项,每一事项列一条;“监管事项内容”是对每项监管事项的具体化;“实施依据”是实施该项监管事项权力的法律法规依据,按照级次递减顺序填列;“监管方式”包括审批、审核、事前备案、事后备案、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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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清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清单

龙岩厦蓉高速公路扩建工程A6合同段建设工程安全、环保与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清单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龙岩厦蓉高速公路扩建工程A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目录第一部分法律、法规、规章本部分包含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福建省法规、部门(交通部、住建部、安监总局、质检总局、公安部、环保部等)规章、福建政府规章,所列时间为最新版本实施时间。

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主席令第51号,2006年6月29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年10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2011年7月1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014年12月1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2009年5月1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15年1月1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2013年7月1日)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03年9月1日)二、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年1月1日)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 2014年7月29日)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5月1日)7、《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2001年4月21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18日)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2011年12月1日)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3号,1998年11月29日)三、部门规章(一)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1、《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16年第9号,2016年3月7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2011年3月1日)3、《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5号,2015年1月1日)(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门规章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2004年7月5日)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2008年6月1日)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1日)(三)安监总局部门规章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6号,2008年2月1日)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改),2015年7月1日)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改),2015年7月1日)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改),2015年7月1日)5、《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2015年2月28日)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09年5月1日)7、《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2015年4月2日)8、《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2009年7月1日)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2015年4月2日)1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2015年4月2日)1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2012年6月1日)1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6月26日<修订>)13、《有限空间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2014年9月29日)14、《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2014年12月10日)1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06月01日)1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2012年6月1日)17、《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2012年6月1日)18、《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1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2011年12月1日)20、《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2007年9月25日)(四)其他部门规章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 2009年5月1日)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107号,2012年7月17日修订)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2012年11月1日)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2011年7月1日)5、《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2009年7月3日)6、《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2007年6月1日)7、《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5号,2002年5月1日)8、《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2008年9月1日)9、《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4号,2011年1月1日)10、《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1号,2013年2月28日)(五)福建省地方法规、规章1、《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闽常[2008]12号,2008年12月1日)2、《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06号,2009年8月1日)五、规范性文件(一)国务院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2004-1-9)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10-7-19)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二)交通部规范性文件(三)住建部规范性文件3、《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2005-9-1)5、《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2007-11-5)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2008-6-1)7、《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2008-6-1)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2008-5-13)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10、《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2009-10-26)1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2010-5-4)14、《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2011-7-22)15、《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58号,2011-10-8)6、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1、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3、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6、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5、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 号);6、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质[2007]257 号);7、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 号);8、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 号);9、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121 号);10、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2]189 号);11、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04]148 号);12、关于颁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30 号);13、关于做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及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07]225号);14、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15、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 号);16、《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17、关于印发《绿色施工导则》的通知(建质[2007]223 号);18、《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质[2004]75 号);19、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 号);20、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建质〔2003〕82 号)。

国资委发布施行《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发布施行《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各地区、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 照全 国组委会的统一部署 ( 2 叭3 年全国 “ 安全生产月”活动指南 另行印发) ,提早 谋划、切实做好 动 员部 署工作 ,开 展各具特 色的宣传教 育活动 ,并依 照 Ⅸ 全国 “ 安 全生产 月”活动考核 实施办法 ( 试行 ) 》( 安组 委  ̄ 2 0 1 2 }2号) ,加 大考核力度 ,保障 “ 安 全生产月”活动健康深入开展 。 ( 一) 开展好煤矿安全“ 双七条” 专题活动 。 各地 区要按 照“ 刚执行 、 全覆盖 、真落实 、见实效”的要 求 ,采取 多种 形式和手 段,进一步 深入宣传贯彻 Ⅸ 煤矿矿长保护矿 工生命安 全七条规定》 ( 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 5 8号 ) 和煤矿安全生产 “ 七大攻坚举措”( 统称“ 双七条” ) 。
强应 急意识 , 掌握处置要点 , 提高科学施救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能 力。 由各主办单位领 导和有关部 门负责同志以 及新 闻机构负责人组 要 将演练活 动与加 强从业人 员的安全知 识教育和应急救 援培训相结 成全 国 “ 安全生 产月”活动组织委 员会 ( 以下简称全 国组委会 ) ,负 合,增强从业 人员的安全 防范意识 ,提高 从业人 员防 灾、逃灾 、避 责 宏观指导 、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 灾和 自救 、互救能 力。 ( 六 )组织开 展好第 1 5次 “ 安全 生产万里行 ”活 动。全国组委
实工作。
落实煤矿安 全 “ 双 七条”等情况为主线 , 以煤矿、 非煤矿 山、 道路交通 、
各地 区、各有关部门和单 位成 立 “ 安全生产 月”活动组织机构, 具体组织开 展相关活动 。
四 、活 动 要 求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石油石化 等行业领域为 重点的 “ 安全生产 新疆行 ”活动。请有关地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的央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旨在保护央企的安全和稳定,并协助央企及时地应对突发事件,改善应急处置机制,防止和减轻危机,为企业和股东实现最大利益。

一、本办法应用于全国的央企,其他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央企建立完善的应急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包括如下:(一)应急管理机构:央企应当成立专门的应急管理机构,负责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加强应急管理;(二)应急领导小组:央企应当建立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应对具体突发事件的对策和措施;(三)应急响应机制:央企应当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对可能发生的事件建立预案,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并开展有效的应急培训演练。

三、央企应当结合自身情况开展应急备案在应急事件中,央企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备案工作,完善应急处置跟踪机制,控制事件的发展并及时发现问题,做好应急报告和应急评估工作。

四、央企应建立应急预警机制央企应当建立应急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央企的紧急情况,制定应对紧急事件的调查和应急措施,以最大程度减少事件的危害和影响损失。

五、央企应当建立应急影响评估机制央企应当建立应急影响评估体系,对应急影响进行全方位严格的评估,以确保央企应急处置的科学性、可行性,有效地防止和减轻危机的发生和发展。

六、央企应当建立应急演练机制央企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和验证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等,以提高央企应急处置能力,并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调整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案,确保应急处置措施能够及时、有效、恰当地执行。

央企应急管理规定范文

央企应急管理规定范文

央企应急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央企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央企生产经营安全,提高应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的央企,包括但不限于中央直属企业和中央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公司。

第三条央企应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健全央企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第四条央企应急管理工作应当与公司治理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领导班子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应急意识和应急能力培养,推动央企应急管理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五条央企应急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原则,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促进全员参与、全员动员、全员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六条央企应急管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手段和信息系统建设,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提升应急管理水平,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应急信息的快速准确传递和共享。

第二章应急管理体系第七条央企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明确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架构、职责划分和工作流程,确保应急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

第八条央企应当设立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央企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管理人员,具备应急处置经验和专业知识。

第九条央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与各部门、各子公司建立紧密的联系和沟通机制,形成应急管理工作的合力。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各级部门和各子公司进行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全员的应急响应能力。

第十条央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起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应急预案、信息共享平台、危险源数据库等,实现应急信息的及时录入、传输和查询。

第三章应急预案第十一条央企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业务特点,编制各级应急预案和各类灾害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央企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灾害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的明确。

央企应急管理规定(三篇)

央企应急管理规定(三篇)

央企应急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组织机构:央企应设立应急管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等。

2. 应急管理制度:央企应建立应急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在应急情况下的责任和权限,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3. 预案编制:央企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明确各种应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和行动计划。

4. 应急演练:央企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并做好演练记录和总结。

5. 应急能力建设:央企应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包括设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装备等,提高应对应急情况的能力。

6. 信息报告和发布:央企应建立健全应急信息报告和发布机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众通报应急情况。

7. 安全监管和审核:央企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监管和审核,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8. 应急培训和教育:央企应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应急工作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以上是央企应急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央企的性质和规模而有所差异。

央企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相应的应急管理制度和措施。

央企应急管理规定(二)是指中央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应对紧急情况(自然灾害、事故等)时需要遵守的管理规定。

央企应急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央企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部门和人员,规定应急工作的组织、措施、方法和时限,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监控和评估。

2. 应急组织体系建设:央企应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系统和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应急组织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应急指挥中心,确保应急工作的高效协调和指挥。

3. 应急人员培训和演练:央企应定期组织应急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能力和应对能力,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各类紧急情况。

4. 应急物资和设备储备:央企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应急物资和设备的储备,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确保应急处置的顺利进行。

央企应急管理规定范本(2篇)

央企应急管理规定范本(2篇)

央企应急管理规定范本一、概述1. 目的:为确保央企在突发事件和灾害中能够妥善应对,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企业的稳定运营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制定本应急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央企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总部、分支机构、子公司等。

3. 基本原则:本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应坚持的原则如下:a) 国家优先:遵循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b) 预防为主:注重防范,提前预判并采取措施避免突发事件发生;c) 主动处置: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迅速、主动、果断地采取措施进行处置;d) 综合施策:通过协调各方力量,综合施策,形成合力;e) 依法管理:遵循法律法规规范,依法履行应急管理职责;f) 管理持续改进:不断总结经验,改进机制,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二、组织架构1. 央企应急管理委员会:设立央企应急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委员,具体职责如下:a) 确定央企应急管理政策和目标;b) 制定和完善应急管理制度;c) 组织应急演练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d) 对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应急指挥和决策;e) 组织应急资源调度和用户服务保障;f) 维护央企应急管理的安全和稳定。

2. 应急管理部门:每个央企设立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应急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a) 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b) 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c) 监测和预警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d) 协调应急资源的调度和使用;e) 进行应急事件调查和事后评估;f) 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

三、预防与准备1. 预警与监测:建立健全预警和监测机制,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并提供相关信息和建议。

2. 风险评估与管控:对潜在的突发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

3. 预案编制与修订:根据央企的具体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并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确保其及时有效。

央企应急管理规定范本

央企应急管理规定范本

央企应急管理规定范本一、概述1. 目的:为确保央企在突发事件和灾害中能够妥善应对,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企业的稳定运营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制定本应急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央企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总部、分支机构、子公司等。

3. 基本原则:本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应坚持的原则如下:a) 国家优先:遵循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b) 预防为主:注重防范,提前预判并采取措施避免突发事件发生;c) 主动处置: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迅速、主动、果断地采取措施进行处置;d) 综合施策:通过协调各方力量,综合施策,形成合力;e) 依法管理:遵循法律法规规范,依法履行应急管理职责;f) 管理持续改进:不断总结经验,改进机制,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二、组织架构1. 央企应急管理委员会:设立央企应急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委员,具体职责如下:a) 确定央企应急管理政策和目标;b) 制定和完善应急管理制度;c) 组织应急演练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d) 对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应急指挥和决策;e) 组织应急资源调度和用户服务保障;f) 维护央企应急管理的安全和稳定。

2. 应急管理部门:每个央企设立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应急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a) 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b) 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c) 监测和预警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d) 协调应急资源的调度和使用;e) 进行应急事件调查和事后评估;f) 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

三、预防与准备1. 预警与监测:建立健全预警和监测机制,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并提供相关信息和建议。

2. 风险评估与管控:对潜在的突发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

3. 预案编制与修订:根据央企的具体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并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确保其及时有效。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1号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1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1号《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O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中央企业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一)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四条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是指中央企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的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应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履行以下监管职责:(一)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保障企
业运营安全稳定,经国务院批准,制定了《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和应
急预案,进行应急演练和评估,加强应急资源储备和供应保障,加强
应急信息管理和应急风险分析,维护企业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的完整性
和安全性等。

在应对突发事件时,企业应急管理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
织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和公众通报信息,
并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妥善处置各类危急事件,保护企业与社会
的安全和稳定。

此外,企业应急管理部门还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技能培训,提高应急管理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和素质,加强与有关单位和部门的
联合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和效能。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7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00八年八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中央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中央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x]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中央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区、市)、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二)督促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者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四)参与企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五)督促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中央企业依据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见附件1):第一类: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的企业;第二类:主业从事冶金、机械、电子、电力、建材、医药、纺织、仓储、旅游、通信的企业;第三类: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

国有企业应急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应急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企)应急管理工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有企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国有企业公司应急管理工作(事故)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是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各级单位主要领导是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应急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三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自下而上逐级编制应急预案,明确预警、接警、报告、指挥、处置、救援、响应、恢复等各环节的应急程序。

第四条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第五条各单位应坚持“单位负责、区域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落实”的原则,自觉接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对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处置突发事件时要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国企所属各单位.第二章组织及职责第七条各单位应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分级设立应急办公室,各级生产运行、工程技术、设备物资、办公室、人事培训、安全、消防、交通、医疗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应急管理的组织、协调、预案管理以及信息报告等日常工作。

应急办公室主任由各级主管生产的领导兼任。

第八条各级业务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其应急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各级工程技术、生产调度等生产运行部门组成应急指挥和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以及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应急物资调动等工作。

(二)各级人事和培训部门负责应急办公室、应急指挥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培训管理工作,明确相关单位、部门及有关岗位人员的职责。

(三)各级财务部门落实应急设施、演练和救援所需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计划。

(四)计划、物资及后勤保障部门负责应急系统所需的设施、设备、器材的资源配置工作,保证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五)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应急专家库,组织应急预案审核以及应急预案建档、备案管理工作,对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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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1号《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O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中央企业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一)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四条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是指中央企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的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应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履行以下监管职责:(一)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二)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建立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三)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各项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措施,及时有效应对企业各类突发事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四)参与国家有关部门或适当组织对中央企业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

(五)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参与社会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

(六)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中央企业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失职渎职责任进行追究。

第二章工作责任和组织体系第七条中央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应急管理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责任制,应急管理责任制应覆盖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全面履行以下应急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应急管理组织机构。

(二)编制完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并持续改进。

(三)督促所属企业主动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对接,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四)加强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应急平台建设。

(五)做好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善后工作,做好突发事件的舆情监测、信息披露、新闻危机处置。

(六)积极参与社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九条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负总责。

中央企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统筹协调和管理企业相应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对其独资、控股及参股企业的应急管理认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应急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应急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备案、培训、演练情况;应急管理投入、专(兼)职救援队伍和应急平台建设情况;及时报告、处置突发事件等情况。

(二)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中央企业应急管理体系,严格应急管理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三)对参股等其他类子企业,中央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各股权方的应急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明确本企业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和各类突发事件分管部门的职责。

(一)应急管理机构和人员。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成立应急领导机构,设置或明确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和专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分管部门,配置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应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

(二)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机构。

中央企业要成立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研究决策应急管理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对办法。

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并明确一位企业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领导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三)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

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企业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企业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分管部门开展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在跨界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负责综合协调企业内部资源、对外联络沟通等工作。

(四)应急管理分管部门。

应急管理分管部门负责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培训和演练,负责专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分管专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三章工作要求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企地衔接”的要求,建立“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开展应急管理常态工作。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积极借鉴国内外应急管理先进理念,采用科学的应急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一)中央企业应当将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使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与企业发展同步实施、同步推进。

(二)中央企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应当包括: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应急管理制度体系、应急培训演练体系、应急队伍建设体系、应急保障体系等。

(三)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应急管理体系的运行管理,及时发现应急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不断完善,确保企业应急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各类突发事件的风险识别、分析和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编制企业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对应、内外衔接”的应急预案体系。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预案管理,建立应急预案的评估、修订和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第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各级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指挥和救援人员的应急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提高全员的应急意识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要组织编制有针对性的培训教材,分层次开展全员应急培训。

第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节约高效的应急预案演练,突出演练的针对性和实战性,认真做好演练的评估工作,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持续改进,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专业救援和职工参与相结合、险时救援和平时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建设以专业队伍为骨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的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第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煤矿和非煤矿山、石油、化工、电力、通讯、民航、水上运输、核工业等企业应当建设符合专业特点、布局配置合理的应急救援基地,积极参加国家级和区域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综合保障能力建设,加强应急装备和物资的储备,满足突发事件处置需求,了解掌握企业所在地周边应急资源情况,并在应急处置中互相支援。

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大应急管理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应急体系建设、应急基地和队伍建设、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应急培训演练等的资金需求。

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工作,建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统筹配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队伍、装备和物资,共享区域应急资源。

加强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其他企业之间的应急救援联动,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联合应急演练,充分发挥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区域一体化联防功能,提高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建设满足应急需要的应急平台,构建完善的突发事件信息网络,实现突发事件信息快速、及时、准确地收集和报送,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信息支撑和辅助手段。

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充分发挥保险在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大力推进意外伤害保险和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对专业和兼职应急队伍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积极推进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紧密跟踪国内外先进应急理论、技术发展,针对企业应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加强与科研机构的联合攻关,积极研发和使用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

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要求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资委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信息要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突发事件统计分析制度,及时、全面、准确地统计各类突发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并纳入企业的统计指标体系。

第二十八条造成人员伤亡或生命受到威胁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中央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应加强协调,服从指挥。

第二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披露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启动新闻宣传应急预案、全面开展舆情监测、拟定媒体应答口径,做好采访接待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媒体、员工披露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的信息。

第三十条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解除应急状态,并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开展或协助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处理,查明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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