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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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联盟章程
联盟指连结,结合,联合。旧时指宣誓缔约,现指阶级的联合,国与国的联合等。
教育联盟章程范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若干意见》、《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职业教育发展规划(2010—2015年)》等文件精神,经xx市人民政府批准,组建xx职业教育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联盟由xx市教育局牵头,依托xx职业技术学院,联合xx市产业园区、行业协会、大中型骨干企业、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按照“统筹发展、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组成。
第三条联盟在xx职业教育联盟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宗旨是:立足xx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深化xx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创新,推动办学资源整合优化,推动校企校地深度合作,推动职教体系科学发展,全面提升xx职业教育内涵发展质量,全面提升xx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第四条联盟为松散型非独立法人组织,合作各方原有的隶属关系、单位性质、管理体制、经费渠道、法人权利等保持不变。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五条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各项协作活动,为xx职业教育创新实践与
特色发展提供指导、交流与合作的平台,推动xx职业教育全面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通过开展调研、政策研究向市政府、省教育厅提供有关建议咨询,促进政府、职业院校、行业企业、产业园区之间的对话与协作。
第七条承担政府有关部门赋予和委托的具体工作项目,承担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的任务。
第八条建立全市范围内开放共享的职业教育发展信息交流沟通平台,通过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有效衔接,确保国家和安徽省关于职业教育发
展方面的政策和措施,能够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得到贯彻实施。
第九条建立全市范围内开放共享的职业教育教学资源共享平台。互聘教师,组建跨校的教师梯队,共建教学团队;互相开放实验室和实训、实习基地;互相开放图书馆;联合举办技能比赛。
第十条建立全市范围内开放共享的职业教育产学结合、校企合作平台。成员学校均可与其他学校的合作企业进行产学结合,校企合作,共享顶岗
实习岗位,共同进行顶岗实习的管理。建立开放共享的职业院校毕业生就
业服务平台,拓展共建共享就业渠道。
第十一条建立全市范围内开放共享的职业教育专业和课程建设体系
平台。通过共建专业、教师互访、业务交流等机制创新,共同培育并开放
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探索实施中高职衔接的有效途径和模式,推进中高
职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建立全市范围内开放共享的职业教育科研创新合作平台。通
过开放科研资源,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跨学校的科研创新团队,联合申报、承接纵向、横向科研与社会服务项目,联合开展科技攻关及产学研活动。
第十三条建立全市范围内开放共享的职业教育社会服务平台。通过推动职业培训规范化建设,通过推动职业院校社会服务渠道拓展,通过推动职业教育社会服务项目开发,通过推动政府购买职业教育服务,不断加强联盟服务社会的功能开发与功能建设,努力提升xx职业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参与度和贡献率。
第十四条建立全市范围内开放共享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平台。通过提升联盟的品牌效应,加强与省内外职业教育的交流与合作,推进国际间职业教育的交流与合作,提升xx职业教育发展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三章联盟成员
第十五条联盟成员单位自愿加入,进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六条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联盟举办的各种会议、政策研讨、信息交流、国内外合作及有关活动的权利;
(二)对联盟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监督本联盟工作;
(三)借助和利用联盟相关信息平台获取信息或开展相关工作;
(四)根据需要,相互签定具体合作协议的权利;
第十七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认真履行成员单位间签订的各种协议;
(二)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任务,支持并参加联盟的各项活动,主动策
划开展围绕联盟宗旨的各类创新工作;
(三)向联盟提出建议,为联盟开展各项活动提供方便。
(四)树立联盟良好形象,团结协作,自觉维护联盟的声誉与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对不遵守联盟章程,连续三年不履行成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出联盟。
第四章组织架构
第十九条联盟实行单位会员制,采取建设指导委员会领导下的产教融合协作模式运行。联盟设立若干专业群产教融合协作委员会,作为会员单位之间对接协作的基础性平台。会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加入一个或多个协作委员会。
第二十条联盟建设指导委员会由市政府批准成立,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联盟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市教育局和xx职业技术学院作为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农委、商务局、旅游局、xx开发区管委会、xx高新区管委会等市直部门和单位作为委员会委员单位。
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任指导委员会委员,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作为工作联系人。
第二十一条联盟建设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联盟各项日常工作事务,由xx职业技术学院、市教育局共同承担。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由xx职业技术学院推荐人选;设副秘书长两人,分别由市教育局和xx职业技术学院推荐人选。相关人选须报经联盟建设指导委员会核准。
第二十二条结合xx产业集群发展和职业院校专业建设的实际,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