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太湖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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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调管〔2021〕314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调管〔2021〕314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调管〔2021〕314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已经水利部2021年第15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1年10月20日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加强统一调度管理,规范调度行为,促进空间均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流域(含湖泊,下同)及重大调水工程开展水资源调度,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调度,是指通过合理运用各类水工程,在时间和空间上对地表水资源进行调节、控制和分配的活动。

第三条水资源调度应当遵循节水优先、保护生态、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原则。

开展水资源调度,应当优先满足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水力发电、航运等需要。

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国水资源调度工作。

水利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监督跨省江河流域、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调度工作。

加强流域综合管理与治理 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加强流域综合管理与治理 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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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太湖流域洪水与水量调度方案(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的报告

关于《太湖流域洪水与水量调度方案(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的报告

杭防汛…2011‟6号签发人:徐银法关于《太湖流域洪水与水量调度方案(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的报告浙江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我部在收到太湖防总编制的《太湖流域洪水与水量调度方案(征求意见稿)》后,立即会同余杭、临安等地防汛指挥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开展防汛实地调研和专题研讨。

我们认为:太湖防总的调度方案在汛期抬高太湖运行水位,对我市东苕溪流域和运河流域防洪形势带来不利影响,降低了原有防洪工程抵御洪水能力,增加了杭州城市和余杭区防洪安全隐患。

现将主要意见报告如下:一、我市境内东苕溪流域面积1420平方公里,集雨面积大,洪水总量大,现有防洪工程调蓄能力有限,洪水出路主要通过东苕溪干流向太湖行洪。

近年来,由于东苕溪干流下游水位顶托,现有行洪能力不足,经常出现小流量高水位。

例如:2007年“罗莎”台风初期太湖水位3.6m(吴淞基面,下同),加之台风壅水,太湖小梅口水位涌高至4.47m,超过原危急水位0.27m,造成东苕溪干流长时间处于高水位,加重了行洪压力。

2009年“莫拉克”台风初期太湖水位3.86m,超过警戒水位0.36m,东苕溪干流行洪不畅,瓶窑集镇受淹、北塘一度十分危急。

如果下游太湖起调水位抬高,东苕溪流域防洪压力将大大增加,不利于洪水下泄,造成区域涝水滞量增加、河道水位趋高。

初步估算,遇20年一遇洪水,河道行洪能力下降15-20%,杭州有1500-2000万方洪水滞留。

二、东苕溪干流沿线堤防现状:一是保护杭州城市的西险大塘,二是保护余杭区瓶窑、径山等重要集镇的北塘。

保护区内人口众多,经济总量大。

西险大塘经过一轮治太除险加固,现状为百年一遇二级堤防,塘身基础为千年老塘,地质条件复杂,处理难度大,遇超标准洪水,容易出险。

东苕溪北塘及沿线圩区堤防防洪标准10-20年一遇,局部防洪标准不足10年一遇。

东苕溪流域内防洪工程原设计防洪标准是基于原太湖常水位,如果抬高太湖流域防洪水位,流域内青山水库等大中型水库,西险大塘、东苕溪北塘、运河圩区等堤防工程防洪标准将大大降低,达不到规范要求的设防标准,需重新进行达标加固。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国务院604号令)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国务院604号令)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4号《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九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太湖流域,包括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称两省一市)长江以南,钱塘江以北,天目山、茅山流域分水岭以东的区域。

第三条太湖流域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兴利除害、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太湖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家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太湖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太湖流域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太湖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监督管理职责。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太湖流域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旱、水域和岸线保护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严格限制高耗水和高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饮用水安全第七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障饮用水供应和水质安全。

第八条禁止在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已经设置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淮河水量分配方案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淮河水量分配方案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淮河水量分配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06.13•【文号】发改农经〔2017〕1131号•【施行日期】2017.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淮河水量分配方案的批复发改农经〔2017〕1131号江苏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北省人民政府,淮河水利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商江苏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北省人民政府制订了《淮河水量分配方案》。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淮河水量分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方案》实施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全面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与高效利用,加快推进节水型建设,为流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可靠水资源保障。

三、江苏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将《方案》实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按照《方案》确定的水量份额,合理配置水资源,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强化水资源保护,确保淮河主要控制断面下泄水量。

四、淮河水利委员会要组织制定淮河水量调度方案、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加强淮河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加快省际断面监测设施建设,实施省际断面出境水量管理;强化《方案》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附件:淮河水量分配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17年6月13日。

太湖流域水量分配方案

太湖流域水量分配方案

附件太湖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太湖流域行政区划涉及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为典型的平原河网地区,流域总面积3.69万平方公里,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量160亿立方米。

为合理配置流域水资源,保障流域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维持良好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制订本方案。

一、分配原则(一)公平公正,合理高效。

(二)节水优先,总量控制。

(三)保护生态,持续利用。

(四)合理引江,统筹配置。

(五)尊重现状,科学调控。

二、分配意见(一)河道外水量分配意见2020水平年,太湖流域河道外地表水多年平均分配水量分别为:江苏省95.58亿立方米,浙江省53.49亿立方米,上海市64.19亿立方米,安徽省0.34亿立方米。

2030水平年,太湖流域河道外地表水多年平均分配水量分别为:江苏省98.03亿立方米,浙江省53.86亿立方米,上海市65.95亿立方米,安徽省0.33亿立方米。

太湖流域不同来水条件下河道外2020水平年、2030水平年地表水水量分配方案见表1。

太湖流域2020水平年、2030水平年重要河湖河道外水量分配方案见表2。

注:表中河道外分配水量不包括从长江、钱塘江干流直接取水量。

注:相关省(直辖市)新建水厂等项目取水量指标由流域管理机构商相关省(直辖市)按取水许可审批程序核定。

(二)重要河湖河道内水量分配意见多年平均来水条件下,流域水资源调度期间重要河湖河道内水量分配方案见表3。

注:1.工况条件:2020水平年完成望虞河西岸控制(不含张家港枢纽)、新孟河延伸拓浚、新沟河延伸拓浚、太嘉河、杭嘉湖地区环湖河道整治等工程;2030水平年完成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确定的工程。

2.望虞河拓宽工程和新孟河延伸拓浚工程实施后,太湖向阳澄淀泖、杭嘉湖等区域供水的地区代表站不同时段调度控制水位可适当调整。

3.流域重要河湖河道内分配水量可依据流域有关调度方案及规划工程实施情况等调整。

三、调度管理意见(一)河道内需水控制指标1.太湖最低旬平均水位2030年规划目标为2.80米(镇江吴淞基面,下同)。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水利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水利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水利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2.06.06•【文号】发改农经[2012]1618号•【施行日期】2012.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水利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发改农经[2012]16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编制的《水利发展规划(2011-2015年)》已经国务院批准(国函[2012]26号),现予印发。

请按照国务院批复要求和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以及发展重点,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水利发展规划(2011-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附件水利发展规划(2011-2015年)(二〇一二年六月)前言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水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基础支撑、重要保障,兴水利、除水害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

“十一五”时期,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水利投入持续增加,重点工程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水利基础设施体系不断完善,水利管理不断加强,完成了五年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历次五年计划、规划中水利投资规模最大、规划目标实现最好、人民群众直接受益最多的时期,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也为今后的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是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新形势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对水提出了新的要求,发展和水资源的矛盾更加突出,水对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国家安全的影响更加突出,成为制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水利部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审查权限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审查权限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审查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1999.02.10•【文号】•【施行日期】1999.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审查权限的通知(1999年2月10日)上海、江苏、浙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计委(计经委)、水利厅(局),太湖流域管理局:为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太湖流域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水政[1992]7号),经研究,在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须经各级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后,方可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其审批权限划分如下:一、下列建设项目须由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审查并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一)在太湖流域管理局管理及其与有关省共同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河道内各部门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1.太浦河太浦闸管理范围内的河道;2.望虞河望亭立交枢纽管理范围内的河道;3.望虞河常熟枢纽管理范围内的河道。

(二)在下列河段及湖泊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1.太浦河;2.望虞河;3.太湖湖滩地。

(三)在下列省际边界或跨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1.吴淞江:苏、沪两省(直辖市)边界上下各10公里;2.京杭运河:平望—嘉兴段;3.澜溪塘:苏、浙两省边界上下各10公里;4.(由页)塘:苏、浙两省边界上下各10公里;5.红旗塘:浙、沪两省(直辖市)边界上下各10公里。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推动建立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推动建立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推动建立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22.01.17•【文号】发改振兴〔2022〕101号•【施行日期】2022.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推动建立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22〕101号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太湖地区是我国经济最为发达,最有活力的地区之一。

守护好太湖水,既是满足当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根本要求,也是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的重要举措。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经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为加快改善太湖流域水环境,构建太湖流域生态治理一体化格局,现就推动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统领,以改善流域水环境和保障供水安全为重点,创新体制机制,着力加强太湖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合作,着力带动社会主体积极融入绿色发展,共同推动构建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为实现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奠定坚实的生态基础。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把保护和修复太湖流域水环境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上,夯实绿色发展基础,努力形成流域生态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宜居环境。

——权责统一、共建共享。

系统化实施太湖流域水环境治理工程,进一步理顺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打破行政区域分割的藩篱,解决条块分割、多头治水的难题,加快形成区域联动、分工协作、成果共享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共保联治格局。

太湖流域洪水与水量调度方案的制定和认识

太湖流域洪水与水量调度方案的制定和认识
引 水 限 制 水 位 做 出 了规 定 , 首 次 提 出了 I 类 水 的入 并 I I 湖水 质 控 制指 标 , 如表 3 表 4 示 。 、 所
表 3 太 湖 流域 引江 济太 调 度 方案 太湖 控 制水 位

人 们 对 “ 域 水 利 工 程调 度 不仅 要 确 保 流 域 防 洪 安 全 , 流 同时 还要 保 障流 域供 水 安 全和 水 生 态安 全 ” 已形 成 了共 识 。 湖 流 域 通 过 引 江 济 太 调 度 实 践 , 效 抗 御 了 太 有 2 0 ~2 0 持 续 干 旱 和 2 1 前 期 流 域 严 重 干 旱 , 0 3 0 5年 0 1年 化 解 了 20 0 7年 无 锡 供 水 危 机 , 域 水 利 工程 调 控 目标 流 从 单一 防 汛 , 统筹 防 洪 、 水 等 综 合 目标 转 变 , 利 向 供 水
汐 顶 托 , 流 流速 缓慢 。 湖 流域 年 平均 降 雨 1171. 水 太 7 J Tn, I 主 要 集 中在 每 年 的 4~1 , 雨 和 台风 暴 雨 是太 湖 流 0月 梅
域 洪 水 的 主 要 成 因 , 雨 期 降 水 总 量 大 、 时 长 、 围 梅 历 范
广 , 形 成 长历 时 的 流 域 性 洪 水 , 15 易 如 9 4年 、 9 1 和 19 年 19 年 洪 水都 给 流域 带 来严 重 损 失 。 ~1 为 台风 雨 , 99 8 O月 降水 强度 大 、 时 短 、 围和 总 量 不大 , 易 造 成严 重 的 历 范 但 地 区 性洪 涝 灾 害 。 近年 来 , 随着 经济 社 会 的快 速 发 展 , 流 域 水 质 型 缺水 和 水环 境 恶 化 问题 已 十分 严 重 ,0 8 %河 网 水 体 受 到 不 同程 度 污 染 , 湖 水 体 水 质 以 Ⅳ 类 水 为 主 , 太 7 %以上 为 富营 养化 。 0 3 流域 大 旱 、 0 7 无 锡供 水 0 20 年 20年

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复函

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复函

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复函水利部:您们好!首先感谢您们对水利部的关心与支持。

经研究,我司拟以国家《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基础,形成《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一、方案总体要求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水资源计划管理制度,保障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动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我部组织编制了《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以流域为单元,结合流域管理机构设置和各流域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流域内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河流历史演变等因素开展水量分配工作。

根据流域特点和现状情况,将流域划分为若干个单元名称见附件),每个单元分别对每个流域进行水量总量分配,并对各单元边界条件进行控制与考核,在此基础上,提出最终河流分配比例并进行公示,同时与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十二五”时期)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为规范国家和地方各级河流水量分配管理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按照国家《水源地保护条例》规定,为确保水源地保护工作顺利开展,《方案》提出了科学合理的水量分配方法。

通过统一领导、分步实施的方式形成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即以流域为单元组织制定国家或地方水资源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元构建各地区水量分配方案并进行公示;以流域为单元对水量指标及区域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等。

二、划分原则在认真研判国内外河流现状和水量分配变化趋势、流域综合规划与开发利用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水量分配后河流所处水文阶段、防洪影响等因素,确定河流水量分配方案。

根据不同的区域范围,对流域内部所有河流和流域开发利用较好的地区都采用水量分配方案;对河流间水量分配不充分的地区,采用经济调度模式进行分配;对各流域开发和利用程度不高又有重大开发任务和重大水利工程项目的河流,在保证合理防洪安全前提下,实行水量分配和调度相结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印发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印发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印发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2013年修编)的
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水资源
【发文字号】发改地区[2013]2684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3.12.30
【实施日期】2013.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2013年修编)的通知
(发改地区[2013]2684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
《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2013年修编)》(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修编》)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方案修编》实施体现了建设美丽中国和构建生态文明社会的总体要求,对促进太湖流域可持续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意义重大。

深入推进太湖流域水环境综
合治理,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统筹规划,标本。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流域(含太湖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整改提升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流域(含太湖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整改提升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流域(含太湖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整改提升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05.19•【文号】办资管〔2020〕112号•【施行日期】2020.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流域(含太湖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整改提升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办资管〔2020〕112号为做好长江流域、太湖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整改提升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长江流域(含太湖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整改提升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各单位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联系。

联系人:王华联系电话:010-******** 63204620(传真)电子邮箱:***********.cn长江流域(含太湖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整改提升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长江流域(含太湖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整改提升工作的通知》(办资管〔2020〕1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长江流域、太湖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整改提升工作作出部署。

为做好整改提升有关工作,现就列入已建、在建取水工程(设施)整改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问题整改需把握的原则(一)问题导向,分类处置。

根据问题类型、属性分类制定整改措施。

坚持实事求是,对能立即解决的,立行立改;需要分阶段整改的,限时整改;历史遗留问题暂时无法全面完成整改的,要加大协调处置力度,加快整改落实工作。

(二)依法整改,严格把关。

严格依法进行问题认定和整改,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标准,做到问题认定准确、责任主体明确、整改措施可行。

对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依法处罚,做到于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三)客观公正,妥善处理。

对已建成、项目审批手续完备但未取得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取水工程(设施),要做好与现行管理制度的有效衔接,妥善处理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900号(资源环境类324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900号(资源环境类324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900号(资源环境类324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7•【文号】•【施行日期】2021.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900号(资源环境类324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太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提案收悉。

经商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组织保障2008年,国务院批复实施《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建立了由我委牵头、有关部门和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以下简称“两省一市”)参加的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推进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和重大问题。

目前,我委正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编制《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2021-2035年)》,谋划新时期推进太湖治理思路目标任务,巩固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成果。

对于委员提出的加强组织保障等建议,我们将结合新一轮总体方案编制工作予以统筹考虑,充分发挥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推动部门、地方和社会形成上下联动、合力治太的工作机制。

二、关于深化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专家论证2016年,我委与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对流域上下游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的基本原则和推动方式等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2018年,财政部等4部委出台《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支持长江经济带相关省份建立省际省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同时,为进一步加快改善太湖流域水环境,构建太湖流域生态治理一体化格局,我委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推动建立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121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121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121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25•【文号】•【施行日期】2021.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121号建议的答复安徽代表团提出的关于支持巢湖湿地生态治理的建议,全国人大交由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草局和我委分别办理,现就涉及我委职能的事项答复如下。

2019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中发﹝2019﹞21号),明确“以巢湖、洪泽湖、高邮湖、淀山湖、华阳湖等湖泊为重点,完善湖泊综合管控体系,加强湖泊上游源头水源涵养保护和水土保持,强化水资源保护与水生态修复”“加强环巢湖地区、崇明岛生态建设”。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委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投资安排等方面对巢湖湿地生态治理予以支持。

一是经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同意,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2020年工作安排》(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第7号),明确提出加快环巢湖湿地、洪泽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等在建项目建设。

二是经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规划“十四五”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2021〕第13号)明确将“环巢湖生态建设”“巢湖流域生态保护与水环境综合治理”“骆岗生态公园”等列为重大项目。

下一步,我们将编制出台长三角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长江经济带湿地保护和修复实施方案,对符合条件的巢湖湿地生态治理重大项目统筹研究纳入,并对纳入有关实施方案的重大项目,加大协调调度力度,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感谢安徽代表团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

国务院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1]91号

国务院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1]91号

国务院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正文:---------------------------------------------------------------------------------------------------------------------------------------------------- 国务院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1〕91号)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人民政府,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环保总局、林业局、旅游局,国家开发银行:环保总局《关于申请批准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请示》(环发〔2001〕1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要确保2005年底前,太湖水质有所好转,梅梁湖、五里湖水质明显改善,湖体高锰酸盐指数控制到5.0-7.5mg/L,总磷控制到0.1-0.2mg/L,主要出入湖河流及主要交界断面高锰酸盐指数应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总磷指标分别提高一类达到地表水Ⅳ类或Ⅴ类水质标准,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00年现状基础上削减10%-25%。

二、《计划》是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太湖流域的经济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计划》的要求。

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简称三省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计划》,抓紧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计划,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列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并分年度逐项落实,认真组织实施。

三、太湖水污染防治主要责任在三省市各级人民政府。

三省市人民政府要将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措施纳入省、市、县长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

要适应防治水污染的需要,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有效控制入湖污染物总量,实施截污、减排、清淤、引水、节流等有效措施。

太湖流域重要河湖河道内年度水量分配拟定初步探索

太湖流域重要河湖河道内年度水量分配拟定初步探索

太湖流域重要河湖河道内年度水量分配拟定初步探索曹菊萍;李昊洋;彭焱梅;张亚洲【摘要】太湖流域平原河网地区水文情势复杂,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高,本地水资源不足,需从长江引水和上下游重复利用弥补.2018年5月,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联合批复《太湖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明确太湖流域各省(直辖市)要按方案确定的水量份额,合理配置水资源,流域机构要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以太湖流域水量分配方案为依据,采用太湖流域水量水质数学模型,模拟2019年工况条件下不同频率典型年重要河湖的进出水量,结合近年流域重要河湖实际进出水量情况、2019年的预测降雨等,提出河道内水量分配的拟定方法及2019年重要河湖河道内的分配水量,为落实年度水量分配方案提供基础支撑.【期刊名称】《中国水利》【年(卷),期】2019(000)005【总页数】4页(P13-15,21)【关键词】水量分配;重要河湖;数学模型;拟定;太湖流域【作者】曹菊萍;李昊洋;彭焱梅;张亚洲【作者单位】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水利发展研究中心,200434,上海;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水利发展研究中心,200434,上海;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水利发展研究中心,200434,上海;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水利发展研究中心,200434,上海【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V213一、概况太湖流域行政区划涉及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为典型的平原河网地区,水文情势复杂,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高,本地水资源不足,需从长江引水和上下游重复利用弥补。

随着流域经济社会的发展,流域人口增长、区域一体化加速发展、城乡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水利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为保障流域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水利部统一部署和要求,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积极组织编制了《太湖流域水量分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2018年5月《方案》获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联合批复,明确太湖流域各省(直辖市)要按方案确定的水量份额,合理配置水资源,流域机构要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

国务院关于太湖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太湖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太湖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8(000)009
【摘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
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气象局:水利部《关于审批太湖流域防洪规划的请示》(水规计[2007]45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总页数】1页(P17)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V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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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117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117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11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6•【文号】•【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117号建议的答复安徽代表团提出的关于加快建设新安江—千岛湖生态补偿试验区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指导编制并审定印发试验区建设方案在中央政策的支持引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推动下,安徽、浙江两省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新安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经过各方多年的努力,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取得了良好效果,新安江流域水质明显改善,千岛湖营养状态指数总体呈下降趋势,有效促进了流域上下游的统筹保护和协同发展。

在此基础上,加快建设新安江—千岛湖生态补偿试验区对于巩固制度建设成果、加快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中发〔2019〕21号)明确提出,要完善跨流域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新安江—千岛湖生态补偿试验区。

我委高度重视生态补偿试验区建设工作,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商安徽、浙江两省共同做好《新安江—千岛湖生态补偿试验区建设方案》编制工作,按程序报批。

二、关于落实试验区支持政策新安江补偿机制经过多年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与此同时,正如建议中所指出的,机制建设中还有很多有待完善的方面,产业、人才等多元化的补偿路径还不全面。

通过编制试验区方案,进一步研究落实相关的支持措施是必要的。

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尽可能予以支持。

2021年,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办、国办印发实施《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按照《意见》的有关要求,我委先后召开《意见》贯彻落实视频会议、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示范现场会,研究部署相关重点工作,指导各地深化实践探索,总结交流典型经验做法,扎实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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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太湖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批复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发改农经[2018]679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水利部【发布日期】2018.05.04
【实施日期】2018.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太湖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批复
(发改农经〔2018〕679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商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制订了《太湖流域水量分配方案》。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太湖流域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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