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缴纳

合集下载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4﹞338号
【发文日期】2004-12-21
【实施时间】2004-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我省合并纳税的二级成员企业(名单附后),按应纳税款的6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成员企业,按应纳税款的4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1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1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2.07施行日期2007.02.07文号国税函[2007]164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164号)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上海、安徽、江西、福建、河南、湖南、广东、重庆、陕西省(区、市)国家税务局:现将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企业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40号)规定,从2006年起,对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按调整后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由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纳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办法。

今后如国家对汇总(合并)纳税有新的政策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调整后合并纳税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二月七日附件: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调整后合并纳税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所在地│├────┼───────────────────────┼────────────┤│ 1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本部│北京市宣武区│├────┼───────────────────────┼────────────┤│ 2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华北分公司│北京市西城区│├────┼───────────────────────┼────────────┤│ 3 │中电投山西永济热电有限公司│山西省永济市│├────┼───────────────────────┼────────────┤│ 4 │中电投山西娘子关发电有限公司│山西省大同市│├────┼───────────────────────┼────────────┤│ 5 │中电投山西侯马发电有限公司│山西省侯马市│├────┼───────────────────────┼────────────┤│ 6 │中电投山西巴公发电有限公司│山西省晋城市│├────┼───────────────────────┼────────────┤│ 7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东北分公司│辽宁省沈阳市│├────┼───────────────────────┼────────────┤│ 8 │东北电力开发公司│辽宁省沈阳市│├────┼───────────────────────┼────────────┤│ 9 │内蒙古大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赤峰市│├────┼───────────────────────┼────────────┤│ 10 │辽宁发电厂│辽宁省抚顺市│├────┼───────────────────────┼────────────┤│ 11 │北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北票市│├────┼───────────────────────┼────────────┤│12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西省南昌市│├────┼───────────────────────┼────────────┤│ 13 │贵溪发电厂│江西省贵溪市│├────┼───────────────────────┼────────────┤│ 14 │南昌发电厂│江西省南昌市│├────┼───────────────────────┼────────────┤│ 15 │分宜发电厂│江西省分宜市│├────┼───────────────────────┼────────────┤│ 16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省郑州市│├────┼───────────────────────┼────────────┤│ 17 │蒲山运营中心│河南省南阳市│├────┼───────────────────────┼────────────┤│ 18 │南阳电厂│河南省南阳市│├────┼───────────────────────┼────────────┤│ 19 │新乡火电厂│河南省新乡市│├────┼───────────────────────┼────────────┤│ 20 │开封京华发电有限公司│河南省开封市│├────┼───────────────────────┼────────────┤│ 21 │南阳方达发电运行有限公司│河南省南阳市│├────┼───────────────────────┼────────────┤│ 22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省长沙市│├────┼───────────────────────┼────────────┤│23 │重庆开州发电有限公司│重庆市开县│├────┼───────────────────────┼────────────┤│ 24 │重庆中电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区│├────┼───────────────────────┼────────────┤│ 25 │重庆中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长寿区│├────┼───────────────────────┼────────────┤│ 26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华东分公司│上海市黄浦区│├────┼───────────────────────┼────────────┤│ 27 │福建沙溪口水力发电厂│福建省南平市│├────┼───────────────────────┼────────────┤│28│芜湖发电厂│安徽省芜湖市│├────┼───────────────────────┼────────────┤│ 29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高级培训中心│上海市闵行区│├────┼───────────────────────┼────────────┤│ 30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运行分公司│北京市宣武区│├────┼───────────────────────┼────────────┤│ 31 │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 32 │中电投核电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区│├────┼───────────────────────┼────────────┤│ 33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西北分公司│陕西省西安市│├────┼───────────────────────┼────────────┤│34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南方分公司│广东省广州市│└────┴───────────────────────┴────────────┘——结束——。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等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等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远东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4﹞362号
【发文日期】2004-11-10
【实施时间】2004-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淮安、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标 签】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6﹞146号
【发文日期】2006-04-11
【实施时间】2005-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19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13号)精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从2006年度起在我省的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不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一律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

二、鉴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我省的各个加油站已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独立经济核算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精神,从2006年度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一律由省辖市级以上销售分公司作为成员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并接受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管。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证券公司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证券公司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证券公司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5.19•【字号】苏国税发[1998]252号•【施行日期】1998.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企业所得税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证券公司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1998]252号1998年5月19日)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为加强对证券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其纳税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144号)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现对我省境内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分支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总机构为统一纳税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分支机构为总机构的全资附属机构,办理非法人营业执照。

2、分支机构客户保证金除留存正常备付以外,其余资金全部上划总机构统一管理。

3、分支机构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交易业务,由总机构与证券交易所或省证券交易中心统一清算。

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或未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律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江苏省证券有限公司、南京市证券有限公司,以总机构为统一纳税人。

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应按照苏国税发(1997)200号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对合并纳税的分支机构实施就地监管。

三、实行合并纳税的各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向当地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季度终了后十五后、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各分支机构应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总机构应按规定填报自身经营业务的纳税申报表,并将自身经营业务的纳税申报表和各分支机构的纳税申报表合并为统一的纳税申报表,一并向总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6)-国税函[1996]3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6)-国税函[1996]3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6)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361号1996年6月20日)
四川、辽宁、山西、陕西、新疆、北京、上海、江苏、湖北、湖南、河南、安徽、海南、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重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报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关于申请统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报告》(川国税函发[1996]071号)。

为了进一步支持中国东方电气集团(以下简称东电集团)的发展,经研究决定,东电集团1996、1997年度继续实行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即该集团所属核心层、紧密层企业(名单见附件)仍由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缴入中央金库。

东电集团汇缴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附: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合并缴纳成员企业名单(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这是一个老文件10年4月发的,到现在才看见,读这个文件可以看到一些具体政策的导向,以及总局是如何把握类似问题的。

文件比较长,捡用得着的看:一、增值税(一)关于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征税问题城乡用电同价后,部分地区在目录电价以内,根据城乡全部用电量征收农村电网维护费,虽然征收的对象扩大了,但征收的总量没有扩大,依然保持原有的收入基数,并且征收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作为专款专用,符合财税字[1998]47号文件的政策目标,应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财税字[1998]047号]: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对1998年1月1日前未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不再征收入库。

••{政策路径是:国务院的指示—总局下文(财税字[1998]047号)---再下文,虽然现在的农村电网维护的征收范围与原来的不同了,即征收基础扩大了,原来是只对农村,现在城乡一并,只要符合政策目标,并且专款专用,就不征税。

}(二)关于铁塔、线杆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的规定,铁塔、线杆属“专用设备”类别中的“输电线路”,应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其他企业在分不清楚有的固定资产能不能抵扣时,可以查找《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如果能查到,就可以抵扣,当然还要考虑已明确规定不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比如:小轿车等}铁塔、线杆的编码:284101-04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n8136506/n8136563/n8193451/n8946067/n8951129/n94 34007.files/n9265063.xls(三)关于窃电罚款征收增值税的问题窃电罚款是供电企业依据供电合同,向窃电用户收取的违约金性质的款项,应按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属企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属企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国电集团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6﹞66号
【发文日期】2006-02-27
【实施时间】2006-02-06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南京、镇江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1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征收增
值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4.04.11
•【文号】[94]财税字第013号
•【施行日期】1994.04.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司,增值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4月11日(94)财税字第013号)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大连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的电力从1994年4月1日起至1995年底止暂减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在减税期间,对发电厂增值税定额税率暂定为每千千瓦时3元,对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暂定为2%。

从1996年1月1日起恢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请依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4﹞297号
【发文日期】2004-12-03
【实施时间】2004-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苏州市、盐城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九月七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4﹞405号
【发文日期】2004-12-13
【实施时间】2004-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分公司在我省直属成员企业,按实际应纳税款的4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9.29•【文号】国税函[1997]541号•【施行日期】1997.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1997年9月29日国税函[1997]541号)四川、北京、上海、山西、陕西、新疆、河南、江苏、安徽、湖北、湖南、重庆、广东、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提取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川国税发[1997]10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2,884,780.12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抄送: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序号企业名称金额(元)所在地┌───┬────────────┬──────┬──────────┐│ 1│东方电机厂│915512.94│ 四川省德阳市│├───┼────────────┼──────┼──────────┤│ 2│东方锅炉厂│601401.38│ 四川省自贡市│├───┼────────────┼──────┼──────────┤│ 3│东方汽轮机厂│600895.29│ 四川省德阳市│├───┼────────────┼──────┼──────────┤│ 4│东风电机厂│211842.79│ 四川省乐山市│├───┼────────────┼──────┼──────────┤│ 5│中州汽轮机厂│135425.01│ 河南省灵宝市│├───┼────────────┼──────┼──────────┤│ 6│新疆天山锅炉厂│65476.15│ 新疆乌鲁木齐市│├───┼────────────┼──────┼──────────┤│ 7│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5913.62│ 北京市│││北京公司│││├───┼────────────┼──────┼──────────┤│ 8│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1500│ 上海市│││上海公司│││├───┼────────────┼──────┼──────────┤│ 9│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6000│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司│││├───┼────────────┼──────┼──────────┤│ 10│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2755.67│ 海南省海口市│││海口公司│││├───┼────────────┼──────┼──────────┤│ 11│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1500│ 山西省太原市│││山西公司│││├───┼────────────┼──────┼──────────┤│ 12│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16500│ 广东省广州市│││广东公司│││├───┼────────────┼──────┼──────────┤│ 13│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重庆│6309.8│ 重庆市│││公司│││├───┼────────────┼──────┼──────────┤│ 14│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969.45│ 湖北省武汉市│││中南公司│││├───┼────────────┼──────┼──────────┤│ 15│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郑州│2182.47│ 河南省郑州市│││公司│││├───┼────────────┼──────┼──────────┤│ 16│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1582.49│ 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司│││├───┼────────────┼──────┼──────────┤│ 17│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1620│ 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公司│││├───┼────────────┼──────┼──────────┤│ 18│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长沙│1500│ 湖南省长沙市│││公司│││├───┼────────────┼──────┼──────────┤│ 19│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施公司│1500│ 陕西省西安市│││西安公司│││├───┼────────────┼──────┼──────────┤│ 20│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新疆公│1590│ 新疆乌鲁木齐市│││司│││├───┼────────────┼──────┼──────────┤│ 21│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6050.41│ 四川省成都市│││物资供销公司│││├───┼────────────┼──────┼──────────┤│ 22│四川省电工设备工业公司│4873.35│ 四川省成都市│├───┼────────────┼──────┼──────────┤│ 23│四川省东方电力设备联合公│21516.15│ 四川省成都市│││司│││├───┼────────────┼──────┼──────────┤│ 24│中国东方电气集团财务公司│264723.15│ 四川省成都市│├───┼────────────┼──────┼──────────┤│ 25│成都华夏电气公司│1500│ 四川省成都市│├───┼────────────┼──────┼──────────┤│ 26│四川东方广告装饰公司│450│ 四川省成都市│├───┼────────────┼──────┼──────────┤│ 27│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成都投资│1380│四川省成都市│││开发公司│││├───┼────────────┼──────┼──────────┤│ 28│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电站│1350│ 四川省成都市│││技术服务公司│││├───┼────────────┼──────┼──────────┤│ 29│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600│ 四川省成都市│││自动化工程公司│││├───┼────────────┼──────┼──────────┤│ 30│成都东方经济技术开发有限│ 360│ 四川省成都市│││公司│││├───┼────────────┼──────┼──────────┤││合计│2884780.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5.26•【文号】国税函[2005]510号•【施行日期】2005.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10号)北京、河北、福建、云南、贵州、湖北、四川、黑龙江、浙江、内蒙古、新疆、江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所属的44家全资控股成员企业,从2005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该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西电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西电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西电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6.05.14
•【文号】国税函[1996]241号
•【施行日期】1996.05.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西电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241号)
陕西、甘肃、山西、北京、上海、江苏、山东、安徽、湖北、四川、广东、海南、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西安电力集团(以下简称西电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八五”期末,合并缴税的期限已满。

为进一步支持西电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1996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西电集团资产100%控股的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继续由该集团的核心企业即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在陕西西安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西电集团除上述合并纳税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和投资兴办股份制、联营企业仍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西电集团汇缴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的有关规定实施
监管。

附:西电集团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1996年5月14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证券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1999]32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证券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1999]32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证券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正文: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证券公司所属
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9]328号1999年8月11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现对证券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证券行业的特点,凡从事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业务的非独立核算的各分支机构的所得,可并入总机构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独立核算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非独立核算机构:
(一)分支机构收取的客户保证金除留存小额备付外,其余部分全部上交总机构统一管理。

(二)分支机构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交易业务,由总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统一清算。

三、实行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8号、国税发[1998]172号文件有关条款对其实施就地监管。

——结束——。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长城证券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4﹞328号
【发文日期】2004-12-17
【实施时间】2004-12-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南京、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汇总纳税范围,中信建投证券,预缴税款比例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7﹞199号
【发文日期】2007-05-11
【实施时间】2007-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南京、苏州、泰州、常州、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缴纳企业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缴纳企业所得税,华夏银行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4﹞438号
【发文日期】2005-01-31
【实施时间】2004-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3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510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5.05.26
【实施日期】2005.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510号)
北京、河北、福建、云南、贵州、湖北、四川、黑龙江、浙江、内蒙古、新疆、江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所属的44家全资控股成员企业,从2005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
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该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1040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5.11.03
【实施日期】2005.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40号2005年11月3日)
北京、上海、重庆、湖南、福建、安徽、山西、辽宁、江西、河南省(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
1 / 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3﹞431号
【发文日期】2003-04-24
【实施时间】2003-04-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北京、上海、重庆、河南、广东、湖北、江苏、湖南、新疆、陕西、四川、山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支持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的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度由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在四川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

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