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职业道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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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职业道德准则
(2006年6月14日上网下发学习)
根据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公司章程》及纽约股票交易所《上市公司守则》关于公司治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员工职业道德准则(下称“本准则”)。
本准则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准则》范围以外的本公司人员(下称“公司员工”,包括公司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公司普通员工包括合同制员工和劳务制员工。)公司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并严格遵守本准则。
公司员工在不确定某种行为是否会违反本准则有关规定时,应当及时向其所属部门主管咨询;部门主管不确定某种行为是否会违反本准则有关规定时,应当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咨询。公司员工在了解到任何违反或可能违反本准则有关规定的情况时,应当根据《员工不正当行为处理程序的规定》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纪委、检察室或人力资源部)举报。隐瞒不报将视为违反本准则。
一、处理个人与公司间的利益冲突
1.“利益冲突”指个人利益妨碍或可能会妨碍公司利益的情况。
2.公司员工应尽可能避免利益冲突。
3. 公司员工不得置个人私利于公司利益之上。
4. 公司员工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权利为自身、家人或他人谋取
私利。
二、处理潜在的商业机会
1.公司员工应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不得以任何形式利
用公司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2.除非先将商业机会介绍给公司并被公司拒绝,公司员工不得将利用公
司财产、信息或在公司的地位发现的商业机会以任何方式占为已有或转予他人。
3.公司员工不得利用公司财产、信息或在公司的地位与公司竞争。
三、保密责任
1.秘密信息指如果披露会对公司及其分、子公司有害或对竞争对手有
用或有益的非公开信息。
2.除非法律要求,公司员工在任职期间及其离职后三年内,不得泄露
所获得的涉及公司、分子公司或其它关联公司的秘密信息。
四、公平交易
1.公司员工应努力做到与公司的客户、消费者、服务和产品供应商、
竞争者和公司员工公平交易。
2.公司员工不得通过歪曲、隐瞒、滥用优势信息、不实陈述重大事实
或不公平交易而挤压他人,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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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C:2936.2
五、保护和适当使用公司资产
1. 公司员工应保护公司资产;公司员工应合理、谨慎、勤勉地管理公
司资产,并掌握管理公司资产所需的必备技能。
2. 公司员工应确保所有公司资产仅用于合法商业目的。
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1.公司员工必须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国内、国外的内幕交易
法规)。
2.公司员工不得利用公司或关联公司的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利。
3.公司员工知悉公司重大非公开信息时,不得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证
券。
4.公司员工知悉任何关联公司的非公开或内幕信息时,不得利用该信息
买卖该公司的证券。
七、准则的生效、解释、修订、遵守及声明签署
本准则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生效。本准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准则将通过公司E-office网站下发执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本准则在公司范围内的执行。
人力资源部负责安排与公司员工签署遵守《员工职业道德准则》声明(见附件),上述声明归入员工档案。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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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员工职业道德准则》声明
本人声明并承诺:严格遵守《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职业道德准则》;若违反本准则,愿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声明人(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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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C:2936.2
中国网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规范公司总部及下属公司员工的职业道德行为,按照《萨宾斯法案》和建立内控制度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中国网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爱岗敬业、优质高效
第三条热爱中国网通,关心企业效益,主动献计献策。服从全局利益,维护企业声誉,爱岗敬业,克己奉公。
第四条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工作质量,优化办事程序,讲求办事效率,发扬中国网通优良传统,争创一流服务水平。
第五条勤勉敬业,不因个人的事务、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
第六条杜绝粗心大意、无故拖延、贻误工作的行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
第七条诚实守信是公司与客户、股东和社会等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企业与员工、员工与员工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所有员工都应该遵守。
第八条员工对公司负有诚实守信的义务,恪守商业道德,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存在欺骗或任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九条应公平对待公司的客户、供应商、竞争对手和公司其他员工。
(一)快速响应客户需求,提供优质服务,依法保护客户的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尊重客户的自主选择权,依法依规处理与销售相关的佣金、折扣、授信、补贴和回扣等,禁止通过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和方法与客户建立商业关系。
(二)应公平对待供应商,提供其公平参与招投标的机会,在与供应商进行商业交往时,禁止收受供应商给予的财务或其他利益,尊重供应商公司文化的同时,按照商业礼仪对待供应商及其商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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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其他运营商精诚合作,互利互惠,禁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取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等规定的行为,特别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人为设置障碍,干扰、阻碍通信网间互联互通。
(四)员工之间应互相尊重对方人格尊严、宗教信仰和个人隐私,禁止任何形式的骚扰和造成胁迫性或敌对性工作环境的行为,应发扬团队合作精神,树立全局意识,共同创造、共同进步,建立和谐的工作环境。
第四章遵纪守法、约束业外活动
第十条员工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上市及注册地的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员工从事各种非本职岗位的业外活动,应遵纪守法,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相违背的、可能影响公司及个人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与行为。
第十二条不得参加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
第十三条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所,避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第十四条员工参加有助于社会及单位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时,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公司权威、不影响工作为前提。
第十五条员工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需遵照<<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新闻宣传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新闻发言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除本职工作外,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或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二)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三)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第十七条不得借工作影响力从事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有任何非法收入;
(二)任何形式利用公司财产谋取个人利益;
(三)与公司竞争者建立或保持间接或直接投资、雇佣等关系;
(四)自营、合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构成竞争业务的活动;
(五)以亲属名义从事(一)、(二)、(三)、(四)款规定的投资活动;
(六)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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