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要素阐释与立法完善--基于教义学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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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解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罪名解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概念与构成要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或采取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并规定了两个罪名,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再次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原来的两个罪名,确定了本罪名。

(一)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所谓个人信息权,是指公民个人对其个人信息资料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个人隐私不得侵犯以及由此带来的财产权利、限制他人非法收集、转让和出售的权利。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三是采取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信息。

所谓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职务、学历、民族情况、婚姻状况、专业资格及特长、工作经历、家庭背景及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教育、医疗、经济活动等的记录,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和密码等;所谓窃取,就是指偷取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公民个人信息;所谓其他方法,就是指通过采取类似于偷窃等秘密的不正当的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解读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解读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解读张玉华温春玲为了打击日益严重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

虽然该修正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会遇到执法上的困难。

本文围绕该规定进行解析。

一、个人信息的界定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我们认为,应当从广义上对其进行界定。

所谓“个人信息”,是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与公民个人存在关联并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

其外延十分广泛,几乎有关个人的一切信息、数据或者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一个相对较抽象的概念,但不是所有的可公开或半公开的信息都由刑法来保护,应从立法本义和法益保护的初衷相对确定由刑法保护的对象。

通常需要保护的个人信息可以理解为任何生物的、物理的和其他用于识别个人的信息,具体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学历、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血型、医疗记录、书写的签名、电子签名、网上登录的帐号和密码、信用卡号码、账号、护照号码、驾驶证号码、指纹、DNA亲子鉴定结论等。

刑法保护的应该是那些能给他人谋取正当或不正当的利益提供便利且泄露后将给公民本人合法利益带来严重侵害的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保护的犯罪对象主要应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与公民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信息,如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上的信息,这些信息的泄露往往会给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等犯罪带来便利,从而给公民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危害。

二是与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相关的信息,如公民在购买房屋和私家车等財产时,一般都必须在销售单位或者中介机构留下详细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经常被相关单位出售或非法提供给单位或个人,导致众多公民的生活受到严重的干扰甚至遭受重大的财产损失。

三是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方面的信息,如公民个人的医疗记录、DNA亲子鉴定结论等,这些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将严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应当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在条文中明确地限制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罪的对象,[1]对象范围仅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保存、管理的公民个人信息,即利用公权力或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解读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解读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解读个人信息保护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现代社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突出,这直接威胁到人们的个人安全和隐私权益。

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法规,并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和惩处力度。

本文将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规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并遵守相关法规。

一、个人信息保护法规的背景意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的制定是为了解决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问题而提出的应对措施。

随着人们的日常活动越来越离不开网络,个人信息通过各种网络平台被广泛收集和使用。

然而,由于信息安全控制不足,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事件频频发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困扰和隐患。

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法规的出台对于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具有重要的背景意义。

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的主要内容个人信息保护法规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个人信息包括与个人身份有关的各种信息,比如姓名、年龄、性别、住址、电话号码等。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明确了个人信息的范围和种类,以及对不同种类个人信息的保护方案。

2. 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保护法规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原则,要求信息处理者获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并明确告知信息的收集目的和使用范围。

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规还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安全措施,要求信息处理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3. 个人信息的存储和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规要求信息处理者对个人信息进行合理的存储和保护措施,采取技术手段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非法获取。

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规还明确了对于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的报告和处置要求,以及对违反法规者的法律责任和惩处措施。

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的作用和影响个人信息保护法规的出台对于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具有重要的保护作用。

它有效地规范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行为,避免了信息处理者滥用个人信息造成的危害。

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规的实施也增加了信息处理者的责任和义务,促使他们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和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立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立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5月8日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网络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解读

网络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解读

网络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解读在网络时代,个人隐私保护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我们的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受到侵犯。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与更新。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网络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

一、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于2020年6月1日实施的全面立法,旨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该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范围和分类,并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处理、保护等方面的行为原则和限制。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网络平台、企事业单位、个人等提出了明确的管理要求和责任。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在提供个人信息时有权知情、选择和控制;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法履行义务,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行为的处罚措施,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罚。

二、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是我国于2017年6月1日实施的法律法规之一,旨在保护网络安全,防范网络犯罪行为。

该法对网络运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等提出了安全管理的要求。

其中,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个人信息;网络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网络进行非法活动。

网络安全法还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事件报告和应急演练的制度,要求及时回应网络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此外,网络安全法还明确了对违法和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处罚措施,有效维护了网络空间的秩序和安全。

三、电子商务法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被应用于电子商务领域。

电子商务法是我国于2019年1月1日实施的法律法规之一,旨在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法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保护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

同时,电子商务经营者还应当依法明示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经过个人同意后方可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与反思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与反思

网络团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网络的普及,个人信息交流通过网络流转等方式变得日益频繁。

与此同时,公民个人信息被盗用、滥用的现象也日趋严重,一些不法分子借此非法对他人信息进行收集、买卖,不同程度上侵害了公民个人的信息安全,破坏其应有的生活安宁。

鉴于该类违法行为的高发态势及恶劣影响,《刑法修正案(七)》适时增设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从实施效果来看,却不尽人意。

本文通过实际案例对此问题进行阐释。

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倪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12年10月在互联网上发布了名为“××商务信息咨询公司”的调查公司广告页面,主要从事调查婚外情、汽车车主作息、电话机主信息、电话通信记录、公民户籍资料等业务。

发布不久,有网民为“××石头”的人通过该调查公司广告页面上的联系方式,到蚌埠找到倪某要求其查询某138开头和131开头的两个手机号码的详细通话记录,双方约定事成之后由“××石头”付给倪某7000元。

倪某随后又通过他人展开调查,并先后将该号码通话详单共2300余条通过电子邮箱发给“××石头”,“××石头”按约付给倪某7000元。

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及时与信息被获取人进行联系,两人均表示其工作生活并未受到影响或干扰。

案件在审查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倪某存在以牟利为目的,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涉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款规定,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倪某非法获取他人信息的行为未严重影响被获取人的工作、生活,可以以倪某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因情节轻微做出不起诉决定;另一种意见认为倪某虽然存在非法获取他人信息的客观行为,但我省缺少对“情节严重”的相关规定,据此认定倪某构成犯罪法律依据不足。

二、公民个人信息界定我国目前缺少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对于如何理解公民个人信息,目前尚存争议。

浅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浅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浅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者:杨原青来源:《新生代·上半月》2018年第08期【摘要】:在网络大数据时代下,公民信息的个人保护不仅仅体现在民法等领域,并且也体现在刑法的一些保护措施上。

在2017年3月20日会议讨论决定,从5月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可以看到,在刑法领域,对于公民个人的信息保护已经进行了较大修改和完善。

但是,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司法解释情节严重量刑标准本文从个人角度罗列出部分目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出现的不足和缺陷,提出了个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今后立法、司法的发展提出了个人的建议。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概述(一)概念。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应该从重处罚。

(二)立法沿革。

2009年2月28日公布并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次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立法,弥补了立法的空白;《刑法修正案九》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由特殊主体改为一般主体;2017年两高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对“情节严重”等作出了界定。

(三)“解释”出台背景—“山东徐玉玉案”。

2017 年 8 月 24 日,与“徐玉玉案”关联的“杜天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在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杜天禹被指控罪名成立,获刑6年,并处罚金6万元。

在该案中,杜天禹通过植入木马程序等方式,侵入山东省2016年高考信息平台网站,非法窃取高考考生个人信息64万余条,并且将其中10万余条出售给陈文辉,获利 14100 余元。

二、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目前发展不足的思考(一)“情节特别严重”缺乏法定标准。

最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全文及权威解读

最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全文及权威解读

最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全文及权威解读2017-05-0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标签:刑事案件,个人信息浏览次数:1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目录:1.《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2.最高法权威解读:《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背景与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10号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解读《说说咱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这个听起来好像有点高大上,但实际上和咱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咱先说说为啥要有这么个法。

你们想想啊,现在这个网络时代,咱的信息那简直就像在裸奔啊!不管是咱的名字、电话号码,还是咱喜欢啥、买了啥,感觉全世界都知道。

你说要是这些信息都被坏人拿去乱用,那咱得多闹心啊!所以啊,这个法就像是给咱的个人信息穿上了一层厚厚的铠甲,保护咱不被那些坏家伙欺负。

这法一出台,那些想偷偷摸摸拿咱信息去干坏事的人可得掂量掂量了。

以前那些随便卖我们信息的,现在得小心了,一旦被抓到,那可是要吃不了兜着走的。

哈哈哈,让他们再乱搞!对于咱老百姓来说,那好处可太多了。

比如说,咱以后在网上填各种信息的时候,就不用担心会被随随便便卖掉啦。

那些网站、APP 啥的,都得老老实实地保护好咱们的信息。

要是他们敢乱来,咱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而且啊,这法还规定了,人家要想用咱的信息,得经过咱的同意。

再也不是他们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啦!咱也有了说话的权利,可以决定自己的信息能不能让别人用。

这多牛啊!我觉得啊,这个个人信息保护法就像是一个超级英雄,在默默地守护着我们每一个人。

它让我们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里,也能有自己的一片小天地,不用担心被别人打扰。

说真的,我希望这个法能好好地执行下去,让那些不守规矩的人都受到应有的惩罚。

这样咱们才能更加放心地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呀。

最后,我想对所有的朋友们说,咱们要好好了解这个法,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

如果发现自己的信息被侵犯了,可千万别胆小怕事,一定要勇敢地站出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让我们一起和这个个人信息保护法一起,守护好我们的信息小天地吧!。

浅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500字

浅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500字

浅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500字摘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仅危害公民的信息安全,并且易于导致下游犯罪, 对公民个人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产生严重威胁。

《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加大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的现状及产生的问题,提出相应措施,希望能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防控提供思路。

毕业关键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现状分析:防控描施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利用网络出售、提供和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现象也越来越多,公民个人信息亟待保护。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槪述(-)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圈当前,各地法院认泄的公民个人信息范用非常广泛,包括公民身份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手机定位信息、护照信息、旅馆业旅客入住信息、乘客数据信息、淘宝买家信息等等。

(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途径齐有不同。

"主要是通过网络非法获取。

其中,一部分是从商家、短信群发平台等处获得,一部分是从互联网、聊天群购得,一部分是通过交换,或者通过侵入他人汁算机信息系统,还有的是利用职务便利查询并获得公民个人信息。

"另外还有很多是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条件获取,比如一些在医院工作的人员可以获得新生儿父母信息等。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现状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它呈现出双而性。

虽然为人们带来便利,但也扩大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侵害范围。

呈现岀以下特点:(-)犯罪数量的高发性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以及利益的诱惑,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

仅2013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抓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嫌疑人2100余名,破获岀售、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1300余起,查获被盗取的务类公民个人信息近40亿条。

(二)犯罪实施的便利性依靠网络提髙的高效途径,实施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相比之前也更加方便。

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与救济措施的详细介绍与实例分析与案例分析与案例分析

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与救济措施的详细介绍与实例分析与案例分析与案例分析

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与救济措施的详细介绍与实例分析与案例分析与案例分析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与救济措施的详细介绍与实例分析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的重要议题。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信息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被收集、保存和利用,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风险也日益增加。

为了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各国纷纷出台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与救济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以及救济措施,并通过实例和案例分析加深理解。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1.个人信息收集责任: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法律规定个人信息收集者必须获得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并且在收集信息时要告知信息主体,明确告知信息的用途、范围和可能的风险等。

此外,个人信息的收集者还需确保信息的安全,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组织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2.个人信息处理责任: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明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并确保处理的合法性、正当性,不得超出约定的范围进行处理,且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披露个人信息,除非经过信息主体同意或法律允许。

3.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责任:个人信息持有者有义务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这些措施涵盖了信息存储、传输、销毁等各个环节。

例如,加密存储敏感信息、使用防火墙和安全认证技术等。

4.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包括但不限于罚款、限制经营活动、行政拘留等。

同时,一些国家和地区还规定了刑事责任,如个人信息泄露罪、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罪等。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救济措施1.投诉申请与行政救济:对于个人信息泄露或滥用的行为,受害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提起投诉或申请救济。

政府部门将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违规行为。

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还设立了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机构,负责协助受害者解决问题。

2.民事救济:个人信息主体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侵权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停止侵权行为。

工作心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理解

工作心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理解

工作心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理解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253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从以上条文内容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修正案(七)的基础上再次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纳入修改的范围,且修改幅度较大,在司法实践中亟须正确理解和适用。

“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因而如何确定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范围,是一个重要问题。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公民个人不愿为一般普通社会公众所知,并对公民个人有保护价值的信息。

在刑法语境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意指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即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该条文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即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从信息的内容看,其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权。

刑法修正案(九)将犯罪主体扩大到一般主体,而不仅局限于刑法规定的国家机关、金融、电信、交通、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公民个人信息应当是“与公民个人密切相关的、其不愿被特定人群以外的其他人群所知悉的信息”。

“出售、提供、获取”是否为非法的适用理解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修正案(七)所规定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中的“非法”予以删除。

此举既是一种立法应然的理性价值取向,同时也是一种立法应然的规范取向。

事实上,“出售、提供、获取”行为本身即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权,这种行为无论从何种角度来说,都是违背公民之主观愿望而“非法”的。

最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全文及权威解读

最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全文及权威解读

最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全文及权威解读2017-05-0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标签:刑事案件,个人信息浏览次数:1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目录:1.《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2.最高法权威解读:《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背景与主要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10号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件、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体系重构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体系重构
重 庆科 技 学 院 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2 0 1 5 年第 1 0 期
J o u r n a l o f C h o n g q i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S c i e n c e a n d T e c h n o l o g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 d i t i o n ) N o . 1 0 2 0 1 5
后《 刑法》 第2 5 3条规 定 的“ 出售 、 非法 提 供公 民个 人 信 息罪 ” 与“ 非 法获取 公 民个人信 息罪 ” 。
根 据法 条对 罪 状 的描பைடு நூலகம்述 ,侵 犯公 民个人 信 息 的
人 信 息是指 足 以识 别该 个人 的所 有信息 _ 2 ] 。
( 二) 有 关 立 法 的 变 迁

行 政法 规和 部 门规 章 中l 1 ] 。 这些 法律仅 对公 民个 人信
息 采 取列 举式 表 述 ,大 致规 定 了哪 些个 人 信 息 属 于 各 自规范 的调 整 范 围 ,未触 及公 民个人 信 息 的 核心

侵 犯 公 民个 人 信 息 罪 的 立 法 变 迁
( 一) 有关 概念 解读
侵犯公 民个 人信息犯罪的罪 名体 系重构
丁 学文
摘要 : 针对 2 0 1 1年修 正后 的 《 刑 法》 和《 刑 法修 正案 九 ( 草案) 》 的有 关 规 定 , 分 析 了侵犯 公 民 个人 信 息 犯 罪 的 罪 名 体 系规
制存在的I ' - q 题 。认 为 应 该将 犯 罪手 段 “ 去类型化” , 统 一规 定 为“ 侵 犯 公 民个 人 信 息 罪 ” : 明确 “ 公 民个 人 信 息 ” 的含义 : 规 定从 重 和加 重 处罚 情 节 , 相 应 配 置加 重刑 , 增加 数 罪并 罚 条 款 。

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与完善分析

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与完善分析

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与完善分析作者:车庆华来源:《赢未来》 2019年第13期车庆华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哈尔滨 150090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信息的传播越来越广泛,公民的个人信息也越来越多地被使用到日常生活之中。

尤其是互联网带动了信息化,互联网平台以及相关的数据库的兴起,使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亮起了红灯。

本文立足于公民个人信息不断扩大的内涵之上,结合现有刑事立法,分析其存在的相关待改进之处,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建议,以期为更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完善刑法保护力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由来已久,它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被予以重视,刑法领域也相继出台了系列的修正法案予以完善。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公民的个人信息被侵犯的问题层出不穷,新兴的侵犯行为与主体尚在先行立法范围之外,从而导致受害者无法寻求正当的救济途径。

如何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如何完善相关刑法规定,是目前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

1 公民个人信息概述公民个人信息从性质上而言是一种信息,这种信息包含的内容是多样的,可以是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教育背景等等多方面的因素。

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信息的内涵也逐渐被予以扩充,甚至公民在网络社交平台上使用的社交账号等等都逐渐被纳入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

无论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多么丰富,有一点是从来不变的:它必须受到保护。

2 公民个人信息相关刑事立法相关问题分析2.1个人信息的界定不明确,犯罪主体不全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的个人信息内涵也逐渐被予以扩大,而立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尚不足以涵盖当下的新兴事物。

举例而言,当下人民生活越来越依赖物流,而公民在购物时填写的个人住址、电话等信息的重要性也逐渐提升。

关于此类信息的侵犯也有引发了刑事犯罪问题,例如最近几年来不断出现的快递员犯罪、外卖人员犯罪,便是因为此种类似的信息保护力度不够所致。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要点与法规解读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要点与法规解读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要点与法规解读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个人信息保护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法律和法规来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本文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要点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意义。

首先,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

个人信息保护法旨在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和传输等行为,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该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原则、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措施等内容。

其中,个人信息的定义十分广泛,包括了与个人身份有关的各种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银行账户等。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同时,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措施也应当得到充分的重视。

其次,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该法,个人拥有对其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决定权和控制权。

这意味着个人有权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收集和使用的情况,有权决定是否提供个人信息,并有权控制个人信息的使用范围和目的。

同时,个人信息的收集者和使用者也有相应的义务,必须履行信息保护的责任,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措施。

根据该法,个人信息的收集者和使用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这包括但不限于加密、防火墙、访问控制等技术手段,以及信息管理制度、安全培训等管理措施。

此外,个人信息的跨境传输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必须经过个人同意或者获得法律许可。

然而,尽管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是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依然屡禁不止。

一些企业或个人为了谋取利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息,并将其用于商业活动。

其次,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执法和监管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一些地区或部门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执法力度不够强劲,监管措施不够完善。

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与救济措施的详细介绍

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与救济措施的详细介绍

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与救济措施的详细介绍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也不断凸显。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对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给予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与救济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与救济措施的相关内容。

一、法律责任1. 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定性为了明确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各国法律普遍对该类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定性。

一般来说,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未经个人同意,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和披露个人信息;(2)违反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丢失等安全事件;(3)销售、非法获取、非法交易个人信息;(4)盗用他人个人信息进行欺诈行为等。

2. 法律责任种类与程度对于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法律责任的种类与程度各国法律也存在差异。

一般来说,主要的法律责任种类包括:(1)刑事责任:对于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严重违法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如监禁、罚款等;(2)行政责任:对于个人信息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过失或违规行为的,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3)民事责任:对于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补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二、救济措施除了追究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律责任外,各国法律还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措施,以弥补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所带来的损失。

1. 赔偿权益的保护对于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法律赋予了受害人要求侵权行为人进行赔偿的权益。

赔偿范围通常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法律规定了证据的举证责任和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以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2. 行政监管措施为了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监管,各国法律还规定了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

这包括建立个人信息保护部门或机构,负责对个人信息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查等工作,以确保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3. 制裁措施针对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违法行为,法律通常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

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与救济措施的详细介绍与实例分析与案例分析

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与救济措施的详细介绍与实例分析与案例分析

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与救济措施的详细介绍与实例分析与案例分析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日益引发关注。

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与滥用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了个人信息泄露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并通过实例分析和案例分析展示其具体应用。

一、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泄露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当个人信息管理者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泄露他人个人信息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可能涉及侵权责任、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个人信息管理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

2. 不当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个人信息管理者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信息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

一旦个人信息管理者违反规定,进行不当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律责任如果个人信息管理者的行为直接导致他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犯,他们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侵犯的个人可以要求个人信息管理者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并有权要求个人信息管理者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相关信息等。

4. 法律监管机构的法律责任除了个人信息管理者承担法律责任外,法律监管机构也应肩负起相应的责任。

法律监管机构应对个人信息管理者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及时依法予以处理,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二、个人信息的救济措施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个人在个人信息泄露或滥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1. 报警和报案当个人信息泄露或滥用事件发生时,受害人应及时报警和报案,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

公安机关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追究个人信息管理者的刑事责任。

2. 提起民事诉讼个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个人信息管理者承担民事责任,并请求赔偿经济损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价值选择与认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价值选择与认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价值选择与认定作者:徐兴涛来源:《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01期[摘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设立,较为有效地保护了公民的个人信息。

隨后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也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较为可行的操作标准。

但由于本罪具有预防刑法的特性,对其理解与适用应进行合理限缩。

在理解这一罪名时,应当以兼顾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与数据产业发展的平衡为价值指引,注意两高的相关解释与《网络安全法》的衔接。

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的具体涵摄中,应将相关信息豁免制度作为辅助性参考,正确认定阻却构成要件的情形。

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具有“可识别性”,其范围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情况的信息,IP地址、Cookies等都可纳入,但在具体的认定上应当增加认定要素以限缩范围;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应当限制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应当排除在外。

[关键词]价值衡量;信息豁免;个人信息范围;“国家有关规定”[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372(2020)01-0054-08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信息资源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的表征。

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也日渐凸显,成为当下信息经济中的重要元素。

然而,现实中个人信息的泄露十分严重,通过刑法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成为社会公众的理性需求。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作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正式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刑。

这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案件时有了刑法上的依据,在_定程度上打击了此类犯罪活动。

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加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愈加频发,并呈现出与电信网络诈骗、绑架、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联系在一起的新特征。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解释学释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解释学释义

Explanation on Crime of Infringement on Personal
Information of Citizens
作者: 李谦
作者机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出版物刊名: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14-20页
年卷期: 2017年 第1期
主题词: 刑法修正案(九);公民个人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摘要:鉴于频现滥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现象,致使公民人身、民主权利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刑法修正案(九)》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予以修正.解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时,应当密切关注三个要件要素:基于法益二元观理论,“公民个人信息”既表征个人法益,也蕴含超个人法益;立足于法秩序一致性原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认定参照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或者一般性规定.至于违法性的判断,应以是否经过公民同意为实质标准;运用罪量因素理论,将“情节严重”认定为不法构成要件要素,同时对其类型化,包括行为量定的情节严重、危害后果的情节严重以及主观不法的情节严重.因而综合考察信息类别与数量、危害后果和主观目的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或危险,成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可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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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当前,随着网络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愈演愈烈,其社会危害性日益凸现,我国刑法也先后两次对危害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进行修订。

然而,由于以往对这类犯罪缺乏应有的关注,相关的研究并不深入。

从域外的情况看,各国刑法往往是从保护隐私权的角度,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加以惩治。

例如德国刑法规定了泄露和利用他人秘密行为的犯罪,并作了告诉乃论以及对邮政电讯人员加重处罚的规定[1]。

日本刑法基本与德国刑法一致,但只规定了泄露他人秘密的行为成立犯罪,且对邮政电讯人员并不加重处罚[2]。

意大利刑法与德国刑法也相差不大,虽有加重处罚的规定,但仅限于泄露科研发明或工业应用技术秘密的行为[3]。

近年来,域外刑法立法改动不大,针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研究并没有形成广泛的趋势,也鲜有相关的成果被引入国内。

究其原因在于域外大规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似乎并不猖獗,以致相关立法和研究缺乏实践动因。

相反,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实践方面,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强调个人在国家和社会面前的透明化,缺乏对个人权利的尊重,隐私权保护不足,导致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泛滥。

立法方面,尽管2009年以来,刑法已经规定了相关犯罪,但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自2011年至2017年,危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共判决550件,年均判处79件,按32个省、市、自治区计算,每个省(市、自治区)每年仅判处2.5件,刑事惩治失之于软可见一斑。

理论方面,从中国知网统计的研究成果看,对危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研究开始于2009年,截至2017年11月有107篇研究成果问世,平均每年仅有12篇,理论研究明显不足。

目前的成果关注的内容往往仅包括情节严重的认定、个人信息的界定、犯罪化的边界以及司法适用的困境等某一方面的问题,缺乏从法益入手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体系研究。

既没有化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法益之争,也没有考虑到条文解释背后的教义学体系问题。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之争(一)各种法益说简介根据刑法条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窃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收稿日期:2018-09-15本刊网址·在线期刊:http :///jhxs作者简介:张庆立,男,山东聊城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博士生,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社区检察部门检察官。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要素阐释与立法完善——基于教义学的解读张庆立(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1620)摘要:网络时代,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而言,存在人格权利说、民主权利说和不明确说的分歧,而人格权利说具有妥当性。

实践中,侵犯单位、死者、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违反法定程序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提供依法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均不构成本罪,但过失犯本罪具有刑事可罚性,且牵连犯的认定应以法律的充分评价为前提。

在立法问题上,刑法将出售与提供并列规定,未将中转或破坏行为入罪化以及司法解释规定获取包括购买和收受等,并无不妥。

然而,刑法未将非法使用行为和拒不告知行为入罪化、司法解释将获取与出售、提供规定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并不妥当,建议未来适时予以完善。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隐私权;人格权;司法认定中图分类号:D924.34文章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6152(2018)06-0060-08DOI :10.16388/42-1843/c.2018.06.007第37卷第6期2018年12月江汉学术Jianghan AcademicVol.37No.6Dec ,20182018年第6期张庆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要素阐释与立法完善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法益体现了具体罪名的本质要素,但在我国,由于具体罪名的保护法益是通过解释来确定的,因此,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还存在诸多争议,相应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也不一致。

目前,大致可以分为人格权利说、民主权利说和其他权利说三种学说,具体如下:1.人格权利说该说主张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纳入侵犯人格权利犯罪的范畴。

其具体又可以分为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公民个人的信息自由、安全和隐私权,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所有信息[4]。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罪保护的法益为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将该罪置于侵犯名誉隐私的犯罪一节之下),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数据资料[5]。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包括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以及限制他人非法收集、转让和出售他人信息的权利,并主张对刑法中的个人信息做限制性解释。

认为刑法保护的个人信息不同于一般的公民个人信息,后者是有关个人的一切信息,前者是能给他人谋取利益提供便利,且泄露后将给公民本人合法权益带来严重侵害的个人信息,所以刑法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6]。

2.民主权利说与人格权利说相反,该说主张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纳入侵犯民主权利犯罪的范围。

其也可以具体分为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公民个人的信息自由、安全和私生活利益,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7]。

第二种观点,主张本罪的客体是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权利,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8]。

第三种观点,主张本罪的法益是公民的隐私权,既包括公民的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也包括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的控制权。

同时,主张限缩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认为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同于一般的公民个人信息,后者是有关个人的所有信息,前者是能给他人谋取利益提供便利,且泄露后将给公民本人合法权益带来严重侵害的个人信息。

所以刑法中的个人信息是指一般公民不随意公布、涉及公民隐私的个人信息。

姓名、性别、普通工作单位属于一般公民对外公布的信息,不属于本罪的行为对象。

[9]3.不明确说与前两种学说不同,其他权利说尽管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但具体属于侵犯人身权利或者侵犯民主权利中的哪类犯罪则没有明确。

该说又可以分为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直接将本罪规定在“侵犯其他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一节之下,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的信息自由和安全;公民个人信息即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与公民个人存在关联并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10]。

第二种观点,主张本罪属于侵犯公民自由权利的犯罪,但未明确该公民自由系人格自由还是民主自由;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的信息自由和安全,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与公民有关并可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11]。

(二)本罪法益的厘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之争与公民个人信息范围的确定息息相关,二者的本质在于划定犯罪圈的大小。

一般而言,主张个人信息自由、安全的观点,往往认为公民个人信息只要具备可识别性即可,犯罪圈较大。

相反,主张个人隐私权的观点,往往认为应对刑法中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限缩解释,强调个人信息的隐私性,犯罪圈相对较小。

事实上,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恰恰是双重法益,即本罪的保护法益为公民个人的信息自由、安全和隐私权,其中,主要法益为公民个人的信息自由和安全。

理由如下:第一,符合立法原意。

根据立法者的解释,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仅是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更是保护公民身份信息的安全”[12]。

可见,将本罪法益视为双重法益,且将公民个人的信息自由与安全作为主要法益,符合立法者的初衷。

第二,符合行为变化了的社会危害性。

以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并没有批量化、网络化,主要是一种单纯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

相反,当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侵犯个人隐私的范围,而成为了诈骗、伤害、绑架等犯罪的前置行为。

必须承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网络时代的社会危害性已经发生了变化,与前网络时代相比,其在法益上已经添加了公民个人信息自由与安全的新内容。

第三,符合罪刑相一致的原则。

根据刑法的规总第37卷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然而,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其他罪名的法定最高刑仅为三年有期徒刑。

如果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所保护的法益仅仅认定为隐私权,就难以说明本罪刑罚重于上述犯罪的合理性,而将本罪认定为双重法益,恰恰符合罪刑相一致的原则。

第四,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

司法实践中,人们经常面临因个人信息泄露而不堪其扰的窘境,普遍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深恶痛绝,而这些被泄露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多种多样,早已经超出了隐私信息的范围。

即使是一些非隐私的信息,一旦被人不当利用,也完全可能直接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或者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现实的威胁。

因此,出于保护生活利益的需要,将本罪的法益确定为双重法益也是合适的。

(三)本罪法益的性质在承认本罪的保护法益为双重法益的前提下,在法益保护性质上究竟应当采取哪种学说决定了本罪在刑法第四章的排列位置。

事物的特征往往是由事物的主观方面决定的,在双重法益的情况下,刑法确定某一具体罪名所保护法益的性质也应由主要法益的性质所决定。

如前所述,本罪的主要法益为公民个人的信息自由与安全,这就意味着公民个人的信息自由与安全这一法益的性质决定了本罪保护法益的性质。

从某种程度上说,人格权利说、民主权利说和不明确说正是由于在“公民个人的信息自由与安全”这一法益性质上存在分歧,故将本罪安排在不同的章节处置。

事实上,公民个人的信息自由与安全也可称为公民个人信息权,它是有别于传统公民个人隐私权,并在网络信息社会到来后产生的一种新型人格权。

原因如下:一是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进路。

从世界范围内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大体经历了特殊行业伦理规范、一般人格权规范、隐私权规范、新型人格权之个人信息权规范发展的历史与逻辑。

[13]二是符合我国最新公布的《民法总则》的规定。

最新制定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明确将公民个人信息权置于民事权利一章之下,并规定在一百一十条自然人和法人的传统人格权之后,一百一十二条自然人的身份权之前,可见,《民法总则》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种人身权利加以看待。

在承认人身权仅包括身份权和人格权的前提下,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种人格权看待是合适的。

目前,民法学届正在讨论的《民法典分编草案(室内稿)》中的《人格权编草案(室内稿)》,就已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作为人格权的内容加以考虑。

尽管在讨论的过程中,还存在“‘个人信息权具有人格利益’不等于‘个人信息权属于人格权’”的争议,但不容忽视的是“将公民个人信息权纳入人格权范畴”仍然是十分有力的观点。

三是符合不断发展的人格权体系。

人格权是一种开放性的权力类型,而不是一种封闭的权利体系,人格权的范围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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