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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简易计税和差额计税及减免税备案指南

营改增简易计税和差额计税及减免税备案指南

营改增简易计税和差额计税及减免税备案指南营改增简易计税和差额计税及减免税备案指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营改增政策规定,为规范备案办理,方便纳税人实际操作,在上级未有新规定之前,对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业务的办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备案时间对试点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在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首个申报阶段办理备案(2016年5月1日起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可自5月1日起办理简易计税备案).二、简易计税具体事项及备案资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试点一般纳税人在备案时需报送以下资料:(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附件1);(二)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应税行为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详见附件2).为减少办税时间,试点纳税人可自行下载填写上述备案表格,并加盖单位公章(印鉴)后,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手续.三、管理要求(一)在总局未下发新表样之前,暂使用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表中未注明的简易征收项目,纳税人根据附件2中列明的简易项目名称,在”备案事项—其他”位置填写具体的备案项目.(二)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行为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四)对于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同时存在多个项目,符合选择简易计税规定的,可以按照项目分别选择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需按照合同项目进行备案,涉及多个合同项目的,可汇总备案,填报《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清单》(附件3),连同本指南第二条规定的备案资料一并报送国税机关.在首次备案以后发生的合同项目,需按次进行备案(可汇总备案),报送《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清单》(附件3)及本指南第二条规定的备案资料.(五)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比照上述试点一般纳税人备案规定办理.备案时需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附件1),连同附件5列明的相关备案资料一并提交国税机关.附件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附件 2 试点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具体项目及备案资料明细表附件 3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清单(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附件4 旧设备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申报登记清单附件 5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具体项目及备案资料明细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差额征税备案办理操作指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营改增政策规定,为便于纳税人实际操作,切实享受差额征税的优惠,在上级未有新规定之前,对增值税差额征税事项的备案业务办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备案时间对实行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应在按差额缴纳增值税的首个申报阶段办理备案(2016年5月1日起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可自5月1日起办理差额征税备案).二、差额征税具体事项及备案资料实行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在备案时需报送以下资料:(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备案表》(附件1);(二)差额征税事项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详见附件2)三、管理要求(一)对差额征税项目,文件规定差额扣除的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二)实行差额征税的建筑企业需按照合同项目在机构所在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涉及多个合同项目的,可汇总备案,分别填报《差额征税备案清单(建筑企业适用)》(附件3)连同本指南第二条规定的备案资料一并报送国税机关.在首次备案以后发生的合同项目,需按次进行备案,报送《差额征税备案清单(建筑企业适用)》(附件3).(三)差额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附件1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申请备案表附件 2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具体项目及备案资料明细附件3 差额征税备案清单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操作指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下称《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的规定,为保证试点优惠政策平稳过渡,在上级未有新规定之前,对试点过渡政策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业务的办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备案范围(一)试点纳税人符合《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政策的规定》的规定,按照本指南的要求办理免征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和扣减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二)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规定的试点纳税人.(二)2016年4月30日(含)前,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营业税税收优惠备案的,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规定可继续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三)下列免税项目不需要备案1.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2.其他个人转让著作权;3.其他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4.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其他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二、备案时间符合规定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办理备案(2016年5月1日起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可自5月1日起办理税收优惠备案).三、备案资料及备案流程(一)增值税减免税优惠分为备案类减免税和核准类减免税,其中,过渡政策涉及的40项免征增值税项目以及2项扣减增值税项目属于备案类减免税;2项即征即退项目属于核准类减免税,(二)除本指南第一条第三款不需要备案的增值税优惠项目外,符合规定可以享受其他税收优惠项目的试点纳税人,需提供《纳税人减免税登记备案表》(附件1)或《税务资格备案表》(附件2),另需报送附列资料的按《试点纳税人营改增过渡政策备案附报资料》(附件3)的要求报送.(三)具体备案流程及要求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为减少办税时间,试点纳税人可自行下载填写上述备案表格,并加盖单位公章(印鉴)后,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手续.四、管理要求(一)试点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免征增值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阶段,向主管国税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免征增值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二)试点纳税人办理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确认后,自愿放弃免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声明,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纳税申报阶段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三)试点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营改增)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

(营改增)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处所税务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报说明〔2021年〕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一〕“税款所属时间〞填写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行业填写。

〔五〕“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单元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六〕“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注册地址〞: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营业地址〞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九〕“开户银行及帐号〞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十〕“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一〕“号码〞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经营地的号码。

〔十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列,填写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该列数据为“一般货物及劳务〞列的此中数。

〔十三〕“本年累计〞列,填写年度内各月数之和〔本填表说明另有填报要求的除外〕。

〔十四〕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发卖额〞:填写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发卖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效劳也在本栏填报,涉及应税效劳应填报“当期应税减除工程金额〞〔详见附件一〕减除之前不含税发卖额。

本栏包含在财政上不作发卖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发卖和价外费用的发卖额,外贸企业作价发卖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发卖额,税务、财政、审计部分查抄按税率计算调整的发卖额。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列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8行加第7行的“小计〞栏填报〕〔十五〕第2栏“应税货物发卖额〞:填写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货物发卖额。

含在财政上不作发卖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发卖和价外费用发卖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发卖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北京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纳税人办理营改增有关手续的通知

北京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纳税人办理营改增有关手续的通知

北京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纳税人办理营改增有关手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4.05•【字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纳税人办理营改增有关手续的通知尊敬的营改增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纳税人统一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除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外,原地方税务局提供的各种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为方便、快捷地为您办理营改增有关手续,确保您能在5月1日起,顺利使用增值税发票,现通知需要办理的有关事项,请您从速办理。

一、2015年在地方税务局领取过发票、申报过营业税的纳税人(一)营业收入超过515万元(相当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已为您做好营改增税种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您只需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办理营改增手续”专区,输入计算机代码和法人身份证号码,进行增值税发票票种登记核准手续,根据系统出具的《增值税税控设备领购发行预约通知单》注明的时间、地点,携带系统下载、打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增值税税控设备领购发行预约通知单》(均需加盖企业印章),到技术服务单位领购开具发票税控器具、参加开具发票操作培训。

(二)营业收入515万元以下的纳税人1.不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已为您做好营改增税种登记手续,您只需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办理营改增手续”专区,输入计算机代码和法人身份证号码,进行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登记核准手续,根据系统出具的《增值税税控设备领购发行预约通知单》注明的时间、地点,携带系统下载、打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增值税税控设备领购发行预约通知单》(均需加盖企业印章),到技术服务单位领购开具发票税控器具、参加开具发票操作培训。

营改增行业范围明细

营改增行业范围明细

营改增行业范围明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第八条规定,此次‚营改增‛试点行业为两个行业:1、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铁路运输除外)、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2、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提示:(1)此次扩围主要纳入了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金融业并未纳入。

(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以‚营改增‛试点行业税目注释为准,而不是以原有的营业税的税目注释为准。

以上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如下。

(一)交通运输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如下几种:1.研发和技术服务2.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3.文化创意服务4.物流辅助服务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6.鉴证咨询服务(三)根据各地税务机关问题解答整理的行业范围(四)根据网络上相关资料整理的行业范围(仅供参考)江苏省某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的若干内部参考(供参考)应税服务范围执行口径(一)1、为故障汽车提供的拖车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故障汽车提供的拖车服务属于求援服务,不符合生产性服务改征增值税的原则;且《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011版)》将拖车服务归入‚汽车维修业‛。

因此,为故障汽车提供的拖车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2、物业管理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

物业管理服务在《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011版)》中归属于‚房地产业‛,不符合生产性服务改征增值税的原则。

“营改增”相关业务及操作中的涉税风险纳税人-文档资料

“营改增”相关业务及操作中的涉税风险纳税人-文档资料





(三)可能存在的扣缴义务及对自身税款 缴纳的影响 1.扣缴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 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 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 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 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 (1+税率)×税率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关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 告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 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 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发票)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 关于调整 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2号 关于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 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Liaoning College of Taxation
“营改增”相关业务及操作中的涉税 风险
姜敏
第一教学部
Email:jiangmingood163
第一部分:营改增政策框架


一个方案:财税[2019]110号关于印发《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若干补充文件: 1.财税[2019]37号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 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8号关于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 关事项的公告

国税函〔2019〕139号 第一条“认定 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 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 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 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 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 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营改增培训参考资料(20160415)

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营改增培训参考资料(20160415)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货物和劳务税司2016.04前言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个行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

为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7个行业管理、纳税申报、发票使用方面的公告。

2016年4月6日至8日,国家税务总局举办了全系统营改增政策专题视频培训,对上述文件进行了讲解。

为帮助基层税务人员更好的学习和理解政策精神,熟练掌握操作流程,我司对培训内容进行了整理,形成了《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讲义》。

目录前言 (i)《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解读 (1)第一部分文件出台的背景 (1)第二部分此次营改增试点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1)第三部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 (2)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2)第二章征税范围 (13)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 (22)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 (26)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26)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 (27)第三节简易计税方法 (45)第四节销售额的确定 (47)第五章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55)第六章税收减免的处理 (59)第七章征收管理 (6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66)一、销售服务 (66)(一)交通运输服务。

(66)(二)邮政服务。

(67)(三)电信服务。

(68)(四)建筑服务。

(68)(五)金融服务。

(70)(六)现代服务。

(72)(七)生活服务。

(80)二、销售无形资产 (82)三、销售不动产 (82)第四部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解读 (83)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83)(一)兼营。

营改增36号文件全资料全文

营改增36号文件全资料全文

营改增36号文件全文《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适用围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本办法。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第二章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第一节销售额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第五条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六条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营改增解读

营改增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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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营改增“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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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服务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同,如何纳税?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 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 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 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 (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 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 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 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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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解读 新老项目如何衔接? 解读:
1)“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5月1日之前没有签合同, 包括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律手续,但已正式动工了,5月 1日后补办手续的工程,还叫做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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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月1日前未完工、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叫 做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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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 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 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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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 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因 此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可以完全抵扣,而施工企业本身在 取得不动产发票时相关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 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不允许一次全额抵扣。

营改增政策

营改增政策

“营改增”公共政策分析院系:班级:课程:公共政策学目录一、“营改增”政策问题和议程 (2)(一)、何为“营改增” (2)(二)、“营改增”政策背景及政策问题 (2)(三)、“营改增”政策议程 (5)二、“营改增”政策规划及决策 (5)(一)、“营改增”政策目标和规划 (5)(二)、政策内容 (6)三、“营改增”试点改革执行情况与政策评估 (9)(一)试点地区改革相关情况 (9)(二)、“营改增”政策的评估 (11)四、“营改增”政策调研的心得..................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参考文献 (17)一、“营改增”政策问题和议程(一)、何为“营改增”“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顾名思义,就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增值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而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动,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简单说一个产品100元生产者销售时已经缴纳了相应的税金,购买者再次销售时卖出150元,那么他买来的时候100元相应的税金可以抵减,购买者只需要对增值的50元计算缴纳相应的税金。

(二)、“营改增”政策背景及政策问题1.政策背景(1)国际背景美国耶鲁大学教授亚当斯1917年提出增值税概念,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

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

从征税范围来看,增值税拥有充足的税源和广泛的纳税人,它的税基涉及各个行业和各类经济活动,覆盖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

从课征模式来看,增值税采取多环节征税、环环抵扣的方式,征收极为便利,使之具有很强的财政收入能力,能够给政府带来大量的收入。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资料大全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资料大全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资料大全学习参考资料汇编2019.04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个行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

为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7个行业管理、纳税申报、发票使用方面的公告。

2016 年 4 月 6 日至 8 日,国家税务总局举办了全系统营改增政策专题视频培训,对上述文件进行了讲解。

为帮助基层税务人员更好的学习和理解政策精神,熟练掌握操作流程,我司对培训内容进行了整理,形成了《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讲义》。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解读 (4)......................................................................................................●《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348)......................................................................................................●《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解读 (388)......................................................................................................●《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42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454)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48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 (514)......................................................................................................●增值税发票使用和开具有关问题解析 (624)......................................................................................................●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解析 (678)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解读第一部分文件出台的背景2016 年 3 月 5 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今年将全面实施营改增,从 5 月 1 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营改增课程讲解

营改增课程讲解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 务。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 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 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 业务活动。 【不包括劳务派遣】 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 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 下同)服务。
围绕制造 业、文化 产业、现 代物流产 业等提供 技术性、 知识性服 务的业务 活动
小规模纳税人
•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 • 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低于500万元的纳税人 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2.小规模纳税人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 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成为一般纳税人。
案例
• 福建某货物运输代理企业,2012年 1-10月取得开票收入700万,并支 付代理运输企业运费400万,问该 企业该如何确定收入,是否需要强 制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案例
• 以下不属于营改增的是() • A、工程监理服务 • B、房产营销策划 • C、汽车装潢服务 • D、仓储服务
答案:D
注意事项
• 1.年应税服务销售额500万以下(交通运输 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简易征收方 式征收率为3%。 • 2.继续延续国家确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 3.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 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 • 4.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可按规定抵扣。

案例:某现代服务业企业,2011年销售收入为 550万元,销售额=550/(1+6%)=519万元 > 500 万元 该企业就应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2、认定条件:(同现行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 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 料。 3、纳税辅导期管理 •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不实行 纳税辅导期管理。 • (2)试点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偷税、骗税、虚 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可以实行纳税辅导 期管理,期限不少于6个月.

营改增开始实施的时间及拓展资料

营改增开始实施的时间及拓展资料

营改增开始实施的时间:2016年5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24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方案细则。

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

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扩展资料:
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

所有行业,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营改增事项-经纪代理服务-法律代理

营改增事项-经纪代理服务-法律代理

营改增事项-经纪代理服务-法律代理一、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经纪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注释:自2016年5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不包括邮政代理与广告代理),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经纪代理服务业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注:该注释不适用于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纳税人)。

二、纳税人分类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注释: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也能够申请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但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税率和征收率一般纳税人提供经纪代理服务,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征收率为3%。

四、计税方法(一)基本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例:某货运代理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业务一:15日取得货运代理收入2120万元。

业务二: 20日支付给某航空公司运费555万元,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为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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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及经济增长方式的快速转变,传统服务业不断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出现了分工精细化、产业整合化、业态新型化、服务国际化的四大特征,并且由于产业融合化的发展,不同服务业之间以及服务业与制造业之间的产业边界变的越来越模糊。

这种划分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日渐显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不利于经济结构优化。

、从税制完善性的角度看,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影响其优势的发挥。

在一般计税方法下,增值税的实质是对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增值额部分征税,具有消除重复征税的优点。

这一特点在客观上有利于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做大做强,但是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这种优势,前提之一就是增值税的税基应尽可能广泛,最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

然而在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窄,仅限于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对于服务业征收营业税,而不征收增值税,使得经济运行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打断,优势大打折扣。

、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看,对我国大部分第三产业征收营业税,客观上造成了鼓励制造业,限制服务业的结果,制约了各产业之间的专业化分工和协作的发展。

目前,我国营业税实行分行业制定税率,对营业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的政策。

对从事营业税劳务的企业购进的材料和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制造企业购进营业税劳务不能抵扣,从事营业税劳务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劳务不能抵扣。

这将影响企业在竞争中的生产和投资决策。

对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和各产业之间的专业化分工和协作产生不利影响。

、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加大了税收征管实践的难度。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现象越来越多,形式越来越复杂,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这给两税的划分标准提出了挑战。

再如,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某些传统商品已经服务化了,商品和服务二者难以清晰界定,是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难题也就随之产生,这就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

、从国际竞争力的角度看,对服务业征收营业税的做法降低了我国服务企业国际竞争的综合实力。

出口适用零税率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由于我国服务业适用营业税,在出口时无法退税,导致服务含税出口。

这与其他对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服务出口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这在全球化快速发展的今天,将制约我国企业走向国际的步伐。

综上所述,在新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也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建筑业作为国家重点产业,每年可创造大量的产值和就业,在未来时期里将被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也是大势所趋。

二、将来“营改增”纳入建筑业后,建筑施工企业将面临的问题、一般纳税人企业税负未减反增。

建筑产品成本主要有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包括耗用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机械折旧费用等。

间接成本包括企业下属的施工、生产单位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所发生的费用,如管理人员工资奖金、修理费、取暖费、办公费、会议费、水电费、差旅费等。

首先,由于建筑业为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成本占有较大比重。

近些年来,人工成本的不断上涨无形中加大了企业的用工成本。

因建筑产品施工周期长,合同中标价格又不能随便变更,这使得建筑业毛利率随着人工成本的增加而减少,而且人工成本又无进项税可抵扣,这就使得税改后税负会增加。

其次,建筑施工企业耗用的材料是最主要的成本,但由于材料取得渠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部分取得的材料无法取得能够抵扣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从农民手中购入的材料或为了价格低廉而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再次,施工企业在施工中需要依靠大量大型机械设备,其主要成本为固定资产的折旧。

根据上海试点的“营改增”扩围的办法表明,以前年度的设备采购不得作为抵扣项目抵扣,这势必加大了这一行业的税负。

最后,一些其它因素也造成了企业税负增加。

建筑行业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普遍,施工单位又为了取得工程,不得不自行融资垫款施工,借款费用也无法进项抵扣,也意味着加大了税负,这使原本资金就十分紧张的施工单位更加困难重重。

下面的例子可以很好的说明以上情况:【例】某建筑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项总价为万元的建筑合同。

公司对该工程的预算成本为万元。

其中:人工成本万元,材料成本万元(包括从当地村民购进的材
料万元),机械作业费万元,(设备为税改前购置),借款利息万元,其他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万元(无法取得专用发票)。

上述材料成本中支付给村民的万元,没有取得发票。

假定不考虑其他税费影响,该建筑公司纳税情况如下:税改前,建筑公司需交纳营业税额=*%=万元。

税改后,根据财税【】号文件,建筑业将会适用%税率。

这种情况下,该企业销项税额=/(%)*%=.万元,进项税额=(-)/(%)*%=.万元,建筑公司需交纳增值税额=.-.=万元,增加税额=-=万元通过上例我们很明显地看到企业的税负未减反增,那么企业取得可抵扣的材料价款占总合同价款多少比例时,会使交纳的增值税等于或小于交纳的营业税呢?假如某工程合同总价为,且所耗用的材料全部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则销项税额为/(%)*%=.,当交纳的增值税等于营业税时,进项税额为:.-.=.,购入材料含税价格=./%*(%)=.,因此,施工企业在无固定资产购进的情况下,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价款占合同总价比例等于或高于.%时,应交纳的增值税会低于税改前应交纳的营业税。

、企业管理模式简单,制度落后。

由于我国大多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方法处于传统且粗放的发展阶段,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落后,宽松的承包模式无法对项目部或分公司进行有效管理,这些无疑加大了企业在“资金、技术、管理”方面的风险,直接导致企业对于进项税额的管理力度不足。

、企业人员配备不足经验缺乏。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会计核算要求相应提高,财务人员的工作量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

税款计算过程及方法较以前更加复杂,对人员的专业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配备更加专业更加有经验的财务人员。

另外提高相关人员对取得的发票妥善保管的意识,也成为了当前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

、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①对资产、负债的影响。

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按剔除进项税额的价值入账,在负债总额不变的基础上可能导致资产负债率上升。

固定资产净值在下降,资产结构也将发生变化。

②对利润的影响。

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而当期确认的费用只剔除了部分原材料等的进项税额,因此,当期确认的收入和利润比没有实行“营改增”之前有所减少。

③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实行“营改增”后,为了及时取得可抵扣的进项发票,一部分以前可以赊购的材料,现在必须是现金交易。

其次,企业购买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的现金支出需要记录在“购建固定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下,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变化会引起现金流量表的变化。

三、将来“营改增”纳入建筑业后,建筑施工企业的应对措施、注意完善合同约定,明确付款程序。

由于增值税可抵扣的特殊性,建筑企业在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中应注意约定由对方承担足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需约定对方提供相应的请款申请、购销凭证、增值税发票后再付款。

、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承包人和分公司的财务管理。

企业应制定发票管理新规范,做好发票开立、领用、使用、核销等方面的管理工作,避免发票使用不当导致的法律风险。

对承包人和分公司明确专职办税人员,加强相关人员培训管理,增强妥善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识,以保证取得更多完整有效的可抵扣税款。

、加强税法政策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工作效率。

“营改增”后,税款计算方法有了较大的变化,这就需要及时对财务人员进行相关税法政策的培训及指导,同时保持与税务、建设主管部门的沟通,以尽快了解最新税制规定。

另外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增值税其相关专用发票开具认证、取得、抵扣等一系列环节的配备及其防伪功能的税务控制系统广泛应用,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

、提高纳税筹划能力,实现利润最大化。

“营改增”给我国建筑业的税收筹划带来了良好的机遇,企业应抓住时机积极进行税收筹划,以达到降低税负,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①在适当的条件下进行固定资产更新,提升企业现代化水平,增加市场竞争力;②结合增值税抵扣条件,在购买原材料时优先选择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③积极参与短线或长线投资,增加企业获利能力。

、加强现金流管理,减轻企业支付压力。

“营改增”后,加大了企业的现金支付压力。

在新政策下,优先考虑税改后的资金需求,制定新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现金流充足,减轻支付压力。

另外在签订合同时明确付款期限,增加违约惩罚力度,保证资金
及时回流及再利用。

其实营改增最主要的就是减少重复纳税,能使企业减少税负,不过建筑业要是改为增值税,还会有很多问题急待解决,专业分包完成的工作量统计,完全为了“营改增”试点以后差额征税做铺垫的。

总承包公司完成的经营收入,绝大部分由专业分包公司完成,如果分包公司中包括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是非试点地区的分包公司,那么总承包公司应当以扣减专业分包工作量以后的差额,计算销项税,否则总承包公司会虚增销项税。

分包公司工作量应不应该从总承包公司减去,现在还有较大分歧,有部分总承包公司不同意减去,认为在进项税测算中也包括分包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中的增值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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