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通用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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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交通部【发布文号】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发布日期】2005-08-20【生效日期】2006-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五年八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的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影响内河水域环境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渔船和军队、武警的现役在编船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六条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有效的防污染证书、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的作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并规范填写。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考试和评估,持有有效的职务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长江江苏段渡口渡运水域一览表

长江江苏段渡口渡运水域一览表
二、渡运水域的划定并不改变《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的航行和避让原则。 三、顺航道行驶船舶驶近渡运水域时,须加强了望,谨慎驾驶,应主动采取减速、停车等有 效措施,协助避让,避免与客、汽渡船造成紧迫局面。 四、各交管中心对客、汽渡船和驶经渡运水域的顺航路行驶船舶进行监控,对违反规定航行 的船舶和船员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由于航道变化、渡口搬迁或撤销等原因,渡运水域需要调整或撤销时,渡运单位应提前 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发布渡运水域调整或撤销的航行通告。
正在建设中
南北渡口 上界:长江#55 黑浮与南岸巫山三角测点联线;
15 双山客渡 中心点联线 下界:双山架空过江电缆。
设在北岸渡口江堤边,总高 30 米,牌面 10 米×15 米,显示 “渡运区域,谨慎驾驶!” 红
色大字。
上界:张家港锚地(No:11)下界浮与南岸七圩三角测
南岸浦项码 点联线;
设在如皋渡口上游侧,牌面
划子口客 头与北岸渡 码头联线;
4

口中心点联 下界:北岸划子口三角测点下 1000 米与南岸南炼#12
线
码头联线。
上界:北岸南新圩三角测点上 2300 米与南岸高资水 南北渡口
塔联线; 5 高资汽渡
下界:北岸南新圩三角测点上 400 米与南岸船山矿大 中心点联线
楼联线。
6 镇扬汽渡
南北渡口
上界:润扬大桥北汊桥下 1200 米与南岸长江#113 红 浮联线;
中心点联线 下界:瓜洲水塔与南岸龙门口塔形沿岸标联线。
暂未设置 暂未设置 暂未设置
南北渡口 上界:北岸江心洲水塔与南岸仲家村测点联线; 7 孩溪汽渡
中心点联线 下界:长江#100 红浮与#100 黑浮联线。
暂未设置
8 大港汽渡

危险化学品船岸接卸安全控制

危险化学品船岸接卸安全控制

火灾事故 4 9 。事故发生的起因构成见表 l 5起 。 化学 品 、 品码头船岸接卸同成品油储运和石 油 化行业储运生产较 为相近 , 其泄露火灾爆 炸事故 的 起因也大致符合上述规律。 表 1 5 起火灾爆炸事故起因构成 4 9
明火和 电气及 雷 击及
安全培训教育 , 使其具有 良好的安全意识 、 丰富的安
舶 必须 保证 消 防器材处 于 随时可 用状 态 。此外 按照
应 当按照安全体系规则加强对装卸货管 系、 泵系和 消防设备 以及人 员防护设 备等重要部 位的 日常检
不达标也是一个安全隐患。 目前 , 国内 8% 一 0 0 9%
泊和接卸作业 3个主要环节 , 中最容易出问题的 其
环节就是船舶码头装卸作业( 包括过泊作业) 而化 , 学品、 油品船岸接卸作业过程中, 装卸的介质大多是 易挥发 、 易燃易爆 和有毒物质 , 一旦泄露, 极易酿成 重大火灾 、 爆炸或污染事件。因此高度重视码头船
水上危险品运输安全管理主要包括航行停个主要环节其中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就是船舶码头装卸作业包括过泊作业而化学品油品船岸接卸作业过程中装卸的介质大多是易挥发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一旦泄露极易酿成重大火灾爆炸或污染事件
维普资讯
第2 3卷
第 6期
江苏船 舶
JANG U S P I S HI
全就显得十分重要 。
本而选择运价低 的普通船舶运输剧毒危险品。
2 事故 的预防
2 1 对 人 的管理 .
1 火 灾爆炸泄露事故起 因分析
有 关 部 门 收集 了我 国建 国 以 来 , 在成 品油储 运 和石 油化 工生产 中储 运 方 面 比较 典 型 、 失 较 大 的 损
在事故成因的各要素 中, 人是主要因素, 据统计 8 % 以上 的事 故 涉 及人 员 规 范操 作方 面 。 为此 , 0 要 严格持证上岗, 加强危险品码头和船舶从业人员的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通用版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968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通用版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通用版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

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安全航行的基本要求(一)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以下简称液货船)安全航行应严格遵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二)驾引人员在任何时候都应充分认识液货船的特殊性,时刻保持高度警惕,谨慎操作。

液货船横越通航分道时,严禁抢顺航道航行船舶船头横越航道过江。

(三)液货船实施追越时,应与被追越船保持足够的横距,在确认无碍他船和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追越。

(四)液货船在航行、停泊及作业中,除显示一般船舶规定的信号外,夜间还应当在桅杆的横桁上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B”字信号旗一面。

(五)液货船在任何时候都应保持VHF(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畅通,装有两部VHF的船舶还应保持一部VHF在当地VTS中心工作频道上值守,AIS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及时标注所载货物名称等动态数据,并做到随时可接收各VTS中心的指令。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一、前言长江江苏段是中国内河水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大量船舶货运任务,其中不乏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

为了保障船舶在该段水域的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特制订本导则。

二、航行安全2.1 入航前要点1.在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情况下,应严格按照货物特性选择合适的航道,避开航道两侧浅滩和岛屿。

2.掌握水位变化情况,尤其是在多雨季节和汛期,水位变化幅度较大,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查询水文信息。

3.在申报更新船舶载荷及船型时,应如实填报液体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及存储位置等相关信息,以便管理部门对航行船舶进行安全监管。

2.2 航行中要点1.船舶在行驶过程中,应根据水流流向、水深、潮汐等因素进行决策,确保船舶安全通过桥梁、水闸等瓶颈水域。

2.若发现沿途存在沉船、礁石、漂浮物等障碍,应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并采取避让措施。

3.遇到恶劣天气或其他突发情况时,应立即缩小航行范围、降低航速、加强舵柄操纵等措施,确保船舶安全。

2.3 出航后要点1.船舶出航前应核对航行计划、航线、航速等重要信息,并定期向管理部门发送定位信息。

2.在途中若出现船舶故障、事故等情况,应立即请求救援,并配合调查处理工作。

三、停泊安全3.1 停泊前要点1.停泊前需根据天气情况选择合适的缆绳系泊方案,并确保缆绳结构完好无损。

2.根据船型、货物种类、水深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泊位和停泊位置,并严格遵守停泊区域的规定。

3.2 停泊中要点1.安排专人值班观察船舶周围水面情况,避免出现漏油等污染情况。

2.定期检查船舶缆绳、舵机、散装液体货物容器等设备的操作情况,确保停泊期间设备运行正常。

3.3 离泊前要点1.离泊前应进行通风排气、消毒消烟等准备工作,确保船舶设备无留存残留物,防止泄漏等事故。

2.应按照规定缴纳停泊费用,并清点离港前应缴清的相关费用。

四、作业安全4.1 作业前要点1.在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设计合理的散装液体货物装卸作业方案,并明确责任。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不安全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靠和作业导则一、前言长江是我国最长的河流,在江苏段长达600多公里,是我国经济进展和紧要交通要道。

长江江苏段运输船舶数量浩繁,其中一部分是搭载不安全品的船舶,如液体不安全货物船舶。

因此,为了保障江苏段船舶安全航行,涉及到这些不安全船舶的管理和掌控。

本文将阐述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不安全货物船舶的安全航行、停靠和作业导则。

二、车辆安全管理搭载液体不安全货物的船舶,肯定要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船舶特点要求,实行“一事一议”原则,进行综合管理和掌控。

1. 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液体不安全货物船舶的管理必需由船舶全部人、使用人、管理人等各方面承当责任,严格落实船舶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

管理人应组建专业的化学品管理团队,定期收集相关信息、解决技术问题,以便在处理不安全货物突发事件中削减损失。

船舶全部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认真选择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等,并加强监督、检验和质量管理工作,确保船体结构的完整性和强度。

2. 船检和检测液体不安全货物船舶需要接受船级社或者航渡局的船舶维护和修理与修造检验,每年必需进行一次环保检查,同时对局部船体要求每五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对于液体不安全品运输船舶必需要依照国家标准规定的辨别标志进行标注。

还应当定期进行检修检测工作,防止船上不安全品泄漏。

3. 船员培训和考核船员必需持有适航证照,具有液体不安全货物驾驶阅历,并在每年接受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有行驶、操作、应急的本领和技术水平。

三、安全掌控管理液体不安全货物船舶的运输和作业,必需在全面依照国家规定的不安全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下进行。

1. 航线谨慎选定液体不安全品船舶的航线应当遵从江苏省不安全货物集散与转运规划以及江苏省水运进展总规的规定,严格遵守航道标志,把握长江口、气象海情,避开遇见潮汐巨大、风力大、浪高等突发事件。

2. 通讯设备监测液体不安全品船舶的通讯设备必需稳定,日常要进行检查,发觉异常情况需要适时处理。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交海规〔2021〕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交海规〔2021〕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交海规〔2021〕1号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请相关单位和航经适用水域的船舶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1年3月30日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以下几种情形除外:(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长江江苏段定线制航道、航路由通航分道、推荐航路、专用航道、专用航路和警戒区等组成。

第六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水域,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

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部门实施。

第七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线)。

长江尹公洲航段航行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长江尹公洲航段航行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长江尹公洲航段航行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海事局•【公布日期】2002.05.01•【字号】•【施行日期】200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长江尹公洲航段航行安全管理规定(试行)(2002年5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江尹公洲航段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江尹公洲航段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船员、引航员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镇江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

6--10月份,实际航速不得超过13节,其余月份实际航速不得超过11节,但均不得低于3.5节。

本条规定并不免除船舶造成浪损的责任。

由于船舶、设施本身抗浪能力或抗浪措施存在缺陷的,不因本条规定而免除责任。

第五条上行船队每千瓦拖带量不得超过6吨,下行船队每千瓦拖带量不得超过9吨。

拖带量超过上述规定的,应向有安全资质的拖轮公司申请助拖。

吊拖船队总长度不得超过250米,超过时应采取解拖或变更拖带队型的方式通过该水域。

第六条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横江渡船不得航行;除横江渡船外,能见度不足1500米时所有船舶均不得航行。

实际风力达7级及以上时禁止小型船舶航行;风力达8级及以上时、除担任巡航、抢险或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外,其它船舶不得航行。

船舶航经此航段不得使用重油,船舶燃油系统先进可靠,能够保证主机正常运转的除外。

第七条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和禁锚区内抛锚,特殊情况应经主管机关批准。

第八条禁止在航道内从事捕捞、采砂等妨碍船舶航行安全的作业。

第三章船舶航行第九条船舶在航时,船长应在驾驶台指挥和监航。

第十条船舶航经长江尹公洲航段时,应尽量靠右行驶。

交通运输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93号建议的答复函

交通运输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93号建议的答复函

交通运输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93号建议的答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6.25•【文号】•【施行日期】2021.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93号建议的答复函张锐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保护修复长江生态环境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建议收悉。

结合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意见,现答复如下:一、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国家高度重视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建设工作。

2020年,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了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加快推进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建设,指导各地建立洗舱站项目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有力推动长江干线13座水上危化品洗舱站如期完成建设,实现了《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布局方案》确定的建设目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巩固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成效,2021年3月,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洗舱管理,加大对船舶偷排洗舱水、洗舱站和转运单位违规处置、处置单位超标排放洗舱水等行为查处力度。

二、关于具体建议的答复(一)关于尽快制定相关政策培育长江化学品洗舱市场。

针对船舶洗舱活动监管,交通运输部已于2018年修订实施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内河船舶卸货完毕后,在具备洗舱条件的码头、专用锚地、洗舱站点等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后,将洗舱水交付港口接收设施、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或者专业接收单位接收处理。

此外,《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也明确禁止船舶向内河水体排放有毒液体物质及其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者其他混合物。

江苏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江苏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江苏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苏运货〔2007〕385 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危险物资运输治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市运管处:2006年6月23日颁布的«江苏省道路危险物资运输治理工作规范〔试行〕»已作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道路危险物资运输治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江苏省道路危险物资运输治理工作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道路危险物资运输治理工作规范»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七日主题词:道路危险物资运输治理通知抄送:厅安全处江苏省交通厅运输治理局办公室 2007年10月17日印发江苏省道路危险物资运输治理工作规范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七日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物资运输治理,保证道路危险物资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物资运输治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内各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依照本规范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物资运输治理工作。

第三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物资运输的,除符合本规范外,还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治理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物资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道路危险物资运输治理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道路危险物资运输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行业标准;负责道路危险物资运输企业〔单位〕的资质认定〔包括车辆技术状况、人员资格条件、设施设备及安全生产治理制度〕,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研究制定本地区道路危险物资运输治理及行业进展政策、措施,和谐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道路危险物资运输治理工作;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参与道路危险物资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组织开展行业安全教育活动。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2版更新到2022-9-6日)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2版更新到2022-9-6日)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2版更新到2022-9-6日)总则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航速:任何时候要以安全航速行驶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泰州公路桥区下界浮以下:不得低于6节)第十二条各自靠右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实施追越需短时占用分隔带,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进行第十三条航速低于最低航速要求的大型船舶:应到推荐航路航行,如因故不能进推荐航路航行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第十四条小型船舶必须按规定的推荐航路行驶(没有推荐航路沿右侧边缘行驶)第十五条经过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前或自身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1)应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2)在无碍他船行驶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大型船舶可选择航路行驶3)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第二十条横越:1)渡轮、靠离泊、进出锚地、服务区(见附件8)、河口,需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成直角就近进行2)因靠离码头需要,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事先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征得同意后可选择航路行驶第四章停泊第二十一条大型船舶必须在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或停泊区内停泊(见附件9)第二十二条小型船舶停泊(不能抛在海轮锚地和航道及分隔带内)第二十三条紧急抛锚:应尽可能让出通航分道第五章避让第二十四条下列情形,应主动避让沿通航分道正常行驶的船舶未按规定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行驶的船舶进出汊河口、支流及专用航道的船舶横江渡轮靠离码头进出锚地及服务区的船舶第二十五条在经过桥区、渡运区(见附件10)、码头、锚地、服务区、支汊流河口、施工区之前,谨慎驾驶,注意横越船动态,并提前采取减速、停车等有效措施协助避让。

载运危化品船舶高质量选船工作指南

载运危化品船舶高质量选船工作指南

载运危化品船舶高质量选船工作指南1总则1.1编写目的为贯彻落实江苏海事局与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在长江江苏段全面推行实施危化品运输高质量选船机制的要求,规范船港界面安全生产活动,推动码头落实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进一步探索江河海统筹一体化管理模式,助推太仓港安全、绿色、便捷高质量发展,促进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实施载运危化品船舶高质量选船机制,制定本工作指南。

1.2编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关于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太仓港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码头对拟在太仓港从事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液化气体)装卸作业运输的国内航行海船及内河船舶(含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等)开展选船工作。

1.4相关定义载运危化品船舶高质量选船机制,系指码头根据船舶技术状况、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船员职业素质等要素,对危化品船舶进行综合质量等级评定,实施差异化管理,优先选择综合质量等级高的危化品船舶到港作业,限制综合质量等级低的危化品船舶到港作业,提升码头安全与绿色发展水平。

2概述2.1编制背景危化品运输是长江江苏段水上安全重大风险。

太仓港地处江尾海头,与江苏常熟、南通、上海崇明、宝山水域相邻,周边有苏沪两地的多个饮用水源地,年过境水域危险化学品数量约1.5亿吨。

据统计,太仓港目前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作业品种21种,2018年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船舶进出港5470余艘次,吞吐量达1030万吨。

随着太仓港快速开展,港口危化品作业品种不断增加,危险货物吞吐量持续增长,到港危险品船舶数量同步增长,太仓港危险化学品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风险及防污染压力不断加大。

095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095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8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本省内河水域环境,防治船舶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装卸等与内河水域环境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船舶污染防治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采取有利于船舶污染防治的财政、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内河水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长江江苏段和本省其他内河水域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防治船舶污染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谁污染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内河水域环境,并有权对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宣传,在航道沿岸设置宣传设施,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增强船员等水上作业人员的污染防治意识。

海事管理机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加强服务,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船舶污染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章船舶污染防治第七条船舶结构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防污染规范、标准和要求。

船舶防污染设备应当按照规定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

第八条船舶应当根据船舶种类、吨位、功率和配员等配备相适应的废油、残油、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存储容器,并正常使用。

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11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船舶水污染防治第四章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第五章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第六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第七章区域协作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长江水域生态环境,防治船舶污染,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长江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在长江水域从事船舶洗舱、修造、拆解、装卸、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长江水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干线水域,包括夹江、捷水道,以及与之相连的港池水域。

第三条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协调、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保障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长江船舶污染防治重大事项。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纳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省长江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对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镇排水、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绿色港口、绿色航运发展,鼓励船舶绿色改造、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驱动,鼓励研发和应用船舶防污染新技术、新设备,提高船舶科技治污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七条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船舶污染防治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7.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3号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的公告现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自2024年7月15日起实施,请相关单位和航经适用水域的船舶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7月11日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航路第三章航行第四章停泊第五章避让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上海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依照定线制航行时,应当遵循大型船舶小型船舶分流、各自靠右的原则。

第三条航行、停泊、作业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长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小型船舶航道和警戒区组成(见附件1)。

第六条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边界线由虚拟自动识别系统(AIS)航标标示。

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内,其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第七条辅助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航道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航道分隔线。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及其延伸段、圆圆沙北侧通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和宝山支航道。

长江干线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辅助作业拖轮配备标准

长江干线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辅助作业拖轮配备标准

长江干线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辅助作业拖轮配备标准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江干线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辅助拖轮的使用,保障船舶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和交通运输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要求,按照"科学配备、规范使用、落实责任、确保安全"原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海船。

第三条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船舶靠离泊、移泊作业时,应当按照《长江干线船舶靠离泊、移泊辅助作业拖轮配备标准》(附件1)配备辅助作业拖轮,该标准为最低配备标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当增加辅助作业拖轮数量或调整拖轮主机功率要求:(一)气象、潮汐、航道通航条件等因素对船舶靠离泊安全影响较大的;(二)船舶主机、舵机、锚机等关键性设备等因素对船舶靠离泊安全影响较大的;(三)船舶载运 X/Y 类有毒液体物质或散装一级危险货物的;(四)在长江干线洪水期(汉口水位达到或超过10米)航行或靠离泊的;(五)船舶靠离有特殊安全要求泊位的。

引航船舶靠离长江干线江苏段有特殊安全要求泊位的,可以按《长江干线江苏段引航船舶靠离特殊泊位辅助作业拖轮配备特别要求》(附件2)配备辅助作业拖轮,该标准为建议性标准。

第五条下列船舶应当配备辅助作业拖轮伴航:(一)因航道条件受限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船舶;(二)航经障碍性(限制性)桥梁桥区水域且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老旧运输船舶;(三)新造船舶、对主辅机或舵机等关键性航行设备进行维修和需调试的船舶、长期停航恢复航行的船舶;引航船舶航经长江干线江苏段水域,可按《长江干线江苏段引航船舶伴航拖轮配备标准》(附件3)配备辅助作业拖轮,该标准为建议性标准。

第六条下列船舶应当配备辅助作业拖轮助航:(一)受通航条件限制,进出锚地掉头作业困难的船舶;(二)受通航条件限制,进出专用航道掉头作业困难的船舶;(三)实际航速低于主管机关最低航速要求的船舶。

油船在港安全作业技术要求

油船在港安全作业技术要求

GB 18434—XXXX目次前言..............................................................................III 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一般安全要求 (1)5作业安全要求 (4)6其他作业要求 (6)附录A (规范性)抵港前船岸安全检查表 (8)附录B (规范性)系泊后船岸安全检查表 (10)附录C (规范性)装卸货前船岸安全检查表 (11)参考文献 (19)I油船在港作业安全要求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我国水域内油船在港作业的一般要求、作业安全要求、其他作业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我国水域内油船在港口码头的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348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T 13386 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GB 16993 防止船舶货舱及封闭舱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T 18819 船对船石油过驳安全作业要求GB/T 37997 输送烃类、溶剂和化学品用多层热塑性塑料(非硫化)软管及软管组合件规范GB 39800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 XXXXX 油船静电安全技术要求GB YYYYY 油船清洗舱作业安全要求JT/T 1346 船舶油气回收安全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3.1油船 oil tanker建造为或改造为主要在其装货处所装运散装油类的船舶,包括全部或部分载运散装油类的化学品船舶。

3.23.2危险区域dangerous and hazardous areas在船上或码头的作业区域或可能存在可爆油气的区域。

3.33.3跨接 bonding用导电的金属组件,将各相邻金属部件连接在一起以保证导电的连续性的方法。

船岸检查表格

船岸检查表格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平安监督管理规定?的通告〔第6号〕各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平安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3月4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四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平安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平安,防止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平安监督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以下简称江苏海事局〕辖区内从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以及相关作业和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派出机构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必须符合国家平安生产、水上交通平安、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保证人员和财产的平安,防止对环境、资源以及其他船舶和设施造成损害。

第五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按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第二章危险货物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系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污染危害性等特性,在船舶载运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

危险货物通常包括以下公约、规那么或标准中所列明的货物:〔一〕?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二〕?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那么?;〔三〕?国际散装运输危险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那么?;〔四〕?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那么?;〔五〕?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和?危险货物品名表?等。

第七条船舶载运尚未在?危险货物品名表?或者?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那么?内列明、但具有危险物质性质的货物,应当按照载运危险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出港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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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编号:AN-QP-HT796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A Group Or Social Organ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 o Abide By The Rules Or Rules Of Action And Require Its
Members To Abide By Them. Different Industrie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Ac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s According T 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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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通用范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一、安全航行的基本要求
(一)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以下简称液货船)安全航行应严格遵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二)驾引人员在任何时候都应充分认识液货船的特殊性,时刻保持高度警惕,谨慎操作。

液货船横越通航分道时,严禁抢顺航道航行船舶船头横越航道过江。

(三)液货船实施追越时,应与被追越船保持足够的横距,在确认无碍他船和自身安全
的情况下方可追越。

(四)液货船在航行、停泊及作业中,除显示一般船舶规定的信号外,夜间还应当在桅杆的横桁上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B”字信号旗一面。

(五)液货船在任何时候都应保持VHF (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畅通,装有两部VHF的船舶还应保持一部VHF在当地VTS中心工作频道上值守,AIS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及时标注所载货物名称等动态数据,并做到随时可接收各VTS中心的指令。

(六)严禁在危险货物区域进行明火作业。

生活区使用明火时,应根据所载货物的危险特性予以严格限制。

(七)除机舱专用动火工作间外,严禁实
施热工作业(包括烧焊、拷铲、易产生火花的各类作业)。

液货船需要维修时,应进厂修理,进厂前应进行洗舱、通风和测爆,以防可燃气体引起火灾或爆炸。

(八)船员应严格遵守防火规定,充分了解所载危险货物的理化特性、应急处置措施以及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后果,并持有与所服务的液货船相适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书。

航行中应封舱,并保持所有阀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九)液货船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期间发生险情或泄漏污染时,应及时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以获得救援和帮助。

二、停泊
(一)液货船应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水域
停泊,大型液货船应选择危险品锚地停泊,小型液货船可选择停泊区或非海轮锚地停泊,并与周围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其他船舶以及港口、饮用水源地取水口和近岸设施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二)液货船停泊时,应保持足够的在船人员,加强值班,按规定显示信号,值班人员应根据所载危险货物特性和环境条件,保持船货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

(三)液货船停靠码头泊位时,应根据潮水和风力、风向的变化及时增加或调整缆绳,防止船位偏离过大或挤压码头设施。

三、作业
(一)一般要求
1、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具备合格的适
装条件,并经检验合格持有相应的证书和文书。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符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仅限于承运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适装证书中所载明的货物品种。

3、液货船应配备足够的防火、防污和堵漏器材以及必要的人员防护用品,以便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

4、船上使用电器设备(包括便携式电器设备),除安全处所外,均应符合防爆结构要求。

5、船上人员进入液货舱及其周围的留空处所、货物装卸处所或其他封闭处所前,应进行充分通风,或穿戴呼吸器等保护设备,并有一
名高级船员监视。

(二)作业前要求
1、液货船应选择具备装卸作业条件和资质的码头或泊位,并与其他船舶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

2、液货船作业前,船岸双方应进行资料互换,议定作业程序及紧急停止作业的事项等。

3、装卸作业前,船岸双方应实施船岸安全检查,严格按《船岸安全检查表》的内容进行检查和填写。

4、船舶进行危险货物作业应使用合适的设备,并在作业现场备妥消防、防污和人员防护用具及急救药品等,有效落实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5、液货软管应避免与船舶甲板、船舷或码
头面直接接触,以防止摩擦。

6、船舶甲板所有排水孔必须有效堵塞,管汇的接头下方均应安装固定的且备有适当排泄设施的接液槽或便携式接液盘,并备妥防污器材。

7、作业前应关闭与危险液货作业相通(邻)窗、门,严防易燃有毒气体进入机炉舱和生活区。

烟囱上的火星熄灭器或金属网位于良好状态。

8、不使用的船/岸货物管路和燃油管路均应盲封,水下排放管路应盲封或截断。

(三)作业中
1、液货船在装卸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注意事项,按作业规程操作,保持良好的安全值班和现场巡视。

2、在高温季节等特殊时段,船岸双方应根据危险货物的特性采取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加大现场巡视频度,做好防火、防爆、防聚合等工作。

3、船舶进行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期间,不得检修和使用雷达、无线电发报机、卫星船站;不得进行明火、拷铲及其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不得使用供应船、车进行加油、加水作业。

4、船/船过驳作业时,应当在作业双方之间加垫足够的软靠垫,并根据船舶之间的吃水变化及时调整。

5、船舶装载液化危险货物时,液货舱或容器应留有足够的空档,以满足最高环境温度下液体膨胀的需要。

6、液货船装卸作业必须通过密闭管道进行,严禁灌舱、开舱作业。

7、打开观测孔观测后,必须装好铜丝罩,禁止在非量油孔使用金属或尼龙量油尺。

8、应保持呼吸阀、测量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四)作业后
1、扫线作业时,船上值班人员应加强现场巡视,当扫线压力异常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作业并通知岸方。

2、在拆卸输液管路之前,应在接头下方铺设软垫。

3、作业完成或测量、观测等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关闭货舱盖或液货舱有关开口。

4、载运需用添加剂稳定的货物时,应结合
精制制度系列编号:AN-QP-HT796 添加剂生产商提供的保证证书对添加剂使用环境进行检查,如无法满足添加剂的使用条件,应及时按证书提供的方法采取措施。

5、船舶进行油类或者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应当按规定做好记录。

可在此位置输入公司或组织名字
You Can Enter The Name Of The Organization 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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