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江苏段船舶最高航速限制情况一览表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5)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交海法[2014]33号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该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2014年1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
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海轮长江航行关键性操作须知
海轮长江航行关键性操作须知1.0 总则1.1 目的:考虑到长江是一个特殊的狭水道,海轮在长江水域操纵与海上有明显不同,为了保证海轮长江航行安全,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须知。
1.2适用范围:本须知适用于航行长江上海段/江苏段水城内的海轮。
1.3 依据:海轮在长江航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等规则和规定的要求。
1.4 水文条件: 一般一季度为枯水期,水位低、水流缓;三季度为洪水期,水位高、水流急。
长江南京以下河道除受到径流的影响外,还受潮流的影响。
洪水期,溯江流只能到达泰州;枯水期,溯江流则到达南京以上。
溯江流持续时间随季节水位和月龄而变化,亦受风影响。
总之,溯江流自下而上递减。
1.5气象条件:长江下游处于中纬度海陆过渡和气候过渡带,常见气侯灾害有洪涝、梅雨、暴雨、热带气旋、连阴雨、寒潮、冻害、大雪、大雾、強对流和台风等气象风险对船舶航行带来影响。
1.6航道条件:长江河道弯曲狭窄,汊河、洲滩众多。
长江江苏段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标(黑浮)和右侧标(红浮)标识,在深水航道两侧设推荐航路供小型船舶航行。
1.7 通航环境:长江江苏段和上海段,是长江最繁忙的航段,船舶通航密度大船型复杂,同时该航段受潮汐影响,大批小船特别是黄砂船往往乘潮航行,更增加了船舶瞬时流量,给海轮航行带来不利影响。
且常有渔船、挖沙船非法占据航道作业影响通航。
已建和在建跨江桥梁、隧道众多,过江轮渡频繁,沿江港口众多、码头林立、港区锚地进出船舶频繁。
1.8海船特性:海船排水量、船舶尺度、船舶吃水、方型系数、舵面系数、舵展比以及船舶迴转运动等设计特性,影响了海轮与内河船在船舶操纵性能上存在较大差异,加剧海轮进江航行安全风险。
2.0 船舶长江航行前的准备工作2.1 对船长及驾驶员是否持有长江航行资格证明进行核查,如不满足要求应聘请引航员。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精心整理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则。
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
船舶在泰6节(约未设推荐航路的航段,小型船舶应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
第十五条大型船舶在经过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前,或自身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应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在无碍他船行驶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可选择航路行驶,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第十六条船舶驶经福姜沙南水道、尹公洲航段,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单向航行控制的有关规定(见附件4)。
第十七条船舶驶经桥区水域,应遵守桥区水域通航规定(见附件5)。
第十八条船舶驶经白茆沙北水道、福姜沙北水道、福姜沙中水道、太平洲捷水道、仪征捷水道、宝塔水道、乌江水道等水域,应遵守上述航路的专门规定(见附件6)。
第十九条船舶进出常熟港、营船港、天生港、江都港等专用航道及京杭运河小型船舶(队)上行专用航路时,应遵守上述专用航道的专门规定(见附件7)。
长江VTS报告线及限速
南通
苏通大桥上11
32#红浮
到达报告
15#黑浮
核对船位
苏通大桥下10
20#红浮
核对船位
1#黑浮
到达报告
上海
(吴淞交管)
27频道(宝山灯船到D66#浮)
宝山灯船到圆圆沙最高限速12节
71频道(D66#浮—圆圆沙)
长江口
(吴淞交管)
09频道(北槽D3#浮—圆圆沙)
北槽长兴高潮前4小时到1小时为管制时间,北槽管制时间限速10—15节
长江FB1#——FB2#皋张汽渡
长江FB14#——FB15#火车渡
长江61#——62#黄田汽渡
长江67#——68#利港汽渡
长江71#——72#圩塘汽渡
长江86#——87#扬高汽渡
长江98#——99#大港汽渡
长江99#——100#孩溪汽渡
长江112#——112-1#镇扬汽渡
长江116#——117#高资汽渡
VTS名称
交管频道
下水报告点/报告方式
上水报告点/报告方式
南京
南京大桥上11
158#红浮
到达报告
148#黑浮
核对船位
150#红浮
核对船位
南京大桥
核对船位
南京大桥下10
144#红浮
核对船位
140#黑浮或西方角
核对船位
南京二桥
核对船位
136#黑浮
核对船位
119#黑浮
到达报告
镇江
09
新河口
到达报告
100黑浮核对船位润扬大桥核对船位马鞍矶
核对船位
107#红浮
核对船位
91-1黑浮
到达报告
泰州
10
长江江苏段渡口渡运水域一览表
中心点联线 下界:长江#98 黑浮与南岸大港塔形岸标联线。
暂未设置
上界:高港水泵房码头与南岸二墩港河口上 400 米联 设在北岸渡口旁海员俱乐部楼
南北渡口
线;
顶,牌面 7 米×16.8 米,显示
9 扬高汽渡
“渡运区域,谨慎驾驶!”红
中心点联线 下界:北岸船厂水塔与南岸扬中水厂专用浮联线。
色大字,夜间投光灯照明。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 关于划定长江江苏段渡口渡运水域的通告第 13 号 为规范客、汽渡船的穿越行为,警示过往船舶航经渡运水域时谨慎驾驶、协助避让,防止过
往船舶与客、汽渡船发生碰撞事故,江苏海事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划定了长江江苏段渡口渡运 水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请船舶遵照执行。
一、渡运水域是渡船穿越定线制规定航路的特定水域,无特殊原因,渡船应在渡运水域范围 内航行。
暂未设置
汽渡
中心点联线 下界:长江#67 红浮与黑浮联线。
黄田港—
12
八圩
南北渡口
上界:长江#62 红浮与黑浮联线
汽渡
中心点联线
下界:北岸金泰水塔与南岸江阴船厂
九圩—韭 南北渡口 13
菜港汽渡 中心点联线
码头联线.
暂未设置
江阴火车 南北渡口 上界:北岸小桥港与南岸肖山水文站联线;
14
轮渡
中心点联线 下界:江阴危险品锚地上界浮与南岸大河港联线。
中心点联线 下界:瓜洲水塔与南岸龙门口塔形沿岸标联线。
暂未设置 暂未设置 暂未设置
南北渡口 上界:北岸江心洲水塔与南岸仲家村测点联线; 7 孩溪汽渡
中心点联线 下界:长江#100 红浮与#100 黑浮联线。
暂未设置
8 大港汽渡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的通知交海发﹝2014﹞33号2014年1⽉20⽇长江沿线各省、⾃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该规定⾃2014年4⽉1⽇起施⾏。
2005年10⽉1⽇起施⾏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同时废⽌。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第⼀章总则第⼀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交通效率,保障航⾏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条凡航⾏于长江江苏段通航⽔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驶:(⼀)正在执⾏公务的船舶;(⼆)在核定⽔域内在航施⼯的⼯程船舶;(三)进⾏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域全程实⾏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船⼩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靠右航⾏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章航道、航路第五条深⽔航道深⽔航道⼀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左侧侧⾯标、右侧侧⾯标标志标⽰(深⽔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型船舶使⽤。
深⽔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航道内设置的上、下⾏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五分之⼆、五分之⼀。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航道内,分隔线为深⽔航道的中⼼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航道侧⾯标的外侧⽔域,供⼩型船舶使⽤。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域,⿊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条定线制实施⽔域需要采取单向航⾏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通(警)告形式发布。
长江靠码头船速参考值
长江靠码头船速参考值
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8节(14.816公里),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1节(20.372公里);航速不得低于4千米/小时。
船舶在长江一些地段水域航行,应当保持正确瞭望,注意观察,并采取安全航速航行,防止发生水上交通事故。
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及其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确定。
普通的杂货船的速度在12-15节,也就是22-27公里/小时;
大型的集装箱船的速度在20-28节,也就是36-52公里/小时;
大型的邮轮的速度和大型的集装箱船差不多,在20-28节,也就是36-52公里/小时。
现在,国际上通用的表示轮船航速的计量单位是节。
1节=1海里/小时,1海里=1.852公里,一节也是1.852公里/小时。
长江船行速度有一小时55公里,也有一小时65公里的,还有一小时30多公里的,因为船的型号不一样,装载的物品也不样,所以船的速度也不一样。
长江航速规定多少节?
长江货轮时速28公里。
根据《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第十条规定: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
长江航运的货船船行速度一般是多少呢?
长江中航行的货船船速一般约20km/h,之前配备的警用执法艇航速为25km/h左右,虽然能够满足。
安全▎一看你就懂!长江江苏段船舶限速规定
安全▎一看你就懂!长江江苏段船舶限速规定经常有船员朋友通过公众号留言向我们询问,船舶在长江江苏段航行时,倒底有哪些限速规定呢,今天,我们就给大家做个整理,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迷团01总体限速要求《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第十条规定: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 15 节(约 28 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 4 节(约 7.5 千米/小时)。
船舶在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以下通航分道内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 节(约 11 千米/小时)。
需要注意的是,这是船舶在正常航行的最高和最低航速要求,船舶为了避让、靠离泊等需要,需要采取更低航速的,不在此限。
02桥区水域限速规定《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附件5,长江江苏段桥区水域通航规定里这样描述,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这里的桥区水域未规定是否为障碍性桥梁还是非障碍性桥梁),应当保持具有足够舵效的安全航速。
也就是说,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应具有控制自己船位和正常调整航向的航速。
同时,在船舶抵达桥区水域上界和下界线时,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 8 节,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 11 节,进入桥区水域后,采用安全航速,谨慎通过。
一般来说,江阴以下为感潮河段,船舶需要考虑潮汐影响,通过苏通大桥、沪通大桥、江阴大桥(江阴大桥桥区水域上下界没有具体数据,所以江阴大桥限速规定一直也没法执行)时,应根据潮汐来判断船舶是处于逆流还是顺流,从而执行相应的限速规定。
江阴以上水域为非感潮河段,所以江阴以上的桥区水域不必考虑潮汐影响,一律以上水作为逆流,下水作为顺流,即船舶在抵达桥区水域上下界时,上水最高航速不得超过8节,下水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1节。
各桥区水域的上下界请参见以前“备锚了头水域”的文章。
船舶进入桥区水域之后,可以视情况(如船舶流量、能见度、周围环境等)采取安全航速,可以提速,但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
江苏海事局关于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限制规定
江苏海事局关于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限制规定2010-06-23
1、正常航行不得低于4千米/小时。
2、根据最高航速限制规定,将长江江苏段分为三类水域,各类水域最高航速限制为:
①船舶进入一类水域前,逆流不得超过8节,顺流不得超过11节;进入该水域后,不得超过三类水域的最高航速限制。
②船舶在二类水域航行,逆流不得超过9节,顺流不得超过12节。
③船舶在三类水域航行,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顺流不得超过15节,其他月份不得超过13节;逆流不得超过12节。
3、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正在从事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其他船舶可不受最低、最高航速限制。
4、本规定不免除船舶对于附近航行、停泊或作业船舶、设施的浪损责任。
5、本规定不免除船长在限速情形下对安全所负的责任。
6、本规定的航速限制水域如有调整,海事管理机构将及时发布。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交海规〔2021〕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交海规〔2021〕1号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请相关单位和航经适用水域的船舶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1年3月30日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以下几种情形除外:(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长江江苏段定线制航道、航路由通航分道、推荐航路、专用航道、专用航路和警戒区等组成。
第六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水域,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
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部门实施。
第七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线)。
解读《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江苏海事局
江苏海事局 2014年3月
解读《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主 要 内 容
一、修订背景
二、修订工作开展情况 三、主要修订内容 四、有关建议
解读《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一、 修 订 背 景
一是为适应长江江苏段港口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过去十年,长江 江苏段港口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到港船舶数量和港口货物吞吐量均 以每年约20%的速度增长。从2002年至2012年间,进出长江江苏段港 口的船舶数量由43.4万艘次上升到近200万艘次;水路货运量由2002 年的1.96亿吨增加到2012年的10.62亿吨,到港船舶数和货物运量均 增长了约5倍。长江江苏辖区的万吨级泊位由2002年124个增加到 2012年的340个,有6个港口进入了亿吨大港行列。长江江苏段成为了 名副其实的黄金水道,长三角地区也成为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最为繁 荣的地区之一。 然而,随着长江通航船舶数量和港口货物吞吐量的不断增加,长江 现有的通航能力已难以满足航运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 为主航道深水航道拥堵、船舶通航效率低、锚地等港口配套设施建设 不足,等。为此,有必要对原规定做适当修改,通过进一步优化长江 水域资源利用,优化船舶航路设置,合理分配船舶流量,规范船舶航 行秩序等,让航路设置更为合理,船舶航行更为便捷,以提高航道的 通航效率,满足沿江港口经济发展的需要。
解读《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一、 修 订 背 景
三是为适应长江江苏段通航船舶大型化变化的需要。 定线制实施十年长江江苏段通航船舶大型化趋势十分明显,尤其是从事内 河运输的小型船舶,已经由原来以50米以下船长为主,发展到目前以60-90米 船长为主。以50米船长来界定大型船舶和小型船舶以不尽合理。根据我局 2012年进出长江江苏段港口船舶统计数据表明,船长50米以下的船舶仅占船 舶总数的36%,因此,有必要对《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中 的小型船舶定义做调整,提高小型船舶船长标准,将原来规定的一部分大型 船舶分流到推荐航路上去。以缓解当前深水航道拥堵状况,提高深水航道通 过效率,增进船舶航行安全。
内河驾驶实操答题
航道与引航长江上海段航速限制1. 长江口深水航道水域(北槽):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
2. 交通管制期间,北槽航道进港船舶的航速不得低于10节。
速不得超过12节。
吴淞VTS各航段报告频道1. 长江口报告区域CH 083. 圆圆沙警戒区东边界至浏河口上海港界线之间水域,最高航2. 南槽灯船﹤====﹥圆圆沙CH 263. 圆圆沙﹤====﹥66号浮CH 714. 66号浮﹤====﹥宝山灯船CH 275. 北槽灯船﹤====﹥圆圆沙CH 096. 黄浦江水域CH 19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06.4.1(1)黄浦江的起止点是指从吴淞口灯塔至浦东界标的连线(即黄浦江界)与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至巨漕港上口连线(即港界)之间的水域。
(2)黄浦江对船舶航速规定船舶航行时,航速不得大于8节。
(3)黄浦江对船舶雾航的规定①黄浦江水域能见度小于1000 m时,船舶应当缓速航行;②黄浦江水域能见度小于500 m时,禁止大型船舶航行;③黄浦江水域能见度小于100 m时,禁止一切船舶航行。
(4)黄浦江警戒区①吴淞警戒区:范围为吴淞口灯塔至103号灯浮之间的水域。
②蕰藻浜警戒区:范围为黄浦江蕰藻浜河口上、下游各100 m的水域。
(5)黄浦江掉头区3个①1号掉头区:范围为自军工路码头上角与浦东长航12号驳船码头上游端连线至轮渡草临线下游100 m内水域。
该掉头区仅限总长度大于160 m但小于300 m的船舶使用。
②2号掉头区:范围为自复兴岛上钢二厂码头下游端与立新船厂码头上游端连线至轮渡东嫩线上游100 m内水域。
该掉头区仅限总长度大于180 m但小于300 m的船舶使用。
③3号掉头区:范围为上船西厂码头下游端与其昌栈码头下游端的连线至黄浦码头上游端与其昌西栈码头上游端的连线之间的水域。
该掉头区仅限总长度小于275 m的船舶使用。
(6)黄浦江对船舶掉头的规定①船舶应在指定的掉头区掉头。
②船舶掉头时,应当在掉头前10分钟显示相应的掉头信号(白天在主桅悬挂一个黑球、夜间上红下白环照灯),并用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通报动态。
江苏段船舶追越、限速和掉头管理规定
天河口,龙门口,福南下口,福北下口,福南控区,营船港航道(桥5和苏通大桥之间)
禁掉区分为:一类禁掉区(所有船)
二类禁掉区(船长≥110米的船舶)
上海港:长江1#浮到园园沙灯船进出口航速≦12节。各警戒区严禁追越。
2014年6月
二
类
区
域
逆流≦9节;
顺流≦12节
通航密集区
120#--苏桥1#②福南水道
3嘶马树弯道④尹公州
4108#---111#⑥136#---138#
交汇区和汊河口水域
14#和14#附近1000米范围
238#和38-1#附近1000米范围
345#附近1000米范围
4三江营河口附近范围
576#和95#附近1000米范围
6西方角附近1000米范围
三
类
除一、二类区域外的其它水域
≦15节最低航速要求:泰州大桥以上最低≦4节,
泰州大桥以下最低≦6节。
最低航速要求:泰州大桥以上最低≦4节,泰州大桥以下最低≦6节。
禁
止
掉
头
桥区水域
各大桥上下水域
渡运水域
各渡口上下水域
易发事故水域
尹公州受控区区域,六圩河口,嘶马树弯道,通吕河口
6.福南水道及其上下口(44#—59#之间)
避
免
追
越
1.龙门口水域(112#—114#之间)
2.六圩河口(111#—108#之间)
3.嘶马树航段(90#—92-1#之间)
4.福北水道上下口
5.天生港下口水域(29#—31#之间)
6.其它通航环境受限和复杂水域
限
速
一类
逆流≦8节;
顺流≦11节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2版更新到2022-9-6日)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2版更新到2022-9-6日)总则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航速:任何时候要以安全航速行驶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泰州公路桥区下界浮以下:不得低于6节)第十二条各自靠右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实施追越需短时占用分隔带,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进行第十三条航速低于最低航速要求的大型船舶:应到推荐航路航行,如因故不能进推荐航路航行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第十四条小型船舶必须按规定的推荐航路行驶(没有推荐航路沿右侧边缘行驶)第十五条经过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前或自身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1)应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2)在无碍他船行驶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大型船舶可选择航路行驶3)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第二十条横越:1)渡轮、靠离泊、进出锚地、服务区(见附件8)、河口,需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成直角就近进行2)因靠离码头需要,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事先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征得同意后可选择航路行驶第四章停泊第二十一条大型船舶必须在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或停泊区内停泊(见附件9)第二十二条小型船舶停泊(不能抛在海轮锚地和航道及分隔带内)第二十三条紧急抛锚:应尽可能让出通航分道第五章避让第二十四条下列情形,应主动避让沿通航分道正常行驶的船舶未按规定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行驶的船舶进出汊河口、支流及专用航道的船舶横江渡轮靠离码头进出锚地及服务区的船舶第二十五条在经过桥区、渡运区(见附件10)、码头、锚地、服务区、支汊流河口、施工区之前,谨慎驾驶,注意横越船动态,并提前采取减速、停车等有效措施协助避让。
长江江苏段船舶最高航速限制情况一览表
欢迎阅读长江江苏段一、二、三类水域一览表类别航段或水域名称和范围一类水域逆流航速不得超过8节;顺流航速不得超过11节桥区水域(5座大桥)1、苏通大桥(上界:大桥轴线上3400米;下界大桥轴线下3800米。
),2、泰州大桥(上界:大桥轴线上1500米;下界大桥轴线下1000米。
),3、南京四桥(上界:南京长江四桥施工6#浮对标联线,下界:南京长江四桥施工1#浮与南京炼油厂12号码头联线。
),4、南京大桥(上界:北岸浦口火车轮渡码头与南岸护桥部队铁制了望台之间的联线;下界:南京长江大桥以下1000米处南北两岸联线。
)5、大胜关高速铁路大桥、南京三桥(板桥汽渡)(上界:南岸凤翔码头与北岸七坝三角测点联线;下界:南京长江第三大桥桥轴线下游800米处南北两岸联线。
)渡运水域(13道客汽渡)1、海太汽渡(上界:长江#14红浮与B#12黑浮联线;下界:长江B#11黑浮经#13黑浮与南岸联线),2通沙汽渡(天生港专用水道下口)(上界:天#3红浮经通锚#1浮与通锚#2浮联线;下界:以长江#30左右通航浮和长江30#红浮联线下游1000米的水域),3、张皋汽渡(上界:张家港锚地(No:11)下界浮与南岸七圩三角测点联线;下界:长江#38-1左右通航浮与大新#1浮联线),4、江阴火车轮渡(福姜沙水道上口)(上界:北岸小桥港与南岸肖山水文站联线;下界:FB14#黑浮上游600米处与南岸大河港联线。
),5、韭菜港汽渡和黄田港汽渡(上界:长江#62红浮与黑浮联线;下界:北岸金泰水塔与南岸江阴船厂码头联线。
),6、利港汽渡(上界:长江#68黑浮与南岸利电烟(下)联线;下界:长江#67红浮与黑浮联线。
),7、圩塘汽渡(上界:长江#72红浮与黑浮联线上游300米;下界:长江#71红浮与黑浮联线上游800米。
),8、扬中汽渡(上界:高港水泵房码头与南岸二墩港河口上400米联线;下界:北岸船厂水塔与南岸扬中水厂专用浮联线。
),9、大港汽渡(上界:北岸东还原测点下1000米与南岸大港三期散货码头上端联线;下界:长江#98黑浮与南岸大港塔形岸标联线。
关于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规定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关于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规定的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通告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关于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规定的通告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提高航道整体通航效率,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结合长江江苏段通航实际情况,对船舶航速规定如下:一、船舶在长江江苏段水域航行,应当保持正规了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防止发生水上交通事故。
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及其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确定。
二、船舶在长江江苏段水域正常航行时,航速不得低于4千米/小时。
三、船舶在长江江苏段下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相应的最高航速限制:一类水域为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和渡运水域。
船舶进入一类水域前,对航速进行控制,抵达该水域上界或下界线时,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8节,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1节;进入该水域后,采用安全航速,谨慎通过,最大航速不得超过三类水域对最高航速限制的规定。
二类水域为通航密集区和交汇区、汊河口水域。
船舶在二类水域航行,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9节,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2节。
三类水域为除一类和二类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
船舶在三类水域航行,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顺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5节,其它月份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3节;逆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2节。
一类、二类、三类水域具体情况见附件。
四、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正在从事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其他船舶,可不受最低、最高航速的限制。
五、本规定不免除船舶对于附近正常航行、停泊或作业船舶、设施的浪损责任。
六、本规定不免除船长在限速情形下对安全所负的责任。
七、本规定的航速限制水域如有调整,海事管理机构将及时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长江江苏段一、二、三类水域一览表长江江苏段一、二、三类水域一览表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长江江苏段VTS报告线
VHF CH10/11
上行:91#浮;马鞍矶、100#浮核对船位
下行:新河口(119#浮);润扬大桥、112#浮、107浮核 对船位
1.龙门口水域(112#浮~114浮); 2.六圩河口水域; 3.嘶马弯曲航段(90#浮~92-1#浮) *禁止3000GT及以上船舶追越的航段: 尹公洲航段(99#浮~101#浮、103#浮~105-1 浮)
船位;3.经福南下行,57#浮或58浮、49#浮核对船位
要核对船位
江阴VTS
VHF CH09 0510/86856348
86847964 85853912(FAX)
上行:FB14#浮;57#浮或58#浮;有时要求江阴大桥核对 船位
下行:71#浮;65#浮核对船位
在江阴水道内航行航速不得低于 4KM/H
泰州VTS
VHF CH10 0523/86981395
上行:71#浮;T5#浮核对船位
86398227/86687600 下行:嘶马树三角岸标与对岸连线(91-1#浮);87#浮核对船
84680166
位
嘶马弯曲航段(90#浮~92-1#浮)避 免船舶追越
避免追越的航段:
镇江VTS
VHF CH09/10 0511/85286914
58804185 85077690
125#浮(核对船位 VHF CH10)
孔。四孔为上行通航孔,六孔和八孔 为下行通航孔,两墩间有效宽度144 米,净空高度为吴淞基准面上32米,
最大洪水位时净空高度21.89米
长江江苏段交通信息服务频道是VHF CH69,船舶在长江江苏段航行或锚泊期间注意值守该频道。船舶如靠泊太仓或常熟,除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修订内容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修订内容《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于2014年4⽉1⽇⽣效,新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三个取消:取消了特定航路、取消了船舶航⾏警戒区和取消了超⼤型船舶概念。
三个增加:增加了允许占⽤分隔带追越、增加了允许靠离码头船舶选择航路航⾏和增设了京杭运河⼩型船舶(队)上⾏专⽤航路。
三个改变:改变了⼤型船舶和⼩型船舶尺度划分标准、改变了航速限制设置标准和改变了部分航段航路设置标准。
三个取消⼀、取消了特定航路。
特定航路是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法时采取的五种“定线”⽅法之⼀。
在2003年制定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时,因为当时长江⽔域存在⼤量的⽔泥船、挂桨机船和拖带船队等⼩型个体船舶,此类船舶动⼒⼩、航速慢、操纵性能差。
当时为照顾此类船舶航⾏,在部分急流航段专门设置了3段特定航路。
⼩型船舶到达特定航路时,可以横驶过江到达对岸反道⼀侧的缓流⽔域航⾏,以保证此类船舶具有⼀定的航⾏速度。
在2005年3⽉1⽇关闭⼤胜关⽔道时取消了其中的1段特定航路(太平圩-⼦母洲)。
在2009年4⽉1⽇撤销了西新圩航⾏警戒区后,西新圩与太平洲上⼝之间的特定航路也随之取消了,所以⽬前只保留了丹徒航⾏警戒区⾄定易洲航⾏警戒区之间⼀段约18KM的特定航路。
此次修订时,考虑到近年来船舶⼤型化趋势加剧,船舶推进动⼒有了⼤幅提升,⽆需再为⼩型船舶专门在缓流⽔域设置特定航路,所以此次修订时就取消了⽬前仅存的⼀段特定航路,进⼀步统⼀了船舶航路设置。
特定航路如下图所⽰:⼆、取消了航⾏警戒区。
航⾏警戒区是为航⾏操纵能⼒受到限制的部分上⾏船舶由推荐航路横越通航分道进⼊特定航路或由特定航路横越通航分道进⼊推荐航路所划定的规定⽔域,航⾏警戒区是与特定航路并存的。
根据前⾯所述,取消了丹徒航⾏警戒区⾄定易洲航⾏警戒区之间的特定航路后,航⾏警戒区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所以此次修订时⼀并取消了太平洲上⼝、丹徒和定易洲3处航⾏警戒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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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江苏段一、二、三类水域一览表
类别
航段或水域名称和范围
一类水域
逆流航速不得超过8节;顺流航速不得超过11节
桥区水域(5座大桥)
1、苏通大桥(上界:大桥轴线上3400米;下界大桥轴线下3800米。
),
2、泰州大桥(上界:大桥轴线上1500米;下界大桥轴线下1000米。
),
3、南京四桥(上界:南京长江四桥施工6#浮对标联线,下界:南京长江四桥施工1#浮与南京炼油厂12号码头联线。
),
4、南京大桥(上界:北岸浦口火车轮渡码头与南岸护桥部队铁制瞭望台之间的联线;下界:南京长江大桥以下1000米处南北两岸联线。
)
5、大胜关高速铁路大桥、南京三桥(板桥汽渡)(上界:南岸凤翔码头与北岸七坝三角测点联线;下界:南京长江第三大桥桥轴线下游800米处南北两岸联线。
)
渡运水域(13道客汽渡)
1、海太汽渡(上界:长江#14红浮与B#12黑浮联线;下界:长江B#11黑浮经#13黑浮与南岸联线),
2通沙汽渡(天生港专用水道下口)(上界:天#3红浮经通锚#1浮与通锚#2浮联线;下界:以长江#30左右通航浮和长江30#红浮联线下游1000米的水域),
3、张皋汽渡(上界:张家港锚地(No:11)下界浮与南岸七圩三角测点联线;下界:长江#38-1左右通航浮与大新#1浮联线),
4、江阴火车轮渡(福姜沙水道上口)(上界:北岸小桥港与南岸肖山水文站联线;下界:FB14#黑浮上游600米处与南岸大河港联线。
),
5、韭菜港汽渡和黄田港汽渡(上界:长江#62红浮与黑浮联线;下界:北岸金泰水塔与南岸江阴船厂码头联线。
),
6、利港汽渡(上界:长江#68黑浮与南岸利电烟(下)联线;下界:长江#67红浮与黑浮联线。
),
7、圩塘汽渡(上界:长江#72红浮与黑浮联线上游300米;下界:长江#71红浮与黑浮联线上游800米。
),
8、扬中汽渡(上界:高港水泵房码头与南岸二墩港河口上400米联线;下界:北岸船厂水塔与南岸扬中水厂专用浮联线。
),
9、大港汽渡(上界:北岸东还原测点下1000米与南岸大港三期散货码头上端联线;下界:长江#98黑浮与南岸大港塔形岸标联线。
),
10、孩溪汽渡(上界:北岸江心洲水塔与南岸仲家村测点联线(长江101#黑浮和红浮联线);下界:长江#100红浮与#100黑浮联线。
)
11、镇扬汽渡(上界:润扬大桥北汊桥下1200米与南岸长江#113黑浮联线;下界:瓜洲水塔与南岸龙门口塔形沿岸标联线。
),
12、燕八客渡(上界:燕子矶架空过江电缆;下界:南京二桥。
)
13、宁浦客渡(上界:北岸宁港工程码头与南岸油运公司#1码头连线(长江142#红浮上游1000米南北两岸联线);下界:北岸北杆三角测点上400米与南京港客运站码头联线(长江142#红浮下游1000米南北两岸联线)。
)
二类水域
逆流航速不得超过9节;顺流航速不得超过12节
交汇区、汊河口水域(9处)
1、白茆水道上下口(分别以长江#4左右通航浮和长江#14左右通航浮为圆心、半径1000米的水域),
2、大新专用水道下口及福姜沙北水道下口(分别以长江#38左右通航浮、长江#38-1左右通航浮为圆心、半径1000米的水域),
3、福姜沙南水道下口(以长江#45左右通航浮为圆心、1000米为半径的圆形水域),
4、口岸直水道三江营河口(上界:以长江93#红浮为中心南北两岸联线,下界:以长江92-1#红浮为中心南北两岸联线),
5、太平洲捷水道上下口(分别以长江#76黑浮和红浮联线上下游各1000米水域、长江#95黑浮和红浮联线上下游各1000米水域),
6、宝塔水道上口(以西方角塔形左右通航标为圆心、半径1000米的水域)。
通航密集区(6段)
1、通州沙水道长江#20黑浮至苏桥#(1)黑浮,
2、福姜沙南水道,
3、嘶马弯曲航段,
4、尹公洲航段,
5、焦山水道长江#108浮至长江#111浮航段,
6、宝塔水道下口长江#136至#138浮航段。
三类水域
除一类、二类水域以外的其他航段或水域
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逆流航速不得超过12节;顺流航速不得超过15节
其他月份逆流航速不得超过12节;顺流航速不得超过13节
备注:长江27号至32号须备锚了头
长江上海段:
圆圆沙灯船至宝山灯船水域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2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