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出台经济适用房回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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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人民路旧城改造安置补偿方案

温岭人民路旧城改造安置补偿方案

温岭人民路旧城改造安置补偿方案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温岭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温岭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温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温岭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公寓式安置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温岭市全域改造产业升级实验区改造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因市全域改造产业升级实验区建设需要,横峰街道马鞍桥村、莞渭陈村、方家洋村等3个村列入实验区房屋征收范围,所实施的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适用本方案。

二、市国土资源局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的管理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为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的管理部门。

横峰街道办事处为市全域改造产业升级实验区(一期)的征收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改造区内的建筑物、构建物和其他附属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三、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要负责做好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的思想工作,包干督促被补偿人按期签订征收协议书并做好搬迁腾空,保证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四、集体或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一)产权调换1.公寓式住宅。

征收实施单位或征收实施单位指定的房源提供单位在本区域开发建造或回购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屋,配置“大、中、小”三类套型,被补偿人根据家庭安置面积,以“套数就少、面积就近”的原则,依次选择安置房屋套型和数量。

公寓式住宅安置面积,根据原有房屋间数、建筑面积和家庭人口等因素,从多就高确定公寓式安置面积,安置面积计算方式有三类:一是按被征收房屋持有房产权证其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或经批准的建筑面积等面积“拆一还一”安置。

二是按照农民建房报批有效人口,以2人户安置面积200/户为基数,每增加1人增加安置面积65,有效人口1人户安置面积100。

三是按照《温岭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报批通天式排屋宅基地复建间数,以每间200的标准实行安置。

2.工业厂房。

公寓式住宅配套安置工业厂房,工业厂房面积按照拟安置公寓式住宅面积的三分之二计算。

温政发200987号

温政发200987号

温政发…2009‟87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现将•温岭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温岭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个人建房审批程序,提高村镇建设水平,改善人居环境,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建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居)民新建、拆建和扩建住宅。

第三条个人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个人建房用地宜安排在地质灾害不易发区。

第四条个人建房用地必须坚持规划先行、依法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凡新建、拆建和扩建住宅的,按照本规定办理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

第五条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应与农村宅基地减少相挂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应通过宅基地复垦等形式增加耕地,解决农村个人建房用地。

个人建房用地建设应尽量规划和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鼓励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城镇和中心村集聚;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市建设规划局负责全市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组织编制五个街道的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负责全市个人建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发证等工作。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负责全市个人建房用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全市个人建房用地的审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市农业林业局负责对农户集体土地承包权的调整和管理工作。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温岭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温岭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温岭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温岭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为建⽴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制定了温岭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以下是详细内容。

温岭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建⽴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我市城市低收⼊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家庭住房困难的若⼲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市城市低收⼊(含最低收⼊)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家庭,是指本市区(各街道)范围内,家庭收⼊等符合市⼈民政府规定条件,并取得由本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低保证》或《低保边缘证》、《特困证》、《低收⼊证》的经济困难家庭。

第三条本市城市低收⼊住房困难家庭,其家庭收⼊、房产状况等符合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均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第四条市建设⾏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政区域内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家庭收⼊状况的审核。

市发改(物价)、监察、财政、国⼟、公安、⾦融管理、公积⾦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在各⾃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作。

第五条建设⾏政主管部门在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及年度计划时,要明确廉租住房建设规模、项⽬布局和⽤地安排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章保障⽅式、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式实⾏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核减等相结合。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贴,是指市⼈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承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

本办法所称租⾦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民政府规定,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包括国家直管公房、单位⾃管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对其在廉租住房保障⾯积标准范围内的租⾦给予减免(即按实物配租的租⾦标准收取租⾦)。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9•【字号】台政发〔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08〕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8年3月19日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人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现结合台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

各级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台州的总体目标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并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住房保障制度,统一思想和行动,切实抓紧抓好,确保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以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扩大廉租住房制度实施覆盖面和受益面,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加快形成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农民工居住条件改善等多渠道并举,多形式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房屋回购工作实施方案

房屋回购工作实施方案

房屋回购工作实施方案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发展的不断壮大,房地产市场也日益
繁荣。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其中包括房屋回购
问题。

在城市化进程中,一些老旧小区或者是城中村的改造工作中,房屋回购工作成为了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

那么,如何制定一个科
学合理的房屋回购工作实施方案,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紧迫
课题。

首先,我们需要对需要回购的房屋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

通过专
业的调查机构,对房屋的质量、使用年限、市场价值等进行科学评估,确保回购的公平合理性。

同时,要充分考虑到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回购工作的公开透明。

其次,要建立健全的回购机制。

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明确回购的
程序和条件,确保回购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要建立起专
门的回购资金,保证回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再者,要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和协商。

在回购工作中,要充分尊重居
民的意见和诉求,与他们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争取到他们的理
解和支持。

只有这样,才能够顺利完成回购工作,确保社会的和谐
稳定。

最后,要加强对回购房屋的后续利用和规划。

回购工作完成之后,要对回购的房屋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利用,确保回购工作的效益最大化。

同时,要加强对居民的后续安置和服务,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房屋回购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工作。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案,才能够保证回购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城市化进程的顺利推进。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制定出更加完善的回购工作实施方案,为城市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经济适用房回购案例

经济适用房回购案例

经济适用房回购案例
经济适用房回购案例
某市政府在2008年推出了一项经济适用房政策,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提供了购房机会。

其中一位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的居民,因为家庭
收入增加,不再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房条件,但他又无法承担市场价
的房价,因此希望政府能够回购他的经济适用房。

政府在考虑到该居民的实际情况后,同意回购他的经济适用房。

具体
的回购流程如下:
1.政府与居民协商确定回购价格。

政府根据当地房价和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的折旧率,计算出该经济适用房的市场价值,并给予一定的补偿。

经过双方协商,政府同意以市场价值的80%回购该经济适用房。

2.居民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政府支付回购款项后,居民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将房屋产权转移给政府。

3.政府重新分配经济适用房。

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房将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以满足他们的住房需求。

通过这样的回购流程,政府能够更好地管理经济适用房资源,同时也能够帮助居民解决住房问题。

这种经济适用房回购的政策,不仅能够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益,也能够促进城市住房资源的合理配置。

保障房政府回购流程

保障房政府回购流程

保障房政府回购流程
一、申请回购
1.提交申请材料
(1)出售合同
(2)房产证明
(3)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填写申请表格
3.递交申请至相关部门
二、审核申请
1.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性
2.调查房屋情况
3.核实符合回购条件
三、回购决定
1.召开评议会议
2.讨论审议申请
3.决定是否同意回购
四、评估房屋价值
1.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确定回购价格
五、签订回购合同
1.商定回购价格及其他条款
2.签署回购合同
六、支付回购款
1.审核合同及相关证明文件
2.完成资金划拨手续
七、过户手续
1.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更新房产证明信息
八、完成回购
1.房屋正式归属政府
2.房屋所有权转移至政府名下
九、通知相关当事人
1.通知原房主及相关部门
2.完成回购手续通知确认
十、处置回购房产
1.制定处置方案
2.根据政策规定进行房产处置
十一、完成结算
1.完成回购资金结算
2.结束回购流程
十二、立案备案
1.归档相关回购资料
2.进行案卷备案保存。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作者:文章来源:点击数:653 更新时间: 2011-08-16 16:41:24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1〕90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温岭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温岭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省政府《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区(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交易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市发改(价格)、监察、公安、民政、国土资源、财税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发改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温州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温州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温州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温政发[2007]66号【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10.15【实施日期】2007.1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温州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7〕66号)近几年来,我市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城市住宅建设快速发展,居民住房条件得到了较大改善。

但是,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公积金为主要内容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政策措施还不配套,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

为切实加大解决我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

2007年底前,对市区符合《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条件的居民家庭要应保尽保。

在此基础上,要把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到2011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保障面积标准要提高到每户不低于建筑面积45平方米、人均不低于建筑面积15平方米;无房户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家庭人口在3人(含3人)以下的,每户每月不低于540元,人口在4人(含4人)以上的,人均每月不低于180元;住房未达保障面积标准的家庭,实行补差补贴。

(三)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要采取新建、收购、调剂等方式多渠道落实廉租住房房源。

2007年至2011年期间,市区要新建廉租住房1000套,计6万平方米。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同时积极购置和调剂小套型二手房、旧公房用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到2011年底前,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要达到50%。

(四)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2023年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2023年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2023年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依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案支配建设的住宅。

经济适用住房有哪些新政策呢?下面随我一起来了解吧!2023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经适房政策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经适房政策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经适房政策3、目前还未满5年状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爱护。

经适房政策一、如何出售已购买的经济适应房经适房政策二手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状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另一种是尚未住满年的。

“住满5年”是以购房家庭取得的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房屋全部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

可由业主供应两个证件中的任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的居住时间。

经适房政策1、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二手经济适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场价格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淡也只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补交的综合地价款的计算方式:例如有一套经济适用房,面积80平方米,原购价4000元/平米,按市场价4600元/平米出售,补交的综合地价款为4600×80×10%=36800元。

按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经适房政策2、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以原购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方需供应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

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必需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方可购买。

出售方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房条件的,还可以再次购买他处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二、如何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1、购买已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别条件。

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房屋成交价1.5%的契税、5元印花税外,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经济适用房实施细则

经济适用房实施细则

经济适用房实施细则一、引言为了满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我国自2007年开始实行经济适用房政策,有效地缓解了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经济适用房的实施,保障住房质量和兑现政策承诺,国家制定了经济适用房实施细则。

二、实施对象和范围经济适用房是指专门定向供应低收入家庭购买或租赁的住房,实施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包括下列人员:1.城市市场化住房价格1.5倍以上(含)但6倍以下(不含)的家庭;2.其他收入较低符合国家和当地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家庭。

经济适用房实施范围包括城市住宅区规划建设用地配套建设的住房、城市内存量住房改造的住房以及城市内合法建设并有房产证的住房。

三、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政策导向原则经济适用房是国家的住房保障政策,开发建设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重视合法合理和公平公正。

2.住房质量原则经济适用房的住房质量应当符合当地住房建设标准,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加以建造,并经过专业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3.定向购买或租赁原则经济适用房是针对低收入家庭定向购买或租赁的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要根据当地住房保障政策,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供应住房,并依据政策规定执行价格和租金。

4.规划布局原则经济适用房的规划布局应当与周边区域环境相结合,注重绿化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尽可能在商业、教育、医疗等配套设施上给予支持。

四、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或租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配售对象经济适用房的配售对象应当是符合政策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并且为首套住房购买者。

2.价格和租金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和租金应当按照当地政策规定执行,其中,购房者不应当以经济适用房为第二套住房,否则按照市场价计算。

3.购买流程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流程应当按照区域内政策规定执行,并在购房合同签订后交付住房。

4.租赁管理经济适用房的租赁管理应当按照当地政策规定执行,并严格落实合同内容,定期检查和维护租赁住房的公共设施和配套服务。

经济适用房回购案例

经济适用房回购案例

经济适用房回购案例介绍经济适用房回购是指政府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回购已经出售的经济适用房。

这种回购可以使政府重新获得控制房屋分配和使用的权力,以满足城市规划和社会需求的变化。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经济适用房回购的背景、原因、影响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经济适用房回购背景经济适用房是指由政府以补贴、优惠贷款等方式,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购房途径。

然而,随着城市规划的调整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一些经济适用房的位置、数量和使用条件可能需要调整。

因此,政府需要通过回购经济适用房,以便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

经济适用房回购案例分析案例一:城市发展规划调整在某市区发展规划调整中,一些原本作为经济适用房使用的地块被重新规划为商业或者其他用途。

为了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进行,政府决定回购这些经济适用房,并且给予原居民适当的补偿,以解决其住房问题。

回购原因:城市发展规划的变化导致原本的经济适用房无法满足新的规划需求。

回购影响:原居民可以获得合理的补偿,并根据新规划重新安置,从而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此外,政府回购经济适用房也有利于完善城市规划,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案例二:房屋使用条件变更某地区的经济适用房使用条件发生变更,原本限制只能由购房人自住的房屋改变为允许购房人将房屋出租。

这导致一些购房人利用房屋出租牟利,而忽视了最初的政策宗旨。

为了恢复经济适用房的本初目的,政府决定对违规出租的经济适用房进行回购。

回购原因:购房人滥用房屋出租权益,违背了经济适用房政策初衷。

回购影响:回购可以收回被滥用的房屋,并且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家庭,保证经济适用房政策的有效执行。

此举也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醒购房人遵守相应规定,维护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经济适用房回购的影响与未来发展趋势经济适用房回购是一个重要的政策工具,它能够维护城市规划的一致性,保障住房需求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然而,经济适用房回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未来,政府应当进一步完善回购制度,平衡各方利益,加强监管和执行力度,以确保回购政策的公正和有效。

2021最新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2021最新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2021最新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中规定,销售对象主要是家庭年工资收入3万元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教师和离退休职工。

须由职工所在单位(无固定职业者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住房、收入情况调查和审查证明。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销售价格:经济适用房销售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最低基准价为每平方米1500元,根据地段等方面情况不同,各处的房价有所不同。

其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下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

1、什么房子能卖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

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

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②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

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2、卖了房子后的结果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

500元,根据地段等方面情况不同,各处的房价有所不同。

其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下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

1、什么房子能卖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

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

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经济适用房回迁房政策

经济适用房回迁房政策

经济适用房(一)土地增值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及鼓励性政策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007年11月19日,由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重新下发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废止了[2004]77号文件。

新文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2、一般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2006年印发了《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办法中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承建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竣工决算后,按规定征、免土地增值税,这项规定加速了房地产开发商的资金流转。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筑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2007年《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我县城区规划范围内即一级地段为每年3元/平方米;其他区域即二类地段为每年2元/平方米。

经济适用房如建于城区,占地一亩,一年内可免征2000元,其他区域则可免征1333.34元。

(三)印花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筑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经济适用房买卖的最新政策有什么规定

经济适用房买卖的最新政策有什么规定

经济适用房买卖的最新政策有什么规定一、两种不同情况的经济适用房买卖1、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2、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

二、相关政策对经济适用房买卖的规定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

5年内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离婚析产和法院判决除外),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经济适用住房原出售价格回购。

2、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应按照不低于计征单价(实际成交价高于计征单价的,按实际成交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差价的60%缴纳增值收益,用于补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计征单价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的届时成都市中心城区享有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中,同一环域范围土地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下浮10%为基准计算。

3、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其已享受的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部分,应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的差额。

由于经济适用房在项目位置、建筑规划设计等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别,所以在购买时应该注意以下一些问题,一、位置虽然经济适用房的价位人们能接受,但人们不能接受的是它的位置。

因为位置即代表着长期的交通。

经济适用房项目大部分均位于城乡结合地区。

有些经济适用房小区到市区的公交线路和可选择的站点又相对较少,几年后的事至少无法让购房者牺牲现在的工作或事业。

二、户型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同样要搞清分摊面积、使用面积等概念,充分考察户型。

购买时不追求大面积大的同时也增加房价、物业管理等费用,应更注重居室功能。

经济适用房买卖的最新法律政策

经济适用房买卖的最新法律政策

经济适用房买卖的最新法律政策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4、如何出售已购买的经济适应房1、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4%;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减半即按2%收取;2、买卖手续费:12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套房屋买卖交易的手续费为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3、印花税:买卖双方各缴纳房价款的0.5%;4、公共维修基金:房价款的2%。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3、房屋赠与合同公证书原件;4、赠与方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证明材料复印件并交验原件,未婚人员提供由街道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或户籍证明未婚和婚姻状况声明书;5、受赠方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6、其他共有人同意赠与书面意见;7、地名门牌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8、房屋测绘成果书表原件;9、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10、根据情况其他需提交的资料以及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申请表等资料;11、若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12、受赠人为未成年人的,由监护人代为办理,并提供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其中监护人为父母的,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家庭户籍证明或同籍户口本复印件并交验原件;除父母之外的监护人,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和监护关系公证书原件。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3、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4、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房屋应当归买受人所有,即此种情况下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经济适用房回购案例

经济适用房回购案例

经济适用房回购案例经济适用房回购是指政府或相关机构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将已经售出的经济适用房重新购回的行为。

下面是一些关于经济适用房回购的案例:1. 案例一:某市政府回购经济适用房以解决房屋闲置问题某市政府发现部分经济适用房由于购买者迁出或其他原因而闲置,导致资源浪费和住房供需不均。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决定回购这些闲置房屋,并将其重新分配给有需求的家庭。

2. 案例二:某开发商回购经济适用房以改善房屋质量某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发现部分经济适用房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满足购房者的居住需求。

为了确保购房者的权益,开发商决定回购这些存在问题的房屋,并进行修缮和改善,以提高房屋的质量和居住舒适度。

3. 案例三:某县政府回购经济适用房以缓解房价上涨压力某县政府发现经济适用房市场存在投机炒作现象,导致房价上涨过快,一些低收入家庭难以负担购房成本。

为了缓解房价上涨压力,政府决定回购部分经济适用房,并将其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以降低他们的购房负担。

4. 案例四:某企事业单位回购经济适用房以解决员工住房问题某企事业单位发现员工住房问题严重,导致员工工作积极性下降和人才流失。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企事业单位决定回购一些经济适用房,并将其提供给符合条件的员工,以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员工满意度。

5. 案例五:某城市政府回购经济适用房以推动城市更新某城市政府发现城市老旧住宅区存在房屋老化、设施陈旧等问题,不利于居民的生活和城市形象的提升。

为了推动城市更新,政府决定回购这些老旧住宅,并进行拆迁和改建,以提高居民的居住环境和城市的整体品质。

6. 案例六:某房地产开发商回购经济适用房以应对经济衰退某房地产开发商在经济衰退期间发现销售经济适用房的市场需求下降,导致库存过多和资金压力增加。

为了应对经济衰退的影响,开发商决定回购一部分经济适用房,减少库存压力,同时也为购房者提供更好的售后服务和保障。

7. 案例七:某市政府回购经济适用房以推动农村危房改造某市政府发现农村存在大量危房,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生活和农村的整体发展。

经济适用房论文:论经济适用房回购及内循环机制

经济适用房论文:论经济适用房回购及内循环机制

经济适用房论文:论经济适用房回购及内循环机制摘要:实行经济适用房制度在我国已有十余年了,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做出了重大贡献。

但这项制度在运行过程中,特别是其退出机制尚不完善。

因此本文就建立经济适用房回购制度的必要性,及政府优先回购经济适用房实行内循环政策做出了阐述。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退出;回购;内循环城市消费能力是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支撑力。

目前,中国居民住房状况没有得到较好的满足的情况下,居民消费能力越高,房地产市场需求才会越迫切。

经济适用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我国经济适用房制度自1998年开始实施,到2007年趋于完善,并逐步建立了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并行的保障房体系。

目前,住房保障制度推进的一大瓶颈就是保障房退出机制不完善,因收入条件变化或收入增加而腾退经济适用房的人寥寥无几,这一方面使政府财政负担越来越重,另一方面又造成本该享受保障房优惠政策的人没有享受到,而不该享受的人却不合理地占用了这些社会资源。

一、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的产生的背景及现状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的30年间,我国传统的城镇住房制度是一种以国家和企事业单位统包、低租金为特点的实物福利性住房保障制度。

是与相时经济制度上的计划经济体制相吻合的,是一种承袭了社会主义国家的福利主义的社会政策路线。

因此,这一阶段的住房政策是一种典型的福利主义社会政策。

住房制度改革起始于1980年,真正全面推进住房改革的是1994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我国的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变为货币分配制度,即国家式单位不再承担建设、分配、维修、管理的工作,将住房以货币分配形式分配给单位职工,职工再到市场上购买住房并获得房屋所有权。

1998年7月3日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宣布我国城镇单位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全面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及住房市场化,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市场化的住房制度。

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8)

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8)

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8•【字号】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一德二○○八年八月八日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市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制定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监督各区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低收入认定审核工作。

区房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审核工作。

区房改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和公示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和受理工作。

各级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建设、统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开发建设第六条市房改办应当会同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10修正)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10修正)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10修正)【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政令[2010]28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12.17【实施日期】2005.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5年4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领导,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计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对象以及销售价格等。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及家庭的收入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指导和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民政、价格、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开发建设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并报省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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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出台经济适用房回购政策
根据2011年度《温岭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市政府予以回购,回购价格为经济适用住房原销售价格加银行存款利息,计息时段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房屋转让合同签订之日止,利率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之日的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

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的,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70%向市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同等条件下,市政府可以优先回购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

(温岭市建设规划局陈海夫金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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