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交易政策正式出台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简称经适房)是指为满足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而建设的、价格相对较低的住房。
为了规范经适房销售管理,保障购房人的权益,我国出台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本文将围绕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展开论述。
一、背景介绍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是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住房供求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一线、热门城市的住房价格高涨,普通家庭难以承受。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成为缓解住房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主要内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条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其房屋建筑面积、租赁情况、购房资格等都有相关规定和限制,以确保资源合理配置和购房人的真实需求。
2.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方式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方式一般采取公开摇号、竞争性招标等方式,确保销售公开、公平、公正。
购房人需要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缴纳一定购房保证金。
3.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为了满足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需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相对低廉。
根据城市的不同,价格一般按照一定的政策确定,并通过政府购房补贴等方式减轻购房人的经济压力。
4.经济适用住房的限售期限为了防止投机炒作和房价过快上涨,经济适用住房一般设定限售期限,购房人在该期限内不得将其出售、转让。
同时,也规定购房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将该住房出租给非本人所使用。
5.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与监督为了保障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办法中规定了相关的管理与监督措施。
各级政府、开发商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形成联动机制,确保销售工作的公开和透明。
三、实施效果自《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逐渐趋于规范。
这不仅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了一种较为合适的住房选择,也有效缓解了城市住房供求矛盾,并稳定了房价。
经济适用房出售政策
经济适用房出售政策1. 引言经济适用房是指由政府依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相对低廉的价格出售给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的房屋。
经济适用房政策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解决广大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稳定社会和谐发展。
2. 政策背景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住房问题成为社会的热点关注和重要议题。
为了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我国出台了经济适用房出售政策。
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实施,可以促进住房资源的合理配置,降低住房市场的扭曲程度,减轻低收入家庭的经济负担,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
3. 经济适用房出售对象经济适用房的出售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是经济适用房的首要购房对象。
根据国家规定,低收入家庭是指未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
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可以以较低的价格获得适合居住的房屋,减轻经济负担。
3.2 公租房租户公租房租户也是经济适用房的购房对象之一。
公租房租户在一定的租赁期限后,可以享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权利。
这种政策可以帮助租户逐步改善居住条件,实现住有所居。
3.3 政府安置人员政府安置人员指的是因城市规划、城市更新或其他政府行为而被迫搬迁的居民。
政府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为这些人员提供经济适用房,并购买的优先权。
4. 经济适用房出售条件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如下:4.1 家庭收入条件购房人家庭的年收入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收入标准。
通常情况下,经济适用房购房人家庭的年收入不得超过当地的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
4.2 家庭人口条件购房人家庭的人口数量也是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之一。
根据政策规定,购房人家庭的户籍人口数量需要符合一定的规定范围。
4.3 房屋使用条件购房人对经济适用房的使用也有一定的规定,通常购房人需要自住使用,不得进行出租、转卖等行为。
5. 经济适用房价格经济适用房的价格相对较低,一般低于市场价。
具体价格由当地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要求制定,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
2021年经济适用房买卖有什么新政策?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一、经济适用房买卖条件政策
1、经济适用房自住不满五年不得上市交易;
2、自住满5年后买卖,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济适用房转为商品房,才能够买卖;
3、自住未满5年出售经济适用房,签署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二、经济适用房买卖费用政策
1、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4%;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契税按照2%收取;
2、买卖手续费:120平方米(含)以下手续费为250元;120平方米以上手续费为500元;
3、印花税:买卖双方缴纳房价的0.5%;
4、公共维修基金:房价款的2%。
三、经济适用房买卖产权政策
1、登记费:每建筑平方米0.3元;
2、房屋所有权工本费:每证收费4元;
3、印花税:每件5元
经济适用房买卖注意事项
1、经济适用房一般都会修建在城乡结合的地方,在交通及周边设施不够好,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详细考虑是否可以牺牲交通及工作等。
2、购买经济适用房同样需要考虑户型问题,尽量按照自己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户型。
3、合同签署不要偏信广告,或售楼人员的口头承诺,要考察预售许可证、项目施工情况、产权问题等。
4、交房的使用申请人不要忘了向开发商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两书。
北京经济适用房交易细则5月20日起实施
北京经济适用房交易细则5月20日起实施北京经济适用房交易细则5月20日起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有预售许可证后,方可“放号”新规定适用于经济适用住房、住宅合作社集资建设的住房项目住满五年方可上市交易,5年期以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时间或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的日期为准预购的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时,受让人必须已经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并办理预售转让登记手续,转让价格不得超过原预购单价满五年后的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时,出售人按成交价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购房人不需要补交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新的购房人必须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超标的按规定补交综合地价款满5年后,按市场价出售时,其成交价低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买卖指导价格的,按国土房管局公布的最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指导价格收取综合地价款新规定从5月20日起开始执行,此前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新规定为准。
4月30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明确提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住满5年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5月13日,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再次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
这两个文件的相继出台,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预购人可不可以转让认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5年方可上市按市场价出售,“5年”如何计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出售,出售人和买受人如何补交地价款?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还可不可以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这些具体问题成了买房人关注的焦点。
昨天,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了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8大管理细则。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是指针对低收入家庭或符合一定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和规定。
具体内容包括:
1. 购买资格:一般要求购房人家庭收入不超过当地规定的一定比例,或属于特定的群体,如军人、农民工、低保户等;
2. 购买价格:经济适用房价格相对于市场房价有一定的优惠,但价格也有一定的上限和下限;
3. 政策利好: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贷款优惠等政策,以及一些低价商品房购买政策;
4. 产权归属: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出售或转让;
5. 购房程序: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和程序,比如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通过相关审核。
总体来说,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旨在帮助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问题,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房管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章制度
房管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章制度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国家通过限制购房资格、降低房价或提供补贴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适用于其经济实力的房屋。
为保障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公平性、透明度和规范性,房管局制定了相应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章制度,以下是其中的主要内容:一、申请条件1经济适用住房适用于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成员已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本市户籍居民,持有本市有效身份证;(2)在本市工作或生活满1年以上,提供本市社保缴纳证明、税务纳税证明及本市居住证明。
2.家庭总收入应符合当地规定的月人均收入标准。
3.家庭成员在本市内不得拥有任何其他住房。
二、保障方式1政府补贴方式,即政府提供补贴用于支付部分房款,住户需缴纳一定的自付金额。
4,限制购房资格方式,即通过设置不同的购房资格门槛,限制购房人群,降低房价。
5.限定住房面积方式,即限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和面积,确保其适用于住房困难家庭。
三、申请流程1申请人应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6.申请人材料通过审核后,需进行摇号,摇号公开透明。
3才雷中的申请人需要进行面谈,提供真实信息及材料。
四、分配管理1分配顺序依据家庭月收入高低排序及面谈情况综合评定。
2,分配结果由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中心将分配结果张贴于现场,并以电话、短信等形式通知受理人。
7.签订合同后缴纳房款,办理交付手续。
五、违规处理1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购房资格。
2.在购房后违反规定,拥有和出售其他住房者,收回经济适用住房。
3.出租、转借经济适用住房,责令其限期退房,并追究其相应违规行为的责任。
综上,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章制度的出台,保障了经济适用住房分配的公平性、透明度和规范性,有效促进了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也将不断完善和改进。
解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
解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昨天,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该《办法》首次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的范畴。
《办法》还规定,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
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解读」,北京曾出台意见,要求将经济适用住房的主力户型限定在单套面积80平方米左右。
禁止收取明码标价外费用「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
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解读」北京市推出的有关政策规定,政府限定最高售价,开发商利润不超过3%.按照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去年开始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购买者必须具备4项条件「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四、市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读」初,北京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二是申请购房者必须是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
上海经济适用房新政策是怎样的
上海经济适⽤房新政策是怎样的1、经济适⽤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地出让⾦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
3、⽬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政策1、经济适⽤房申请对象(⼀)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连续满2年。
(⼆)家庭⼈均住房建筑⾯积低于15平⽅⽶(含15平⽅⽶)。
(三)3⼈及以上家庭⼈均年可⽀配收⼊低于6万元(含6万元)、⼈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及以下家庭⼈均年可⽀配收⼊和⼈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均年可⽀配收⼊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过住房出售⾏为和赠与⾏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为除外。
2、经济适⽤房申请条件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
共同申请⼈应当共同⽣活,并具有法定、或者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员:(⼀)配偶(需满1年);(⼆)⽗母、⼦⼥与祖⽗母、外祖⽗母,祖⽗母、外祖⽗母与⽗母双亡的孙⼦⼥、外孙⼦⼥;(三)兄、姐与⽗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下列⼈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配偶应当⼀同申请;(⼆)年满70岁的⽼⼈(孤⽼除外)应当与本条第⼀款规定的对其承担法定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同申请;(三)未成年⼦⼥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成年单⾝⼦⼥应当与其⽗母⼀同申请,⽗母双亡的应当与本条第⼀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同申请;(四)⽗母后,与⼦⼥共同⽣活的⼀⽅死亡、另⼀⽅不愿与⼦⼥⼀同申请的,未成年⼦⼥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成年单⾝⼦⼥应当与本条第⼀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同申请;共同申请⼈应当书⾯推举⼀名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成员作为申请⼈代表,申请⼈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为,视同共同申请⼈的⾏为。
杭州市经济适用房政策
杭州市经济适用房政策经济适用房作为一项重要的住房保障政策,对于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杭州市的经济适用房政策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为广大市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福利。
杭州市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出台背景,主要是为了应对城市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住房供需矛盾,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
随着城市人口的增长和房价的不断攀升,许多家庭难以承担购买商品房的高昂费用,因此需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来保障他们的基本居住需求。
在申请条件方面,杭州市有着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申请人通常需要满足户籍、收入、住房面积等方面的要求。
例如,申请人需要具有杭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一定年限以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标准;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一定标准等。
这些条件的设定旨在确保经济适用房能够真正惠及那些最需要帮助的家庭。
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标准也是政策中的重要一环。
杭州市的经济适用房在建设过程中,注重房屋的质量和功能。
房屋的户型设计合理,能够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小区的配套设施也逐步完善,包括学校、医院、商场等,以提高居民的生活便利性。
在分配环节,杭州市采取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资格和选房顺序,确保整个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此外,还加强了对申请家庭信息的审核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杜绝违规操作和不正当申请。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也是市民关注的焦点。
杭州市经济适用房的价格通常低于同地段商品房的价格,并且根据不同的地段和户型进行合理定价。
购买者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房源。
然而,杭州市经济适用房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比如,随着城市的发展,部分经济适用房的选址可能相对偏远,交通、教育、医疗等配套设施不够完善,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不便。
此外,由于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分配需要一定的周期,可能导致一些符合条件的家庭等待时间较长。
为了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政策,杭州市政府也在不断努力和探索。
杭州市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细则
杭州市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细则一、交易政策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内经济适用房的上市交易活动。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为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建设的,限定建设标准、销售价格及上市交易的住房。
所有涉及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规定。
二、土地收益补交标准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时,原购房人需按照杭州市相关规定,补交土地收益。
补交标准根据房屋实际成交价格与购房时政府限定价格之间的差额确定。
具体补交金额计算公式为:补交土地收益 = 房屋实际成交价格 - 购房时政府限定价格。
三、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买卖双方应依法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中应包含房屋位置、面积、成交价格、交付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要素。
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房屋转让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应持相关材料到杭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
所需材料包括:房屋转让合同、原房屋所有权证、双方身份证明等。
五、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在完成房产转移登记后,买卖双方还需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所需材料包括:房产转移登记证明、原土地使用证、双方身份证明等。
六、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时,应以市场评估价格作为交易参考。
市场评估价格由杭州市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确定。
买卖双方可在评估价格基础上协商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七、相关税费处理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和杭州市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买卖双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契税等税费。
八、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杭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批准擅自上市交易、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
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取消上市交易资格等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杭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调整或补充,以最新发布为准。
2023年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2023年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依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案支配建设的住宅。
经济适用住房有哪些新政策呢?下面随我一起来了解吧!2023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经适房政策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经适房政策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经适房政策3、目前还未满5年状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爱护。
经适房政策一、如何出售已购买的经济适应房经适房政策二手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状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另一种是尚未住满年的。
“住满5年”是以购房家庭取得的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房屋全部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
可由业主供应两个证件中的任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的居住时间。
经适房政策1、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二手经济适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场价格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淡也只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补交的综合地价款的计算方式:例如有一套经济适用房,面积80平方米,原购价4000元/平米,按市场价4600元/平米出售,补交的综合地价款为4600×80×10%=36800元。
按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经适房政策2、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以原购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方需供应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
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必需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方可购买。
出售方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房条件的,还可以再次购买他处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二、如何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1、购买已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别条件。
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房屋成交价1.5%的契税、5元印花税外,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北京经济适用房标准出台》
《北京经济适用房标准出台》北京市地方执行标准出台,以80平方米中小户型为主,单套总价最高32万元现实问题本报讯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4平方米至117平方米之间,楼层净高不低于2.4米。
昨天北京市规划委透露,《经济适用住宅设计标准(试行)》已出台,作为北京市地方标准执行。
在这份标准中的部分条款规定还能比较有效地防止将相临两套住房打通成为“豪宅”的行为。
虽然有关部门曾表示,将不再建设天通苑、回龙观这样的超大经济适用房项目,但这份标准中还是指出,经济适用住宅建设应具有一定规模,并且满足城市规划配套指标的要求。
而针对部分项目单套面积过大的问题,该标准也首次明确规定,新建经济适用住宅的面积标准按户型分为三类:一室一厅的,使用面积应在40至45平方米,多层的建筑面积在54至60平方米,高层的建筑面积在60至66平方米;二室一厅的,使用面积应在55至60平方米,多层的建筑面积在74至80平方米,高层的建筑面积在82至88平方米;三室一厅的,使用面积应在70至80平方米,多层的建筑面积在94至107平方米,高层的建筑面积在104至117平方米。
据规划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其中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指标均未包括阳台面积,如果利用坡屋顶空间的跃层户,其面积标准还可以有所提高。
“规划部门将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宅设计标准》进行审批,建设部门也从两方面进行控制”,对于这项标准,市建委负责人表示,今后,用房项目原则上以80平方米的中小户型为主,单套总价款不超过32万元,“购买内城经济适用房主要是控制面积;购买外城的,面积适当放宽,控制单套总价”。
部门说法北京标准高于国家标准规划委方面称标准考虑到了北京的实情北京市规划委有关负责人介绍。
在全国所有的城市中,北京经济适用住宅开发建筑规模最大。
xx年至202x年年底的5年时间里,经济适用住宅竣工面积为1113万平方米,中央、国务院系统、大专院校、驻京部队等建设竣工面积为413万平方米,共约1526万平方米,平均每年竣工面积达到250万平方米左右,但至今还无可执行的建设标准。
2022北京经济适用房新政策有哪些
2022北京经济适⽤房新政策有哪些经济适⽤房是指现已列⼊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安排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许集资建房单位缔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家庭出售的房。
北京经济适⽤房新政策有啥内容?⼩编将为您介绍北京经济适⽤房新政策的有关内容。
北京经济适⽤房新政策..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北京经济适⽤房新政策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经济适⽤房是指现已列⼊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安排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许集资建房单位缔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家庭出售的房。
北京经济适⽤房新政策有啥内容?⼩编将为您介绍北京经济适⽤房新政策的有关内容。
北京经济适⽤房新政策(⼀)已购经济适⽤房家庭获得契税完税凭据或房⼦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报价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应当向户⼝地点区县房保证管理部分提出请求,由区县房保证管理部分经过摇号等⽅法断定契合条件的购房⼈(购房⼈须依照有关规定,已处理经济适⽤房的采购资历审阅⼿续),由购房⼈按原价采购或由区县房保证管理部分按原价回购。
(⼆)已购经济适⽤房家庭按原价出售房的,按下列程序处理:1.产权⼈向户⼝地点区县房保证管理部分提交书⾯请求,并供给原购房合同、房⼦所有权证、⾝份证、户⼝本等资料。
2.区县房保证管理部分经过摇号等⽅法断定购房⼈。
购房⼈抛弃采购的,由区县房保证管理部分断定后续的购房⼈。
3.购房⼈查验房⼦和有关资料后,与产权⼈签定购房合同,付出购房款。
区县房保证管理部分挂号买卖双⽅信息,出具有关证实。
4.买卖双⽅持购房合同、区县房保证管理部分出具的证实以及别的有关资料,向区县房⼦权属挂号部分请求处理房⼦搬运挂号⼿续。
房⼦权属挂号部分将房⼦产权挂号在购房⼈名下,并在房⼦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房”字样。
(三)区县房保证管理部分按原价回购已购经济适⽤房的,按下列程序处理:1.产权⼈向户⼝地点区县房保证管理部分提交书⾯请求,并供给原购房合同、房⼦所有权证、⾝份证、户⼝本等资料。
2.区县房保证管理部分对请求资料进⾏审阅并⼊户检查,了解房⼦情况,承认产权⼈结清⽔、电、⽓、热和物业管理等费⽤。
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4.19•【文号】建设部1999年第69号令•【施行日期】199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4月19日建设部第十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土资源部会签,建设部部长俞正声1999年第69号令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申报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进行了处理;(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三)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政策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购房时间:购房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或协议的日期为准。
如果
购买的是二手房,则以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购房时间为准。
2.产权限制: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
权。
在购房后5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房屋产权。
5年后转让的,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具体交纳比例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3.转让规定: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
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4.购房人住房情况申报制度: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
当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情况,并提交相关资料。
如果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情况,将取消其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
5.其他规定: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如弄虚作假、虚报瞒报
等,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武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买卖政策
武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买卖政策武汉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武汉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如下:根据2012年7月武汉市出台了《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武政规【2012】14号),2012年7月前下达建设计划的经适房项目,其签订《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武汉市企业职工集资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协议书》等合同满5年,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经适房方可上市交易。
5年期限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土地缴费方式的差别经适房上市过程中,最受市民关注的是土地出让金的问题。
根据《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与一般商品房的出让土地不同。
《规定》中明确,市民交易经适房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土地使用权可保留划拨。
若交易双方愿意将划拨用地变更为出让土地的,按照该房屋市场价格与房屋原购置价格价差70%的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出让。
也就是说,交易时如果买卖双方不变更土地性质,仍旧维持划拨属性,那么经适房交易流程和税费跟普通二手房交易相同。
另外,土地性质为划拨的房屋,交易时有一项土地收益金,按地段等级收费标准土地分摊面积收龋目前武汉市区土地等级分九级,一级最高,为不到200元,四五级在100元以下;土地分摊面积一般100平方米的房子只分摊几个平方米,所以算下来也只几百元钱。
如果交易时,将该经适房的土地性质由划拨改为出让,则要按跟房屋的市场价格与房屋原购买价格之差的七成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年限不超过70年。
比如,2006年,市民李先生通过摇号,购买了位于徐东的一处经适房,86平方米的房子总价为26万元,现在该区域的商品房均价接近1万元,房屋的差价为50万元,按七成上缴土地出让金,意味着要缴纳35万元,房主只能获得三成差价。
武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武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经济适用住房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审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且户籍在本区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2023年最新的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
2023年最新的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经济适用房能否买卖据了解,目前,在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
对于如何计算住满5年的时间问题,专家指出:这是已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
两个证件可由购房家庭提供任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的居住时间。
1、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
例如: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若按现市场3600元、平方米进行出售,则需按3600 95 10%计算,补交34200元的综合地价款。
出售提醒: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2、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
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
若出售家庭如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例如同样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在未住满5年的情况下,只能以2650元、平方米或低于2650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出售。
并且,购买此套房屋的购房者必须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方可购买此套房屋。
出售提醒: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持区县国土房管局出具《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到建委开发办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手续,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经济适用房交易政策正式出台,5年内差额补交70%土地收益(2008-4-16
9:56:35)
分类:市场动态标签:段宗树搜房博客经纪人 |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统一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销售,并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按原价出售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人。
购房人放弃购买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后续的购房人。
3.购房人查验房屋和相关资料后,与产权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买卖双方信息,出具相关证明。
4.买卖双方持购房合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三)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查看,了解房屋状况,确认产权人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3.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与产权人签订回购协议,支付购房款。
4.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凭回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将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的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或作为实物配租房源向廉租家庭配租,所需回购周转资金由各区县财政统筹安排。
(四)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
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出售价格低于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以下简称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计算价差。
买卖双方对指导价格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产价格进行评估,所需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产权人也可以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三、本通知发布之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予以退还。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出售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作为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基数。
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在应补交价款中核减。
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四、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格出售的购房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原价出售的购房家庭,如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请。
五、本通知发布之日后,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视同首次购买和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有关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2000元/平米*80平=16万
7成贷款15年,首付:4.8万,月供916元,利息:53581元
7成贷款5年, 首付:4.8万,月供2129元,利息:15771元
五年后按3500元/平米售出,给国家还差价(利润)70%,即3500-2000=1500*70%=1050元*80=84000元
自己剩:36000元
全款购,挣36000元,(5年),16万5年,22%的增长
如果16万理财,每年10%的收益,5年就是50%的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