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选房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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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篇)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篇)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____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____〕____号)、建设部等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____号)、《____省人民____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____》(苏政发〔____〕____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本市市区住房困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评议、公示、审核和轮候制度。

第四条____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保办)具体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____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保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改、建设、财政、规划、国土、民政、税务、物价、市政公用、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二章方式与标准第五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或发放购房补贴等相结合的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为主。

本细则所称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细则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住房。

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家庭,可申请购买其实物配租房屋的部分产权。

本细则所称购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购买商品住房、二手房及房屋使用权时,向其发放的保障性购房补贴。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能选择保障方式中的一种。

第六条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应当列入租赁补贴、保障性购房补贴的计算范围。

公租房配租方案试行

公租房配租方案试行

公租房配租方案试行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附件:第一人民医院公租(人才)配租住房方案(试行)为规范我院公租(人才)配租住房管理,解决我院人才住房问题,根据市、区有关公租(人才)配租住房文件规定和精神,对政府配发给医院分配的公租(人才)住房,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制定以下配租住房方案:一、房源情况区政府配发给医院的公租(人才)房。

二、申请条件(同时具备)(一)申请人为本院在编在岗的职员或在本院连续工作满3年的临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满3年),纳入申请范围。

(二)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其中之一:1、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2、申请人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3、申请人为技师或以上技术等级。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均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未租住任何形式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人才购房补贴。

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入住公租(人才)住房后,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

学历、职称、技术等级、聘用时间等条件时间节点为政府每批公租(人才)房规定的时间为准。

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每一批配租房申请人的学历、职称、技术等级、聘用时间等条件另规定,但条件不能低于市、区相关要求规定。

三、租期和租金首次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申请人向区住房和建设局提出续租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可签订不超过3年的续租合同,租金标准不高于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

续租期满后再次申请续租的,经批准同意后,按照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租金标准按每批配租住房政府公布租金价格执行。

四、公租(人才)住房入住标准(一)三房房源面向符合其中之一条件的人才配租:副高级职称或以上(在聘);高级技师或以上(在聘);副处级或以上;博士或以上;家庭成员(申请人、配偶和子女)为4人或以上;(二)两房房源面向符合配租三房房源条件的人才、已婚或单亲人才家庭配租;(三)两名或以上单身人才可合租一套住房,合租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35平方米。

武汉科技大学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

武汉科技大学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职工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我校教职工的住房困难,保障公平配租,规范管理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暂行规定》(武房发…2011‟1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面向我校具有租赁资格的教职工进行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项目房源,其申请、配租、使用、退出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住宅建设与改革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公租房的租赁和管理工作。

教职工住宅建设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政策解释。

第四条各二级单位负责做好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及本单位申请人申请资格和资料信息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业务归口,负责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信息进行复核。

第六条公租房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申请条件第七条我校在册在岗的正式教职工(不含博士后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租赁公租房:1、无房户,指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各类政策性住房者;2、现租赁公有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m2者(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员,仅限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1、已购买政策性住房、科大雅苑商品房、已分配黄家湖校区周转房或已租赁公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16m2的;2、存在既往婚史,在既往婚姻存续期间本人或配偶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3、出国留学、研修逾期未归的;4、停薪留职、不履行工作协议、非正常离开学校的;5、发生其他违规行为,经学校认定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第九条符合其他特殊政策的人员,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或相关会议另行研究认定其租赁资格。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和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和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校产字[2006]5号各院、系、直属单位,机关各部、处、室:为完善我校公用房管理,实现公用房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公用房的使用效率,学校研究制定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校长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试行。

特此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二○○六年二月十六日主题词:校产规章通知校对:刘超录入:俞新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校公用房管理,实现公用房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公用房的使用效率,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和“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调整、征求意见稿)的通知”(教高司函[2004]9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用房是指产权属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所有的各种房屋及其附属配套建筑(住宅类房屋和学生宿舍除外)。

无论该房屋的建设资金来源渠道、所处地域,均纳入学校公用房管理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对我校公用房的分类、面积核定、使用管理、收费及政策等进行规范。

第四条我校公用房管理以建立公用房资源动态合理的配置机制为出发点,逐步实现我校房产资源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第五条我校公用房管理实行学校、学院(直属单位)两级管理体制;实行“谁使用、谁缴费”的缴费主体确认原则;实行“统一核算、两级管理、总体设计、分类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校产管理处是代表学校对全校公用房进行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行使我校公用房管理职能。

第二章公用房分类第七条按照公用房用途,我校公用房分为以下七类:行政用房,教学及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公共服务用房,有偿服务用房,产业用房,商业用房。

其中,行政用房、教学及教学实验用房按使用主体特点进一步细分为校级和院级(直属单位)。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运营与使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江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运营和申请、审核、轮候、分配、监督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出租,只租不售,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等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自行配租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建设、配租和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房源筹集和建设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房价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居民的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齐全的区域。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实施划拨供应,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用公开出让等方式有偿使用。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11•【字号】武办发〔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武办发〔2017〕25号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关于加强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11日关于加强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论述,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大力推进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立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体系,助力“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工程”,把武汉打造成为更具吸引力的“青年之城、梦想之城、创新之城、活力之城”,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未来五年,建设和筹集250万平方米以上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其中,大学毕业生安居房85万平方米,以6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大学毕业生租赁房165万平方米,以人均租住面积20平方米为主。

让大学毕业生以低于市场价20%买到安居房,以低于市场价20%租到租赁房(如属于合租的可低于市场价30%),形成留汉大学毕业生“租购并举”的安居路线图,构建起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政策体系,聚人气、聚产业、聚服务,培育打造创新创业的新青年聚集地和新文化策源地,将武汉的人才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二)基本原则——市区分级,市场运作。

市级负责全市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运营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管理和政策指导,区级负责本辖区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供应和日常管理。

创新型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分类补贴机制研究——以全国首创城市黄石市为例

创新型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分类补贴机制研究——以全国首创城市黄石市为例

建部 等 7 门联合制定发布 的《 于加快 发展公共 租赁 部 关 住房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 为《 ( 指导 意见》 指 出 , 通 ) 要
过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 建立更 为广泛 的城 镇居 民住 房保障体系 , 而 切 实解 决 城 市 中低 收入 家庭 住 房 困 从
保 障性住房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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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 贴资金按 照租赁对象 的实际情 况 , 可从廉 租住 房 租赁
补贴、 行政事业单位 和企业发 放的住 房货 币化 补贴等 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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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中 s为政府对 每一户公共 租赁 房的补贴 额 ,0 P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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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商品房 的市场租 金价格 , P为公 共产 权公共 租赁房
要是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都应按《 廉租住房 保障办法》 的规定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租赁补贴标
制 尚未建立 , 对此亟待进一 步深入研究 。
管部 门或者 其他管理部 门 、 邦有 限公 司及 其工作 人 市众
员在分类 补贴工作 若 存在 滥 用职 权 、 私舞 弊 、 徇 索贿 受 贿的, 要依法依 纪追 究 责任 , 以确 保分 类补 贴 能切实 发 挥住房保 障的作用 。
二 、黄 石市 创 新 型 公 共 租 赁 房 分 类 补 贴 原
权( “ 如 三改 ” 中还建 面积 与原 面积一 致 , 或在后 期购 买
全部产权 以实现产权流转 ) 0<a , <1一k / C p时为 “ 三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完善住房供应体系,逐步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政府提供一定政策支持,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筹集),限定套型面积和建设标准,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用以解决其阶段性基本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以及对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进行督查考核等工作。

各县区政府,毛集实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山南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煤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是本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前期、建设、供应和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地税、物价、审计、监察、统计、人防、行政执法、住房公积金、广电、金融、供电、首创水务、中燃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规划选址、项目立项、资金筹措、用地、配套设施和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和筹集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政府投资建设,也可以由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筹集:(一)政府采取单独选址方式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二)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项目中,按照规划面积10%的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三)各类开发园区中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四)企业和其他机构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五)政府在市场上收购和长期租赁的住房;(六)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利用自用土地和闲置的厂房、仓库、办公等非居住用房,建设或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七)廉租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八)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2017年公租房摇号时间_2017年公租房摇号名单

2017年公租房摇号时间_2017年公租房摇号名单

2017年公租房摇号时间_2017年公租房摇号名单【组织人事公文】摇号居民需要取得摇号资格,即符合申购条件的。

组织摇号是为了申购居民公平选房。

摇号后,号数排在前面的先选房。

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2017年公租房摇号名单供大家参考选择。

2017年公租房摇号名单2017年重庆第19次公租房摇号房源一览据重庆商报报道:2016年重庆第16次公租房将于9月开始,具体时间如下:申请时间:2017年6月16日之前摇号时间:2017年6月27日公租房房源:本次摇号配租房源有金凤佳园、学府悦园(C组团)、美丽阳光家园、城西家园、樵坪人家、半岛逸景-乐园、空港乐园、九龙西苑、康居西城、民心佳园、康庄美地、民安华福、城南家园、两江名居、云篆山水公租房户型:公租房申请户型与申请人数相对应,1人申请单间配套,2人申请一室一厅及以下户型,3人申请两室一厅及以下户型,4人以上申请三室一厅及以下户型。

(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2人的,可按3人标准申请)分配入住小区目前,已分配入住的小区有:两江新区鸳鸯”民心佳园”、大竹林”康庄美地”,渝北区木耳”空港乐园”,沙坪坝区西永”康居西城”、井口”美丽阳光家园”,北碚区蔡家”两江名居”,南岸区茶园”城南家园”,九龙坡区华岩”民安华福”、西彭”城西家园”、陶家”九龙西苑”,巴南区龙洲湾”云篆山水”、界石”樵枰人家”,大渡口区钓鱼嘴”半岛逸景?乐园”。

其中民心佳园、康庄美地、城南家园、两江名居、云篆山水等小区房源已全部配租完毕,申请人可到申请点查询房源情况,并结合自身情况合理选择房源。

申请点地址电话序号申请点名称申请点地址咨询电话1沙坪坝房管所申请点沙坪坝区沙正街77号653400612沙坪坝公租房管理中心申请点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35号9楼653900593沙坪坝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点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35号9楼653900594沙坪坝区西永申请点西永大道28号附2号SOHO楼656601175九龙坡区行政服务中心申请点九龙坡区科城路77号留学生创业园A栋3楼680319216九龙坡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点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3号681058867九龙坡区住房保障中心申请点九龙坡区正街13号3楼684256628北碚区蔡家同福花园申请点北碚区蔡家岗镇竹林湾”同福花园”603080689北碚区广州路申请点北碚区广州路71号6030806610北碚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点北碚区云清路701号6886660111北部新区国土分局申请点北部新区龙晴路2号1楼6746042012江北区五里店房管所申请点江北区五里店远银大厦5楼8688420213江北区鸿程大厦申请点江北区建新东路鸿程大厦A栋8楼6700606114江北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点江北区建新东路鸿程大厦A栋4楼6770384315南岸海棠溪房管所申请点南岸区丁家嘴13号6287261816南岸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点南岸区珊瑚路1号6283874317南岸长生房管所申请点城南家园中二路1号附5号二楼6291399518大渡口区房屋管理局申请点大渡口区文体路126号6808298919大渡口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点大渡口区松青路88号6864560920巴南鱼洞申请点巴南区巴县大道70号8653075621巴南区李家沱申请点巴南区巴南大道16号6196383222龙洲湾龙海大厦行政服务中心巴南区渝南大道200 号6627494123渝北区双龙房管所申请点渝北区双龙大道36号6782281224渝北区双凤房管所申请点渝北区空港大道港汇路1号-6409号6783713825渝北区龙溪房管所申请点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A3楼2号6799267326渝北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点渝北区两路双龙大道319号6781900127渝中区房屋管理局服务大厅申请点渝中区民生路345号5楼6391420728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点渝中区人和街93号63654172申请公租房需提交以下材料:1、公租房申请表2、身份证明主城区户籍的提供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非主城户籍的提供身份证明和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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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轮候库排名查询]【深圳公租房轮候排名查询】深圳公租房轮候排名【教育教学方案】共租赁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旨在为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深圳公租房轮候排名查询】深圳公租房轮候排名,欢迎参考!【深圳公租房轮候排名查询】深圳公租房轮候排名深圳公租房轮候结果网上查询方法1、进入深圳公租房申请网站(官方)2、选择”住房保障”栏目;3、然后进入住房保障页面,找到”我要办事”;4、找到办事查询点击轮候结果查询;5、按照提示输入备案回执号、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资料,点击查询即可。

深圳公租房轮候排名规则对于纳入首次轮候的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的排位将按申请人取得本市户籍的时间为其轮候基准时间,但其在本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不含补缴和退保)在其入户时间之前(不含同年同月)的,以其社保时间为轮候基准时间。

具体的排位顺序确定方式如下:1、按照申请人轮候基准时间的先后排序;2、两名及以上申请人的轮候基准时间同为入户时间且相同的,先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者排序靠前;同为社保时间且相同的,先入本市户籍者排序靠前;3、两名及以上申请人的轮候基准时间分别为入户时间和社保时间且同年同月的,先入本市户籍者排序靠前;4、两名及以上申请人的入户时间相同且社保时间也相同的,按照身份证载明出生日期的先后排序;身份证载明出生日期仍相同的,由市主管部门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轮候排序;5、首次轮候申请截止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日常轮候,日常轮候的申请人,其轮候顺序依受理备案回执号的先后确定,依序排在首次轮候末位申请人之后。

深圳公租房申请条件1、已申请安居型商品房,补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

2、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年满18周岁。

3、具有深圳户籍,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另外,如果申请人的配偶是现役军人,但是没有深圳市户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并且申请条件不受户籍限制;如果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

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

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公用房管理,规范公用房出租、出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办理办法》《省教育厅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和《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用房出租是指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核定批准将占有、使用的产业商业用房、后勤服务用房的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公用房出借是指公用房由所属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根据公用房使用性质分类,除产业商业用房和后勤服务用房以外,其他类别公用房原则上不允许用于对外出租。

第四条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遵循“服务教研、方便师生、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的领导机构。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学校公用房出租、出借的主管部门;后勤集团受学校委托,是学校公用房出租、出借的日常管理部门;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是公用房出租的协助管理部门。

校内各单位对所属公用房出借事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国资处职责(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代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出租、出借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二)代表学校与后勤集团签订商业用房出租项目托管协议;(三)负责对公用房出租、出借相关事项的审定,以及报批报备工作;(四)配合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报告学校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工作情况。

第七条后勤集团职责(一)负责学校公用房出租项目委托管理协议的签订及执行工作;(二)负责公用房出租相关事项的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三)负责建立和完善公用房出租项目台账制度,并报国资处备案;(四)负责建立、健全出租管理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五)协助国资处完成相关事项的报批、报备手续;(六)配合国资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武汉科技大学黄家湖校区公租房项目

武汉科技大学黄家湖校区公租房项目

武汉科技大学黄家湖校区公租房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一、工程概况:本次编制范围为武汉科技大学黄家湖校区公租房1#-4#楼、水泵房及物业管理用房及室外工程。

包含土建装饰工程(含精装修)、安装工程(强电部分、弱电部分)、室外道排工程及室外安装工程(含室外专变、室外火灾报警、室外给水、室外消防)本工程建筑面积为15807.72平方米。

二、编制依据:1.湖北中天世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6月设计的《武汉科技大学黄家湖校区公租房项目》各专业施工图;2.武汉科技大学黄家湖校区公租房项目招标说明;3.武汉科技大学黄家湖校区公租房项目图纸答疑第8、9、10次(详见附页)(由于第1次-第7次图纸答疑己体现在后来修改的图纸中,因此附件中不再列入);4.中价协(2002)第016号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6.《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DB42/T823-2012);7.G 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8.鄂建文[2013]66号《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湖北省建设工程公共专业消耗量定额及基表》、《湖北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及鄂建文[2013] 66号文;鄂建文[2008]214号《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

9.鄂建文[2016]26号湖北省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过渡方案;10.《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执业准则》;11.材料价格依据武汉市2017年5月《武汉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作为参考,部分信息指导价没有的材料价格参考市场常规价格;未考虑施工期间材料价格波动等风险因素;部分主材单价结合市场行情进行计价;12.本工程所用混凝土全部采用商品混凝土,抹灰、砌筑抹灰砂浆均按预拌砂浆计取。

13.暂列金:本工程暂列金为300万元(不含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武政规[2015]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武政规[2015]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武政规[2015]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限价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14〕20号)精神,支持全市公益性建设项目和土地储备项目建设,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政策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调整商品住房项目中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面积基数。

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商品住房项目按照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就地还建住宅面积计算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基数。

就地还建住宅面积由各区人民政府核定。

二、限价安置房项目可以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自武政规〔2014〕20号文印发之日起(2014年9月15日),我市新下达的建设计划、且尚未确定用地规划条件的限价安置房可以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此前已下达建设计划的限价商品房项目,以及2014年9月15日之后下达建设计划、但用地规划条件已确定的限价安置房项目,均按照原用地规划条件中有关要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三、土地已挂牌、且挂牌条件已明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房项目,仍按照用地规划条件中有关要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四、各区人民政府要确保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目标的完成。

对于各区配建和专项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五、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13日附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结束——。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17〕5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17〕5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17〕5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障范围在本市中心城区所有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均可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领取租赁补贴。

其中:(一)新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即在本通知施行后申请并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可自愿选择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保障方式。

(二)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含在本通知施行前已受理申请,施行后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可申请将保障方式由实物配租变更为租赁补贴。

(三)选择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在轮候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发放租赁补贴,待实物配租后停止发放。

二、租赁补贴计算方法租赁补贴额度计算公式为:租赁补贴额度=补贴标准×补贴面积(标准补贴面积-保障家庭人均自有住房或者承租公有住房面积)×保障家庭人数×补贴系数。

(一)补贴标准市财政、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根据全市中心城区住房租赁市场平均价格,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确定补贴标准,每2年可调整1次。

大学生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房租标准相关知识简述

大学生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房租标准相关知识简述

⼤学⽣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房租标准相关知识简述为了保障⼤学⽣的⽣活质量,武汉推出了⼤学⽣保障性住房政策。

凡是符合条件的⼤学⽣,都可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购买安居房。

那么⼤学⽣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是什么?房租标准是多少呢?下⽂将为您详细介绍。

⼤学⽣租住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1、毕业时间不超过3年...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学⽣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房租标准相关知识简述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学⽣租住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1、毕业时间不超过3年,2、有武汉户籍;3、在武汉⽆住房。

满⾜以上三点的可申请租住保障性住房。

⼤学⽣购买安居房申请条件1、毕业时间不超过5年;2、有武汉户籍;3、在武汉创业就业满1年;4、家庭(未婚⼤学毕业⽣的家庭指本⼈及⽗母;已婚⼤学毕业⽣的家庭是指⼤学毕业⽣本⼈、配偶及⼦⼥,不含⽗母)在武汉⽆⾃有住房,且3年内⽆住房交易记录。

满⾜以上条件的申请安居房。

⼤学⽣保障性住房、安居房房租标准措施确保⼤学毕业⽣以低于市场价20%买到安居房、以低于市场价20%租到租赁房。

⼤学⽣保障性住房申请年限⼤学毕业⽣租赁房租赁期为3年,最多可延长2年。

购买商品房或⼤学毕业⽣安居房后,应退出⼤学毕业⽣租赁房。

⼤学⽣安居房可以买卖吗?安居房不能上市交易。

确需出售的,完全产权⼤学毕业⽣安居房由原出售⼈按届时市场价80%回购;共有产权⼤学毕业⽣安居房,由共有权⼈按产权⽐例以届时市场价80%回购。

怎么确保⼤学⽣可以以低价租房、买房?⼀是综合运⽤⾦融、⼟地、投资、减费等多种举措,向改⾰和市场要效益,降低⼤学⽣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是⿎励有实⼒、有社会责任感的市属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作为⼤学毕业⽣保障性住房供给主体,⿎励引导从“做产业”变为“做事业”,从要经济效益变为要社会效益;三是运⽤互联⽹思维创新开发和销售模式,推⾏共享厨房、共享洗⾐房、共享客厅等共享模式,⿎励企业拓展市场运营增值空间;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在⽇常的⽣活中,我们应该对⼀些常⽤的法律知识有所了解,这样才能在我们需要帮助的时候运⽤法律知识来维护⾃⼰权利。

武汉科技大学2017-2018年度零星维修工程 -技术标

武汉科技大学2017-2018年度零星维修工程 -技术标

第一章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 (3)第一节屋面原装修层拆除 (3)第二节屋面找平层施工 (4)第三节SBS聚酯胎Ⅱ型防水卷材施工工艺 (7)第四节屋面水泥砖面层施工 (13)第五节屋面防渗漏施工方案 (19)(一)施工方案: (19)(二)施工准备: (20)(三)后期主要控制点 (21)第六节屋面堵漏施工方案 (24)第二章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 (28)第一节拟投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28)第二节机械设备和检测设备的进场计划 (29)第三章劳动力安排计划; (31)第一节劳动力组织 (31)第二节劳动力管理 (32)第四章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34)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 (34)第二节质量保证体系 (48)第五章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59)第一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措施 (59)第二节安全生产指导思想 (61)第三节安全防火责任制 (62)第四节安全教育制度 (65)第五节文明施工措施 (67)第六节各种突发情况的应急预案 (69)第六章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73)第一节保证措施 (73)第二节文明施工措施 (73)第三节各种突发情况的应急预案 (76)第七章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79)第一节工期目标 (79)第二节工期管理的原则 (79)第三节保证工期的组织措施 (79)第四节保证工期的管理措施 (81)第八章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82)第一节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原则 (82)第二节施工现场功能区域划分 (82)第三节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83)第九章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83)第一节冬、雨季施工措施 (83)(一)冬季施工措施 (83)(二)雨季施工措施 (85)第二节减少扰民噪音 (89)第三节降低环境污染技术措施 (92)(一)环境保护组织管理 (93)(二)环境保护工作制度 (93)(三)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93)第四节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 (96)第一章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第一节屋面原装修层拆除一、拆除施工顺序拆除屋面砖→水泥砂浆保护层→拆除屋面及女儿墙防水层→现场清理二、拆除施工工艺1、对拆除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017 年度科大花园二期人才楼选房办法》(校 后字〔20

《2017 年度科大花园二期人才楼选房办法》(校 后字〔20

《2017 年度科大花园二期人才楼选房办法》(校后字〔201.定向房源:定向销售对象只能选择本人租住房源;若定向销售对象不购买本人租住房源,其租住房源不纳入销售范围,可转为享受其他“好年华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或纳入公共房源统一摇号选房;未提出申请的定向销售对象租住房源、入住在酒店式人才公寓的其他人才租住房源不纳入销售范围。

2.公共房源:租住在xx区东二环酒店式人才公寓、未选择本人租住房源的定向销售对象,与其他保障对象统一参与公开摇号选房。

一房一价于摇号选房现场公布。

摇号选房具体顺序是:①1型保障对象上台抽签选房,可选择150平方米及以下户型房源;②2型保障对象上台抽签选房,可选择120平方米及以下户型房源;③3型保障对象上台抽签选房,可选择90平方米及以下户型房源;④4型保障对象上台抽签选房,可选择70平方米户型房源;⑤若所有人选房结束后,仍有剩余房源的,人才可根据原有顺序号,自愿上靠面积选房:选购房源超出人才保障标准面积的部分,不享受相应折扣,保障对象需全额承担超出保障面积购房款;⑥选购房源超出保障标准面积或选择上靠面积房源的购房人员,其购房总价由业主单位现场进行测算,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确定房屋总价。

⑦选房人员现场签订购房协议。

已选房后放弃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我市人才住房保障政策。

⑧人才限价商品交易税费由买卖双方依法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人向业主单位缴交;物业管理费等由购房人自行缴交。

⑨未摇上人才或放弃此批选房的人才,其人才保障资格有效,可选择转为购房补贴或公积金贷款贴息等其他“好年华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

转为选择购房补贴的,向市国有房产中心提出申请,购房后由市国有房产中心兑现相应政策;转为选择公积金贷款贴息的,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报,购房后由市公积金中心兑现相应政策;转为选择租房补贴的,经租赁备案后向市人才发展集团提出申报并兑现相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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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武汉科技大学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武科大办…2017‟34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为平稳、有序地推进我校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配租选房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仅适用于2017年面向我校广大教职工公开排队选房的青山校区、黄家湖校区公租房项目房源。

第二条根据学校实际,2016年12月31日之前入职的我校在册在岗正式教职工(不含博士后人员),符合《武汉科技大学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申请条件者,可申请参加此次公租房租赁选房。

对于享受学校租房补贴的人员,凡具备申请资格者原则上均必须申请租赁。

第三条租赁费用按照《武汉科技大学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青山校区公租房即将交付使用,依据武汉市青山区房管部门给予的指导价格,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该房屋租金标准目前定为15元/m2,同时,在租赁合同执行期间,学校有权根据市场行情对租金实行动态调整。

黄家湖校区公租房租金标准在该房屋交付使用时,由学校依据武汉市洪山区房管部门给予的指导价格,另行研究确定。

此外,此次公租房租赁需在选房时交纳
押金3000元。

第四条此次公租房申请及选房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人填写《武汉科技大学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二级单位审查盖章;
3、有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
4、教职工住宅建设与改革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定;
5、教职工住宅建设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进行排队,并张榜公示,“三榜定案”;
6、选房、交纳押金;
7、签订租赁合同并领取钥匙,办理入住手续。

第五条为保证不同校区、不同层次的教职工均有房可选,此次选房将申请人按照工作所在校区和人员类别分为青山校区A类人员、青山校区B类人员和黄家湖校区A类人员、黄家湖校区B类人员四个序列,分别进行排队选房。

其中A类人员包括:具有初级及以上职称者,具有副主任科员及以上职级者,具有双证博士学位者;其他人员为B类人员。

第六条申请人工作所在校区的范围界定方式如下:
1、在青山校区工作的人员按照青山校区人员排队。

2、以下人员按照黄家湖校区人员排队:
(1)成建制在其他校区的学院、课部、中心、教研室及实验室
的全体人员;
(2)由在青山校区的学院及机关部门、直属单位、科研机构指派,全天候在其他校区工作的人员。

3、说明:
(1)上述工作校区须以在该校区连续工作半年以上作为认定依据,以选房排队第一榜公布之日为界。

(2)根据目前办学实际和校区格局,管理学院、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申请人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选择校区排队。

(3)根据工作性质,成建制在青山校区的学院团委书记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选择校区进行排队。

(4)受学校委派在校外工作的人员按照人事关系隶属单位所在校区确定;无明确隶属单位的人员,可自主选择校区进行排队。

第七条申请人按照下列方式进行排队计分:
1、基本公式:
总积分=工龄分+校龄分+职称(务)分+奖励分+附加分
2、计分标准:
(1)工龄分:一年计1分,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进行折算。

(2)校龄分:限于在我校连续工作时间,一年计0.5分,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进行折算。

(3)职称(务)分:
(4)奖励分:
(5)附加分:
3、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按下列顺序依次优先:
(1)职级高者;
(2)先提职级者;
(3)学位学历高者;
(4)先参加工作者;
(5)年龄大者。

4、说明:
(1)以上所有项目认定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
(2)双职工可按总积分高的一方排队,但双方的计分不能分割串用;
(3)党政职务系列与专业技术职称系列计分就高不就低,不相互串用;
(4)各类计分按业务归口,由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认定。

第八条可租赁房源及划分方式如下:
1、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在青山校区和黄家湖校区公租房中各预留部分房源作为机动房,其他房源作为此次选房可租赁房源。

2、根据学校人员结构和申请报名情况,可租赁房源按照一定比例切块,分别供A类人员和B类人员排队选房。

3、为兼顾不同校区个别教职工的实际需求,从青山校区和黄家湖校区公租房可租赁房源中各划出部分房源,分别供其他校区人员和青山校区人员排队选房。

第九条此次公租房申请、审核、选房及配租过程中各类文本、表格由教职工住宅建设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制。

第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未尽事宜按照《武汉科技大学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或由教职工住宅建设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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