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2019版)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杜绝公租房分配使用过程中滋生的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19〕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租后管理、配售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包括已经建设的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鼓励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公租房,享受政府投资公租房优惠政策。
第三条公租房资源实行统筹安排,并轨运行,统一运营,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
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第五条公租房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公租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为公租房的日常管理机构。
县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社、残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
有关乡镇政府配合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公示及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计划和房源筹集第七条公租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住房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公共租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最新完整版(2019年)
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住宅)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制二〇一九年十一月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双方当事人签署时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的租赁合同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2.在签订合同前,出租人与承租人需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应材料:(1)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证明其享有出租权的不动产权利证书、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同时:房屋受他人委托代管出租的,还需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共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房屋系转租的,转租人需向次承租人提供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材料。
(2)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承租人真实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3.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以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在附件一《补充条款》中加以约定。
5.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各当事人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6.本合同解除或本合同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租赁面积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7.本合同当事人在签署本合同时,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充分理解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并自愿按合同约定严格执行。
特别提示:出租人应当就合同重要事项对承租人尽到提示义务。
承租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风险。
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甲方):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证件号码:房屋信息编码卡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证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承租人(乙方):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证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证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住房租赁价格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以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相关事宜协商一致,共同订立本合同。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24修订)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4年8月30日修订通过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12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1986年10月7日广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拟订1987年1月22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经1994年11月17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12月13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与民法典不一致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4年8月30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24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开发建设第四章产业发展第五章开放合作第六章服务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8930536_蓝领公寓蜕变:从集体宿舍到员工公寓
李珍 上海报道“我们这里基本上能够达到95%的入住率。
”魔方生活服务集团旗下蓝领公寓9号楼上海临新店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映入记者视野的9号楼公寓,位于上海虹桥地区扬子江国际企业广场内,是几幢办公楼中的一个,从外观看不出与其他办公楼有什么差别,但内部别有洞天,重新做了设计,针对园区及周边的工作人群,提供企业员工住宿服务。
长租公寓行业内为了区隔白领公寓、青年公寓,将这一类公寓统称为蓝领公寓(企业员工公寓)。
记者近日走访调研了上海几家大型蓝领公寓服务机构,这个以往被边缘的公寓品类,被众多企业客户和租客点赞欢迎,也获得更多资本的关注。
央视财经报道,这一行业融资额2018年突破100亿元,增长比2017年翻了一倍,成为长租公寓中一匹成长较快的黑马。
蓝领公寓由过去的集体宿舍,正在成长为长租公寓细分领域中一个新的蓝海市场。
长租公寓“新势力”蓝领公寓,也称为租赁型职工宿舍、企业员工公寓,是长租公寓行业中重要的细分领域。
诞生之初是面向服务行业人群需求,伴随发展逐渐面向企业主,专门为企业员工提供住宿服务。
公寓运营机构通常与企业签订租赁合同,为租户提供相应服务,进行统一管理。
蓝领公寓之所以成为长租公寓的“新势力”,是由于这一租客群体的兴起。
据中国新蓝领消费于成长白皮书(2017)显示,2018年我国蓝领人口约2.88亿人,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新蓝领从事新兴服务业比例均超过50%。
这一群体年龄在20岁至30岁之间,大多以90后为主,这一代年轻蓝领的需求在不断提升,更加看重居住蓝领公寓由过去的集体宿舍,正在成长为长租公寓细分领域中一个新的蓝海市场。
蓝领公寓蜕变:从集体宿舍到员工公寓蓝领公寓,也称为租赁型职工宿舍、企业员工公寓,是长租公寓行业中重要的细分领域。
蓝领公寓2018年融资额突破100亿元,增速较2017年翻了一倍,成为长租公寓中一匹成长较快的黑马。
环境的舒适和服务质量方面。
上一辈蓝领们所住的集体宿舍,已经不被他们所接受,两代人对住房的要求发生了巨大变化。
广州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16年广州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和《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的货币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政府组建的住房保障投资公司筹集、管理,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供应对象,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市辖十区建设、分配、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政府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人员、经费等落实到位。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称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负责组织和监督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格审核、房屋分配和后续监管等工作,指导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民政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其住房困难状况;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城乡建设、规划、财政、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计生、公安、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监察、审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筹集、住房租赁补贴计发、房源配租、房屋使用后续监管以及违规使用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并会同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保障资格复核、资格期满审查、骗取住房保障等违规行为的查处等相关工作。
广州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2019版)
白云区
白云区横沙复建住宅小区29、31号
楼梯楼
19
8
白云区
白云区华园北路华园北街一巷14号
楼梯楼
36
9
白云区
白云区华园路28号
楼梯楼
36
10
白云区
白云区华园路30号
电梯楼
36
11
白云区
白云区汇侨路17、26、50号、 汇侨二街
2、4、6、8号
楼梯楼
28
12
白云区
白云区景泰北街3、6、12号
楼梯楼
22
房屋类型
租金标准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108
天河区
天河区泰安花园(泰安南路 号,泰安北路泰安三街43、 一街7、9号)
133、136
45号, 泰安
楼梯楼
28
109
天河区
天河区华景新城路华景街23号、粤生街
78号
楼梯楼
40
110
天河区
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441号
楼梯楼
43
111
天河区
天河区龙口东路179号
楼梯楼
35
102
越秀区
越秀区豪贤路1号
楼梯楼
36
103
越秀区
越秀区环市东路天胜村57、61号
楼梯楼
33
104
越秀区
越秀区环市中路309号之一
楼梯楼
31
105
越秀区
越秀区先烈东横路36号之一
楼梯楼
37
106
越秀区
越秀区先烈南路青菜岗22号
楼梯楼
48
107
越秀区
越秀区中山六路76号
楼梯楼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29号令)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29号令)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张广宁二○一○年二月一日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第三十条中的“自然人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100元的罚款”修改为“自然人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50元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05年2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根据2008年1月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房屋租赁价格评估以及收集汇总房屋租赁信息;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公安、计划生育、工商、税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房屋租赁进行综合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户籍、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3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3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设项目。
二、征收管理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配套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中心具体负责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原黄埔区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广州开发区、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及广州空港经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住房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的相关工作。
三、征收标准小区项目征收费率为基建投资额的5%;零散项目征收费率为基建投资额的10.5%。
小区项目指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零散项目指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用地面积以《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准的面积为准。
四、计算方法配套费=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建筑面积×费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4.10•【字号】穗建规字〔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穗建规字〔2022〕5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和《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相关要求,进一步防范住房租赁市场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加快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结合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从业主体管理1.市辖区内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向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
2.住房租赁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具有租赁经营范围的市场主体(以下简称: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开展经营前,应当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向登记地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开业信息,推送信息包括:注册登记信息、管理人员名单、从业人员名单、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实时更新。
推送信息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即时向社会公示。
二、加强房源信息管理3.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管理,由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房源核验。
4.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取得房源核验码后,可以在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门店现场或网络信息平台等渠道发布房源信息时予以标注。
5.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对发布房源信息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发布禁止出租的房源信息、误导或虚假信息。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9修订)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9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17•【字号】•【施行日期】2019.01.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9修订)(2011年6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发布根据2019年1月1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订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和施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价格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对市、县人民政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07•【字号】东府〔2019〕37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9〕3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9年5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第四章轮候与配租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入户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的公共租赁住房审批、分配及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公积金、税务、银保监、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广州市历年公租房租金标准(3篇)
第1篇一、引言公租房作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广州市作为我国南部的重要城市,近年来不断加大对公租房政策的支持力度,提高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广州市历年公租房租金标准,以便为广大市民提供参考。
二、广州市公租房政策概述1. 公租房定义公租房是指政府为低收入家庭、中等收入家庭和无房户等群体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广州市公租房分为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形式。
2. 公租房申请条件(1)实物配租: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广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②家庭人均财产低于上年度广州市城镇居民人均财产;③家庭成员中有一人以上具有广州市户籍,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广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货币补贴: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广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②家庭人均财产低于上年度广州市城镇居民人均财产。
3. 公租房租金标准广州市公租房租金标准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户型、不同层次进行划分,具体如下:三、广州市历年公租房租金标准1. 2011年2011年,广州市公租房租金标准如下:(1)一类地区(越秀、荔湾、海珠、天河):45元/平方米·月;(2)二类地区(白云、黄埔、番禺、南沙):35元/平方米·月;(3)三类地区(萝岗、增城、从化):25元/平方米·月。
2. 2012年2012年,广州市公租房租金标准如下:(1)一类地区:50元/平方米·月;(2)二类地区:40元/平方米·月;(3)三类地区:30元/平方米·月。
3. 2013年2013年,广州市公租房租金标准如下:(1)一类地区:55元/平方米·月;(2)二类地区:45元/平方米·月;(3)三类地区:35元/平方米·月。
4. 2014年2014年,广州市公租房租金标准如下:(1)一类地区:60元/平方米·月;(2)二类地区:50元/平方米·月;(3)三类地区:40元/平方米·月。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广安府办规〔2023〕7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规〔202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三章轮候与配租第四章使用与退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社会力量投资,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住房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登记、分配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退役军人事务、审计、市场监管、统计、城管(综合)执法、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工作,落实联审工作机制。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表(样表)
号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印制2019年1月注:1.请在对应“□”内打“√”;2.本表“其他住房情况”是指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获购经济适用住房以外的住房;3.保障家庭所有成员未签名或未签注日期的,不予受理;4.保障对象如实填写后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期满审查申请,申请时须提交期满审查须知规定的资料。
期满审查须知一、期满审查对象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及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限将届满的保障对象。
二、期满审查时间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及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须在保障期限届满前3个月进行资格期满审查,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下称街(镇))常态化受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
三、期满审查内容(一)保障对象持有民政部门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工会部门核发的《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以及《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残疾军人证》等情况。
(二)保障对象申报期满审查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资产、住房、人员结构和婚育状况等情况。
四、期满审查需提交资料(一)《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表》(下称审查表)原件;(二)《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下称申报表)原件;(三)户籍证明:申请对象需提供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供核对。
(四)居民身份证明:1.申请对象需提供身份证供核对;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供核对。
2.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本市居住证供核对。
(五)婚姻证明:申请对象的婚姻证明复印件。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18周岁以下的或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免交);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婚姻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免交)。
(六)住房证明:1.承租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租赁合同复印件;借住的由出借人出具书面证明、租赁合同或提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居住情况声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2.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原件;(七)收入证明:1.申请对象应当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指的是由申请对象所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开具的有关证明申请对象某段时间内收入的证明文件);申请对象有村集体分红的,还应当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农村居民)》。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公房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1 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公房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公房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1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公房住宅租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公房住宅租金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准租金(一)公产类租金承租公产、经租产、无主代管产、拆迁代管产、逆产、封建产、外产等产别的公房住宅承租人适用公产类租金。
从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3.50元,调整到4.00元。
该金额为平均月租金,具体计租方式详见附件。
(二)政府代管的私产类租金承租“双代”房(内托产)、抢修代管产、托管产等政府代管的公房住宅的承租人适用私产类租金。
本类住宅租金不作调整,仍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7.30元计算。
本类房屋因征拆致使房屋产别变更为“拆迁代管产”的,不再执行私产类租金,应重新计算租金标准。
二、成本租金成本租金标准从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13.50元,调整到15.50元。
该金额为平均月租金,具体计租方式详见附件。
以下人员租住公房住宅适用成本租金标准:(一)已参加房改的干部职工住房面积达到其分配面积标准下限仍租住公房的。
(二)已参加房改的干部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其分配面积标准下限仍租住公房的,其租住的公房面积加上其已房改的住房面积超过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上限的部分按成本租金计租;未超过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上限的部分按基准租金计租。
(三)已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承租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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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白云区
白云区松柏路松柏东街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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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天河区
天河区牛利岗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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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99
天河区
天河区中山大道中1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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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100
越秀区
越秀区北京南路太平沙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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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101
越秀区
越秀区大德路151、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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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02
越秀区
越秀区豪贤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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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
越秀区站西路89号之二、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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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越秀区
越秀区中山三路荣华南街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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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
越秀区珠光路咸虾栏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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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
白云区广花路合益二街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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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广园路景泰西七巷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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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白云区
白云区机场西心谊路5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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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96
白云区
电梯楼
21
11
白云区
金沙洲花园
东临金满家园,西靠环城高速,南接凤岗村,北临金沙大道
楼梯楼
19
12
白云区
泽德花苑
白云区西槎路地段
电梯楼
27
13
白云区
泽德花苑
白云区西槎路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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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4
白云区
积德花苑
白云区西槎路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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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5
白云区
积德花苑
白云区西槎路地段
楼梯楼
21
16
白云区
平德苑
白云区小坪村西侧,黄石路南侧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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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46
黄埔区
亨元花园
黄埔区黄埔东路亨元环街(黄埔区南岗镇亨元村口地段)
电梯楼
16
47
黄埔区
瑞东花园
黄埔区大沙东街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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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48
黄埔区
榕悦花园
黄埔区黄埔东路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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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49
黄埔区
佳兆业盛世
广场
黄埔区南玻地块(云埔工业园区南岗片49号)、黄埔东路南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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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50
黄埔区
保利瀚林花园
黄埔区蟹山路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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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6
海珠区
聚德花苑
海珠区赤岗路以南的赤岗东大塘村,东临江海大道
电梯楼
34
7
海珠区
聚德花苑
海珠区赤岗路以南的赤岗东大塘村,东临江海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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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8
海珠区
惠馨轩
海珠区赤岗东二街
电梯楼
34
9
海珠区
新惠轩
海珠区紫菀路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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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0
白云区
金沙洲花园
东临金满家园,西靠环城高速,南接凤岗村,北临金沙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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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119
天河区
天河区先烈东路沙河顶新二街8号
楼梯楼
26
120
天河区
天河区员村四横路133--137号135号
楼梯楼
29
121
天河区
天河区员村一横路怡景大街30、164号
楼梯楼
35
122
天河区
天河区中山大道路华港北街1号
楼梯楼
40
123
黄埔区
黄埔区果园五路9号
楼梯楼
13
楼梯楼
25
78
越秀区
越秀区解放中路诗家里3号
楼梯楼
40
79
越秀区
越秀区麓景路狮带岗西20号
楼梯楼
23
序号
行政区
房屋地址
房屋类型
租金标准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80
越秀区
越秀区麓景西路下塘新村11号
楼梯楼
25
81
越秀区
越秀区童心路西胜街52号
楼梯楼
32
82
越秀区
越秀区万福路126-1号
楼梯楼
36
83
楼梯楼
33
32
海珠区
海珠区江南大道南路晓园南4号
楼梯楼
37
33
海珠区
海珠区金紫里直街13号
楼梯楼
28
34
海珠区
海珠区荔福路西基东街53号
楼梯楼
31
35
海珠区
海珠区南边路29号
楼梯楼
14
36
海珠区
海珠区侨城花园宝通街
楼梯楼
34
37
海珠区
海珠区侨城路秋月街128号
楼梯楼
34
38
海珠区
海珠区瑞宝花园宝丰楼、宝华楼、宝祥楼
108
天河区
天河区泰安花园(泰安南路133、136号,泰安北路泰安三街43、45号,泰安一街7、9号)
楼梯楼
28
109
天河区
天河区华景新城路华景街23号、粤生街78号
楼梯楼
40
110
天河区
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441号
楼梯楼
43
111
天河区
天河区龙口东路179号
楼梯楼
40
112
天河区
天河区牛利岗东街68号
附件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2019版)
(成片小区)
序号
行政区
小区名称
小区地址
房屋类型
租金标准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1
荔湾区
郭村小区
荔湾区芳信路
电梯楼
25
2
荔湾区
大鹏花园
荔湾区芳村大道西大鹏街
电梯楼
36
3
荔湾区
芳园居
荔湾区东漖芳园居
电梯楼
20
4
荔湾区
芳园居
荔湾区东漖芳园居
楼梯楼
17
5
海珠区
裕惠苑
海珠区南洲路地段
35
65
天河区
天河区林和东路沾益直街117号
楼梯楼
34
66
天河区
天河区平云路潭乐街120号
楼梯楼
25
67
天河区
天河区沙河金燕路21、23、25号
楼梯楼
26
68
天河区
天河区沙太路北苑三街8号
楼梯楼
25
69
天河区
天河区水荫四横路61-2号、123号
楼梯楼
26
70
天河区
天河区天平架马蹄岗一横巷1号北梯
楼梯楼
楼梯楼
17
46
荔湾区
荔湾区富力路40之5号
楼梯楼
30
47
荔湾区
荔湾区浣花西路鸿图大街57号
楼梯楼
22
48
荔湾区
荔湾区龙津东路759号
楼梯楼
28
49
荔湾区
荔湾区龙津东路洞神坊55号
楼梯楼
28
50
荔湾区
荔湾区龙津西路恩洲北横街70-72号
电梯楼
35
51
荔湾区
荔湾区南岸路南岸大街78号
楼梯楼
31
序号
行政区
楼梯楼30Fra bibliotek39海珠区
海珠区泰沙路凤阳街10、19、20、47号
楼梯楼
28
40
海珠区
海珠区新港东路76号之一
楼梯楼
31
41
海珠区
海珠区怡乐路八巷10号
楼梯楼
30
42
黄埔区
黄埔区荔香路98号
楼梯楼
22
43
荔湾区
荔湾区东风西路53号
楼梯楼
32
44
荔湾区
荔湾区芳村大道全福里11号
楼梯楼
31
45
荔湾区
荔湾区芳村大道沙洲街2、6、11、12、13号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1
白云区
白云区白云花园
楼梯楼
25
2
白云区
白云区北站路166号
楼梯楼
28
3
白云区
白云区北站路明泉街11、13号
楼梯楼
28
4
白云区
白云区广园路景泰直街东四巷16号
楼梯楼
24
5
白云区
白云区广园路云苑直街35号
楼梯楼
18
6
白云区
白云区横沙复建村14号
楼梯楼
19
7
白云区
白云区横沙复建住宅小区29、31号
房屋地址
房屋类型
租金标准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52
荔湾区
荔湾区如意坊路3号之一
楼梯楼
27
53
荔湾区
荔湾区如意坊路鱼栏大街22号
楼梯楼
27
54
荔湾区
荔湾区西场一街6号
楼梯楼
30
55
荔湾区
荔湾区西华路26-1号
楼梯楼
29
56
荔湾区
荔湾区西华路芦荻街205号
楼梯楼
29
57
荔湾区
荔湾区西华路青槐里1号
楼梯楼
29
58
荔湾区
荔湾区西华路冼家庄8号
楼梯楼
29
59
荔湾区
荔湾区西湾东路1号之一
楼梯楼
25
60
荔湾区
荔湾区西湾路广雅前街26号
楼梯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