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令】上海市区域卫生规划(2019年-2020年)共15页word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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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9•【字号】•【施行日期】2020.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健康促进中心:为做好2020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我委制定了《2020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3月19日2020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2020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立足于新形势、新需求,把握“十四五”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的契机,紧紧围绕“做实、做优”基层卫生的要求,以推动基层卫生健康工作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提升能力与激发活力为重点,开展社区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统筹社区层面各类健康服务资源,继续深化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面提升基层健康服务能级,更好地满足居民全层次、全周期社区健康服务需求。

一、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1.发挥疫情防控网底作用。

各区卫生健康委组织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继续强化预检分诊,对发热患者落实接诊、筛查、登记、报告和跟踪。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会同村居委干部、社区民警等,落实重点地区来沪返沪人员排查与隔离健康观察。

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发热筛查零报告、出院患者隔离健康观察、道口医学检测等工作,配合做好发热人员的转运与跟踪。

加强社区消毒与健康宣教,指导居民小区、单位实施环境清洁和公共部位的日常预防性消毒,对确诊病例或密切接触者环境实施终末消毒,通过多种手段开展疫情防控知识的健康宣教,消除社区居民疑虑。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卫生系统规划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卫生系统规划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卫生系统规划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6.01•【字号】沪卫法规[2012]014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卫生系统规划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法规〔2012〕014号)各区县卫生局、各局属单位、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系统规划工作,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本市卫生系统规划工作的若干意见》,现下发给你们,请予以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关于加强本市卫生系统规划工作的若干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系统规划工作,不断适应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提高卫生全行业管理水平,结合当前卫生系统规划工作的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深刻认识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规划是政府部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战略目标的重要手段。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以及“强化区域卫生规划”,强调了卫生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统一性。

对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而言,规划工作是开展全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编制规划,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卫生事业的发展进行前瞻性的科学安排,对一个阶段内的卫生工作进行提前部署,引导卫生系统各级各类单位向着共同目标形成工作合力。

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而言,规划是提高本单位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通过编制规划,对本单位发展现状和问题、发展环境和形势、发展目标和措施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分析,有助于提高战略管理和专业化管理水平,加强单位内部管理。

同时,规划也是重大项目获批的先决条件。

发展改革部门要求,各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应有规划作为依据;财政部门也非常强调规划在安排财政预算中的基础性作用。

上海市预防接种门诊设置标准(2024年版)、提供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门诊备案要求(试行)

上海市预防接种门诊设置标准(2024年版)、提供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门诊备案要求(试行)

附件1上海市预防接种门诊设置标准(2024年版)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预防接种门诊(以下简称“接种门诊”)设置,按照“规范化、标准化、温馨化、信息化”服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接种门诊。

二、基本标准(一)选址接种门诊原则上应设置在一楼或二楼清洁区,如设置在三楼及以上须配备电梯。

接种门诊应避免与临床科室共处在同一楼面,严禁与普通门诊、发热门诊、肠道门诊、传染病科、注射室、病房、放射科、化验室等存在潜在感染风险的科室共用出入口及通道。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将接种门诊设置在独立区域。

接种门诊不得单独设立在医疗机构外(临时接种点除外)。

(二)分区和布局接种门诊面积应符合预防接种工作实际需要和人口发展趋势。

接种门诊应分为候诊区、询问预检区(最好与儿童保健室毗邻)/登记区/知情告知区、接种区、留观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区、冷链室/区等功能区。

按照候诊、询问、登记、告知、接种、留观的先后顺序布局,人员入口、出口尽可能分开,确保受种者单向行进,避免交叉往返。

区域间应分隔清晰、流程合理、导向标识明显,提供诊间支付服务,为受种者提供方便。

接种区应由2个及以上接种单元组成。

社区接种门诊应设置至少3个接种单元,其中至少1个接种单元提供成人疫苗接种服务。

接种单元是指1名接种工作人员进行接种服务的工作区域,单个面积应不小于5m∖其中包括接种台、桌面泳箱、电脑及其他必需设施和设备,并有方便受种者活动的空间。

接种单元间应相对隔断以减少噪音和保护受种者隐私。

接种单元的数量应根据该接种门诊所承担的预防接种工作量确定,须保证接种安全,能满足最大工作负荷需要,且接种工作人员平均接种量不得超过25剂次/小时,受种者接种前等候时间不超过30分钟;应及时根据辖区服务人口、疾病防控需求等合理增加接种单元、接种人员、接种服务频次或增设门诊。

上海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2-2020)(文本)

上海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2-2020)(文本)

前言绿化是衡量城市文明程度、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水平的重要标志,是现代城市进步的象征。

绿化系统是城市中唯一有生命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国内外的实践和经验表明,使城市贴近自然,融入自然,日益成为未来城市绿化发展的主旋律。

一、总则第一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以及《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2、《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1/5/11批准)第二条规划指导思想1、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规划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环境。

2、体现大都市圈发展的思想,规划城乡一体、具有特大型城市特点的绿化体系。

3、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满足市民居住、生活、休憩功能。

第三条规划原则1、生态性原则:以生态效应为核心,完善绿化生态功能。

2、系统性原则:增强绿化系统功能,完善绿地类型和布局。

3、多样性原则:体现生物多样性,丰富植物群落层次、种类。

4、地带性原则:强化地域特点,品种选择、栽植因地制宜。

第四条规划期限远期到2020年,近期到2005年。

第五条规划范围为市域6340平方公里二、现状分析第六条对城市绿化发展的总体认识和分析适应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上海的绿化建设经历了由慢到快,由小到大、由量变逐步到质变的发展阶段,形成今天的格局和特点。

1、1949~1978年,缓慢发展阶段。

解放前,上海的绿化建设缓慢、无序,分布不均。

1949年前的百年间,全市平均每年仅开辟绿地0.6公顷,各种公园绿地约为89ha。

这些绿地绝大部分集中于租界和上层人士聚居的住宅区,市民群众居住集中的南市、普陀、杨浦等地区没有一块公共绿地。

解放以后,上海的绿地建设随着城市发展逐步展开。

特别是结合旧城改造,相继建成第一条外滩滨江绿带、肇嘉浜林荫道、人民公园、杨浦公园、长风公园、西郊公园等。

到1978年,市区绿化总面积达到76lha,市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已由解放初的0.13平方米增加到0.47平方米。

最新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条例

最新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条例

最新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突出上海城市特色。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四条规划编制要求城市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充分考虑人口、资源、环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因素,合理确定城市规模、空间布局和发展方向。

第五条规划编制内容城市规划编制内容包括:市域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交通、水利、能源、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

第六条规划编制程序城市规划编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开展前期研究,确定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二)进行现状调查和分析,预测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等趋势;(三)编制规划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四)征求公众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五)报请审批。

第三章城市规划审批第七条审批权限市域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审批程序城市规划审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编制单位提交规划成果;(二)组织专家进行审查;(三)征求公众意见;(四)市人民政府审批;(五)公布审批结果。

第四章城市规划实施第九条规划实施原则城市规划实施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各类土地使用和建设活动符合规划要求。

第十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依据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是指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性质、用地规模、土地利用条件等事项进行的审批。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年)》概要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年)》概要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年)》概要规划地位和作用 | 规划期限 | 规划区范围 | 规划指导思想 | 城市性质 | 城市发展规模 | 城市发展目标 | 城市发展方向 | 产业发展规划 | 对外交通规划 | 市域交通规划 | 环境景观规划 | 城市历史风貌保护规划 | 住宅发展规划 | 科教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 | 近期建设规划 | 规划实施对策规划地位和作用《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导本市发展和建设的法定性文件,也是实施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的基本依据。

在本市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近期计划、分区规划、区(县)域规划、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等,均应执行本规划。

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自1999年至2020年,近期至2005年。

规划立足于21世纪的长远发展,对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市域城镇布局及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布局均考虑了更长时间的发展要求,并对城市远景发展进程和方向作出轮廓性安排。

规划区范围本规划区范围为上海市行政辖区,总面积6340平方公里。

本规划与《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规划指导思想(1)根据党中央提出的把上海建成'一个龙头,三个中心'的要求,进一步确定上海城市发展的战略目标,面向 21世纪,体现国际大都市水平;(2)体现国际经济中心城市的功能要求,合理安排城市的空间布局、生产力布局、人口分布及基础设施建设;(3)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4)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为市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学习和休闲的环境;(5)体现区域整体发展的思想,从长江三角洲城市群经济一体化发展出发,统筹上海的产业、能源布局和交通、水利体系等建设。

上海是我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和航运中心,国家历史文城市性质化名城,并将逐步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之一。

城市发展规模控制中心城人口和用地规模,引导中心城的人口和产业向郊区疏解。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市级预防保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等《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和本市《关于组织实施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63号,以下简称“《通知》”)、《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沪府办发〔2011〕55号)的要求,全面推进本市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序、有力、有效实施,现提出工作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经费保障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本市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深化实现医改“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公众健康水平”目标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落实“一把手”负责制。

各区县卫生局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辖区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特点,明确各项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措施,切实建立和完善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和督导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各级预防保健专业机构应按照《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意见》(卫疾控发〔2012〕42号,附件1)要求,以服务基层为宗旨,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针对性指导,实施实用性培训,推行实效性考核,保证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顺利和有效开展。

上海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特定区域第九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某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模板

某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模板

《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立法后评估报告摘要病媒生物预防与控制涉及广泛的社会公共卫生问题、服务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等,通过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能够降低病媒生物传播的疾病发生和流行的风险,在减少病媒生物对人类健康和城市安全的危害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为保障本市市民健康,了解本市各区、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情况,评估其实施效果及存在问题,为今后下一步立法方向提供依据,经市政府批准,《暂行办法》被列入2019年度规章立法后评估项目,市卫生健康委按照市政府相关要求,组织开展《暂行规定》立法后评估。

一、评估概况评估对象和内容:(1)总结国内外病媒生物防制相关标准要求、经验与立法方向;(2)主要包括评估概况和实施效果。

包括出台以来本市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推进与组织实施情况,相关控制处理、监督管理等配套制度建立情况,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发生与流行情况,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效果等;根据立法后评估工作规范,主要从五个维度对《暂行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合法性、合理性、实效性、协调性、立法技术性。

二、实施效果(一)合法性:1988年4月,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历经四次修正并颁布实施。

立法依据充分,权限适当,程序合法,立法内容合法,并明确了相关内容细则。

(二)合理性:《暂行规定》的出台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自实施之日起,除四害管理工作从单纯的行政管理走上法制管理的轨道,这在全国为首创。

(三)实效性:《暂行规定》实施之后,上海除四害工作水平逐年提高,1990年经全国爱卫会考核验收,创建成灭鼠先进城区,1997年创建成灭蟑螂先进城区,1998年顺利通过全国爱卫会的复查。

(四)协调性: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分别编制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街道、镇(园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沪爱卫办〔2018〕7号)、《上海市病媒生物应急处置预案(2018年版)》(沪爱卫办〔2018〕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沪爱卫会〔2019〕1号)等相关文件。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2.20•【字号】沪卫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各市级医疗机构:现将《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2月20日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2024年,市卫生健康委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十二届市委四次全会要求,聚焦建设“五个中心”的重要使命,以医学科技创新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国家重大战略为牵引,以行业治理现代化为保障,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增进民生福祉,推进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筑牢中国式现代化健康根基。

一、围绕建设国际一流的医学中心城市,打造“顶天、强腰、立地”的高水平医疗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健康服务需求1.把握目标导向,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

落实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分层分类推进国家试点和本市试点工作。

加快推进嘉定区国家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建设。

加强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估,做好跟踪评价,开展试点单位和示范项目的中期评估。

启动新一周期医院评审工作。

开展全市医疗质量、绩效考核及行风工作专项督导督查。

依据“国考”导向,完善本市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深化推动闵行和青浦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试点区建设。

推进三医协同发展与治理,深化医保支付方式、医疗服务价格、药品耗材供应保障、卫生行业人事薪酬等制度改革。

2.对标国际一流,扩大高品质医疗服务供给。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职业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职业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职业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1•【字号】沪卫职健〔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职业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化学工业区医疗急救站,有关单位:现将《2024年上海市职业健康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3月11日2024年上海市职业健康工作要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 2021-2025年)》《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 2021-2025年)》各项目标任务,扎实推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推动职业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再创新水平、迈上新台阶。

结合上海实际,重点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推动十四五规划如期完成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国家和本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 2025年)各项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充分利用规划中期评估结果, 紧盯规划终期目标,指导各区对标规划目标和要求,制定具体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和任务。

二、持续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一是继续推进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职业病防治项目,继续开展工作相关骨骼肌肉疾病监测。

抓好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印发监测、监督联动文件,明确机制、固化做法。

推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在线监测。

二是推动完成本市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

加强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监督监测、中小微型企业帮扶等工作联动,加强分类指导和重点督导,提高治理效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01-2005年卫生人力发展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01-2005年卫生人力发展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01-2005年卫生人力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2.12.30•【字号】沪卫人〔2002〕231号•【施行日期】200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01-2005年卫生人力发展规划》的通知沪卫人〔2002〕231号各区、县卫生局、复旦大学、上海第二医科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同济大学、局属单位:现将《上海市2001-2005年卫生人力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02年12月30日上海市2001-2005年卫生人力发展规划根据卫生部《中国2001-2015年卫生人力发展纲要》和《上海市卫生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上海市区域卫生规划(2001-2010)》,结合本市卫生人力发展实际,特制定《上海市2001-2005年卫生人力发展规划》。

一、规划背景“九五”期间,上海卫生人力资源开发和人事改革坚持与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相适应,通过宏观调控,优化配置,加大人才引进及培养力度,基本保障了卫生事业发展的人才需求,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人力状况与卫生发展逐渐相协调到2000年底,全市卫生人员为146749人(不包括七所部队医院),比1996年减少3900余人,减少2.6%。

其中卫生技术人员107131人,管理人员14120人,工勤人员21466人,非卫生技术人员4032人,分别占全市卫生人员总数的73%、9.62%。

、14.63%和2.75%。

在卫生人员中,医生49872人,每千人口医生数为3.77人,本科以上学历占41.49%;护士36751人,每千人口护士数为2.78人,大专以上学历占3.02%;公共卫生技术人员3486人,每万人口2.68人,大专以上学历占44.16%;社区卫生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23.3%;管理干部本科及以上学历占24.66%。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4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本市提倡和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活动,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本市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2•【字号】沪卫基层〔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上海市健康促进中心:为做好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我委制定了《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3月12日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持续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推动基层卫生健康服务高质量发展,切实打造居民“家门口”整合型卫生健康服务平台。

一、持续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1.加强硬件设施建设。

不断拓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空间布局,年内全市完成20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中心),150家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新建、改建和扩建,提升社区卫生服务可及性。

以完善服务功能为目标,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诊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和康复护理等设施设备更新和改善,促进住院床位、家庭病床服务等有序增加。

2.推进基本病种清单应用。

以社区基本病种清单为抓手,以全科诊疗为基础,有序开展康复、口腔、外科、呼吸、心理健康等适宜专科服务。

实施社区诊疗服务能力评估,开展基于评估的针对性社区诊疗规范培训,逐步提高社区基本病种应用及诊疗水平。

规范ICD代码和TCD代码使用,持续开展基本病种监测与评价,将社区基本病种应用纳入签约服务考核。

3.强化基本医疗服务功能。

以病种为单位,推广应用社区基本病种诊疗适宜技术,指导各区开展社区适宜专科门诊服务。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02.28•【字号】•【施行日期】2007.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局属各单位:《上海市卫生发展“十一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上海市卫生局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卫生发展“十一五”规划“十一五”期间是上海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是以增强城市的国际竞争力为发展主线,形成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基本框架的关键时期;也是上海卫生系统抓住重要机遇,深化卫生改革,加快卫生事业发展,服务全市大局的关键时期。

为贯彻《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卫生部《卫生事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特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十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上海卫生事业取得了较大发展。

2005年,市民平均期望寿命达到80.13岁,“十五”期间平均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分别为4.71‰和8.58/10万,相当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平均水平。

(一)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制定实施了《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03年~2005年)》。

市公共卫生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实验楼等重大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6家三级医疗机构传染科、6个市级专科急救中心、6家区级传染病医院、公共卫生应急信息系统等项目相继启动。

市级层面投入资金13.16亿元,全市19个区县共投入资金33.99亿元,一大批公共卫生机构的硬件设施得到新建或改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水平显著提高。

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了应急办公室;组建了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制定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区域卫生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闵府发〔2015〕6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区域卫生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闵府发〔2015〕6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区域卫生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正文:---------------------------------------------------------------------------------------------------------------------------------------------------- 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区域卫生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闵府发〔2015〕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卫生计生委拟订的《闵行区区域卫生规划(2014-2020年)》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5年1月14日闵行区区域卫生规划(2014-2020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现在到2020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疾病谱变化和生态环境变化等,群众对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有更高的要求和迫切的愿望。

区域卫生规划是政府对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实行调控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卫生计生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上海市区域卫生规划(2011-2020年)》(沪府发〔2013〕6号)、《闵行区区域总体规划实施方案(2006-2020年)》、《闵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闵行区卫生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和《闵行区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等文件精神,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发展现况近年来,闵行区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并举,硬件建设和内涵提升并举,基于“制度+科技+管理”的改革理念创新,不断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机制改革,优化区域卫生布局,全区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卫生事业的综合实力明显增强,综合反映居民健康水平的主要指标稳步提高。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虹口区区域卫生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虹口区区域卫生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虹口区区域卫生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28•【字号】虹府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虹口区区域卫生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虹府发〔2015〕28号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虹口区区域卫生规划(2015-2020年)》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虹口区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8日虹口区区域卫生规划(2015-2020年)为适应虹口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优化区域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医疗综合服务能力,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依据《卫生部关于做好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47号)、《上海市区域卫生规划(2011年-2020年)》(沪府发〔2013〕6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及区域卫生事业发展需求,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当前区域卫生资源基本情况。

1.服务体系。

虹口区已具备较为完善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公共卫生体系通过连续三轮的三年行动计划建设,硬件设施和服务能力得到明显提升,有效应对了各类公共卫生疫情和突发事件;区域医疗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形成了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体、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基础、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补充和延伸的医疗服务网络,可以满足辖区居民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2.资源规模。

截至2014年底,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总数达139所(不包括内设医疗机构),其中各级各类医院27所,包括公立三级、二级医院10所,社会办医院17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07所,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中心)及社区卫生服务站点47所,社会办门诊部、诊所、护理站60所;专业公共卫生机构5所。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卫生健康委《静安区落实健康上海行动三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卫生健康委《静安区落实健康上海行动三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卫生健康委《静安区落实健康上海行动三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19•【字号】•【施行日期】2020.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卫生健康委《静安区落实健康上海行动三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各有关企业:区卫生健康委《静安区落实健康上海行动三年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1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静安区落实健康上海行动三年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健康上海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9〕16号)精神,切实保障《健康上海行动(2019-2030年)》各项重大行动和举措的有效实施,立足“中心城区新标杆、上海发展新亮点”区域定位,对接广大市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关注优先发展的健康领域和可持续发展的工作目标,静安区制定了落实健康上海行动的三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依据健康中国、健康上海2030规划,以促进健康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标,预期到2022年,静安区建立与中心城区功能定位相匹配、以市民健康为中心的整合型健康服务体系,健康生活方式更加普及,健康资源配置更加优质均衡、绿色安全的健康环境基本形成,居民主要健康指标位居上海前列,为实现2030年可持续健康发展目标奠定基础,居民健康生活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

二、实施周期:2020年-2022年三、主要任务全面实施《健康上海行动(2019-2030年)》中明确的重大行动。

对照部门分工,切实推进各项重大行动的具体工作举措,实现2022年预期目标。

(一)普及健康生活开展健康知识普及行动、合理膳食行动、全民健身行动、控烟行动和心理健康促进行动,着力推进以下工作:建立全社会参与的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全民健康教育。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卫生健康设施专项规划(2024-2035年)》的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卫生健康设施专项规划(2024-2035年)》的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卫生健康设施专项规划(2024-2035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12.14
•【字号】沪府〔2023〕66号
•【施行日期】2023.1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卫生健康设施专项规划
(2024-2035年)》的批复
沪府〔2023〕66号
市卫生健康委、市规划资源局:
沪卫规划〔2023〕7号文收悉。

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你们编制的《上海市卫生健康设施专项规划(2024—2035年)》,请自行印发并会同各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督促检查和监测评估等工作。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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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区域卫生规划(2019年-2020年)区域卫生规划是政府对卫生事业发展实行调控的重要手段。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上海卫生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要求。

为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卫生部关于做好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通知》(卫规财发〔2019〕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对上海卫生资源状况的总体判断经过多年建设,上海已具备比较完善的卫生服务体系,卫生资源的规模、水平和利用情况总体良好。

1.服务体系。

公共卫生体系通过连续三轮的三年行动计划建设,硬件设施和服务能力得到明显提升,布局合理、运作协调的体系架构基本形成,有效应对了各类公共卫生疫情和突发事件,保障了城市安全;通过实施重大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初步实现。

医疗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形成了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各级各类医院为主体,门诊部、诊所、医务室为延伸的医疗服务网络,总体能够满足居民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2019年启动郊区县引入三级医院的“5+3+1”工程,优质资源的可及性进一步改善;开展了区域性医疗联合体试点,在建立各级医疗机构间的梯度支撑、双向转诊工作机制方面作了积极探索。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通过连续13年的市政府实事项目建设,实现了均衡布局、覆盖城乡,有效发挥了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双重网底作用。

2.资源规模。

卫生资源配置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到2019年底,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3358所。

其中,医疗机构3266所,包括三级医院36所,二级医院112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分中心)30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670所,社会办医疗机构1514所。

市、区县均设置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疾控精神卫生分中心和妇幼保健机构。

按常住人口统计,每千人口医疗机构床位4.56张、执业(助理)医师2.22人、注册护士2.51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0.66人。

配置了一批处于国际技术最前沿的先进医疗设备,全市二级及以上医院共拥有甲类大型医用设备19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442台。

2019年,全市卫生总费用750.37亿元,占GDP的4.37%。

3.资源利用。

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比较充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总体处于较高负荷的运行状态。

2019年,全市医疗机构共提供门急诊服务19964.97万人次,其中三级医院占30.54%,二级医院占24.69%,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占36.45%,社会办医疗机构占5.90%;出院人数268.02万人,其中三级医院占51.88%,二级医院占39.76%,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占4.14%,社会办医疗机构占3.78%;住院手术服务111.99万人次,其中三级医院占64.92%,二级医院占27.6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占0.31%,社会办医疗机构占4.66%。

全市医疗机构病床使用率为94.68%,平均住院天数为13.32天。

外地病人来沪就医形成一定规模,2019年外地病人就医占全市门急诊总人次的4.3%、出院总人数的22.5%,且主要集聚在三级医院,部分知名度高、专科优势明显的三级医院外地病人出院人数达到总出院人数的一半以上。

4.健康水平。

凭借良好的医疗卫生服务支撑,2019年,本市户籍人口期望寿命82.51岁。

其中,男性80.23岁,女性84.80岁。

婴儿死亡率5.70‰(户籍人口为2.92‰,非户籍人口为739‰),孕产妇死亡率7.36/10万(户籍人口为1.04/10万,非户籍人口为12.96/10万)。

(二)面临的主要形势1.医改背景。

党的十八大提出,“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2009年启动的新一轮医改,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为上海卫生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也指明了方向。

同时,随着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得到释放,对医疗卫生服务期待更高,要求卫生工作着眼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健康需求,为群众提供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在病有所医上持续取得新进展。

2.国际趋势。

从国际视野来看,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国民健康战略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医疗卫生服务越来越强调对居民全生命周期的健康管理,从单纯的疾病诊治转向综合性的健康干预和健康管理,从以医院为基础的服务转向以社区、家庭为基础的服务,强调疾病诊治过程中人的整体性。

这些趋势,要求上海进一步重视卫生工作的战略地位,推动形成以“维护健康”为中心的各类卫生资源分工协作格局,发展预防、治疗、康复、护理协调发展的健康服务体系。

3.疾病形势。

随着人口老龄化和生活方式改变,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增多并已成为致死的主要因素。

2019年本市居民死因谱中,循环系疾病和肿瘤高居前两位,分别占36%和32%。

同时,传染病依然是影响居民健康和城市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艾滋病、结核病等传染病尚未完全控制,一些可能突发的新传染病和输入性传染病对本市存在潜在威胁。

疾病负担的加重带来服务需求的增长,对优化卫生资源结构、增加卫生服务供给、提高卫生资源利用效率提出了要求。

4.发展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是上海推进“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关键时期,是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攻坚阶段。

卫生事业作为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要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维护城市公共卫生安全,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提供保障;另一方面,要在维护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等卫生事业公益性的基础上,发展现代医疗卫生服务业,实现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与城市功能定位相匹配、与国际接轨,助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

5.科技进步。

全球范围内,医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医学相关领域理论和技术不断创新,创新药物和新型医疗器械不断面世,疾病预防和诊治手段不断进步。

同时,信息化的高速发展,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也为卫生服务模式和管理手段的革新带来无限可能。

进一步重视医学领域科技发展、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成为上海卫生事业发展面临的重要战略选择。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1.资源结构问题。

一是纵向配置失衡,优质资源相对集中于三级医院和市级公共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硬件建设已得到加强,但最核心的人才等资源配置尚未到位,随着职能增加,基层卫生资源更显紧缺。

二是区域配置失衡,尤其是郊区和人口导入区与中心城区相比配置相对不足。

三是部分专科建设相对滞后,康复、为老医疗护理、精神卫生、妇幼卫生、院前急救等资源供需矛盾比较突出,人力资源配置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是社会办医数量虽然较多,但总体水平不高,公共卫生社会服务未得到有效发展。

2.配置效率问题。

全市卫生资源整体宏观配置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不同级别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不够顺畅,人员、技术、设备、信息等资源共享程度较低。

各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未能有效落实,优质医疗资源过度利用,患者重复就医造成资源浪费。

市、区县两级公共卫生机构的能级分工有待进一步明晰。

3.服务能级问题。

从全国来看,上海卫生资源已经具备较高质量,但与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要求相比,还有差距。

国际化医疗卫生服务的供需双方尚未得到有效培育,医学高端人才等优质资源要素聚集不足。

医学科技创新、临床和公共卫生转化能力还有待增强,有关服务平台和交易市场尚不健全。

在医改释放需求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背景下,优质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的有效供给不足,上海医疗卫生服务的辐射力和吸引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二、规划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作为卫生事业发展的根本目的,按照“确保公益、促进均衡、保持领先、激发活力”的要求,盘活存量、发展增量、注重质量,优化卫生资源的配置、利用和效能,维护城市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发挥卫生事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促进作用,实现经济社会与人民健康协调发展。

(二)具体目标规划期内,以“调结构、补短板,建秩序、促效率,升能级、建中心”为主线,加强供给、完善调控、深化改革,全面提升医疗卫生管理和服务水平,合理布局卫生资源,优化资源配置结构,增进资源利用效率,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

一是实现城乡居民人人享有适宜、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

促进基本医疗卫生资源的均衡布局和有效利用,形成预防、治疗、康复、护理协调发展的资源配置格局,服务网络有效覆盖城乡,各类资源短板得到切实弥补,本市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得到充分保障,居民健康得到全程关怀。

二是建设具有国际影响、服务全国的亚洲医学中心。

改善和创新制度环境,吸引优质资源的汇聚,建成医学活动聚集、医学科技聚集和医学专家聚集的中心,居民的多层次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卫生资源的对外辐射作用进一步发挥。

三是实现本市医疗卫生体系整体效能的显著提升。

政府统筹各方资源、调控卫生事业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依托体制机制创新和信息化手段,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既有效发挥各自功能,又协同配合,成为有机整体,资源宏观配置效率得到改善,规模优势充分体现。

(三)基本原则1.关注民生,以人为本。

突出人的主体地位,围绕人的健康开展资源配置。

强调人的能动作用,把调动人员积极性和人力资源配套作为调整资源结构的必要条件。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强化政府对基本、基层、基础卫生资源的责任和投入,加强宏观调控和统筹管理,并有效动员、利用社会资源,增加供给,促进有序竞争,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

3.盘活存量、发展增量。

进一步优化已有卫生资源的总体结构和布局,补短板、促协作,推进资源整合,并着眼于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促进卫生资源的增量提质,发挥规模效应和辐射效应。

4.提升能级,内涵发展。

瞄准亚洲医学中心建设目标,不仅注重硬件建设,更注重科研、人才、制度环境等软件建设,吸引、集聚高端优质资源,提升本市医疗卫生服务能级。

三、主要任务(一)资源配置上调结构、补短板1.促进基本医疗卫生资源均衡布局。

根据本市行政区划调整、人口规模布局变化和经济功能区的设置,适时配置、调整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卫生资源。

鼓励通过迁建、合并、转型等多种形式,推动资源从配置富余地区向配置短缺地区转移。

加强基础医疗服务网络和公共卫生基层网络建设。

2.进一步夯实社区卫生服务网底功能。

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和管理平台作用,整合利用社区内相关医疗卫生资源,把更多的财力、物力投向社区,更多的人才、技术引向社区,实现服务重心下沉。

推行家庭医生制服务,与居民建立相对稳定的服务关系。

3.提升公共卫生资源的质量水平。

加强市、区县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建设,健全运行管理机制,做到任务明确、能级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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