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申报书.doc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申报书.doc

项目序号合作类型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申报书项目名称: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合作国别:项目组织(推荐)部门:申报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二〇一三年六月制填报说明(请认真阅读)1、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主要支持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内容(包括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合作研发、先进适用技术产品设备标准走出去等,涉及产业化的项目一般指“XX 产业化技术/设备的研发”),不支持基本建设、纯商业交易(包括纯技术购买和设备采购)项目,不是对从国外购买技术或采购设备的补贴;不支持政策和管理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不支持纯粹的人员交流与培训项目;不支持成熟技术、产品的产业化或市场推广;不支持国内的大规模示范推广应用项目。

2、填写项目申报书的相关栏目时应突出国际合作的内容。

3、申报书各项内容应实事求是,文字表述准确。

外来语要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第一次出现的缩略词,须注明全称。

4、“项目名称”应反映合作的重点内容和目标,不宜过于宽泛(如“中加疫苗关键技术及产品合作研发”、“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诊治研究”),应能体现出通过国际合作解决的关键科技问题,字数不得超过25字,原则上不得出现外来语,应用中文表达。

5、“项目研发类型”是指申报哪类项目,请根据填报系统提示选择,不得自行填写。

6、“所属协议”:政府间协议是指由合作双边或多边政府(包括中央和地方)牵头、组织签定的科技合作协定;其他协议包括由合作双边或多边部门、研发机构(包括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及企业等组织签定的部门或机构间科技合作协定。

7、“项目合作协议/意向”是指合作双边或多边针对本项目合作具体工作签定的合作协议。

8、“项目申报单位”为依法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具有相应对外合作渠道和合作能力、科研条件和研发实力,并具备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

各级政府行政机构不得作为项目申报单位,也不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研究。

“项目依托研究基地”中的“03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包括科技部授予的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最新版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最新版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最新版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2017最新版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973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和承担相关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专项经费优先支持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及优秀团队依托单位承担973计划任务。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国家确定的、由973计划承接的重点研究任务,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分散使用。

(二) 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973计划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组成。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973计划特点,课题年度预算纳入科技部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条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首席科学家、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课题经费开支范围第六条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国拨科研经费管理

国拨科研经费管理

科研项目—设备费 三
设备费: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 );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设备。重点要求:
① 应有完整的设备购置合同及验收入库手续;与专用设备同时购置的与之配套的备品备件,应纳 入设备费列支;
② 不得将设备试制费调整为设备购置费;不得在结题前突击采购; ③ 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列支属于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支撑条件的设备及设备租赁费; ④ 不得列支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费、办公室或实验室的维修改造费。
经费管理相关政策 一
6、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计【2012】86 号) 7、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财行【2015】497号、财行【2016】71号) 8、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 9、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06]160号 10、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对于项目层面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劳务费安排解决;单位统一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 过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等渠道安排解决。
2、过程执行阶段
内控先行,经费管理 融入日常,确保经费
决算顺利通过
➢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 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经费管理相关政策 一
经费管理相关政策 一
2、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主要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以下简称“重点研发 计划资金”),中央财政后补助支持方式具体规定另行制定。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 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对于其他来源资金,应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并 提供资金提供方的出资承诺,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第三十五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 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 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 改记账凭证,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 资等。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制定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面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xx〕38号)(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承担单位。

第三条(申请条件) 凡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任务、且已获得由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本市牵头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市责任部门")出具的地方政府资金配套承诺的单位,可向市责任部门申请地方配套资金资助。

1、项目(课题)牵头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项目(课题)已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的立项批复,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已签订任务合同书。

(2)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牵头单位、负责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等内容;任务合同书和预算书中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2、项目(课题)参与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项目(课题)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签订的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参与单位、负责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额度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额度等内容。

(2)参与单位承担的任务有独立的预算,即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开支范围第四条(支持方式) 地方配套资金根据项目(课题)立项时确定的性质,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并按照实际留沪中央财政资金的预算额度,以及《办法》明确的分类配套原则,分别确定地方配套资金支持额度。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07-09-11]财教[2007]4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内资或者内资控股企业开展的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第三条专项经费由财政部、科技部共同管理,科技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专项经费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合理配置、专款专用”的原则,紧密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纲要》的重点任务与要求,以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为中心,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家外交工作两个大局,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国家竞争力的提高。

第五条科技部建立专项经费项目管理数据库。

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投入、外方合作单位及科研投入、合作研发成果及知识产权管理情况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

在不违反国家对外合作政策与对外合作协议及承诺,以及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科技部建立专项经费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对非保密信息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重点和开支范围第六条专项经费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一)通过政府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协定或者协议框架确定,并对我国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和总体外交工作有重要支撑作用的政府间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二)立足国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符合国家对外科技合作政策目标,着力解决制约我国经济、科技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具有高层次、高水平、紧迫性特点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预算评审原则

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预算评审原则

▪ 联合评审准备阶段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资料、依
据,确定主汇报人员,评审材料的内容要与科委主管处室充分
沟通。
序号 项目申报材料 专项申报材料
注意事项
1
项目申报文本
项目申报行性研究报告
案)-新上
北京市科技计划课
3
题任务书
专家论证意见
-延续
▪ (二)创新方式,分类支持。积极创新科技项目 经费财政支持方式,结合科技项目组织实施的要 求和特点,采取直接拨款、股权投资、贷款贴息、 后补助等支持方式。
第一章 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科技项目经费的管 理实行专家咨询论证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制度, 申请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 制度,严格按照科技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 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和任务完成的可行性原则。 ▪ 2.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
算。 ▪ 3.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科技项目的,应当分别编列
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 4.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应当由科技项目负责人与主持单位
(承担单位)财务人员共同参与编制。 ▪ (二)预算方案的形成 ▪ 主持单位按照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承担单位编制科
▪ (一)对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 责。
▪ (二)负责编制申报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 ▪ (三)按照科技项目有关匹配资金的约定,落实单位自筹
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 ▪ (四)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负责科技项目经费的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 (五)向主持单位反映预算执行中的问题(无主持单位时

国际合作和交流专项经费

国际合作和交流专项经费

发布部门: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发布文号: 国科发财字[2001]367号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有关转制科研机构:为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的管理,推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促进国内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科技部、财政部制定了《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推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促进国内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科学事业费预算拨款,专项用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补助。

专项经费由科技部、财政部共同管理,科技部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政府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坚持从国家利益出发,配合国家总体外交工作,以国家科技发展战略为目标,按照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框架,集中资源,突出重点,规范管理,推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提高我国的科技发展水平。

第四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运作程序相互独立,项目立项和预算审批实行专家咨询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并注意发挥中介机构在管理决策过程中的作用。

第五条:科技部按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改革的要求,建立专项费项目库,加强对专项经费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经费支持方向和开支范围第六条:专项经费主要支持符合以下要求的项目:(一)对国家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对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积极作用,有利于提升我国科技发展水平、提高国家科技声望,具有高层次、高水平、紧迫性特点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二)项目主要来源于双边和多边政策间科技合作议定书中确定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或我国中央政府部门与国际组织间科技合作协议书中确定的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三)项目应当属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研究范畴,同时无法纳入相关国家科技发展计划,但需要国家支持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1991.11.30•【文号】计科技[1991]1937 号•【施行日期】1991.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计科技[1991]1937 号)(1991年11月30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把国家重点实验室办成高水平的开放型实验室,推动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经与财政部、国家教委、中科院、农业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协商,决定在各部委对国家重点实验室原有支持的基础上,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

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经费使用范围是支持国家计委批准建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以加强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主要资助在科研第一线的实验室优秀科研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进行学术交流,以及在国外从事三个月以内的合作研究项目等。

实验室派遣人员出国留学或从事三个月以上的长期合作研究,不在本项经费支持范围之内。

第三条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由国家计委提供总经费的三分之二,各部门按比例筹集其余三分之一的经费。

为了便于财务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在每年六月底之前将经费汇入中国科学院帐户。

第四条国家计委科技司负责管理办法的制定、解释和监督实施,负责本项经费的分配和年度项目计划的审批。

中国科学院受国家计委委托,负责外事财务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各实验室申请安排的出国项目,在国家计委科技司审批后,必须由其所属部、委(包括中国科学院,下同)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出国项目审批办法办理审批手续,方可使用本项经费。

国际合作和交流专项经费

国际合作和交流专项经费

发布部门: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发布文号: 国科发财字[2001]367号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有关转制科研机构:为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的管理,推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促进国内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科技部、财政部制定了《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推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促进国内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科学事业费预算拨款,专项用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补助。

专项经费由科技部、财政部共同管理,科技部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政府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坚持从国家利益出发,配合国家总体外交工作,以国家科技发展战略为目标,按照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框架,集中资源,突出重点,规范管理,推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提高我国的科技发展水平。

第四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运作程序相互独立,项目立项和预算审批实行专家咨询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并注意发挥中介机构在管理决策过程中的作用。

第五条:科技部按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改革的要求,建立专项费项目库,加强对专项经费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经费支持方向和开支范围第六条:专项经费主要支持符合以下要求的项目:(一)对国家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对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积极作用,有利于提升我国科技发展水平、提高国家科技声望,具有高层次、高水平、紧迫性特点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二)项目主要来源于双边和多边政策间科技合作议定书中确定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或我国中央政府部门与国际组织间科技合作协议书中确定的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三)项目应当属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研究范畴,同时无法纳入相关国家科技发展计划,但需要国家支持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项目管理)项目编号

(项目管理)项目编号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任务合同书项目名称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合作国别项目组织(推荐)部门起止年限20 年月至 20 年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二○○九年一月制填写说明1.本合同书系科技部为组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而设计,合同书甲方为科技部,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

2.本合同书一式五份,由科技部法定代表人授权项目主管司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

3.填报合同书必须注册登录“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系统(网址为:/),按规定的格式要求认真填写,进行网上填报。

专业领域、学科、方向请根据网上管理系统提供的选择项进行准确、慎重选择。

4.合同书用A4幅面复印纸以计算机网上在线打印。

本合同书的“一”至“六”项若在表格内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凡不填写内容的栏目,均用“/”表示。

5.本合同书密级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建议,项目组织(推荐)部门认定。

项目编号由科技部根据《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编号办法》的要求统一编写下发,项目承担单位依照下发的项目编号填写,不得自行编制。

6.项目验收内容和考核指标必须依照项目申报书,且明确、具体。

7.乙方应在本合同书签订前与有关合作单位(包括合作外方)就合作任务和知识产权分配等问题签订协议(仅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常规试验和少量辅助科研工作的情况除外),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8.合同双方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就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协商,订立附加条款。

附加条款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项目组织(推荐)部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所隶属的国务院各部委有关司局,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

10.“项目经费预算表”中的专项经费拨款以本计划最终资助金额为准。

项目经费预算表要求同时编制“支出预算”和“来源预算”,平衡公式为:经费支出预算合计=经费来源预算合计11.项目承担单位的开户行必须注明省市并填写完整,账号必须写明全称并完整无缺。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任务合同书信息表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签字)承担单位:(盖章)20 年月日一、合作目标和内容(限五号字二页以内)二、合作方案(限五号字三页以内)三、合作成果、知识产权及考核指标(限五号字二页以内)四、预期经济、社会效益(限五号字二页以内)五、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目标、考核指标六、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参加单位及主要参加人员七、项目经费预算表1.专项资助额度为200万元以上项目的后续经费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年度滚动支持。

项目经费预算表

项目经费预算表
乙方应予积极配合。乙方完成项目研究开发任务后,由甲方负责进行验收。 2.乙方负责编
使用和管理,督促、审核项目负责人按要求编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成果进 展信息、验收报告等,并应为项目的实施提供承诺的技术和条件保障,履行 为项目组提供财务管理、科技档案管理服务等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项目组织(推荐)部门具有配合甲方为保证项目的实施进行相关协调和督促 的义务,有责任督促检查合同中相关配套资金和试验条件等的落实情况,以 确保项目按合同要求顺利按时完成。 4. 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实施形成的各项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论文、专著、成 果、软件、数据库等,必须标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 英文标注为“International Science & Technology Cooperation Program of China”。不做标注的成果,评估或验收时可不予认可。 5.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如需调整任务,应根据“办法”中有关规定,向甲 方提出变更内容及其理由的申请报告,经甲方审定批准后实施。未接到正式 批准书以前,须按合同书履行,否则后果由自行调整的一方负责。 6.乙方因某种原因致使项目无法执行而要求中止合同时,将视不同情况,部分 或全部退还所拨经费;如乙方没有提出中止合同的要求,甲方有权根据乙方 项目计划进度情况提出中止任务的处理意见。 7.甲方根据《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 凡不符合规定的开支,甲方有权提出调整意见。 8.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如无故中止任务,则所拨经费、物资不得追回,并承 担善后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甲方如提出变更合同书有关内容时,要与乙方协 商达成书面协议后实行。 9.本合同书签字双方均负有相应的责任。若有争议或纠纷时,按“办法”有关 条款处理。 10.本合同书正式文本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项目组织部门一份。 11.本合同书所协议的其它条款:

湖北省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规范和加强科技三项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省科技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三项经费是省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科技攻关计划、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以及用于国家科技项目配套的专项经费。

其资金来源为省财政拨款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第三条科技三项经费的安排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注重实效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项目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四条科技三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应用性基础研究(含自然科学基金)、社会公益和农业研究开发、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软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环境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

第五条科技三项经费主要支持对象为在湖北省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科研机构(包括转制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

第六条科技三项经费实行项目经费补助方式,根据科技项目类型不同,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

第二章经费管理职责第七条科技三项经费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按照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第八条省财政厅负责科技三项经费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审核项目的预期经济指标和相关资料;核批科技三项经费预算和计划管理费预算;按经费使用计划及时办理拨付手续;监督检查科技三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配合省科技厅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九条省科技厅负责提出年度经费预算建议;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计划管理费预算;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会同省财政厅下达科技三项经费项目计划;配合省财政厅监督检查科技三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制定实施计划,认真组织项目按进度实施;落实项目匹配经费,并做到专款专用;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二〇〇六年九月三十日二一年四月附件: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以下简称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撑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围绕《规划纲要》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开展重大公益技术、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由支撑计划承接的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任务,防止分散使用。

对反映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以产学研结合方式,开展重大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能够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

根据项目和课题的特点,专项经费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积极探索实践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支撑计划项目实施的作用。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附件: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20年)》(国发[ ]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内资或者内资控股企业开展的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第三条专项经费由财政部、科技部共同管理,科技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专项经费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合理配置、专款专用”的原则,紧密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纲要》的重点任务与要求,以提高中国自主创新能力为中心,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家外交工作两个大局,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促进中国科技进步和国家竞争力的提高。

第五条科技部建立专项经费项目管理数据库。

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投入、外方合作单位及科研投入、合作研发成果及知识产权管理情况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

在不违反国家对外合作政策与对外合作协议及承诺,以及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科技部建立专项经费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对非保密信息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重点和开支范围第六条专项经费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一)经过政府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协定或者协议框架确定,并对中国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和总体外交工作有重要支撑作用的政府间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二)立足国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符合国家对外科技合作政策目标,着力解决制约中国经济、科技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具有高层次、高水平、紧迫性特点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等,科技部制定了《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是科技部第一个专门规范科技经费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规定,明确了科技经费监督工作的定位,规定了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内容,提出了科技经费监督工作中采用的六种监督方法,细化了科技经费监督的组织实施方式和程序,并针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详细规定了处理处罚措施。

《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助于强化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使用单位和科研人员遵守财经纪律的意识,促进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和改进科技经费管理工作,规范使用科技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经费监督是指科技部对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追究责任的工作。

目的是规范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行为,帮助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实现关口前移、预防为主,更好地为科技计划和专项的顺利实施服务。

第三条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承担科技部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的单位及其合作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或课题,以下统一简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等。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含973以及863)经费预算详细解答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含973以及863)经费预算详细解答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863、973课题)经费预算详细解答一、科技经费管理(综合)1.关于科技经费管理的法律、规章、制度主要有哪些?(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主席令第82号)(2)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3)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5)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59号)(6)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60号)(7)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63号)(8)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428号)(9)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219号)(10)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6]288号)(11)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18号)(12)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1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6]489号)(14)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7]393号)(15)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6]405号)2.《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及其配套政策对加强科技经费管理有哪些具体要求?《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及其配套政策对加强科技经费管理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建立和完善适应科学研究规律和科技工作特点的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按照国家预算管理的规定,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科研经费的问题一直是学术界、管理层和各大媒体关注的热门议题。

下文是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973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和承担相关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专项经费优先支持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及优秀团队依托单位承担973计划任务。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国家确定的、由973计划承接的重点研究任务,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973计划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组成。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973计划特点,课题年度预算纳入科技部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条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首席科学家、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课题经费开支范围第六条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项目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项目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项目预算编报指南科学技术部二○○九年十月前言项目预算编制是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管理的重要环节,是项目预算评估评审和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为便于有关单位了解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项目预算编报的要求,提高预算编报的质量,我们在充分听取并分析有关方面对预算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根据《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预算编制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本指南。

各有关单位在编制专项经费项目预算时,请认真阅读本指南。

目录一、预算申报材料要求 (1)二、预算编报原则及总体要求 (1)三、项目预算申报书格式 (4)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书》编制说明 (27)一、预算申报材料要求以上预算书面材料必须通过统一申报软件打印输出(打*号除外)。

二、预算编报原则及总体要求1、预算编报原则预算编报应当根据项目经费概算,结合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实际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目标相关性原则:项目预算应与项目研究开发任务密切相关,预算的提出应该围绕项目目标、任务及技术路线等内容进行测算;政策相符性原则:项目预算应符合有关财政预算管理、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项目预算中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中的具体规定进行测算;经济合理性原则:项目预算需求应当结合项目研究开发的现有基础、前期投入和支撑条件,本着实事求是、经济合理、提高效益的原则测算提出。

2、预算编报的总体要求(1)项目预算的组织编报:项目承担(组织、主持、牵头)单位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共同编制项目预算申报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对预算编制的真实性负责。

(2)项目预算编报准备工作:在编制项目预算之前,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应确认完成以下两方面的工作:◆项目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研究周期、参加单位、参加人员及任务分解等内容已明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20年)》(国发[]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文档仅供参考
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内资或者内资控股企业开展的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第三条专项经费由财政部、科技部共同管理,科技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专项经费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合理配置、专款专用”的原则,紧密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纲要》的重点任务与要求,以提高中国自主创新能力为中心,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家外交工作两个大局,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促进中国科技进步和国家竞争力的提高。

第五条科技部建立专项经费项目管理数据库。

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投入、外方合作单位及科研投入、合作研发成果及知识产权管理情况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

在不违反国家对外合作政策与对外合作协议及承诺,以及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科技部建立专项经费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对非保密信息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重点和开支范围
第六条专项经费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一)经过政府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协定或者协议框架确定,并对中
国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和总体外交工作有重要支撑作用的政府间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二)立足国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符合国家对外科技合作政策目标,着力解决制约中国经济、科技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具有高层次、高水平、紧迫性特点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三)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著名大学开展实质性合作研发,能够吸引海外杰出科技人才或者优秀创新团队来华从事短期或者长期工作,有利于推动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有利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现“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专项经费不支持国内成熟技术产业化和属于基本建设支出范围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第七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

其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技术引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和其它费用。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者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能够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技术引进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用于引进必要的国外先进适用技术经费。

(六)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
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七)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八)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合作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九)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成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
聘请海外专家来华进行合作研发、技术培训、业务指导、讲学等支出的劳务性费用。

支付给海外专家的劳务费标准应当与国内同等水平人员的标准相一致。

(十一)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组织实施及其管理相关的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 元-800 元/ 人天、其它专业技术人员300 元-50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