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代建人在代建项目中的风险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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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代建人在代建项目中的风险释解
1代建人在代建项目中的风险要素为更好地认识代建项目的风险性,有必要对代建项目的风险要素进行分解。
代建项目的风险因素有多种,其主要风险体现在代建管理合同中。
代建管理合同是代建人与委托人就项目建设过程的有关管理事项进行约定。
分析代建管理合同的风险要素,应根据代建项目管理的特点,围绕项目“投资、质量、工期”管理的要求进行。
囿于文章的篇幅,本文仅分析代建人在全过程代建管理合同的风险承担。
笔者根据某企业的代建项目的实践,结合《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及《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将全过程代建项目可能产生风险要素归纳为政府部门决策监管不科学、建设规模与标准不合理、委托人要求变更、代建人管理能力不足、人力材料机械上涨等47项(详见附表中“代建项目全过程风险要素”一栏)。
这47项风险要素,应在代建管理合同中合理、公平地分配给各方当事人。
但实践中,委托人往往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将代建项目建设中的风险要素全部让代建人承担。
这往往使代建人承担的责任都超出了其能力范围,给其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
以某企业各类代建管理合同具体实践为例,该企业某医院病房项目代建管理合同约定:“工程建设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代建人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赶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返工处理费用,由项目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中的责任单位共同负责赔偿”,该约定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委托人将工程建设的风险全部转移给了该企业,该企业要承担巨大的风险。
又如该企业某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项目代建管理合同,该合同中企业收取的代建管理费为项目建安造价的3%,但企业要承担质量、安全、工期等全部无限责任,且代建中节约项目建设资金也不会予以奖励。
再如该企业某银行办公大楼项目代建管理合同,该合同第108条“违约责任”约定企业的责任条款共15项,而委托人的责任仅4项。
对于影响项目工期的情形,该合同
约定:“仅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应措施而致使代建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代建人不承担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相应损失”,此约定将影响工期(包括不可抗力因素)的责任全部让企业承担,该企业因此需承担巨大风险。
2代建人在代建项目中风险承担的原则及共识上述某企业在代建管理合同中风险承担的不公平待遇,不符合当前代建市场对风险承担的原则和共识。
风险承担是项目建设过程中必然选择,国内外对此已经有了深入研究。
风险承担是利益分享的前提和基础,风险承担者的风险收益应该与项目剩余索取权匹配。
代建制作为项目管理的一种制度,各地代建管理办法亦对风险承担有规定。
结合代建制管理的特点,从项目所有权配置的角度考虑代建人承担的风险,代建市场现形成了以下原则和共识: 2.1责权利对等原则此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代建人在代建过程中应承担责任和应享有的权利应对等;二是代建人在代建过程中应承担责任和其可取得的利益应对等。
代建管理合同中应很好地体现此原则。
从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看,不能让代建人获得较少收益而需承担更大的责任。
如,某银行办公大楼项目代建管理合同,代建人按项目建设投资额的3%收取代建管理费,但代建项目管理工作包括本项目自立项直至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工程结算、保修期届满之日为止的所有代建管理工作,且代建管理服务优良使项目投资有节余仍不能获得奖励,其承担无限的法律责任。
此代建管理合同背离了责权利对等原则。
《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项目如期建成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收全部符合代建管理合同约定,质量验收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如审定投资比合同约定同口径投资有节余,且该节余是由于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配合决算审核等工作形成的,经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共同认定,可对代建单位给予奖励,并记入其代建业绩档案。
奖励金额为节余资金的10%~30%,具体金额在项目代建管理合同中约定。
项目部分使用自筹资金的,奖励金额由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按建设资金来源的比例分摊支付。
其它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
”《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
理规定(试行)》亦有此相类似的规定。
2.2谁有能力控制风险即由谁承担风险风险承担作为代建制制度安排的组成部分,风险承担者应拥有相应的控制权,能积极性做出正确决策。
如,代建项目管理中水文地质风险有可预见与无法预见之分。
可预见的水文地质风险在代建管理合同中可约定为代建人承担,但不可预见的水文地质风险代建人无能力控制,不应由代建人承担此风险。
又如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拆迁,其风险代建人无能力控制,亦不应由代建人承担此风险。
2.3代建人承担的风险赔偿责任应有上限由于项目建设过程的复杂性、多变性,致使代建人代建管理承担的风险极大,有些风险不是代建人有能力进行控制的。
为提高代建人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的积极性,促进项目开发有效实施,代建人在代建管理过程中的风险不应是无限的。
因此设定风险赔偿责任的上限是参与各方的共识。
3代建人在代建项目中的风险防范措施风险承担与风险防范是对风险不同层面的认识。
从代建人在代建管理中的规范性、合法性、效益性的角度看,风险承担与风险防范是相辅相成的。
代建人在代建管理中的风险防范的主旨是加强项目管控水平,提升风险认识。
居于代建人在代建项目中风险承担的原则及共识,代建人对其在代建管理中的风险防范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3.1在代建管理合同中合理、公平地分配各方当事人的风险要素实践中,基于各种原因,全过程代建管理合同中的各个风险要素由代建管理合同哪方主体承担,不同的情势下应有不同的约定。
笔者结合《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及《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根据实践中对代建项目法律服务的经验,从公平角度对上述47项代建项目的风险要素的承担主体做了设定:其中委托人独自承担22项;代建人独自承担21项;委托人、代建人共同承担4项(见附表)。
3.2代建人应恰当选择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风险承担意味着责任承担。
代建人在项目代建过程中,一旦发生其承担的风险因素,代建人应按代建管理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此,代建人在代建管理合同中,可以选择如下方式之一承担风险赔偿责任:(1)对所有承担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代建人在代建
管理费额度范围内承担风险赔偿责任;(3)代建人提供银行履约保函的代建管理费额度不足承担时,由履约保函额内承担。
如,《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签订项目代建管理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向组织实施部门提供银行出具的金额不低于项目代建管理费的履约保函。
具体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 3.3代建人可合理地将在代建管理合同中应承担的风险要素进行规避与转移若代建人居于建筑市场的需要,在代建管理合同中要承担本不应由其承担的风险要素,其在实施项目代建管理中,可以通过与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监理单位、招标单位等签订相应合同,将代建管理合同中应承担的风险进一步分解到前述有关单位,以达到风险承担规避和转移的目的。
如,某代建管理合同约定:“代建人未完成履行本合同义务,造成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人应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代建人负责赔偿。
”代建人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时候就应约定:施工单位造成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业主的投资费用、代建人的管理费用等由施工单位承担。
代建人在实施项目代建管理中,还可以通过投保,分解代建管理过程中的风险。
这一做法在各地的代建制管理办法中亦有体现。
如《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积极推行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鼓励代建单位牵头,就建设工程项目统一投保”。
4结语随着项目管理的发展和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入,代建制亦逐步推广。
代建人在代建管理合同缔约过程中,应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分配其应承担的风险要素,这样才能积极有效控制代建项目的投资、质量和工期,实现代建目的,促进代建制的健康有序发展。
而代建人亦可根据实际,采取恰当的防范对策,有效规避代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