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的性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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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的性质和意义

国际投资法在当今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国际投资协定的发展,共有近6100个国际投资协定构成了国际投资规则的基础。① 据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统计,截至2011年6月,共有2830项双边投资协定(BIT)达成,涉及176国家。另有359项涉及投资的贸易与投资特惠协定(PTIAs),包括自由贸易区协定(FTAs)、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定、经济合作框架或协定、紧密经济伙伴协定(EPAs)等。

② 与双边投资协定的总数相比,这类协议数虽然较小,但近5年来差不多翻了一番。从目前的实践看,几乎每个国家至少对外签订有一项国际投资协定(IIA),而大多数国家常常是多项国际投资协定的当事国。③ 如我国就对外签订有多种类型的国际投资协定(IIAs),数目达249项。④ 其中已经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在数量上排列世界第二,⑤ 截至2011年6月1日达130项。⑥ 我国一直还就与投资问题有关的自由贸易协定或区域贸易安排展开谈判,签署了一定数量的有关协定。⑦如中国与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等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

晚近国际投资协定除了在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投资争议解决机制、投资的待遇和若干新议题,如投资与环境、投资与人权等方面有较大程度的新发展外,在协定的适用范围方面也有较大的发展,而其中关于投资定义扩大化的趋势特别引人注目。投资定义是国际投资协定的核心内容之一,它直接关涉国际投资协定适用范围的宽窄。国际投资协定创设的所有保护制度与措施,都是指向投资。⑧ 本文力图从理论上

厘清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的性质,分析其扩大化的根本缘由,探讨投资所体现的国际投资协定的价值取向,从而展现国际投资协定的核心价值与定位,对理解国际投资协定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简历大全/html/jianli/

一、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的性质

(一)资产、财产或财产权

有关资产(asset)的含义,应该与财产(property)同义。如布莱克法律词典对资产的解释是:一个人的所有能用于支付债务或分配的财产;资产负债表中表示财产拥有状况的项目,包括现金、设备、存货(inventory)、不动产、应收账款(accounts receivable)和商誉(goodwill)。⑨ 在中文语境中更是如此。如《现代汉语词典》中对资产的解释,首要含义就是财产。⑩ 只不过英文中的property在多数情况下具有财产权的含义,(11) 而使其成为一个法律概念,asset 则是一个普通名词。所以,从法律的含义看,晚近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定义中的所谓资产就是财产或者财产权。

由于财产的概念在现代社会中已经不仅指有形的物质财产,而且也指知识、技能、劳动等无形的具有价值创造功能的生产要素,因此,财产权就是泛指一切依据某种生产要素获取收入的权利。(12) 它常被用来指存在于任何客体之中或之上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出借权、转让权、消费权和其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13)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代民法和宪法均已在所有权概念的基础上推演出更为广泛的财产权概念。从其内容上看,该概念仍以所有权为核心,但已超出了

所有权的范畴。它不仅包括物权,也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传统私法上所拟制的权利,同时包括具有财产权性质的公物使用权(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水利权),甚至许多外国学者认为它还包括契约自由。(14) 如20世纪初,著名学者施瓦茨曾列举了具有重大价值的新型财产:这些财产包括商业信誉、商标、商业秘密、著作权、经营利益、特许权以及公平的便利权。(15) 这大体上与国际投资协定中定义的投资相当。代写论文

(二)人权意义上的财产权

关于财产或者财产权的理解,尽管在不同的语境、不同的情势下,有不同的含义,但归纳起来,我们可以从两个不同的侧面理解它:一是作为民事权利的财产权,一是作为人权的财产权。

所谓作为民事权利的财产权,是指个人依据民法所享有的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它包含的内容较为广泛,凡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都可以纳入财产权的范畴。同时,它也是多项民事权利的集合,即多项民事制度,如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等的集合体。(16) 德国民法学家梅迪库斯认为,一个人的财产包括这个人的物以及具有金钱价值的权利。(17) 我国学者李宜琛也主张,财产权一般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有价证券等权利。(18) 因而,诚如科宾所言:我们的财产观念已经改变,它已不再被视为物或作为某种客体而存在,而已经变成了单纯的法律关系的集束——权利、特权和义务免除。(19)

从权利确立的关系角度看,作为民事权利的财产权体现的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法律保护的是权利人的权利不受其他个人的侵犯与损害。其价值追求旨在确保权利主体就一定外在事物的经济价值享有意思自治,而建立和谐的社会经济秩序。论文网

所谓作为人权的财产权,是指财产权构成人的基本权利之一种,是人生存所必需,任何人均不得无端剥夺之。布莱克斯通认为,财产、生命和自由,这是每个英国人所固有的绝对权利,法律不能允许对这些权利哪怕是最小的侵害,即便这些侵害是由共同体造成的。(20) 法国在资产阶级革命中颁布的《人权宣言》第17条明确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世界人权公约》第17条规定:人人有权单独占有或与他人合有财产;任何人之财产不容无理剥夺。财产权不仅是一种自然权利,而且是在基本的自然权利中最为重要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保障这种财产权是社会、政府和法律的首要目的和任务。(21)

而从权利确立的关系角度看,作为人权的财产权则体现出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法律所保护的是权利人的权利不受国家的侵犯与损害。其价值旨趣强调的是个人的人格独立和人格完整,以防范国家权力的威胁。正如哈耶克认为的:确认财产权是划定一个保护我们免于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私有财产权是自由的基本要素,是不可剥夺的天赋的自由权利。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是阻止或防止国家政府强制与专断的基本条件。……如果财产权与物质财富处于某个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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