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讲义10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国际法院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作用
论国际法院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作用摘要:国际争端是国际社会存在的一种客观现象,它随着国家的产生、国家之间交往的开始和发展而出现。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以来,一贯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主张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并在与其他国家的关系中,始终主张和坚持以和平方法处理一切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问题,为这些问题或争端的最终解决做出了自己的不懈努力和贡献。
本文通过对国际法院发展的介绍对其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所发挥的作用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国际争端和平解决国际法院联合国宪章所谓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主张不一致,或者是政治利益和特定权利上的矛盾对立。
国际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彼此地位平等;国际争端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国际争端的解决也受到国际关系力量对比的制约,解决不好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发生战争。
近年来,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
而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的国际法院,也进入了一个历史上相对活跃的时期。
国际法院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而设立的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
《国际法院规约》是《联合国宪章》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联合国会员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当事国。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的有关规定,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于1946年分别选举了法院的15名法官。
同年4月3日,国际法院在荷兰海牙召开第一次会议,宣布国际法院正式成立。
从那时起至1999年7月1日,国际法院共收案110件,其中诉讼案件88件,已作出判决的68件。
咨询案件22件。
而就在近期,国际法院就阿根廷诉乌拉圭污染两国界河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阿方要求乌方拆除污染河水的造纸厂并赔偿损失的请求,同时指出两国有义务就界河的环境监测进行合作。
至此,两国间长达四年的国际官司画上句号。
阿、乌两国总统均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并将尽快协商落实判决。
可见,虽然设于荷兰海牙的国际法院不为公众熟知,但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作用却不可小觑。
司法考试国际法名师讲义——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司法考试国际法名师讲义——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一、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
(一)国际争端的概念
1、类型:政治性争端、法律性争端、事实性争端
2、解决原则:和平方式、不得把意志强加于对方、自由选择一切合法方式
(二)解决国际争端的传统方式:强制方法和非强制方法
二、政治方法和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
(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外交方法)
1、谈判与协商
2、斡旋与调停
3、调查与和解
三、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一)仲裁
1、仲裁一般规则
A.仲裁协议:条约、条款、专案仲裁协定
B.仲裁庭:最少一人,通常3-5人
C.适用法律:无特别约定则适用《国际法院规约》
D.程序:依约定,无约定由仲裁庭确定
E.裁决:终局
(二)法院方式
1、国际法院
A.组成:①15名法官②专案法官(不适用回避)③书记处
B.管辖:对人:①会员国②非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③都不是,须声明愿意接受管辖;对事:①自愿管辖②协定管辖③任择强制管辖
C.诉讼程序:①起诉②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③附带程序
D.判决。
除中止诉讼外都作判决,表决时法官不得弃权。
判决书宣布之日起对各当事国发生效力
2、国际海洋法庭
A.21名法官组织
B、当事人范围:①公约的缔约国②管理局和作为勘探开始海底矿物资源合同人的自然人或法人③其它授权海洋法庭的当事者
提交海洋法庭的两项补充规定:
A.须用尽当地救助
B.自然人或法人的担保国或国籍国应邀参加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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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的法律
• 条约; • 国际习惯; • 一般法律原则; • 判例和权威国际法学家学说;
3、管辖权
性质: 诉讼管辖权依照主权原则,以 争端各当事国的同意为基础,而不 是强制的。 咨询意见没有法律拘束力,但 是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个人和国际组织都不能为诉讼 当事者
诉讼管辖权
a 条约解释
对人管辖:国家
对事管辖
b 国际法任何问题 c 任何事实之存在,如经确定属违反国际义务者 d 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之性质及其范围
自愿管辖 协议管辖 任择性强制管辖
咨询管辖权
(advisory jurisdiction)
对联合国机构和专门机构提出有 关法律性问题发表意见 建议性
4、国际法院审案组织形式
全庭 组织形式 分庭
三、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Legal Methods of Settlement) (一)国际仲裁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又称国际公断。指当国家间发 生争端时,经各当事国同意,由各当 事国所选任的仲裁人员在尊重国际法 的基础上,对争端作出有拘束力的裁 决。
仲裁协定 仲裁
特种案件分庭 (3名) 特别分庭
简易程序分庭(5名)
分庭与全庭的裁决法律效力相同
5 、 国 际 法 院 程 序源自起诉 诉讼程序双方特别协议:没有原被告之分
单方请求书:区分原被告(Av.B)
书面程序:诉状、辩诉状、答辩状 口述程序:口头陈述、法庭讯问 附带程序:初步反对意见;临时措施
咨询程序:咨询案提出、书面和口述程序、
第十三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peaceful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s)
第十四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第一节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 的一项原则
法律争端:可裁判
一、国际争端 政治争端:不可裁判
事实争端
国际争端主要是以国家为当事方的争端,是指涉及国 家重大利益的争端。国际争端不同于涉外民事交往中 的争议,也不同于某种国际形势或事态。
二、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 和平方法
非和平方法
1.谈判 谈判是和平解决争端的基本方法。它是指争端当 事方通过外交等途径,直接对话来解决争端。所 以,争端当事方直接谈判最适合国际关系的特点, 使争端的解决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谈判的不足之处是当事国能否达成协议,直接受 它们之间国家力量对比和谈判技术的影响。
2.调查 调查是指通过将有关争端的事实问题提交以个人资格的委员组成的
条约》实施的仲裁发展而来的。 (一)仲裁协定 当事方关于仲裁的协定是仲裁效力的法律根据。仲裁协定 有三种:(1)仲裁条约。(2)条约中的仲裁条款。(3) 专案仲裁协定。 (二)仲裁庭 仲裁庭由当事国自己选任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员人数应为 奇数。仲裁庭通常由3名仲裁员组成,也可以由5人组成, 甚至由1人组成。仲裁员应从具有公认的国际法资格的人 士中选出,遇专业性强的特殊案件,仲裁员中应有相关的 专业人员。
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是现代国际法所积极提倡的方法。它指在冲突 方自愿的基础上平等互利地解决争端。
强制的方法之反报
反报是指一国对他国不礼貌、不友好或不 公正但不违法的行为以同样的或类似的行 为作为的回报。 EG:一国对本国公民或侨民在国外收到的不 公平待遇或歧视性待遇进行反报;一国在 贸易、航运、关税等方面在其他国家受到 不公平待遇时的反报;或者一国的外交官 在他国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遭到驱逐而 反报。
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三种:和平的方法、强制方法、武力或战争的 方法。
国际法课件 第十三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一、一般政治方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般政治方法是指谈判、调查、调停或斡旋和调解,其共同点是通过外交途径,由 当事方之间对话协商解决争端。调查、调停或斡旋和调解也是第三者介入当事方之间以促成争端解决的方法 和途径。外交方法适合于解决任何性质的争端,能保障争端方的自主性与灵活性。而且,政治性争端只能通 过外交方法才能求得最终解决。此外,政治方法与法律方法可以平行进行。
第一节 国际争பைடு நூலகம்及其和平解决
一、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有和平的方法与非和平的方法两种。和平的方法是指在争端方自愿的基础上平等协 商解决争端。非和平的方法或强制的方法是争端一方对另一方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它接受某种争端解决的结 果。这种解决方法可分为非武力的与武力的强制方法。传统强制解决争端的方法有反报、报复、制裁、平时 封锁和战争。以战争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为现代国际法所禁止。但是,现代国际法没有、也不可能完全禁止使 用武力。国家在遭到武力攻击时有权进行自卫,包括集体自卫,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可以根据《联合国宪章》 第39条和第42条决定使用武力。
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一、一般政治方法
2.调查。调查是指通过将有关争端的事实问题提交临时设立或常设的国际调查委员会以促进解决争端的 制度。它主要适用于由事实不清或对事实解释的分歧引起的争端,即事实争端,始于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 争端公约》的规定。1904年英国与俄罗斯之间有关北海渔船事件首次适用这种制度,1914年《布赖恩和平条 约》设立一个常设国际委员会。国际调查委员会或者事实调查委员会依争端当事国之间的特别协定组成,其 任务是进行公正和认真的调查,辨清事实。调查委员会以多数票通过其报告,并应将报告提交争端各方,其 中载明其调查结果和理由依据,以及它认为对公平解决争端适当的建议。委员会报告不具有裁决的性质,争 端当事方可以完全自由地决定对报告结果的处理。调查制度的新发展是有些国际条约设立强制性事实调查制 度。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常设仲裁法院设在海牙。
国际事务局是法院的书记处;它为法院开庭担任通讯的媒介;它保管档案并处理一切行政事务。
各缔约国承允将它们之间达成的任何仲裁条件以及由特别法庭作出的有关裁决,以核证无误的副本尽速送交事务局。
各缔约国还承允将载明执行仲裁法院裁决的法律、规章和文件送交事务局。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不得公开,调查的记录和文件均不予发表,但依据委员会在当事各方的同意下作出的决定在外。
第三十二条
在当事各方提出一切解释和证据以及所有证人已提供证据后,主席即宣告调查结束,委员会休会,以便讨论和起草报告。
第三十三条
报告由委员会全体委员签署。
委员会如有一人拒绝签字,应在报告上注明,但报告仍然有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有权在当事国同意下,临时迁移到它认为对此种调查方法有用的地方,或派一位或几位委员到那里。但必须取得进行此项调查的所在地国家的许可。
第二十一条
每一项调查和对现场的调查应在当事国代理人或律师出席下或在他们已被正式传唤以后进行。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国一方或另一方提供它认为有益的那些解释或资料。
如各方认为有必要任命助理员,则调查专约应规定任命的方式及其职权的范围。
第十一条
如调查专约没有规定委员会的会址,委员会应设在海牙。
会址一经确定,除非当事各方同意,委员会不得变更。
如调查专约未规定使用的语言,则由委员会予以规定。
第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的组成,除另有规定外,应遵照本公约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每一当事国任命两名仲裁人,其中只有一名可由本国国民充任或由该国从常设仲裁法院成员名单中选出一人充任,再由这些仲裁人共同选择一名公断人。
新编国际法学第十二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特点
1、自愿管辖 2、自选仲裁人 3、可自选法律 4、裁决有效力
(二)国际仲裁制度
1、仲裁的法律根据 2、仲裁庭的组成
3、仲裁适用法律 4、仲裁程序 5、仲裁裁决
1、仲裁的法律根据
仲裁协议国际仲裁的基础和法律依据,内容 包括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裁决的效力、仲 裁地点和费用等。仲裁协议可以有三种方式:
2、组织
(1)法官 (2)专案法官 (3)秘书处
(1)法官
15人,不可同国籍; 安理会荐,大会选 不得同国国籍 任期9年 可连任; 不回避;
(2)专案法官(特别法官)
在法院受理案件中,如果一个当事国有 本国籍的法官,他方当事人也可以选派一人 作为“专案法官” 参加本案的审理。如果当 事双方都没有本国籍的法官,则双方都可各 选派一名“专案法官”参与该案件的审理。 这种临时的专案法官在该案审理中与正式法 官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
(二)种类
1、政治性国际争端 2、法律性国际争端 3、混合型国际争端 4、事实争端
1、政治性国际争端
政治利益冲突而引起的争端,例如国家 主权和领土完整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端。
涉及国家主权,一般不适宜用法律裁判 的方法解决,故称为“不不可可裁裁判判的的争争端端”;
2、法律性国际争端
指法律利益冲突而引起的争端, 例如在条约适用和解释、划定边界走 向产生的争端。
(一)特点
1、组成:固定的、事先组成的 2、法官:选出,非指派 3、法律:国际法,非选择 4、判决:有拘束力,法院无强制执行权
(二)国际法院
1、概况 2、组织 3、职权
4、法律 5、程序 6、判决
1、国际法院简介
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 1、宗旨: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 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2、国际法院依照《规约》运作。1946年开始工作,取代 1920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设立的常设国际法院。 3、地点:荷兰海牙和平宫。联合国六个主要机构中,国际 法院是唯一设在纽约以外的机构。 4、作用: 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向联合国各机关 和专门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十四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十三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导读:国际争端是国际法主体间因法律权利或政治利益的冲突而产生的争执。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类,前者包括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等,后者包括政治方法与法律方法。
重点掌握:国际争端的种类;政治方法的具体种类;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任择性强制管辖权”。
第一节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一、国际争端国际争端(international dispute)一般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发生的纠纷。
①常设国际法院曾指出:“一项争端是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不一致,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
”(玛佛朗玛提斯巴勒斯坦租让权案)②国际争端往往涉及国家的重大政治、经济利益,比私人之间的争端复杂得多,通常混合了历史原因和其他各种因素,解决需要较长的时间,需要十几年或几十年,甚至更长,例如巴勒斯坦与以色列的争斗持续了半个世纪仍然前景未卜,构成对世界和平局势的重大威胁。
国际争端从争端所涉及的事项范围可为分政治争端(political dispute)、法律争端(legal dispute)和事实争端(factual dispute)。
政治争端因当事国的政治利益冲突而产生,一般涉及国家的主权和独立等重大政治问题。
政治争端很难用法律方法解决,属于“不可裁判的争端”(non-legal or non-justiciable dispute)。
法律争端是当事国对具体权利义务的争执,又称为“关于权利的争端”或“可裁判的争端”(justiciable dispute)。
事实争端是指当事国对某项事实是否存在以及如何看待该事实的问题发生的争执。
对于不同类型的争端可以采取相应的不同解决方法,如法律性质的争端适宜用仲裁或司法程序加以解决,政治性质的争端则须求助比较有弹性的特殊政治外交方法解决,而事实的争端必须首先查明判定事实。
然而,实践中国际争端大多①广义的国际争端包括任何跨越国境的争端,不仅包括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端和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也包括国家与其他非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
第七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7-2
二、国际争端的种类 1.法律争端,也被称为“可裁判的争端” (justifiable dispute) 2.政治争端,也称之为“不可裁判的争端” (non-justifiable dispute) 3.混合型争端 ,法律和政治方法都可用或并用。 4.事实争端,采用调查、和解等特殊方法。
7-8
仲裁的特点: 1.仲裁具有“自愿管辖”性质 ; 2.仲裁裁决是依据当事国所选择的法律作出; 3.仲裁裁决对争端当事国有拘束力(终局); 195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制订了一项《仲 裁程序示范规则(草案)》。
7-9
仲裁条约或协定(arbitration treaty or agreement) 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 属于一国国内管辖事项、与国家重大利益及第三国利益 有关的争端被认为是不宜提交仲裁的争端。 仲裁法庭的组成:1928年《日内瓦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总议定书》规定:仲裁员5人,当事国双方各提名1人, 得在其本国国民中选任,其余2人及首席仲裁员应由双 方协议选派第三国国民充任。
7-13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诉讼管辖:只有国家才能成为诉讼当事方。 自愿管辖、协定管辖和任意强制管辖(《规约》 第36条第2款) 咨询管辖:国际法院根据联合国大会、安理会 及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的请求发表法律意见的 职权。 法院判案适用的法律是国际法。《规约》第 38条
7-14
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 (1)起诉 ; (2)诉讼的书面程序与口头程序 ; (3)判决及其解释与复核 ; (4)特别程序。(临时保全措施、先决性抗 辩、第三国参加、向法院的特别提交和中止 诉讼)
二、斡旋与调停 斡旋(good offices)是指由第三者出面作 些消除争端当事国的对立情绪的工作以促使 他们谈判解决争端。 调停(mediation)是由第三者在当事国间不 仅要做些斡旋工作,而且还提出解决争端的 实质性建议,并直接参加或主持谈判,以谈 判协商解决争端。 ★案例:中东的和平进程中美国的调停。
国际法 解决国际争端
第十一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学时:3小时第一节概述一、国际争端的概念在国际法上,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发生的争端,主要是两个国家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发生的争端。
根据发生争端的内容的不同,可以将国际争端分为政治争端(不可裁判的争端)、法律争端(关系到国家的被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权利和利益)、混合型争端和事实争端(起因往往是事实问题不清楚,可调查、和解解决)。
国际争端不同于某种国际形势或国际事态,也不同于一个国家内部的个人与另一个国家内部的个人或者一个国家内部的个人与另一个国家之间发生的争端。
二、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在以往和现代的国际关系中,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基本上有三种:1、和平解决方法:以武力以外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包括通过政治和法律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例如谈判、协商、调查、和解、斡旋、仲裁、诉讼等;2、强制的方法:即争端一方对另一方采取的对被强制方而言是非自愿的且非应得的争端解决方法。
传统的强制方法有:报复或反报、制裁、平时封锁等;3、武力或战争的方法:在传统的国际法中,国家是具有战争权的,因此,国家之间如果出现争端,通过战争的手段予以解决也是合法的途径。
但是,现代国际法否认了国家具有战争权,因此,国家通过战争解决有关争端是非法的。
现代国际法承认国家在遭到攻击的情况下有权进行武力自卫,因此出现的自卫战争并不是通过战争解决有关争端的方法。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二战之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成为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首先,也是最为重要的国际法文件是《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是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一项原则。
其次,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中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作了进一步的阐释。
再次,许多区域性国际组织的章程中都规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
最后,在宪章之后联合国会员国之间缔结的条约以及联合国主持制定的各项规范性的国际公约都规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目 录
•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概述 •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途径 •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法律框架 •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挑战与前景 •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案例分析
01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概 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指通过外交手段、 谈判、仲裁或调解等方式,以和平方 式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避免使用武 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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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体系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为和 平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更有效的法律 框架。
科技发展助力解决争端
科技手段的发展为国际争端的解决提 供了新的可能性,例如远程会议、在 线调解等。
未来发展方向
推动多边主义
加强多边合作,通过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推 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减少大国干涉和单
边主义行为。
A 强化国际法权威
律争端。
国际仲裁
通过第三方仲裁机构或仲裁员 解决国际争端,具有自愿、保
密和高效的特点。
斡旋和调停
通过第三方斡旋和调停,促使 争端当事国采取和平方式解决
争端。
国际和解
争端当事国自愿达成协议,通 过协商和谈判解决争端。
国际法的执行和监督
国际法的执行
通过国际组织和国际法机构等 执行国际法,确保各国遵守国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能够推动国际法的发展 ,促进国际法的完善和进步,为国际社会 提供更加公正、合理和有效的法律保障。
02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途 径
政治解决途径
01
02
03
谈判
通过直接对话和谈判,争 端各方可以寻求达成共识, 解决分歧。
斡旋与调停
第三方通过促使争端方进 行对话或调解矛盾,推动 争端的和平解决。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概念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概念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际社会通过和平方式来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和冲突的一种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了国际社会对和平与安全的共同期望,旨在避免战争和冲突,促进国家间的合作与友好关系。
首先,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强调国际关系中的和平与合作,反对使用武力解决争端。
这一原则体现了联合国宪章所倡导的和平解决争端的理念,强调通过和平谈判、调解、仲裁等方式来解决国际争端。
其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强调国际法和国际组织在解决争端中的作用。
国际法作为约束各国行为的法律规范,为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法律基础和程序规定。
而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法庭等则在和平解决争端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帮助各国解决争端。
此外,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还强调了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的重要性。
国际争端的解决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包括争端各方、国际组织、中立国家等,需要建立起相互尊重、平等对话的氛围,通过协
商谈判解决分歧,达成共识。
总的来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国际社会共同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对和平与合作的追求,强调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避免战争和冲突,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这一原则在国际关系中具有重要意义,为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十四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十三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导读:国际争端是国际法主体间因法律权利或政治利益的冲突而产生的争执。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类,前者包括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等,后者包括政治方法与法律方法。
重点掌握:国际争端的种类;政治方法的具体种类;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任择性强制管辖权”。
第一节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一、国际争端国际争端(international dispute)一般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发生的纠纷。
1常设国际法院曾指出:“一项争端是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不一致,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
”(玛佛朗玛提斯巴勒斯坦租让权案)2国际争端往往涉及国家的重大政治、经济利益,比私人之间的争端复杂得多,通常混合了历史原因和其他各种因素,解决需要较长的时间,需要十几年或几十年,甚至更长,例如巴勒斯坦与以色列的争斗持续了半个世纪仍然前景未卜,构成对世界和平局势的重大威胁。
国际争端从争端所涉及的事项范围可为分政治争端(political dispute)、法律争端(legal dispute)和事实争端(factual dispute)。
政治争端因当事国的政治利益冲突而产生,一般涉及国家的主权和独立等重大政治问题。
政治争端很难用法律方法解决,属于“不可裁判的争端”(non-legal or non-justiciable dispute)。
法律争端是当事国对具体权利义务的争执,又称为“关于权利的争端”或“可裁判的争端”(justiciable dispute)。
事实争端是指当事国对某项事实是否存在以及如何看待该事实的问题发生的争执。
对于不同类型的争端可以采取相应的不同解决方法,如法律性质的争端适宜用仲裁或司法程序加以解决,政治性质的争端则须求助比较有弹性的特殊政治外交方法解决,而事实的争端必须首先查明判定事实。
然而,实践中国际争1广义的国际争端包括任何跨越国境的争端,不仅包括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端和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也包括国家与其他非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三、斡旋与调停(good offices and mediation )
斡旋与调停的区别:斡旋的第三方只进 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方直接谈判的行 为,斡旋者本身不参与谈判,也不提出 建议;而调停一方不仅是促成谈判,而 且直接参加谈判,提出合理建议。
第三节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 法
一、国际仲裁 (一)国际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6、临时性:维和行动是非持久性的临时 措施。
三、冷战后维和行动的变化
1、职能扩张、任务庞杂 2、原有原则被突破 (1)中立原则逐渐弱化,内政常遭干涉 (2)自愿原则淡化,走向“强制和平” (3)突破大国不介入原则 3、“人道主义干涉”开始成为维和的理由 4、出现了维和的变异形式——多国部队
4、谈判或协商的持续时间视不同情况而 定
5、如果谈判或协商成功,当事国一般用 发布文件的形式予以宣告。
6、谈判或协商的公开程度取决于争端当 事国的共同决定。
二、调查和和解(investigation and conciliation)
1、调查与和解的含义
2、两者的区别:
调查主要目的是调查争端所涉及的事实, 使当事国能自行解决争端。而和解的主 要目的不仅是调查事实,而且还要提出 解决争端的建议。
第十二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一节 概说
一、国际争端的产生和概念
国际争端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 家之间、国家与其它国际法主体之 间有关法律或事实上的观点不一致, 以及它们之间政治利益的冲突。
二、国际争端的特点
1、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家之间不存在一个超国家的权力机
关或裁判者 3、国际争端的起因比较复杂 4、国际争端的解决受到国际关系力量对
第十章国际争端解决法
第十章国际争端解决法第十章国际争端解决法基本要求:了解:解决国际争端的传统方式。
理解:国际法中和平解决争端各项方法的性质和特点。
熟悉: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的特点和规则、司法程序,以及仲裁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特点和规则。
司法考试大纲:国际争端的特点和类型国际争端的传统解决方式(强制方法非强制方法) 政治方法和国际组织方式仲裁(仲裁的一般规则国际常设仲裁法院) 法院方式(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既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又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要重点掌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各种方法,同时注意把本章内容与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以及《宪章》中关于联合国安理会解决争端的职能结合起来分析理解。
第一节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由于政治利益或法律权利的冲突而产生的矛盾和争执。
国际争端一般分为法律性质的争端和政治性质的争端两大类。
法律性质的争端是指争端当事双方以国际法所承认的原则和规则为理由,就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分歧而产生的争端。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的规定,这类争端具体包括:①条约之解释;②国际法之任何问题;③任何事实之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④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之性质及其范围。
传统国际法认为,法律性质的争端是一种关于权利的争端,是一种可通过仲裁和司法程序加以解决的“可裁判的争端”。
政治性质的争端是指当双方基于国家或民族的政治利益的对立或冲突而产生的争端,而不涉及或不直接涉及法律问题。
传统国际法认为,政治性质的争端应采取外交途径或用政治的方法加以解决,不适宜用法律方法解决,是一种“不可裁判的争端”。
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现代国际法的重大进展和基本特点之一,就是废弃了将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代之以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法原则。
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和1907年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修订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是最早提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国际文件,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曾在其第2条郑重声明,缔约各方“只能用和平方法处理或解决”它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争端或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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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一节概述一、国际争端:1、两个主体之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
2、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政治利益或法律权利的冲突而产生的争端。
主体主要还是主权国家二、分类:1、法律性质的争端:可裁判的争端《联合国宪章》第36条:凡具有法律性质之争端,在原则上,理应由当事国依提交国际法院规约之规定提交国际法院。
2、政治性质的争端:不可裁判的争端3、事实性质的争端4、混合型争端三、国际争端解决的原则1、和平解决争端原则2、自由选择解决争端原则3、自力(助)救济原则4、国际协助原则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确立1、1899年,俄国沙皇提议召开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避免诉诸武力。
——成立常设仲裁法院2、1907年美国总统推动召开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限制使用武力索取债务公约》3、一战后,《国际联盟盟约》、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第2条:缔约各方同意,它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或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或解决。
4、二战后,1945年《联合国宪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确立五、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第二节强制性方法一、反报(retortion):指一国以相同或类似的行为对另一国采取的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平的行为作出的反应。
二、报复(reprisal)指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以迫使对方停止其不法行为或为其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赔偿。
二者对比:对称性行为,第三国无权干涉对抗性行为一旦停止,反报、报复即停止。
引起反报的行为及反报行为都不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引起报复和报复行为都是国际不法行为三、平时封锁(pacific blokade)指国家在和平时期以武力封锁他国港口或海岸,以迫使他国接受其所提出的要求或者停止某种行为。
四、干涉(intervention)争端当事国以外的国家对争端的干预,目的是迫使当事国按照干涉国提出的方式解决争端。
现代国际法合法的方式:反报和非武力报复第三节政治(外交)解决方法一、谈判(negotiation)与协商(consultation)直接谈判、友好协商谈判:口头、书面——首要方法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1945年《联合国宪章》谈判义务源于双边或多边协定,不是习惯法。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3条交换意见的义务1. 如果缔约国之间对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争端各方应迅速就以谈判或其他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一事交换意见。
2. 如果解决这种争端的程序已经终止,而争端仍未得到解决,或如已达成解决办法,而情况要求就解决办法的实施方式进行协商时,争端各方也应迅速着手交换意见。
协商:不受谈判双方的限制20世纪50年代开始作为外交谈判的特殊形式,在国际实践中得以适用。
二、斡旋(good offices)与调停(mediation)1899、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第三方协助,第三方:国家、国际组织、个人促使争端双方谈判斡旋者不参加谈判,调停者参加谈判只具有建议和努力性质,没有法律拘束力第三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三、调查(investigation)与和解(conciliation)(一)调查:1、根据争端当事国的协议组成国际调查委员会,协助当事国解决因事实问题引起的争端的方法。
由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最早确立。
2、外交、法律和技术方法结合。
3、由条约具体规定调查机构的组成、程序、职能等。
4、是解决争端的第一步,只是查明争议的事实。
5、通常结果是一份调查报告,无拘束力。
红十字军号事件(英国—丹麦,1962年,国际调查委员会)(The Red Crusader Incident)(二)和解(调解):1、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
2、从两次海牙和平会议通过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和《布赖恩和平条约》规定的常设调查委员会的有关规则中发展起来的。
1928年国际联盟主持制订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首次把和解委员会作为一种国际和解制度以国际公约的形式规定下来。
3、一般根据条约提交和解4、和解委员会根据条约组成5、调查争端事实,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无拘束力。
扬马延海域划界争端(冰岛—挪威)(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Area of the Island of Jan Mayen)(调解委员会,1981年作出调解建议)四、政治方法的特点1、适用于各种不同类型的争端2、不影响争端当事国同时或以后采取其他的解决解决方法。
3、“实力取向方法”【2005年第33题】33、甲、乙两国因历史遗留的宗教和民族问题,积怨甚深。
2004年甲国新任领导人试图缓和两国关系,请求丙国予以调停。
甲乙丙三国之间没有任何关于解决争端方法方面的专门条约。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A.丙国在这种情况下,有义务充当调停者B.如果丙国进行调停,则乙国有义务参与调停活动C.如果丙国进行调停,对于调停的结果,一般不负有监督和担保的义务D.如果丙国进行调停,则甲国必须接受调停结果【2002年第18题】18、甲国是一个香蕉生产大国,其蕉农长期将产品出口乙国。
现乙国颁布法令,禁止甲国的香蕉进口。
甲国在要求乙国撤消该禁令末果后,宣布对乙国出口到甲国的化工产品加征300%的进口关税。
甲乙两国间没有涉及香蕉和化工产品贸易或一般贸易规则的双边或多边条约。
对此,下列判断哪个是正确的?A.乙国的上述做法违背其承担的国际法上的义务B.甲国的上述关税措施违背其承担的国际法上的义务C.甲国采取的措施属于国际法上的反报措施D.甲国采取的措施属于国际法上的报复措施第三节法律方法特点:1、适用于解决法律性质或混合型争端2、主要依据法律规则3、有相对完善的组织机构和比较固定的程序规则4、对争端当事国有法律拘束力5、解决争端的最后方法•1794 JAY treaty 1872 ALABAMA case•1899 1st Hague Peace Conference•1907 2nd Hague Peace Conference–1920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PCA)•1922 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 (PCIJ)•1945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After 1945 regional treaties: Bogota treaty (1948),2012年11月28日哥伦比亚宣布退出此条约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Nicaragua v. Colombia, ICJ, 2002-2012)•1981 Iran/US Claims Tribunal•1993 ICTY, 1994 Rwanda Tribunal, 1995 WTO Panels, 1996 ITLOS, 1998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ICC)一、仲裁指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同意将它们之间的争端交给双方选任的仲裁员来裁决并承诺服从裁决的一种国际争端解决方法。
与国际民商事仲裁区别特点:自愿自愿管辖、选择仲裁人组成仲裁庭;仲裁裁决是依法律作出的,当事国有权选择仲裁所依据的法律;仲裁裁决对争端当事国有拘束力。
1794年《美英友好、商务和航海总条约》(The Jay Treaty of 1794)拉努湖仲裁案(法国——西班牙,1957年裁决)(Lac Lanoux Arbitration)常设仲裁法院(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0-29条的规定,1900年在海牙建立。
目的是:“便利将不能用外交方法解决的国际争议立即提交仲裁。
”1907年第二次海牙会议对原公约进行了修订(第40-50条)1993年起成为联合国观察员。
二、司法解决指争端当事国把它们之间的争端提交给一个事先成立的、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
与仲裁的区别?国际法院和法庭的共同特点:1、建立: 根据条约或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2、管辖权:国家同意3、法律适用问题:建立法院的基本文件规定4、固定的程序规则:建立法院基本文件或者以法院名义制定和颁布的文件。
国际常设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第一个严格意义上的、以司法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机构。
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第14条:“行政院应筹拟建立国际常设法院之计划并交联盟各会员国采用。
凡各方提出属于国际性质之争议,该法院有权审理并判决之……”1922年在海牙正式成立。
1946年国际联盟最后一次大会解散国际常设法院。
⏹“PCA Arbitration Rules 2012”——解决国家间争端的机构——还可解决国家同国际组织或个人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与私人间的争端的有广泛管辖权的机构⏹Island of Palmas (or Miangas) (United States/Netherlands, 1928)⏹Vito G. Gallo v. Government of Canada(2011)⏹Chevron Corporation & Texaco Petroleum Company v. The Republic of Ecuador (PCACase No. 2007-2) (2011)⏹Polis Fondi v. IFAD(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2010)⏹ 1. China Heilongjiang International Economic & Technical Cooperative Corp., 2. BeijingShougang Mining Investment Company Ltd., and 3. Qinhuangdaoshi Qinlong International Industrial Co. Ltd. v. Mongolia国际法院:/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根据1945年《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Statute of the Court),1946年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