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台湾经纪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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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管理制度

保险经纪人管理制度

保险经纪人管理制度保险经纪人是保险行业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他们在保险产品销售和客户服务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险经纪人的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保险经纪人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一、保险经纪人资格要求作为从事保险经纪工作的人员,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要求。

首先,保险经纪人应该具备相关的保险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其次,保险经纪人需要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销售能力,能够与客户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满足客户的保险需求。

二、保险经纪人行为准则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险经纪人需要遵守一定的行为准则。

首先,保险经纪人应该以客户的利益为先,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的私利。

其次,保险经纪人应该保守客户的保密信息,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资料和保险事务。

此外,保险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三、保险经纪人责任与义务作为保险经纪人,他们有一系列的责任和义务需要履行。

首先,保险经纪人应当积极为客户提供保险咨询和产品推荐,并明确告知客户保险产品的风险和责任。

其次,保险经纪人应当对其所推荐的保险产品负责,及时了解产品的动态,及时向客户提供产品变更的信息。

此外,保险经纪人还有义务协助客户办理保险索赔,并提供相关的专业意见和帮助。

四、保险经纪人培训与考核为了不断提高保险经纪人的服务质量和专业素养,需要进行持续的培训与考核。

相关保险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保险知识培训和业务技能培训,让保险经纪人不断更新知识、增强技能。

同时,对保险经纪人的业绩和服务质量进行考核,通过考核结果来评价和激励保险经纪人的表现。

五、保险经纪人监督与纠正措施为了保证保险经纪人的行为合规和服务质量,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与纠正措施。

保险机构应该设立监察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对保险经纪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并对行为严重的保险经纪人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以保证整个行业的良好形象。

公司经纪人部门规章制度(三篇)

公司经纪人部门规章制度(三篇)

公司经纪人部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纪人部门的工作发展,提升部门服务质量,保障公司及客户利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经纪人部门负责公司产品的推广销售、客户关系维护和市场调研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经纪人部门内的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和临时借调人员。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经纪人部门由部门经理和经纪人组成。

第五条部门经理负责部门的日常管理和业绩考核,统筹部门人力资源和预算等。

第六条经纪人按照部门经理的安排完成相关的销售任务和工作。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七条部门经理的岗位职责为:1. 拟定经纪人部门的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2. 组织协调部门内的各项工作,指导和监督经纪人完成销售任务;3. 监控市场动态和竞争对手的情报,分析市场信息并提供策略建议;4. 负责部门人员的招聘、培训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经纪人的岗位职责为:1. 开展市场调研,收集客户需求和市场动态,提供给公司的决策层;2. 推广公司的产品和服务,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3. 完成所负责区域内的销售任务和业绩指标;4. 及时向部门经理汇报工作进展和遇到的问题。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九条经纪人部门的工作流程如下:1. 市场调研:经纪人根据公司的要求,开展市场调研,收集相关信息,包括竞争对手的产品和价格等。

2. 客户开发:经纪人根据市场调研的结果,找到潜在的客户,与其进行沟通和洽谈,争取与其建立合作关系。

3. 产品推广:经纪人向客户推广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并解答客户的疑问和提供方案。

4. 销售谈判:经纪人与客户进行谈判,确保达成双方满意的合作协议。

5. 合同签订:经纪人与客户签订合同,并确保合同的执行和履行。

6. 客户关系维护:经纪人与客户保持联系,了解客户需求和意见,及时解决客户遇到的问题。

第五章考核奖励第十条经纪人的工作绩效将通过考核来评定。

第十一条考核内容包括销售业绩、客户满意度、团队协作等。

第十二条考核周期为每年一次,由部门经理组织实施。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经纪人的市场行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保险经纪人)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保险经纪人应当严格遵守保险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专业、高效、公正的服务。

第四条保险经纪人应当依法取得保险经纪人资格,并按照规定的条件从事保险经纪业务。

第五条保险经纪人应当配备专业素质过硬的经纪人员,保证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保险经纪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定进行。

第二章保险经纪人的基本义务第七条保险经纪人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一)向投保人提供准确、全面的保险信息,明确告知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二)根据投保人的需求,提供有关保险产品的专业介绍和比较分析,协助投保人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三)代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四)代表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协助投保人办理有关理赔手续;(五)妥善保管投保人的个人信息,并依法保护投保人的隐私权;(六)对投保人表达的意愿尊重,并按照投保人的要求进行业务操作。

第八条保险经纪人应当对其经纪人员的行为负责,并对其行为进行合理监督和管理,确保经纪人员的服务质量和职业操守。

第九条保险经纪人不得将投保人的个人信息、保险信息和其他商业秘密用于不当用途,不得泄露、篡改、毁损相关信息。

第十条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有固定的经纪人员,并按规定配备专业人员;(三)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无不良经营记录;(四)保险经纪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经纪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具备相关资格;(五)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保险经纪人的行为规范第十一条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从业行为,不得从事以下行为:(一)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取保险经纪业务;(二)隐瞒或者歪曲保险产品的条款、费率、保额等重要信息;(三)收取违法保险费用、中介费或其他费用;(四)擅自改变投保人的意愿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代表投保人办理业务;(五)泄露投保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地址等;(六)散布不实消息,诋毁、诽谤保险产品或保险公司;(七)其他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公司经纪人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经纪人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证券公司经纪人的管理,提高经纪人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经纪人资质要求1.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 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4. 具备一定的金融、证券知识,熟悉证券市场运作规则。

5. 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团队协作精神和客户服务意识。

三、经纪人入职与离职1. 入职(1)经纪人应聘时,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个人简历、学历证书等材料。

(2)公司对经纪人进行面试、笔试,考核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3)合格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正式成为公司经纪人。

2. 离职(1)经纪人因个人原因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2)离职前,经纪人需完成工作交接,确保客户权益不受损害。

(3)离职后,经纪人应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四、经纪人培训与考核1. 培训(1)公司定期组织经纪人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2)新入职经纪人需参加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

2. 考核(1)公司对经纪人实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能力、客户满意度、团队协作等方面。

(2)考核结果作为经纪人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经纪人职责与权限1. 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

(2)为客户提供专业、热情、周到的服务,满足客户需求。

(3)积极拓展业务,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

(4)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2. 权限(1)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

(2)代理客户办理开户、销户、资金划转等业务。

(3)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业务活动。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经纪人管理制度

经纪人管理制度

经纪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1.1 为了规范经纪人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企业的利益,订立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经纪人,包含全职、兼职经纪人。

第二条定义2.1 经纪人:指受雇于本企业,代表本企业与客户之间进行业务接洽、沟通协调、信息传递的人员。

2.2 客户:指与本企业建立业务关系,并购买本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个人或组织。

2.3 业务接洽:指经纪人与客户进行初步接触,了解客户需求,并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的活动。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三条经纪人职责3.1 经纪人应全面了解本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乐观开展市场调研和拓展业务。

3.2 经纪人应与潜在客户建立联系,开展业务洽谈,达成业务合作。

3.3 经纪人应及时向客户供应产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并解答客户的疑问。

3.4 经纪人应及时反馈客户需求和市场信息给本企业,为产品和服务的改进供应参考。

第四条经纪人权限4.1 经纪人有权与客户进行业务洽谈并达成合作。

4.2 经纪人有权代表本企业参加与业务相关的会议、展览和活动。

4.3 经纪人有权利用本企业供应的资源,开展业务推广活动。

4.4 经纪人有权向客户供应产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并与客户进行谈判。

第三章绩效考核第五条绩效指标5.1 经纪人的绩效将依据以下指标进行评估:•客户成交量:反映经纪人的业务本领和销售业绩。

•客户满意度:反映经纪人在业务过程中的服务质量和态度。

•市场拓展本领:反映经纪人开展市场调研和拓展业务的本领。

第六条绩效考核程序6.1 经纪人每月将提交销售报告,包含客户成交情况、客户满意度调查结果以及市场拓展情况。

6.2 经纪人的上级主管将依据销售报告和个人表现评估经纪人的绩效。

6.3 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经纪人薪酬、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七条奖惩措施7.1 绩效优秀的经纪人将获得相应的嘉奖,包含薪酬调整、晋升、荣誉证书等。

7.2 绩效不达标的经纪人将采取相应的矫正措施,包含警告、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

经纪人管理办法

经纪人管理办法

经纪人管理办法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公司与经纪人之间的合作关系。

第三条公司应当依法经营,保障经纪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合同约定。

第四条经纪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提高经纪水平。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经纪人管理制度,对经纪人进行培训和考核,促进经纪人的职业发展。

第二章经纪人的资格和管理第六条经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从事该行业业务所需的专业技能;(二)具有一定的市场开辟能力和客户资源;(三)具备规范的从业道德和职业素质。

第七条公司应当对经纪人进行考核,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水平、业绩贡献、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考核。

第八条经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经纪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经纪人应当履行客户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第十条公司应当为经纪人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保障经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经纪人的岗位职责第十一条经纪人的岗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开辟新客户,维护老客户,推广公司产品;(二)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服务;(三)协助客户完成交易过程,并及时跟踪客户反馈;(四)完成公司下达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经纪人应当按照公司要求,定期进行市场调研,汇报市场状况。

第十三条经纪人应当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保证交易顺利完成。

第四章经纪合同的签订和管理第十四条公司与经纪人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经纪期限;(三)经纪范围;(四)佣金制度;(五)保密协议;(六)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经纪合同管理制度,对经纪合同进行管理和归档。

第五章附件和注释1、所涉及附件如下:(一)经纪人资格考核表格;(二)经纪合同范本;(三)保密协议模板。

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的缔结、履行、变更和解除等事项。

台湾房地产经纪业管理制度及其启示

台湾房地产经纪业管理制度及其启示

责任 ,所 以又具有 民法特 别法 性质 ;为落
实证照制度,避免无照经营, 该条例还规
定 了非房地产经纪企业经 营中介或代销业 务 的公司 , 行政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营业 ,
并处 以罚款直至追究该企业 负责人 的刑事
纪 业 管 理 制 度 及 其 管 理 经 验 , 对 大 陆
奄 甄 息 示
理 是台湾地 区房地产 经纪业管理的一 个显 著特点 。其原 因在于 房地产预 售制度导 致
管理条例 ”( 以下简称 “ 条例”) 同年 8月
又制定了 “ 动产 经纪 业管理条例实行细 不 则 ( 草案 ),标志着台湾地区房地产经纪 ” 业进入 了规范化管理阶段。
欺诈 消费者 ,以建 立房地产经纪 行业公正
使其具有公益性质 营业保证金缴存以后 ,
发生房地产经纪企业合 并、变更组织型态 后 ,其 已缴存 的保证金将不 受影 响,其权 利随之转移 ,不需要重新缴纳 。另外 申请 退 出的企业 ,自核准注销营业之 日起满一 年后 , 可以 申请退还其营业保证金本 金 , 所 以该基金又具有财产权性质。
于 19 年 1 98 月正式通过了 “ 不动产经纪业
金管理委员会决议支付后 ,可以在该房地 产经 纪企 业缴存的营业保证金及提供 担保 总额内 ,向同业公会请求代为赔偿。其 目
的在 于避 免部 分房 地产经纪 从业人 员蓄意
销业务 则是指受开发商委托 ,负责策划并 代理销 售不动产的业务。将代销业纳入管
“ 条例” 是对整个台湾地区房地产经纪 行业 管理 的基本法律文件 ,建立了房地产 经纪人考试 、注册 、换证等 制度 并规 定了 奖惩办法 ,对房地产经纪人 的执 业资格进 行了有效 管理 ,所 以具有行政 管理特 别法

经纪人管理制度

经纪人管理制度

经纪人管理制度经纪人管理制度:打造良好的职业发展环境一、引言经纪人作为一个在商业环境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职业群体,其管理制度对于提升行业规范、保障从业人员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经纪人管理制度展开分析,并探讨如何打造一个良好的职业发展环境。

二、经纪人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经纪人管理制度能够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约束其职业道德与行业规范,维护市场环境的公正和透明。

通过制度的执行,可以有效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提高整个行业的素质水平。

2. 保护从业人员权益良好的经纪人管理制度可以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职业发展中受到公平对待。

例如,制定合理的薪酬政策、提供培训机会和职业晋升通道等,可以激励从业人员积极投入工作并提升个人能力。

3. 提高行业形象经纪人作为企业或个人的形象代言人,其行为举止直接关系到整个行业的形象。

建立健全的经纪人管理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和良好职业习惯的培养,将有助于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赢得公众的信任和认可。

三、经纪人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入职与退出机制通过明确的入职与退出机制,可以筛选出适合从业的人才并防止不符合条件者进入行业。

同时,退出机制也能对未达到要求的从业人员进行淘汰,提高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2. 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规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强调诚信、敬业、守法等基本原则。

建立明确的行为准则,对于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与竞争行为进行界定,避免不当竞争和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3. 培训与发展机制通过建立培训与发展机制,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更能适应行业的快速发展和不断更新的市场需求。

4. 薪酬和激励机制建立良好的薪酬和激励机制,通过合理的薪酬设计和绩效考核,激发从业人员的工作动力,并提高他们的自我发展和个人成就感。

四、打造良好职业发展环境的建议1. 加强行业协会和组织的作用行业协会和组织可以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促进从业人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传媒公司经纪人管理制度

传媒公司经纪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传媒公司经纪人的管理,提高经纪业务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司及经纪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经纪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影视、音乐、广告、娱乐等领域的经纪人。

第三条经纪人管理制度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经纪人和公司的共同利益。

第二章经纪人选拔与培训第四条经纪人选拔应遵循以下标准:1. 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的行业经验;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3. 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4. 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公司应定期组织经纪人培训,内容包括:1. 行业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2. 业务技能培训,如谈判技巧、合同签订等;3. 公司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4. 职业素养培训,如职业道德、团队合作等。

第三章经纪人职责与权限第六条经纪人职责:1. 负责维护公司与艺人、客户之间的关系,确保双方利益;2. 协助艺人、客户完成合同签订、履行等工作;3. 收集市场信息,为公司提供决策依据;4. 参与策划、执行各类活动,提高公司品牌知名度;5. 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经纪人权限:1. 代表公司与艺人、客户进行洽谈、签订合同;2. 按照公司规定收取佣金;3. 向公司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4. 参与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经纪人考核与激励第八条公司对经纪人实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业务完成情况;2. 艺人、客户满意度;3. 工作态度、职业道德;4. 团队协作精神。

第九条公司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经纪人给予奖励,包括但不限于:1. 提高基本工资;2. 提成比例提升;3. 优秀员工表彰;4. 培训机会。

第十条对考核不合格的经纪人,公司将进行培训和辅导,如仍无法达到要求,公司将考虑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经纪人离职与交接第十一条经纪人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经纪人离职前,应将所负责的业务、客户、合同等资料进行整理,并交接给公司指定的接替人员。

经纪人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经纪人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经纪业务服务质量,保障公司及客户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经纪人员、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公司内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岗位责任制,确保各项业务有序进行。

第二章经纪人员管理第四条经纪人员招聘1.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通过招聘会、网络招聘等方式选拔具备相关资质的经纪人员。

2. 经纪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1)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身体健康,无不良记录;(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3)具备相关行业知识及业务能力;(4)持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经纪人员培训1. 公司对新入职的经纪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熟悉公司业务流程、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

2. 定期对经纪人员进行业务技能、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

第六条经纪人员考核1. 公司对经纪人员实行月度、季度、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量、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等。

2. 考核结果作为经纪人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七条经纪人员奖惩1. 对业绩突出、服务质量高的经纪人员给予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荣誉称号。

2. 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服务质量低下的经纪人员给予处罚,包括警告、罚款、降职等。

第三章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管理第八条管理人员选拔1. 管理人员需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业务能力。

2. 管理人员选拔实行竞聘上岗,择优录取。

第九条管理人员职责1. 负责公司各项业务的监督、管理、协调和指导。

2. 制定、完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公司运营规范。

3. 负责经纪人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

4. 负责公司内部沟通、协调,确保各部门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部门管理1. 各部门需按照公司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部门工作有序进行。

2. 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管理、协调和监督。

第四章客户服务管理第十一条客户服务原则1. 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2. 保护客户隐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经纪人制度

经纪人制度

经纪人制度经纪人制度是一种组织或机构为了管理艺人、运动员或其他公众人物的职业生涯而建立的制度。

经纪人制度的出现,是为了满足公众人物的管理需求,提供专业化、全方位的服务和支持。

经纪人制度在各行各业都有应用,包括娱乐、体育、商业等领域。

首先,经纪人制度在艺人管理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艺人的职业生涯需要专业的管理和规划,而经纪人正是为此而存在的。

经纪人通过与艺人的合作,管理和监督艺人的日常工作,包括签约、日程安排、合同谈判等。

经纪人还负责为艺人寻找机会,扩大艺人的知名度,并与其他相关人士合作实现更多的商业机会。

艺人因此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艺术创作和表演上,而不必为一些琐事而分心。

其次,经纪人制度在体育界也被广泛运用。

体育明星的职业生涯短暂且具有高度竞争性,因此他们需要一个经纪人来管理他们的权益和财务事务。

经纪人帮助体育明星与球队、赞助商等相关方沟通协商,以获取最有利的合同和商业机会。

经纪人还负责为运动员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包括制定训练计划、协调赛程安排等。

经纪人的存在,可以使得运动员更专注于训练和比赛,提高竞技水平。

此外,经纪人制度还在商业领域扮演着重要角色。

许多公司将经纪人纳入他们的团队中,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经纪人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资源,在市场中寻找最佳的商业机会,并为客户提供最合适的商业解决方案。

经纪人在商业谈判中充当客户的代表,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最大化。

然而,经纪人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有些经纪人可能过分追求自己的利益,忽视了客户的真实需求,导致不公平的合同或机会。

同时,有些经纪人为了获取更高的佣金,可能不断将客户推向一些高风险的项目,对客户的财务安全造成潜在威胁。

因此,建立一个健全的监管机制,保护客户的权益,是经纪人制度发展的必要条件。

综上所述,经纪人制度在现代社会的各行各业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为公众人物提供了专业化、全方位的管理和支持,使他们可以更专注于自己的职业生涯发展。

然而,经纪人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规范,以确保公众人物的权益得到最大化,并避免出现一些不合理、不道德的行为。

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

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

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经纪人的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证券公司对其雇用的证券经纪人的管理,具体包括证券经纪人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监督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保证制度的实施和效果,确保证券经纪人依法合规从事证券业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依法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管理,确保其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证券经纪人行为考核制度,对证券经纪人的业务行为进行监督与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行为,提高证券经纪人的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规范的培训教育,确保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服务质量和风险防控能力。

第二章证券经纪人招聘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和人才需求,依法招聘证券经纪人,确保其具备相关岗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素质。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招聘程序和标准,进行面试、笔试等方式进行评估,确保招聘的证券经纪人具有合格的专业知识和道德品质。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招聘过程中向应聘者提供真实、全面的工作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求职者。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证券经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证券经纪人培训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培训制度,对新入职的证券经纪人进行相关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教育。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定期组织证券经纪人进行岗前、在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培训计划、课程体系,确保培训内容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提高证券经纪人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评估证券经纪人的学习成果,确保其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证券经纪人管理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证券经纪人档案,记录其任职资格、绩效考核、业务操作情况等信息,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

中介管理制度

中介管理制度

员工管理规章制度1、岗位规范第一条严格遵守公司管理制度服从店长安排,按时上下班,不得违规工作,如有违规将以实际情况进行处罚,最低罚款100元。

公司实行无责任底薪1000元,每月15日发上月工资。

第二条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步骤、迅速踏实地进行。

遇有工作部署应立即行动。

第三条工作中对待客户要有耐心,不得与客户发生争吵,每个月最低带看不得少于10组。

提成为业绩的30%~50%第四条上班时间内不打私人电话,不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私人事务。

员工不得私下与房东或房客进行交易,违规者一经查实扣除当月所有工资及提成。

第五条不得无故迟到旷工,迟到半小时以上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除两天工资,月旷工三天以上扣除当月工资。

第六条公司员工应爱护办公设施,如故意损坏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一律照价赔偿。

第七条安居客等网络端口为公司重要业务渠道,必须规范使用、按时刷新,刷新量未达标者,一次罚款50元。

第八条房源、客户为公司重要商业机密,仅限本公司员工业务使用,不得出卖信息,不得私自走单,如有违规者,扣除当月工资、提成并开除处理,如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业务人员不得私藏房源,系统上录入的房源信息应真实有效,违反本条款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开除等处罚。

第十条在办公区域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嬉戏打闹。

第十一条下班时,办公用品要归位,座椅摆放整齐,关好门窗,并考虑好第二天的任务。

第十二条上班时着装要得体、正规、整洁、完好、协调、无污渍。

第十三条仪容自然、大方、端庄,头发梳理整齐。

第十四条举止文明、礼貌,精神饱满,注意力集中。

坐姿良好,站姿端正。

第十五条与客户交谈,要专心致志,面带微笑,语气亲切、诚恳、谦虚,语音清晰、语速适中、语调平和。

不要随意打断别人讲话,以免影响与客户交流的效果。

第十六条要使用您好、谢谢、不客气、再见、不远送、您慢走等文明用语。

严禁说脏话、忌语。

第十七条员工有维护良好卫生环境和制止他人不文明行为的义务。

三网经纪人管理制度范本

三网经纪人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三网经纪人(以下简称“经纪人”)的管理,提高经纪人业务水平,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客户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经纪人的管理。

二、经纪人招聘与培训第三条经纪人招聘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面试、笔试等方式选拔优秀人才。

第四条新入职的经纪人应参加公司组织的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文化、业务知识、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

第五条经纪人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三、经纪人职责与权限第六条经纪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行业规范,履行以下职责:1. 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热情的服务;2. 按照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三网业务咨询、办理和售后服务;3. 积极开拓市场,提高客户满意度;4. 及时向公司反馈市场动态和客户需求;5. 配合公司完成各项业务指标。

第七条经纪人享有以下权限:1. 代表公司与客户洽谈业务;2. 按规定权限办理业务手续;3. 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4. 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和活动。

四、经纪人考核与激励第八条公司对经纪人实行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业务业绩、服务质量、团队协作等方面。

第九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应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十条对表现优秀的经纪人,公司给予表彰、奖励,并优先晋升。

第十一条对考核不合格的经纪人,公司将进行培训、调整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经纪人离职与续约第十二条经纪人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公司与经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均可选择续约。

六、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经纪业务管理制度

经纪业务管理制度

经纪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纪人的经纪行为,保护客户利益,促进经纪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经纪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应当为经纪人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帮助经纪人提升职业素养和经纪技能。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经纪业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

第二章经纪业务管理第六条经纪人应当尊重客户的意愿,不得强迫客户进行交易。

第七条经纪人应当保护客户的隐私,不得将客户的隐私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八条经纪人应当对客户进行真实有效的风险提示,帮助客户了解交易风险。

第九条经纪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条经纪人在进行经纪业务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传播虚假信息等行为。

第三章经纪业务风控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事件。

第十二条经纪人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风险控制要求,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经纪人应当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合理控制交易风险。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对经纪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和评估报告,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经纪业务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经纪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对经纪人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定期进行经纪业务的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业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加强对经纪人的培训和考核,提升经纪人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章经纪业务处罚措施第十九条对于违反公司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经纪人,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停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经纪业务处罚程序,保证处罚决定的合理公正性。

第二十一条经纪人可依法依规提出复议和申诉。

管理经纪人制度

管理经纪人制度

管理经纪人制度简介管理经纪人制度,是指在公司内部设立一个专门负责管理经纪人的部门或岗位,通过制定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和合理的激励机制,来引导和监督经纪人的工作行为,提升经纪人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进而推动公司业务发展的一种制度。

制度内容1. 经纪人招聘和考核制度1.1 招聘流程•制定招聘计划,并明确招聘要求和职责;•招聘渠道多样化,通过招聘网站、员工推荐等方式寻找适合的候选人;•经过初试、复试、面试等环节,进行综合考核,择优录用。

1.2 入职培训•为新员工提供必要的岗前培训,包括公司文化、业务流程、工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每位经纪人需要通过考核后才能正式上岗。

1.3 绩效考核•设定明确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周期,每季度或半年进行一次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经纪人进行评分评级,做到绩效和奖惩相结合。

2. 工作流程和标准2.1 工作流程•根据不同业务场景和客户需求,制定符合公司标准和客户需求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方式;•协调各相关部门或人员,保证工作流程的有序运转。

2.2 服务标准•制定符合公司服务质量要求的服务标准,包括服务态度、服务流程、服务时间等方面的标准;•对经纪人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严格按照服务标准进行工作。

3. 经纪人激励机制3.1 绩效奖励•绩效考核结果好于平均水平的经纪人,可以获得相应的绩效奖励,如工资提升、奖金等;•绩效优秀的经纪人还可以获得荣誉证书、职称晋升等优待。

3.2 带薪休假•鼓励经纪人积极工作和学习,同时需要保障其身心健康;•根据工作年限、绩效等考量,为经纪人提供带薪休假,使其有更好的工作和生活平衡。

3.3 培训机会•提供不同级别的培训计划,包括公司内部培训和外部公开课程等;•为经纪人搭建广阔的发展平台,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素质能力。

实施过程1. 内部推广•通过组织公司内部宣传、工作例会等一系列推广活动,让经纪人了解该制度的理念和实施步骤;•传达实施该制度的目的和意义,激发经纪人的工作热情。

台湾,人人都是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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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行业演艺经纪人管理制度范本

娱乐行业演艺经纪人管理制度范本

娱乐行业演艺经纪人管理制度范本一、综述娱乐行业中的演艺经纪人担负着管理艺人、安排演出和谈判合同等重要职责。

为了规范演艺经纪人的行为,保障艺人权益和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一套演艺经纪人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提供一份娱乐行业演艺经纪人管理制度的范本,供各娱乐公司参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二、基本原则1. 客户至上:演艺经纪人应始终将艺人的发展和利益放在首位,全力为其提供全方位的支持与服务。

2. 公平合理:演艺经纪人应公正、公平地处理艺人之间的关系和利益分配问题,不偏袒个人,维护艺人团队的整体稳定与和谐。

3. 保密原则:演艺经纪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根据艺人的意愿,严格保守艺人的隐私和相关商业机密。

三、职责与权限1. 艺人管理:演艺经纪人负责与艺人签订艺人经纪合同,并全权负责艺人的工作宣传、形象策划和日常事务。

2. 行程安排:演艺经纪人应根据艺人的发展方向和市场需求,制定合理的演出行程安排,并确保艺人的健康、安全与舒适。

3. 合同谈判:演艺经纪人应与招聘方进行合同谈判,确保合同条款合理、公平,并充分保障艺人权益。

4. 项目管理:演艺经纪人应协调艺人与制作方之间的合作事宜,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同时保护艺人的创作权益。

5. 媒体公关:演艺经纪人应建立和维护与媒体的良好关系,及时回应与艺人相关的各类媒体报道,并保护艺人形象。

四、绩效考核1. 业绩评估:按照艺人的市场价值、商业价值以及艺人事业发展的综合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年度考核指标。

2. 职业素养:评估演艺经纪人的专业素养、个人形象和与他人合作的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3. 服务质量:综合评估演艺经纪人在艺人管理、项目管理和合同谈判等方面的成效和效率。

五、奖惩制度1. 奖励机制:鼓励优秀的演艺经纪人通过薪资激励、晋升提升等方式予以奖励。

2. 惩罚措施:对于违反职业道德、损害艺人利益等行为,严肃处理,包括警告、罚款、降职甚至解聘等。

六、保密责任演艺经纪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任何艺人私人信息、商业机密或其他有关机密的信息。

台湾娱乐经纪制度

台湾娱乐经纪制度

台湾娱乐经纪制度台湾娱乐经纪制度是指娱乐圈中各种形式的代理、经纪、制作、发行等业务形式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经纪制度是指娱乐公司运用专业经营管理方法,以专业的经纪人接洽与管理艺人,并以发行、制作代表提升艺人价值的方式,以维护艺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共赢并管理艺人形象。

在台湾,娱乐经纪制度分为平台和经纪公司两个层面,同时也包含各种形式的代理、经纪、制作、发行等业务形式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平台主要是指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络平台等各种影视音媒界的内容生产及发布机构。

而经纪公司是从娱乐圈一线的艺人出发的,以其代理经纪艺人的专业性为核心,开展一系列业务,以进一步提升艺人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

经纪人作为这个体系中的核心人物,将负责开发、管理艺人、线上娱乐平台的推广,在综艺、电视剧、电影等方面为艺人提供更大的舞台和资本,从而实现艺人利益和娱乐公司利益的共赢。

经纪公司的核心作用在于通过更广泛的资源调配和运营策略来提升艺人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并增加业务收益。

基于这种制度的管理方式,不断有更多新的商业模式和渠道发展起来。

出现了专业录音棚,专业化的音乐制作、发行公司;出现了通过网络资源平台的连接,提高艺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等具体的媒介方式;也出现了一些代理公司,以特定业务模式在行业内闯出一片天地。

这些变化不仅丰富了娱乐圈中的商业模式,也让艺人有了更多的选择空间,并为经纪公司提供了更多的经营机会和发展动力。

虽然台湾娱乐经纪制度和大陆互联网产业中的经济模式和风格有很大不同,如一些新兴的经纪公司,并不具备较大规模、专业化程度和品牌效应。

但在经纪人与艺人之间的合作基础上,通过艺人个人与商业合作项目丰富、与网络平台合作的全面开展等技术手段的不断丰富,娱乐圈正在形成一种新的运作模式和利益格局。

随着这种经纪制度的不断发展,未来的台湾娱乐圈发展前景可期。

艺人经纪团队日常管理制度

艺人经纪团队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艺人经纪团队的管理,提高团队工作效率,确保艺人合法权益,促进艺人事业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制度1. 组织架构(1)设立艺人经纪团队,由团队负责人、经纪人、助理等组成。

(2)团队负责人负责团队整体运营,制定团队发展战略,协调各部门工作。

(3)经纪人负责艺人的日常事务,包括艺人形象、资源对接、活动策划等。

(4)助理负责协助经纪人完成工作,处理艺人日常琐事。

2. 工作职责(1)经纪人职责:① 艺人形象维护:负责艺人的形象设计、造型、妆容等,确保艺人形象符合市场需求。

② 资源对接:与各大媒体、活动方、广告商等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为艺人争取优质资源。

③ 活动策划:根据艺人特点和市场需求,策划并执行各类活动,提升艺人知名度。

④ 艺人沟通:与艺人保持良好沟通,了解艺人需求,协调解决艺人问题。

⑤ 团队协调:与其他团队成员保持紧密合作,共同推进团队发展。

(2)助理职责:① 协助经纪人完成日常工作,如安排艺人行程、处理艺人事务等。

② 艺人行程管理:负责艺人的日程安排,确保艺人行程合理、高效。

③ 艺人资料管理:负责艺人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④ 团队协调:协助经纪人与其他团队成员保持良好沟通。

3. 工作流程(1)艺人形象维护:① 研究市场需求,了解艺人形象定位。

② 与造型师、化妆师等沟通,制定艺人形象设计方案。

③ 定期跟踪艺人形象,确保形象符合市场需求。

(2)资源对接:① 调研市场需求,了解各类资源信息。

② 与相关机构保持良好沟通,争取优质资源。

③ 对接资源时,确保艺人利益最大化。

(3)活动策划:① 根据艺人特点和市场需求,策划各类活动。

② 协调各部门,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③ 对活动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

4. 考核与奖惩(1)考核:① 定期对经纪人、助理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效率、团队协作等。

② 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奖金、晋升等依据。

(2)奖惩:① 对工作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团队成员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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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台湾经纪人管理制度证券商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1条本规则依证券交易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及第七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本规则所称负责人,依公司法第八条之规定。

本规则所称业务人员,指为证券商从事下列业务之人员:一有价证券投资分析、内部稽核或主办会计。

二有价证券承销、买卖之接洽或执行。

三有价证券自行买卖、结算交割或代办股务。

四有价证券买卖之开户、征信、招揽、推介、受托、申报、结算、交割或为款券收付、保管。

五有价证券买卖之融资融券。

六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风险管理或操作。

第3条证券商之业务人员,依其职务之繁简难易、责任轻重,分为下列二种:一高级业务员:担任第八条第二项之部门主管及分支机构负责人、投资分析或内部稽核等职务者。

二业务员:从事前条第二项各款有价证券承销、自行买卖、受托买卖、内部稽核或主办会计等职务者。

前项第二款业务员担任内部稽核职务者,以参加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所指定机构举办之内部稽核人员训练班受训及格结业者为限。

第4条证券商业务人员,应为专任,但本会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证券商之下列业务人员不得办理登记范围以外之业务或由其它业务人员兼办,但其它法令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一办理受托买卖有价证券业务之人员。

二办理有价证券自行买卖业务之人员。

三内部稽核人员。

证券商之业务员不得执行或兼为高级业务员之业务。

第5条证券商高级业务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一大学系所以上毕业,担任证券机构业务员三年以上者。

二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管理规则规定得为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者。

三经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委托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暨期货市场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证基会)举办之证券商高级业务员测验合格者。

四曾依本规则登记为证券商高级业务员,或已取得本会核发之证券商高级业务员测验合格证书者。

五现任证券机构业务员,于八十年六月十八日本规则修正施行前任职一年以上,且在修正施行后,继续担任业务员并计达五年者。

第6条证券商业务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一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管理规则规定得为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者。

二经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委托证基会举办之证券商业务员测验合格者。

三曾依本规则登记为证券商业务员,或已取得本会核发之证券商业务员测验合格证书者。

第7条已取得本会核发之证券商业务人员测验合格证书者,因故需换发或补发时,应向证基会申请。

前项规定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8条证券商之董事或经理人,担任或直接从事第三条所定之职务者,应取得或具备第五条及第六条所定之资格条件。

证券商之承销、自行买卖、受托买卖、结算交割、内部稽核、股务、财务等部门之主管及分支机构负责人、担任受托买卖与结算交割部门之主管,除由金融机构兼营者,其内部稽核主管及财务部门主管得另依其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规定外,应具高级业务员资格条件。

外国证券商在中华民国境内分支机构之承销、自行买卖、受托买卖、结算交割及内部稽核等部门之主管,应具备前项所定之资格。

本规则修正前已登记为前项部门之主管,惟与前项规定资格条件不符者,应于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高级业务员资格。

第9条证券商之总经理,除由金融机构兼营者得另依其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规定外,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一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或具同等学历,具证券、期货、金融或保险机构从事业务工作经验五年以上,并曾担任证券或期货机构副总经理或同等职务一年以上,或证券或期货机构经理或同等职务三年以上,成绩优良者。

二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或同等学历,具证券、期货、金融或保险行政或管理工作经验五年以上,并曾担任荐任九职等以上或同等职务三年以上,成绩优良者。

三证券机构工作经验六年以上,并曾担任证券或期货机构副总经理或同等职务一年以上,或证券或期货机构经理或同等职务三年以上,成绩优良者。

四有其它学经历足资证明其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及经营管理经验,可健全有效经营证券商业务者。

证券商聘任总经理,应事先检具规划人选符合前项资格之证明文件,报证券交易所、证券商业同业公会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审查合格转报本会备查后,始得充任。

外国证券商在中华民国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第一项之资格,并事先检具有关资格证明文件报证券交易所、证券商业同业公会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审查合格转报本会备查后,始得充任。

第10条第八条第二项所定部门之主管或各该部门之副总经理、协理、经理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一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或同等学历,具证券、期货、金融或保险机构从事业务工作经验三年以上,成绩优良者。

二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或同等学历,具证券、期货、金融或保险行政或管理工作经验三年以上,并曾担任荐任七职等以上或同等职务,成绩优良者。

三证券机构工作经验四年以上,成绩优良者。

四有其它学经历足资证明其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及经营管理经验,可健全有效经营证券商业务者。

外国证券商在中华民国境内分支机构之承销、自行买卖、受托买卖、结算交割及内部稽核等部门之主管,应具备前项所定之资格。

依其它法律或证券商组织章程规定而与副总经理、协理、经理职责相当者,准用第一项之规定。

第11条本规则修正前,已担任证券商总经理、第八条第二项所定部门之主管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得于原职务或任期内续任之,不受前二条规定之限制。

前项人员于本规则修正后升任或充任者,应具备或符合本规则所订资格条件;不符者,解任之。

第12条证券商负责人及业务人员于执行职务前,应由所属证券商向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同业公会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办理登记,非经登记不得执行业务。

证券商雇用经本会依本法规定命令解除职务未满三年之人员,从事第二条第二项各款以外业务者,应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登记后,始得为之。

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同业公会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不予登记;已登记者,应予撤销:一证券商负责人有公司法第三十条或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之情事者。

二证券商业务人员有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之情事或不符合第五条及第六条所定之资格条件者。

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同业公会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对于前三项之登记,应于每月十五日前将上月之登记情形汇总转报本会备查。

第13条证券商负责人及业务人员有异动者,证券商应于异动后五日内依下列规定,向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同业公会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申报登记。

所属证券商在办妥异动之登记前,对各该人员之行为仍不能免责。

一证券商内部因负责人或业务人员职务调动、升迁等,为变更登记。

二证券商负责人或业务人员死亡、辞职、解雇、解任、资遣、退休等情事者,为注销登记。

三证券商负责人或业务人员,经本会依本法命令解除其职务,或其登记有前条第三项所列各款之情事者,为撤销登记。

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同业公会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对前项之登记,应于每月十五日前将上月之异动情形汇总转报本会备查。

第一项证券商内部稽核业务人员之异动,所属证券商应于异动前,先申请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同业公会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核备后,始得异动之。

第14条证券商负责人或业务人员请假、停止执行业务或其它原因出缺者,所属证券商应指派具有与被代理人相当资格条件之人员代理之。

前项之代理,所属证券商应设专簿载明代理之事由、期间、代理人及其职务,以供查考。

第15条证券商之业务人员,应参加本会或本会所指定机构办理之职前训练与在职训练。

初任及离职满三年再任之证券商业务人员应于到职后半年内参加职前训练;在职人员应每三年参加在职训练。

前项训练之内容及期间,本会得视实际需要另订之。

第16条证券商之业务人员,参加职前训练或在职训练,成绩合格者,由本会或训练机构发给结业证书,并将训练成绩送服务机构作为考绩、升迁及工作指派之参考;成绩特优者,由本会或训练机构给予奖励。

第17条证券商之业务人员,不参加职前训练或在职训练,或参加训练成绩不合格于三年内再行补训二次成绩仍不合格者,由本会通知取销业务人员资格。

第18条证券商负责人及业务人员执行业务应本诚实及信用原则。

证券商之负责人及业务人员,除其它法令另有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获取投机利益之目的,以职务上所知悉之消息,从事上市或上柜有价证券买卖之交易活动。

二非应依法令所为之查询,泄漏客户委托事项及其它职务上所获悉之秘密。

三受理客户对买卖有价证券之种类、数量、价格及买进或卖出之全权委托。

四对客户作赢利之保证或分享利益之证券买卖。

五约定与客户共同承担买卖有价证券之交易损益,而从事证券买卖。

六接受客户委托买卖有价证券时,同时以自己之计算为买入或卖出之相对行为。

七利用客户名义或账户,申购、买卖有价证券。

八以他人或亲属名义供客户申购、买卖有价证券。

九与客户有借贷款项、有价证券或为借贷款项、有价证券之媒介情事。

一○办理销、自行或受托买卖有价证券时,有隐瞒、诈欺或其它足以致人误信之行为。

一一挪用或代客户保管有价证券、款项、印鉴或存折。

一二受理未经办妥受托契约之客户,买卖有价证券。

一三未依据客户委托事项及条件,执行有价证券之买卖。

一四向客户或不特定多数人提供某种有价证券将上涨或下跌之判断,以劝诱买卖。

一五向不特定多数人推介买卖特定之股票。

但因承销有价证券所需者,不在此限。

一六接受客户以同一或不同账户为同种有价证券买进与卖出或卖出与买进相抵之交割。

但依法令办理信用交易资券相抵交割者,不在此限。

一七受理本公司之董事、监察人、受雇人代理他人开户、申购、买卖或交割有价证券。

一八受理非本人开户。

但本会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一九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户委任书之代理人申购、买卖或交割有价证券。

二○知悉客户有利用公开发行公司尚未公开而对其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之消息或有操纵市场行为之意图,仍接受委托买卖。

二一办理有价证券承销业务之人员与发行公司或其相关人员间有获取不当利益之约定。

二二招揽、媒介、促销未经核准之有价证券或其衍生性商品。

二三其它违反证券管理法令或经本会规定不得为之行为。

前项人员执行业务,对证券商管理法令规定不得为之行为,亦不得为之。

前二项之规定于证券商其它受雇人准用之。

第19条证券商负责人或业务人员涉嫌违反证券管理法令或就执行职务相关事项之查询,应于本会所订期间内,到会说明或提出书面报告资料。

第20条证券商之业务人员,于从事第二条第二项各款业务所为之行为,视为该证券商授权范围内之行为。

第21条证券商负责人或业务人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会予以奖励或表扬:一为建立证券市场制度,贡献心力,具有显著绩效者。

二研究著述,对发展证券市场或执行证券业务具有创意,经实行者。

三举发市场不法违规事项,经查明属实者。

四在同一证券商连续服务满十五年以上,具有敬业精神者。

五热心公益,发挥团队精神有具体事迹者。

六其它有足资表扬之事迹者。

第22条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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