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册水库,大中型水闸、泵站及3级以上河道堤防、海堤工程,其它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经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小型水库管理责任承担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等四类。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属管理处应组织所属水管单位开展水利工程年度自检和考核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属管理处具体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河道和小型水库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对于

管理多种类别工程的单位,按工程类别分别考核,最后根据各类工程所达到的最低级别确定该单位考核等级。考核等级分江苏省一、二、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江苏省规范化小水库。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管理单位年度自检和上级主管部门年度考核验收两个阶段。考核结果达到省三级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小型水库考核结果达到省规范化小水库标准的,可申报验收。

第七条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河道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0分制,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分制。考核结果为920~1000分的(含92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确定为省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结果为850~920分的(含85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0%),确定为省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结果为750~850分的(含75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75%),确定为省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考核结果为90~100分(含9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确定为省规范化小水库。

第八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日常管理工作,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年度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年度考核,并将年度考核结果反馈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

对考核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通过验收的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年度考核结果需于次年一月底前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属管理处汇总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九条申报省三级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省规范化小水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新设立管理单位的管理体制应符合水管体制改革的要求。

2.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包括新建工程、除险加固工程、更新改造和续建配套工程等)。

3.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4.水库、水闸、泵站工程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江苏省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泵站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安全鉴定,鉴定结果达到二类及以上标准或完成除险加固。

河道堤防工程达到设计标准。

5.水库工程的调度规程和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经相关单位批准。

6.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已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土地使用证已领取。

7.近三年内未发生工程安全责任事故。

8.一年内无单位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9.近三年内管理范围内无新增违法建设项目。

10.省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配备中级及以上职称工程技术人员,省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配备初级及以上职称工程技术人员。

第十条申报省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应在取得省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满2年或省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满3年后方可申请;小型水闸、泵站工程,仅限申报省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于管理多座小型工程、且总规模达到中型工程规模的,可申报省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省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省水利厅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验收;省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省规范化小水库,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厅直属管理处组织验收。各地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水利厅报送年度考核验收计划,10月底前上报验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省二级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初验、申报工作,对考核结果符合省二级以上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组织初验,初验达到标准的向省水利厅申报验收。

市属、厅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分别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属管理处负责考核,达到省二级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厅属管理处向省水利厅申报验收。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应建立验收专家库。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从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数应不少于专家组成员数的三分之二,被验收单位所在设区市、县(市、区)或单位的专家不得参加验收专家组。

第十三条通过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省规范化小水库考核验收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在其网站进行公示,公示一周且无异议,由省水利厅批准并颁发标牌和证书。

第十四条通过省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验收满两年且考核分在950分以上的,可由省水利厅推荐向水利部申报国家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验收。申报国家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厅属管理处组织考核、省水利厅组织初验。

第十五条对省三级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省规范化小水库,每五年复核一次,期间省水利厅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内容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问题整改和管理资料等。

省水利厅每年年初下达年度复核计划,复核一般在上半年完成。省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省水利厅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复核;省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省规范化小水库,由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厅属管理处组织复核。

对复核或抽查结果,省水利厅予以通报,抽查结果按一定比例计入复核总分。复核或抽查结果达不到原定等级标准的,根据得分情况予以降级或取消原定等级。因故不能按期复核的,应提出书面申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