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银监局关于核准夏江峰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武会治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武会治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10.13
•【字号】冀银保监复〔2021〕395号
•【施行日期】2021.10.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银保监局
关于武会治任职资格的批复
冀银保监复〔2021〕395号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会治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平保寿发〔2021〕512号)收悉。
经审查,武会治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河北银保监局
2021年10月13日。
河北银监局关于核准陈同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监局关于核准陈同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3.16
•【字号】银监冀局复[2011]36号
•【施行日期】2011.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河北银监局关于核准陈同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银监冀局复〔2011〕36号)
华夏银行石家庄分行:
你行《关于核准陈同辉同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华银石发〔2011〕55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7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核准陈同辉华夏银行保定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
请你行及时将陈同辉任职文件抄报河北银监局,并抄送保定银监分局。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核准杨志勇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核准杨志
勇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4.08.06
•【字号】冀银监复[2014]231号
•【施行日期】2014.08.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核准杨志勇任职
资格的批复
(冀银监复〔2014〕231号)
河北省农信联社:
你联社《关于对王河山、刘殿锁、张志强、张雁行、杨志勇等五位同志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冀信联〔2014〕65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4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核准杨志勇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合规部总经理任职资格。
杨志勇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河北银监局报告。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
2014年8月6日。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张静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张静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6.11
•【字号】冀银保监复〔2021〕232号
•【施行日期】2021.06.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银保监局
关于张静任职资格的批复
冀银保监复〔2021〕232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张静任职资格的请示》(中华财险冀发〔2021〕326号)收悉。
经审查,张静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河北银保监局2021年6月11日。
河北银监局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开业及高管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监局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开业及高管
任职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冀银监复[2014]65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4.03
【实施日期】2014.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河北银监局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开业及高管任职资格的批复
(冀银监复〔2014〕65号)
华夏银行:
你行《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开业的请示》(华银发〔2014〕57号)、《华夏银行关于申请对高新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华银发〔2014〕86号)和《关于核准王海波、郝建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华银石发〔2014〕16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1号)和《
1 / 1。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刘青山等同志董事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刘青山等同志董事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02.18
•【字号】冀银保监复〔2020〕140号
•【施行日期】2020.0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刘青山等同志董事任职资格的批复
冀银保监复〔2020〕140号
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
《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关于核准刘青山等同志董事任职资格的请示》(石汇银〔2019〕104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刘青山、马韧、夏海燕、付小丽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董事的任职资格。
二、刘青山、马韧、夏海燕、付小丽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行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河北银保监局。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
河北银保监局2020年2月18日。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张巍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张巍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8.30
•【字号】冀银保监复〔2021〕343号
•【施行日期】2021.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河北银保监局
关于张巍任职资格的批复
冀银保监复〔2021〕343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张巍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人保财险发〔2021〕469号)收悉。
经审查,张巍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河北银保监局2021年8月30日。
河北银监局关于核准张金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监局关于核准张金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8.23
•【字号】银监冀局复[2011]178号
•【施行日期】2011.08.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河北银监局关于核准张金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银监冀局复〔2011〕178号)
河北银行:
你行《河北银行关于张金来同志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冀银发〔2011〕252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7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核准张金来河北银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任职资格。
请你行及时将张金来的任职文件抄报河北银监局。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河北银监局关于核准薛剑峰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监局关于核准薛剑峰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8.16
•【字号】银监冀局复[2011]172号
•【施行日期】2011.08.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河北银监局关于核准薛剑峰任职资格的批复
(银监冀局复〔2011〕172号)
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你部《关于薛剑峰同志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工银冀营函〔2011〕45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7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核准薛剑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极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薛剑峰应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任,并向河北银监局报告。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河北银监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谌岚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谌岚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5.31
•【字号】冀银保监复〔2021〕208号
•【施行日期】2021.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谌岚任职资格的批复
冀银保监复〔2021〕208号
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
你分行《关于核准谌岚任职资格的请示》(工银冀报〔2021〕57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核准谌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谌岚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行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我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河北银保监局
2021年5月31日。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王伟炜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王伟炜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12.30
•【字号】冀银保监复〔2020〕705号
•【施行日期】2020.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王伟炜任职资格的批复
冀银保监复〔2020〕705号
中国工商银行:
你行《关于核准王伟炜任职资格的申请》(工银函〔2020〕146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核准王伟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派驻河北省分行信贷风险官的任职资格。
王伟炜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行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我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河北银保监局
2020年12月30日。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刁钦义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刁钦义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8.26
•【字号】冀银保监复〔2021〕335号
•【施行日期】2021.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银保监局
关于刁钦义任职资格的批复
冀银保监复〔2021〕335号
河北银行:
你行关于刁钦义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冀银发〔2021〕100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核准刁钦义河北银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刁钦义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行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我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河北银保监局
2021年8月26日。
廊坊银保监分局关于魏凯峰任职资格的批复
廊坊银保监分局关于魏凯峰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廊坊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9.16
•【字号】廊银保监复〔2021〕209号
•【施行日期】2021.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廊坊银保监分局关于魏凯峰任职资格的批复
廊银保监复〔2021〕209号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关于魏凯峰任职资格的请示》(信泰冀发〔2021〕148号)收悉。
经审查,魏凯峰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魏凯峰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分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2021年09月16日。
河北银监局关于核准武颖同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银监冀局复[2011]292号
河北银监局关于核准武颖同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河北银监局关于核准武颖同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银监冀局复〔2011〕292号)
中国民生银行:
你行《中国民生银行关于审核武颖任职资格的请示》(民银报〔2011〕211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核准武颖同志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行长助理任职资格。
你行应及时将武颖同志任职文件抄报河北银监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结束——。
河北银监局关于核准魏昭同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监局关于核准魏昭同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11.02
•【字号】银监冀局复[2011]246号
•【施行日期】2011.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河北银监局关于核准魏昭同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银监冀局复〔2011〕246号)
中国光大银行:
你行《关于审核魏昭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光银发〔2011〕182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7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核准魏昭中国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行长助理任职资格。
请你行将魏昭任职文件抄送河北银监局。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核准韩晓东同志任职资格的批复-冀银监复[2014]25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核准韩晓东同志任职资格的批
复
正文: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核准韩晓东同志任职资格的批复
(冀银监复〔2014〕250号)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管理部:
你部《河北银行石家庄营业管理部关于韩晓东同志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冀银石发〔2014〕509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核准韩晓东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韩晓东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河北银监局报告。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河北银监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2014年8月28日
——结束——。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李颖任职资格的批复-冀银监复[2014]28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李颖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李颖任职资格的批复
(冀银监复〔2014〕28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市分行:
你行《关于李颖同志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石邮银请〔2014〕87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1号)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核准李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你行对李颖的正式任命文件,请及时抄送我局。
2014年9月16日
——结束——。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核准姜子甲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核准姜子
甲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4.07.14
•【字号】冀银监复[2014]199号
•【施行日期】2014.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核准姜子甲任职
资格的批复
(冀银监复〔2014〕199号)
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
你行《关于姜子甲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个案审核的请示》(民银石发〔2014〕156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1号)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有关规定,批复如下:核准姜子甲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姜子甲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河北银监局报告。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河北银监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201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