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成本监审案例分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4:

城市供水成本监审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况

(一)行业基本情况

城市供水是重要的公用事业。近年来,我国城市供水市场化改革在借鉴发达国家水务发展经验基础上,取得了较大进展。各级政府通过直接或间接担保,获得政府间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保证固定回报形式吸引外资投资城市水厂项目(基本不包括城市管网);90年代后期开始引进BOT 方式,放开了一定期限的有限产权;全面展开城市供水企业改制,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资产出资人职能出现分离,城市供水行业逐步采用现代企业制度。

城市供水企业一般承担城市供水、管网建设、运行维护,水源保护等业务,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运营模式。调查发现,城市供水企业多为历史老厂,人员数量多、人均劳动生产率较低、企业包袱沉重,同时管网老化,管网漏损率居高不下,在县级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供水企业尤为明显。管网漏失率高一直是制约供水企业发展的老大难问题,既困扰着供水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同时也严重影响城市供水。据资料介绍我国一般城市自来水漏失率达到10~30%,最高可达到40%。

(二)企业水价的管理模式

1、价格管理权限。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省级价格管理部门直接负责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水价制定调整;二是省级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价格管理办法,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分级定价。

2、水价的分类。一般按用途分类定价,分经营用水(工业、非工业)、非经营用水、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四大类。

二、主要成本项目构成及核算特点

城市供水成本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

1、制水成本和输配成本是指供水企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动力费、材料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以及其他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

2、期间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售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在监审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制水成本和输配成本在帐务上难以分开,则可一并计入生产成本,但管网折旧费应单独列示。此外,城市供水一般为垄断经营,不需要什么营销,即使发生销售费用,从数额上来说也较小。因此,有些企业销售费用没有单独记账,全部在管理费用中核算,这也很正常。

三、成本监审基本方法

(一)确定核算范围

根据定价成本监审相关性原则,确定成本监审和成本费用归集核算的对象为公司本部以及为主业服务的二级核算单位。剔除与供水无关的其他二级核算单位的收入、成本费用。剔除投资收益及与投资相关的成本费用支出。

(二)重点关注项目

1、基本情况:审核各类售水量与售水收入的对应关系,供水量、售水量、有效供水量、管网漏损率等。固定资产原值、在建工程、主营业务净利润(考察供水企业是否亏损)、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营业外净收入,其他业务利润(收支)、人员及工资状况等。

2、重要的成本费用项目:制水成本表、输配费用表、销售费用表、管理费用表。关注人员工资及福利、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业务招待费、利息支出、“其他”项中包含的内容。

(三)主要项目核定

1、原水费。原水费按进水量和原水价格计算,根据实际发生数直接计入成本。原水价格包括水资源费的,应将水资源费提出单独计入“水资源费”项目中。

2、动力费。动力应按受益部门消耗电量和规定的价格计算应负担的电费。基本生产和增压设施的动力用电,可按基本电费、电度电费、线路损耗科目进行核算。辅助生产的动力,照明应分别装表,按实核算。

3、原材料费。应当根据原材料的不同品种,按其有效成分折算成标准的主要材料耗用数,直接计入成本,但不能超过该项行业社会平均成本(费用)水平。(据了解目前无此行业平均标准,根据各地原水水质不同,各家供水企业材料耗用量也不同)

4、固定资产折旧。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年限不短于《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年限中值;多用途的固定资产,应按占用比例合理分摊折旧(如某自来水公司办公大楼共六层,1-2层为商业房,3-6层为办公房,按照用途、使用面积等因素进行合理分摊分别计入相应的成本项目中)。其中自来水管网折旧年限按30年计算。(铸铁管、钢管、球管一般按照30年折旧,水泥管一般按照18年折旧,复合管和消防栓一般按照15年折旧)

5、工资。各环节人员工资,指企业按规定发放的人工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其工资水平可以参照当年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或行业平均工资)1.2倍核定。具体审核的原则是:核减不核增。也就是说,如果实际发放的人均工资没有达到或超过当年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或行业平均工资)1.2倍按实计算,不得核增。

生产、管理、工程技术和服务等各环节的人员数,按建设部《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规定的劳动定员标准核定。审核原则是:核减不核增。即未超员的,据实核定。

四、难点及处理方法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的审核问题。

审核供水企业其他业务收支明细表,逐项了解是否与主业相关。

处理办法:对企业其他业务收入的处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的精神,分析企业其他业务收入的构成和来源,如果其他业务收入的来源为房租等服务性收费,这部分收入全部冲减总成本。

(二)职工人数核定

供水企业一般存在人员多,劳动生产率较低的问题,人工成本较高,影响到供水成本。据调查,此类情况在县级供水单位这种现象较为普遍。

处理办法:参照执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1985]城劳字第5号)的有关规定,具体见下表。

自来水厂生产工人配备参考标准

生 产 工 人 生产规模(每日供水)

地下水源 地表水源 5万吨以下 50-60 50-70

5-10万吨 70-75 80-90

5-20万吨 100-110 100-110

20-50万吨 每增加10万吨,生产工人递增15-25%

50万吨以上 每增加10万吨,生产工人递增10-1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