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重大产业招商政策摘要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东府办[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09〕4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四月一日东莞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为加快推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重点扶持一批综合实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的优质工业企业,着力推动其率先转型升级,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选取一批重点工业企业(具体名单另行发布),给予重点扶持。
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资金支持(一)补助企业研发经费。
对重点工业企业的研发经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该企业上一年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降低口岸基础设施建设专用资金收费。
对重点工业企业,东莞市口岸基础设施建设专用资金按80%收取,其余企业按90%收取。
(三)支持企业融资。
将重点工业企业全部纳入融资支持计划目录。
(四)鼓励企业并购重组。
重点工业企业在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在股权转让、合并等领域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免征契税。
对重点工业企业内部重组(不包括企业破产)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移,不作为土地使用权交易处理;属于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凭有关土地登记资料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收取变更土地登记费。
从2009年-2011年连续三年,对重点工业企业集团在正常缴纳堤围防护费后,集团内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合计缴费金额超过50万元的,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全部返还。
重点工业企业对本市企业采用承担债务、购买、吸收股份等以控股方式实施并购重组(不包括关联企业间的并购重组),且重组后企业注册地仍在我市的,提供贷款贴息,贴息比例按折合年利率2%计算,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东莞市重大产业招商政策摘要
按《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认定备案的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
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园区、镇(街)财政按5:5比例分担。
23、总部项目发展融资支持
结合企业地方财力贡献情况,给予总部企业贴息补助,对总部企业上一年度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按金融机构当期(上一年度)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总部企业直接融资奖励,对于拟上市的总部企业,在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首发上市融资的,按首发募集资金额度给予0.5%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800万元。非上市总部企业成功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按其直接债务融资额的2%给予贴息,每家企业累计最高贴息100万元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奖励办法》
按《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认定备案的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
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园区、镇(街)财政按5:5比例分担。
13、新总部项目投资
对新迁入总部企业,在我市新增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关键性技术改造等投资,按从落户起2年内完成的实际投资额(不含购置土地支出)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奖励办法》
按《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认定备案的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
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园区、镇(街)财政按5:5比例分担。
29、重特大项目使用存量载体资源奖励
项目租赁土地、厂房自用或收购、兼并存量厂房、土地自用的,自投产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3年内每亩用地年均财政贡献达到所落户园区、镇(街)(或合同约定)财政贡献标准的,一次性奖励项目每亩3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20•【字号】东府办〔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东府办〔2021〕2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20日东莞市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产业集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打造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规划建设,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打造发展新动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加强统筹推进(一)实施资源倾斜。
统筹用好市一级资源,支持基地率先改革突破,优化用地、用能、用房、环保等要素配置,将土地、林地、能耗、排放等指标优先保障基地内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重大工程和项目需求。
优先在基地内布局市一级重大公共服务设施,给予基础设施项目更多专项债支持。
支持国有企业投入更多资源参与基地建设,鼓励更多的民间资本参与基地建设,在基础设施、低成本空间、项目投融资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二)加强规划引领。
按照统一规划要求,加强对产业基地规划编制的统筹指导,强化与市国土空间规划衔接,集中优势资源,推动基地面向未来高水平优化空间规划、提升城市设计标准。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四)项目备案。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或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根据认定情况对重大项目进行备案。
第六条 重大项目经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项目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重大项目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通过复审的,有效期延长2年。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项目2年内注册资本到位不足投资总额三分之一的。
被取消资格的企业,相关扶持措施相应取消,已发放的扶持资金予以追回。
第九条 参与重大项目认定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满后,经认定的重大项目在资格存续期间,继续享受相关优惠和奖励措施。
(二)具有较高综合效益,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100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亩;
2、产出比(年度工业总产值/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200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1200万元人民币/亩;
3、税收贡献(年度应缴纳税收总额/占地面积):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亩;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的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项目分为外资重大项目(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资企业)和内资重大项目(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由“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
东莞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能,完善重大项目管理体制机制,提升重大项目质量和效益,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推动我市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大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纳入年度计划管理的项目。
市重大项目分为四种类型:(一)社会民生事业类。
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健康、养老等领域,财政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社会投资项目投资额应达到1亿元(或1500万美元)以上。
(二)产业发展类。
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积极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额应达到1亿元(或1500万美元)以上;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额应达到2亿元元(或3000万美元)以上;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项目,投资额应达到3亿元(或5000万美元)以上。
(三)城市基础设施类。
主要包括轨道交通、公路、水务、电力、能源等行业,属于财政投资的,项目投资规模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属于社会投资的,项目投资额应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1500万美元)以上.(四)城市更新类。
其中,产业项目投资额应达到1亿元以上;产城融合项目投资额应达到10亿元以上,产业用地比例不低于40%,且房地产用地比例不高于40%;公共设施项目投资规模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
市重大项目坚持产业发展和质量效益导向,对一些产业链关系大、质量效益好的优质项目,可进一步放宽投资准入门槛,经批准后纳入市重大项目管理。
第三条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重大项目工作,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我市关于重大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研究决定市重大项目管理的重大政策、重大问题和重大安排;(二)审议市年度重大项目年度投资总额和计划安排,以及省重大项目建议名单;(三)督导市重大项目工作进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2—(四)批准市重大项目年度考核和奖惩方案;(五)其他重大事项。
东莞新型产业用地政策解读
2020年5月
1
工业用地项目类型
工业用地项目 类型
城市更新工业用地 项目
用地性质不变 用地性质改变
非城市更新工业用 地项目
净地开发 已批未建 其他特殊类型
工改工
工改居 工改商 工改综
拆除重建类(M1 改M0)
综合整治类
增容 改为M0
2
1 政策概况
东莞推出新型产业用地暂行办法主要为支持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
新型产业用地
产业用房(≥70%)
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 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
配套用房(≤30%) 小型商业、宿舍等。
③ 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 ④ 容积率:3.0 ≤容积率 ≤5.0
3
2 试行范围及布局原则
东莞新型产业用地主要布局在广深科创走廊及临深片区
(1)试行范围
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较原有的“类新型产业用地”15%有了大幅提升
3 建筑设计方面:考虑产城融合
注重产业发展与城市品质共提升,打造一批“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综合体
4 建设管理方面:估计项目加快建设
建设周期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8
6 地价计算
1 广深科技创新走廊
要求:2个创新核心平台、9个省级创新节点和32个市级创新节点
2 广深高速公路两侧
要求:1公里范围内
3 城市更新单元
要求:用地面积150亩以上
4 政府统筹的地块及重点招商区域
要求:市统筹、市镇联合统筹
5
除市区、东南临深及与深圳接壤 镇街,各增加2个M0项目
要求:市区的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万江街道 东南临深片区的塘厦镇、清溪镇、凤岗镇、樟木头镇 其他与深圳接壤的长安镇、大朗镇、大岭山镇、黄江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产业政策倍增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产业政策倍增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06•【字号】东府办〔2017〕90号•【施行日期】201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产业政策倍增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2017〕9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产业政策倍增扶持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6日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产业政策倍增扶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全面提升产业集约发展水平的意见》(东府〔2017〕1号)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7〕11号),保障“倍增计划”实施成效,我市多项财政资金政策将按高于现行政策标准对“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给予扶持,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原政策补助标准计算的奖补资金,从原专项资金中列支;倍增部分奖补资金,在每年的市“倍增计划”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严格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第二章目录管理第四条东莞市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倍增办”)负责统筹《“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产业政策倍增扶持资助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制定,确定可高于现行标准对“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给予扶持的财政政策范围及具体标准。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倍增办根据部门意见每半年更新调整一次。
第五条制定原则:(一)纳入《目录》的财政资金政策,需属于普惠政策,不包括配套资金。
(二)上调后的资助标准应符合下述要求:1.对立项制项目给予无偿资助的,市财政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50%。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东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11.11•【字号】•【施行日期】2008.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街经贸办、财政分局:为促进我市产业集群升级发展,增强我市产业集群的区域竞争力,我们制定了《东莞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东莞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促进我市产业集群优化升级发展,增强我市产业集群的区域竞争力,根据《东莞市推进产业集群发展战略的意见》、《东莞市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推进产业技术和集群发展实施办法》和《东莞市产业集群发展项目经费操作规程》,参照《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是指特色产业集聚度较高、在“三大建设”(即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与支撑体系建设、区域品牌建设和产业园区建设)方面有一定基础、符合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集群。
第三条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经贸局具体负责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的评价、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申报和认定第四条申报主体: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传统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集聚程度较高的镇(街)和城市化水平较高、产业服务业相对完善,新兴产业(如创意产业、软件产业、外包服务产业等)发展已具备一定规模的镇(街)。
凡经省认定为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的产业集群自动列入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无须另行申报。
第五条申报条件。
(一)必要条件。
1.当地政府支持促进该产业发展,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产业发展规划,为产业集群内的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20•【字号】东府办〔2015〕109号•【施行日期】2015.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5〕10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20日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重大项目有力有序有效地顺利推进,提高投资效益,增强重大项目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围绕我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的核心战略的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建设的管理、服务和保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市产业规划,有利于稳增长、调结构、增后劲、惠民生,对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
包括:(一)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二)提高能源供给能力及清洁环保、可再生的能源保障项目;(三)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四)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产业结构调整的先进制造业、优势传统产业项目;(五)完善城市道路网、公路、港口、物流等基础设施的交通运输项目;(六)提高农业质量和效益、促进人水协调的现代农业和水利建设项目;(七)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的环境生态建设项目;(八)提高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基础设施能力的社会发展建设项目;(九)列入省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纳入国家和省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或具有特殊意义的其它项目。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的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项目分为外资重大项目(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资企业)和内资重大项目(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由“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重大项目必须符合东莞产业发展导向,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企业总部要素,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较大投资规模(项目注册资本不能低于投资总额三分之一):1、新引进外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内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2、现有外资项目自2012年起投资总额累计增资不低于1亿美元,内资项目自2012年起投资总额累计增资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较高综合效益,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100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亩;2、产出比(年度工业总产值/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200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1200万元人民币/亩;3、税收贡献(年度应缴纳税收总额/占地面积):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亩;4、工业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符合市、落户镇街(园区)“十二五规划”期末能耗标准。
(三)具有较强综合实力,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属于我市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2、母公司属于行业龙头企业的项目;3、母公司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上述条件中,主营业务属于房地产、酒店等行业的项目另行规定。
第四条其他未满足上述条件,但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战略性和决定性作用的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由领导小组认定。
第三章评审程序第五条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项目申报。
镇街、园区以及各类招商中介组织按项目性质分别向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或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申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开工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开工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1.07•【字号】东府办〔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开工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5〕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新开工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的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7日关于加快推进新开工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大项目建设是加快转型升级的重要载体,是实现高水平崛起的具体举措。
为更加合法合规,有力、有序、有效推进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监督暂行规定》、《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等。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指重大产业项目是指纳入省、市重大项目计划名单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现代产业项目。
第二章项目确定阶段第四条根据《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市重大办每年10月初开始征集全市下年度重大项目计划。
各部门、镇街(园区)要加大招商力度,积极谋划储备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主导支柱产业项目,及早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完备各项前置手续并形成项目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充实优质项目储备库。
第五条纳入市重大项目计划基本条件:新引进项目投资额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或1亿美元),增资扩产项目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3000万美元);部分投资额低于上述标准,但产业成长性好、投资效益高的优质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市人民政府讨论同意后,可增补纳入市重大项目计划。
投资东莞政策摘编
48 小康 INSIGHT CHINA投资东莞政策摘编(一)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奖励办法效益贡献奖励项目自建成投产后第二个至第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当年每亩用地年财政贡献超过所落户园区、镇(街)(或合同约定的)财政贡献标准的,超出部分按照其当年在本市实际缴纳的地方财政贡献的10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四个至第六个完整会计年度,当年每亩用地年财政贡献超过所落户园区、镇(街)(或合同约定的)财政页献标准的,超出部分按照其当年在本市实际缴纳的地方页献的5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以及A 股上市企业投资的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厂房、设备、配套设施等)实际投资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贷款贴息支持项目取得我市商业银行机构新增贷款的,按每个项目每年实缴货款利息(不包括罚息)的5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贷款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享受总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本条与第二条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只能享受一条,不重复奖励。
项目用地支持项目在符合规划、不增加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 采取“工改工”措施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允许提高开发建设强度,放宽限制条件, 简化审批程序,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对于容积率不高于3.5(含)的项目,无需提交开发模拟方案。
使用存量载体资源奖励项目租赁土地、厂房自用的或收购、兼并存量厂房、土地自用的,自投产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3年内每亩用地年均财政贡献达到所落户园区、镇(街)(或合同约定的)财政贡献标准的,一次性奖励项目每亩3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高管人才奖励项目自投产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3年内,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重大项目高层管理人员,给予个人所得税市留成部分的最高不超过80%标准奖励个人,每人每年最高 100万元。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的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项目分为外资重大项目(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资企业)和内资重大项目(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由“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重大项目必须符合东莞产业发展导向,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企业总部要素,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较大投资规模(项目注册资本不能低于投资总额三分之一):1、新引进外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内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2、现有外资项目自2012年起投资总额累计增资不低于1亿美元,内资项目自2012年起投资总额累计增资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较高综合效益,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100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亩;2、产出比(年度工业总产值/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200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1200万元人民币/亩;3、税收贡献(年度应缴纳税收总额/占地面积):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亩;4、工业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符合市、落户镇街(园区)“十二五规划”期末能耗标准.(三)具有较强综合实力,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属于我市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2、母公司属于行业龙头企业的项目;3、母公司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上述条件中,主营业务属于房地产、酒店等行业的项目另行规定.第四条其他未满足上述条件,但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战略性和决定性作用的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由领导小组认定。
第三章评审程序第五条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项目申报。
镇街、园区以及各类招商中介组织按项目性质分别向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或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申报。
东莞市高科技产业招商地图及招商方案
东莞市高科技产业招商地图及招商方案随着世界科技的不断进步,东莞市逐渐成为了一个国内外高科技产业的热门招商地。
在东莞市,有着优越的区位环境、完善的交通网络、良好的产业基础以及优秀的人才资源,这些优势为国内外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为此,本文将为您展示具体的东莞市高科技产业招商地图以及针对招商方案的绘制。
一、东莞市高科技产业发展情况东莞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92年,当时东莞市的GDP达到了29.7亿美元,随着时间的推移,东莞市不断增加投资,建立科技园区以及引入高端科技企业。
截至目前,东莞市高新技术产业涵盖了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众多领域,形成了良好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二、东莞市高科技产业招商地图1、虎门港经济开发区虎门港经济开发区是东莞市公认的高科技产业聚集地之一。
该区域占地面积360平方公里,距离珠江三角洲经济圈约60公里,拥有大型深水港口——虎门港,是一个非常理想的陆海联运物流和产业集成区,目前已经形成了以电子信息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医药产业、生态园林产业为核心的高科技产业群。
2、东莞市生态园东莞市生态园是一个集高科技,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于一体的现代化产业园区。
该区域位于东莞市城市西南部,距离虎门港仅6公里,交通十分便利。
在生态园内,产业涵盖了电子信息、生命科学、新材料、绿色食品等领域,园区内还建有阳光能源研究所、城市水循环研究所、生态环境监测站等研究机构。
生态园提供了物美价廉的办公和厂房租赁,给企业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和帮助。
3、东莞观澜湖科技城东莞观澜湖科技城是一个集高端智能制造、智能物流、智能交通、智能生物医药等为一体的智能产业聚集区。
园区总面积7.5平方公里,计划投资500亿元,是广东省及全国领先的智能产业基地之一,目前已经引入了新世纪LCD、长城电脑、神思电子、美盛集团等知名企业。
园区内还设有大学城、科技服务中心等一系列配套设施,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东莞市引进重大及关键投资项目奖励办法
东莞市引进重大及关键投资项目奖励办法东府[2009]53号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促进投资机制,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重大及关键投资项目落户我市,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我市内外源型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推进引进内资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项目”,包括“外资项目”和“内资项目”。
其中,“外资项目”是指外国客商和港、澳、台商前来我市投资的项目;“内资项目”是指东莞以外的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投资主体在我市境内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重大及关键投资项目的认定(一)重大及关键外资项目的认定:1.新引进属于《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允许类生产性项目,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首期投资不少于1500万美元。
2.新引进属于《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类生产性项目,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首期投资不少于500万美元。
3.新引进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
4.新引进以独立法人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产业支援性服务业。
包括: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投资性公司(含地区总部),服务外包企业。
(二)重大及关键内资项目的认定:1.新引进属于《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允许类生产性项目,且实际投资金额[由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土地购置及相关税费支出、厂房及办公楼建设支出、设备购置支出、配套设施投资支出等),技术投资和其他有效投资(主要指生产经营性租赁支出)构成,其中技术投资额占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20%,下同] 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首期投资不少于7500万元人民币。
2.新引进属于《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鼓励类生产性项目,且实际投资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首期投资不少于2500万元人民币。
3.新引进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大型国有企业、军工企业以及大型知名民营企业投资项目。
东莞市重大产业招商政策摘要
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设在市发改局),由总部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受理企业申报、奖励认定。
14、外资项目实际外资投资
对在东莞年实际外资超1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或增资项目,按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
《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若干措施》
《东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设在市发改局),由总部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受理企业申报、奖励认定。
3、新设外资融资租赁项目
对在我市新设或增资后年实际外资金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融资租赁项目,按其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高质量倍增十条政策》
对符合《东莞市产业招商及培育发展补强目录》的新引进、增资扩产、并购扩容、科技转化等项目,经市倍增办审核认定。
26、独角兽企业融资扶持
对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市属投融资平台可采用“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支持。对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申请银行贷款,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并对相应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风险补偿。对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成功上市给予奖励。
《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若干措施》
适用于外资企业;
市财政预算3年安排10亿元“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统筹兑现各项扶持政策。
25、高质量倍增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和贴息支持
市级试点企业在“三融合”签约合作银行新增信用贷款均列入风险补偿并贴息。其对市级试点企业的风险补偿标准不超过当年实际发放贷款总额10%额度内给予100%补偿;新增信用贷款贴息每年最高100万元,贴息2年。对协同倍增企业,风险补偿标准参照市级试点企业;贷款贴息每年最高50万元,贴息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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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设在市发改局),由总部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受理企业申报、奖励认定。
14、外资项目实际外资投资
对在东莞年实际外资超1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或增资项目,按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
《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若干措施》
《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若干措施》
适用于外资企业;
市财政预算3年安排10亿元“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统筹兑现各项扶持政策。
19、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效益贡献
按照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第家企业每年50%—100%的奖励,每年最高500万元,最长不超过3年。
适用于外资企业;
市财政预算3年安排10亿元“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统筹兑现各项扶持政策。
15、人工智能孵化器建设
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孵化器建设,参考《东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的标准,最高奖励500万。
《东莞市支持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归口原则落实资金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共同完善制定实施细则。鼓励园区、镇(街)出台更符合当地的人工智能政策措施,形成市镇协同配套政策体系。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奖励办法》
按《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认定备案的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
8、总部领军企业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广东省企业100强、全国企业500强、世界企业500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
《东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设在市发改局),由总部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受理企业申报、奖励认定。
9、认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归口原则落实资金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共同完善制定实施细则。鼓励园区、镇(街)出台更符合当地的人工智能政策措施,形成市镇协同配套政策体系。
5、新设研发机构
对世界500强企业在东莞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10%给予重点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东莞市支持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归口原则落实资金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共同完善制定实施细则。鼓励园区、镇(街)出台更符合当地的人工智能政策措施,形成市镇协同配套政策体系。
20、独角兽企业发展贡献
对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后一个会计年度起,按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增长幅度给予最高80%的奖励。
《关于加快引进培育独角兽企业若干政策意见》
计划出台
27、上市、挂牌企业融资奖励
企业上市融资最高奖励700万,企业挂牌新三板及融资最高奖励150万;此外,省专项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东莞市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扶持办法》
计划出台
六、项目用地支持
28、重特大项目用地支持
项目在符合规划、不增加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采取“工改工”措施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允许提高开发建设强度、放宽限制条件、简化审批程序,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于容积率不高于3.5(含)的项目,无需提交开发模拟方案。
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职能型总部企业,按其认定前5年在本市累计形成地方财力贡献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其中,奖励资金的40%直接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东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设在市发改局),由总部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受理企业申报、奖励认定。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奖励办法》
按《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认定备案的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
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园区、镇(街)财政按5:5比例分担。
13、新总部项目投资
对新迁入总部企业,在我市新增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关键性技术改造等投资,按从落户起2年内完成的实际投资额(不含购置土地支出)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东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设在市发改局),由总部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受理企业申报、奖励认定。
2、总部项目新设子公司
市外的总部企业、国内A股上市企业,在本市新设子公司或者将本市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且在本市纳税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从设立当年起,按照年度在本市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80%给予奖励。其中,建筑业企业按照年度在本市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若干措施》
适用于外资企业;
市财政预算3年安排10亿元“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统筹兑现各项扶持政策。
25、高质量倍增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和贴息支持
市级试点企业在“三融合”签约合作银行新增信用贷款均列入风险补偿并贴息。其对市级试点企业的风险补偿标准不超过当年实际发放贷款总额10%额度内给予100%补偿;新增信用贷款贴息每年最高100万元,贴息2年。对协同倍增企业,风险补偿标准参照市级试点企业;贷款贴息每年最高50万元,贴息2年。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奖励办法》
按《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认定备案的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
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园区、镇(街)财政按5:5比例分担。
29、重特大项目使用存量载体资源奖励
项目租赁土地、厂房自用或收购、兼并存量厂房、土地自用的,自投产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3年内每亩用地年均财政贡献达到所落户园区、镇(街)(或合同约定)财政贡献标准的,一次性奖励项目每亩3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若干措施》
适用于外资企业;
市财政预算3年安排10亿元“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统筹兑现各项扶持政策。
6、上市公司迁入
迁入东莞满一年的上市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东莞市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扶持办法》
计划出台
二、认定企业奖励
7、市内认定总部企业
《东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设在市发改局),由总部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受理企业申报、奖励认定。
24、外资项目融资贴息
对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引进项目在我市金融机构贷款融资,参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享受“三融合”信贷支持政策,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可享受贴息资助100万元人民币。
项目
奖励范围
内容摘要
政策文件
备注
一、新设项目奖励
1、市外新迁入落户总部项目
对新迁入的综合型总部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地方财力贡献等,分别给予200万元至1亿元不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迁入的职能型总部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地方财力贡献等,分别给予1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奖励金额的40%直接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东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设在市发改局),由总部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受理企业申报、奖励认定。
3、新设外资融资租赁项目
对在我市新设或增资后年实际外资金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融资租赁项目,按其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10、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通过评审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落实省财政最高200万元人民币资助,市财政按照1:0.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若干措施》
适用于外资企业;
市财政预算3年安排10亿元“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统筹兑现各项扶持政策。
《东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设在市发改局),由总部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受理企业申报、奖励认定。
18、总部财税贡献
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对市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市财政按其当年对市级财政贡献量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人民币。
《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若干措施》
适用于外资企业;
市财政预算3年安排10亿元“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统筹兑现各项扶持政策。
4、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
对引进的人工智能独角兽企业、领军企业,分三年给予实际投入5%的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东莞市支持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奖励办法》
按《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认定备案的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
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园区、镇(街)财政按5:5比例分担。
17、总部项目经营贡献
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后第一个会计年度起,按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增长幅度(与前3年最高年份对比)给予奖励。增长20%至40%的,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增长40%至60%的,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增长60%以上的,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奖励办法》
按《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认定备案的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
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园区、镇(街)财政按5:5比例分担。
23、总部项目发展融资支持
结合企业地方财力贡献情况,给予总部企业贴息补助,对总部企业上一年度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按金融机构当期(上一年度)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总部企业直接融资奖励,对于拟上市的总部企业,在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首发上市融资的,按首发募集资金额度给予0.5%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800万元。非上市总部企业成功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按其直接债务融资额的2%给予贴息,每家企业累计最高贴息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