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重大产业招商政策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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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奖励办法》
按《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认定备案的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
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园区、镇(街)财政按5:5比例分担。
23、总部项目发展融资支持
结合企业地方财力贡献情况,给予总部企业贴息补助,对总部企业上一年度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按金融机构当期(上一年度)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总部企业直接融资奖励,对于拟上市的总部企业,在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首发上市融资的,按首发募集资金额度给予0.5%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800万元。非上市总部企业成功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按其直接债务融资额的2%给予贴息,每家企业累计最高贴息100万元
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归口原则落实资金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共同完善制定实施细则。鼓励园区、镇(街)出台更符合当地的人工智能政策措施,形成市镇协同配套政策体系。
5、新设研发机构
对世界500强企业在东莞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10%给予重点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项目
奖励范围
内容摘要
政策文件
备注
一、新设项目奖励
1、市外新迁入落户总部项目
对新迁入的综合型总部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地方财力贡献等,分别给予200万元至1亿元不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迁入的职能型总部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地方财力贡献等,分别给予1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奖励金额的40%直接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东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设在市发改局),由总部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受理企业申报、奖励认定。
3、新设外资融资租赁项目
对在我市新设或增资后年实际外资金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融资租赁项目,按其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奖励办法》
按《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认定备案的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
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园区、镇(街)财政按5:5比例分担。
13、新总部项目投资
对新迁入总部企业,在我市新增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关键性技术改造等投资,按从落户起2年内完成的实际投资额(不含购置土地支出)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东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设在市发改局),由总部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受理企业申报、奖励认定。
18、总部财税贡献
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对市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市财政按其当年对市级财政贡献量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人民币。
《关于加快引进培育独角兽企业若干政策意见》
计划出台
27、上市、挂牌企业融资奖励
企业上市融资最高奖励700万,企业挂牌新三板及融资最高奖励150万;此外,省专项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东莞市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扶持办法》
计划出台
六、项目用地支持
28、重特大项目用地支持
项目在符合规划、不增加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采取“工改工”措施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允许提高开发建设强度、放宽限制条件、简化审批程序,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于容积率不高于3.5(含)的项目,无需提交开发模拟方案。
《东莞市支持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归口原则落实资金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共同完善制定实施细则。鼓励园区、镇(街)出台更符合当地的人工智能政策措施,形成市镇协同配套政策体系。
20、独角兽企业发展贡献
对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后一个会计年度起,按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增长幅度给予最高80%的奖励。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奖励办法》
按《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认定备案的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
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园区、镇(街)财政按5:5比例分担。
29、重特大项目使用存量载体资源奖励
项目租赁土地、厂房自用或收购、兼并存量厂房、土地自用的,自投产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3年内每亩用地年均财政贡献达到所落户园区、镇(街)(或合同约定)财政贡献标准的,一次性奖励项目每亩3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外资研发机构,落实省财政最高1000万元人民币资助,市财政按照1:0.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扶持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若干措施》
适用于外资企业;
市财政预算3年安排10亿元“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统筹兑现各项扶持政策。
《东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设在市发改局),由总部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受理企业申报、奖励认定。
2、总部项目新设子公司
市外的总部企业、国内A股上市企业,在本市新设子公司或者将本市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且在本市纳税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从设立当年起,按照年度在本市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80%给予奖励。其中,建筑业企业按照年度在本市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若干措施》
适用于外资企业;
市财政预算3年安排10亿元“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统筹兑现各项扶持政策。
19、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效益贡献
按照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第家企业每年50%—100%的奖励,每年最高500万元,最长不超过3年。
《关于加快引进培育独角兽企业若干政策意见》
计划出台
21、企业上市税收优惠
上市后备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可按现行国家税收政策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东莞市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扶持办法》
计划出台
五、融资支持
22、重特大项目贷款贴息
项目取得我市商业银行机构新增贷款的,按每个项目每年实缴贷款利息(不包括罚息)的5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贷款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享受总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适用于外资企业;
市财政预算3年安排10亿元“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统筹兑现各项扶持政策。
15、人工智能孵化器建设
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孵化器建设,参考《东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的标准,最高奖励500万。
《东莞市支持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归口原则落实资金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共同完善制定实施细则。鼓励园区、镇(街)出台更符合当地的人工智能政策措施,形成市镇协同配套政策体系。
《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若干措施》
适用于外资企业;
市财政预算3年安排10亿元“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统筹兑现各项扶持政策。
25、高质量倍增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和贴息支持
市级试点企业在“三融合”签约合作银行新增信用贷款均列入风险补偿并贴息。其对市级试点企业的风险补偿标准不超过当年实际发放贷款总额10%额度内给予100%补偿;新增信用贷款贴息每年最高100万元,贴息2年。对协同倍增企业,风险补偿标准参照市级试点企业;贷款贴息每年最高50万元,贴息2年。
11、独角兽企业
对新引进的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给予新引进奖励、新设子公司奖励。
《关于加快引进培育独角兽企业若干政策意见》
计划出台
三、投资奖励
12、重特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对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以及A股上市企业投资的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厂房、设备、配套设施等)实际投资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奖励办法》
按《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认定备案的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
《东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设在市发改局),由总部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受理企业申报、奖励认定。
14、外资项目实际外资投资
对在东莞年实际外资超1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或增资项目,按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
《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若干措施》
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职能型总部企业,按其认定前5年在本市累计形成地方财力贡献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其中,奖励资金的40%直接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东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设在市发改局),由总部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受理企业申报、奖励认定。
10、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通过评审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落实省财政最高200万元人民币资助,市财政按照1:0.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若干措施》
适用于外资企业;
市财政预算3年安排10亿元“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统筹兑现各项扶持政策。
《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若干wk.baidu.com施》
适用于外资企业;
市财政预算3年安排10亿元“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统筹兑现各项扶持政策。
6、上市公司迁入
迁入东莞满一年的上市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东莞市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扶持办法》
计划出台
二、认定企业奖励
7、市内认定总部企业
四、效益贡献奖励
16、重特大项目效益贡献
项目自建成投产后第二个至第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当年每亩用地年财政贡献超过所落户园区、镇(街)(或合同约定)财政贡献标准的,超出部分按照其当年在本市实际缴纳的地方财政贡献的10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第四个至第六个完整会计年度,当年每亩用地年财政贡献超过所落户园区、镇(街)(或合同约定)财政贡献标准的,超出部分按照其当年在本市实际缴纳的地方贡献的5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若干措施》
适用于外资企业;
市财政预算3年安排10亿元“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统筹兑现各项扶持政策。
4、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
对引进的人工智能独角兽企业、领军企业,分三年给予实际投入5%的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东莞市支持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东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设在市发改局),由总部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受理企业申报、奖励认定。
24、外资项目融资贴息
对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引进项目在我市金融机构贷款融资,参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享受“三融合”信贷支持政策,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可享受贴息资助100万元人民币。
8、总部领军企业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广东省企业100强、全国企业500强、世界企业500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
《东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设在市发改局),由总部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受理企业申报、奖励认定。
9、认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奖励办法》
按《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认定备案的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
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园区、镇(街)财政按5:5比例分担。
17、总部项目经营贡献
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后第一个会计年度起,按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增长幅度(与前3年最高年份对比)给予奖励。增长20%至40%的,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增长40%至60%的,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增长60%以上的,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
《高质量倍增十条政策》
对符合《东莞市产业招商及培育发展补强目录》的新引进、增资扩产、并购扩容、科技转化等项目,经市倍增办审核认定。
26、独角兽企业融资扶持
对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市属投融资平台可采用“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支持。对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申请银行贷款,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并对相应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风险补偿。对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成功上市给予奖励。
按《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认定备案的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
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园区、镇(街)财政按5:5比例分担。
23、总部项目发展融资支持
结合企业地方财力贡献情况,给予总部企业贴息补助,对总部企业上一年度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按金融机构当期(上一年度)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总部企业直接融资奖励,对于拟上市的总部企业,在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首发上市融资的,按首发募集资金额度给予0.5%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800万元。非上市总部企业成功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按其直接债务融资额的2%给予贴息,每家企业累计最高贴息100万元
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归口原则落实资金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共同完善制定实施细则。鼓励园区、镇(街)出台更符合当地的人工智能政策措施,形成市镇协同配套政策体系。
5、新设研发机构
对世界500强企业在东莞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10%给予重点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项目
奖励范围
内容摘要
政策文件
备注
一、新设项目奖励
1、市外新迁入落户总部项目
对新迁入的综合型总部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地方财力贡献等,分别给予200万元至1亿元不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迁入的职能型总部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地方财力贡献等,分别给予1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奖励金额的40%直接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东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设在市发改局),由总部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受理企业申报、奖励认定。
3、新设外资融资租赁项目
对在我市新设或增资后年实际外资金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融资租赁项目,按其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奖励办法》
按《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认定备案的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
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园区、镇(街)财政按5:5比例分担。
13、新总部项目投资
对新迁入总部企业,在我市新增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关键性技术改造等投资,按从落户起2年内完成的实际投资额(不含购置土地支出)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东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设在市发改局),由总部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受理企业申报、奖励认定。
18、总部财税贡献
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对市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市财政按其当年对市级财政贡献量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人民币。
《关于加快引进培育独角兽企业若干政策意见》
计划出台
27、上市、挂牌企业融资奖励
企业上市融资最高奖励700万,企业挂牌新三板及融资最高奖励150万;此外,省专项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东莞市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扶持办法》
计划出台
六、项目用地支持
28、重特大项目用地支持
项目在符合规划、不增加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采取“工改工”措施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允许提高开发建设强度、放宽限制条件、简化审批程序,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于容积率不高于3.5(含)的项目,无需提交开发模拟方案。
《东莞市支持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归口原则落实资金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共同完善制定实施细则。鼓励园区、镇(街)出台更符合当地的人工智能政策措施,形成市镇协同配套政策体系。
20、独角兽企业发展贡献
对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后一个会计年度起,按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增长幅度给予最高80%的奖励。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奖励办法》
按《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认定备案的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
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园区、镇(街)财政按5:5比例分担。
29、重特大项目使用存量载体资源奖励
项目租赁土地、厂房自用或收购、兼并存量厂房、土地自用的,自投产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3年内每亩用地年均财政贡献达到所落户园区、镇(街)(或合同约定)财政贡献标准的,一次性奖励项目每亩3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外资研发机构,落实省财政最高1000万元人民币资助,市财政按照1:0.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扶持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若干措施》
适用于外资企业;
市财政预算3年安排10亿元“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统筹兑现各项扶持政策。
《东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设在市发改局),由总部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受理企业申报、奖励认定。
2、总部项目新设子公司
市外的总部企业、国内A股上市企业,在本市新设子公司或者将本市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且在本市纳税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从设立当年起,按照年度在本市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80%给予奖励。其中,建筑业企业按照年度在本市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若干措施》
适用于外资企业;
市财政预算3年安排10亿元“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统筹兑现各项扶持政策。
19、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效益贡献
按照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第家企业每年50%—100%的奖励,每年最高500万元,最长不超过3年。
《关于加快引进培育独角兽企业若干政策意见》
计划出台
21、企业上市税收优惠
上市后备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可按现行国家税收政策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东莞市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扶持办法》
计划出台
五、融资支持
22、重特大项目贷款贴息
项目取得我市商业银行机构新增贷款的,按每个项目每年实缴贷款利息(不包括罚息)的5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贷款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享受总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适用于外资企业;
市财政预算3年安排10亿元“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统筹兑现各项扶持政策。
15、人工智能孵化器建设
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孵化器建设,参考《东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的标准,最高奖励500万。
《东莞市支持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归口原则落实资金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共同完善制定实施细则。鼓励园区、镇(街)出台更符合当地的人工智能政策措施,形成市镇协同配套政策体系。
《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若干措施》
适用于外资企业;
市财政预算3年安排10亿元“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统筹兑现各项扶持政策。
25、高质量倍增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和贴息支持
市级试点企业在“三融合”签约合作银行新增信用贷款均列入风险补偿并贴息。其对市级试点企业的风险补偿标准不超过当年实际发放贷款总额10%额度内给予100%补偿;新增信用贷款贴息每年最高100万元,贴息2年。对协同倍增企业,风险补偿标准参照市级试点企业;贷款贴息每年最高50万元,贴息2年。
11、独角兽企业
对新引进的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给予新引进奖励、新设子公司奖励。
《关于加快引进培育独角兽企业若干政策意见》
计划出台
三、投资奖励
12、重特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对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以及A股上市企业投资的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厂房、设备、配套设施等)实际投资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奖励办法》
按《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认定备案的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
《东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设在市发改局),由总部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受理企业申报、奖励认定。
14、外资项目实际外资投资
对在东莞年实际外资超1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或增资项目,按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
《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若干措施》
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职能型总部企业,按其认定前5年在本市累计形成地方财力贡献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其中,奖励资金的40%直接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东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设在市发改局),由总部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受理企业申报、奖励认定。
10、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通过评审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落实省财政最高200万元人民币资助,市财政按照1:0.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若干措施》
适用于外资企业;
市财政预算3年安排10亿元“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统筹兑现各项扶持政策。
《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若干wk.baidu.com施》
适用于外资企业;
市财政预算3年安排10亿元“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统筹兑现各项扶持政策。
6、上市公司迁入
迁入东莞满一年的上市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东莞市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扶持办法》
计划出台
二、认定企业奖励
7、市内认定总部企业
四、效益贡献奖励
16、重特大项目效益贡献
项目自建成投产后第二个至第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当年每亩用地年财政贡献超过所落户园区、镇(街)(或合同约定)财政贡献标准的,超出部分按照其当年在本市实际缴纳的地方财政贡献的10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第四个至第六个完整会计年度,当年每亩用地年财政贡献超过所落户园区、镇(街)(或合同约定)财政贡献标准的,超出部分按照其当年在本市实际缴纳的地方贡献的5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东莞市高质量利用外资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若干措施》
适用于外资企业;
市财政预算3年安排10亿元“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统筹兑现各项扶持政策。
4、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
对引进的人工智能独角兽企业、领军企业,分三年给予实际投入5%的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东莞市支持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东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设在市发改局),由总部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受理企业申报、奖励认定。
24、外资项目融资贴息
对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引进项目在我市金融机构贷款融资,参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享受“三融合”信贷支持政策,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可享受贴息资助100万元人民币。
8、总部领军企业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广东省企业100强、全国企业500强、世界企业500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
《东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设在市发改局),由总部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受理企业申报、奖励认定。
9、认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奖励办法》
按《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认定备案的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
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园区、镇(街)财政按5:5比例分担。
17、总部项目经营贡献
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后第一个会计年度起,按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增长幅度(与前3年最高年份对比)给予奖励。增长20%至40%的,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增长40%至60%的,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增长60%以上的,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
《高质量倍增十条政策》
对符合《东莞市产业招商及培育发展补强目录》的新引进、增资扩产、并购扩容、科技转化等项目,经市倍增办审核认定。
26、独角兽企业融资扶持
对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市属投融资平台可采用“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支持。对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申请银行贷款,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并对相应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风险补偿。对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成功上市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