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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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规划许可与变更。

建筑工程包括建筑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和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城市供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邮电通讯、有线电视、油气、热力管线及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工程。

(二)未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

1.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除外);

2.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或已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除外);

3.通过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还应当通过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批;属于大中型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还需要通过初步设计核查;

4.已完成施工图设计,且施工图设计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5.已取得环保、人防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6.设计文件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7.设计单位资质或资格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8.涉及土石方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并经水务主

管部门审查通过;

9.市政工程项目涉及油气及其他危险品的,应取得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需进行地质灾害治理的项目,提交的设计文件还应包括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图纸;

11.建设项目位于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应当取得轨道运营单位书面意见;

12.按照《深圳市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属出入境口岸等重要设施或位于安全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取得深圳市国家安全机关关于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文件;

13.成片开发项目分期办理的,应符合已批准的详细蓝图或总平面图;

14.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征得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涉及专有部分修改的,应征得专有部分买受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15.既有建筑申请改建、扩建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二)桩基础提前开工:

大、中型项目,因工期紧迫,需在全套施工图完成前进行基础部分施工的,许可条件同(一)新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其中第4项修改为“已完成桩基础部分施工图设计且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三)未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1.己签订并符合《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2.因施工需要确需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带上修建临时建筑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3.不属于《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第十条的情形:

4.施工图设计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3.《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属于大中型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还需提交初步设计核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环保、人防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

件);

7.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8.总平面图、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2套(原件)及电子数据1份;

9.涉及土石方工程的建设项目应提供水务主管部门关于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市政工程项目涉及油气及其他危险品的,应提供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需进行地质灾害治理的项目,提交的设计文件还应包括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图纸(原件1份);

12.建筑物标准地名批复(复印件1份,验原件);

13.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提交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涉及专有部分修改的,应提供专有部分买受人及利害关系人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

14.既有建筑申请改建、扩建的,需提交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

15.属出入境口岸等重要设施或位于安全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

应提交深圳市国家安全机关关于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6.建设项目位于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应提供轨道运营单位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桩基础提前开工申请材料:

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材料,其中第8项修改为“建筑总平面图和桩基础施工图设计2套及电子数据1份”。

(三)未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3.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深圳市临时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有关部门同意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带上修建临时建筑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6.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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