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委自然科学奖励委员会暂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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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法规类别】科技进步与经费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发布部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发布日期】1986.12.15【实施日期】1986.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1986年12月15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发布)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的目的第二条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条例。

本条例是为奖励在各种科技岗位上进行了创造性劳动,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了重大的甚至杰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奖励的范围第三条本条例的奖励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

包括:(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二)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五)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六)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第四条凡申请本奖励的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即由国务院颁发条例、国家执行的奖励)。

凡已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均不得再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已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后,又申报并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则应撤销该项目的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三、分级奖励第五条科技进步奖分为国家级和省(部委)级。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只发给科学技术水平很高、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获奖项目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品和奖金由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负责评审、批准、授予,特等奖须经国务院批准;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金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自定,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备案。

建国以来我国科技发展历程(待续)

建国以来我国科技发展历程(待续)

建国以来我国科技发展历程(待续)【编号】ZSWD2023A0021自1978年,国家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科技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法律体制建设到科研制度改革;从事业性拨款到实行资金核算;从研发费用到人材队伍建设,从科技事业单位转制到科技型企业公司,从科研单位科技证书到注册科技公司营业执照等,从要纵向项目到向市场承接横向项目,所有一切围绕科技体制改革进行。

本文采用编年制方法,以时间顺序节点,展现各个时期科技大事记。

1949年11月,中国科学院在京成立,之后各部门各地区相继建立了一批科研机构,以钱学森、华罗庚等为代表的一批爱国海外学者纷纷归国效力,政府大力培养科技人才,我国科技力量得到迅速发展,科技事业进入崭新的历史阶段。

1956年,召开的全国科技大会提出了“向科学进军”的口号,这是新中国科技发展史上的第一个里程碑。

是年制定的首个科技发展长远规划《1956年至1967年全国科学技术发展远景规划》拟定了多项重大科技任务,建立和发展了我国一批新兴科学技术领域。

到文革前,全国科研机构已增至1700多个,从事科学研究人员达到12万人,初步形成了由中科院、高校、产业部门、地方科研单位、国防部门五方面组成的科技大军。

1956年,我国就成立了一个国家科学规划委员会。

表面上是开国元帅担纲,实际上是最高层直接谋划,发出“向科学进军”的号召。

很快,国家技术委员会也成立了,当时主要是追赶,特别是两弹一星工程,目标确定了,接下来就是大干快上。

所以,科学规划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就合并了,这就是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国家科委。

1958年,我国第一台电子管计算机试制成功。

1959年,半导体三极管、二极管研制成功,李四光等人提出“陆相生油”理论。

1960年,王淦昌等人发现反西格玛负超子。

1964年,第一颗原子弹装置爆炸成功,第一枚自己设计制造的运载火箭成功发射。

1965年9月17日,我国在世界上首次人工合成牛胰岛素。

当英国化学家桑格1955年完成了胰岛素的全部测序工作,并于1958年获诺贝尔化学奖时,《自然》杂志刊文指出:“合成胰岛素将是遥远的事情”。

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各行业评审范围(试行)-

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各行业评审范围(试行)-

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各行业评审范围(试行)正文:---------------------------------------------------------------------------------------------------------------------------------------------------- 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各行业评审范围(试行)(1989年11月21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修订发布)说明本试行的《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各行业评审范围》是在原评审范围的基础上,总结几年评审工作实践,综合了各行业组的意见,而进行修订的。

本《评审范围》试行本,于1989年11月21日业经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自1990年1月起试行。

本次修订主要是从条文上划清各行业组的评审范围,解决各行业组评审范围的交叉问题,修订的原则是:1.以行业划分为总则,不以行业组挂靠部门的业务管辖范围为依据。

2.通用技术、设备和材料由归口行业组评审,专用技术、设备和材料由专用行业组进行评审。

3.各行业组的评审范围,均包括新成果,推广应用新技术,采用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及计算机应用类成果,上述内容在各行业评审范围中不再表述。

由于本次修订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大,加上我们水平所限,难免出现不足,甚至有错误的地方,我们热忱希望同志们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把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工作做得更好。

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机械行业评审范围1、农、牧副业通用机械:拖拉机、机械化农机具、牧业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等。

2、通用机械及设备:起重运输设备、工矿车辆、泵、风机、压缩机及气体分离设备、冷冻设备、电动工具、风动工具及其他通用机械等。

3、通用机械零部件:轴承、阀门、液压件及液力件、气动元件、密封件、粉末冶金、紧固件、弹簧、链条、齿轮等。

4、矿山通用机械设备:钻采设备、提升设备、破碎粒磨设备、筛选、洗选、烧结设备等。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三、项目资助体系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4。

“十一五”重大研究计划实施方案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数学天元基金项目管理办法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主任基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优秀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基金管理办法四、人才资助体系1.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试行办法5。

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实施细则五、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实施办法(适用于合作交流项目)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在华召开国际学术会议的实施办法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基金的实施办法六、财务管理办法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2。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3。

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七、成果管理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八、国家重点实验室1.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2。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3。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九、其它管理办法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管理暂行办法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加强依托单位对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学科评审组组建试行办法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编号法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地区联络网工作条例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地区联络网组长单位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八项规定8。

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暂行条例-

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暂行条例-

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暂行条例正文:---------------------------------------------------------------------------------------------------------------------------------------------------- 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暂行条例(1955年8月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55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我国科学事业的发展以服务于国家建设,中国科学院设立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科学研究工作或科学著作,在学术上有重大成就或对国民经济、文化发展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不论属于个人或集体的,均可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授予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

第三条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分为三等:一等奖奖金一万元,荣誉证书及金质奖章;二等奖奖金五千元,荣誉证书及银质金边奖章;三等奖奖金二千元,荣誉证书及银质奖章。

第四条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每两年颁发一次,对奖金获得者授予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获得者(一、二、三等)的荣誉称号,奖金获得者可在右胸前佩带奖章。

对集体工作得奖的,荣誉称号与奖章仅授予在该项工作中有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工作者。

集体奖金的分配,由得奖人和得奖人所属机构提出办法,经中国科学院批准。

奖励名额、奖金颁发日期及推荐日期,由中国科学院统一公布。

第五条中国科学院各学部、各研究所、国内各科学研究机关、高等学校以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均可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已完成的重要科学研究工作和科学著作负责推荐。

科学工作者个人亦可按工作系统向上述机构请求推荐。

第六条负责推荐的机关、学校,应将被推荐的科学研究工作报告或科学著作五份,以及有关的参考资料和说明,连同推荐书及学术鉴定,一并送交中国科学院。

推荐书内应对被推荐的科学研究工作报告或科学著作就学术上或国民经济上的意义予以说明,并加以评价。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4修订版)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4修订版)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根据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0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1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4年5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国家战略导向,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

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

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

第五条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

第七条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全国科技奖励清单 -回复

全国科技奖励清单 -回复

全国科技奖励清单-回复全国科技奖励清单是中国国家层面设立的一项科技奖励计划,致力于鼓励和奖励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领域取得突出成就的个人和团体。

该清单涵盖了不同层次和领域的奖励项目,旨在激励科技工作者不断追求卓越,推动中国的科技进步和创新能力。

一、自然科学奖中国自然科学奖是全国科技奖励清单中的重要奖项之一。

该奖项的设立旨在表彰在自然科学领域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团队。

自然科学奖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联合颁发,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层次。

各层次奖项的评选标准主要包括研究成果的重要性、创新性、实用性和影响力等。

二、技术发明奖技术发明奖是全国科技奖励清单中的又一重要奖项,旨在表彰在技术创新和发明领域取得突出成就的个人和团队。

技术发明奖的评选标准主要包括技术的创新性、实用性、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等。

奖项设有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层次。

三、科技进步奖科技进步奖是全国科技奖励清单中的一项重要奖项,主要用于表彰在科技发展和应用领域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人和团队。

科技进步奖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颁发,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层次。

评选标准主要包括项目的创新性、实用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科技进步奖的设立鼓励科研人员在实际应用中取得创新性成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四、青年科技奖青年科技奖是全国科技奖励清单中专门设立的表彰年轻科研人员的奖项。

该奖项的设立旨在鼓励和激励年轻科技工作者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是对他们的成果和努力的肯定和褒奖。

青年科技奖的评选标准主要包括年龄限制、研究成果的重要性和创新性、学术影响力等。

五、创新团队奖创新团队奖是全国科技奖励清单中专门设立的表彰集体科研团队的奖项。

创新团队奖旨在鼓励和表彰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领域取得突出成就的团队,推动团队合作和创新能力的发展。

创新团队奖的评选标准主要包括团队的组织结构和合作方式、取得的创新成果和实际应用效果等。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1997年7月14日中编办发[1997]14号按照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0号)的精神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6]17号)中“科研、教育、文化、卫生、新闻出版等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宜,均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权限,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审批”的规定,为进一步理顺科研机构设置的审批关系,解决好科研机构设置重复、力量分散、专业和人才结构不尽合理的状况,促进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科研机构的合理布局,现将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设置审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科研机构包括各类研究所、研究中心、开发中心、中外合资研究所等,由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提出申请,分别报送国家科委和中央编办。

国家科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中央编办审批。

二、省级(含副省级市)各部门设立科研机构,由各部门分别报同级科委和编办。

科委审核后,报同级编办审批。

厅局级科研机构的设立、变更,由省级编办会同科委审查提出意见,并经省政府或省编委审核同意后,分别报国家科委和中央编办。

国家科委提出审核意见后,由中央编办报送中央编委审批。

三、地方其他各级设立科研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商同级科委,参照(一)、(二)条作出规定。

四、科研机构的变更(包括更名、合并、分设、改变隶属关系和撤销),由各级科委审核后报同级编办审批。

附件2: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7年7月2日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通知略)。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管理,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科学技术奖励是国家重要的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创新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一项制度安排。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权威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农业科技进步奖等。

第二章奖励类别第五条国家自然科学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奖励对象为在自然科学领域作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

第六条国家技术发明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奖励对象为在技术发明领域取得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

第七条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奖励对象为在科学技术进步领域作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团队和单位。

第八条农业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奖励对象为在农业科技进步领域取得突出表现的个人和团队。

第三章奖励程序第九条科学技术奖励实行自主申报、推荐审定、公开评审、颁发奖金的程序。

第十条对于各类奖项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专家组成,评审结果应当由专家签署合意书并交给颁奖单位备案,相关评审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第十一条颁发各种奖项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由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和颁奖单位会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奖励对象在获奖后,必须在3年内完成国家科技奖励管理部门要求的科技成果转化计划,未能完成的将取消原获奖资格。

第四章奖励标准第十三条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标准包括科学研究水平、实验技术水平、团队协作水平、应用价值和经济效益等因素。

第十四条科学技术奖励的奖金数额与等次对应应当按照申报者或推荐者在申报、推荐之时所填写的《获奖人信息登记表》来确定。

第十五条各类奖项的奖金、证书等评奖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奖励管理第十六条科学技术奖励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财政的规定实施,无论是推荐者、申报者还是获奖者都不能从中牟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委令第15号【发布部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公布日期】1993.05.08【实施日期】1993.05.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宋健一九九三年五月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国家自然科学奖的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取得优秀成果的研究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的科学研究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对自然现象和规律的新发现,或者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以及在基础数据的搜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二)学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或者先进水平,对于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三)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采用。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四等奖四个等级。

在科学上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并能推动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开拓新的研究领域,或者对经济建设有重大的影响,学术上为国际首创或者领先的研究成果,可评为一等奖。

在科学上有重要的发展,并能推动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有重要的影响,学术上为国际领先的研究成果,可评为二等奖。

在科学上有较大的发展,对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有较大的影响,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的研究成果,可评为三等奖。

在科学上有一定的发展,对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有一定的影响,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的研究成果,可评为四等奖。

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关于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待遇等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4]177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关于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待遇等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4]177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关于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待遇等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关于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待遇等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4]177号1984年12月17日)旅外华侨和外籍华人科技专家、学者来华定居工作,是引进国外智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科委、外交部关于加强引进人才工作的请示报告中有关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待遇等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不完全适用,需要修订补充。

为了引进从事应用技术的专家来华定居工作,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现将国家科委制订的《关于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待遇等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待遇等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摘录)根据《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对来华定居专家的工作安排、生活待遇等问题,作如下规定:一、适用范围1.《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下达后,回国定居工作的华侨科技专家、学者,回大陆定居工作的台湾科技专家、学者和回内地定居工作的港澳科技专家、学者,来华定居工作的外籍华人及其他外籍科技专家、学者。

2.一九六六年以来经国务院、中央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回国、回大陆或来华定居工作并经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认可的科技专家、学者。

二、定居工作的范围(略)三、来去自由1.允许来华定居工作的专家再出境定居。

对工作几年后又要求出境工作一段时间再回来的,可以停薪留职。

2.允许来华定居工作的专家工作一段时间后,申请自费出境学习、进修,半年内工资照发。

国家科学进步奖实施细则

国家科学进步奖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1986-12-15 00:00 【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发布日期:1986-12-15执行日期:1986-12-15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的目的第二条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条例。

本条例是为奖励在各种科技岗位上进行了创造性劳动,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了重大的甚至杰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奖励的范围第三条本条例的奖励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

包括:(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二)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五)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六)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第四条凡申请本奖励的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即由国务院颁发条例、国家执行的奖励)。

凡已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均不得再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已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后,又申报并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则应撤销该项目的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三、分级奖励第五条科技进步奖分为国家级和省(部委)级。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只发给科学技术水平很高、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获奖项目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品和奖金由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负责评审、批准、授予,特等奖须经国务院批准;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金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自定,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备案。

国家科技奖励大事记

国家科技奖励大事记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其中第43条明确规定:“努力发展自然科学,以服务于工业、农业和国防建设,奖励科学的发现和发明,普及科学知识。

”1950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先后批准公布《关于政务院奖励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决定》和《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暂行条例》。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发布的首批有关科技奖励的法规性文件。

1954年5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215次会议通过了《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并于8月27日公布。

1955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的暂行条例》(共11条),同年10月成立了以郭沫若为主任委员的“中国科学院奖金委员会”。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对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给予奖励的第一个条例。

1957年1月24日,中国科学院首次颁发1956年度科学奖金,共有34项自然科学研究成果获奖。

钱学森、华罗庚、吴文俊获得一等奖。

1958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成立。

该机构的设立不仅体现了国家对科学技术的重视,对以后乃至现在我国科技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962年,国家科委成立发明局,专门负责发明登记和奖励的管理工作。

1963年11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

1950年8月17日发布的《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暂行条例》和1954年8月27日公布的《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964年6月16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在北京联合举行授奖大会,给1400多项工业新产品授奖。

1978年3月18日,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在北京召开。

3月31日,在大会闭幕式上,开展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科技奖励活动,会上奖励了7657项科技成果,标志着科技奖励制度的恢复。

1978年12月2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

1979年4月17日,国家科委召开国家发明奖评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组成了第二届国家发明奖评选委员会,从此开始每年进行国家发明奖的评选工作。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正文:----------------------------------------------------------------------------------------------------------------------------------------------------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各局(室),科学部,机关党委,各直属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业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第五次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正式发布。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2005年3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规范和行为准则,保障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是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金主要来自中央政府财政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有效运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坚持自由探索,发挥导向作用,发现和培养科学技术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其职责是:(一)制定和实施支持基础研究和培养科学技术人才的资助计划,受理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管理资助项目,促进科研资源的有效配置,营造有利于创新的良好环境;(二)协同国家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发展基础研究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对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三)接受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相关工作,联合有关机构开展资助活动;(四)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府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资助机构和学术组织建立联系并开展国际合作;(五)支持国内其他科学基金的工作;(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实施“星火计划”的暂行规定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实施“星火计划”的暂行规定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实施“星火计划”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06.10•【文号】[86]国科发综字0390号•【施行日期】1986.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废止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实施“星火计划”的暂行规定(1986年6月10日[86]国科发综字0390号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中共中央1986年一号文件中指出:中央和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组织实施“星火计划”。

为保证切实有效地实施这个计划,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星火计划”是依靠科技进步,发展中小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推动村镇全面建设,促进地方经济振兴,起引导、示范作用的全国性科技计划。

它是我国科技计划和国民经济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星火计划”以建立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开发示范点、开发一批适于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使用的生产装备,以及为农村建设特别是乡镇企业培训一批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主要内容。

第三条“星火计划”由国家科委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以下简称地方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司(局)组织编制,并采取滚动式的两年计划,每年对计划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

“星火计划”分层次组织实施。

各地方科委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编制地区性“星火计划”。

第四条用于国家“星火计划”的资金,按照“地方出大头、国家出小头”的原则,由国家、地方(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三方按一定比例集资。

地方科委和项目承担单位用于“星火计划”的资金,可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包括地方财政拨款、科技三项费用、企业自有资金、民间集资及外资等。

项目承担单位的自筹资金,必须主要是用于开发技术和生产装备的可用资金,不能单纯以厂房或土地占用费等折算替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委自然科学奖励委员会暂行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委自然科学奖励委员会暂行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委自然科学奖励委员会暂行章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委自然科学奖励委员会暂行章程(1980年5月)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设立国家科委自然科学奖励委员会。

二、本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若干人。

主任、副主任、委员均由国家科委聘请,任期三年。

三、本委员会在国家科委领导下,掌管关于自然科学奖励的工作,主要任务是:1.统一审核经中国科学院、教育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国家农业委员会、卫生部、国家经济委员会以及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务院国防工业办公室等单位初步评选通过的科学研究工作报告或著作,并向国家科委提出奖励项目及奖励等级的报告。

2.处理自然科学奖励工作中所提出的问题。

3.总结自然科学奖励工作经验,了解工作的情况和存在问题,并向国家科委提出报告或建议。

四、本委员会对于自然科学奖励的审核办法:1.审核以上八个归口单位提出的初步评选结论,对每一科学研究工作报告或著作作出决定。

审核时应请有关家参加。

2.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核决定。

投票表决时,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参加,并须有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3.审核完毕应将审核结果和全部材料送交国家科委核准。

4.评选、审核会议的情况,应保守秘密。

五、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科委成果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并组织以上任务的实施。

六、本章程经国家科委批准后施行。

——结束——。

2023 年度国家科 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

2023 年度国家科 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

一、概述202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是为了规范和指导全国各级科技部门、单位和个人开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而编写的。

本手册旨在帮助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提名程序、条件和要求,提高提名质量,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提名对象1. 单位奖:指有独立法人地位、科学技术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组织能力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

2. 个人奖:指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各类科技人员。

三、提名条件1. 提名对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科技政策,诚实守信,严守学术道德。

2. 提名对象必须具有独立的科研成果,并且该成果在技术上或应用上具有重大突破,取得显著成就,产生重要影响,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3. 提名对象的成果必须在公开刊物上或者在国际、国内重要学术会议或者展览中公开发表或者展示,并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

四、提名程序1. 提名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递交提名材料,并按要求提交提名申报表、提名证明、成果材料等相关资料。

2.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应当组织专家对提名材料进行评审,依据评审意见做出提名决定。

3. 提名决定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将提名材料和评审意见上报国家科技部门。

五、提名材料1. 提名申报表:包括提名单位情况、提名对象信息、成果摘要、评价意见等内容。

2. 提名证明:包括提名单位领导或代表签署的证明文件、提名对象个人申请书等。

3. 成果材料:包括成果论文、专利证书、学术会议或者展览的邀请函及成果展示材料等。

六、评审程序1.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应当组织专家对提名材料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2. 评审专家须具有独立性、客观性,并对所评审的提名材料保密。

3. 评审意见应当合理、客观、准确,对提名对象的创新性、贡献度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七、奖励结果1.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将评审结果上报国家科技部门,经过审核确认后对获奖单位和个人进行公布。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Regulations on Stat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izes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Regulations on Stat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izes
Non-governmental sectors establishing society-oriente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izes upon registration shall not charge any fees in prizeing activities.
Article 7 The establishment of society-oriente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izes by social non-governmental sectors shall be through registration procedures with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specific measures are to be formulated by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the State Council.
(2) those who have created great economic or social profits through innov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results, and industrialization of high-tech.
Chapter 2 The Establishment of Stat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izes
Article 8 The State Highes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ize is granted to the following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workers: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的公告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的公告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国家科学
技术奖初评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4.08
•【文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公告第100号
•【施行日期】2024.04.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奖励
正文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公告
第100号
关于202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的公告202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已经结束。

现将初评通过的59项国家自然科学奖项目、52项国家技术发明奖通用项目、132项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通用项目,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jl)公布。

初评通过的19项国家技术发明奖专用项目和39项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专用项目在委托管理单位、提名单位及项目完成单位等进行内部公布。

自初评通过项目公布之日起10日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布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个人提出的,须写明姓名、联系电话等,并亲笔签名;单位名义提出的,须写明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我办按有关规定对异议提出者相关信息予以保护。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奖励监督处(请注明:异议材料)
邮政编码:100045
电子邮箱:***************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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