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广西低保申请条件
广西低保申请条件
广西低保是指为了解决城乡低收入家庭生活困难而设置的一种扶贫政策。
申请广西低保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家庭无法生存。
家庭成员的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生活困难无法解决。
2. 家庭成员年龄、身体状况、学历等因素使其难以就业,或者有工作能力但是没有合适的就业机会。
3. 家庭成员中有失业人员、半失业人员、残疾人、失独家庭、低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
4. 没有长期稳定收入来源。
如退休金、福利待遇等。
5. 不拥有额外的房产、车产等财产,家庭财产总价值不超过当地规定的最高限额。
6. 未享受其他社会救助等优惠政策。
申请人需要准备基本的身份证明、家庭成员情况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疾病或残疾证明等相关材料。
提交后需接受居委会或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核实。
总之,广西低保的申请需具备一定的条件限制,申请者应积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取得公正的审核结果,尽快获得低保资助,缓解生活困难。
广西低保补助标准2024
广西低保补助标准2024《广西低保补助标准 2024》在广西这片广袤的土地上,低保政策如同温暖的阳光,照亮了困难群众生活的道路。
而低保补助标准更是关系着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
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的发展,2024 年的广西低保补助标准也备受关注。
低保,全称为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为保障贫困家庭基本生活而设立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对于那些收入微薄、生活困难的家庭来说,低保补助是他们维持生计的重要支撑。
要了解广西低保补助标准 2024,首先得看看影响这一标准制定的因素。
经济发展水平是其中的关键。
广西近年来经济持续增长,这为提高低保补助标准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基础。
物价水平的变动也不容忽视。
如果物价上涨,生活成本增加,那么相应的低保补助标准也需要有所提高,以确保困难群众的生活质量不受太大影响。
还有人口结构和贫困状况。
广西各地的人口结构有所不同,贫困程度也存在差异。
在制定低保补助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使政策更具针对性和公平性。
2024 年,广西低保补助标准在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后,有了新的调整。
城市低保补助标准较以往有了一定幅度的提高。
这意味着城市中的贫困家庭能够获得更多的经济支持,缓解生活压力。
比如在南宁,城市低保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_____元提高到了_____元。
这一变化,让那些身处城市,面临生活困境的家庭能够更好地应对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求。
农村地区的低保补助标准也有了显著的提升。
在一些贫困山区,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_____元提高到了_____元。
这对于农村的贫困家庭来说,是实实在在的帮助。
他们可以用这笔钱购买生活必需品,改善居住条件,甚至为孩子提供更好的教育机会。
新的低保补助标准不仅在金额上有所提高,在发放方式和管理上也更加规范和科学。
政府通过信息化手段,对低保对象进行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
确保真正需要帮助的家庭能够及时纳入低保范围,而那些已经脱贫或不再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够有序退出。
为了让低保政策更好地落实到位,广西各级政府还加大了宣传力度。
广西农村低保标准
广西农村低保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是中国南部的一个省级行政区,其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农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
为了保障农村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了相应的农村低保标准,以提供经济帮助和保障。
本文将就广西农村低保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广西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的文件,广西农村低保标准主要包括人均纯收入、家庭人均纯收入、家庭负担和家庭人均纯收入等指标。
在确定低保标准时,政府会根据这些指标对农村低收入人群进行认定,并提供相应的经济援助。
其次,广西农村低保标准的具体执行标准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和居民生活水平而定。
一般来说,低保标准会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进行动态调整,以保证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水平。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相关政策文件,低保标准的具体执行标准会在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
再次,广西农村低保标准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通过政府的财政预算进行拨款。
这些资金主要用于发放低保金、提供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等方面,以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
同时,广西壮族自治区还会通过社会筹资、慈善捐助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以扩大低保覆盖范围,提高低保标准的执行力度。
最后,广西农村低保标准的执行情况将会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
政府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同时,政府还将通过定期的评估和考核,对低保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以保证低保政策的执行效果。
总之,广西农村低保标准是为了保障农村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而设立的,其确定和执行都是经过严格的考量和监督的。
通过不断完善和调整,广西农村低保标准将更好地发挥其保障作用,为农村低收入人群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和帮助。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简称最低保)是指国家为确保城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向城乡低收入、贫困家庭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
1. 最低保审核认定的背景与意义在我国,保障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是国家的基本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最低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正是在这一政策指导下制定的。
该规程的出台,对于促进贫困地区的脱贫攻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可以帮助提高低收入、贫困家庭的生活水平,还可以有效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
2. 最低保审核认定标准的内容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最低保审核认定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家庭经济条件审核:包括家庭人均纯收入、财产状况等方面的审核;(2)家庭成员审核:审核家庭成员的唯一识别信息明、学籍等相关资料;(3)申请流程和材料准备:申请人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和申请流程。
3. 最低保审核认定的程序与流程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保审核认定一般是由当地的民政部门负责。
申请人需要先准备好相关材料,然后到当地的民政部门进行申请。
民政部门会根据相关的审核标准和程序,对申请人进行审核认定。
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就可以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
4. 个人观点与理解最低生活保障对于贫困地区的群众来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政策。
它可以帮助那些生活困难的家庭,让他们能够过上基本的生活。
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最低保审核认定操作规程,则是确保这一政策能够真正落实到每一个需要帮助的人身上的关键。
我认为,这一规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当地贫困地区的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最低保审核认定操作规程,是一项体现了国家政策导向、人民情怀的重要举措。
它的出台不仅让贫困地区的群众受益,也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希望该规程能够得到更好的实施与落实,让更多的贫困家庭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最低保)政策是国家为解决城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问题而制定的一项政策。
广西农村低保申请条件有哪些
广西农村低保申请条件有哪些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计算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的纯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2、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3、社会服务业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4、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新构建及简要装修费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6、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8、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9、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文娱活动的。
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奢饰品及贵重饰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是中国的一个多民族地区,自古以来就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民俗文化。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变化,一些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并不乐观。
因此,政府出台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过上基本的生活。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的文件,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指对无生活来源或生活来源极其微薄的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
具体来说,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包括了基本生活、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保障。
首先,基本生活保障是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核心内容。
根据规定,低收入困难群众可以领取一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以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
这包括了食品、衣着、住房、交通等方面的支出。
政府通过发放生活保障金,帮助困难群众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保障其基本的生存权。
其次,住房保障也是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规定,低收入困难群众可以享受一定的住房保障政策,包括住房补贴、廉租房等方面的支持。
这样可以有效减轻困难群众的经济压力,保障他们的基本居住权。
此外,医疗保障和教育保障也是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为低收入困难群众提供医疗救助和教育补助,确保他们能够及时就医和接受基本的教育。
这些举措不仅有助于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质量,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和稳定发展。
总的来说,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出台,体现了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和扶持。
通过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帮助低收入困难群众渡过难关,改善其生活状况,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广大困难群众能够充分了解并享受到这些政策,共同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广西最低生活保障细则
继承、赠与、 遗产等的限制
遗产的处理
财产的限制
存款、投资等
条件审查和资格认证
申请流程
申请材料
资格认证程序
认证结果
审查标准
资格认证条件
申请人的维权渠道
维权途径
部门投诉
维权结果公示
公示标准
维权申诉流程
投诉处理流程
申请人的条件
申请城市低保的人需符合 如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城市户 籍。 2.申请人必须符合城市低 保人员家庭成员的条件。 3.家庭人口数量不得超过 规定标准。 4.家庭收入低于当地的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
制定宣传推广的策 略和计划
宣传推广的措 施
制作宣传推广材料, 开展相关活动等
宣传推广的步 骤
确定宣传推广的重 点和时间
宣传推广的效果评估
宣传推广的效 果分析
通过问卷调查等方 式收集宣传推广的
数据
宣传推广的改 进方向
根据宣传推广的效 果分析及时调整宣
传推广的策略
宣传推广的评 价体系
制定宣传推广的评 价体系
家庭房产的限制
家庭房产的限制主要包括房产的面积和数量。房屋面积一般 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具体标准根据不同地区而定。同时,家 庭的房产数量也有一定限制,一般为一套,特殊情况经过审 核后方可超限。
维权途径
01 部门投诉
直接向相关部门投诉
02 信访投诉
向政府信访部门投诉
03 网络投诉
在官方网站或社交媒体上进行投诉
申请流程
第一步
准备申请材料 填写申请表
第二步
提交申请材料 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步
资格审查 认证结果
第四步
公示申请结果
● 03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已经2005年8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29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陆兵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有关情况,决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事项,协调有关部门的保障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依法履行相关社会救助职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履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初审、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管理和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等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委托,依照本办法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申请人家庭收入初步核查及公示、审批结果公示、代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定期核查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组织本社区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保障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编制相关财政预算,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经费,并依法进行监督。
南宁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南宁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南宁市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首府,也是一个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
然而,随着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中的贫困人口也逐渐增加。
为了保障这部分人民的基本生活,南宁市政府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确保他们能够基本生活。
根据南宁市政府发布的文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针对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保
障政策。
根据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政策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和申请条件,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范围等。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包括了基本生活费用的标准,例如食品、住房、医疗等费用。
政府会根据城市的物价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保障城市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政府还会根据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来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数额,确保其能够覆盖基本生活费用。
除了生活费用的保障,政府还会提供相关的帮助和扶持,例如就业培训、医疗
救助等服务,帮助城市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政府还会定期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进行评估和审核,以确保政策的公平和有效执行。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出台,为南宁市的城市贫困人口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和帮助,让他们能够过上基本的生活。
同时,政府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政策,以更好地满足城市贫困人口的需求,帮助他们脱贫致富,实现自身的发展目标。
综上所述,南宁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出台,为城市贫困人口提供了一定的保
障和帮助,是南宁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关心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
希望政府能够进一步完善政策,让更多的城市贫困人口受益,共同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桂财社〔2015〕182号•【施行日期】2015.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5〕182号各市、县财政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桂政发〔2014〕5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现将《广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2015年11月30日广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和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用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筹集和管理第四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五条市县民政部门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根据保障和救助对象人数、发放标准、自治区财政补助水平和滚存结余等有关数据,认真测算下一年度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需求报同级财政部门。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六条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资金预算,应由市县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广西农村贫困户标准
广西农村贫困户标准
贫困户的标准条件:
1、持有当地常住农业户口;
2、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家庭;
3、有劳动能力,但因病、因残、因灾、因自然条件差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农村家庭。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回答完毕。
南宁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南宁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南宁市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然而,与此同时,城市中仍有一部分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他们面临着生活困难和基本生活需求无法满足的问题。
为了保障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权益,南宁市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
根据南宁市政府发布的文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确定的。
目前,南宁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这一标准覆盖了住房、饮食、医疗、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确保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能够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对于南宁市的贫困家庭来说意义重大。
它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基本的生活保障网,帮助他们度过难关,渡过生活中的困难时期。
同时,这也体现了南宁市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和扶持,为城市的社会稳定和谐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虽然能够解决一部分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问题,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800元的标准在当前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可能难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尤其是在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支出上。
因此,南宁市政府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确保它能够真正发挥作用,让更多的贫困家庭得到实际的帮助。
总的来说,南宁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政策,它为城市中的贫困家庭提供了一定的帮助和支持。
但政府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确保其能够真正发挥作用,让更多的人受益,让城市的发展成果惠及到每一个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XXXX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XXXX 10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马彪2009年9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提供的生活救助。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政府救助与社会救助、生产自救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完全保障与就业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管理,公开、公平、公正。
担保标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政府负责保障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制定并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措施,协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等农村社会保障措施的整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充分安排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合理安排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保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和审查辖区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第二章保障标准和保障对象第八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年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食物、衣着、水、电等费用确定,并报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化适时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公布,并通过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进行公示第九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疾病、残疾、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条件恶劣而长期遭受困难的农村居民。
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是我国的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其地理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与其他地区有所不同。
为了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广西实行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基本生活无忧。
本文将对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让更多人了解相关政策。
首先,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为城市和农村两个标准,城市标准一般比农村标准高出一些。
在城市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包括了食品、衣着、住房、医疗、教育、文化娱乐等方面的支出,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开支。
而在农村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则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适应农村居民的生活需求。
其次,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执行对象主要是城乡低收入家庭和特困人员。
在城市地区,主要包括了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城市孤儿和城市残疾人等群体。
而在农村地区,执行对象则主要是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农村孤儿和农村残疾人等群体。
这些群体通常是社会上最为弱势的群体,需要得到政府的帮助和支持,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再次,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发放方式一般是通过财政补助和社会保障基金来实现的。
政府会根据当地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情况,拨付相应的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执行。
同时,社会保障基金也会用于支持城乡低收入家庭和特困人员的生活。
这些资金的使用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和监督,以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公平分配。
最后,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对于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可以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
同时,也可以激发低收入群体的消费能力,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因此,广西壮族自治区将继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更好地服务于低收入群体,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不断向前迈进。
总之,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近日,广西自治区政府发布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这一标准是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让他们能够过上基本的生活。
然而,对于这一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和讨论。
根据广西自治区政府发布的数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为城市和农村两个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综合考虑而定的,旨在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温饱。
然而,一些人对这一标准表示了质疑。
他们认为,800元或600元的标准并不
能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需求,尤其是在城市生活成本较高的情况下,这一标准显得过低。
他们呼吁政府应该进一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更好地保障低收入家庭的生活。
另一方面,也有人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表示了理解和支持。
他们认为,政府的
初衷是好的,虽然标准可能不够高,但是政府也在不断努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他们希望政府能够加大对低收入家庭的帮扶力度,让更多的人受益于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无论是支持还是质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发布都引发了社会的关注和思考。
政府需要认真对待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让更多的低收入家庭受益。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共享,让每个人都能够过上体面的生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8•【字号】桂政办发[2014]70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7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及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办法。
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并会同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卫生计生、审计、监察、残联等有关部门或单位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第四条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章基金筹集第五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广西低保户认定标准
广西低保户认定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是我国的一个多民族地区,其中有许多贫困人口需要社会的帮助和支持。
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广西低保户认定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广西低保户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广西低保户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成员三个方面。
对于家庭收入来说,一般情况下,低保户家庭的人均年收入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低保标准。
对于家庭财产来说,低保户家庭的家庭财产总额一般不得超过一定的数额。
对于家庭成员来说,一般情况下,低保户家庭的家庭成员不得拥有一定以上的收入来源或者财产。
其次,广西低保户认定标准还包括了特殊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
特殊困难家庭是指因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残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家庭生活出现了严重困难的家庭。
对于特殊困难家庭来说,一般情况下,低保标准可以相应提高,并且对于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成员的认定标准也可以有所放宽。
再次,广西低保户认定标准还包括了审核程序和周期。
一般情况下,低保户的认定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程序,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现场核查等程序。
审核周期一般为一个月左右,审核通过后,低保户可以享受相应的低保待遇。
最后,广西低保户认定标准的实施对于保障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有着重要的意义。
通过严格的认定标准和审核程序,可以保证低保资源的合理分配,确保真正需要帮助的家庭得到应有的支持和帮助。
同时,也可以避免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获取低保资源,保障低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总之,广西低保户认定标准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对于保障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有着重要的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低保认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认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让低保资源真正惠及到最需要帮助的家庭。
广西2024年低保什么时候发放
广西2024年低保什么时候发放《广西 2024 年低保什么时候发放》低保,对于那些生活困难的家庭来说,是一份重要的保障和支持。
在广西,很多低收入家庭都十分关心 2024 年低保的发放时间。
要了解广西 2024 年低保的发放时间,首先得明白低保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
它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协同工作,包括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各级基层组织等。
一般来说,广西低保的发放时间会遵循一定的规律和程序。
通常,每年都会提前制定相关的计划和安排。
在年初,各级民政部门就会根据上一年的情况以及新的政策要求,对低保的申请、审核、发放等环节进行规划和部署。
具体的发放时间可能会因地区而有所不同。
在一些城市地区,由于管理和信息化程度相对较高,发放时间可能会较为固定和及时。
而在一些偏远的农村地区,可能会受到交通、通讯等因素的影响,发放时间可能会稍有延迟。
通常情况下,广西低保的发放会按月进行。
每月的某个固定日期,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就能够收到相应的保障资金。
这个固定日期可能会在月初、月中或者月末,具体取决于当地的工作安排和财务流程。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有时候可能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发放时间的调整。
比如,政策的变化、财政资金的调配、突发的公共事件等。
但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通常会提前发布通知,告知受影响的低保家庭,并说明预计的调整时间和原因。
为了确保低保能够按时、准确地发放到困难家庭手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
在申请环节,会通过各种渠道宣传低保政策,让符合条件的家庭都能够知晓并申请。
同时,会简化申请流程,提供便利的服务,让群众少跑腿。
在审核环节,会严格按照相关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比对等多种方式,核实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确保低保资金真正用到需要的人身上。
在发放环节,会采用多种方式,比如银行转账、现金发放等,以满足不同地区和人群的需求。
同时,会加强对发放过程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截留、挪用等违规行为。
广西农村低保标准
广西农村低保标准一、广西农村低保标准广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平均补助水平,每人每月提高15元。
即低保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1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25元。
二、广西农村低保申请流程1、户主申请:持有当地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2)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伤残证、指定医院出具的劳动能力状况证明;(3)用工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性收入证明;(4)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营性收入及承包或承租的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的耕地、山林、水面等生产资料数、质量情况证明;(5)学生证、入学通知及学生就读学校的有关证明;(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地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7)其它证明材料(下岗证、退休证、就业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医疗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2、村委会评议:受乡镇政府委托,村委会组成由村干部,乡镇包村干部、村民代表、老党员等成员参加的农村低保待遇评议小组,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及实际生活评估与计算的初审工作,召开村评议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初步意见,并将评议结果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成员劳动能力状况、家庭年人均纯收入)。
符合规定条件且经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发给并填写(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由评议小组负责人签属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起报乡镇政府复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申请和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公示后群众有异议的,提请乡镇政府复审。
3、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组成由主管领导、民政、财政、统计、工商及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干部等成员参加的农村低保待遇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评估,符合规定的,由乡镇主管领导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属审核意见后,连同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回村委会并通过村委会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广西低保发放标准最新
广西低保发放标准最新广西的低保发放标准啊,这可是关系到很多家庭生活保障的重要事儿。
咱先来说说广西整体的情况。
广西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太一样,所以低保发放标准也有所差异。
比如说,在一些经济相对发达的城市,像南宁、柳州,可能标准就会高一些;而在一些经济发展稍微滞后的地区,标准相对会低一点。
以南宁市为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90 元。
这可不是随便定的数字,那是经过一系列的调研和计算得出来的。
我之前就碰到过这么一件事儿,在南宁的一个社区里,有一位姓李的大姐,她一个人带着孩子生活,自己身体也不太好,没法做重体力活儿。
每个月就靠着这点低保金过日子。
刚开始的时候,低保标准没那么高,她的日子过得紧紧巴巴的。
孩子想要个新书包都舍不得买。
后来,低保标准提高了,李大姐脸上的笑容也多了起来。
孩子能穿上新衣服,家里也能偶尔买点肉改善改善伙食。
再说说柳州,城市低保标准也提高到了每人每月 750 元。
在柳州的一个老旧小区里,有一对老夫妻,大爷身体不好,经常要看病吃药,大妈没有退休金,全靠低保金维持生活。
标准提高后,大爷吃药的钱有着落了,大妈心里的大石头也落了地。
桂林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730 元。
在桂林的一个村子里,有户人家,男主人意外受伤失去了劳动能力,家里还有两个上学的孩子。
低保金的提高对他们来说,真的是雪中送炭,孩子上学的费用不用那么发愁了。
除了城市,农村的低保标准也在逐步提高。
在广西的一些偏远农村,以前村民们的生活条件很艰苦,家里有点困难,只能咬咬牙硬撑着。
现在低保标准提高了,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改变。
比如说在百色的一个小山村,有户姓张的人家,家里的房子破旧不堪,遇上刮风下雨就提心吊胆。
因为有了低保的保障,他们攒了点钱,把房子修了修,一家人住得安心多了。
总的来说,广西的低保发放标准在不断提高,这对于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家庭来说,是实实在在的好事儿。
让他们在生活的困难面前,能多一份支撑,多一点希望,日子也能过得更有盼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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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09年8月10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飚二○○九年九月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提供的生活救助。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生产自救相结合,应保尽保与引导就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政府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制定和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措施,统筹协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以及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措施相衔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合理安排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审核工作。
第二章保障标准与保障对象第八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年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公布,并通过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宣传。
第九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家庭成员,是指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或者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和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
户口迁出的大中专院校就读学生和服现役义务兵为农村居民家庭成员。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是指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按家庭成员平均的纯收入水平。
家庭总收入具体包括:(一)从事农副生产获得的收入;(二)外出务工收入;(三)承包经营收入;(四)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出租、转让收入;(五)出租家庭财产收入;(六)房屋拆迁、征地补偿费;(七)依法接受的赠与;(八)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从事农副生产获得收入的价格按照当地统计、价格部门发布的数据核定。
外出务工人员收入按照其所在工作单位提供的工资证明金额计算;没有证明的,按照其户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十二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纯收入:(一)按规定获得的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保健金、伤残补助金、伤残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生活补助费、医疗救助费等;(二)独生子女保健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三)高龄老年人生活补助费;(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五)救灾救济款。
第十三条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有劳动能力不从事生产劳动;(二)违法生育的夫妻;(三)赌博、吸毒屡教不改。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十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集中受理申请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
第十五条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农村居民办理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其近亲属、其他村民或者所在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家庭成员说明或者证明;(二)家庭收入说明;(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原因的说明。
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第十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程序要求完成初审:(一)调查核实。
组织2人以上对申请人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算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二)民主评议。
组织村民代表3人以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应当有乡镇干部参加;(三)公示。
将调查核实情况和民主评议意见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相应的自然村(屯)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下相同);(四)呈报。
公示期届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调查核实和民主评议时,该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下列程序要求完成审核工作:(一)核查。
派员核查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二)审核。
工作人员提出复核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审核;(三)呈报。
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一)审查。
组织对审核意见进行书面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二)决定。
处理意见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三)公示。
决定拟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相应的自然村(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四)办证。
经公示无异议的,给申请人办理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凭证;有异议的,应当复查处理。
保障对象自发证当月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保障管理第二十条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按照其家庭困难程度分档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一)特别困难户按照一档发放;(二)比较困难户按照二档发放;(三)一般困难户按照三档发放。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为享受计划生育优待的家庭,可以提高一个档次;已属于一档的,按照档次标准提高10%的保障金。
划分档次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保障金使用计划和已批准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名单送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保障金使用计划之日起15日内审核并足额拨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应当以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名义在发放保障金的金融机构开设个人账户,开设个人账户有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提供帮助。
最低生活保障金不得直接抵扣贷款、欠款等款项,不得代替其他救助款项。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贫困居民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分别于每年的1月和7月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相应的自然村(屯)公示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名单,对有异议的,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复核。
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终止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注销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凭证:(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二)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三)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要求不再享受。
第二十五条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申请、审核、审批和保障金发放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预算、拨付、发放,接受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私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对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职责,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对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停止发放并追回其骗取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农村最低保障△办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