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湘潭市商混质量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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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混砼管理规定(3篇)

商混砼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混砼(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商混砼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商混砼的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商混砼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经营;(二)质量第一,安全至上;(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四)公平竞争,诚信经营。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商混砼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二)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三)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四)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五)有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商混砼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

第六条商混砼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制度,对原材料进行严格检验,确保原材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商混砼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进行校验,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商混砼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三章运输管理第九条商混砼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车辆清洁,无污染;(二)车辆标识清晰,易于识别;(三)车辆配备必要的运输工具和设备;(四)车辆司机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

第十条商混砼运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运输车辆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运输安全;(二)运输过程中应当保持混凝土的稳定性,防止混凝土离析;(三)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混凝土污染环境;(四)运输过程中应当记录运输时间、地点、数量等信息。

第四章销售管理第十一条商混砼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销售场所;(三)有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四)有合格的售后服务人员。

第十二条商混砼销售企业应当如实向用户介绍产品性能、质量标准、使用方法等信息。

关于加强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德建质安发(2007)16号市区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为了配合商品混凝土的推广使用工作、深入贯彻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从关键环节上防止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制定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和监督办法。

一、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行为的监督: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原材料及产品质量、装备、技术人员配置、产品检验、质量管理等进行抽查,若发现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有违反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降低质量标准的行为,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对不接受监督的企业应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二、对施工现场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管理和监督:1、商品混凝土施工前,施工单位应针对工程结构特点、施工现场状况,编制商品混凝土施工方案、应急处理预案,并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批。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向工程施工单位提供商品混凝土合格证和质保资料,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组织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机械设备、人员配置情况、应急处理预案以及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和质保资料进行审查。

砼进入施工现场确认其符合混凝土施工质量要求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

2、商品砼进入施工现场时,商品砼生产企业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本批次使用的各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资料和水泥复检报告、砂、石检验报告、外加剂、粉煤灰、矿粉等掺合料检测报告,砼配合比报告。

3、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监理规范和工程特点,在监理实施细则内明确商品混凝土监理方案及相应管理制度、落实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相应职责。

在商品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监理单位应抽查商品混凝土生产现场,检查原材料、砼配合比是否与商品混凝土企业提供的质保资料相符,施工现场严格执行旁站监理制度。

4、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严格按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施工验收标准、规范要求施工和养护。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2]205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2]205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2〕205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邵阳市建工局: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加速推进,预拌商品混凝土得到快速发展,已成为工程建设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科学转变的必然趋势,是保证工程质量、节约建设资源、改善城市环境、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市场前景非常广阔。

但是,由于部分地区混凝土行业发展缺乏合理规划和有力监管,导致产能过剩和无序竞争现象突出,部分地方出现无资质分站、“黑站”;部分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专项试验室内控能力差,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不容乐观。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行业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规范市场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强与规划、国土、环保、交通、公安等部门的协调,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城市建设规模以及建筑业可持续发展需要,遵照“既满足城市建设需要,又防范过度恶性竞争”的基本原则,牵头制定本地区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专项规划内容应包括规划期内各市城区混凝土、砂浆站点布局规划及产能控制目标,站点布局规划应与原材料来源、市场需求、运距相匹配,在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的同时防范大型企业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形成行业垄断。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5•【字号】潭政办发[2011]39号•【施行日期】201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潭政办发〔201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0〕5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单位〈关于改革完善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7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发展现代农业为目标,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努力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农民自为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建立市、县、乡三级并延伸到农产品基地村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水稻、蔬菜、生猪等主导产业标准化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大力开展农产品认证工作;以蔬菜、生猪为重点,稳步推进基地准出;农产品农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不断提高,基本杜绝禁用农兽药的使用,杜绝在养殖过程中非法添加盐酸克伦特罗、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二、主要工作重点(一)全面夯实基层基础工作。

切实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强化乡镇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可以在整合现有乡镇事业机构的基础上,按相近专业综合设置,即将乡镇农技站和农机站合并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加挂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督服务站牌子,切实担负乡镇一级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明确村民委员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明确由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选配好村、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意见-潭市发[2007]19号

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意见-潭市发[2007]19号

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意见正文:---------------------------------------------------------------------------------------------------------------------------------------------------- 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意见(潭市发[2007]19号2007年6月19日)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切实解决好城市管理职能交叉、权责不一、上下脱节等问题,按照建设与管理相统一、管理与执法相统一的原则,现就进一步改革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出以下意见:一、改革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原则1.以人为本的原则。

牢固树立为“人”服务的观念,竭力为城市居民提供舒适、安全、优美的生活环境和工作创业环境。

2.管理与执法相统一原则。

寓执法于管理之中,通过强化管理,促进和谐执法。

3.分级负责原则。

按照市管主次干道、区管小街小巷的总原则,划分市、区两级政府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城市区、街道、社区在城市管理中的主力军作用,建立起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大城管格局。

4.一事一主体原则。

根据城市管理工作的实际与发展需要设置机构,调整机构间交叉的职能,改变当前城市管理中缺位、错位、越位的现象。

5.市场化运作原则。

有序推进环卫、维护管理机制的改革,将清扫清运保洁和市政维护实行市场化运作。

6.长效管理原则。

确立工作目标,注重长远利益,完善制度保障体系。

建立巡查、监督、考核、保障相统一的管理机制。

二、改革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的重点和内容改革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的重点是市政、环卫和城区动、静态交通、市容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许可、日常管理与执法体制性矛盾的问题。

(一)健全管理体制1.设立湘潭市人民政府城市工作办公室,城市工作办公室作为市人民政府直属工作机构,定行政编8人,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的直接领导下,协调解决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对全市负有城市管理职能职责的各级各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和考核。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17•【字号】•【施行日期】2021.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17日湘潭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2019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湖南省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0〕48号)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政府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严格依法监管,加快构建政府监管、信用约束、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逐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监管。

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明确监管职责,对审管一体事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审批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对审管分离事项,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

(二)坚持公平公开监管。

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依法依规公平监管,平等保护其合法权益。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治理的通知-湘建建函[2014]152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治理的通知-湘建建函[2014]152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治理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治理的通知(湘建建函〔2014〕152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为深入开展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专项整治,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质量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要求,我厅今年3月下发《关于继续深入推进预拌商品混凝土专项治理的通知》(湘建建函〔2014〕58号)要求各地强化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但根据我厅今年上半年质量安全督查的情况来看,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是衡阳、娄底、永州等地专项规划仍未出台,“黑站”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二是部分在建工程使用无资质混凝土给工程质量安全留下大量隐患,三是部分地区和个别项目混凝土原材料质量和实体结构质量受控程度不高,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等质量问题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我厅决定2014年7月-10月进行混凝土质量集中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工作违规生产、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会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甚至结构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重点工作来抓,建立和完善预拌混凝土监管信息平台,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等相关单位的监管,督促其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过程质量管理,坚决遏制生产和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关于加强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工区所属各部室、拌合站、桥涵架子队:目前工区桥涵工程正逐步全面展开,在前期施工的桥涵工程中,混凝土基础、边墙等外观质量上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蜂窝、麻面、漏筋、跑模等现象,严重的影响了混凝土的外观质量,在建设指挥部、监理单位多次检查中受到了严厉的批评,给工区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外观高质量是工区管理和操作人员工艺水平整体素质的体现,为了根治混凝土施工中外不光的“顽症”,提高工区整体结构物质量水平。

为此,针对目前现场混凝土外观质量差的现状,减少因人为操作不当及养护不到位而造成的混凝土质量通病及碳化过大、强度下降情况出现,为就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混凝土质量管理,作出如下要求,请严格执行。

一、施工前准备1、基坑按照要求处理完毕合格,施工承接面已凿毛或底面冲洗干净。

2、人员到位:要有工区管理人员到岗、要有架子队负责人或带班人员在岗、有经验的振捣人员到位、辅助人员到位(包括下料人员、散布人员、泵车操作手等)。

3、设备到位:振动棒至少两台(保证正常使用)、漏斗、串筒、照明设施(夜间足够的)、铁锹。

4、养护用蓄水池(保证养护用足够的水量及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以上工作未完善不得开盘浇筑混凝土,造成的误工及影响工区进度经工区领导班子评估后,由桥涵架子队自行负责并赔付指挥部对工区的考核奖。

二、施工过程的控制1、模板安装与清洁1)主体结构混凝土必须采用钢模(一次性异型模板可考虑优质光面密度板),严禁使用木模,以提高混凝土的整体外观效果和光洁度,确保混凝土的外观质量。

2)严格控制钢模清洁,保持面内无任何杂物、染点。

3)确保模板加固牢靠。

模板的强度、刚度满足混凝土侧压力要求,防止跑模、胀模。

拼缝严密、必须采用双面胶、玻璃胶涂等板缝处理措施。

4)施工过程中时刻注意保持模板内干净,模板周转中及时进行全面检修并抛光打磨。

5)每次使用之前,要检查模板的变形情况,禁止使用弯曲、凹凸不平等变形模板。

6)模板安装前必须找平基座,纠正钢筋位置,确认正确后方可安装。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促进市场主体培育和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促进市场主体培育和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促进市场主体培育和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潭政办发〔2021〕48号•【施行日期】202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促进市场主体培育和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潭政办发〔2021〕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促进市场主体培育和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9日湘潭市促进市场主体培育和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发挥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市场主体培育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和《湖南省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责任分工》(湘政办函〔2021〕82号)等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营商环境1.降低准入门槛。

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门槛,推进“住改商”“一址多照”落地,实行“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事项告知承诺制和负面清单制;鼓励市场主体采取集群注册模式登记,以托管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破除隐性壁垒,保障公平竞争,坚持“非禁即入”,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开放。

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全覆盖,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均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坚决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36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36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36号)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湘潭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湘潭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后至竣工验收前出售,由承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或房价款(含商品房按揭贷款)。

第三条凡本市城区范围内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其预售款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湘潭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负责市城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

市房产局委托湘潭市房地产产权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产权处)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的日常监管工作。

九华、昭山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商品房预售及其预售款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房产局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制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指导商品房预售款的正确合法使用;(二)采取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监管协议》等方式,对商品房预售款进行监督管理;(三)接受承购人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情况的查询;(四)受理承购人对商品房预售款违规使用的投诉,依法查处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潭政办函[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潭政办函[2009]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为考核评估全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的任务完成情况,根据湖南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湘潭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在2009年4月中下旬对全市5个县(市)区的专项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请对照《湘潭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考核评估方案》和《湘潭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考核评估细则》(附后),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附件:1. 湘潭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考核评估方案2. 湘潭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考核评估细则二○○九年四月二十日附件1湘潭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考核评估方案根据国家和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为考核评估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制定本方案。

一、时间:2009年4月15日至4月25日,具体日期由各县(市)区与组长单位联系确定。

二、组织方式1.此次考核评估由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对5个县(市)区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3•【字号】•【施行日期】2011.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湘潭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湘潭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城区范围内(含高新区、九华、昭山示范区,下同)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将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按比例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经集中自动计量拌制后,以商品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预拌混凝土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警、物价、环保、城管、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散装水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及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必须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项试验室资质,并在核准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取得相应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停业整顿或整改期间不得生产或销售预拌混凝土。

商混站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商混站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商混站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商混站站长负责全面领导商混站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对商混站的质量安全负总责。

2. 商混站副站长协助站长开展工作,负责分管部门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3. 商混站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执行商混站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 商混站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商混站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健康等工作。

5. 商混站各车间、班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

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1. 质量管理(1)严格原材料检验,确保原材料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制定合理的配合比,确保混凝土强度、耐久性等性能满足设计要求。

(3)加强生产过程控制,确保混凝土质量稳定。

(4)做好混凝土出厂检验,确保混凝土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 安全生产管理(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安全生产。

(2)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做好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消防安全管理(1)严格执行消防法规,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3)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灭火、疏散、自救能力。

4. 职业健康管理(1)加强职业健康监测,确保员工健康。

(2)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降低职业病危害。

(3)加强员工健康教育培训,提高员工自我保护意识。

四、奖惩措施1. 对在质量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个人和集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商混站站长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商混站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商混站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全体员工应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本制度,共同为我国建筑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现代物流统计制度和完善商贸流通统计制度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现代物流统计制度和完善商贸流通统计制度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现代物流统计制度和完善商贸流通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1•【字号】潭政办发[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现代物流统计制度和完善商贸流通统计制度的通知(潭政办发〔200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为全面掌握我市商贸流通业和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和经济效益等情况,及时监测、分析其发展特点和趋势,为建设“湘中南现代物流中心”提供决策依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建立现代物流统计制度和进一步完善商贸流通统计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现代物流统计制度和完善商贸流通统计制度的重要意义现代流通业是社会化大生产的血脉和神经,是连接生产与消费的桥梁,对引导生产、促进消费发挥着重要作用。

现代物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新兴产业,正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其发展程度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现代化程度和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

建设“湘中南现代物流中心”作为我市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实施两年多来,全市10个重点物流项目已有8个开工建设,全市物流业的发展呈现出喜人的强劲势头。

但快速发展的现代物流业迫切需要有完善的统计制度与之相适应,而我市目前尚未建立相应的物流统计制度。

同时,我市商贸流通业的统计存在体系不全、手段滞后及方法不够完善等问题,与我市商贸流通业的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也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因此,建立现代物流统计制度和完善商贸流通统计制度,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也能为决策提供论证依据,更好地引导和促进我市商贸流通业和现代物流业的健康发展。

二、建立现代物流统计制度和完善商贸流通统计制度的有关要求(一)建立现代物流统计制度现代物流的统计范围是,在工商登记注册的从事流通、仓储、运输、加工的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等部门湘潭市建材市场专项整治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等部门湘潭市建材市场专项整治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等部门湘潭市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潭政办发[2006]45号【发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6.11.07【实施日期】2006.1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等部门湘潭市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潭政办发〔2006〕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质监局、市经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制定的《湘潭市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湘潭市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市质监局市经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二○○六年十一月一日)为建立健全全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材市场体系,确保全市人民群众居家安全,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监局等部门〈湖南省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6〕1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使区域性质量问题突出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建筑材料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的状况得到明显好转;建材批发交易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和各种欺诈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监管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场环境得到进一步净化,质量纠纷和用户投诉明显减少;对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监管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初步建立防范假冒伪劣建材和装饰装修材料进入建设工地的机制;装饰装修材料的整体质量水平有明显提高,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人民群众感到基本满意。

在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加强法制、制度建设,使其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二、整治重点本次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要突出以下五个方面的重点:一是要突出对劣质建筑用钢材、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建筑装饰装修材料、预制构件和建筑脚手架钢管、扣件四类产品的查处和整治;二是要突出对小型、个体、私营生产、销售、租赁企业的监管;三是要突出对辐射面广、管理混乱、经销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经营场所,以及城乡结合部、各类批发市场、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的交界处等管理比较薄弱的地区和私人规模投资工程、招商引资工程的整治;四是突出对生产、销售地条钢及用地条钢轧制的钢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性整治;五是突出市内重点工程以及居民住宅小区工程的整治。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和标准化战略的若干意见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和标准化战略的若干意见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和标准化战略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潭政发[2009]16号【发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9.10.26【实施日期】2009.10.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和标准化战略的若干意见(潭政发〔2009〕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力推进“两型社会”建设,全面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现就实施质量兴市和标准化战略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质量兴市和标准化战略为重要抓手,切实加强质量和标准化工作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应对市场竞争、推动自主创新、节约资源能源、维护社会和谐等方面的宏观调控和基础保障功能,把夯实质量基础保障体系、加强重点领域质量安全监管、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取向的质量工作机制作为重要任务,着力提高全市质量管理总体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推动,把促进经济发展、落实以人为本、维护社会和谐作为根本宗旨;坚持市场主导,把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为主要动力;坚持突出重点,把解决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质量问题、增强我市产业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努力提高总体质量管理水平作为当前的重中之重;坚持依法治质,把严格执法监督、加快管理创新、提高监管效能作为改革方向;坚持科技先导,把优化产业结构、推进自主创新、完善质量技术基础作为提高质量的主要手段。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努力使全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和管理水平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跨入全省先进行列;产业和企业产品的总体质量适应国内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假冒伪劣产品得到有效遏制。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深入推进预拌商品混凝土专项整治的通知-湘建建函[2014]58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深入推进预拌商品混凝土专项整治的通知-湘建建函[2014]58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深入推进预拌商品混凝土专项整治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深入推进预拌商品混凝土专项整治的通知(湘建建函〔2014〕58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2〕205号)下发以来,长沙、株洲、湘潭、岳阳、常德、邵阳、张家界、湘西、怀化等9个地区落实文件要求,按程序上报了混凝土专项规划,益阳市制定了混凝土企业数量控制目标,各地的混凝土专项整治为遏制市场恶性竞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混凝土市场存在的问题依然突出,一是过度无序发展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改观,二是“黑站”问题在部分地区仍然存在,三是因混凝土质量问题引发的住宅工程开裂、漏水等投诉呈上升趋势。

为继续深入推进预拌商品混凝土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严格执行混凝土专项规划。

尚未制定专项规划的衡阳、郴州、永州、娄底等市州和部分县市区应尽快出台并实施规划,各地新审批资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符合规划并按相关规定及时报我厅备案。

2.摸清底数,强化监管。

各地要彻底摸清本地混凝土站点底数,清理本地区已建成并进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的混凝土企业、站点并及时上报(见附件);对已建成但不符合专项规划的企业和站点,各地要尽快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及时关停、转并、搬迁升级;同时,要全力清理整顿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协调其他政府部门取缔无任何手续的“黑站”等非法站点。

3.严格执法,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一是坚决禁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对使用无资质混凝土的施工单位和允许无资质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的监理单位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二是要按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频次加大对混凝土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专项试验室人员设备配置、原材料进场检验、配合比质量控制、混凝土出厂检验等环节的监督抽查和抽测,要建立涉及混凝土的监督检查台账并形成书面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督促企业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及时认定上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依规严处。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8•【字号】潭政办发[2007]65号•【施行日期】2007.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潭政办发〔2007〕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加强我市物业行业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南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把物业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物业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市财政、税务、物价、工商、建设、规划、城管、电力、邮政、公安、民政、审计等部门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支持市房产管理局搞好物业管理工作。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

近年来,由于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服务用房或者擅自改变小区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及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经常引发群体上访事件,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为使开发企业有章可循,特明确市直有关部门的物业管理职责。

(一)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居民生活区项目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将物业服务用房纳入“修规”编制和规划许可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对其实施情况加强监管。

(二)房产主管部门在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应到项目现场查看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情况,并在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系统中锁定物业服务用房的房号,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外销售或改变用途。

(三)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及网络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对于新建住宅小区的供水、供电都应实行直接供应;对于一个物业服务区域或一个单元只有一个直接供水、供电表的,供水、供电部门应逐步进行改造。

(四)房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维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涉河(渠)非法排污等行为的通告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涉河(渠)非法排污等行为的通告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涉河(渠)非法排污等行为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8•【字号】潭政通〔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涉河(渠)非法排污等行为的通告潭政通〔2021〕1号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水体环境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整治向河流和渠道非法排污行为,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8〕4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湘潭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渠)排污口,擅自私拉乱接排放污水,以及向河流和渠道等倾倒各类垃圾。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二、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

三、严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流和渠道内私设围堰、闸门、拦水坝等影响水体流通的设施。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卸、穿凿、移动、损坏排水管道、排水井盖、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泵站等排水设施。

六、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外的现有畜禽养殖场要对不符合要求的污水粪便处理设施进行改造,严禁污水、粪便未经处理达标直接排入河流和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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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湘潭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管的
通知
市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园区、县(市)建设局,在潭各建设、施工、监理、商品混凝土销售及检测试验企业:
为了确保混凝土结构工程安全,进一步强化实体质量监督的力度和提高监督水平,堵塞在生产中出现的改变配比、试块造假等管理漏洞,我局决定:推广并建立了统一的混凝土质量追踪及动态监管系统平台,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我局成立湘潭市混凝土质量监管信息平台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系统建设、培训、推广使用的相关具体工作,各县(市)住建局质监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二、管理手段
在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中,引入“黑匣子”和无线传输技术,实现对搅拌投料数据进行实时采集上传,确保真实的配比信息;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中,引入二维码、RFID电子芯片等信息技术,确保见证材料样品的真实性、可塑性,实现送样过程全程监控、闭合管理。

1、砼站技改升级。

利用混凝土质量追踪及动态监管系统,并在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楼安装“黑匣子”,直接采集投料数据,对于实际投料数据偏离设计配合比尤其是水泥用量低于各等级混凝土设计配合比水泥用量时自动预警。

2、监理见证制芯。

利用混凝土质量追踪及动态监管系统监管平台,引入物联网和二维码技术,实现对见证送验全过程跟踪,确保检验样品的真实性。

监理单位通过信息系统制作带有唯一身份识别码的芯片并植入混凝土试件,确保取样的可靠性;
3、检测读芯收样。

检测单位在收件时必须读取芯片,确保试件身份,防止在现场养护和送检过程的调包行为;检测单位在对试件进行试验时,需再次读取芯片,确保受检试件的真实性,全过程形成链式、闭合管理。

三、计划安排
1、2014年7月:我局(市质量安全监督站)制定颁布预拌混凝土搅拌楼投料数据自动采集接口调用规范标准;
2、2014年8月:全市各混凝土生产企业根据规范标准完成对搅拌楼投料控制系统的升级改造;
3、2014年9月:全市各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楼投料控制系统完成“黑匣子”的安装,并利用无线传输技术,实现混凝土生产投料数据实时采集及上传;
4、2014年10月:完成我市所有在建工程推行预拌混凝土芯片植入工作,确保我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芯片植入全覆盖。

四、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单位要对应工作内容要求,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按照落实要求,认真分解任务,严格落实责任。

2、加强管理、落实责任。

市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混凝土搅拌楼远程监控与现场见证取样监管平台使用的相关指导和具体实施工作,并负责联络系统软件的开发单位做好后期配套服务;各县(市)建设局必须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加强对
场站生产、见证取样和试块检测各个环节的规范使用和监督管理,确保芯片植入等技术手段的有效使用。

3、2014年10月,市住建局将组织督查。

凡未按规定实施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场站,一律停产整顿,完善好系统并由市质量安全监督站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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