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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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八章要点分析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八章要点分析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八章要点分析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1.本章近四年试题考点归纳表2.历年分值3.本章学习方法本章是2008年教材根据《物权法》新增加的,其中有些规定法理性较强,法律专业术语较多,理解上有一定的难度。

本章2008年考试分值达到19分之多,2010年应当继续高度重视。

4.本章大纲要求考情分析:本章主要内容有:物和物权的概念和分类、占有制度、物权的变动;所有权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制度(地役权)、抵押权、质押、留置;本章在注会考试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2009年分值11分。

预计2010年分值约在10分左右。

学习过程中要注意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的法条内容。

一、重点难点(一)物的种类1.动产与不动产2.主物与从物3.原物与孳息提示:根据《物权法》第116条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另外孳息所有权的移转时间,根据《合同法》第l63条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二)占有1.占有的种类(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提示:上述三种情形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举例:甲死亡后,其房屋由继承人乙继承,虽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但乙自继承之日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经济法第08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08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高频考点一: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提示】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只与“用工之日”有关,与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先签合同后用工或先用工后签合同)、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起算点、试用期满时间、发放第一笔工资的时间等均无关。

高频考点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1.形式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提示】劳动合同是“诺成”合同,原则上,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订立时间(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情形用人单位的处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法,双方依法依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可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1)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2)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3)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1倍正常工资+1倍工资补偿);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1)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2)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工之日起满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1)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1年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2)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支付时限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共计11个月,不论最终何时补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高频考点三:劳动报酬与支付(1)工资支付①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代替;②必须在约定日期支付,遇休息日、休假日“提前”支付;③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④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三编商事法律制度——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01讲破产法概述、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第一节破产法概述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二、三种破产程序第二节破产的申请与受理一、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是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前提,也是宣告破产的前提。

(一)两个复合原因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构成要件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2.资不抵债(形式判断)(1)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应当认定资不抵债;(2)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实质判断)(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一)相关主体直接提出破产申请(二)执行转破产【了解】三、法院的裁定受理(一)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3.债务人异议★★★【案例题大户】(二)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三)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四)破产申请的撤回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

(五)破产申请的驳回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案件受理的时点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1)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2)但是,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的除外。

2.案件受理时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后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1)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效力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2)债务人如不愿意进行破产清算,可以通过申请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程序。

四、破产申请受理效力(一)管理人接管事务(二)保障公平受偿权(三)破产与诉讼1.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经济法 第八章 破产法

经济法 第八章 破产法

• 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破产费用:
•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 费用
– 共益债务:
•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 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 务 •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个人担任管理人: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 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 ★管理人的回避
二、管理人的指定
《指定管理人规定》设置了管理人名册制度
指定管理人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种方式
(2009年考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 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 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作为管理人的企业破产 案件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有( ) A.事实清楚 B.标的额较小 C.债权债务关系简单 D.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 答案:ACD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1、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 债务人--可以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 债权人—可以提出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 – 税务机关、社会保险机构—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申 请 – 企业职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2/3以上 多数同意)—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2、破产案件的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债 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八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强 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 制度。

经济法 第八章 证券法 笔记

经济法  第八章  证券法  笔记

第八章证券证第一节证券法概述一、证券的概念、种类及其特征1、证券的概念和种类证券是表示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即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

从广义上讲,证券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货物证券。

我国证券法上的证券仅为资本证券。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资本证券作多种分类。

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资本证券主要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及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2、证券的特征证券法的证券,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特征:⑴证券是具有投资属性的凭证;⑵证券是证明持券人拥有某种财产权利的凭证;⑶证券是一种可以流通的权利凭证。

二、证券市场证券市场股票、公司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金融债券、政府债券、外国债券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如期货、期权等)发行和交易的场所,其实质是通过各类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以募集和融通资金并取得预期利益。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证券市场是完整的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反映和调节货币资金的运动,而且对整个经济的运行具有重要影响。

证券市场由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流通市场两部分组成。

1、证券发行市场证券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它是通过发行证券进行筹资活动的市场,其功能在于:一方面为资本的需求者提供募集资金的渠道;另一方面为资本的供应者提供投资的场所。

2、证券流通市场证券流通市场又称证券二级市场,是指对已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转让和流通的市场,其功能在于为证券持有人提供了随时卖掉所持证券进行变现的机会,同时又为新的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

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形式主要有两种,即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

其中,证券交易所在我国特指国建专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证券法的概念、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1、证券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法是指证券募集、发行、交易、服务及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证券法是指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由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经济法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ppt

经济法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ppt

4、破产申请受理得效力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得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
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得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
①妥善保管其占有与管理得财产、印章与账簿、文 书等资料;
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得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
答询问;
③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得询问;
④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注意单选题)对破产申请 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与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得合同有权决定 “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解释1】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 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得, 视为解除合同。
(2)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得人员组成 得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得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 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 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得其她情形。个人担任 管理人得,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得 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 结得有关债务人得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得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 裁继续进行。(重大改变)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得民事 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得人民法院提起。
第二节 企业破产还债程序得法律规定
二、破产申请得提出与受理 (一)提出:破产申请就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
出得宣告债务人破产得请求。当债务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并非资不抵债),债权人 、债务人均有权提出宣告债务人破产得申

经济法学第八章

经济法学第八章
3.有关政府参与的合同需区别对待 (政府机关作为平等主体与对方订立的合 同使用合同法,因行政管理形成的协议则 不适用合同法)
3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自由(自愿)原则 (二)平等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帝王原则”) (五)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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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形式——以不要式 原则, 以要式为例外。
(3)注意撤销权的行使:A. 由受损害一方当事人提 出;B. 期限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撤销事由后一年 内;C. 须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变更或者17
3.效力待定的合同 指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有待于以其它 法律事实来加以确定的合同。 类型: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须第三人追认的合同 ;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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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指合同当事 人一方可以将其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给 第三人。 发生原因有两种: 1)合同一方与第三人 达成了转让协议,这种转让协议需要得 到合同对方的同意,否则无效; 2)法律直接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订立 合同后合并或者分立的,合同权利和义 务转归合并、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它组 织。
合同法律规定, 合同形式有书面、口 头和其他形式。
5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1、概念: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 示。又称为“发盘”、“发价”。
2、要约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 表示的约束。(3)要约人须特定。(4)一 般情况下,须向特定人发出。此条件不是必 备条件,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也可能形成要月 ,如电车、渡船等。

经济法课件第八章(详细)

经济法课件第八章(详细)
含 商品的行为。 义 •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 我国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是回扣 指在商业购销中,卖方从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帐外 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或以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 交易条件的行为。
正当的折扣和佣金是允许的
折扣必须是明示的且必须如实入帐。
“凡在本处购买空调者,惠给总款百分之三的回扣,
并向推销者给付总价款百分之一的佣金。”被人发现后
举报到有关部门,经调查发现该公司给付的回扣、佣金,
账面上均有明确记载。该公司给付回扣的行为是?
A.不正当竞争行为
B.
C.正当的促销交易行为 D.降价排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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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
3、下列行为中属于商业贿赂行为的是( ) A.在公开招标中为取得中标机会,向发标单位给予财 物 B.被勒索不得已向交易对方赠送财物 C.被胁迫情况下给予交易对方财物 D.为晋升处长而收买有关人员
DA
3、虚假广告行为
含 义
•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 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
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发消费者产生误购的行为。
特征—— • 1、主体是经营者 • 2、宣传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 • 3、足以引人误解
•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 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 代理、设计、制作、发 布虚假广告。
产生混淆误解的行为。
• 侵犯客体——商品标识、营业标识。 • 行为特征——使用的商业标识与他人相同或相近。 • 行为后果——混淆或淡化他人商业标识造成误解
(淡化区别,彼此不分 阿迪达奈斯、鄂尔蒂斯)
具体行为如下4种:
1、依法承担损害赔偿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经济法第八章(已审核)

经济法第八章(已审核)

考点:劳动合同的订立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下列情形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丙超市与刚满15周岁的初中毕业生赵某签订劳动合同B.乙公司以只招男性为由拒绝录用应聘者李女士从事会计工作C.甲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已领取营业执照,该分公司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D.丁公司要求王某提供2000元保证金后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答案】C【解析】(1)选项A,赵某未满16周岁,丙超市不属于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2)选项B,会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岗位,不得拒绝录用女性;(3)选项C,该分公司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4)选项D,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2021年6月1日,郑某到甲公司工作,按月领取工资3000元。

8月1日,甲公司与郑某签订了劳动合同。

已知,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00元,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

因未及时与郑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应向其支付的工资补偿为()。

A.4000元B.3600元C.3000元D.6000元【答案】C【解析】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期限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2021年7月1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2021年7月31日),因此,甲公司应当支付1个月的工资补偿。

3.2020年6月1日,刘某到甲公司上班。

2021年6月1日,甲公司尚未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下列关于甲公司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视为双方自2021年6月1日起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甲公司应向刘某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2倍工资C.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D.视为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为试用期【答案】A【解析】(1)选项B,2倍工资的支付起算点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2020年7月1日);(2)选项C,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2020年6月1日)起建立;(3)选项D,首先排除。

经济法第八章

经济法第八章

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总结)1.一般的国有独资公司:(1)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改制;(2)其他重大事项由董事会决定;2.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大)会的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3. 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的利益;“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管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4.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6. (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2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2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7. 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决定类型仅包括3种:禁止集中决定、不予禁止集中决定,附条件的不予禁止集中决定。

8. 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9. 根据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10.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甲乙共有,如果甲不同意申请专利,乙也不能自行申请。

经济法 课件 第八章

经济法 课件 第八章

• 2、合同的特征: • ( 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 ( 2 )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为目的。 • ( 3 )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意思 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
• 3、合同的相对性 ①一是主体的相对性 ②二是内容的相对性 ③三是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 四、格式条款 • 1.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 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 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 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 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 采用非格式条款。
• 案例 :被告因建一座大楼,急用水泥,遂发函至青锋 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建设水泥厂,称:我公司急需 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 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都回电告 知被告人备有现货及价格。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出 函电的同时,派车给被告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 泥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得知新华水泥厂的水泥质量好, 价格合理,遂发去电函称: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100 吨150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 函后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 午,原告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被告告知原告, 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原 告送来的水泥。原告认为,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 双方因协商不成,原告建设水泥厂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合同与合同法的概念
• 3、合同法的渊源:
• (一)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二)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法规 与规章; • (三)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 (四)国际条约。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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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 二、债的担保的性质 二、债的担保的分类
一、担保的概念
债的担保可分为一般担保和特殊担保两种,如 表8-1所示。
债的担保 一般担保 表8-1 债的担保 含 义
是指债务人以其自身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 承担责任的担保。债权的实现受债务人支付能力 的限制,一般担保并不为某一特定的债而设定 特殊担保 为实现个别债权在与其他债权的比较中获得 优先的权利,基本的方法是在一般担保的基础上 设定特殊的担保。《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形式 就属于特殊担保的范畴,具体包括保证、抵押、 质押、留置和定金等五种
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
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权的特征
抵押权具有如下的特征: (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
(3)抵押权具有从属性。
二、抵押权的产生
(一)抵押合同的订立 1. 抵押合同的标的——抵押财产 《担保法》规定了,许可抵押的财产和禁止抵 押的财产,如表8-2所示。
(一)抵押合同的订立
2. 抵押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抵押事宜 签订的合同。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 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属。 ④抵押担保的范围。
(二)抵押权的设立
1.抵押权的登记生效 当事人以一定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 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 抵押权的登记对抗 以一定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
(四)留置权的实现
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有权 依法处分留置财产,以优先受偿其债权。 《物权法》规定: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 行期间;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 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 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 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 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保证合同的形式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
合同。
在形式上,既可以在被担保的合同之外单 独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由保证人在被担保合
同中的担保条款上签字确认。
三、保证担保的效力
(一)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关系 1. 债权人的权利
债权人有权根据保证合同向保证人请求其
承担保证责任,该权利的行使以主债务在债务
(二)保证责任的消灭
保证责任因为下列原因而消灭: (1)主债务消灭;
(2)保证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3)时效届满而消灭。
第三节 抵押权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抵押权概述 二、抵押权的产生 三、抵押权的效力 四、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权概述
(一)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
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
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 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 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
履行期限届满不履行其债务为前提。
2. 保证人的权利
保证人的抗辩权包括专属于保证人自己的
抗辩权和保证人享有的债务人的抗辩权。
(二)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 的关系
1. 保证人的求偿权 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并不是在消灭自 己的债务,而是代债务人履行,在保证人没有 赠与意思的前提下,当然应该允许保证人向债 务人进行追偿。 2. 保证人的代位权 根据代位权的基本原理,保证人在向债权 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取代债权人的地位, 而根据债的保全需要,行使代位。
(三)留置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如表8-5所示。
表8-5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
权利人
权利 1. 留置财产孳息收取权 3. 留置财产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 因留置权人保管不善的赔偿请求权
留置权人 2. 与其他物权并存时的优先权
债务人
2. 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的权利
3. 留置财产余额取回权
二、权利质权
(一)权利质权概述
权利质权是指出质人以提供的财产权利为 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可以设定权利质权的权利必须是财产权; 具有让与性的权利; 必须是适于设质的权利。
(二)可以出质的权利
可以出质的权利的种类以及权利质权的效 力,如表8-4所示。
表8-4 可以出质的权利的种类以及权利质权的效力 种类 合同的生效 效力 汇票、支 应当由双方 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 票、本票、债 当事人订立书面 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 券、存款单、 质权合同。合同 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 仓单、提单 订立后,质权并 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 不当然设立 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 清偿债权或提存
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
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
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第四节 质权
一、动产质权 二、权利质权
一、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概念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将其动产转移给债权人 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 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 现质权的情形出现时, 债权人享有就质押给债 权人的动产折价或者拍 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 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可以出质的权利
续表
种类 合同的生效 效力 可以转让的基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 不得转让,经出质人与 金份额、股权 同。以基金份额出质的,应 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 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 质人转让所得价款,应当向 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质权人提前清偿债权或提存 可以转让的注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 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可 册商标专用权、专 同。质权并不因合同的成立 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 利权、著作权等知 而设立,而是自有关主管部 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 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人转让所得价款,应向质权 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应收账款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 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 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 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出质人转让所得价款,应向 质权人提前清偿债权或提存
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人的权利,如表8-3所示。
表8-3 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人的权利 法律规定的原因 权利的行使
抵押物的 抵押不转移占有 在抵押存续期间抵押物 产生的孳息由抵押人收取 孳息收取权 抵押人的 (1)抵押物再行设定 抵押人在设定抵 押后,不得对抵押物 抵押的权利 处分权 进行事实上的处分, (2)抵押物的转让 但应对抵押物进行有 (3)抵押物的出租 益的保存、改良行为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三)质权的设立
《物权法》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 押财产时设立。 质权合同的效力与质权的效力是两个不 同的概念。 质权合同是否生效要根据合同法的有关 规定判断,而质物是否转移是质权是否生效 的判断标准。质权的无效并不当然导致合同 无效。
(一)动产质权的概念
动产质权具有下列特征:
(1)动产质权以转移质押财产的占有
于债权人为必要;
(2)动产质权是在他人的财产上设立
的物权; (3)动产质权是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的权利。
(二)质权合同的内容
质权合同是明确质权人与出质人权利义务的协
议,其目的在于设定质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物权法》规定,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四)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
1. 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押财产 (2)收取孳息
(3)质权的保全
(4)优先受偿权 (5)质权的处分
(四)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
2. 出质人的权利
(1)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
毁损、灭失时,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 赔偿责任。 (2)质押财产处分的决定权。 (3)质押财产返还请求权。 (4)出质人享有及时行使质权请求权。
表8-2 法律许可和禁止抵押的财产 法律许可抵押的财产 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①土地所有权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 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 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 的除外
(一)抵押合同的订立
续表 法律许可抵押的财产 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 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 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 包经营权 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 生设施和其它社会公益设施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 品、产品 有争议的财产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 航空器 的财产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 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 抵押的其它财产 押的其他财产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二)保证合同的内容
保证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限;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和债权人约定,当债 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 担保方式。
(二)保证的分类
1.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从保证人与债务人如何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的角度,可以将保证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2. 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 从保证人数量的角度,可以将保证分为单独保
证与共同保证。
第五节 留置权与定金
一、留置权
二、定金
一、留置权
(一)留置权概述 抵押留置权是指
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时,债权人有权
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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