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

合集下载

上海市2013-2015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方案

上海市2013-2015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方案

附件:上海市2013-2015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方案根据国家关于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以及《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和要求,为科学合理确定试点期间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2013至2015年碳排放配额,规范有序开展配额分配和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配额总量控制要求依据本市“十二五”期间经济增长速度、国家下达的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以及试点企业碳排放量占全市比例,控制本市试点范围碳排放配额总量,开展本市试点企业2013至2015年期间各年度的碳排放配额分配工作。

二、分配方法根据试点行业的不同特点和碳排放管理的现有基础,本市采取历史排放法和基准线法开展2013年至2015年碳排放配额分配。

对于工业(除电力行业外),以及商场、宾馆、商务办公等建筑,采用历史排放法;对于电力、航空、港口、机场等行业,采用基准线法。

本方案中,试点企业的配额边界根据本市相关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与本市对其开展碳排放初始盘查时确定的排放边界一致。

所取的排放数据均为经盘查后的企业排放数据。

(一)工业行业钢铁、石化、化工、有色、建材、纺织、造纸、橡胶、化纤等行业采用历史排放法。

综合考虑企业的历史排放基数、先期减排行动和新增项目等因素,确定企业年度碳排放配额。

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碳排放配额=历史排放基数+先期减排配额+新增项目配额1、历史排放基数按照试点企业2009年至2012年排放边界和碳排放量变化情况,选取方法如下:2009年至2011年期间排放边界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中(重大变化指企业新上或关停主要生产系统、动力设施):碳排放量相对稳定的,取2009年至2011年三年排放数据的平均数;2011年相对2009年碳排放量增幅超过50%的,取2011年排放数据。

排放边界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中:2009年排放边界发生重大变化的,取2010年和2011年排放数据的平均数;2010年排放边界发生重大变化的,取2011年排放数据;2011年排放边界发生重大变化的,取补充盘查后的2012年排放数据;2012年排放边界发生重大变化的,取边界变化后经补充盘查的2012年内连续稳定生产月份的排放数据所推算的全年数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3•【字号】沪府发[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2〕6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关于逐步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要求,推动运用市场机制以较低成本实现本市节能低碳发展目标,促进本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就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建立政府指导下的市场化碳排放交易机制,引导企业实现较低成本的主动减排,推动本市碳排放强度的持续下降和节能低碳发展目标的实现,促进本市“碳服务”关联产业的发展和专业人才队伍、机构能力建设,为本市进一步发展创新型碳金融市场、建设全国性碳排放交易市场和交易平台、推动“四个中心”建设进行探索和实践。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指导,市场运作。

加强政府对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效降低区域减排成本。

二是控制强度,相对减排。

以降低碳排放强度为目标,在推动企业转型发展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企业排放配额,促进企业碳减排目标的实现。

三是聚焦重点,区别对待。

以碳排放规模大、强度高或增长快的行业为重点,对鼓励行业与非鼓励行业、现有企业和新增企业区别对待。

二、主要目标建立本市重点碳排放企业碳排放报告和核查制度、企业碳排放配额分配制度,建立碳排放登记注册、交易和监管等基础支撑体系。

到2015年,初步建成具有一定兼容性、开放性和示范效应的区域碳排放交易市场,为碳排放交易的全面推行和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建设先试先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监管和考评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监管和考评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监管和考评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1.10.07•【字号】沪环气〔2021〕221号•【施行日期】2021.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监管和考评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工作,落实《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相关要求,对我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及人员的碳核查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监管和考评细则》,现予以印发。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10月7日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监管和考评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落实《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相关要求,对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及人员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核查机构考评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核查机构的确定)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有关规定和政府采购程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公开择优确定核查机构。

第三条(培训及核查证发放)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中标的核查机构进行专业培训,所有参与当年度核查的核查人员须根据要求按时参加。

市生态环境局对培训考核合格的核查人员发放碳排放核查工作证,核查工作证当年度有效。

第四条(核查过程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核实、不定期抽查或其他有效方式对核查机构的核查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核查机构考评小组)市生态环境局组建核查机构考评小组并建立专家库。

相关专家范围包括节能减排领域相关主管部门及支撑机构专家、具有上海碳排放核查经验的核查机构核查负责人或核查组长等。

参与当年度碳排放核查工作的第三方机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机构的年度考评。

第六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采取随机抽取与重点选取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现场检查的企业范围,并组织核查机构考评小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定规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定规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定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6.05.23•【字号】沪环保总〔2016〕200号•【施行日期】2016.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定规则(试行)的通知沪环保总〔2016〕200号各区县环保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申请及核定工作,经研究,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申请及核定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申请及核定规则(试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5月23日附件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申请及核定规则(试行)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的申请及核定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一般规定现有固定污染源以达标前提下的上年度实际排放量为基础,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年度减排目标,核定首年度和分年度许可排放量。

废水重点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及一类污染物)和大气重点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实际排放量计算方法按照环境统计的方法执行,挥发性有机物实际排放量计算方法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石化等5个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沪环保防〔2016〕36号)执行。

排放量核算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环保总〔2016〕62号)执行。

固定污染源原则上应当核定每个废水和废气排放口的年度许可排放量;如无实测数据,同一生产线的多个排口可以合并核定。

对废气的无组织排放一般不予许可,但应通过物料衡算等方法核算其排放量,申请排污许可证时一同报告;因不具备收集或者消除、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件的无组织排放(造船等),在采取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后按上年度实际排放量予以许可。

上海市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名单(2024版)、分配方案

上海市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名单(2024版)、分配方案

上海市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名单(2024版)、分配方案上海市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名单(2024版)及分配方案方案目标与范围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上海市作为经济和文化中心,肩负着推动低碳发展的重要责任。

本方案旨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碳排放配额管理方案,以实现碳中和的目标。

方案覆盖的范围包括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各类单位,主要涉及工业、交通、建筑、能源等领域。

组织现状与需求分析随着经济的发展,上海市的碳排放量逐年上升。

根据2023年的统计数据,上海市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了4300万吨,主要来源于工业和交通领域。

单位的碳排放量和经济发展水平存在正相关关系,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往往忽视了环保责任。

因此,建立有效的碳排放配额管理机制势在必行。

实施步骤与操作指南1. 确定纳入单位名单在2024版的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名单中,首要任务是确定哪些单位需要纳入管理。

考虑到碳排放的不同来源,初步建议以下单位纳入名单:- 发电企业:包括火电、水电、风电等。

- 高耗能工业:如钢铁、水泥、化工等行业。

- 交通运输企业:包括公共交通、物流运输等。

- 建筑行业:涉及大型建筑和基础设施项目。

2. 制定配额分配方案配额的分配应该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建议的配额分配方案如下:- 历史排放法:根据过去三年的平均排放量,确定每个单位的基础配额。

例如,若某单位过去三年平均排放量为100万吨,则可分配100万吨的配额。

- 基准法:根据行业的基准排放水平,结合单位的产值或产量进行配额分配。

例如,某钢铁企业的基准排放水平为每吨钢300公斤,若该企业年产100万吨,则可获得30万吨的配额。

- 绩效奖励:鼓励低碳技术的应用和节能减排措施,对在碳减排方面表现优异的单位给予额外的配额奖励。

3. 实施监测与报告机制为了确保配额管理的有效性,必须建立健全的监测与报告机制。

建议如下:- 定期监测:每季度对各单位的碳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上海市碳排放核查工作规则试行

上海市碳排放核查工作规则试行
第二章核查工作程序
核查机构在开展核查工作中,应明确至少1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技术负责人,明确保密管理、核查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核查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处理等相关规定。核查程序主要包括准备、实施和报告三个阶段。核查机构可以根据核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对核查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核查小组应对通过文件审核和现场核查获取的数据和信息进一步评估,判断被核查单位碳排放状况报告的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和透明性,评估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量化方法的适用性;
(2)活动水平数据获取的准确性;
(3)相关参数获取的合理性;
(4)与被核查单位初始盘查报告或上一年度核查报告中确定的处理方式的一致性;
(2)相关行业方法;
(3)排放边界识别能力;
(4)排放类型识别能力;
(5)数据分析和评价能力;
(6)财务分析能力。
1.2明确核查准则
核查准则指核查机构开展核查活动时应遵循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适用的程序等,包括本规则、《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以及相关行业方法等。
2实施阶段
2.1文件审核
(1)一致性原则:核查机构应遵照《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和相关行业方法的规定,在边界确定、核算方法选择、活动水平数据和相关参数获取方面与被核查单位初始盘查报告或上一年度核查报告中确定的口径和处理方式保持一致。
(2)准确性原则:核查机构应以客观证据为依据,如实完整地反映被核查单位的排放边界、活动和其他相关情况,做到报告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资料完整。
5纪律要求
核查人员在开展核查工作过程中应遵纪守法,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1)接受被核查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接待和服务;

《上海市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

《上海市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

上海市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为科学合理确定2023年度本市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纳管企业”,详见《上海市纳入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名单》)碳排放配额,规范有序开展配额分配和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配额总量根据本市碳排放控制目标和要求,在坚持实行碳排放配额总量控制、促进用能效率提升和能源结构优化、平稳衔接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原则下,按照纳管企业碳排放控制严于全市总体要求,确定本市2023年度碳排放交易体系配额总量为1.05亿吨(含直接发放配额和储备配额)。

二、分配方法本市采取行业基准线法、历史强度法和历史排放法确定纳管企业2023年度基础配额。

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采用行业基准线法和历史强度法等基于排放效率的分配方法。

(一)行业基准线法对本市发电、电网、供热等电力热力行业及数据中心企业,采用行业基准线法。

— 13 —— 14 —1. 发电企业(纯发电及热电比小于100%)根据不同类型发电机组单位综合供电量碳排放基准、年度综合供电量,确定企业年度基础配额。

计算公式为:2. 电网企业根据单位供电量线损率基准、年度供电量以及本市电力排放因子,确定企业年度基础配额。

计算公式为:3. 供热企业(纯供热及热电比大于100%(含))根据不同类型供热设备单位综合供热量碳排放基准和年度综合供热量,确定企业年度基础配额。

计算公式为:4. 数据中心企业根据单位IT 设备耗电量碳排放基准和年度IT 设备耗电量,确定企业年度基础配额。

计算公式为:发电、电网、供热及数据中心企业各参数选取方法详见附件1。

(二)历史强度法对主要产品可以归为3类(及以下)、产品产量与碳排放量相关性高且计量完善的工业企业,航空、港口、水运、自来水生产行业企业,采用历史强度法。

1. 工业企业根据企业各类产品的历史碳排放强度基数和年度产品产量,确定企业年度基础配额。

计算公式为:n为产品类别。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1.22•【字号】沪发改环资[2013]170号•【施行日期】2013.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3〕170号)各试点单位: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上海市2013-2015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方案》等规定,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执行,并安排本单位财务资金管理人员、能源环保管理人员等负责管理碳排放配额及账户,安全、有效地开展配额登记等管理活动。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附件: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本市碳排放配额登记行为,做好与本市碳排放交易系统的相互衔接,保障碳排放交易市场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登记簿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簿”)是记录配额持有人对其配额的权属关系及其权属变化过程的电子簿册。

本规定所称碳排放配额登记管理,是指登记管理机构通过登记簿对碳排放配额的取得、转让、变更、清缴、注销等行为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和统一管理。

本规定所称配额持有人,是指依照《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合法持有配额的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组织。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上海市信息中心作为本市碳排放配额的登记管理机构,负责配额登记具体事务以及登记簿的运行维护,并按规定提供与配额登记业务有关的查询、培训等服务。

《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SHMRV-001-2012)

《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SHMRV-001-2012)
2
GB/T17167-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及相关行业方法。 3.1 温室气体 greenhouse gas 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的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水汽、二氧化碳、 、 甲烷、氧化亚氮等。 《京都议定书》中规定了六种主要温室气体,分别为二氧化碳(CO2) 、氧化亚氮(N2O) 、氢氟碳化物(HFCs) 、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 。 甲烷(CH4) ,其他温室气体暂不纳入。 本指南中的温室气体指二氧化碳(CO2) 3.2 排放主体 emission entity 指具有温室气体排放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3.3 报告期 reporting period 指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周期,一个周期为一年,与自然年一致。 3.4 监测计划 monitoring plan 指由排放主体所制定的适用于下一报告期内监测、核算和报告工作的计划性文件,文件 包括温室气体排放的边界确定、核算方法选择及数据获取等内容。 3.5 直接排放 direct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指排放主体拥有或控制的温室气体排放源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一般包括燃烧排放、 过程排放、散逸排放和其他排放。本指南中直接排放仅指燃烧排放和过程排放。燃烧排放指 过程排放指工业生产中除燃烧排放以外的、 由化 有氧燃烧放热反应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学反应或物理变化而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3.6 间接排放 indirect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指排放主体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该部分排放源于上述电 力和热力的生产。 3.7 CO2 清除 carbon dioxide removal 指由排放主体产生的但被直接作为原材料(或产品)使用或未排入大气中的二氧化碳。 3.8 活动水平数据 activity data 主要包括能源活动中能源的消耗量和工业生产过程中原材料消耗量、 产品或半成品产出 量等。 3.9 排放连续监测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指一系列以获取某一时间段内的量值为目标的实时性测量操作。 4 原则

上海市2013-2015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方案

上海市2013-2015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方案

附件:上海市2013-2015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方案根据国家关于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以及《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和要求,为科学合理确定试点期间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2013至2015年碳排放配额,规范有序开展配额分配和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配额总量控制要求依据本市“十二五”期间经济增长速度、国家下达的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以及试点企业碳排放量占全市比例,控制本市试点范围碳排放配额总量,开展本市试点企业2013至2015年期间各年度的碳排放配额分配工作。

二、分配方法根据试点行业的不同特点和碳排放管理的现有基础,本市采取历史排放法和基准线法开展2013年至2015年碳排放配额分配。

对于工业(除电力行业外),以及商场、宾馆、商务办公等建筑,采用历史排放法;对于电力、航空、港口、机场等行业,采用基准线法。

本方案中,试点企业的配额边界根据本市相关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与本市对其开展碳排放初始盘查时确定的排放边界一致。

所取的排放数据均为经盘查后的企业排放数据。

(一)工业行业钢铁、石化、化工、有色、建材、纺织、造纸、橡胶、化纤等行业采用历史排放法。

综合考虑企业的历史排放基数、先期减排行动和新增项目等因素,确定企业年度碳排放配额。

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碳排放配额=历史排放基数+先期减排配额+新增项目配额1、历史排放基数按照试点企业2009年至2012年排放边界和碳排放量变化情况,选取方法如下:2009年至2011年期间排放边界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中(重大变化指企业新上或关停主要生产系统、动力设施):碳排放量相对稳定的,取2009年至2011年三年排放数据的平均数;2011年相对2009年碳排放量增幅超过50%的,取2011年排放数据。

排放边界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中:2009年排放边界发生重大变化的,取2010年和2011年排放数据的平均数;2010年排放边界发生重大变化的,取2011年排放数据;2011年排放边界发生重大变化的,取补充盘查后的2012年排放数据;2012年排放边界发生重大变化的,取边界变化后经补充盘查的2012年内连续稳定生产月份的排放数据所推算的全年数据。

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SHMRV-001-2012)

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SHMRV-001-2012)

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SHMRV-001-2012)1.前言2.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概述3.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4.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数据源5.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结果6.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质量管理7.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审核与认证8.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应用与推广1.前言本指南是为了指导上海市企业和机构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而编写的。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是企业和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也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必要措施。

本指南旨在提供可操作性的技术指导,帮助企业和机构正确、高效地完成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

2.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概述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是指对企业和机构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量化和报告的过程。

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氟利昂等气体。

温室气体的排放是导致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对温室气体的排放进行核算和报告具有重要的意义。

3.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方法包括直接测量法、间接测量法和估算法。

直接测量法是指通过仪器直接测量温室气体的排放量;间接测量法是指通过测量与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因素,如能源消耗量、生产量等,来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估算法是指通过建立数学模型或参考其他机构的数据来估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4.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数据源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数据源包括企业和机构的能源消耗量、生产量、废弃物处理量等,也包括政府公开的数据和其他机构发布的数据。

数据的来源应该准确、可靠,同时应该保护企业和机构的商业机密。

5.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结果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结果应该准确、可靠、可比较。

结果应该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排放强度、排放构成等指标。

同时,应该对温室气体排放的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

6.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质量管理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质量管理是确保数据准确性和可比性的重要环节。

质量管理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分析和数据验证等环节。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结算细则(试行)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结算细则(试行)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结算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碳排放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与《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结算是指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成交价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双方的配额、交易资金、手续费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清算和交割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碳排放交易的清算与交割,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登记管理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结算原则第四条碳排放交易实行二级结算制度。

交易所对会员统一进行交易资金清算和划付。

综合类会员负责对其代理的客户进行资金清算和划付。

第五条交易所对综合类会员的自营和代理业务分别清算。

第六条碳排放交易实行净额结算制度。

在一个清算期中,会员就其买卖的成交差额、手续费等与交易所进行一次划转。

第七条碳排放交易资金实行银行存管制度。

结算银行协助交易所办理碳排放交易资金的结算业务。

结算银行根据交易所提供的交易凭证和数据划转会员的交易资金,并及时将交易资金划转凭证和相关账户变动信息反馈给交易所。

第八条配额交割由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登记管理机构负责配额的存管,并根据相关规定和交易所的清算结果完成会员和客户的配额过户。

第三章结算机构第九条交易所设结算部。

结算部对交易系统成交的交易进行统一结算,对交易资金和配额的结算进行管理,防范结算风险。

第十条结算部的主要职责有:(一)控制结算风险;(二)编制会员及其客户的结算帐表和其他会计帐表;(三)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四)办理交易资金、交易手续费及其它有关款项结算业务;(五)监督结算银行、登记管理机构与交易所的结算业务;(六)妥善保管结算资料、结算报表及相关凭证、帐册;(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所有在交易系统中成交的交易必须通过结算部统一结算。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海市碳排放配额有偿竞价发放的公告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海市碳排放配额有偿竞价发放的公告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海市碳排放配额有偿竞价发
放的公告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发改公告[2018]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7.16
【实施日期】2018.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海市碳排放配额有偿竞价发放的公告
(沪发改公告〔2018〕2号)
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沪府10号令)、《上海市2017年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沪发改环资〔2017〕172号)及《上海市碳排放交易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名单(2017版)》(沪发改环资[2017]136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碳排放配额(SHEA)有偿竞价发放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放时间
2018年7月31日(周二)上
1 / 1。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10•【字号】沪发改环资[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4〕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沪府令10号)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附:《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四年一月十日附件: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的碳排放核查活动,以及核查机构和核查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是指具有一定的资格和能力,根据规定的核查规则、技术标准和程序要求,对本市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提交的碳排放报告开展核查,出具独立的核查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专业机构。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核查机构进行备案管理,制定核查工作规则,建立向社会公开的核查机构名录,并对核查机构、核查人员及其碳排放核查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申报条件)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受理核查机构备案申请,并按照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申报。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备案:(一)具备以下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1、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事业法人开办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具有一定的经济偿付能力;2、具有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设施、办公条件,以及稳定的财务支持和完善的财务制度;3、机构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近3年内承担国家或本市碳排放核算方法编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试点企业碳排放状况初始报告盘查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3项;或近3年内在温室气体控制和管理领域完成至少3项国家级或本市市级课题的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节能评审机构;4、具有6名以上核查人员;5、具备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明确至少1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技术负责人,明确保密管理、核查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核查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处理等相关规定。

上海市2024年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

上海市2024年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形势的严峻,碳排放限制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话题。

为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上海市制定了2024年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旨在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背景介绍上海市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人口大都市,碳排放问题十分突出。

为了履行国际承诺,减少大气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上海市制定了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对各企业进行碳排放的限制和监管。

二、碳排放指标分配原则1.统一公平原则:对所有企业公平分配碳排放指标,确保各企业都能参与到减排行动中来。

2.根据企业产业特点分配指标:根据企业所属产业的能耗和碳排放情况,进行差异化分配指标,鼓励高耗能、高碳排放产业进行减排。

3.按照企业规模分配指标:将企业根据其规模大小进行分类,对于大型企业适当增加指标,鼓励其进行更大规模的减排。

三、碳排放配额交易机制上海市建立碳排放配额交易市场,通过市场化手段调节碳排放指标的供给和需求,推动碳市场的健康发展。

企业可以在市场上买卖碳排放配额,实现碳排放的灵活配置,提高减排的效益。

同时,政府将设立碳交易基金,鼓励企业参与碳交易,降低减排成本,促进减排活动的开展。

四、碳排放监管和惩罚机制为了确保碳排放指标的合规性,上海市将建立健全的碳排放监管和惩罚机制。

企业在违规排放时将受到罚款、停产整改等处罚措施,并扣除相应的碳排放指标。

同时,对于履行减排义务、积极参与碳交易的企业,将给予相应的减排奖励和政策支持。

五、碳排放减排方式上海市将鼓励企业采取多种减排方式,包括技术改造、能源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碳捕获和封存等。

政府将提供相应的扶持政策和资金支持,帮助企业实施减排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碳排放。

六、市场教育和宣传上海市将加强碳市场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公众对碳排放问题的认知和理解。

通过举办碳排放减排专题讲座、发布减排技术手册、开展碳排放减排案例宣传等方式,提高社会各界对碳排放的关注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合力减少碳排放。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8.01•【字号】沪环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环境执法总队,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本市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本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强化企事业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我局制定《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8月1日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价实施第三章结果公开及运用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本市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本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强化企事业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行为信息进行评价,确定生态环境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生态环境管理活动。

第三条(原则)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纳入本市固定污染源监管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

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适用《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6月17日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碳排放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碳排放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与《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配额最大持有量限制制度、大户报告制度、风险警示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二章涨跌幅限制制度第三条交易所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

涨跌幅度限制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涨跌幅限制。

第四条碳排放配额(SHEA)挂牌交易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的±10%。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幅限制:碳排放交易可以通过挂牌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交易所提供其他交易方式的,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一)碳排放配额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二)临近碳排放配额清缴期时;(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涨跌幅限制的,应当公告,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配额最大持有量限制制度第六条交易所实行配额最大持有量限制制度。

配额最大持有量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和客户持有碳排放配额的最大数量。

会员和客户的配额持有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最大持有量限额。

第七条配额最大持有量限额如下:(一)通过分配取得配额的会员和客户按照其初始配额数量适用不同的限额标准,如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增?持有量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向交易所另行申请额度。

交易所制定碳排放交易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二)未通过分配取得配额的会员和客户最大持有量不得超过300万吨。

第八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配额最大持有量限额标准。

第四章大户报告制度第九条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公布配额持有量报告标准。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碳交易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进行2017年度履约清缴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碳交易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进行2017年度履约清缴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碳交易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进行2017年度履约清缴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04•【字号】沪发改环资〔2018〕89号•【施行日期】2018.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碳交易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进行2017年度履约清缴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8〕89号本市各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沪府10号令)和《上海市2017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方案》(沪发改环资〔2017〕172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为推进本市履约清缴工作顺利开展,规范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下称“CCER”)使用和清缴流程,现就使用CCER进行2017年度履约清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使用条件本市碳交易企业使用CCER进行2017年度履约清缴时,应确保提交履约清缴的CCER所属的自愿减排项目是非水电类项目,且其所有核证减排量均产生于2013年1月1日后,同时CCER的使用比例不得超过企业年度基础配额的1%。

二、抵消流程使用CCER履约清缴的企业,应于2018年7月15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申请表》,并同时通过国家登记簿(/login.do)发起上缴操作申请。

市发展改革委收到企业书面申请及线上申请后,将于5个工作日内对抵消申请进行审核,并通过国家登记簿对符合本市使用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说明。

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的抵消申请,相应的抵消量将通过本市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在企业应清缴配额量中予以扣减,并通过电子邮件将抵消情况告知企业账户责任人。

三、其他有关事项1、书面抵消申请受理地点及联系人:威海路48号1307室,联系人:王雪湲23113914,凌云23113492。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推动企业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实现本市碳排放控制目标,规范本市碳排放相关管理活动,推进本市碳排放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清缴、交易以及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审定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市碳排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碳排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保障。

本市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交通港口、旅游、金融、统计、质量技监、财政、国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履行。

第四条(宣传培训)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碳排放管理的宣传、培训,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碳排放控制活动。

第二章配额管理第五条(配额管理制度)本市建立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

年度碳排放量达到规定规模的排放单位,纳入配额管理;其他排放单位可以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纳入配额管理。

纳入配额管理的行业范围以及排放单位的碳排放规模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市政府批准。

纳入配额管理的排放单位名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公布。

第六条(总量控制)本市碳排放配额总量根据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约束性指标,结合本市经济增长目标和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目标予以确定。

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碳排放配额,控制自身碳排放总量,并履行碳排放控制、监测、报告和配额清缴责任。

第七条(分配方案)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明确配额分配的原则、方法以及流程等事项,并报市政府批准。

配额分配方案制定过程中,应当听取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有关专家及社会组织的意见。

第八条(配额确定)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纳入配额管理单位的碳排放历史水平、行业特点以及先期节能减排行动等因素,采取历史排放法、基准线法等方法,确定各单位的碳排放配额。

第九条(配额分配)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碳排放控制目标以及工作部署,采取免费或者有偿的方式,通过配额登记注册系统,向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分配配额。

第十条(配额承继)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合并的,其配额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单位或者新设的单位承继。

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分立的,应当依据排放设施的归属,制定合理的配额分拆方案,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

其配额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由分立后拥有排放设施的单位承继。

第三章碳排放核查与配额清缴第十一条(监测制度)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制定下一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明确监测范围、监测方式、频次、责任人员等内容,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

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严格依据监测计划实施监测。

监测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报告制度)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本单位上一年度碳排放报告,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

年度碳排放量在1万吨以上但尚未纳入配额管理的排放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碳排放报告。

提交碳排放报告的单位应当对所报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碳排放核查制度)本市建立碳排放核查制度,由第三方机构对纳入配额管理单位提交的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核查报告。

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根据本市碳排放管理的工作部署,也可以由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核查。

在核查过程中,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当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独立、公正地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

第三方机构应当对核查报告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对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碳排放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第三方机构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与碳排放核查工作相适应的第三方机构备案管理制度和核查工作规则,建立向社会公开的第三方机构名录,并对第三方机构及其碳排放核查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年度碳排放量的审定)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收到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据核查报告,结合碳排放报告,审定年度碳排放量,并将审定结果通知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

碳排放报告以及核查、审定情况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抄送相关部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对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进行复查并审定年度碳排放量:(一)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报告中认定的年度碳排放量相差10%或者10万吨以上;(二)年度碳排放量与前一年度碳排放量相差20%以上;(三)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对核查报告有异议,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四)其他有必要进行复查的情况。

第十六条(配额清缴)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依据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定的上一年度碳排放量,通过登记系统,足额提交配额,履行清缴义务。

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用于清缴的配额,在登记系统内注销。

用于清缴的配额应当为上一年度或者此前年度配额;本单位配额不足以履行清缴义务的,可以通过交易,购买配额用于清缴。

配额有结余的,可以在后续年度使用,也可以用于配额交易。

第十七条(抵销机制)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可以将一定比例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用于配额清缴。

用于清缴时,每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当于1吨碳排放配额。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清缴比例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在其排放边界范围内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本市的配额清缴。

第十八条(关停和迁出时的清缴)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解散、注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迁出本市的,应当在15日内,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当年碳排放情况。

市发展改革部门接到报告后,由第三方机构对该单位的碳排放情况进行核查,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定当年碳排放量。

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的审定结论完成配额清缴义务。

该单位已无偿取得的此后年度配额的50%,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收回。

第四章配额交易第十九条(配额交易制度)本市实行碳排放交易制度,交易标的为碳排放配额。

本市鼓励探索创新碳排放交易相关产品。

碳排放交易平台设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

第二十条(交易规则)交易所应当制订碳排放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参与方的条件、交易参与方的权利义务、交易程序、交易费用、异常情况处理以及纠纷处理等,报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由交易所公布。

交易所应当根据碳排放交易规则,制定会员管理、信息发布、结算交割以及风险控制等相关业务细则,并提交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交易参与方)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以及符合本市碳排放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参与配额交易活动。

第二十二条(会员交易)交易所会员分为自营类会员和综合类会员。

自营类会员可以进行自营业务;综合类会员可以进行自营业务,也可以接受委托从事代理业务。

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作为交易所的自营类会员,并可以申请作为交易所的综合类会员。

第二十三条(交易方式)配额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竞价、协议转让以及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交易价格)碳排放配额的交易价格,由交易参与方根据市场供需关系自行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欺诈、恶意串通或者其他方式,操纵碳排放交易价格。

第二十五条(交易信息管理)交易所应当建立碳排放交易信息管理制度,公布交易行情、成交量、成交金额等交易信息,并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市场重大变动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资金结算和配额交割)碳排放交易资金的划付,应当通过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办理。

结算银行应当按照碳排放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交易资金的管理和划付。

碳排放交易应当通过登记注册系统,实现配额交割。

第二十七条(交易费用)交易参与方开展交易活动应当缴纳交易手续费。

交易手续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风险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碳排放控制形势等,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相应调控措施,维护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稳定。

交易所应当加强碳排放交易风险管理,并建立下列风险管理制度:(一)涨跌幅限制制度;(二)配额最大持有量限制制度以及大户报告制度;(三)风险警示制度;(四)风险准备金制度;(五)市发展改革部门明确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异常情况处理)当交易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涨跌幅限制、调整交易参与方的配额最大持有量限额、暂时停止交易等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市发展改革部门。

异常情况消失后,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前款所称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交易价格的行为或者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以及市发展改革部门明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区域交易)本市探索建立跨区域碳排放交易市场,鼓励其他区域企业参与本市碳排放交易。

第五章监督与保障第三十一条(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下列活动加强监督管理:(一)纳入配额管理单位的碳排放监测、报告以及配额清缴等活动;(二)第三方机构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的活动;(三)交易所开展碳排放交易、资金结算、配额交割等活动;(四)与碳排放配额管理以及碳排放交易有关的其他活动。

市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纳入配额管理单位、交易所、第三方机构等进行现场检查;(二)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查阅、复制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碳排放交易记录、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登记系统)本市建立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对碳排放配额实行统一登记。

配额的取得、转让、变更、清缴、注销等应当依法登记,并自登记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交易所)交易所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内部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为碳排放交易提供交易场所、系统设施和交易服务;(二)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三)对会员及其客户等交易参与方进行监督管理;(四)市发展改革部门明确的其他职责。

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交易规则的各项制度,定期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告交易情况,接受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金融支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优先为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提供与节能减碳项目相关的融资支持,并探索碳排放配额担保融资等新型金融服务。

第三十五条(财政支持)本市在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本市碳排放管理相关能力建设活动。

第三十六条(政策支持)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开展节能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等,可以继续享受本市规定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政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