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新国标解读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新国标解读本期期刊速读内容来自《中国水土保持》杂志2019年第11期文章《遵守国家标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工作》,作者李智广。
李智广( 1966—) ,男,陕西岐山县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博士,长期从事水土保持项目管理、监测和信息化工作。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 51240—2018)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标准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基本要求、范围与时段、内容、方法与频次、监测点布设、重点监测对象、水土流失防治评价和成果等进行了全面规定。
为指导和规范监测实践,标准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基本要求出发,将监测的指标与方法、频次、监测点布设、数据记录等关联对应,将监测的范围、分区与水土流失评价、防治成效评价等关联对应,将监测的时段与阶段性成果及其主要内容、形式、必须资料等关联对应,为全面施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 50434—2018),全面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评估与验收奠定了技术基础。
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监测,保证监测质量,为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防治效益发挥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撑,水利部一贯高度重视和严格要求监测与评价工作。
2002年,水利部发布实施《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 277—2002),提出了生产建设项目监测的原则、内容、主要指标、时段与方法等。
2009年,水利部印发《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保〔2009〕187号),对监测的目的、分类、内容和重点、方式和手段、频率、报告、成果公告及其管理等进行了规定,提出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提纲》《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提纲》示范文本。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编报和审批第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第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
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我部制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19年7月30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推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包括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管理,以及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督查。
第三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违法必查、失职必究、惩戒从严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自主验收报备管理和履职督查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二章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及报备第五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
第六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一般应当按照编制验收报告、组织竣工验收、公开验收情况、报备验收材料的程序开展。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结论为具备验收条件的,生产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形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应当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生产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时,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参加并签署意见,形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应当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
4、水利部 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保〔2009〕187号)
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利部水保[2009]187号公布)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水土保持监测管理,提高监测质量,有效控制生产建设活动引起的人为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现就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监测目的协助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水土保持设计和施工管理,优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协调水土保持工程与主体工程建设进度;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状况和防治效果,提出水土保持改进措施,减少人为水土流失;及时发现重大水土流失危害隐患,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对策建议;提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技术依据和公众监督基础信息,促进项目区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和及时恢复。
二、监测分类建设类项目,征占地面积大于50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大于50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甲级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征占地面积5~50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5~50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征占地面积小于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小于5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安排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生产类项目,以每年的征占地面积或挖填土石方量为依据,依照上条执行。
三、监测内容和重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建设进度、工程建设扰动土地面积、水土流失灾害隐患、水土流失及造成的危害、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情况、水土流失防治效果,以及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水土保持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重点包括: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取土(石)场、弃土(渣)场使用情况及安全要求落实情况,扰动土地及植被占压情况,水土保持措施(含临时防护措施)实施情况,水土保持责任制度落实情况等。
四、监测方式和手段承担委托的监测机构必须实行驻点监测,同一项目的驻点监测人员中至少要有1名取得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书。
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意见
南江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南江县交通运输局南江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南江县水务局南江县环境保护局南江县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意见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加强我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发展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局、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务局、环境保护局、共同审议通过了《南江县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意见》的意见,现就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搞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的重要性水土资源是人类生存之本,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依法防治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是生产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期搞好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是贯彻“预防为主,保护为先”水土保持工作方针的重要前提,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对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生态强县和创建全国森林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组织协调,做好前期工作各行政审批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合作。
发展改革部门应从严立项,国土部门勘测定界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存在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等情形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具体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执行。
(三)、加强审批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浅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辖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经过多年实践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和良好效果,但是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中也发现了诸多问题,笔者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提出对策和建议。
标签: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存在问题对策与建议秦晋两省是全国采矿、挖煤、修路等开发建设项目快速发展的区域,也是国家重点预防保护区,而开发建设项目引发的水土流失表现尤为突出,虽然两省近年来水土保持工作以黄土高原沟壑区为中心,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然而,笔者结合基层工作经验,通过几年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实践,针对辖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现状展开调查分析,水土保持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
1水土保持措施落实存在的问题2000—2012 年辖区内部审批开发建设项目231个,方案涉及防治责任面积约26.5万hm2,方案编报率达到100 %。
然而,在实际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落实水平并不理想,水土保持方案作为项目核准、立项和建设的主要技术文件之一,业主单位水土保持意识不强,普遍存在“重申报,轻落实”、仅仅为了拿到审批文件,水保方案成了项目继续建设的敲门砖,建设中仍然是注重主体工程建设,忽略水土保持工作,一般主体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或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都能按要求实施,但是方案新增的针对性水土保持防护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甚至根本未开展相应的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后续设计工作。
1.1永久水保措施严重滞后,实施差异极大水土保持措施后续设计明显滞后,部分开发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进入运行期,后续设计还没开展,直接影响永久水保措施的实施。
永久水保措施防止工程建成后水土流失,部分永久水保措施皆有临时水保措施的作用,如弃碴场、截排水沟等措施。
无论哪种开发建设项目都会有程度不等的弃土弃碴,但在督查中发现,很多弃土弃碴场没有做到先拦后弃。
作为临时堆土区,临时施工生产生活场地后期治理措施一般先进行土地整治后再进行植被恢复绿化。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 引言1.1 背景介绍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是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举措。
在实际监测工作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监测数据不准确、监测设施不完善、监测人员专业素养不高、监测数据未公开透明、监测监管机制不健全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阻碍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有效开展。
1.2 问题陈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监测数据不准确性问题、监测设施不完善问题、监测人员专业素养问题、监测数据未公开透明问题以及监测监管机制不健全问题。
监测数据的不准确性问题往往导致监测结果的失真,影响水土保持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监测设施不完善问题使得监测工作难以开展,造成监测数据的缺失和不全面。
监测人员专业素养问题可能导致监测数据的操作不规范和不准确。
监测数据未公开透明问题会影响相关各方对监测结果的信任度和依从性。
监测监管机制不健全问题会导致监测工作的监督不到位,监测数据的可靠性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效果和成效,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1.3 研究意义水土保持监测是生产建设项目中极为重要的环节,其质量直接影响到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本研究的意义在于深入探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提高监测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保障生产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水土保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问题直接关系到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后续监测工作的进行,因此解决这一问题对于保障项目的合法性和环保性至关重要。
监测设施不完善导致监测数据的不全面和不准确,需要进行设施的改进和更新,以更好地保障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监测人员的专业素养直接关系到监测数据的可信度和准确性,因此加强监测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监测数据未公开透明和监测监管机制不健全也会导致监测工作的障碍,因此需要加强数据公开和监管力度,以提升监测工作的效果和可信度。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11.02•【文号】办水保〔2020〕235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持续深化水土保持“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及有关改革精神,现就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坚持改革创新和依法依规辩证统一、优化审批服务和提升监管效能协同推进,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办事创业为导向,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流程,规范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和内容,不断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
二、对开发区内项目全面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一)明确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指开发区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国家级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省级开发区。
(二)优化方案审批。
开发区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全面实行承诺制管理(弃渣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的除外)。
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向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审批部门按水土保持承诺制相关要求办理,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不再组织技术评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的生产建设项目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这些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水土保持监测成为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
目前在水土保持监测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效果,需要我们及时采取对策加以解决。
1.监测设施不完善。
目前在一些生产建设项目中,水土保持监测设施不够完善,监测点设置不合理,监测设备老化,无法满足监测需求。
2.监测数据不真实。
一些项目存在着监测数据造假、篡改等问题,导致实际状况与监测数据不符,严重影响了水土保持工作的效果评估。
3.监测责任不明确。
在一些项目中,水土保持监测责任不明确,监测人员缺乏专业素质,导致监测工作难以有效展开。
4.监测成本高昂。
目前,水土保持监测成本较高,项目方面对监测投入不够,导致监测过程中的设备维护和数据分析等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5.监测数据管理不规范。
在一些项目中,监测数据管理不规范,数据存储混乱、丢失等问题频发,导致监测数据的使用价值大打折扣。
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对策:1.加强监测设施建设。
项目方应加大对监测设施的投入力度,更新监测设备、完善监测网络,提高监测设施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2.建立监测数据真实性审核机制。
建立监测数据审核机制,加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审核,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4.控制监测成本。
项目方应合理控制监测成本,确保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因成本问题而影响监测效果。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工作,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和支持。
我们要充分认识到监测存在的问题,并积极采取对策,努力提高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能够为生产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21•【文号】办水保〔2024〕57号•【施行日期】2024.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4〕57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技术评审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明确水利部负责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方案审查审批(一)突出审查审批重点。
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部批项目落实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法律关于水土保持相关规定的审查审批把关。
落实水土保持空间管控要求,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以及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内项目选线选址不可避让论证把关。
严格东北黑土区、北方风沙区、青藏高原区等区域内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及目标审查,从严控制扰动范围,强化表土、沙壳、结皮、地衣及高寒草甸、草原等保护措施落实。
聚焦生态安全、防洪安全、水质安全等,严格把好弃渣场(含临时堆存场,下同)选址安全关,加强对弃渣场防护及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审查。
加大弃渣减量和综合利用审查把关力度,强化水土流失源头防控。
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查,强化对变更必要性、合理性的分析论证,对弃渣场变更理由不充分、措施变更导致水土保持功能降低的,坚决不予通过。
(二)强化技术评审单位责任落实。
技术评审单位要及时跟进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规定,对照审查审批重点要求,从严从实从细开展技术评审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在人为水土流失防治和水土保持强监管中的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更好地发挥生产,现就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定位作用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是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是生产建设单位及时定量掌握水土流失及防治状况、对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过程控制的重要基础,也是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跟踪检查、验收核查等监管工作的依据和支撑。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监测工作的定位和作用,进一步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将其作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强化监测成果运用,督促指导生产建设单位依法落实水土保持监测主体责任和其他有关任务要求,为“看住”人为水土流失提供有力保障。
二、明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任务要求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即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监测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和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根据不同生产建设项目的特点,明确监测内容、方法和频次,调查获取项目区水土流失背景值,定量分析评价自项目动土至投产使用过程中的水土流失状况和防治效果,及时向生产建设单位提出控制施工过程中水土流失的意见建议,并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监测情况。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
1 总则
1.0.1 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保证监测工作质量,提高生产建设项目水土 保持监测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写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主要规定了监测工作的任务、内容、 程序及要求等。 1.0.3 本规程引用标准如下:
5.1 一般规定........................................................................................................................... 3 5.2 监测项目部主要职责....................................................................................................... 3 5.3 监测项目部组成与岗位职责........................................................................................... 3 6 监测人员进场............................................................................................................................... 3 6.1 技术交底........................................................................................................................... 3 6.2 监测设施建设................................................................................................................... 3 7 扰动土地情况监测....................................................................................................................... 4 7.1 监测内容........................................................................................................................... 4 7.2 监测要求........................................................................................................................... 4 7.3 监测程序........................................................................................................................... 4 8 取土(石、料)弃土(石、渣)监测 ....................................................................................... 4 8.1 监测内容........................................................................................................................... 4 8.2 监测要求........................................................................................................................... 4 8.3 监测程序........................................................................................................................... 5 9 水土流失情况监测....................................................................................................................... 5 9.1 监测内容........................................................................................................................... 5 9.2 监测要求........................................................................................................................... 5 9.3 监测程序........................................................................................................................... 6 10 水土保持措施监测..................................................................................................................... 6 10.1 监测内容......................................................................................................................... 6 10.2 监测要求......................................................................................................................... 6 10.3 监测程序......................................................................................................................... 6 11 监测总结与成果要求................................................................................................................. 6 11.1 一般规定......................................................................................................................... 6 11.2 总结报告要求................................................................................................................. 7 11.3 成果要求......................................................................................................................... 7 附 录 A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提纲 .................................................................... 8 附 录 B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记录表.............................................................................. 10 附 录 C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 12 附 录 D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年度报告提纲 .................................................................. 14 附 录 E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提纲 .................................................................. 16 附 录 F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意见书.............................................................................. 25 附 录 G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汇报材料提纲 .................................................................. 27 附 录 H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成果资料清单 .................................................................. 28
水利部《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意见》(水保[2009]187号)
附件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提纲一、建设项目及项目区概况1、生产建设项目概况2、项目区自然、经济和生态环境概况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布局二、水土保持监测布局1、监测目标与任务2、监测范围及分区3、监测重点及监测布局4、监测时段和工作进度三、监测内容和方法1、监测内容(1)开工之前(2)施工准备期(3)工程建设期间(4)水土保持措施试运行期2、监测指标与控制节点四、预期成果及形式1、数据记录2、重点监测图(重要弃土(渣)场要提供千分之一地形图)3、水土保持监测报告4、附件五、监测工作组织与质量保证体系1、监测人员组成2、监测质量控制体系附件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监测时段:年月日至年月日附件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提纲一、建设项目及水土保持工作概况1、项目建设概况2、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概况3、监测工作实施概况二、重点部位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结果1、防治责任范围监测结果(1)水土保持防治责任范围(2)建设期扰动土地面积2、取土监测结果(1)设计取土(石)情况(2)取土(石)场位置及占地面积监测结果(3)取土(石)量监测结果3、弃土监测结果(1)设计弃土(渣)情况(2)弃土(渣)场位置及占地面积监测结果(3)弃土(渣)量监测结果4、………三、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监测结果1、工程措施及实施进度2、植物措施及实施进度3、临时防治措施及实施进度四、土壤流失量分析1、各阶段土壤流失量分析2、各扰动土地类型土壤流失量分析五、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监测结果1、扰动土地整治率2、水土流失总治理度3、拦渣率与弃渣利用率4、土壤流失控制比5、林草植被恢复率6、林草覆盖率六、结论1、水土流失动态变化2、水土保持措施评价3、存在问题及建议4、综合结论。
水土保持政府监测技术要求
水土保持政府监测技术要求监测监督工作要求按水利部《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保[2009]187号)执行。
监测监督工作内容包括:1、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1)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监测机构的资质、监测合同及企业信息备案等情况。
(2)监督检查监测机构的组织情况及相关人员技术资格情况。
(3)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监测工作情况。
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保[2009]187号)及已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开展。
重点检查监测机构监测工作中的监测内容和重点、监测方式和手段及监测频率等质量情况。
(4)监督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文件的技术质量情况;2、对建设单位的监测成果进行复核,并开展必要的第三方监测。
(1)监测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建设进度、工程建设扰动土地面积、水土流失灾害隐患、水土流失及造成的危害、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情况及安全情况、水土流失防治效果,以及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水土保持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2)监测的重点包括: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取土(石)场、弃土(渣)场使用情况及安全要求落实情况,扰动土地及植被占压情况,水土保持措施(含临时防护措施)实施状况,水土保持责任制度落实情况等。
(3)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标准形成第三方监测报告和监测总结报告。
3、监测监督机构在开展项目监测监督前需向市水务局报告监测监督方案;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向市水务局报告上一季度开展监测监督情况报告;每年第一个月内向市水务局报告上一年度开展监测监督情况年度报告;每个项目监测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市水务局报告监测监督总结报告。
4、监测的其他内容。
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2009(187)号
12、接受监测数据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整理分析 相关数据,定期公布(至少每年 l 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及其防治 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布的主要内客包括:扰动土地面积、植被占 压面积、取土(石)量、弃土(渣)量、拦渣率、阶段治理成果、水土流 失灾害事件和主要水土保持措施的建设情况等。
六、监测报告
lO、开展委托监测的生产建设项目,项目开工(含施工准备期) 前应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 案》(见附件 1)。工程建设期间,应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报送上季 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见附件 2),同时提 供大型或重要位置弃土(渣)场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因降雨、大风或人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提纲
一、建设项目及项目区概况 1、生产建设项目概况 2、项目区自然、经济和生态环境概况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布局 二、水土保持监测布局 1、监测目标与任务 2、监测范围及分区 3、监测重点及监测布局 4、监测时段和工作进度 三、监测内容和方法 1、监测内容 (1)开工之前 (2)施工准备期 (3)工程建设期间 (4)水土保持措施试运行期 2、监测指标与控制节点 四、预期成果及形式 1、数据记录 2、重点监测图(重要弃土(渣)场要提供千分之一地形图) 3、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4、附件
合计(处,万 m3) 处数、方量数分别填写
工程措施
拦渣坝(处,万 m3) 挡渣墙(处,万 m3)
…
水土保持 工程进度
植物措施 …
合计(处,hm2) 植树(处,hm2) 种草(处,hm2)
处数、面积数分别填写
…
… 临时措施
…
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
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保[2009]187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水土保持监测管理,提高监测质量,有效控制生产建设活动引起的人为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现就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监测目的1、协助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水土保持设计和施工管理,优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协调水土保持工程与主体工程建设进度;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状况和防治效果,提出水土保持改进措施,减少人为水土流失;及时发现重大水土流失危害隐患,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对策建议;提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技术依据和公众监督基础信息,促进项目区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和及时恢复。
二、监测分类2、建设类项目,征占地面积大于50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大于50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甲级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征占地面积5~50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5~50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征占地面积小于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小于5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安排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3、生产类项目,以每年的征占地面积或挖填土石方量为依据,依照上条执行。
三、监测内容和重点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建设进度、工程建设扰动土地面积、水土流失灾害隐患、水土流失及造成的危害、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情况、水土流失防治效果,以及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水土保持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重点包括: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取土(石)场、弃土(渣)场使用情况及安全要求落实情况,扰动土地及植被占压情况,水土保持措施(含临时防护措施)实施状况,水土保持责任制度落实情况等。
四、监测方式和手段6、承担委托的监测机构必须实行驻点监测,同一项目的驻点监测人员中至少要有1名取得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书。
(完整word版)水利部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保[2009]187号)
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保〔2009〕187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水土保持监测管理,提高监测质量,有效控制生产建设活动引起的人为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现就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监测目的1、协助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水土保持设计和施工管理,优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协调水土保持工程与主体工程建设进度;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状况和防治效果,提出水土保持改进措施,减少人为水土流失;及时发现重大水土流失危害隐患,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对策建议;提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技术依据和公众监督基础信息,促进项目区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和及时恢复.二、监测分类2、建设类项目,征占地面积大于 50 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大于 50 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甲级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征占地面积 5~50 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 5~50 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征占地面积小于5 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小于 5 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安排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3、生产类项目,以每年的征占地面积或挖填土石方量为依据,依照上条执行。
三、监测内容和重点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建设进度、工程建设扰动土地面积、水土流失灾害隐患、水土流失及造成的危害、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情况及安全情况、水土流失防治效果,以及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水土保持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重点包括: 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 取土(石)场、弃土(渣)场使用情况及安全要求落实情况,扰动土地及植被占压情况,水土保持措施(含临时防护措施)实施状况,水土保持责任制度落实情况等.四、监测方式和手段6、承担委托的监测机构必须实行驻点监测,同一项目的驻点监测人员中至少要有1名取得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书。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07.30•【文号】办水保〔2019〕172号•【施行日期】2019.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我部制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19年7月30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推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包括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管理,以及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督查。
第三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违法必查、失职必究、惩戒从严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自主验收报备管理和履职督查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二章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及报备第五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
第六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一般应当按照编制验收报告、组织竣工验收、公开验收情况、报备验收材料的程序开展。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监测依据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第一部分监测依据第二部分监测目的与分类第三部分监测范围与时段第四部分监测点位布设第五部分监测内容与方法第六部分监测工作量第七部分监测成果要求第一部分监测依据一、监测依据二、监测工作基本要求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依据(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5月27日水利部水保[2003]202号,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5号修改)●《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利部水保[2009]18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辽流域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松辽水保2010]19号)●《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编报审批的规定》(内水保[2005]29号)●《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内水保[2006]1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水行政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别公告水土保持监测情况。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水土流失的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及其发展趋势;(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
第二十四条: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本单位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水土流失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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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利 部 文 件
水保[2009]187号
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监测工作的意见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
市水利(永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土保持监测管理,提高监测质量,有效控制生产建设活
动引起的人为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现就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测目的
1、协助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水土保持设计和施工
管理,优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协调水土保持工程与主体工程建设进
度;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状况和防治效果,提出水
土保持改进措施,减少人为水土流失;及时发现重大水土流失危害隐
患,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对策建议;提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技术依据和
公众监督基础信息,促进项目区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和及时恢复。
二、监测分类
2、建设类项目,征占地面积大于50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大于50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甲级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开
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征占地面积5~50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5~50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监测资质曲机
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征占地面积小于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小于5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安排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3、生产类项目,以每年的征占地面积或挖填土石方量为依据,
依照上杂执行。
三、监测内容和重点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建设
进度、工程建设扰动土地面积、水土流失灾害隐患、水土流失及造成
的危害、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情况、水土流失防治赦果,以及水土保持
工程设计、水士保持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重点包括:水土保持方案落实
情况,取土(石)场、弃土(渣)场使用情况及安全要求落实情况,扰动
土地及植被占压情况,水土保持措施(含临时防护措施)实施状况,水土保特贵任制度落实情况等。
四、监测方式和手段
6、承担委托的监测机构必须实行驻点监测,同一项目的驻点监
测人员中至少要有1名取得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书。
建设单位自行监测的项目要指定专职人员开展定期监测。
7、扰动土地面积、弃土(渣)盐、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等内容
以实地量测为主。
线路长、取弃土量大的公路、铁路等大型建设项目,可以结合卫星遥感和航空遥感等手段调查扰动地表面积和水土保持
措施实施情况。
有条件的项目,可以布设监测样区、卡口监测站、测
钎监测点等,开展水土流失量的监测。
五、监测频率
8、建设项目在整个建设期(含施工准备期)内必须全程开展监测;
生产类项目要不间断监测。
9、正在使用的取土(石)场、弃土(渣)场的取土(石)、弃土(渣)量,正在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建设情况等至少每10天监测记录1次;扰动地表面积、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拦挡效果等至少每1个月监测记录1次;主体工程建设进度、水土流失影响因子、水土保持植物措施生
长情况等至少每3个月监测记录1次。
遇暴雨、大风等情况应及时加测。
水土流失灾害事件发生后1周内完成监测。
六、监测报告
lO、开展委托监测的生产建设项目,项目开工(含施工准备期)
前应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见附件1)。
工程建设期间,应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报送上季
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见附件2),同时提供大型或重要位置弃土(渣)场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因降雨、大风或人
为原因发生严重水土流失及危害事件的,应于事件发生后1周内报告有关情况。
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完成后,应于3个月内报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见附件3)。
11、水利部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流域机构报送上述报告和报告表,同时抄送项目所涉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跨越两个以上流域的,应当分别报送所在流域机构。
地方永
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批复方案的水
行政主管部门报还上述报告和报告表。
报送的报告和报告表要加盖生
产建设单位公章,并由水土保持监测项目的负责人签字。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还需加盖监测单位公章。
七、监测成果公告
12、接受监测数据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整理分析
相关数据,定期公布(至少每年l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及其防治
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公布的主要内客包括:扰动土地面积、植被占
压面积、取土(石)量、弃土(渣)量、拦渣率、阶段治理成果、水土流
失灾害事件和主要水土保持措施的建设情况等。
八、监测管理
13、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的监督管理,强化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定期报告制度落实情
况和监测成果的核查,对瞒报、漏报、编造数据的生产建设单位和监
测机构要及时进行通报批评,对问题较严重的监测机构和个人,可向
我部建议要求监测机构限期整改、注销监测人员上岗证书。
附件: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提纲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提纲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提纲
一、建设项目及项目区概况
1、生产建设项目概况
2、项目区自然、经济和生态环境概况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布局
二、水土保持监测布局
1、监测目标与任务
2、监测范围及分区
3、监测重点及监测布局
4、监测时段和工作进度
三、监测内容和方法
1、监测内容
(1)开工之前
(2)施工准备期
(3)工程建设期间
(4)水土保持措施试运行期
2、监测指标与控制节点
四、预期成果及形式
1、数据记录
2、重点监测图(重要弃土(渣)场要提供千分之一地形图)
3、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4、附件
五、监测工作组织与质量保证体系
1、监测人员组成
2、监测质量控制体系
附件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
监测时段:年月日至年月日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联系人
及电话 监测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
年月日
填表人
及电话
主体工程进度 (工程建设阶段和工程主要组成部分的完成量)
指标 设计总量 本季度 累计
扰动土地 面积 (hm2)
合计 主体工程区 弃渣场区
…
植被占压面积(hm2)取土(石)场数量(个)弃土(渣)场数量(个)
取土 (石)量 (万m3)
合计 取土场 1
取土场 2 …
其它取土
弃土 (渣)量 (万m3)
合计弃渣场 1 弃渣场 2
弃土 (渣)量 (万m3) …
其它弃渣 拦渣率(%)
水土保持 工程进度 工程措施
合计(处,万m3) 处数、方量数分别填写
拦渣坝(处,万m3)
挡渣墙(处,万m3)
…
植物措施
…
合计(处,hm2) 处数、面积数分别填写
植树(处,hm2)
种草(处,hm2)
…
临时措施
…
…
水土流失 影响因子 降雨量(mm)
最大24小时降雨(mm) 最大风速(m/s)
…
水土流失量(万m3)
水土流失灾害事件有水土流失灾害事件发生则填写具体内容,没有则填“无”
存在问题与建议
说明:取土(石)场、弃土(渣)场数量多的项目,应另做表格,逐个填写。
附件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提纲
一、建设项目及水土保持工作概况
1、项目建设概况
2、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概况
3、监测工作实施概况
二、重点部位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结果
1、防治责任范围监测结果
(1)水土保持防治责任范围
(2)建设期扰动土地面积
2、取土监测结果
(1)设计取土(石)情况
(2)取土(石)场位置及占地面积监测结果
(3)取土(石)量监测结果
3、弃土监测结果
(1)设计弃土(渣)情况
(2)弃土(渣)场位置及占地面积监测结果
(3)弃土(渣)量监测结果
4、………
三、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监测结果
1、工程措施及实施进度
2、植物措施及实施进度
3、临时防治措施及实施进度
四、土壤流失量分析
1、各阶段土壤流失量分析
2、各扰动土地类型土壤流失量分析
五、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监测结果
1、扰动土地整治率
2、水土流失总治理度
3、拦渣率与弃渣利用率
4、土壤流失控制比
5、林草植被恢复率
6、林草覆盖率
六、结论
1、水土流失动态变化
2、水土保持措施评价
3、存在问题及建议
4、综合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