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犯罪中止
论述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论述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如下:
概念: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但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特征:
1. 中止的时间性: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
2. 中止的自动性: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 中止的客观性: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
4. 中止的有效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中止行为必须是有效的,如果中止行为未能防止结果发生,则不构成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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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一)04-4.4 犯罪中止_36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四节犯罪中止一、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征刑法第 24 条第1 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的弗兰克公式是:“能达目的而不欲”。
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中止的客观性即客观上要有中止行为。
中止行为分为两种情况:行为未实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时,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行为实行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积极措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2.中止的时间性即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行为实行阶段。
根据中止及时性的特征,以下两种行为不能视为犯罪中止,由于其具有事后的悔改表现,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1)犯罪既遂以后自动返还原物,例如,盗窃犯已经把财物偷回家,但又后悔,把原物给被害人送回去;(2)犯罪未遂后主动抢救被害人,例如,杀人犯砍了被害人一刀,未砍死,邻居阻止了其继续行凶。
这时,杀人犯有后悔之意,主动协同邻居将被害人护送到医院抢救,使其得救。
3.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在自己认为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意愿而自动地中止了犯罪。
首先,中止犯自己认为有可能把犯罪进行到底,即使客观上其犯罪行为不可能进行到底,而他主观上认为是可能进行到底的,并主动把犯罪行为停止下来了,也应该认为是犯罪中止。
例如,某甲带刀去杀某乙,走到半路打消了杀人的念头,而实际上这天某乙出差了,即使他去了也杀不成,甲对此并不知道自动放弃了杀人行为,应该认为是犯罪中止。
其次,停止犯罪必须是出于行为人本人的意愿,如果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遇到了自认为无法克服的困难,不可能把犯罪继续进行下去,而不得不停止犯罪,应视为未遂,而不是自动中止。
例如,正在盗窃的行为人听到门外有响声,急忙跳窗逃跑而未能偷走财物,实际上并没有来人是大风吹动了门响。
犯罪中止及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什么阶段
犯罪中止及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什么阶段什么是犯罪中止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
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
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
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
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指什么
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
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
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
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
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
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
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中止行为
本身具有密切关系: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态,中止行为
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
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又具有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
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
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中止行为本身属于刑法所鼓励的行为,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2016司考刑法: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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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据此,犯罪中止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犯罪实行阶段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阶段(一般称为实行后阶段),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从犯罪中止的概念可以看出犯罪中止具有以下几个特征(或者说是成立条件)(一)中止的时间性。
中止的时间性条件是指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所谓犯罪过程中,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实施但犯罪尚未既遂之前,可以包括犯罪的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和实行后阶段。
由此可见,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过程的任何一个阶段,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重要区别。
“在犯罪过程中”表明,如果犯罪已经既遂,行为人自动恢复原状,例如盗窃犯把盗得财物送回原处、贪污犯主动退赔贪污的公款等,都不属于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
自动恢复原状的行为只能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在此要特别注意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要注意辨别不同犯罪的既遂标准。
(二)中止的自动性。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
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
首先,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
这里的判断标准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即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能够继续犯罪,即使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犯罪,也不影响犯罪中止。
比如,在盗窃案中,行为人已经事先踩好点,知道某仓库有一批手机,准备晚上去行窃。
在当晚撬开该仓库门后突然良心发现,没有进入仓库就回家了。
实际上,当天下午该批手机已经全部运走,仓库是空的。
相反,如果行为人以为不能完成犯罪,但实际上是能够完成犯罪的,则不能成立中止。
犯罪中止的定义与适用
犯罪中⽌的定义与适⽤因犯罪中⽌是犯罪分⼦⾃动停⽌犯罪或者有效防⽌犯罪结果的发⽣的⼀种犯罪形态,刑罚对于该种犯罪形态的处罚有特别从宽规定。
犯罪中⽌的定义是犯罪中⽌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的发⽣的⾏为。
因此,正确认定犯罪中⽌对于⼈民法院准确量刑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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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的定义与适⽤1、犯罪中⽌的定义:犯罪中⽌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的发⽣的⾏为。
2、犯罪中⽌的适⽤:(1)、犯罪中⽌必须是发⽣在犯罪过程中,这是犯罪中⽌的时间性条件。
(2)、犯罪中⽌必须是⾏为⼈⾃动地中⽌犯罪,这是犯罪中⽌的⾃动性条件。
(3)、犯罪中⽌必须是⾏为⼈有效地防⽌犯罪结果的发⽣,这是犯罪中⽌的有效性条件。
⼆、犯罪中⽌有⼆种情形:1、普通的犯罪中⽌,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动放弃犯罪⾏为,因⽽没有完成犯罪的⼀种犯罪形态。
它应当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及时性,即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
犯罪分⼦在实施犯罪预备过程中或者在着⼿实⾏犯罪以后达到既遂以前,及时放弃犯罪,使得犯罪得以停⽌。
(2)、⾃动性,即⾃动放弃犯罪。
所谓⾃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出于⾃⼰意志⽽放弃了当时可以进⾏下去的犯罪⾏为。
⾃动性是犯罪中⽌的本质特征,只有在主观上有⾃愿放弃犯罪的意图,在客观上⼜有⾃动停⽌犯罪的⾏为,才能不使危害结果发⽣。
(3)、彻底性,即彻底放弃犯罪。
所谓彻底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动放弃犯罪是坚决的、完全的,⽽不是暂时中断,是犯罪分⼦中⽌犯罪的决⼼和真诚悔悟的程度。
2、特殊的中⽌,是指在犯罪⾏为实⾏终了以后,犯罪结果尚未发⽣之前,犯罪分⼦⾃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的发⽣,最终没有完成犯罪的⼀种犯罪停⽌形态。
2016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共犯中的犯罪形态问题
2016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共犯中的犯罪形态问题2016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共犯中的犯罪形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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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大家学习愉快!一条捷径:一人既遂,全部既遂。
在所有犯罪人都没有既遂的情况下,分两种情况:(一)共犯中的预备、未遂问题:一人行为,全部责任。
一人将行为实施完毕的,所有的人都属既遂;一人在实行阶段被迫停止,其他人在预备阶段被迫停止,所有人都属未遂;所有人都在预备阶段被迫停止,全部都是犯罪预备。
(二)共犯中的中止问题:1.比较简单的:全体共犯一致中止,全部成立犯罪中止。
2.比较复杂的:部分共犯中止。
分两种情况:(1)简单共犯的场合:必须使整个犯罪归于未遂或预备,否则不认为是犯罪中止。
(2)复杂共犯的场合:其一,就帮助犯、教唆犯而言:必须有效消除自己行为的影响。
帮助犯:提供帮助后必须有效撤回自己的帮助,才成立中止。
反之,如果虽然试图撤回自己的帮助,但未能有效撤回,一旦实行犯既遂,帮助犯仍然应当定既遂。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后只有有效劝说他人放弃了犯罪意图,才成立犯罪中止;反之,如果进行了劝说,但劝说不成功,一旦实行犯既遂,教唆犯也应当定既遂。
(11年)55.关于共同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D)A.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但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拦路抢劫。
甲是抢劫罪的共犯B.乙为吴某入户盗窃望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抢劫行为。
乙是盗窃罪的共犯C.丙以为钱某要杀害他人为其提供了杀人凶器,但钱某仅欲伤害他人而使用了丙提供的凶器。
丙对钱某造成的伤害结果不承担责任D.丁知道孙某想偷车,便将盗车钥匙给孙某,后又在孙某盗车前要回钥匙,但孙某用其它方法盗窃了轿车。
丁对孙某的盗车结果不承担责任(08年)19.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
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
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
犯罪中止摘要
摘要犯罪中止,又称中止犯,是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形态之一,是近现在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随着世界刑法理论由客观注意向主观主义的演进,行为人正在取代行为成为刑法学研究的焦点。
犯罪中止形态正式顺应了这种形势,而成为现代立法中普遍设立的一项刑法制度,对其做出宽大处理,目的在于鼓励人们即使退出犯罪。
对犯罪终止的研究也是在这种形势下日益引起刑法学着的关注。
其法律后果关系到定罪与处罚,既是认定犯罪的问题也是适用刑罚的问题,这个问题不仅对于正确定罪量刑,而且对于整个刑法学的建设有重要意义。
本文立足于国内外刑法典关于犯罪终止的规定以及相关刑法理论,试图对有关问题略抒浅见。
首先,介绍犯罪中止的历史沿革,比较和评价各国关于犯罪终止的立法的规定。
其次,对于犯罪终止的价值分析,主要从刑罚的理论基、刑事政策基础及人性基础方面对中止犯从宽处罚的理论以及进行深层探究。
再次,对犯罪终止的构成要件及为完成犯罪的形态做出比较分析。
最后,深入探讨犯罪终止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逼着在稳重主张间接故意犯罪中存在犯罪中止;共同犯罪的终止应注意对共同犯罪和终止形态的两大理论的把握;危险犯是实害犯的未遂形态,补存在犯罪中止,对于危险状态的反生后,实害结果发声前的中止行为的性质,可以认定为是实害犯店的中止犯;从自动放弃侵害行为的特征分析,其完全符合犯罪中止特征,因此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从刑事政策方面考虑,对放弃能后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都应当以中止犯论处;过失犯与结果加重犯的行为人的心理特征与行为性质均补符合故意犯罪的中止犯的特征,没有中止犯存在余地;在侵犯复杂客体的犯罪中,需要注意犯罪的时空性和彻底性。
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深入地认识和科学地把握故意犯罪;有助于正确的定罪量刑,深化和丰富对刑法基础原则与重大课题的研究和把握;同时有利于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
以期能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尽到自己的微薄之力。
关键词:犯罪中止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刑事政策。
犯罪中止——跟着案例过法考
第叁拾期犯罪中止——跟着案例过法考|「说明」因为刑诉法的学科特点不适合做《跟着案例过法考》这一栏目,所以在更新刑诉法的时候,我们会继续更新刑法的相关案例。
本期案例关键词——「犯罪中止」|「基本案情」事实一:2016年2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姚某军与被害人陈某1因赌帐发生争执。
姚某军邀约叶某(已判刑)、姚某2(已判刑)到陈某1家讨要欠债,但钱没要到,反而被陈某1扣留长达两个小时之久。
事实二:事后姚某军、姚某2内心不服气,当天下午姚某2邀约胡杨等人在公安县麻豪口镇锦程大酒店汇合,19时许姚某2、姚某军、叶某、胡某等人开两辆小车前往陈某1家,在车辆到达陈某1家附近时,被告人姚某军因害怕提前下车离开,姚某2、叶某、胡某等人继续向陈某1家行驶。
姚某2等人手持砍刀、钢管将陈某1家的大门砸坏,随后在陈某1家后门将陈某1堵住、并用刀将陈某1、陈某2、杨某等人砍伤。
事实三:后经法医司法鉴定,陈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陈某2、杨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经公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陈某1房屋铝合金大门修复价格为600元。
后被告人姚某军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事实四:2016年10月25日,同案人叶某、胡某等人共赔偿被害人陈某1、陈某2、杨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0元;被告人姚某军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1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元。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军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姚某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以适当减轻被告人刑罚量。
被告人姚某军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虽同案犯造成损害后果,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姚某军拘役三个月。
犯罪中止的种类
一、预备中止和实行中止
行为人在犯罪预备的过程中,着手实行犯罪之前而停止实施犯罪行为的,属于预备形态的中止。
当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在实行犯罪过程中中止犯罪行为的,是犯罪实行形态的中止。
例如,甲携带凶器去杀乙,路上遇到几名治安联防队员,治安联防队员并不知道甲的目的,走了。
后来甲内心悔悟,打消了杀人的意念,返回家去,因而未着手实行杀人的行为。
甲的行为构成预备阶段的中止。
实行阶段的中止,是指在犯罪的实行过程中,自动地中止了实行行为。
例如,甲在杀乙的过程中,见乙痛苦呻吟的惨状产生了怜悯之心,中止了杀人行为。
甲的行为构成实行阶段的中止。
二、终了中止和未终了中止
实行终了的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完毕犯罪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出现以前,行为人自动有效地避免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未实行终了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的实行行为尚未实施完毕时中止了犯罪行为的实施,当然也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例如,甲想去某仓库行窃,之前甲去仓库周围“踩道”,决定行窃及出库路线。
某夜,甲按照事先观察好的路线进仓库行窃,在搬东西时,碰到了堆放在仓库中的水桶,水桶发出巨大响声。
甲惊慌,急忙逃走。
甲的这种行为属于盗窃犯罪的中止形态。
在我国刑法中,犯罪中止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实施的中止;另一种是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在犯罪结果出现之前,行为人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
司法考试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司法考试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案例1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案情】被告人杨某,女,28岁,某木材加工厂女工。
被告人张某,男,30岁,某个体户老板。
被告人钱某,男,26岁,某医院司药。
杨某与张某长期通奸,为达到结合为夫妻之目的,预谋要杀害杨某的丈夫王某。
他们共同商定由张设法搞来毒药,由杨伺机下毒。
张找到在医院工作的钱某要砒霜。
钱问张干什么,张讲出真情,钱拒绝。
张便以揭发钱的隐私相要挟,钱无奈,给张一包硫酸铜(一种会引起呕吐而不会致命的药物),张将药交给了杨。
某日,杨在王的饮食中下了药,王吃后翻胃呕吐,十分痛苦,杨观察了一段,见王仍在痛苦之中,便后悔,遂急送王到医院抢救,王很快恢复了健康。
【问题】:1.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为什么?2.钱某在本案中处于怎样的地位?【回答】:1.杨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2.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分析】:l.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犯罪中止则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得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两种末完成形态其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未完成是否出自行为人自己的意志。
若犯罪未得呈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非不愿为,实不能为也”的情形,属于犯罪未遂;反之,若犯罪未得逞是出于行为人自己的意志,即“非不能为,实不愿为也”,则属于犯罪中止。
本案中,杨某的投案杀人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虽末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死亡结果,但这是由于行为人所采取的手段—投放的是不能致人于死命的硫酸铜所致,而非行为人所采取的送医院抢救措施。
换言之,杨某尽管主观上彻底放弃了犯罪意图。
客观上做了积极努力,但这种努力并非有效地避免预期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即这种努力在主观上是自动的,在客观上却是无效的。
它虽然符合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但却不具备中止的有效性特征。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必考点—刑法:犯罪中止
【例外】如果刑法马上起作用的,警察就在身边停止的成立未遂。
目的物的障碍
(1)针对特定物实施犯罪,如果特定物不存在,成立犯罪未遂。如果存在具有可替代的对象,不继续实施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
(2)针对人身权利的犯罪,特定对象没有出现而放弃的属于犯罪未遂。
刑法: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两种模型」
时间性
停顿原因
中止行为
有效性
犯罪过程中
自动
停止犯罪
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既遂结果)发生
预备行为至结局之前
无损害的中止
1.没有发生危害结果
(1)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
(2)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但不是犯罪行为性质决定的后果)
行为模型: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结果未发生
中止行为之间不要求有因果关系,即结果未发生不要求是中止行为的功劳。
2.发生了危害结果
一般而言发生了危害结果就构成犯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但是如果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行为人不构成犯罪既遂,而构成犯罪中止。
行为模型: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介入因素→结果发生。
(1)第一步判断犯罪是否既遂,需要判断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2)第二步罪数问题,可能出现故意杀人罪中止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数罪并罚。常见错误是简单粗暴认为故意杀人罪既遂,忽略了中间的中止行为,造成罪刑不相适应。
「常见的中止情形」
中止通常原因列举
(1)真诚悔悟、良心发现而停止。
(2)因被害人的哀求、对被害人怜悯、第三人的劝说而停止。
【总结】看障碍大小:障碍大未遂,障碍小中止。
熟人问题
刑事法:犯罪中止
【司法考试基本概念】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的特征是: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对于结果犯,行为人仅仅实现了其实施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
对于实行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也没有完全实现,即行为人欲实施完毕的行为没有实施完毕。
不论行为和结果,都是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犯罪未遂包括两种类型: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中华考试论坛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
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
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在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活动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进入实行阶段的状态。
犯罪预备有两种类型:一、为犯罪准备工具。
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改造、找寻、购买等多种方式,其目的是为犯罪准备最合手、适用的工具。
如为杀人而购买刀子,或自制利刃、火器等,为盗窃准备撬压工具、攀登工具等,为投毒购买毒药等均属为犯罪准备工具。
二、为犯罪创造条件。
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犯罪中止自动性
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犯罪中止自动性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犯罪中止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
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
例如(2003年试卷二第2题)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
”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在实行抢劫行为过程中,甲发现对方是熟人而中止了自己的行为:对方是熟人并非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即使对方是熟人,甲也可以继续抢劫,甲属于自动性放弃犯罪。
在“自动性”判断上,区分中止与未遂可以采取“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
“能”和“不能”的判断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主观说),即只要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即使客观上不可能既遂的,也是中止;只要行为人认为不可能既遂而放弃,即使客观上可能既遂,也是未遂。
例如抢劫时发现对方是自己胞兄而放弃犯罪的,属于犯罪中止(发现对方是熟人而放弃犯行,通常认定为中止);但持枪杀人时听到警笛声逃跑的,属于犯罪未遂。
在认定犯罪中止的时候要注意以下问题:1.自动性的.成立不以中止动机的伦理性为必要,不要求行为人基于真诚的悔悟彻底放弃一切犯意,只要行为人完全放弃该次特定犯罪的犯意即可。
例如,甲抢劫妇女乙的财物,经乙苦苦哀求,甲决定不抢劫,但随后实施了猥亵行为,趁被害人转身穿衣服之际,甲将其财物拿走。
甲成立抢劫罪中止、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甲在自认为能够继续抢劫的前提下,自愿放弃抢劫行为,即使之后实施了猥亵妇女的行为,但对于抢劫罪来说,仍然成立中止;抢劫罪既然成立中止,而一个犯罪行为只能成立一种犯罪形态,甲之后拿走财物的行为就需要独立评价,成立盗窃罪。
2.中止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中止的原因本身不影响中止自动性的判断。
《犯罪中止》刑法学教学设计
《犯罪中止》刑法学教学设计一、教学目标:1.了解犯罪中止的概念和基本原理;2.掌握犯罪中止的分类和适用条件;3.理解犯罪中止与犯罪的区别和关系;4.培养学生对于犯罪中止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二、教学内容:1.犯罪中止的概念和基本原理-犯罪中止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犯罪中止的基本原理和价值追求2.犯罪中止的分类和适用条件-挂起犯罪的分类和适用条件-不记名犯罪的分类和适用条件3.犯罪中止与犯罪的关系-犯罪中止与刑罚的关系-犯罪中止与行政处罚的关系-犯罪中止与民事赔偿的关系4.犯罪中止案例分析与讨论-选取经典的犯罪中止案例,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培养学生分析和判断犯罪中止情况的能力,提高实践操作能力三、教学方法:1.教师讲授法:介绍犯罪中止的概念、基本原理和适用条件,解释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例,引导学生理解和记忆;2.讨论法:引导学生思考和讨论,分析具体的案例和问题,培养学生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3.案例分析法:以经典案例为基础,引导学生分析和判断案例中的犯罪中止情况,提高学生实践操作能力;4.观摩法:通过观摩相关法律案例的庭审过程和判决结果,加深学生对犯罪中止的理解和认识。
四、教学过程设计:1.导入:通过引入引人注目的案例,引发学生对犯罪中止问题的思考和兴趣,激发学习动力。
2.知识传授:a.教师讲授犯罪中止的概念和基本原理;b.教师讲解犯罪中止的分类和适用条件;c.教师介绍犯罪中止与犯罪、刑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的关系。
3.讨论与分析:a.学生小组讨论犯罪中止的具体案例,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分析;b.学生分组展示各自分析的案例和结论,进行整体讨论和交流。
4.案例分析:a.教师给出一些犯罪中止案例,并要求学生进行分析和判断;b.学生个别或小组完成案例分析,进行报告和讨论。
5.观摩学习:a.教师选取一些相关的法律案例,要求学生观摩案例的庭审过程和判决结果;b.学生通过观摩,加深对犯罪中止的理解和认识。
6.归纳总结:由教师进行归纳总结,对本次教学内容进行概括和总结。
犯罪中止
论共犯中止的认定张紫妍 14210270208内容提要本文对各种共犯类型的中止认定问题进行了讨论:组织犯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因共同犯罪的形式和发展阶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教唆犯的中止以制止实行犯继续实施犯罪或防止发生既遂结果为必要,只有教唆人与被教唆人结成共犯关系后才有成立犯罪中止的余地。
实行犯的中止分为共同实行犯的中止和单一实行犯的中止。
帮助犯的犯罪中止以实行犯的犯罪行为为标准,在实行犯着手犯罪前,如果帮助犯中止了帮助行为,挽回了已经实施的行为对犯罪所造成的影响,则成立犯罪中止,在实行犯着手犯罪后,则需具体讨论。
关键词共犯中止阻止犯教唆犯实行犯帮助犯共同犯罪行为是由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多个不同的危害行为组成的。
共犯人的行为类型不同,其参与犯罪的程度不同,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形成的共犯关系亦不同,因此,对其成立犯罪中止的要求应有所区别。
本文对组织犯的中止、教唆犯的中止、实行犯的中止与帮助犯的中止的成立要件逐一进行讨论。
一、组织犯中止的认定我国现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组织犯的概念,但刑法条文中内含了组织犯。
学者们对组织犯的界定还存在分歧,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①一是特有类型说。
该观点认为,组织犯是特殊共犯类型,即有组织的集团犯罪中特有的共犯类型。
②③该说认为,组织犯的规定体现于我国《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犯是集团犯罪这种特殊共同犯罪形式特有的共犯类型,不包括聚众犯罪,聚众犯罪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必要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其首要分子是该罪的构成要件或加重处罚条件,不属于刑法总论上的组织犯范围。
二是等同说。
该说认为,组织犯是指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与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④该说将组织犯等同于首要分子,从而使组织犯在刑法中有了明确的地位。
三是一般类型说。
该说将组织犯作为一般共同犯罪和集团共同犯罪都存在的共犯类型来考虑,认为组织犯是组织、指挥他人犯罪的人,⑤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着组织、领导、指挥等核心地位的作用。
带您学刑法——犯罪中止
带您学刑法——犯罪中止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1、时间性: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
(1)在预备阶段,中止既可以发生在预备行为尚未终了时,也可以发生在预备行为已经终了,但未着手实行时。
例1,甲为了杀乙准备买刀,在买刀时,忽然想放弃,便放弃买刀。
这是预备行为尚未终了时的中止。
例2,甲为了杀乙而买刀,买好刀后,拎着刀来到乙家门前,此时忽然想放弃,便独自回家。
这是预备行为终了后的中止。
(2)在实行阶段,中止既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尚未终了时,也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已经终了后,结果出现前。
例1,甲用刀杀乙,刚要举刀砍乙时,忽然后悔便“放下屠刀,立地成佛”。
这是实行行为尚未终了时的中止。
例2,甲用刀杀乙,捅了乙三刀,乙流血不止。
甲此时后悔,便送乙去医院并抢救过来。
这是实行终了后结果发生前的中止。
2、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犯罪未遂。
这个公式应翻译为:能继续犯罪而放弃犯罪,是中止;不能继续犯罪而放弃犯罪,是未遂。
因此,判断的重点在于“能不能继续犯罪”,而不是“欲不欲(想不想)继续犯罪”。
3、客观性:要有中止行为犯罪中止分为两种:1.行为未实行终了,自动放弃。
行为未实行终了时,只要自动放弃,就可以成立中止。
(1)这里的自动放弃,要求是真实彻底的放弃,而非暂时停顿。
例如,甲入室盗窃,发现财物过多,便出门去叫同伙一起搬运,不是盗窃中止。
(2)这里的真实彻底放弃犯罪,是就当时这起犯罪而言,不要求犯罪人日后永远都放弃犯罪。
行为人自动放弃当下这起犯罪,就可以成立中止,即使行为人放弃时心怀日后“东山再起”的意思,也不妨碍中止的成立。
(3)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成立中止。
例如,甲砍了乙三刀,仍没砍死,本可以继续但自动放弃,是中止。
犯罪中止名词解释
犯罪中止名词解释犯罪中止是指法律或相关机构通过某种方式对犯罪行为进行干预,使得犯罪活动无法继续进行或被阻止的情况。
犯罪中止可以是暂时的,也可以是永久的,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和措施。
犯罪中止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例如:1. 法律制裁:犯罪行为被发现后,相关法律机构会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进行逮捕、调查和处罚,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将犯罪行为中止,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2. 惩罚性措施: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后,犯罪分子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惩罚措施,这种方式通过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或生命,使犯罪活动无法继续进行。
3. 侦查活动:侦查机构可以通过调查、取证等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证据,从而中止犯罪活动的进行。
侦查活动通常需要经过一定时间和努力,从而使犯罪活动暂时或永久地停止。
4. 预防措施:为了中止犯罪活动的进行,社会可以采取一系列预防措施。
例如,加强社会安全监控系统、提高刑事司法效率、加强社会教育和心理辅导等,从而防止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犯罪中止对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
同时,犯罪中止也有助于提高社会的治安水平,增强人民对法律、制度和公共安全的信任和依赖。
然而,犯罪中止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限制。
一方面,犯罪分子可能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法律追究,从而使犯罪中止难以实现。
另一方面,法律和相关机构在中止犯罪活动时可能受到一些限制和法律程序的要求,导致效果不理想。
因此,为了实现更有效的犯罪中止,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和相关机构的力量和手段,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提升社会对犯罪的预警机制和防范意识,提高刑事司法效率和公正性,同时加强对犯罪分子的再教育和社会融入,为犯罪中止提供更全面和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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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犯罪中止
2016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犯罪中止。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一)中止犯的特征
1.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既可在实行阶段,也可在预备阶段。
(1)既遂后一般不成立中止。
如盗窃既遂后积极退还赃物、赔偿损失不认为是中止;受贿退还赃物不成立中止;深夜蒙面抢同事的包赶忙返还也不成立中止。
不仅如此,既遂后也不成立预备、未遂。
(12年)54.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CD)
A.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
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
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
B.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
乙构成抢夺罪既遂
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
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
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
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11年)54.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犯罪中止?(ABCD)
A.甲收买1名儿童打算日后卖出。
次日,看到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新闻,偷偷将儿童送回家
B.乙使用暴力绑架被害人后,被害人反复向乙求情,乙释放了被害人
C.丙加入某恐怖组织并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后经家人规劝退出该组织
D.丁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3万元用于孩子学费,4个月后主动归还
(08年)15.甲乘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
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
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C)
A.抢夺罪(未遂)
B.抢夺罪(中止)
C.抢夺罪(既遂)
D.抢劫罪(转化型抢劫)
(2)已构成了预备、未遂的也不成立中止。
但行为人自动停止可重复的加害行为的,认为构成中止。
构成自动停止可重复的加害的行为的条件:第一,主观上,数个行为是在同一个或者是一个概括的故意的支配之下;第二,客观上,数个行为是同性质的连续性为。
(12年)8.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
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
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
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
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
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10年)57.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
A.甲欲杀乙,埋伏在路旁开枪射击但未打中乙。
甲枪内尚有子弹,但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停止射击。
甲成立犯罪中止
B.甲入户抢劫时,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开。
甲成立犯罪中止
C.甲潜入乙家原打算盗窃巨额现金,入室后发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取了珠宝。
对于盗窃现金,甲成立犯罪中止
D.甲向乙的饮食投放毒药后,乙呕吐不止,甲顿生悔意急忙开车送乙去医院,但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一小时,乙被送往医院时死亡。
医生证明,早半小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
甲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
(04年单选)B.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中止)
2.自动性:“能达目的而不欲”,区别于未遂的“欲达目的而不能”。
“能”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1)如果犯罪客观上注定要失败,但行为人主观上以为可以进行下去,因主观原因而停止的属中止。
例如,张三为了杀害李四而对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极端痛苦,张三于是将李四送往医院抢救脱脸,经查明,毒物并未达到致死量,即使不送到医院,李四也不会死,成立中止(03年多选)
(2)但如果犯罪本来能够进行下去,而行为人以为无法进行下去而停止的属未遂。
例如,在撬保险柜时电话突然响了,同伙的说没钱或警察来了,虽然实际有钱警察也没来,属未遂。
3.彻底性:不能是犯罪的撤退,到银行偷钱有人加班准备下次再来不是中止。
(1)必须彻底放弃了本次犯罪,而不是觉得条件暂时不成熟,后面伺机再来。
(2)必须行为人的行为对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发挥了比较大的作用。
4.有效性:积极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未成功的也成立既遂而非中止。
(10年)57.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
D.甲向乙的饮食投放毒药后,乙呕吐不止,甲顿生悔意急忙开车送乙去医院,但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一小时,乙被送往医院时死亡。
医生证明,早半小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
甲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
(04)2.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
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
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
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
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
李某的行为属于:(B)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犯罪预备
(二)中止与预备、未遂的区别:是否具备自动性。
1.属自动停止的几种情形:
(1)良心发现、悔悟、对被害人的同情和怜悯、受到别人的规劝。
(2)因害怕受到法律的制裁、神的处罚、鬼怪等的纠缠而停止犯罪通常认为是自动停止,希望争取法律的宽大处理也属自动停止。
(10年)5.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
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
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
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犯罪预备
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10年)57.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
B.甲入户抢劫时,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开。
甲成立犯罪中止
(3)看到呼啸的警车,严打的标语等使其意识到法律的存在而停止是自动停止。
但假如是在被害人家里翻箱倒柜找东西时听到呼啸的警车误以为是冲着他而来因害怕被抓住而停止的,属被迫停止,构成未遂。
2.不属自动停止的几种情形:
(1)因生理或心理的严重缺陷而未能将犯罪继续下去的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有人怕血而瘫倒在地。
(2)因认识错误产生错误或错觉,误以为发生了阻止犯罪到既遂的因素,是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听到开门的声音以为主人回来了。
(3)因有路人经过害怕被抓住而停止,通常认为属意志以外的因素。
(4)因犯罪对象没有出现而未达到既遂状态的,属意志以外的原因。
(5)碰到了有利的意志以外的原因也可能导致成立犯罪预备或未遂。
也就是犯罪过程中碰到了有利情况,无需采用犯罪手段就能达到目的而停止犯罪行为。
如盗窃时被害人见其可怜自愿给钱;强奸时被害人见是梦中情人而自愿配合。
3.中止犯“自动”的程度问题:定犯罪预备、未遂,必须是客观因素达到了阻止犯罪进行的强度,否则,即使有一定的客观因素,但如果行为人还能将犯罪进行下去,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自动停止的,也定犯罪中止。
(09年)5.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
”甲信以为真,遂松开乙,乙趁机逃走。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
C.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不能犯)
(04单选)D.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
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
”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中止)
(03单选)2.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
”甲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D)
A.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B.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D.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