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宿州至扬州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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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宿州至扬州高速公路江苏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服[2017]19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7.10.27

【实施日期】2017.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宿州至扬州高速公路江苏段开征

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苏价服〔2017〕195号)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同意宿州至扬州高速公路(江苏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批复》(苏政复〔2017〕91号)的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宿州至扬州高速公路江苏段(以下简称宿扬高速江苏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征站点、站名

宿扬高速江苏段设苏皖省界、蜀冈2个主线收费站,泗洪西、陈集和刘集3个匝道收

费站。以上收费站点,从通车之日起纳入全省联网高速公路开始征收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范围

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高速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以外,凡准许通过高速公路的其他车辆,均按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

三、计费方法及收费标准

(一)按车型收费标准

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分类计收,具体车型划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路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苏价服〔2004〕364号、苏财综〔2004〕159号、苏交财〔2004〕56号)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

货车分类一律按出厂核定的载重吨位分类,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排障车、吊车、清洗车等)按出厂时核定的自重吨位分类。客车按出厂核定的座位分类(无核定座位或座位不足的客车比照同类客车)。双排座客、货两用车按其核定的载客人数和核定的载货吨位合并折算吨位(每十座折算一吨,不足五座及五座按半吨计,五座以上十座以下按一吨计)。

(二)计重收费标准

载货汽车(含客货两用车、特种车辆)实行计重收费,并对超限部分加重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2。一旦计重收费系统出现故障,紧急情况下启用按车型收费,并应及时向省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其他优惠政策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四、收费年限

宿扬高速江苏段收费性质为经营性,核定收费年限为25年。

五、收费管理

(一)宿扬高速公路江苏段应按规定缴纳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统筹发展费。江苏宁宿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责对宿扬高速公路宿迁段和淮安段实施经营管理及维护,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责对宿扬高速扬州段实施经营管理及维护。江苏宁宿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和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要确保道路完好,并通过电子不停车收费(ETC)、动态可拓展收费设备(便携机)等技术手段提高收费站通行效率。

(二)联网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按行驶里程、车型(或车货总重)计算。缴费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入口时,收费员根据车型发放通行卡(含军车),车辆通过出口时,由收费员按车辆行驶里程、车型(或车货总重)及相对应收费标准实施收费。车辆通行费尾数实行2.50元以下舍,2.51-7.50元归5元,7.51-9.99元进10元。

(三)行驶在联网高速路段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时,该组合车辆的车型按照高于主车一个类别的车型分类标准执行。行驶在联网高速公路上的载货汽车(含客货两用车、特种车辆)实行计重收费,并对超限部分加重收费。

(四)对于交换通行卡等逃交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权拒绝其通行,在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后予以放行;对收费里程难以确定的交换通行卡等逃交通行费的车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全省联网收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卡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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