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分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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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正式版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正式版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正式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是为了确保建设工程在设计、施工及竣工后的消防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套制度。

本文将对该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制度(一)审核范围:包括新建建筑、扩建、改建、装修和专项用途建筑等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

(二)审核标准:依据国家消防规范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核,注重统筹兼顾,确保消防设施的合理性、实用性和安全性。

(三)审核程序: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核应按照逐级审核和多部门联合审核的原则进行,确保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四)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平面布置、疏散通道设置、消防系统设计、消防安全标识等方面的内容,全面检查消防设计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审核结果:审核通过后,应向申请人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并将审核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备案,为后续的消防验收提供依据。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制度(一)验收范围:对新建建筑、扩建、改建等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的施工情况、设备性能和运行状态进行审查和检测。

(二)验收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消防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要求进行验收,并注重消防设施的完整性、可靠性和适用性。

(三)验收程序:消防验收应由专业消防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按照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验收结果的客观真实和权威性。

(四)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消防设备和系统的安装位置和数量、设备运行情况的测试和评估,以及疏散通道的畅通性和标识的完善性等方面的内容,全面检查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性能。

(五)验收结果:验收通过后,应向申请人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并将验收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备案,为建设工程的后续使用提供消防安全保障。

三、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制度(一)抽查范围:对已完成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抽查,确保消防设施在使用期间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指南

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指南

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指南条件: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特殊建设工程:(一)设有以上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地下单体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居住建筑;(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申请材料:一、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材料(证明文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一)新建工程消防设计申请材料: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表》;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3、新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5、消防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及其电子版本)。

6、由申请人自行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对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申报改建工程(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消防设计审核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2)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3)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均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4)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属1998年10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企业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加强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规范消防管理机制,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部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第三条申报程序1.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由项目经理向公司下属消防安全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表、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相关设计文件。

2.消防安全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审核,确保审核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3.消防安全部门在审核完成后,应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公司领导层备案。

第四条审核内容1.消防设计审核应包含建筑消防设施的布置、消防通道、消防器材配置等方面的内容。

2.消防设计审核应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消防设计合理、科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条管理标准1.消防安全部门应建立完满的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制度,明确审核程序、职责和要求。

2.消防安全部门应确保审核工作的客观、公正和严谨,杜绝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和私人行为。

第六条考核标准1.消防安全部门应定期组织对消防设计审核工作进行考核,重要考核内容包含审核结果的准确性、时效性和合规性。

2.针对审核工作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消防安全部门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进行督促落实,确保审核工作的连续改进。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第七条申请程序1.建设工程竣工后,项目经理应向消防安全部门提出消防验收申请,提交相关验收申请表和竣工验收文件。

2.消防安全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验收,确保验收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3.消防安全部门在验收完成后,应将验收结果书面告知项目经理,并将验收结果报送公司领导层备案。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受理范围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受理范围

附件1: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受理范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二十四条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1. 概述本文档旨在详细说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提供规范和指导。

本制度应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从规划设计、施工到竣工阶段,确保消防设施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2. 消防设计审核2.1 设计审核的目的和原则•目的:通过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确保消防系统的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提高消防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原则:审核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设计方案合理、科学、可行,并符合实际施工条件。

2.2 审核程序和内容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程序包括:–提交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初审–设计文件复审–审查意见反馈–最终设计文件审核2.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消防设备选择与布置–灭火系统设计–排烟系统设计–防排烟与防火门设计–消防通道设计–应急疏散通道设计–消防水源及供水管网设计–消防电源与电气火灾防护设计2.3 设计审核人员资质和要求1.设计审核人员应具备以下资质和要求:–消防工程技术职称证书–具备相关消防设计经验–熟悉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2.设计审核人员应进行定期培训和知识更新,以保持与消防设计标准的同步。

3. 消防验收3.1 验收的目的和原则•目的: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消防安全的需要。

•原则:验收程序要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严格把关消防设施的实施和运行情况。

3.2 验收程序和内容1.消防验收的程序包括:–提交验收申请–初次验收–现场勘查–整改验收–最终验收及备案2.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消防设备的完好性和操作性–系统运行效果及可靠性–防火门、排烟系统、疏散通道等消防设施的合格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3.3 验收人员资质和要求1.验收人员应具备以下资质和要求:–消防工程技术职称证书–具备相关消防验收经验–熟悉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2.验收人员应进行定期培训和知识更新,以保持与消防验收标准的同步。

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分工范围

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分工范围

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分工范围第一篇: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分工范围青岛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分工范围支队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必审)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4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馆;7.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工程;8.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含具有上述功能的综合楼);9.本条第七项、第八项及本分工范围第二条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以外的单体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10.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11.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电工程(300MW级机组及以上的燃煤发电厂,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150MW级及以上的燃机电厂,设有单台变压器容量180M-Λ及以上的变电站、地下变电12.生产、储备、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含三级加油站,加油加气站,总存瓶量不大于10t的液化石油气灌装站,三级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13.公安消防支队列管单位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建设工程。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动和建筑数量的快速增长,对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问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确保建筑物在发生火灾时能够保障人员安全并削减财产损失,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得以建立。

二、消防设计审核制度2.1 审核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是由专业的消防设计审核机构负责。

此机构应具备肯定的资质和技术本领,确保审核过程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2.2 审核内容消防设计审核重要包括以下内容: - 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布局设计 - 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 - 疏散通道的设计与规划 - 消防管网与设备的设计与选型2.3 审核程序消防设计审核应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申请人应向审核机构提交消防设计方案和相关的资料,并依照规定的时间要求等待审核结果。

审核机构应在肯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并给出审核看法和处理措施。

三、消防验收制度3.1 验收标准消防验收是在建筑物竣工后进行的,目的是验证建筑物是否依照消防设计方案的要求进行了建设。

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安全要求。

3.2 验收程序消防验收应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施工单位应在竣工后适时向消防管理部门申请验收,并供给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消防管理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验收报告。

3.3 验收结果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假如通过验收,建筑物可正式投入使用,并领取相应的消防设施合格证。

假如未通过验收,建筑物需依照不符合要求的部分进行整改和重新验收。

四、备案抽查制度4.1 备案义务全部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建筑物都应进行备案,并向消防管理部门提交相应的材料。

备案的目的是为了便于消防管理部门对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

4.2 抽查方式备案抽查应依照肯定的比例和周期进行。

抽查的方式可以包括定期抽查和临时抽查,以及依据特定情况的抽查。

抽查的时间、范围和方式应事先确定,并适时向相关单位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综述、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消防法》改革建设项目消防监督管理体制,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一)《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范围。

它规定,大型人口密集场所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建设项目,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二)《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明确了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它规定,大型人口密集场所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建设项目以外的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三)《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未依法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建设工程未经依法进行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对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规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建筑物的数量与高度日益增长,这也给消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建设工程中,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是保障建筑安全的一个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消防设计审核制度消防设计审核是指建设单位根据消防法规、消防技术标准以及指定的省、市、县级消防机构编制消防设计方案,由各级消防机构对消防设计方案进行审核的工作。

消防设计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物消防设计方案书面资料完整性、技术合理性、安全可行性、消防设施设置是否达到要求等方面。

消防设计审核制度的意义在于:一方面,确保建筑物消防设施的设置符合要求,能够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避免建筑物内发生火灾事故时的后果。

而消防设计审核的成功实现,需要考虑消防机构的专业性、及时性、合规性等。

二、消防验收制度消防验收是指检查建设工程中消防设计方案的执行情况、验证消防设施的设置和使用情况,以确保符合设计方案要求,并在验收通过后发放相应的证明文件。

消防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消防设施及配套设备安装、燃气管道及用气设备的安装、电气设备的安装等方面。

消防验收制度意义在于:与消防设计审核类似,消防验收也可以有效的保障建筑物内人员、财产的安全。

同时,符合消防验收标准的建筑,在发生火灾或其它灾害时,也能够快速和有效的进行应急处置。

消防验收的成功实现,需要考虑验收标准的专业性、安全性,以及验收的及时性等。

三、备案抽查制度备案抽查是指通过对建筑物消防设施及其使用情况的检查,对其消防管理进行评估,并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纠正。

备案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定期检查建筑物消防设施及配套设备、制定应急预案和演习等方面。

备案抽查制度意义在于:定期抽查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能够避免消防设施出现问题,影响灾害应急的效果。

抽查的过程中,可以发现在平时检查中发现的不足之处,并及时进行纠正。

消防审查和备案范围

消防审查和备案范围

消防审查和备案范围稿子一:嗨,亲爱的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消防审查和备案范围这个重要的事儿。

你知道吗?像那些大型的商场、酒店,还有人员密集的娱乐场所,那肯定得进行消防审查。

为啥呢?因为人多呀,一旦出点事儿,那可不得了!还有那些高层的写字楼、住宅楼,也得严格审查。

想象一下,要是高层着火了,救援多困难,所以消防这关必须得过。

再说说工厂,特别是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更是消防审查的重点对象。

稍微一个不小心,“砰”的一下,后果不堪设想。

另外,像学校、医院这些地方,那都是不能马虎的。

小朋友们在学校要安全,病人们在医院也得有保障。

备案范围呢,一些小型的店铺、餐馆,如果达不到审查的标准,也得备案。

这可不是走过场,是为了在关键时刻能有个底儿。

消防审查和备案范围,那都是为了咱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着想。

可不能不当回事儿哟!稿子二:嘿,小伙伴们!咱们又见面啦,今天来唠唠消防审查和备案范围。

先说消防审查吧,凡是建筑面积大的、功能复杂的建筑,那都跑不掉。

比如说体育馆,那么多人在里面活动,消防设施得齐全,疏散通道得畅通,不然真出问题咋整?还有电影院,黑灯瞎火的,要是着火了,大家能迅速找到出口吗?所以消防审查必须严之又严。

仓库也很重要哦,特别是存放易燃物品的仓库,稍有火星可能就会引发大火。

再来讲讲备案范围,像一些小超市、理发店,虽然规模不大,但也得备案。

这就好比给它们上个保险,万一有啥情况,能及时处理。

还有那种临时搭建的活动场所,比如展销会的场地,也不能漏了备案。

呀,不管是审查还是备案,都是为了让咱们生活的环境更安全。

大家可别嫌麻烦,这可是关乎生命的大事!咱们都得重视起来,这样才能开开心心、平平安安地过日子哟!。

消防验收范围

消防验收范围

消防验收范围同消防设计审核范围。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0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高压细水雾系统设计规范》BJ1234 -2000《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9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修订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87《七氟丙烷(HFC-227ea)洁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DBJ15-23-199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本要求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参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制定。

建设单位依法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所提供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本要求。

一、一般要求(一)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表,重点反映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设计的内容。

(二)消防设计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编排:1、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日期。

2、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3、设计文件目录。

4、设计说明书。

5、设计图纸。

二、新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内容(一)设计说明书1、工程设计依据。

包括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有关部门对本工程批准的规划许可技术条件,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

2、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

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分期建设内容和对续建、扩建的设想及相关措施,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管辖范围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管辖范围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管辖范围一、禅城区所有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验收业务统一由我大队业务窗口受理。

二、佛山市公安消防局审核、验收的工程项目的范围如下:1、超高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含商住楼);2、建筑面积20000 ㎡(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商场(市场),建筑面积10000 ㎡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建筑面积10000㎡以上的独立地下公共建筑;3、一级石油库,总储量超过5000m3的液化石油气库;4、城市轨道交通建筑工程。

注:佛山市公安消防局委托佛山市禅城区公安消防大队窗口受理业务。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须知(简易程序)一、对火灾危险性较小的下列建筑工程试行简易审核:1、9层及9层以下的独立普通住宅(设有地下室的除外);2、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最大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的丁、戊类独立厂房、库房(洁净厂房、设有地下室的除外);3、工程配套设施(含独立建造的变、配电房,锅炉房,门卫等);4、建筑主体工程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且未改变原建筑平面布局、功能用途和消防设施的办公用房、学校教学用房等的内部装修工程;5、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外,最大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3层及3层以下普通公共建筑及其内部装修工程;6、其他适宜简易审核的建筑工程。

符合简易审核条件的建筑工程,应分别填写相应的申报表,提供设计图纸一套。

申报资料齐全的由消防监督员当场审核送审资料,符合要求的,直接在预制的公文稿上填发法律文书,当场办结审核事项,并将资料存档备查;不符合要求的,退还资料,完善资料后重新申报。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须知(一般程序)一、申报立项选址方案或初步设计消防审核应提交下列资料:(一)立项(规划)1、领取或网上下载填写《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份;(申报表里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一栏必须加盖公章)2、提交该建筑工程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如大型项目,应提交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专篇说明,并应提交消防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4、总平面布局图两套(蓝图,包括消防车道示意图);5、委托书(直接申请: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申请: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6、图纸统一折叠A4规格。

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规定说明

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规定说明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规定说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范围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1.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办理程序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辖分工:下列工程项目应当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公安消防局集中受理窗口申报: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建设高度超过50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及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和其他公共建筑;4、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7、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汽车加油加气站;8、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9、市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既定界内依法应审核、验收的建设工程;10、其他需要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的建设工程。

消防备案与验收范围

消防备案与验收范围

消防备案与验收范围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消防设计备案与验收范围法律依据:《消防法》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验收范围】一、范围下列情形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1.设有前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设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二、申报地点(一)下列工程项目应当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公安消防局集中受理窗口申报: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建设高度超过50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及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和其他公共建筑;4.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7.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汽车加油加气站、跨行政区域的其他建设工程;8.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9.市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既定界内依法应验收的建设工程;10.其他需要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的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受理范围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受理范围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受理范围附件1: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受理范围《建设⼯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第⼗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程竣⼯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建筑总⾯积⼤于2万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厅;(⼆)建筑总⾯积⼤于1.5万平⽅⽶的民⽤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积⼤于1万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积⼤于2500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学的教学楼、图书馆、⾷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产加⼯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积⼤于1000平⽅⽶的托⼉所、幼⼉园的⼉童⽤房,⼉童游乐厅等室内⼉童活动场所,养⽼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集体宿舍;(六)建筑总⾯积⼤于500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的特殊建设⼯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程竣⼯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设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员密集场所的建设⼯程;(⼆)国家机关办公楼、电⼒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项、第⼆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积⼤于4万平⽅⽶或者建筑⾼度超过50⽶的公共建筑;(四)国家标准规定的⼀类⾼层住宅建筑;(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程,⼤型发电、变配电⼯程;(六)⽣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和专⽤车站、码头,易燃易爆⽓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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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分工围支队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必审)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4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馆;7.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工程;8.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含具有上述功能的综合楼);9.本条第七项、第八项及本分工围第二条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以外的单体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10.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11.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电工程(300MW级机组及以上的燃煤发电厂,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150MW级及以上的燃机电厂,设有单台变压器容量180M-Λ及以上的变电站、地下变电站);12.生产、储备、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含三级加油站,加油加气站,总存瓶量不大于10t的液化石油气灌装站,三级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13.公安消防支队列管单位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建设工程。

大队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必审)1.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不大于4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2.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3.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不大于1000平方米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厅、茶馆、咖啡厅;4.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5.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含具有以上功能的综合楼);6.三级加油站、加油加气站、总存量瓶不大于10t的液化石油气灌装站,三级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支队设计备案、验收备案1.建筑总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谈、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不大于10000平方米的地上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不大于10000平方米地下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工程;5.本条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不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24米,不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6.二类高层住宅中的商住楼;7.洁净厂房,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丙类厂房、仓库,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丁,戊类厂房、仓库;8.公安消防支队列管单位需进行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

大队设计备案、验收备案1.建筑总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的地上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地下宾馆、饭店、商场、市场;2.建筑总面积不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形室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3.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4.建筑总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厅、茶馆、咖啡厅;5.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6.本条第五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7.二类高层住宅(不含商住楼),多层住宅;8.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的丙类厂房、仓库;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丁、戊类厂房、仓库;9.不属于审核验收围的发电、变配电工程;10.不属于支队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围的本辖区其他建设工程。

申办新建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明文件复印件一份;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4.设计单位设计资质复印件一份;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人员的复印件及执业证明文件;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7.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消防设计专篇(消防专篇一式两份,每页盖资质章,扉页应有各专业设计人员及设计负责人手写签名并盖章);建筑专业施工图(含总平面图,应另行准备一单独的总平面图,折成A4大小,留出装订边);给水专业施工图(含消防给给水总平面图);电气(弱电、强电)专业施工图;采暖、通风与空调专业施工图;与消防有关的工艺布置图;电子版档案(涵盖本工程申报材料的1项至13项所有材料)。

8.建设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9.法人、经办人复印件;10.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11.地下部分有人防工程的项目需要提供人防相关资料(包括人防资质、消防专篇一式两份,每页盖资质章,扉页应有各专业设计人员的及设计负责人手写签名并盖章、消防设计图纸);12.所有复印件均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核对人:XXX及核对人并盖提供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非提供单位直接提供的,应同时注明“接收人:XXX及接收时间”。

备注:电子版档案(除去设计专篇与图纸由设计单位制作,其他均可以用扫描或拍照的方式制作成电子版,刻录成光盘)。

申办建筑部装修设计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2.所在建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意见书》(与新建工程同步验收的工程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3.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明文件复印件一份;4.设计单位设计资质复印件一份;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人员的复印件及执业证明文件;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7.消防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消防设计专篇(消防专篇一式两份,每页加盖资质章,扉页应有各专业设计人员及设计负责人手写签名并盖章);装修(装饰)部位平面图,室展开立面、剖面、地面图、顶面图、装修效果图;装修、装饰材料说明;消防设施系统、灭火器配置设计说明及图纸资料;与消防有关的电器、暖通、空调、防排烟等设计说明及图纸资料;电子版档案(涵盖上述申报材料的1项至11项所有材料)。

8.建设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9.法人、经办人复印件10.所有复印件均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核对人:XXX及核对人并盖提供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非提供单位直接提供的,应同时注明“接收人:XXX及接收时间”。

备注:电子版档案(除去设计专篇与图纸由设计单位制作,其他均可以用扫描或拍照的方式制作成电子版,刻录成光盘)。

申办新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提交以下材料: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表》;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明文件复印件一份;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1)消防设计专篇,消防专篇一式两份,每页加盖资质章,扉页应有各专业设计人员及设计负责人手写签名并盖章;设计单位设计资质复印件一份;消防设计图纸(总平面图、建筑专业施工图、电气专业施工图、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专业施工图与消防有关的工艺布置图等,折成A4大小,分专业装订成册),(总平面图应另行准备一单独的总平面图,折成A4大小,留出装订边);电子版档案(涵盖本工程申报材料的1项至10项所有材料)。

(2)专家评审项目(含采用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的项目)的受理材料应提供专家评审意见、设计评估文件、评估单位的合法明文件及具体评估分析人员的复印件及职业书。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人员的复印件及执业证明文件;6.建设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7.法人、经办人复印件;8.地下部分有人防工程的项目需要提供人防相关资料(包括人防资质、消防专篇一式两份,每页盖资质章,扉页应有各专业设计人员的及设计负责人手写签名并盖章、消防设计图纸);9.所有复印件均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核对人:XXX及核对人并盖提供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非提供单位直接提供的,应同时注明“接收人:XXX及接收时间”。

备注:电子版档案(除去设计专篇与图纸由设计单位制作,其他均可以用扫描或拍照的方式制作成电子版,刻录成光盘)。

申办建筑部装修设计审核应提交以下材料: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表》;2.所在建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意见书》(与新建工程同步验收的工程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一份;3.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明文件复印件一份;4.设计单位设计资质复印件一份;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人员的复印件及执业证明文件;6.消防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消防设计专篇(消防专篇一式两份,每页加盖资质章,扉页应有各专业设计人员及设计负责人手写签名并盖章);装修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主要包括装修(装饰)部位平面图,室展开立面、剖面、地面图、顶面图、装修效果图;装修装饰材料说明;消防设施系统、灭火器配置设计说明及图纸资料;与消防有关的电器、暖通、空调、防排烟等设计说明及图纸资料;电子版档案(涵盖本工程申报材料的1项至10项所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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