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河道堤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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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河道堤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汕府[2016]79号
【发布部门】汕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19
【实施日期】2016.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河道堤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2016〕7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河道堤防管理办法》业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9日
汕头市河道堤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和堤防工程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和堤防工程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在本级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防洪调度工作。
交通、城市综合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海事、航道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堤防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河道堤防管理工作遵循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组织建立群众性河道堤防巡查管理制度,对辖区内的河道堤防开展日常巡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河道堤防工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