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布。
省长王国生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省政府对截止2011年10月30日现行有效的219件省政府规章、334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进行了清理。
2011年12月1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一、对下列涉及行政强制规定的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1、将《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足额缴纳堤防维护费的,从拖欠之日起,每日加收拖欠金额3‰的滞纳金。
经反复催缴无效的,收费人可以商银行代扣征收”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足额缴纳堤防维护费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删去《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农村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发现重大违纪问题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被审计单位采取封存帐册、票据、资产等措施”的规定。
3、将《湖北省农产品基地环境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造成农产品基地环境污染与破坏,拒不治理、恢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有关规定代为执行,所需费用由承包租赁者承担,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造成农产品基地环境污染与破坏,拒不治理、恢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北省江汉堤防涵闸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和承担防汛任
务。非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在使用期内负责维修、管理,并承担
防汛任务。
第五条凡在武汉市市区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应遵守和维护本条
例,防汛期间,听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承担防汛义务。
【章名】第二章堤防管理
第六条堤防管理范围包括:
〖HTH〗第六条〖HT〗〓凡调进、调出或临时抽调、更换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征得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否则,管理单位有权拒绝执行。
第三章管理单位任务与职责
第七条涵闸管理单位的任务与职责主要确保涵闸安全运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开展综合经营生产。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及上级主管单位的管理规定和指令。
第八条涵闸管理单位应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第六章检查观测
第二十一条涵闸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安全鉴定。各种检查鉴定必须认真详细记载,存入档案,写出检查分析报告,并报上级主管单位。
一、经常检查:指派专职人员按有关规定对建筑物各部位、闸门和启闭机动力设备、通讯设施、观测设施、管理范围内的堤防和水流形态进行经常检查观测。
二、定期检查:每年汛前汛后及用水期前后,应对涵闸工程及各项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由主管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进行,必要时请上一级主管单位派人参加,汛前主要检查岁修工程完成情况及渡汛存在的问题的处理情况;汛后主要检查工程变化和损坏情况,据此制定年度岁修计划。
第二十条启闭闸门应有专职人员按规程要求进行操作,固定人员,明确责任,闸门启闭前,要对启闭机械、闸门、电源、动力设备、仪表、上下游水位、流态、有无漂浮物以及行水障碍物等情况详加检查,并通知上下游安全保护区范围引渠内的船只及人员作好准备,避免事故,闸门启闭结束,要对闸门启闭次序、时间、开放、流量、流态、上下游水位以及建筑物等情况详加记载,妥为保管。
管理制度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1984年12月11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984年12月13日颁布实施)第壹章总则第二章堤防管理第三章河道管理第四章涵闸泵站管理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六章附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切实搞好防汛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武汉市市区(包括武昌区、青山区、汉阳区、桥口区、江汉区、江岸区、洪山区、东西湖区、下同)范围以内的长江、汉江等河道、堤防,以及堤防上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均按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条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的经常管理部门是市、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汛部门)。
第四条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和承担防汛任务。
非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于使用期内负责维修、管理,且承担防汛任务。
第五条凡于武汉市市区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应遵守和维护本条例,防汛期间,听从防汛指挥部的统壹指挥,承担防汛义务。
第二章堤防管理第六条堤防管理范围包括:壹、堤身:前堤脚至后堤脚。
二、禁脚地:迎水面前堤脚算起五十至壹百米,滩地不足五十米的,以滩地为禁脚地;背水面后堤脚算起五十米。
背水面有道路的,以道路红线为界。
三、堤防工程留用地:禁脚地以外二百米。
四、险工险段禁脚地,险工险段和缺土堤段的堤防工程留用地,由市人民政府视实际需要,另行确定。
五、地下工程控制范围:迎水面壹百米,背水面五百米。
第七条严禁下列损害堤防的行为:壹、挖掘损坏堤身、驳岸、护坡、矶头;二、于堤身、驳岸、护坡和矶头上,未经批准栽设电杆、打桩、抛锚、埋设地牛,堆放物资;三、于禁脚地取土、耕种、放猪、埋葬、挖粪窖、铲草皮、倾倒垃圾和废弃物;四、于堤防工程留用地内烧窑、挖塘;五、于矶头、险工险段安设系船设备、停靠船只;六、于堤防迎水面壹百米、背水面壹百五十米范围内打井,修建地下防空工程和未经批准进行爆破、钻探。
湖北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
湖北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湖北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9月1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1985]9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凡依靠水利工程供水、排水的农业、工业和其他用户,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或国家投资、农民投劳兴建,并由本省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
第二章水费标准第四条各类水费标准,均以供(排)水成本为基础,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水资源状况,分别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水利工程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大修理费和运行管理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应计入成本的其他费用;排水成本包括水利工程的大修理费和运行管理费。
农业供(排)水收费采用按稻谷计价、货币结算的方式。
稻谷价格根据当年国家定购粮收购牌价确定。
第五条农业用水水费标准农业用水按供水成本核定水费。
农业用水供水成本不包括农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
农业用水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两个部分。
基本水费按有效灌溉田亩计收;计量水费按实际供水量计收。
(一)水库灌区:基本水费每亩按二公斤稻谷的价格计收;计量水费每一百立方米水按三点五公斤稻谷的价格计收,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
(二)引水工程灌区:基本水费每亩按二公斤稻谷的价格计收;计量水费每一百立方米水按二公斤稻谷的价格计收,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
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
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2012年7月3日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抗旱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基金,是指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州)级、县(含县级市和按县管理的区,下同)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包括:(一)从省级收取的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中提取3%;(二)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每年定额提取8000万元;(三)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数额的5%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第六条市(州)级、县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包括:(一)从市(州)级、县级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中提取3%;(二)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禁止在港区爆破、打井、挖取砂石和泥土、倾倒废弃物、种植碍航植物及其他危害港口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逃避、拖欠水路交通规费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足额补缴,并按国家和省规定收取滞纳金;逾期不补缴的,可以扣留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对抗缴水路交通规费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滞留船舶,其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承担。滞留船舶满三十日以上,船主既不接受处理,又不申诉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可将滞留船舶依法拍卖,拍卖所得冲抵应缴费款、滞纳金和滞留船舶费用后,其余额返还船主。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70928(颁布时间)
19970928(实施时间)
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1997年9月28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8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航道建设与管理
第三章 港口建设与管理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使用国家投资兴建的港口设施,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支付使用费。港口设施使用费,专用于港口建设和管理。
第十六条 船舶在港区内停泊、移泊,应当服从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的管理。
沉没在港区内的船舶和物体,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按规定设置标志,并在限定时间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可依法强制清除,清除费用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沉船、沉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省地方船舶修造企业必须取得省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并按核定范围从事船舶修造”。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一、前言河道是自然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保护和管理好河道资源是非常必要的。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河道资源受到损害和浪费。
为了保护和维护河道的资源,我们需要制定出一套有效的河道维护管理费制度,对于确保河道资源利用和管理更加合理、高效。
二、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概念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是指使用者或者利用者为确保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转和河道的安全利用,对河道进行维护的经济支出。
在河道工程存在的过程中,必须承担完善的河道维护与管理,为此必须收取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以保证河道的正常利用和管理。
三、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作用1. 保障河道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提高设备和设施的使用寿命。
2. 促进河道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和破坏。
3. 维护河道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系统健康,促进生态平衡。
4. 改善河道环境,提升沿岸居民居住安全和居住环境质量。
四、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实施途径1. 河道权属单位对于河道的维护和管理需要定期进行评估,为了保障河道的长期运转和维护,应当在使用者或者利用者中按照维护和管理成本比例实行河道维护管理费。
2. 利用河道资源的单位应在使用前或在使用期限届满时向河道权属单位申报,经过审批后,按实际使用年限和利用面积收取维护管理费。
3. 定期对河道维护管理费进行调整,并进行必要的河道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河道的正常运转与使用。
五、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管理机制1. 河道权属单位应组建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专项管理小组,负责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
2.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专项管理小组应当编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收支明细表,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和报批。
3.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使用地点和用途1.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应当用于保障河道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提高设备和设施的使用寿命。
2.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应当用于促进河道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和破坏。
黄冈市建委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综合税率的通知
市建委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综合税率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根据《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的规定,对我市征收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堤防维护费)、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区域(见附表一),与未征收堤防维护费、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区域的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综合税率分别作出调整,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建设工程综合税率
1.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园林工程及房屋、市政维修工程的综合税率,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分区域)、地方教育附加,其计取综合税金的基础为不含税工程造价,调整后的综合税率(见附表二)。
2.建设工程按综合税率计取的税金列入工程造价。
二、本通知从二ΟΟ九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二OO九年三月十二日
附表一: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水利厅《关于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
护管理费征收范围的函》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295)文件规定,黄冈市区河道堤防维护费征收范围如下:
附表二:
注:1、不分国营或集团企业,均以工程所在地税率计取。
2、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建筑修缮单位,承包本单位建筑、安装和修缮业
务不计取税金(本单位的范围只限于从事建筑安装和修缮业务的企
业单位本身,不能扩大到本部门各个企业之间或总分支机构之间。
3、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实行分包形式的,税金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缴
纳。
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7月1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1999年8月2日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资金使用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的中央投资、省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资金使用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资金使用的统一管理,并直接管理中央投资、中央与本省共同投资、以及省投资为主、地方配套投资为辅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资金使用管理,由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属于财政部门管理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水利工程建设资金投入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
对在水利工程建设资金使用与质量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
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
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质量责任。
各级水利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1999]8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1999]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增强我市堤防工程防洪抗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51号令),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堤防维护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河道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巩固和增强堤防工程的防洪抗灾能力,建立我市21世纪更为完善、安全的防洪体系,对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振兴我市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市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都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增强自觉做好维护堤防工作意识,依法及时缴纳堤防维护费,努力为巩固和增强我市堤防工程的防洪抗灾能力作出新贡献。
二、从1999年9月1日起,我市堤防维护费的征收标准,按《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即: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外的所有工商企业和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按其应缴纳“三税”总额的2%缴纳,外商投资企业按其应缴纳“三税”总额的1%缴纳;其他事项仍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通知》(武政(1992)62号)执行。
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和征收工作。
河道养护经费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河道养护经费的管理,维护水利设施的长期运行和维护,促进河道水质和水生态环境的改善,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河道养护的单位和个人。
二、经费来源1.政府拨款:政府每年将拨款给相关单位用于河道养护经费,确定拨款数额应充分考虑河道养护的实际需求和重要性。
2.征收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和规定,相关单位可以向使用河道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费用来作为河道养护经费来源。
3.其他收入:河道养护经费还可从其他途径获得,如捐赠、项目资金等。
三、经费管理1.经费使用计划:相关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河道养护经费的使用计划,并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2.经费监管: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河道养护经费的监管机制,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对于使用经费不当、浪费等情况应及时进行整改。
3.经费审计:相关单位每年应对河道养护经费进行审计,报告审计结果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经费使用范围1.日常养护维护:包括河道清淤、清洁、出水口修复等日常维护工作。
2.设施更新改造:对老化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提高设施使用寿命。
3.环境保护措施:如植被恢复、水质监测等环保工作。
5.应急抢险处理:对突发性事件如洪水、山洪等进行抢险处理。
六、经费使用程序1.编制预算:相关单位应根据河道养护工作的实际需求编制经费预算。
2.审批程序:经费使用计划需报相关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执行。
3.经费使用:相关单位按照批准的计划使用经费,应做好记录和报账。
4.经费结余:对使用完毕的经费应及时做好结余处理,合理利用结余经费。
1.效果评估:每年对河道养护经费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
2.宣传报道:及时宣传河道养护经费的使用成果,增强社会对河道养护工作的认知和理解。
八、法律责任1.对虚报冒领河道养护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对挪用滥用河道养护经费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其他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需修改或补充,由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湖北长江堤防光线路维护管理规1
湖北长江堤防光线路维护管理规定(暂行)(讨论稿)为加强我省长江堤防光缆线路维护工作,不断提高维护质量,做到精心维护、科学管理,确保线路畅通。
根据国家有关公共电信网线路维护规程和水利防汛通信网运行维护管理规程中的有关规定,结合长江堤防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光线路维护管理规定:一、光线路维护严格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
省河道堤防建设管理局是堤防光通信系统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运行维护的综合协调。
水利厅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各级堤防管理部门负责光线路的巡回检查维护和报告工作;水利通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线路的测试和光设备系统的维修工作。
堤防部门按照每100公里安排不少于2名线路巡查人员(可兼职)进行巡查维护,并将其线路巡查维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堤防达标管理百分制考核工作中。
同时,堤防管理部门在批准堤上施工工程时,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光纤保护承诺和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维护管理工作做到有领导抓、有业务部门管、有专人落实,且措施具体,方法得当,确保光通信系统的畅通。
二、巡回检查1、光缆线路的巡回周期分别为每月至少步巡一次,车巡二次,遇有以下情况时应适当增加巡回次数:①大雨过后;②有施工建设地段;③容易堆放易燃物的地点;④执行特殊任务的线路;⑤有其它特殊情况的地段。
2、巡回时,应认真查看光缆线路二侧各五十米范围的异常情况,发现有危害线路安全的施工应及时制止、处理、汇报。
如在线路附近有钻探、测量、堆放管线材料等现象时,应详细了解如下信息,并做好护线宣传和路由交底工作:①施工规模;②施工时间;③施工负责人及其联系电话。
3、每次巡回应在如下地段做记号:①光缆接头位置;②外力施工地段;③易堆放易燃物及被水冲塌的桥涵地段;④车巡时无法看见的地段。
记号由上至下,由左至右排列有序。
4、巡回时应带工作笔记薄,巡回后应及时(当天)填写巡回报告表(包括巡回路线、线路名称、起止地点等),并向上级汇报巡回情况,上报后仍未处理完毕的,则应连续填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通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通知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预防和治理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从事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活动,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和兴办矿山企业,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水土保持设施系指具有防治水土流失功能的生物设施和工程设施,包括水土保持林草、梯田梯地、治沟、治坡的工程设施、水土保持监测设施和科研设施。
二、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从事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不治理的,必须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治理。
三、收费标准(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挖掘、破坏的地表面积和倾倒土(石、碴)实际占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补偿费1.5元;对损坏其他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按其恢复同等标准工程的现行造价计收。
(二)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的单位或个人造成水土流失,应当积极治理,不治理的,按下列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1、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等项目,按批准的方案所列预算费用,一次性或分期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2、没有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等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按挖掘、破坏的地表面积或倾倒土(石、碴)的实际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防治费2元。
以上收费待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完成并批准后,按实际治理费用,多退少补。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做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前提下,可免交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一)兴建学校、医院、幼儿园、孤儿院、敬老院等教育、社会福利事业;(二)在城市范围内兴建经济适用住房;(三)个人为修建住房和生活需要在当地政府指定范围内取土、取石;(四)各级政府组织的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活动;(五)三峡工程坝区内的实施项目。
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四章工程安全管理第五章工程运行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强化流域综合治理,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水利工程的建设、安全和运行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防洪、排涝、防渍工程;(二)蓄水、引(调)水、供水、提水和农业灌溉工程;(三)水力发电工程;(四)水土保持工程;(五)水文勘测、防汛抗旱配套设施;(六)其他水资源保护、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
第三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由其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相关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城管、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管理需要,建立健全乡镇水利服务体系。
第五条【信息化管理和先进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水平。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利工程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水利工程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共享等动态管理。
鼓励在水利工程管理中采用先进技术和措施。
第六条【社会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信贷贴息等方式,鼓励集体、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建、经营管理水利工程,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
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1992年8月1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汉江流经我省的江段,东荆河、府河、汉北河、沮漳河以及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专门管理机关管理的其他河流(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河道管理;各地、市、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
长江和汉江在本省境内的江段以及本省境内其他重要河流,按现行管理体制,由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管理(属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管理范围的,应根据其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以及堤身、禁脚地、工程留用地和安全保护区。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水位或者设计洪水水位确定。
第五条河道防汛抢险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水域、洲滩保护第六条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从事下列污染水体、阻碍行洪的活动:洗涤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物体;设置拦河渔具、炸鱼等;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染物液体;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以及填高滩地等;烧窑、埋坟、盖房、种植阻碍行洪的高杆作物(护堤护岸林除外)以及堆放阻碍行洪的物料;修建围堤、阻水道路、渠道;其他污染水体、阻碍行洪的行为。
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1984年12月11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984年12月13日颁布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堤防管理第三章河道管理第四章涵闸泵站管理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切实搞好防汛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武汉市市区(包括武昌区、青山区、汉阳区、桥口区、江汉区、江岸区、洪山区、东西湖区、下同)范围以内的长江、汉江等河道、堤防,以及堤防上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均按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条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的经常管理部门是市、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汛部门)。
第四条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和承担防汛任务。
非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在使用期内负责维修、管理,并承担防汛任务。
第五条凡在武汉市市区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应遵守和维护本条例,防汛期间,听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承担防汛义务。
第二章堤防管理第六条堤防管理范围包括:一、堤身:前堤脚至后堤脚。
二、禁脚地:迎水面前堤脚算起五十至一百米,滩地不足五十米的,以滩地为禁脚地;背水面后堤脚算起五十米。
背水面有道路的,以道路红线为界。
三、堤防工程留用地:禁脚地以外二百米。
四、险工险段禁脚地,险工险段和缺土堤段的堤防工程留用地,由市人民政府视实际需要,另行确定。
五、地下工程控制范围: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五百米。
第七条严禁下列损害堤防的行为:一、挖掘损坏堤身、驳岸、护坡、矶头;二、在堤身、驳岸、护坡和矶头上,未经批准栽设电杆、打桩、抛锚、埋设地牛,堆放物资;三、在禁脚地取土、耕种、放猪、埋葬、挖粪窖、铲草皮、倾倒垃圾和废弃物;四、在堤防工程留用地内烧窑、挖塘;五、在矶头、险工险段安设系船设备、停靠船只;六、在堤防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范围内打井,修建地下防空工程和未经批准进行爆破、钻探。
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2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1999年9月24日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设施防洪抗灾能力,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
全省建立省、市(含州、直管市,下同)、县(含县级市、省辖市所属区,下同)三级水利建设基金。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财政、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切实收好、用好、管好水利建设基金。
各有关缴纳和代征代缴水利建设基金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履行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义务。
第二章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和标准第五条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公路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含高等级公路建设资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与中央分成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公安和交通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从年度新增财政收入中剔除列收列支、政策性先征后返及按规定上解后,提取10%。
第七条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向用地单位按亩征收一定数额的水利建设基金。
具体标准为:武汉市耕地每亩2000元,非耕地每亩1500元;市州城区(含省直管市城区)耕地每亩1500元,非耕地500元;乡镇耕地每亩500元,非耕地300元。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2.08•【字号】鄂政发[1994]165号•【施行日期】1994.12.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4〕165号1994年12月8日)现将《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堤防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巩固、增强河道堤防工程的防洪抗灾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51号令),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直接保护范围内(上述堤防直接保护范围,由省水利厅根据国家规定予以公布并附图告示),所有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及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堤防维护费)的纳费义务人(以下简称纳费人)。
第三条堤防维护费的征收标准如下:对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生产经营者,按其缴纳的流转税总额的2%征收。
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每年按每亩农田5公斤稻谷的价格(按当年农业税计价标准计价,下同)计收;从事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每年按每亩林、牧、渔用地6公斤稻谷的价格计收。
第四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堤防维护费的征收。
堤防维护费实行委托代收制度。
所有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堤防维护费,由各级地税机关随税代收。
有关纳税人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税款数据等项资料,由各级国税机关负责提供。
其中,不属于地税机关征管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其堤防维护费的具体收费机关,由当地水利部门与税务机关商定。
河道综合治理财务管理制度
河道综合治理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河道综合治理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河道综合治理经费的合理使用和安全保障,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预算管理1.年度预算编制每年度初,河道综合治理单位应当按照任务计划和工作要求编制一份年度预算,年度预算由河道综合治理单位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之后执行。
2.中期考核各项目单位应在年度执行预算的基础上,对中期进行考核,对偏离预算的项目进行重新调整。
三、规范支出1.项目支出河道综合治理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使用经费,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严禁违反合同规定和超出预算的使用经费。
2.支付管理在支付中,河道综合治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关的对账单和规范管理流程,所有支出的发票、凭证应按照规定归档,并定期进行审计核实。
四、账务管理1.会计核算河道综合治理单位应按照会计准则和政策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做好会计账簿的管理记录和准确填写账目。
2.财务报表河道综合治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对财务报表进行编制和审计,并承担披露相关财务信息的义务。
五、风险管理河道综合治理单位应对每个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有关风险应充分考虑在预算中,从而有效降低项目风险,避免经济损失。
六、监督管理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河道综合治理单位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为其提供良好的管理环境和必要技术支持。
七、附则本制度适用于河道综合治理单位有关的财务管理事项。
本制度所称河道综合治理经费,指用于河道综合治理项目的全部经费。
以上就是河道综合治理财务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河道综合治理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河道治理工作的顺利完成。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3.12.21【实施日期】1994.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六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贾志杰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巩固和增强河道堤防工程的防洪抗灾能力,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堤防工程修建维护和管理所需资金,除国家和省投资外,本省开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堤防维护费),以适当补充上述资金的不足。
第三条本省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直接保护的区域,为堤防维护费征收范围。
在该类堤防直接保护范围内,所有工商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户,为堤防维护费纳费人。
堤防维护费纳费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河道管理机关缴纳提防维护费。
第四条实行堤防维护费收费制度后,除防汛抢险外,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的堤防工程,按照有偿的原则,向社会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承包。
在农业纳费人缓征堤防维护费期间,适当提高堤防岁修的补助标准,以减轻农民负担。
第五条省水利厅是本省河道堤防工程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堤防维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堤防维护费征收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第二章堤防维护费征收第六条征收堤防维护费,必须先行明确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直接保护范围。
上述堤防直接保护范围,按照区域工程设计洪水水位或溃口漫溢所淹没的范围确定,并由省水利厅根据国家规定予以公布并附图告示。
第七条堤防维护费的征收标准如下:(一)对农业纳费人,每年按每亩农田五公斤稻谷的价格(按当年农业税计价标准计价,下同)征收;林、牧地和渔业水面等,按每亩六公斤稻谷的价格征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四条实行堤防维护费收费制度后,除防汛抢险外,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的堤防工程,按照有偿的原则,向社会实行招标或者承包。
在农业纳费人缓征堤防维护费期间,适当提高堤防岁修的补助标准,以减轻农民负担。
第五条省水利厅是本省河道堤防工程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堤防维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堤防工程修建维护和管理所需资金,除国家和省投资外,本省开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堤防维护费),以适当补充上述资金的不足。
第三条本省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直接保护的区域,为堤防维护费征收范围。在该类堤防直接保护范围内,所有工商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户,为堤防维护费纳费人。
第十条征收堤防维护费,实行委托代收制度。委托代收堤防维护费的,委托单位应按实收费用的2%,付给被委托单位手续费。具体代收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税务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一条堤防维护费纳费人依照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的,其所缴堤防维护费相应减免。
第十二条收取堤防维护费,必须严格执行《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凡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纳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足额缴纳堤防维护费的,从拖欠之日起,每日加收拖欠金额3%的滞纳金。经反复催缴无效的,收费人可以商银行代扣征收。
第二十条对擅自扩大堤防维护费收费范围、扩大收费标准,或者巧立名目滥收费用的,由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截留、挪用堤防维护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对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归还截留或挪用的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堤防维护费征收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第二章堤防维护费征收
第六条征收堤防维护费,必须先行明确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直接保护范围。上述堤防直接保护范围,按照区域工程设计洪水水位或溃口漫溢所淹没的范围确定,并由省水利厅根据国家规定予以公布并附图告示。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自本办法
施行之日起,各地制定的有关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堤防工程维护费的收绝付款。
第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扩大堤防维护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巧立名目滥收费用。
第三章堤防维护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堤防维护费除付给代收单位手续费外,全部汇缴省水利厅,各地不得留成。各地所需费用,由用款单位提出用款计划,列入年度计划安排,经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后拨款。
第七条堤防维护费的征收标准如下:
(一)对农业纳费人,每年按每亩农田五公斤稻谷的价格(按当年农业税计价标准计价,下同)征收;林、牧地和渔业水面等,按每亩六公斤稻谷的价格征收。
(二)对非农业纳费人,按其应缴纳流转税总额的2%征收。
第八条堤防维护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九条对非农业纳费人,堤防维护费每年分四次收取,纳费人应分别于每季度的最后十日内缴纳。农业纳费人,应于每年十月上旬一次性缴纳。
发文日期:1994年12月0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巩固和增强河道堤防工程的防洪抗灾能力,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五条对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迎水面的洲、滩地内,已建的并且不影响行洪安全的堤防,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规定拟订堤防维护费收费办法,按《办法》的规定报经批准后施行,所获资金,用于该堤防的修建、维护和管理,但是。对农户五年内不得征收。
第十六条堤防维护费收入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以及正常防汛等,具体使用范围,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
第二十二条堤防维护费收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农户应缴纳的堤防维护费,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不开征(不含乡镇企业和农民个体工商户),第六年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始开征。禁止提前征收此项费用。但是,不论是开征之前,还是开征之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免除农户应承担的防汛和政府安排投入水利建设的法定义务工。
第十七条堤防维护费收入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结余部分可以连年结转使用。
第十八条堤防维护费征收和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管好用好堤防维护费收入,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接受财政、物价、审计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堤防维护费。
第四章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