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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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茂名市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3部委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茂名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行业企业包括: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其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的诚信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信誉和茂名市及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以下简称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依法对建筑行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诚信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五条茂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工作,建立茂名市建筑行业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诚信平台)。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负责制定和公布建筑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评价标准,建立诚信奖惩制度,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现场监管、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筑行业企业的诚信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格局,促进建筑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一、考核对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在特种设备操作、维护、检修等工作中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锅炉操作人员、电梯维保人员等。

二、考核内容。

1. 专业知识考核。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特种设备的操作、维护、检修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特种设备的结构原理、操作流程、安全事项、故障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2. 安全操作考核。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需要具备安全操作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正确使用特种设备的操作方法、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等方面的能力。

3. 应急处理能力考核。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需要具备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突发故障的处理、紧急疏散的组织、应急救援的能力等方面的能力。

4. 法律法规知识考核。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操作规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等方面的知识。

5. 现场操作考核。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需要在实际操作中展现其操作技能,包括但不限于操作特种设备的熟练程度、操作中的安全意识、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等方面的能力。

三、考核方式。

1. 理论考核。

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知识进行考核。

2. 实操考核。

通过实际操作的方式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能力、应急处理能力、现场操作能力进行考核。

3. 考核记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结果进行记录,包括考核内容、考核结果等。

四、考核标准。

1. 合格标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专业知识、安全操作、应急处理、法律法规知识等方面均符合相关规定的,视为合格。

2. 不合格标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考核中出现严重安全事故、操作失误、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等情况的,视为不合格。

五、考核周期。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需要定期进行考核,一般为每年一次。

对于新招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需要在入职后进行考核。

六、考核结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9年)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9年)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9年)-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9年)(2013年1月16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9年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2019年第8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作业人员的具体作业种类与项目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种类与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定。

第三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办理证件延续(本规则简称复审)。

第四条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考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

《项目》中A1、A2、A6、A7、G6、R3、D2、D3、S1、S2、S3、S4、Y1、F1、F2管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的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含地区范围,下同)、考试基地及考点,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且公布;其他项目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考试基地及考点,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并且公布。

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的发证部门为考试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发证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考试机构 (2)第三章考试和审批发证 (3)第四章复审 (5)第五章附则 (6)附件A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 (7)附件B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 (8)附件C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样式) (9)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1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作业人员的具体作业种类与项目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种类与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定。

第三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办理证件延续(本规则简称复审)。

第四条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考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

《项目》中A1、A2、A6、A7、G6、R3、D2、D3、S1、S2、S3、S4、Y1、F1、F2管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的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含地区范围,下同)、考试基地及考点,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且公布;其他项目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考试基地及考点,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并且公布。

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的发证部门为考试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发证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佚名
【期刊名称】《电梯工业》
【年(卷),期】2014(000)005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总页数】2页(P56-5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925
【相关文献】
1.国家质检总局最近发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六个安全技术规范 [J],
2.新版TSGZ6001—201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解读 [J], 姚振东
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1]3号) [J],
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的实施意见 [J],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3 2013—06—01实施)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予以受理的,发证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受理结哭由堵人持受理结果到发证 机关委托的考试机构报名,并按时参加考试.
不予以受理的,发证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子受建结果,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考试机构应当于考试前2匕、门公,,考试时间、地点、作业项目等事 项,需要更改考试时间、地点、作业顼片的.应当及时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Examination Rules for Special Equipment Operators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
2019年5月27日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考试机构(2)
第三章考试与发证(2)
第四章复审(4)
第五章附则(4)
附件A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样式)(7)
(七)考试现场应当配备信息化人证比对系统,并且留存资料;必要时 应在考试机位设置自动视频抓拍系统.
第十条考试机构主要职责:
(一)公布考试机构的报名方式和考试地点、考『讣刘、考试种类和作业项目、 报名要求、考试程序等;
(二)公布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捉碧,,'气广围、项目;
(三)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理论知识:,茂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第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且版典二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 级负责.具体发证机关及发证项目由省级市场K莒甘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 发证机关委托考试机构组织专兄,或者自行组织考试.
第六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衣套制前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和委托要求.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发辽机关按照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在全国范 围内选择并推荐考试机构,省必冲'无监督管理部门统筹形成本省考试机构备选库 并公布,考试机构备选库:与辱:本省所有的发证项目.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作业人员的具体作业种类与项目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定。

第三条申请《特钟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办理证件延续本规则简称复审第四条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考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

《项目》中A1、A2、A6,A7、G6、R3、D2、D3、S1 S2、S3、S4、Y1、F1、F2管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的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含地区范围,下同)、考试基地及考点,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且公布其他目的作业人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考试基地及考点,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并且公布。

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的发证部门为考试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中授权的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发证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第五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其他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

具体的考试方式、内容、要求以及对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或者细则(以下统称考核大纲)执行。

第六条考核大纲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适用范围;(二)名词术语(需要时);(三)作业人员所需的培训和实习时间;(四)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特殊要求;(五)理论考试的范围和基本内容,以及理论考试中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安全知识、法规知识等所占的比重;(六)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具体考试内容,包括项目(科目)、方法和合格指标;(七)考试机构人员、场地、设备设施条件及满足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能力要求。

TSG Z6001-20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TSG Z6001-20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TSG Z6001-20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作业人员的具体作业种类与项目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种类与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定。

第三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办理证件延续(本规则简称复审)。

第四条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考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

《项目》中A1、A2、A6、A7、G6、R3、D2、D3、S1、S2、S3、S4、Y1、F1、F2管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的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含地区范围,下同)、考试基地及考点,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且公布;其他项目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考试基地及考点,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并且公布。

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的发证部门为考试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发证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

第五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其他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

具体的考试方式、内容、要求以及对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或者细则(以下统称考核大纲)执行。

(完整版)TSGZ6001—201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正文

(完整版)TSGZ6001—201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正文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发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范围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含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考核工作。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应当同时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样式见附件A)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

具体发证机关及发证项目有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发证机关委托考试机构组织考试,或者自行组织考试。

第六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和委托要求。

设区的市级监督管理部门或发证机关按照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在劝过范围内选择并推荐考试机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筹形成本省考试机构备选库并公布,考试机构备选库应当覆盖本省所有的发证项目。

第七条对于氧舱、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安全阀等作业人员较少的项目,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由设区的实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确定考试机构。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九条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质;(二)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

(三)监理考试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命题、试卷运输、现场考试、阅卷、结构上报、档案、应急预案、题库管理等制度,并且能有效实施。

(四)根据相应考试大纲,明确考试范围、考试方式和合格指标;(五)设立现场考试基地及考点,具备满足相应考试大纲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和能力。

(完整word版)TSGZ600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doc7页)完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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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6001—200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Examination Rules for Special Equipment Operator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5年09月16日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5年2月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中国特检中心于2005年3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形成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草案。

2005年4月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5]18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05年5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且形成送审稿。

2005年6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5年6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考虑了目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对考核工作的程序、考试机构的指定与管理、考试工作要求、作业人员证书的管理等进行了规定,以达到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目的。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顾山乐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薛金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新华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谢铁军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沈钢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傅军平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苏虎上海市特种设备管理协会李晓芬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考试机构 (1)第三章考核程序与要求 (2)第四章附则 (3)附件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 (5)附件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9年)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9年)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9年)(2013年1月16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9年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2019年第8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作业人员的具体作业种类与项目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种类与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定。

第三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办理证件延续(本规则简称复审)。

第四条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考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

《项目》中A1、A2、A6、A7、G6、R3、D2、D3、S1、S2、S3、S4、Y1、F1、F2管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的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含地区范围,下同)、考试基地及考点,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且公布;其他项目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考试基地及考点,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并且公布。

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的发证部门为考试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发证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

第五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其他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3)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作业人员的具体作业种类与项目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定。

第三条申请《特钟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办理证件延续本规则简称复审第四条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考核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

《项目》中A1、A2、A6,A7、G6、R3、D2、D3、S1 S2、S3、S4、Y1、F1、F2管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的考试机构及其负责围.(含地区围,下同)、考试基地及考点,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且公布其他目的作业人考试机构及其负责围、考试基地及考点,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并且公布。

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的发证部门为考试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中授权的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发证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

第五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其他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

具体的考试方式、容、要求以及对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或者细则(以下统称考核大纲)执行。

第六条考核大纲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容:(一)适用围;(二)名词术语(需要时);(三)作业人员所需的培训和实习时间;(四)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特殊要求;(五)理论考试的围和基本容,以及理论考试中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安全知识、法规知识等所占的比重;(六)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具体考试容,包括项目(科目)、方法和合格指标;(七)考试机构人员、场地、设备设施条件及满足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能力要求。

(完整版)TSGZ6001—201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正文

(完整版)TSGZ6001—201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正文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发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范围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含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考核工作。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应当同时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样式见附件A)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

具体发证机关及发证项目有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发证机关委托考试机构组织考试,或者自行组织考试。

第六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和委托要求。

设区的市级监督管理部门或发证机关按照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在劝过范围内选择并推荐考试机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筹形成本省考试机构备选库并公布,考试机构备选库应当覆盖本省所有的发证项目。

第七条对于氧舱、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安全阀等作业人员较少的项目,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由设区的实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确定考试机构。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质;(二)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

(三)监理考试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命题、试卷运输、现场考试、阅卷、结构上报、档案、应急预案、题库管理等制度,并且能有效实施。

(四)根据相应考试大纲,明确考试范围、考试方式和合格指标;(五)设立现场考试基地及考点,具备满足相应考试大纲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和能力。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9全文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9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9为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质量,确保其安全、高效操作特种设备,遵守国家各项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我单位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以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及正常生产。

现将有关规定公布如下:一、考核内容:(一)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法规的熟悉度。

(二)特种设备的操作能力,包括特种设备的正常操作、维护及安全措施。

(三)特种设备操作时对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操作的考核。

二、考核方式:(一)把考核内容做为课堂教学或专题讲座时,由企业安全生产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讲解,并进行实际操作培训。

(二)考核设计的模拟设备,以检查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规程、操作技能及安全措施等方面的熟悉程度。

(三)安排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实际操作,并对其安全操作技术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考核。

三、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及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可以将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分为:合格、不合格及优秀三个等级。

(一)合格:符合特种设备操作要求,掌握各类安全操作技术,遵守各项安全规定;(二)不合格:存在缺陷或缺乏技术不足,存在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不符合安全操作规范;(三)优秀:在实际操作中,表现出良好的技术水平,超越相应的安全规范。

四、培训及管理:(一)对未通过考核或不能符合要求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二次考核或培训,并要求及时完善、汇报考核情况;(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及时完成实践作业,并进行记录;(三)企业应定期组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参加安全操作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四)企业应定期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技能、安全管理、安全操作技术等方面,进行专业性考核,以确保操作质量及安全性。

总之,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考核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规,企业须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和管理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定期考核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及安全管理水平,以期建立一支熟练、有素质、有能力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队伍,为全面保障安全生产作出自己的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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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范围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应同时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工作。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5年。

第四条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以下简称发证部门)。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各级发证部门及发证项目。

第五条发证部门委托考试机构组织考核,或者自行组织考核。

第六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考试机构的条件和管理制度等要求。

设区的(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按条件推荐考试机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此基础上形成考试机构备选库并发布。

发证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或其他方式,从考试机构备选库内选择考试机构委托考试,并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地方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机构与考试大纲
第八条考试机构应当考培分离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
(三)建立考试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命题、试卷运输、现场考试、阅卷、结果上报、档案、应急预案、题库管理等管理制度,并且能有效实施;
(四)根据相应考核大纲,明确考试范围、考核方式和合格指标;
(五)设立现场考试基地及考点,具备满足相应考核大纲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条件和能力;
(六)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考试管理人员、分项责任人和考评人员。

分项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程师(或者高级技师)及以上职称;考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5年及以上、具有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熟悉考试程序、考试管理、考试内容及评分要求等;
(七)考试现场应当配备信息化人证比对系统,并且留存考试影像资料;鼓励在考试机位设置自动视频抓拍系统。

第九条考试机构主要职责:
(一)公布考试机构的名称及地点、考试种类和作业项目、报考条件、考试计划、考试程序、审批发证程序等;
(二)公布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范围、项目;
(三)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四)公布和上报考试结果;
(五)建立作业人员考试档案;
(六)向发证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等。

第十条考试机构应当在本机构的考点和考试基地,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因特殊原因,需要利用非本机构的考试基地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应当事先报发证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一制定和颁布作业人员考试大纲,主要内容包括:
(一)适用范围;
(二)作业项目的分级、作业人员的报考条件;
(三)理论考试的范围和基本内容,以及理论考试中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安全知识、法规知识等所占的比重;
(四)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具体考试内容,包括项目(科目)、方法和合格指标;
(五)考试机构的人员、场地、设备设施条件,以及满足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能力要求等。

第三章考试与发证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考试及发证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考试和发证。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2 —
(一)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且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的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项目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符合相应的考试大纲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申请人员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向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发证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见附件B,1份)
(二) 2寸照片(3张);
(三) 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四) 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相应考核大纲有要求的);
(五) 体检报告(1份,相应考核大纲有要求的)。

申请人也可通过发证机关指定的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申请,并且附前款要求提交的资料的扫描文件(PDF格式或者JPG格式)。

第十五条发证部门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予以受理的,发证部门应当公布受理结果、委托的考试机构及其联系方式,申请人应当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不予以受理的,应当公布不予受理结果,并说明原因;需要申请人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六条考试机构应当至少提前2个月公布考试时间、地点、作业项目等事项。

需要更改考试时间、地点、作业项目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公布。

第十七条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考试题库建设,并确保每份考试试题的数量不超题库试题总量的5%。

第十八条考试机构应当按照相应考试大纲组织考试。

考试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考试管理制度,确保考试工作质量。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其他种类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考试实行百分制,70分合格。

第二十条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成绩的评定、公布,并提交发证部门。

考试成绩有效期1年。

单项考试科目不合格者,1年内可以向原考试机构申请补考1次。

两项均不合格或者补考不合格者,应当重新申请考试。

发证部门自行组织考试的,应当符合以上要求。

第二十一条发证部门应当在收到考试结果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作业人员证》。

第四章复审
第二十二条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自行或者委托考试机构向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申请复审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见附件C,1份);
(二)《作业人员证》(原件);
(三)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无违章作业及未发生责任事故等不良记录证明(1份)。

第二十三条满足下列所有要求的,复审合格:
(一)年龄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
(二)无违章作业、未发生责任事故等不良记录的;
(三)在持证期间《作业人员证》的聘用记录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中断未超过1年的;
(四)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条件的。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需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复审。

第二十四条发证机关在办理复审时,应当登录“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核实《作业人员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无法核实的,申请人应当回原发证部门申请复审。

第二十五条发证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复审。

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场办理。

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复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发证部门应当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及相关复审资料存档,保存期至少5年。

第二十六条复审不合格、证书有效期逾期未申请复审的持证人员,其《作业人员证》中的该项目失效,需重新申请领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考试机构应当建立作业人员考试档案,内容应当包括考试人员名单及成绩、考试试卷、操作技能考试记录、现场考试记录(含现场考试影像)等。

档案保存期至少10年。

第二十八条发证部门应当建立作业人员发证档案,内容包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换证申请表》、考试机构上报考试结果、审批记录、结果发布的文件、发放记录等。

档案保存期至少10年。

— 4 —
第二十九条发证部门应当在发证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发证人员相关信息上传“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第三十条《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员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原持证项目有效期不变。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如果对考试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考试成绩发布1个月以内向考试机构提出复核要求,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20个工作日以内予以答复;对考试机构答复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

发证部门自行组织考试的,申请人向发证部门提出复核要求。

第三十二条《作业人员证》可采用电子证书形式,并应加印二维码方便查询。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同时废止。

— 6 —
附件B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
—8 —
附件C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
注:“没有违章作业、未发生责任事故等不良记录证明”由领证时(指首次复审)或者上次复审以来的用人单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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