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规对民办学校的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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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习民法典工作总结

学校学习民法典工作总结

学校学习民法典工作总结

近期,我校开展了民法典学习工作,通过系统的学习和讨论,使全体师生更加

深入地了解了民法典的内容和精神,为今后的学习和生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以下是我对学校学习民法典工作的总结:

首先,学校组织了全体师生参与民法典学习的活动,通过课堂教学、讨论交流

等形式,使大家对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有了全面的了解。在学习过程中,大家纷纷表示,民法典的出台对于维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大家的日常生活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法律规范。

其次,学校注重将民法典的学习与实际生活相结合,通过案例分析、法律常识

竞赛等形式,引导师生深入思考和理解民法典的实际运用。这样的学习方式不仅增强了大家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也提高了师生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另外,学校还积极组织了相关的法律宣传活动,邀请法律专家、律师等人员到

校进行法律讲座,为师生们答疑解惑,使大家对民法典的学习有了更深入的理解。这些活动不仅加深了师生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也增强了大家对法治的信心和依法行事的意识。

最后,学校还通过多种渠道向师生宣传民法典的重要性,鼓励大家积极参与到

学习民法典的行列中来,使民法典学习成为全校师生共同的行动。通过这些努力,学校取得了良好的学习效果,为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总之,学校学习民法典工作的开展,不仅提高了全校师生对民法典的认识和理解,也为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相信在学校的共同努力下,学习民法典的工作会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为培养更多具有法治精神的优秀人才做出更大的贡献。

民法典校园篇

民法典校园篇

民法典校园篇

民法典校园篇

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民法典校园篇也成为了广受关注的话题。民法典校园篇主要涉及到学生、家长、学校等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学生权利保障

民法典校园篇明确规定了学生的权利保障。学生享有受教育权、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等多项权利。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安全、健康、

公平、公正的学习环境,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同时,学

校还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侵犯。

二、家长监护责任

民法典校园篇还规定了家长的监护责任。家长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

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家长应当关注子女的学习和生活情况,积

极配合学校开展教育工作。同时,家长还应当对子女进行正确的价值

观教育,引导子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三、学校管理规范

民法典校园篇还规定了学校的管理规范。学校应当依法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管理和监督。同时,学校还应当加强对校园安全的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四、教育质量保障

民法典校园篇还规定了教育质量的保障。学校应当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应当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同时,学校还应当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总之,民法典校园篇的实施对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学生、家长、学校等各方面应当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民法典民办学校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民办学校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民办学校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在我国学校主要分为公⽴和私⽴两种,公⽴学校是由政府利⽤公共资源设⽴的,⽽民办学校是由民间资⾦设⽴的,就读民办学校⼀般要交学费的,那么民法典民办学校是不是承担民事责任?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民办学校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规定,如果民办学校是属于⾮营利法⼈的,民办学校具有民事⾏为能⼒,民办学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七条【法⼈的定义】法⼈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依法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六⼗条【法⼈民事责任承担】法⼈以其全部财产独⽴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营利法⼈的定义及类型】为公益⽬的或者其他⾮营利⽬的成⽴,不向出资⼈、设⽴⼈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为⾮营利法⼈。

⾮营利法⼈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百七⼗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式】承担民事责任的⽅式主要有:

(⼀)停⽌侵害;

(⼆)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

(⼋)赔偿损失;

(九)⽀付违约⾦;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式,可以单独适⽤,也可以合并适⽤。

依据《民法典》规定,民办学校如果是法⼈组织的,有独⽴民事⾏为能⼒和民事权利能⼒,法⼈以其全部财产独⽴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民办学校是有能⼒承担民事责任的。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民办学校实际控制人认定法律问题研究

民办学校实际控制人认定法律问题研究

民办学校实际控制人认定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实践中,民办学校举办者一般均认为其系实际控制人,进而通过各种

途径或手段从民办学校转移利润,侵害民办学校独立财产权。但现行法律法规并

无民办学校实际控制人认定相关规定,民办学校实际控制人能否依据《公司法》

概念进行认定,对于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厘清实际控制人与民办学校关系、保障实际控制人权利和规范其行为、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关键词:民办学校;营利性;非营利性;实际控制人;认定

一、问题的提出

《公司法》规定了实际控制人概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也明确了有关“公司控制权的认定”规则。

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民法典》对我国法人制度作出重大调整,除

营利性法人外,正式确立非营利法人概念。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

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并

将民办学校分类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并据此进行管理。

实践中,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一般均认为其系民办学校的实际控制人,进

而通过各种途径或手段从民办学校转移利润,或者通过无偿使用民办学校资产等

情形,侵害民办学校独立财产权,最终实质侵害了民办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

现阶段,对民办学校管理研究的代表性著作主要有《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政策研究》,主要集中在法人分类登记与产权归属、政府对民办学校的分类扶持、民办

学校教师权益保障、经费筹措与资金管理制度、分类管理下的现代学校制度、风

《民法典》与学校总则篇

《民法典》与学校总则篇

《民法典》与学校总则篇

目录

一、民办学校的法人性质

1.非营利性学校的法人性质是事业单位还是社会服务机构?

是否一定是捐助法人?

2.营利性学校的法人性质是营利法人吗?

二、学生监护人的确定

三、民办学校举办者的主体限制

上一期我们分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与学校关系最密切的侵权责任编相关条文对学校管理运营的影响,这期开始我们就从《民法典》总则编继续谈《民法典》对民办教育发展的影响。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的立法时间较近,故《民法典》总则编较大比例地原文保留了《民法总则》的内容。因此,本期我们将聚焦于总则编中与民办学校相关的重点条文和内容,与大家分享我们的见解,以期对广大教育投资者及学校管理者有所助益。

一、民办学校的法人性质

厘清学校的法人性质,是民办学校设立和管理运营的基础。法人分类是《民法总则》的一大立法创新,也是立法过程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此次《民法典》总则编基本沿用了《民法总则》中的法人分类制度,即把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及特别法人三类。

1.非营利性学校的法人性质

《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关于非营利性学校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及剩余财产分配方式的相关规定,非营利性学校应当属于《民法典》中的非营利法人。

然而,对于非营利性学校而言,更关键的问题在于,它们究竟属于非营利法人中的何种形态?原因是,根据《民法典》第八十八至九十四条的规定,非营利法人的不同形态将遵循不同的设立和治理规则。《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民法典新旧对比解析及应对措施建议(涉及银行金融业务部分))

民法典新旧对比解析及应对措施建议(涉及银行金融业务部分))

民法典新旧对比解析及应对措施建议(涉

及银行金融业务部分))

1.担保合同的无效性问题

根据《担保法》第六百八十二条,如果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也无效。此外,《民法典》还规定,当事人有关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如果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保证人资格的限制

根据《担保法》第六百八十三条,保证人的范围被缩小,国家机关和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学校为例,原营利性学校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不得成为保证人。

3.担保合同的表现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九十三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此外,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作为保证合同,只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即可成立。

4.保证方式的变更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那么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会变更为一般保证。此外,《民法典》未再禁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及职能部门提供担保。

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保证期间默认为两年。如果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根据连带责任或一般保证原则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687条,出现特定情形时,保证人不受一般保证先诉抗辩规则的限制。如果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悖论及其破解——以《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7条为中心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悖论及其破解——以《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7条为中心
同时,配套完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扶持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从而形成社团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财
团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存的“新二元体系”,从根本上解决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地位问题。
关键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事业单位;法人
The Paradox of Non-profit Private Schools Registered as Public Institutions and Its Resolution:
等的待遇。然而,深入分析后会发现,允许非营利性
即使在能登记为事业单位的省份,民办学校在登记过
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在合法性、可行性等方面均
程中也是困难重重。 [8] 例如,实践中申请登记为事业
存在疑问。
单位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通常含有一定的国有资产,
(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与《民法
典》等上位立法产生冲突
记为事业单位与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基本走向不符。
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
正如一位学者所言:
“ 一些组织会因为方便而去成为
民办事业单位改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由民政部门统一
事业单位,但这并不代表社会发展的方向,把社会组
归口登记。随后,1997 年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织大规模地纳入事业单位法人是一个至为错误的方
(已废止)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民办学校应登记为民

允许民办学校土地抵押吗

允许民办学校土地抵押吗

允许民办学校⼟地抵押吗

学校是属于公益性的机构,⽽我国的学校分为民办学校、公⽴学校,建设学校的⼟地⼀般是通过划拨⼟地取得的,划拨的⼟地是不需要出让⾦的,那么允不允许民办学校⼟地抵押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允许民办学校⼟地抵押吗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以公益为⽬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是不允许抵押的,但民办学校不是以公益为⽬的,所以是可以抵押的。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九条【禁⽌抵押的财产范围】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地所有权;

(⼆)宅基地、⾃留地、⾃留⼭等集体所有⼟地的使⽤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的成⽴的⾮营利法⼈的教育设施、医疗卫⽣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地使⽤权抵押登记办理程序

1、⼟地权利⼈将材料送⼟地所在国⼟资源分局窗⼝,经审查合格后,出具收件书给申请⼈。

2、国⼟资源分局在8个⼯作⽇内经调查后将初审合格的相应表格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交到市局窗⼝。

3、地籍科经办⼈员审查国⼟资源分局提交的资料。

4、地籍科审核,材料合格的上报市局审批。

5、地籍科在7个⼯作⽇内将办理的结果移交给市局窗⼝,将收费内容移交给市局财务组及分局。(注销登记不需交费)

6、分局到市局窗⼝拿到结果后、通知⼟地权利⼈缴交有关的费⽤,⼟地权利⼈缴清所有费⽤后,到分局窗⼝拿结果。(注销登记不需交费)

注:材料不全或不合格、不符合规定的,经办⼈员都应注明⽋缺的材料或不符合登记要求的依据,退回给⼟地权利⼈。

民法典新的民法典对法学教育的影响

民法典新的民法典对法学教育的影响

民法典新的民法典对法学教育的影响随着2021年1月1日我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这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对于法学教育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将探

讨新的民法典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并分析其中的关键点和挑战。

一、加强法律基础教育

新的民法典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我国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对于培养法学专业人才具有重要作用。在高等法学教育中,必须对新

的民法典的理论框架、基本条款和相关原则进行详细解读,以提高学

生对新法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同时,中小学法治教育也应加强对新的

民法典的普及和宣传,为培养未来的法学人才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深化研究法学专业课程

新的民法典内容繁杂,需要详细解读和研究。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

和教学方法需要相应调整。教师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引导学生

深入研究新的民法典的理论问题,并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教学

手段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此外,法学研究应

注重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形成综合性的法律研究视野,以适应新

法对法学研究的要求。

三、提升律师和法官的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对律师和法官的要求也更加严格,尤其是对其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的要求。因此,在法学教育中,应注

重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和职业道德,加强对法律实践规范的教育,

提高律师和法官的整体素质,以适应新法下的法律服务需求。同时,

律师和法官也需要不断学习新的民法典的相关知识和理论,提高自身

专业能力,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做出贡献。

四、促进法学研究的创新与发展

新的民法典的实施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广阔的领域和需求。法学研究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办学宗旨实现路径探析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办学宗旨实现路径探析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办学宗旨实现路径探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办学校不断增多,一些民办高校的

运行管理已经背离了非营利性办学宗旨,集中表现为通过非公平关联交易获取经

济回报、以家族式控制方式实施学校治理、侵犯师生合法权益等。究其原因,主

要是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学校治理结构不科学和师生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为

促进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办学宗旨的实现,提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健全内部治理

结构、加强社会监督、切实保障师生权益等建议。

关键词: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办学宗旨;实现路径

引言

根据《民法典》对社会公益组织的界定,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属于非营利法人

中的捐助法人,这与以往民办高校被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相比,进一步明

确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组织属性。基于此,本文试图从非营利组织的角度对非

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办学宗旨做一番探讨,以期促进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办学宗旨的

实现。

1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偏离办学宗旨的成因

1.1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由于我国民办高校成长的历史原因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民办高校内部权力运作

长期以来缺乏科学的制度设计,目前多数民办高校的董事会成员主要由举办者或

其亲属担任,举办者很容易利用其董事长身份左右决策,使得学校的决策权往往

集中在董事长一人或以董事长为中心的少数几人手里,教职工、学生等其他利益

相关者几乎不能参与决策。新《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仍赋予举办者极大的权力,

弱化了对举办者的规制,使举办者可以通过出任学校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职务,

通过对监督机构的虚置,来达到对学校的全面控制。现行法律的这些规定加大了

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

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

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教育观念的变革,民办教育在我国的地位日

益重要。为了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以保障民办教育的合法权益并创造有利

于其发展的法律环境。本文将从民办教育的意义、促进法的主要内容

以及其作用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民办教育的意义

民办教育是指由私人、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创办并运营的教育机构。相对于公办教育而言,民办教育的出现弥补了公办教育资源的不足,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民办教育在提供教育资

源的多样性、创新性和灵活性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为教育事业的发展

注入了新的动力。因此,保障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主要内容

1. 法律地位和保障

促进法明确规定了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将其与公办教育一视同仁。它规定了民办教育机构的建立和办学条件,明确了民办学校的法人地位、所有权和经营权。同时,促进法保障了民办教育机构及其师生员

工的合法权益,在财税、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2. 监督和管理

促进法要求各级政府对民办教育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建立了相应的

监督机制。政府有责任保障民办教育的教育质量、安全和公平,定期

评估和监测民办教育机构的运行情况。同时,促进法规定了民办教育

机构的信息公开和信用评价制度,促进教育机构诚信经营。

3. 政策支持和援助

促进法明确规定了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政策支持和援助措施。政府应

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教育机构的发展和创新。此外,促进法还规定了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财政补助、税收减免等措施,为民办教育提供了经济支持。

《民法典》与教育

《民法典》与教育

《民法典》与教育有啥关系?能解决哪些“麻烦事”?

主动回应《民法典》提出的新命题

2020年5月28日,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公布,成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法典,与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教育,作为与每个家庭、每个孩子密切相关的民生领域,同样受到《民法典》的深刻影响。教育领域的学校、教师、学生不仅是教育法规制的主体,更多时候也是民法规制的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基于此,我们的教育管理者需要及时梳理和掌握《民法典》中对教育管理的新要求,建立起新时代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并在教育管理中予以正确应用,从而切实保护教育领域每个主体的合法权益,提升教育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重视对学生人格权的保护

此次《民法典》最大的亮点即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重视对学生人格权的保护不仅是信息化时代对学校管理提出的新要求,也体现了新时代教育和培养人才过程中对受教育者个体的充分尊重。

《民法典》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专设一章,体现了对大数据时代信息泄露和滥用的现实回应。《民法典》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在学校对学生管理的过程中,我们会经常收集、使用学生和家长的个人信息,甚至一定程度上可能涉及学生的个人隐私,学校如何把握正当管理需要和侵犯个人权利之间的界限是教育管理者需要关注的问题。

2024年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2024年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2024年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第一章引言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推动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和管理

第二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遵循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市场需求和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经法定程序申请和批准。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所有者应当具备资质条件,具备一定的教育资源和教育经验,确保民办学校的正常运行和质量保障。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循教育公益性原则,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向社会提供一定比例的公益教育服务。

第五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不合理的招生和收费行为。

第六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教职工管理制度、质量评估制度等,确保民办学校的规范运行。

第三章师资队伍建设

第七条民办学校应当注重师资队伍的建设,倡导高素质、专业化、创新意识的教师队伍。

第八条民办学校应当为教师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提高教师的专业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评价和激励机制,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章教育质量评估

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当注重教育质量的评估,确保教育教学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参加相应的教育质量评估,接受评估结果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应当通过内外部教学评价、学生评价等多种方式,持续改进教育质量,提供良好的教育教学服务。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和报告。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民办学校存在的问题,保障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

民办教育机构规定示范文本

民办教育机构规定示范文本

民办教育机构规定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等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的注册、备案、管理及教育教学活动等方面。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中所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在非营利性和非政府性的基础上,向社会提供各类教育和培训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基本原则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遵循“社会效益优先、服务为本、规范经营、合法合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第二章注册和备案

第五条注册单位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

行注册,依法申办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第六条备案制度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备案的以外,民办教育机构在开办或变更时,应当向所在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组织架构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的职权和责任,科学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教育教学质

量评价制度。

第八条教职工管理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招聘、考核、奖惩、退出等

制度,加强对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和管理,保证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学生管理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学生年龄、身心特点和学科特点,制定

体育、卫生、安全、纪律、考勤、课程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师生

互动、家长参与的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教育教学

第十条教学质量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开展课程设置、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23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150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23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150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23年修正)-国家

规范性文件1500字

202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本文将对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梳理和阐述,总共约1500字。

一、修正目的和原因

修正草案的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监管,确保教育质量和公平,从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与此同时,修正草案还旨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事业,提供多元化的教育选择。

二、加强准入和退出机制

修正草案强调了对民办教育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的规范。准入方面,应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准入条件和审查程序的制定,确保其具备合法资质和教育质量保障能力。退出方面,应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对未能达到教育质量要求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监管和整改,并在必要时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三、加强质量监管

修正草案强调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质量监管。具体包括建立健全的质量评估和监测机制,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以确保其教育质量符合标准。对于教育质量不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整改、停办等措施,以保障学生权益和社会公平。

四、提升考试招生制度公正性

修正草案强调提升考试招生制度的公正性。具体包括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行为进行监管,禁止违规招生和以择校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同时,规范招生流程,保障学生的择校权益,并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管,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修正草案强调加强民办教育机构师资队伍的建设。具体包括加强对师资的要求和培训,提高师资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同时,加强对师资队伍的监管,防止未经合格培训

开展学习《民法典》教育活动简报

开展学习《民法典》教育活动简报

教育简报

学校2024年5月13日开展学习《民法典》教育活动

5月14日,我校开展学习《民法典》教育活动。

各班观看《民法典》宣传片、宣传漫画、普法短片。通过活泼有趣、通俗易懂的方式了解民法典,增强学生们法治生活的敬畏感和参与度。

通过学习,全体师生懂得人民利益至上,举法律武器维护人民权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止步于思想环节,而要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各环节”。民法典增加了民事权利种类,确认和保障民事权利,完善了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回应了人民群众需求,切实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自身要学法和懂法,将法律学习及运用贯彻到工作始终。要自觉通过各种形式学习各方面的法律知识,强化法学理论素养,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运用法律武器切实保护自身的权益不受到侵犯。

通过《民法典》的学习,全体师生对民法典有了更新的认识。全体师生一致表示,民法典进校园,护航每位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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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对民办学校的重大影响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育设施可以设立抵押权

2020年5月22日,我国首部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因此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近期基本上占据了各类媒体和平台的头版

头条,也是法律人近期学习和讨论的热点话题。

老师加油在学习和研读《民法典》(草案)的过程中,注意到《民法典》(草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相比之前的《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了重大的修改!

《物权法》第184条

我们先来看下原《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民法典》草案第399条

我们再来看下《民法典》(草案)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

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对比

通过以上新旧对比,我们发现:原《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队,对自身拥有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以及其他社会公益设施都是不能设立抵押权的。而《民法典》(草案)第三百九十九条对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具有公益性质的法人,在区分了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的基础上,规定的是非营利性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以及其他公益设施不能设立抵押,这就意味着,如果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是营利性法人的,是可以用其自有的教育教学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设施设立抵押权的。

老师加油在之前的一篇文章《从疫情防控期间民办幼儿园的资金困境看民办学校的金融信贷支持政策》中,详细分析过民办学校的融资困境问题。因为在原《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下,各级各类的民办学校,其名下的土地、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这些资产价值较大的部分都是不能用来为自身债务做抵押贷款的,这对一部分需要继续投入资金进行学

校建设的举办者和校长来说,常常处于非常无奈的境地。2016年11月7

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规定了民办学校要进行分类登记,所有的民办学校应当分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和营利性学校,对于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还应到市场监督部门办理公司法人的营业执照。所以,毫无疑问的是,营利性学校就是完全的营利性法人。应该说,《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重要修改,是和《民促法》的民办学校分类选择登记相匹配的必要调整,将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资产的抵押权按照非营利法人和营利法人进行区分,也是符合未来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发展路径的。这对已经选择了营利性学校和即将选择营利性学校的部分民办学校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信息,也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因为这就意味着,如果营利性学校名下有土地和校舍这一类重资产以及其他教育设施的,以后就可以以土地和校舍以及教育设施设立抵押权,与银行或金融机构申请融资、贷款,这可以很大程度上解决原来融资渠道狭窄的问题,为学校的继续建设和发展会有良性促进作用。

《民法典》的即将问世,不仅会影响到我们公民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也会影响到各类市场主体的方方面面。我们每个人都应关注和学习《民法典》,特别是对于涉及自身权益的部分,更要予以充分的重视,应当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实现合法权益,共同助推司法乃至全社会的文明、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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