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中间业务定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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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

中间业务定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间业务健康发展,建立科学定价、规范管理和动态调整的机制与流程,根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中间业务的所有总行业务部门、事业部/行业金融部和各分行(以下简称经营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包括支付结算、代理、银行卡、担保、承诺、交易、咨询顾问、资产托管、其他等九类业务。其中交易类业务的收入主要体现为买卖价差,其定价主要根据市场动态调整,不在本办法管理之列。

第四条中间业务定价根据其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中间业务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价格执行,其范围包括:

(一)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二)国家发改委和中国银监会确定的其他服务项目。

除上条规定的项目外,我行向客户提供的其他中间业务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我行自主定价。

第五条中间业务产品定价实行目录式管理。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根据经营战略、计划和业务经营情况发布价格调整公告、更新价格目录。

第二章中间业务的定价与调整

第六条我行中间业务定价考虑成本收益和风险补偿原则,主要采用方法包括:

(一)市场导向定价法。根据国内规模相近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同类业务的平均价格水平及同业竞争情况,确定中间业务价格标准;主要适用于支付结算类、代理类(对私部分)、担保承诺类、银行卡类、资产托管类业务。

(二)成本导向定价法。根据中间业务的综合成本(业务成本、运营成本、风险成本等),加预期目标利润,确定产品价格;现阶段我行以业务成本为主的定价主要适用于银行卡及电子银行类业务中需向外支付手续费、工本费的产品,以风险成本为主的定价主要适用于担保、承诺类业务。

(三)需求导向定价法。根据中间业务给客户带来的认知价值为基本依据确定中间业务价格标准,价格以协议价格为主,主要适用于

咨询顾问类、代理类(对公部分)、交易类等业务中个性化特征明显、没有业界统一参考标准、需要单笔单议的产品,以及属于我行首创或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的产品。

(四)战略导向定价法。根据我行中间业务发展战略,对于能够增强我行中间业务整体竞争力、丰富我行产品服务链条、综合效益明显,以及需在短时间内扩大规模的战略性产品,突破传统价格限制,在一定期限内执行战略性低价或免费政策;现阶段主要适用于银行卡类、电子银行类、代理类、支付结算类业务中的部分产品。

第七条经总行计划财务部批准,分行可根据地方政府部门或协会组织规定及市场特点,对特定产品执行区域性定价,各事业部/行业金融部当地分部应参照分行价格标准执行。

第八条当发生以下情况时,中间业务价格应及时调整:

(一)各级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变更相关中间业务价格标准,我行按规定相应调整相关价格;

(二)同业通行价格标准与我行执行标准发生偏离,通过调整避免对业务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三)我行对中间业务产品加以革新改进,增加功能和服务内容,通过调整价格弥补成本、提高收益;

(四)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市场环境变化,对价格进行主动调整。

第九条中间业务价格调整采用双向流程,即:各经营机构可根

据本地区市场情况及客户需求提出价格调整建议,经总行计划财务部审批后,发布价格公告执行;或由总行组织进行市场及同业价格调研,主动发起定价或调整建议,视需要会签相关部门后,发布价格公告执行。

第三章管理职责分工

第十条中间业务品种多、价格调整频率快,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实行目录式管理:

(一)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我行的战略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定期编制更新全行中间业务价格目录,发布每项中间业务产品的价格(区间或上、下限)、适用范围(地区、行业等)和有效期。

(二)个别或少量中间业务价格调整,采用行内价格发布网站和邮件公告方式;大范围的中间业务价格调整,总行计划财务部应协调相关部门,印发手册、公告等必要资料,供经营机构进行宣传。

(三)各经营机构应随时查阅最新价格目录,进行相应营销。对于超过目录规定及本机构调整权限的价格调整(包括浮动),需填写《中间业务定价、调整及浮动审批表》(附件一),报总行计划财务部审批;对于目录中无明确规定(如协议定价等)的中间业务价格,需填写《中间业务价格浮动/协议定价月度备案表》(附件二),向总行

计划财务部报备。

(四)对于零售业务产品,总行计划财务部根据成本核算、产品特性,以及提高管理效率需要,制定内部最低成本价格目录,零售业务管理部门可在不低于成本价格基础上,管理、调整对客户的收费标准。其中,涉及多个零售业务部门的同类产品价格调整,需零售银行管理委员会进行统一协调。相关调整需向计划财务部进行及时报备,保证全行价格目录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五)总行计划财务部应定期组织市场和同业中间业务价格调研,推进中间业务价格及时调整。

(六)总行计划财务部应定期检查各经营机构中间业务价格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全行范围新产品定价、涉及多个业务条线的定价与调整由总行计划财务部统一进行管理,并视需要会签相关部门。其中客户影响面大、社会影响面较大、对我行中间业务整体发展影响较大的其他定价与调整,由计划财务部报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中间业务收费项目核算办法的制定和修改,确保中间业务核算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电子银行部负责根据网站上最新的中间业务价格目录,及时更新相关知识库和电子发布渠道信息。

第十四条科技开发部负责根据中间业务价格管理需要,开发、维护、更新相应系统。

第四章中间业务价格浮动

第十五条各经营机构应遵照价格目录开展中间业务,超过本机构权限的价格浮动应按照规定向总行计划财务部履行报批或报备手续。

第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况者,由经营机构填写《中间业务定价、调整与浮动审批表》(附件一)报总行计划财务部审批:

(一)涉及全部客户(或某一类别全部客户)的产品收费标准调整;

(二)对于全额占用资本的中间业务,向下浮动幅度超过定价标准20%以上、且单笔减免金额超过20万元的情况(非全额占用资本业务,经营机构减免金额权限按比例进行相应折算);

(三)对于不占用我行资金、资本,我行不承担任何风险的中间业务(含全额保证金业务),向下浮动幅度超过定价标准50%以上、且单笔减免金额超过50万元的情况;

(四)同一客户在我行不同经营机构开展同种类中间业务,价格浮动由总行统一协调。

第十七条报总行审批的向下浮动业务,其客户综合盈利贡献应达到定价标准,即对于在我行同时有多种业务,且其综合盈利贡献超过各类业务按各自定价标准合计应收水平的客户,可在超出部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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