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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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9.12•【字号】浙财基〔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24〕1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8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4年9月12日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运用“千万工程”蕴含的发展理念、工作方法、推进机制,促进我省乡村全面振兴,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8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各地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资金,适用本办法。

(三)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遵照财政部规定,至2028年,届时根据财政部相关工作部署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四)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行分级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及时分解下达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编制并分配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下达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设区市财政局负责推动本辖区资金监管工作,督促下辖县(市、区)合理合规安排使用资金,有序推进项目实施。

一事一议程序

一事一议程序

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一、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征求意见。

每年年初,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要将筹资筹劳项目征求意见表发放给农户,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筹资筹劳项目内容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十分之一的村民或者五分之一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并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意见,签字认可。

提出的项目均要填写“筹资筹劳项目征求意见表”(附件1)交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根据收集的筹资筹劳项目征求意见表所提出的项目内容制定筹资筹劳预案,预案经村民小组长、党员会议讨论形成“项目投资概算”和“筹资筹劳项目建设方案”。

项目投资概算和项目建设方案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名称、规模及标准、项目投资概算、筹资筹劳渠道、额度、时间、分摊办法和减免措施等。

“项目投资概算表”(附件2)和“筹资筹劳项目建设方案表”(附件3)应张榜公布,让村民有充分时间酝酿。

二、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农户)代表会议。

(一)清点到会人数。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参会人数必须达到受益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2/3以上受益农户的代表参加,否则会议作出的决议无效。

(二)提出议事项目及项目概算。

要将拟议事的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概算情况(也就是“筹资筹劳项目建设方案表”和“项目投资概算表”上的内容)向到会的村民(农户)代表进行通报,让到会村民进行讨论。

所议事项目只能包括村内户外的村级公益建设项目,即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所需的其它公益事业项目。

农村中小学校舍修建、通村通乡道路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等应由公共财政承担的项目,以及举债兴办村级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不能能入一事一议范围。

筹资标准是2011年10月以前,每人每年筹资不得超过15元,2011年10月后,每人每年筹资不得超过40元,筹劳标准是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10个工日,以劳折资标准是在2011年10月以前,每个工日折资为19.5元,2011年10月后,每个工日折资为50元。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8.15•【字号】浙财基[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2〕2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为全面贯彻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56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12年8月15日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是财政部门积极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具体措施之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56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财政要根据当地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积极增加奖补资金投入,逐步形成政府奖补引导、村民自愿出资出劳、村级经济努力投入、社会力量捐资赞助相结合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二章奖补原则第五条民办公助,财政奖补。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坚持以村级组织发动村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村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严禁变相加重村民负担。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一、“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以“一事一议”的形式向村民筹集资金和劳务。

二、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必须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解决。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时,必须坚持群众自愿、量力而行、上限控制,贫困户适当减免的原则,筹资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

筹劳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10个工日,筹劳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男性18周岁至55周岁、女性18周岁至50周岁的劳动力。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时,必须严格按照议事程序进行。

年初由村委会提出议事事项和预算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议论通过,经乡镇农经站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由乡镇统一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行集中管理,收支由乡镇农经站统一管理,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实行报帐核销制。

六、乡镇农经站对各村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设置专帐管理、一本帐核算。

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

七、村内不承包地的务工经商农民,本着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按照“一事一议”筹资人均负担水平,缴纳集体公益事业费,这部分资金,必须纳入到“一事一议”筹资的资金内统一管理。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时,不准超范围、超限额强行筹资筹劳,不准提前预收“一事一议”筹资款,不准将“一事一议”变成固定的收费项目,不准强制农民以资代劳,不准县、乡使用村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九、乡镇农经站要及时将各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资金、劳务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张榜公开,接受广大农民群众的监督。

十、县审计局负责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审计监督工作,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切身利益不受侵害。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社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实现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各项资金和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各县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

第二章筹资筹劳的范围和对象第四条筹资筹劳适用于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斗、农、毛渠及田间配套工程)、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区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村社(组)干部报酬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第五条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按下列情况确定:(一)建制村受益的建制村议事;(二)建制村内部分人收益的事项可适当缩小议事范围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位议事;(三)自然村受益的自然村议事;(四)部分村民受益的部分村民议事;(五)相邻村共同受益的,采取受益村协商、分村议事,乡镇政府协调联合申报的方式,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

在界定议事范围时,要遵循受益主体和议事主体、出资出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即谁受益、谁议事、谁出资出劳。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方案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方案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方案一、背景分析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迅速,但仍面临着许多问题和困难,如农民收入低、农村基础设施不完善等。

村民一事一议作为一种民主决策方式,能够有效地调动全村村民的积极性和参与度,解决村庄发展中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如何通过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方案,促进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二、筹资方案为了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筹集资金是必不可少的。

以下是几种常用的筹资方式:1.村级集资:村级集资是指村委会主导的筹资活动,可以通过村级财务收入、以及制定村级税收政策等方式筹集资金。

同时,可以鼓励村民通过捐款的方式参与村级发展,形成多元筹资格局。

2.搞好信用互助组织:村民可以组成信用互助组织,相互借贷,解决资金问题。

在此基础上,可以引入金融机构的支持,为村民提供更多金融服务,如小额信贷、储蓄等。

3.引入外部投资:村民可以积极引入外部投资,吸引企业、机构等投资农村项目,以实现共赢。

同时,可以通过政府引导,为外部投资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吸引更多资本进入农村。

三、筹劳方案在筹集资金的同时,村民还需要筹集劳务,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以下是几种筹劳的方案:1.利用公益岗位:村民可以将一部分公益岗位用于农村项目,通过提供相对稳定的收入,吸引更多劳动力参与项目。

此外,也可以通过提供一定的培训,提高村民的技能水平,更好地适应项目需求。

2.招聘外来劳动力:如果本地劳动力不足,村民可以招聘外来劳动力参与项目。

可以通过与外地劳务公司的合作,引进一些技术工人,提高项目的施工质量和效率。

3.引导退休人员参与:退休人员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技能,可以通过引导部分退休人员参与项目,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可以给予他们一定的津贴和荣誉,激发他们的积极性。

四、组织实施为了有效地组织和推进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以下是几点建议:1.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组织:村民一事一议需要有一定的组织架构和规则。

可以通过选举方式选举村民代表,组建村民自治组织,负责统筹村庄发展工作。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农经发[200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办)、计划单列市农业局(委):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国办发[2007]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是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在认真总结各地经验,反复征求有关部门、部分基层干部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贯彻落实好《管理办法》,对于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管理办法》规定了新形势下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的原则、适用范围、议事程序和监督管理的相关措施等。

各省(区、市)要根据国办发[2007]4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意见。

(一)严格政策界限。

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和议事的民主程序要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框架执行。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村民承受能力,分地区提出筹资筹劳的限额标准。

(二)细化管理措施。

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确定筹资筹劳的分摊办法,提出以资代劳的工价标准,界定筹劳的劳动力年龄范围,细化筹资筹劳的审核程序,明确所筹集资金的管理方式等。

(三)建立奖补制度。

按照今年中央1号文件的要求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争取政府支持,研究制定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的具体措施。

同时,积极组织开展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补助、以奖代补试点,逐步探索建立以政府补助资金为引导、筹补结合的农村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

二、加强培训,切实提高基层干部素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一项新制度,涉及面宽、政策性强、具体操作要求高。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培训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培训,提高基层干部的素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5〕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宁波不发):为进一步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精神和新农村建设工作要求,我们对《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基〔2012〕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2015年1月14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以村级组织为实施主体,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开展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的补助性奖励资金。

第三条奖补资金分配坚持“民办公助、规范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因素法分配和竞争性分配两种管理方式。

村级一事一议制度

村级一事一议制度

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农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及公益事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农民自愿出资、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筹资筹劳应遵循群众急需、共同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日常工作由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筹资筹劳的范围第五条筹资筹劳的范围包括:村内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它集体生产生活及公益事业项目;政府给予资金补助、农民直接受益的水渠(或相当于水渠)及以下的小型农田水利、村级道路建设、养护项目。

第六条干渠、支渠及其它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乡到村及以上的道路建设、学校建设和维护、村组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等应由财政支出或补助的项目,以及兴办企业亏损、偿还债务等所需的费用和劳务不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第七条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行政村。

第八条筹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事项受益人口。

筹劳的对象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力。

本款所称劳动力是指18周岁至60周岁男性和18周岁至55周岁女性。

第九条对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由该农户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

第十条对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由本人或家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

第十一条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劳务。

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委办[2005]3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4.19【实施日期】2005.04.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浙委办[2005]34号2005年4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不断增强村级班子的整体功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村级组织体制和职责第二条行政村设党组织(含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下同)、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团组织(含团委、团总支、团支部,下同)、妇代会、民兵连等组织。

第三条村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领导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四)搞好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五)负责村组干部、财务人员及村集体(控股)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六)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工作。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流程图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流程图

附件1: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流程图附件2: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工作规范文本一、规划评议(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规划及筹资筹劳方案主要内容:1.项目建设预期目标2.项目的工程概况和可行性分析3。

项目的工程概算及资金来源框算(包括财政奖补、筹资筹劳、集体投入、社会捐款等来源)4。

筹资筹劳具体标准和办法(包括以资代劳、筹资筹劳减免等)5.项目资金的财务监管办法6.项目拟招投标情况7。

项目拟监理情况8。

项目时间进度安排9。

项目验收办法(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公章))年月日抄送:乡镇(街道)(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村民代表征求农户意见表年月日(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会议记录时间:年月日地点:会议名称:议事项目:主持人:记录人:出席对象: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列席:会议议程:讨论事项:项目计划总投资万元,资金来源为:村民筹资筹劳万元,社会捐赠万元,村集体投入万元,申请财政奖补万元。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议事决议1。

基本情况我村(组)现有农户户,人口人,农业劳动力个(其中男性劳力个,女性劳力个),上年人均纯收入元。

2。

议事内容本次议事项目为,地点,总投资万元(其中村集体投入万元,社会捐赠万元,申请财政奖补万元),需一事一议筹资金额万元,人均元,一事一议筹劳个,每劳力个工,以资代劳工价为每工元.3.议事形式1、□村民会议2、□村民代表会议4.会议决议我村应参与议事村民(代表)人数为人,实到人。

同意票,反对票,弃权票,同意占实到比例为%。

根据《浙江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方案》和《浙江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决议通过(不通过)。

5。

签字表决村民(村民代表)直接在决议书背后签字表决。

议事方案填写人:村民委员会(公章)年月日(五)“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公示情况表附件:公示照片二、审核申报(六)“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批表做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2、召开村民会议,应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实施方案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实施方案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迅速,但在一些贫困地区,一些村庄依然存在贫困和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促进村庄发展,村民一事一议决定开展筹资筹劳工作,通过整合村庄资源,动员村民力量,实施相关项目,推动村庄经济发展。

二、目标1.筹集资金,用于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发展、农村旅游推广等项目。

2.提供就业机会,推动村庄特色产业发展,实现村民增收。

3.改善村庄基础设施,提高村庄居住环境和村民生活质量。

三、筹资方案1.农村基金会筹措资金成立农村基金会,向社会募集资金,将筹集到的资金用于村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产品加工等,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2.金融机构支持与金融机构合作,通过贷款、信贷等方式,为村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推动项目实施。

3.村民自筹资金鼓励村民自愿参与筹资,以村级公益福利彩票、小额贷款等形式筹集资金,为村庄发展提供支持。

四、筹劳方案1.就业创业培训通过开展就业创业培训,提升村民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为村民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2.开展“三下乡”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高校等机构赴农村开展技术培训、科技示范等活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指导,为村民提供就业创业机会。

3.鼓励合作社发展支持村级合作社发展,鼓励村民参与合作社经营,并提供合作社相关培训和资金支持。

五、实施步骤1.设立专门工作组成立筹资筹劳工作专门工作组,负责筹资和筹劳工作的具体实施。

2.调查研究通过调查研究,了解村庄的具体需求和潜在项目,确定筹资筹劳的重点方向和项目。

3.宣传动员利用村庄广播、村民大会等渠道,向村民宣传筹资筹劳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动员村民积极参与。

4.制定计划根据调查研究结果和宣传动员情况,制定具体的筹资筹劳项目计划,包括资金筹集目标、项目实施方案等。

5.协调合作与相关机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进行合作协调,争取更多资源和支持,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6.项目实施按照计划,逐步启动筹资筹劳项目的实施,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核算要领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核算要领

“一事一议”资金是指兴办村民受益的生产、公益事业时,按照国家规定以“一事一议”的形式向村民筹集的专项资金。

但在实际会计工作中,“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来源有很多方面,除向村民筹资筹劳外,还包括上级财政奖补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有关部门专项投入、村集体积累直接投入等。

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会计核算,是确保农村集体资产完整,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一事一议资金”账户。

“一事一议资金”属于负债类账户,贷方登记筹资额,借方登记使用额。

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用于“一事一议”专项工程建设的资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专项工程的超支数。

该账户应设立所议项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一经通过,借记“内部往来”账户,贷记“一事一议资金”账户;收到农户交来的“一事一议”筹资款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账户,贷记“内部往来”账户。

使用“一事一议”筹资购入不需要安装固定资产的,借记“固定资产”账户,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账户,同时借记“一事一议资金”账户,贷记“公积公益金”账户。

使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核算要领□ 冉桂芹“一事一议”筹资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或进行生产、公益专项工程建设时,通过“在建工程”归集有关费用,借记“在建工程”账户,贷记“现金”、“银行存款”账户。

工程完工后,按使用“一事一议”资金金额,对形成固定资产的建设支出,借记“固定资产”账户,贷记“在建工程”账户;对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建设支出,借记“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等账户,贷记“在建工程”账户,同时借记“一事一议资金”账户,贷记“公积公益金”账户。

如果“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建设项目全部完工后仍有余款,余款较大时应退还农户;余额较小时可征得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转用于村内其他“一事一议”筹资项目。

使用“一事一议”筹劳进行公益设施建设,不需要支付劳务报酬的,按当地劳务价格标准作价,借记“在建工程”账户,贷记“公积公益金”账户;需要支付劳务报酬的,按实际支付的款式,借记“在建工程”账户,贷记“内部往来”、“应付工资”等账户。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范本(二篇)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范本(二篇)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范本自农业部出台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对解决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缺乏,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全面推进___新农村建设都产生了积极作用。

用好用活“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引导农民自愿通过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方式推进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投入力度,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课题。

但“一事一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

一、村级“一事一议”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思想认识不统一。

部分村干部有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兴办公益事业的愿望和积极性,但有的干部怕麻烦,不愿深入群众进行引导,造成部分村有事不议;有的村级班子战斗力不强,在群众中没有威信和凝聚力,所议事项得不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而无法实施;有的担心自己利益受损失,___搞“一事一议”兴办农村公益事业。

二是召集会议难度大。

由于多数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留在家的多为老弱妇幼等群体,他们当中大部分人素质较低,对“一事一议”缺乏参与热情。

因此,要___本村___岁以上村民过半数或本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参加会议是一件难事。

三是拟议事项难议定。

村民的素质参差不齐,参政议事能力有高有低,思想认识不够,认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应由国家承担。

还有的对自己或本家、本屯有利的事就举手赞成,反之就___,意见很难统一,有事难议,议而不决。

四是筹资额小且难到位。

由于农村“一事一议”普遍涉及乡村道路、农田水利等资金量需求量大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民本身不很富裕,筹资筹劳又不能超政策标准,因而靠一个村或一个社的农民筹资筹劳不能满足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需要。

部分参会人员不同意所议事项,往往不予执行,引发连锁反应,引发已交资金村民的不满,最终使所议事项预筹资金难以全额到位。

二、做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的几点建议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障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建设___新农村的重要基础,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

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

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

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健全和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不断增强村级班子的整体功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本规则。

第一章工作职责和工作体制第一条村级组织主要是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含股份经济合作社,下同)及共青团、妇女、民兵等组织。

第二条村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党章要求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以及其他村级组织依法行使职权。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节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执行情况,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村级各项收支、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村务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村经济合作社是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以及其他村级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具体职责。

第三条建立健全村务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和商议本村日常工作,对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具体方案。

联席会议有村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参加,不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列席,参加会议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实施方案.doc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实施方案.doc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实施方案为规范我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切实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新农村建设目标科学规划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充分体现村民民主管理的要求,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为平台,统筹相关支农政策和资金,集中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县乡政府统一组织部署,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村级组织负责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乡镇政府负责项目初审和监督管理、检查、申报等工作;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审核、考核验收、督促检查。

二、基本原则(一)农民自愿,量力而行。

要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意愿,调动农民自觉参与的积极性。

同时,还要考虑到农民和村级集体组织的承受能力,处理好农民筹资筹劳与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坚决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和新的乡村债务产生。

(二)民主决策,阳光操作。

严格按照《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执行,实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确保筹资筹劳项目的方案制定、议事和审批程序、财政奖补的申报、资金和劳务的使用管理公开透明,实现管理的精细化和科学化,全程接受村民监督。

(三)村民受益,注重实效。

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重点支持村民要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注重项目建设的实际效果,防止盲目攀比、好大贪功的浮躁作风,把“一事一议”项目建成“民心工程”。

(四)自筹为主,奖补结合。

按照《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各项政策,必须以村民民主决策、自愿筹资筹劳为前提,政府给予适当奖励或补助,政府投入和村民出资出劳相结合,共同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五)重点示范,典型引导。

要因地制宜,搞好一事一议项目总体规划,选择村“两委”班子强、工作基础好、群众积极性高的村开展试点示范,财政奖补给予支持,实行重点突破,建成精品项目。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

XX镇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一、议事项目概述1、XX村饮水安全工程XX村142户,715人,403劳动力。

经2011年3月18日村民大会提议人饮工程,会议应到村民142人,实到115人。

经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表决,同意115人,符合“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法定人数。

会议经过表决建设该项目。

该项目涉及水源地沉淀池1个、漫滤池5个、调蓄池1个,集中供水点蓄水池2座,铺设PED63输水管线4000米,配水干管1000米,修建阀门井3处。

为此,需人均筹资15元,劳均筹劳9个,总计筹资10725元,筹劳3627个。

2、XX村饮水安全工程XX村80户,369人,208劳动力。

经2011年3月24日村民代表大会提议人饮工程,会议应到村民代表80人,实到80人。

经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表决,同意80人,符合“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法定人数。

会议经过表决建设该项目。

该项目涉及调蓄池1个,集中供水点蓄水池3个。

铺设输水管线4500米,修建阀门井3处。

为此,需人均筹资15元,劳均筹劳10个,总计筹资5535元,筹劳2080个。

3、XX村护村堤防工程XX村238户,1058人,641劳动力。

经2011年3月14日村民代表大会提议硬化全村道路,会议应到代表238人,实到178人。

经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表决同意178人,符合“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法定人数。

会议经过表决建设该项目。

该项目涉及道路450米,标准为:堤基1米,堤身3米,并沿堤身夯筑3米宽机动车道一条,长450米。

为此需人均筹资20元,劳均筹劳4个,总计筹资21160元,筹劳2564个。

4、XX村田间道路修建和维护工程XX村336户,1634人,劳动力960人,经2011年3月10—— 2日村民代表大会提议改造水源地项目,会议应到代表336人,实到50人。

经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表决同意50人,符合“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法定人数。

浙江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

浙江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

浙江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4•【字号】浙政办发[2007]54号•【施行日期】200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浙江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浙江省政府二○○七年六月十四日以浙政办发〔2007〕54号发布)为规范村级集体兴办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筹资筹劳的原则、对象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公益事业需要村民出资投劳的,必须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一)筹资筹劳原则。

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

(二)筹资筹劳对象。

筹资对象一般为本村在册户籍人口和其他常住(半年以上)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上述受益人口中男性18周岁-55周岁、女性18周岁-50周岁的劳动力。

二、筹资筹劳范围(一)适用范围。

⒈筹资筹劳主要适用于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村内小型农田水利、道路桥梁、村庄整治中的公共建设项目以及环境卫生、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等集体公益事业。

⒉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资金支持、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经涉及村议事通过,报经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也可纳入筹资筹劳范围。

⒊除因防洪、抢险、抗灾等紧急任务,村里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事后须经乡镇政府核准并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任何部门不得要求村民无偿出劳或以资代劳。

⒋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缩小议事范围。

(二)下列事项不得纳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

⒈非本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资金和劳务。

⒉农村电网改造、学校建设和维护、五保户供养等项目。

⒊偿还村级债务、村办企业亏损、进行经营性开发生产等不属于村内集体公益事业的资金和劳务。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农业部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

农业部负责全国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筹资筹劳的范围与对象(一)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二)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三)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

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四)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

(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1。

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2。

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二、筹资筹劳的程序(六)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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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
为规范村级集体兴办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筹资筹劳的原则、对象
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公益事业需要村民出资投劳的,必须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一)筹资筹劳原则。

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

(二)筹资筹劳对象。

筹资对象一般为本村在册户籍人口和其他常住(半年以上)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上述受益人口中男性18周岁—55周岁、女性18周岁—50周岁的劳动力。

二、筹资筹劳范围
(一)适用范围。

⒈筹资筹劳主要适用于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村内小型农田水利、道路桥梁、村庄整治中的公共建设项目以及环境卫生、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等集体公益事业。

⒉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资金支持、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经涉及村议事通过,报经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也可纳入筹资筹劳范围。

⒊除因防洪、抢险、抗灾等紧急任务,村里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事后须经乡镇政府核准并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任何部门不得要求村民无偿出劳或以资代劳。

⒋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缩小议事范围。

(二)下列事项不得纳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

⒈非本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资金和劳务。

⒉农村电网改造、学校建设和维护、五保户供养等项目。

⒊偿还村级债务、村办企业亏损、进行经营性开发生产等不属于村内集体公益事业的资金和劳务。

⒋各种形式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活动。

三、筹资筹劳标准
(一)筹资标准。

每人每年按1工的价格标准筹资(具体由各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以资代劳价格标准,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

筹资可以分年进行,也可以几年(一般不超过3年)累计筹资。

(二)筹劳标准。

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高于3工,出劳或以资代劳由农民自愿选择。

四、筹资筹劳程序
(一)提出事项。

村级组织在年初或事前,提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事项。

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以上村民或者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二)形成方案。

筹资筹劳事项提出后,必须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和征求意见,修改后形成初步方案(包括筹资筹劳事项、预算、分摊办法、减免措施等),提请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还须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

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或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农户过半数通过后形成正式方案。

参加会议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在正式方案上签字。

(三)方案审核。

方案和决议的会议纪录经乡镇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限额标准的,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四)公布方案。

审核通过的方案在村务公开栏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五、筹资筹劳减免
现役军人、军烈属、退役伤残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和因公牺牲人员家属等优抚对象、在校就读的学生、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及并发症患者(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孕妇、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五保户等,不承担出资出劳任务。

低保户可不承担出资任务。

对因病、因伤、因残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等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出资出劳任务的,经本人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以上票数通过,可以减免。

六、筹资筹劳监督管理
(一)使用管理。

⒈资金管理。

筹集的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使用村级组织统一收据。

上年度所筹资金结余部分,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

⒉劳务管理。

筹集的劳务原则上应安排在农闲期间。

村民因外出务工等原因无法出劳的,可以请人代为出劳或者以资代劳。

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其亲属向村级组织书面提出。

⒊工程决算管理。

筹资筹劳单项工程竣工并形成的决算,应在15个工作日内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并在下年度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通过。

(二)使用监督。

⒈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村内筹资筹劳的监督,对违规筹资筹劳或擅自改变用途的,要责令筹资筹劳部门限期纠正,并督促其及时退还所筹资金,或将违反规定的用工,按照省定标准给予村民相应的报酬。

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处理相关责任人。

⒉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筹资筹劳管理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并在村务公开栏定期公布筹资筹劳使用情况。

⒊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出资出劳任务的村民,要批评教育并督促其履行。

七、其他事项
(一)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程序规范、使用合理、群众支持的,政府可采取项目扶持、以奖代补等办法给予支持。

(二)以村民小组或者以自然村为单位议事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其筹资筹劳收据、专账等由村级组织代为开具和建立。

(三)各市、县(市、区)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经发…200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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