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理赔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0.24•【文号】保监消保〔2015〕201号•【施行日期】2015.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消保〔2015〕201号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各保险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提高保险理赔服务水平,促进保险理赔服务简单、方便、快捷、透明,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强和改进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是深入治理“理赔难”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保险小额理赔服务工作,将其纳入日常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源投入,统筹推进,不断改善保险小额理赔服务。
各保监局要加强理赔服务督导,适时督促检查辖内保险机构的执行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促进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水平提升,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明确责任,确保落实各保险公司要认真对照《指引》,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工作任务,落实责任。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统筹协调,促进行业加强小额理赔服务能力建设,提升理赔服务质量和水平。
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要不断完善信息平台建设,协助做好保险小额理赔服务监测和信息披露工作。
各保监局要督促辖内的保险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指引》的相关要求,并适时披露辖内各保险公司小额理赔服务监测指标数据。
三、立足长远,注重实效加强和改进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是一项长期系统性工作。
各单位贯彻落实《指引》时要立足长远,提前谋篇布局。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理赔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理赔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21•【文号】保监寿险〔2016〕131号•【施行日期】2016.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理赔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131号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方便群众理赔,避免出现保险公司在意外险理赔过程中要求理赔当事人提供“非打架斗殴受伤证明”等不合理证明资料的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保险理赔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要求理赔相关当事人提供证明资料应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不得随意增加证明事项。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确需相关当事人提供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具的,保险公司应主动考虑要求其提供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资料替代,严禁刁难相关当事人。
二、保险公司要在全系统内对不合理证明资料问题开展自查整改,并坚决予以杜绝。
要重新审视和评估现行理赔制度、流程、手续,修改和清理其中不合理、不必要的环节,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为群众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理赔服务。
三、各保监局要进一步加强保险理赔服务监管,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检查,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分类监管。
对自查整改不到位、理赔投诉较多、群众反映较强烈的公司严肃问责,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着力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保险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投诉中涉及的理赔服务问题,不断提高行业理赔服务水平。
中国保监会2016年7月21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工作,预先做好相关准备措施。
在具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会报告。
中国保监会2015年7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保险公司服务质量,促进保险公司改进服务,提升保险业社会信誉,增强保险消费者信心,推动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评价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消费者导向。
服务评价以消费者体验与感受为核心,引导保险公司树立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
(二)全流程覆盖。
服务评价覆盖保险服务的各个环节,全方位、多角度评价保险公司服务水平。
(三)客观公正。
服务评价力求过程科学规范,结果客观公正。
(四)持续改进。
适应形势变化,逐步完善评价体系。
同时发挥服务评价导向作用,引导保险公司不断改善服务水平。
第三条设立“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由保监会分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担任主任,成员包括:保监会机关有关部门及部分保监局,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保信”),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及保险消费者代表等。
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服务评价工作,具体包括:制定服务评价工作方案;确定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规则;明确重大服务创新及重大负面事件加减分标准;审定服务评价结果。
第四条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评价结果由保险监管部门对外发布。
第二章评价范围第五条开业满一个会计年度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纳入服务评价范围。
养老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视条件成熟逐步纳入评价范围。
第六条服务评价范围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两个层级。
司法部办公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7•【文号】•【施行日期】2021.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办公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各银保监局:为切实解决专项治理发现的突出问题,严格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以下简称涉保司法鉴定),加强行业监管,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规定,现就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确保鉴定质量近年来,广大司法鉴定机构和保险机构认真履责,积极作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但涉保司法鉴定还存在着不规范、不诚信等问题。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银保监局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规范涉保司法鉴定、加强行业监管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举措,完善制度机制,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杜绝涉保司法鉴定中“司法黄牛”“暗箱操作”,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提升保险业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强化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一)坚持公正合规。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坚持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原则开展涉保司法鉴定,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不得有收受他人财物、接受请吃、出具虚假鉴定意见、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机构和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不得干涉司法鉴定机构独立、公正执业,不得与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相关组织或个人串通操控涉保司法鉴定牟利。
保险合规知识测试题库
合规知识测试题库一、单选题1. 保险代理人代为销售保险单、收取保险费等的依据是(A)。
A.保险代理合同中与保险人的约定B.保险代理合同中与投保人的约定C.保险代理合同中与受益人的约定D.保险代理合同中与被保险人的约定2. 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产生于保险人的委托授权,属于(B)。
A.约定代理B.委托代理C.法定代理D.指定代理3. 保险代理人的劳务报酬即为佣金,保险代理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佣金的(A)。
A.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B.支付标准和支付地点C.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D.支付方式和支付频率4. 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只有在投保人支付了相应的保费的基础上才能享有约定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权利,这说明(C)。
A. 保险合同是单务合同B. 保险合同是协商约定合同C.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D. 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5.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实践中,弃权与禁止反言所约束的对象主要是(B)。
A、投保人B、保险人C、被保险人D、保险经纪人6.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符合《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是(A)。
A.不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B.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C.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D.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7. 从性质上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A)。
A.定额给付保险B.定额补偿保险C.变额给付保险D.变额补偿保险8. 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和(A)。
A.职业道德B.国家政策C.职业规划D.管理能力9. 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前取得的执业证书的发放单位是(D)。
A.中国保监会B.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C.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D.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10. 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是人寿保险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其含义是(B)。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12•【文号】银保监办发〔2021〕108号•【施行日期】2021.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8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平竞争,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经营服务水平(一)本通知所称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公开宣传和销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订立保险合同并提供保险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包括各保险公司(包括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符合本通知有关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不设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不满足相关条件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保险中介机构应为全国性机构。
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不得使用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
(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和服务能力,选择符合互联网渠道特征的人身保险产品上线销售,强化销售过程管理,健全风险管控体系。
保险公司应借助科技手段优化产品供给、改进保险服务,提高经营效率,推广具有风险保障或长期储蓄功能的人身保险产品。
(三)保险公司(不包括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1.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2•【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为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促进责任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制定了《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2020年12月22日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保护责任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全局,促进责任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风险防范、应急处置、纠纷调处等相关服务。
第三条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各项监管规定,遵循保险原理,准确把握回归本源、防范风险的总体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不断丰富责任保险产品,改进保险服务,提升保障水平,聚焦重大战略,服务实体经济,积极发挥责任保险在参与社会治理、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五条保险公司经营责任保险业务,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经营险种及区域。
第六条责任保险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准确把握责任保险定义,厘清相关概念及权利义务关系,严格界定保险责任,不得通过责任保险承保以下风险或损失:(一)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导致的赔偿责任;(二)刑事罚金、行政罚款;(三)履约信用风险;(四)确定的损失;(五)投机风险;(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风险或损失。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28•【文号】保监发[2012]39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39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监局:近年来,经过不断加强综合治理,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得到较大程度的改善。
但是,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财产保险公司采取高成本政策冲规模、抢业务,业务规划明显超出市场承载能力及公司实际承担能力,致使财产保险市场违法违规非理性竞争有所加剧。
虚列费用、虚挂中介等传统的违规形式仍普遍存在,虚假电销、输送不当利益开展不正当竞争等新的违规形式不断涌现。
这些问题严重破坏了保险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加剧了行业风险,侵蚀了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大力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风险,引导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加强行业服务能力建设,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意识财产保险行业要牢牢把握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确定的“稳中求进、进中求好”工作基调,坚持科学发展观,切实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积极顺应外部环境变化和社会对行业的期待,自觉维护行业健康规范的市场秩序,确保业务平稳发展、市场秩序稳定规范、重要改革顺利进行、服务水平稳步提升。
(二)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意识,制定业务规划要坚持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提升发展质量、服务水平及风险防范能力的原则,确保业务增长符合实际、承保效益保持稳定、费用成本稳中有降,坚决纠正不切实际冲规模、争速度、保份额的不科学的业绩观,摒弃一味追求短期利益、牺牲长远发展的行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保险理赔(给付)程序 进一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保险理赔(给付)程序进一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1.14•【文号】保监发[2008]100号•【施行日期】2008.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保险理赔(给付)程序进一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100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了方便客户索赔和申请保险金,着力解决理赔(给付)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决定建立保险理赔(给付)程序公开制度。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保险公司应在公司外部网站上公布,并在各营业网点(包括代理网点)明显位置公示理赔(给付)服务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的清单、联系电话等,方便保险消费者了解相关的服务标准和具体程序。
二、保险公司在为客户办理索赔(申请保险金)手续时,对所需材料应一次性向客户书面告知,并按不同类型的案件明确赔付时限。
若因实际情况不能一次性告知的,或不能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的,保险机构应及时向保险消费者做好说明及解释工作。
三、各保险公司要结合理赔(给付)服务的实际情况,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在规范理赔(给付)服务的基础上,积极改进服务,尽量简化理赔(给付)程序和所需材料,制定相关的服务承诺并及时予以公布。
四、各保险公司要对外公布理赔(给付)服务的投诉电话或联系方式,定期对保险消费者的投诉进行分析,并针对理赔(给付)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加以改进,确保保险消费者的各类投诉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五、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理赔(给付)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理赔(给付)服务质量回访制度,加大对理赔(给付)时效、赔付质量、投诉处理效果等方面的考核力度,切实提高保险消费者的满意度。
六、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并完善理赔(给付)服务责任人制度,从总公司到地市级分支机构均应指定一名高管人员为理赔服务责任人,指定一个部门为理赔(给付)服务的责任部门,该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理赔(给付)服务的联系人。
保险行业学习“国十条”的心得体会(4篇)
保险行业学习“国十条”的心得体会保险行业是一门重要的金融服务业,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个人财产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几年来,中国保险行业迅速发展,取得了许多成就。
为了进一步推动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于2013年发布了《关于深化平安、稳健、服务“保险十条”陆续出台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十条”)。
国十条从市场准入、监管、资本、产品创新、港澳台业务、职业素养等多个方面作出了规范和要求,对于提升行业的整体水平和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在学习“国十条”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性。
首先,贯彻落实“依法经营,尊重市场规律”的原则是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通过“国十条”的出台,中国保监会明确了保险公司要在合规的基础上,注重市场自主选择,充分尊重市场规律。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不能仅仅依靠政府的支持来获得市场份额,而是要通过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产品来吸引消费者,增加市场竞争力。
只有遵循市场规律,依法经营,才能真正实现长期稳定的发展。
其次,加强监管是保证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保监会通过“国十条”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加大监管力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这不仅有助于遏制保险市场的乱象,也能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行业的整体信誉。
同时,保监会还强调要加强对互联网保险和港澳台业务的监管,防范风险。
只有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机制,才能确保保险行业健康、稳定地发展。
第三,推动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对于提升行业竞争力和满足消费者需求至关重要。
通过“国十条”,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要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满足市场需求。
这包括要推动保险产品的多样化和个性化发展,加强信息披露,提高产品透明度,提升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认知和理解。
同时,保监会还鼓励保险公司合理利用互联网和科技手段,创新销售渠道,提高服务效率。
只有不断创新,才能够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第四,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提升服务质量也是“国十条”关注的重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发布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发布废止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4.06.25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发布废止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
(2014年6月25日)
为适应北京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贯彻落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101号)相关要求,加强依法行政,我局对成立以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本次清理共废止规范性文件179件(参见附件),上述文件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附件:北京保监局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2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3月2日保监发[2005]22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近期消费者对个别人身保险条款反映的意见较多。
经研究,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业务,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制定的理赔制度(如《理赔须知》等),为方便客户申请理赔,可以规定具体理赔程序和手续,但不得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责任、义务。
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申请理赔时应履行的责任、义务等有关事项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
二、保险公司开发与住院有关的健康保险产品时,应考虑到被保险人事先可能无法确定住院天数,不得使用要求被保险人就住院天数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的条款。
三、保险公司应认真研究医疗费用补偿型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获得补偿的问题,各公司可分别针对不同人群开发产品,或针对不同人群制定不同的免赔比例。
四、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对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开发及管理,加紧对此类产品有关基础数据的搜集与研究,加强信息披露和客户服务工作。
五、对于不保证续保的一年期健康保险,一般不应作为长期人身保险的附加险。
若作为附加险,保险公司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确告知投保人该产品不保证续保,并要得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书面认可。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8.29•【文号】保监发[2008]70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70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着力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着力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一个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保险市场,促进财产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近年来特别是十六大以来,全国财产保险市场得到了较快较好的发展,业务规模迅速扩大,防范风险能力逐步增强,保险覆盖面不断拓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作用得到较好发挥。
但是,在产险市场快速发展过程中,市场上存在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仍比较突出,既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行业的信誉和形象,又破坏了保险资源,增大了行业经营风险,甚至会损害被保险人合法利益。
因此,财产保险行业应高度重视规范发展问题,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共同努力,狠下决心解决市场突出问题。
一、工作目标以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治理市场突出问题为重点,以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和监管查处为手段,通过一段时间的整治,形成财产保险市场规范有序运行、公平合理竞争的良好局面。
今年年底前,力争实现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一)保险公司内部管控显著改善,公司经营存在的业务财务基础数据不真实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最新汽车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
最新汽车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最新汽车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保险欺诈是保险业重点打击对象,多家保险公司联合公安等部门共同开展反保险欺诈工作。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分享最新汽车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热点1 互联网的发展引发保险理赔新案件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到来,出现了一些保险理赔新案件。
例如,互联网保险方面,出现高现金价值业务、保险公司跨界业务、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等问题亟需进行整治。
网约车服务发展迅猛,消费者可以通过手机等智能设备,登陆网约车平台,预约代步工具。
随之而来的车辆行驶的危险性有所增加,就涉及到车辆营运风险的分担问题。
相关的还有网约车驾驶人的监管及乘客的安全意识的提高等问题。
典型案例:网约车出事故,网约车平台需要担责。
2016年6月17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毛纺路东向西,廖某驾驶小客车在由东向西行驶,因机动车道上因车辆拥堵停驶等待过程中,自行车行驶人秦某亦由东向西行驶过廖某车辆右侧时,廖某车内乘客颜某开启右后车门与秦某发生碰撞,造成秦某人身及财产损害。
该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廖某负全部责任。
秦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廖某、廖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及网约车平台公司、乘车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结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意见认为,赔偿的主体系本案争议的焦点,首先“网约车”作为以家庭自用车辆进行营运的形式,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交强险、三者商业险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网约车驾驶人及网约车平台的营运人应如何承担责任;再次,乘客在乘坐车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及避免危险发生的控制力等确定,颜某与滴滴出行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部分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判决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乘客秦某医疗费、营养费等1.3万余元; 颜某与滴滴出行公司分别赔偿秦某4000余元。
该法院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在保险业内引起广泛关注,有关专家就网约车保险提出了建议。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5〕12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5〕12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的行为,维护人身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赠送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免除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或者代替投保人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人身保险公司可以以促销或者公益事业为目的赠送人身保险,但不得赠送财产保险。
二、人身保险公司赠送的人身保险产品仅限于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且保险期间不能超过1年。
对每人每次赠送保险的纯风险保费不能超过100元,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赠送保险不受此金额限制。
三、人身保险公司赠送的人身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人身保险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赠送的人身保险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应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五、人身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出具纸质或电子保险单,赠送团体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向被保险人出具纸质或电子保险凭证。
六、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人身保险对应的保费,根据会计准则不应确认为保费收入,但应按照监管规定计提责任准备金,同时将赔款计入赔付成本。
七、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将赠送的人身保险视同正常销售的保险产品进行管理,认真做好客户服务、保全和理赔工作;其中赠送的意外伤害保险要符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有关要求。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8•【文号】银保监发〔2018〕40号•【施行日期】2018.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40号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是保险业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和服务实体经济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日益重视并采取措施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销售行为不规范、理赔服务不到位、纠纷处理不及时等突出问题。
为促进保险业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保险销售行为。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要强化销售宣传内容管理,防止片面不实宣传。
保险销售宣传内容要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不得错误解读监管政策,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作商业宣传。
保险产品在宣传时应当与其他性质、类别的金融产品区分展示,并标明其保险性质。
严格管控本公司及所属保险从业人员的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杜绝出现违法违规和不当宣传。
要用通俗清晰的语言,准确、全面地向消费者说明保险产品和服务,重点突出承保公司、产品类别、保障范围、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用、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等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
不得夸大产品功能,不得虚假承诺,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
严格执行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切实落实“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的监管要求。
二、切实改进保险理赔服务。
各保险公司要加大理赔服务设施投入,强化营业网点理赔服务功能,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理赔服务。
要告知消费者其所在区域的理赔服务网点,以便消费者就近获得服务。
畅通客户服务电话,提高电话呼入人工接通率和客户服务代表的服务满意率。
保监发【2008】70号: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70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着力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着力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一个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保险市场,促进财产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近年来特别是十六大以来,全国财产保险市场得到了较快较好的发展,业务规模迅速扩大,防范风险能力逐步增强,保险覆盖面不断拓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作用得到较好发挥。
但是,在产险市场快速发展过程中,市场上存在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仍比较突出,既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行业的信誉和形象,又破坏了保险资源,增大了行业经营风险,甚至会损害被保险人合法利益。
因此,财产保险行业应高度重视规范发展问题,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共同努力,狠下决心解决市场突出问题。
一、工作目标以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治理市场突出问题为重点,以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和监管查处为手段,通过一段时间的整治,形成财产保险市场规范有序运行、公平合理竞争的良好局面。
今年年底前,力争实现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一)保险公司内部管控显著改善,公司经营存在的业务财务基础数据不真实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二)保险公司条款费率报行不一,未经申报擅自改变条款费率或以各种手段变相降低费率的行为基本得到解决。
(三)建立健全规范的理赔服务标准和理赔流程,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公司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行为的投诉明显下降。
二、重点内容目前,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应着力抓好以下重点: (一)确保公司经营的业务财务基础数据真实可信1、确保保费收入据实全额入账。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9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现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如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应于过渡期内逐步降低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未了责任余额,妥善有序消化存量业务,融资性信保业务总体未了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办法》印发之日的余额。
过渡期为《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
过渡期满后,保险公司仍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不得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
2020年5月8日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为履约义务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履约义务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所称专营性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复的直保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客、风险审核、催收追偿等信保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的机构。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保监发〔2012〕5号【发布日期】2012-01-17【生效日期】2012-01-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保监发〔2012〕5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监管思路,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财产保险业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实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并按照有关要求,形成各自工作方案,于2012年3月底前上报保监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近年来,保险监管部门不断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取得了较好成效。
同时,财产保险行业理赔服务创新力度也不断加大,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持续提高,在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当前在财产保险理赔服务中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社会广泛关注的理赔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不但严重损害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而且已成为制约财产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关于“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要求强化和改进保险监管,着力促进财产险业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着力改善社会形象,着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理赔服务是保险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及时、准确、科学、合理地提供保险理赔服务是保险业存在的价值也是基本职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18•【文号】保监发[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90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提高理赔服务质量,打击车险假赔案,防范和化解车险理赔环节风险,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车险理赔管理制度建设各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要高度重视车险理赔环节的欺诈风险和资金支付风险,完善车险理赔各项管理制度,加大车险接报案、查勘、核损、支付等各环节风险管控力度,加强理赔队伍建设,严格控制车险理赔的“跑、冒、滴、漏”。
各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理赔时限规定,加快理赔处理速度,做好大额案件的赔款预付工作。
各公司在加强理赔管理的同时,要不断提升理赔服务水平,落实理赔服务承诺,不得以打击车险骗赔等各种理由为名,降低车险理赔服务质量。
二、严格车险理赔权限管理各公司要加强核损、核赔岗位建设,加强对理赔人员准入、培训、考核和退出的管理,严格各级分支机构的理赔权限管理,建立理赔岗位问责制。
各公司要加强对修理费用和修理质量的审核,原则上不能将车险核损、核赔权授予修理单位等非本公司系统内的各类机构或人员。
各公司要完善理赔信息系统管理,逐步实现理赔系统全流程管控,不断压缩理赔环节水分。
三、强化车险接报案环节管控各公司要将接报案统一集中至省级或以上机构管理,要积极引导被保险人出险后拨打公司报案电话。
公司接到报案后,接报案人员或查勘人员要及时向被保险人详细、准确说明理赔处理流程和所需证明材料。
为加强理赔后续服务,进一步完善车险接报案管控制度,自2009年11月1日起,对凡由修理单位等机构或个人代被保险人报案的,各公司应要求其提供被保险人真实联系方式,并向被保险人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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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理赔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方便群众理赔,避免出现保险公司在意外险理赔过程中要求理赔当事人提供“非打架斗殴受伤证明”等不合理证明资料的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保险理赔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要求理赔相关当事人提供证明资料应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不得随意增加证明事项。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确需相关当事人提供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具的,保险公司应主动考虑要求其提供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资料替代,严禁刁难相关当事人。
二、保险公司要在全系统内对不合理证明资料问题开展自查整改,并坚决予以杜绝。
要重新审视和评估现行理赔制度、流程、手续,修改和清理其中不合理、不必要的环节,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为群众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理赔服务。
三、各保监局要进一步加强保险理赔服务监管,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检查,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分类监管。
对自查整改不到位、理赔投诉较多、群众反映较强烈的公司严肃问责,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着力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保险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投诉中涉及的理赔服务问题,不断提高行业理赔服务水平。
中国保监会
2016年7月21日
来源: /fg/detail20243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