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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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强制性“三包”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 故障, 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15日内发生性能 故障, 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 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 费调换或者退货
★需要退换货的消费者应尽量保持商品外观的完整。
五、依法求偿权
《消》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 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 获得赔偿的权利。 (P316)
第39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 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 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 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 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 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自主选择权(P151) 四、公平交易权 (一)公平交易权 1、质量保障 2、价格合理——反价格“暴利” 3、计量正确 4、拒绝强制交易
(二)经营者的义务 1、担保商品或服务的品质(P154) 2、保证售后服务——“三包”责任 3、出具凭据和单据的义务(P154)
经营者的“三包”责任——《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
定》
★明确实行“三包”的主体——销售者的先行负责制度
★明确经营者“三包”的内容;
★必须索要发票和“三包”凭证,且检查“三包”凭证 上的型号与所购商品是否相符;
3、格式合同提供者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 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三包规定概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三包规定概述

1.消费者的安全权
• 例:柴油烧伤案 • 安徽涡阳县农民刘某与其13岁的女儿在
使用县石油公司加油站出售的柴油照明时, 油气突然爆炸燃烧,刘家父女双双陷入火 海,烧得面目全非。鉴定为三级伤残。房 屋和家中家具用具大部烧毁。经查:该柴 油为劣质产品,含有超量汽油成份。
《消》法第七条:
•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 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 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的要求。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原则 • 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消》法专章规定了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消》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 的共同责任。
第一节 消费者的权利
1.消费者权利的概念
• 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认的,在消费领 域消费者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 及其要求经营者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 为的许可或保障。
A选择权的概念和特点
• 概念:

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
有的自主选择的权利。
• 特点: • 1.选择的客体是商品或服务 • 2.具有主动性
B 选择权的实现
1.消费者有权选择经营者 2.消费者有权选择商品或者方式 3.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服 务 4.消费者有权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 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 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 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 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来自百度文库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 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 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 荐商品和服务。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 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 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 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 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 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 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 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 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 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 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 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经济法基础教程(第五版)教学课件11第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济法基础教程(第五版)教学课件11第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与争议的解决
一、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二、争议的解决
一、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一)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1.立法保护 2.行政保护 3.司法保护
(二)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
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在我国,消费者组
且该产品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故春天大药房销售上
述产品应认定为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
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消费者权益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
一、消费者、消费者权益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一)消费者的概念和特征 1.消费者的概念
(三)刑事责任
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
他受害人人身伤害及死亡,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2.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 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 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 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 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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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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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以自然人身份在购买日常生活

消费品、接受服务或者从事其他消费活动中,获取自身消费权益的人员。

第三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消费、公平交易、知情选择、安全消费、合理赔偿、个人信息保护等权益。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措施和

标准,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第五条国家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

保护制度,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法治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六条国家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救助制度,为无力维权

的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章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七条消费者向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个人信息应当受到保护,不得被滥用或泄露。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虚假、欺骗、强迫等手段,使消费者参与不合理消费。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损害消费者健康和人身安全,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提供劣质服务。

第十条经营者在宣传、推销商品或服务时,应当真实告知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能、价格、生产者或者提供者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一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合格证明和服务的质量证明。

第十二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退货、换货、退款、修理等方式进行解决。

第十三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有权享受免费维修、更换的服务,当商品或服务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时,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货、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经济法概论 第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济法概论 第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济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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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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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 了解消费者的含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 能够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
以及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等规定分析实际案例了解公司股东的权 利与义务;
关键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利 经营者义务
引导案例
居民甲在某商场购得一台“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回家试用后发现该产品 仅有一种功能,遂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复:“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性能作 明确说明,这是厂家的责任,所以顾客应向厂家索赔,商场概不负责。”
四、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进行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三节 经营者的义务
五、标明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 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 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请问: 居民甲的权利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概述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点击播放视频:保护消费者权益短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全文(关于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全文(关于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全文(关于消费者权益法

律法规)

(1988年11月24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

据1995年11月1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

于修改<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1997年6月29日河

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保护消费

者合法权益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3年7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遵循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部门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协会的八项公益性职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建立和完善经营者守法、行业自律、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

第四条国家统筹推进消费环境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第五条国家加强消费商品和服务的标准体系建设,鼓励经营者制定实施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不断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国家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的消费理念和消费方式,反对奢侈浪费。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经营场所及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遇到危险或者受到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

第八条消费者认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可以向经营者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或者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3.10.31

•【文号】主席令第11号

•【施行日期】1994.01.01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

本法;本法未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培训资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培训资料

2024/1/10
35
BBaidu Nhomakorabea平交易权的实现
1.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 获得质量保障;
2.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 以合理的价格成交;
3.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 要求经营者计量正确;①计量器具使用 合乎规定;②计量准确。
4.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 拒绝强制交易
所享有的知悉有关真实情况的权利。 特点: 1. 对象为特定商品或服务; 2. 可主动行使。
2024/1/10
24
B 知情权的实现
知情权的范围大致如下: 1.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
2.关于商品的技术状况
3.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及售后服务 情况
2024/1/10
25
实现权利的途径:
2024/1/10
33
第六条:销售者销售没有计量偏差规定 的商品,其实际量与结算量之差,超过 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最多不 超过2000元。
第七条:收购者收购没有计量偏差规定 的商品,其实际量与结算量之差,超过 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最多不 超过2000元。
2024/1/10
31
《消》法第十条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

消费者权益保

法 律 责 任
• 一、赔偿责任主题和责任归属
• 二、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

END。。。。。
经营者的义务
• • • • • • • • • • 二、经营者的义务 (一)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二)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三)保障人身和菜场安全的义务 (四)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五)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六)出具相应的凭证或单据的义务 (七)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 (八)提供售后服务的义务 (九)不得以不当免责的义务
第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述
•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及争议解决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保护权益过程中发生的 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及争议解决
• 一、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 (一)立法机关的保护 • (二)行政机关的执法保护
• • • 1.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商行政管理部门 2.技术监督部门 3.物价管理部门
• (三)司法机关的保护
三、消 费 争 议 的 解 决
一、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 径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完整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完整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颁布实施,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大作用。但在该法的运作过程中,也碰到一些问题:

一、该法适用范围上的不确定性。任何一部法律都有此独特的调整对象,否则难以独立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不例外。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发现该法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争议。主要表现为:(一)消费者定义的模糊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 条将消费者定义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应该说这一规定是笼统的,不明确的。就个人而言,一个商人为他的办公室购买一台电风扇,该商人的购买行为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就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定义来看是很难加以确认的。因为该商人购买的电风扇的行为可能同时产生这样的效果:即既改善了工作条件,又方便了其生活,对其生产、生活都有利,若因该电风扇质量产生法律上的诉讼,该商人能否以消费者身份起诉呢?另外就单位而言,能否作为消费者呢?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明确规定单位不能作为消费者,因为单位生活消费最终表现为个人消费,而我国对其未作明确回答。针对我国消费者定义的模糊性,建议将其定义为:任何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直接和它的贸易,商业、生产或职业有关的自然人。(二)关于商品、消费品的范畴的不确定性。对于商品、消费品的范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无直接规定,就商品而言,其范围极其广泛,既包括人工产品,也包括天然物品,而商品中能够作为消费品的也只是部分,英国1987 年《消费者保护法》给消费品下的定义为:“消费品指人们一般打算将其应用于个人使用或消费的产品”,并作了除外规定,美国、加拿大等国也做了类似规定,可见国外对消费品的规定是严密和明确的,我国也应做类似的明确的规定,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市场秩序,提升消费者满意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消费者和经营者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和合法权益。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

有关部门负责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列入检查考核范围,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坚持法治思维,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健全纠纷处理机制,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代化和规范化。

第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机构

第五条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中央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应当加

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规则

第八条消费者有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自由和权利,有依法

获得合同履行、质量保证、消费者知情权、个人信息保护、维权救济等权益。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

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真实、清晰、完整的商品和服务信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交易原则,不得采取欺诈、强制、威胁、恐吓等方法进行交易,不得扰乱市场秩序,不得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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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4月24日,何山在北京乐万达商行购买 了两幅标明为徐悲鸿先生所作的作品,一张独马, 一张群马,价格分别为700元和2200元。在商行开 具的发票中,分别写有“卅三年暮春悲鸿独马” 及“悲鸿群马”等字样。何山认为这两幅画作不 是徐悲鸿的真迹,遂于5月13日以“怀疑有假,特 诉请保护”为由,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8 月2日,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被告 出售国画时有欺诈行为,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画 款2900元,增加赔偿原告购画价款的一倍赔偿金 2900元,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和代支付的诉讼费 10元、律师代理费224元,案件受理费242元由被 告承担。
人格尊重权
•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 尊重的权利。经营者应尊重消费者下列权 利: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经营者 不得对消费者进行辱骂、诽谤、名誉诋毁、 非法搜查、拘禁等行为。
超市购物被搜身
• 赵女士在省城某家超市物,准备出超市时报警器 响了,工作人员请她配合检查一下。为了证明自 己的清白,赵女士掏出兜里的所有东西,又随员 工来到一个小房间。这位员工拿检测器在她身上 晃了一会儿,说东西可能在里边,赵女士就脱了 外套,以证明她没有夹带任何东西。随后,一女 员工又在赵女士身上摸找,也没有摸到什么,只 好放她离开。赵女士为了讨回“脸面”并讨个说 法,最后将此事投诉到消协。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益
• 安全权 • 知情权 • 自主选择权 • 公平交易权 • 获得赔偿权 • 人格尊重权 • 申诉控告权 • 结社权
安全权
•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时所 享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
案例1:车辆在酒店被偷谁之过?
07年3月,马先生在一家酒店和客户谈 生意谈到很晚,就决定隹在该酒店。但是 马先生开的一辆奔驰车尚停靠在酒店外面, 于是找来酒店的服务生给自己找了个安全 的泊车位。这样,马先生才安然入睡。
•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 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 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 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 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服务产生的费 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 格内。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 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 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 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 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 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消费者 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即便使用了收费 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 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 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 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 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企业主体无法认定的情况
•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 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 业要求赔偿。
获偿权—损害赔偿,天经地义
• 指消费者因为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接受 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 赔偿的权利。
案例5:
• 07年2月,某建筑公司职工周某因从高处坠落造 成脊椎骨轻度错位,在某市中心医院做了钢板固 定手续,使用了某医疗器械厂生产的医用钢板和 钢钉.按正常情况,1年后医院取出钢板钢钉, 病人即可痊愈.过了四个月后周某在家人的搀扶 下下床,突然觉得手术处一阵撕痛,而后一直疼
• 典型的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
案例:眼下,不少消费者去超市购物,付款之后, 还需向商场工作人员出示购物小票才准离开。市 民某某先生说,每次被检查小票时,都感觉被怀 疑做贼似的,心理很不舒服。
一起。有情人终成眷属,不过一个变成了
酸奶,一个变成了胶囊。它们终于在胃里
重逢了……”
打假英雄\刁民
王海
第一节 概念
一、消费? 二、消费者? 三、消费者权益。
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 ?
• 案例:2011年9月9日,原告蔡某带着两位公证
员在南京一家烟酒公司购买了60瓶茅台酒,单价 为1400元,总价格为84000元。买后直接将酒运 至南京市钟山公证处,证实蔡某所购的茅台酒系 假酒。原告蔡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判被告赔偿84000元。
•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 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 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 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因开展销会、租赁柜台受损的
•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 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 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 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 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 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 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 点评:何山乃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巡视员、 《消法》起草人之一、《消法》第49条“双倍赔 偿”的积极倡导者。他起诉的这一案件,被称为 全国首例“疑假买假”诉讼案———因为此前王 海打假的案件并未进入诉讼程序,而何山打假则 直接突入诉讼领域,向商品欺诈宣战,其意义无 疑是向商业欺诈行为投出的一颗重磅炸弹。法院 判决支持何山的诉讼请求,不仅使何山成为第一 个疑假买假走上法庭并获得双倍赔偿的人,也是 对广大消费者权利的肯定。
• 肖先生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法律依据是什 么?
自主选择权
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选择其购 买的商品及其接受服务的权利。 • 饭店禁止自带酒水? 在实际操作中,个别饭店以 无法保证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质量为由,不接 受消费者“自带酒水”,有一定的说服力。但是, 餐馆饭店的这些规定必须明示,给消费者知情权; 对执意“自带酒水”的消费者要充分理解,应该 运用协商的办法,满足不同消费者的消费需求。 如果餐馆饭店表面上“谢绝自带酒水”,实际上 收取了高额“开瓶费”后就可以“自带酒水”, 这是一种变相涨价,是典型的“霸王合同”。禁 止自带酒水是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的限制。
可是第二天醒来,马先生要开车上班时, 发现车不见了,随即找到酒店理论。可酒 店认为自己只是提供住宿服务,不管理车 辆,对马先生的要求置之不理,于是马先 生一纸诉状将酒店告到法院。
• 请问马先生的请求是否恰当?理由是什么?
•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先生在酒店住宿并接 受酒店的服务,根据《消法》的规定,经 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保证消费者的人身、 财产安全,因此酒店应当负责保管好马先 生的财物,故判决酒店赔偿给马先生汽车 折价后的价款35万元。
• 最低消费?
• “最低消费”表现最多的是餐饮业和娱乐业。一 些酒店规定了最低酒水消费标准,如果消费没有 达到规定的标准,仍然按规定额计算。餐饮业设 “最低消费”由来已久,消费者对此并没有讨价 还价的余地,要么接受,要么选择离开,而大部 分消费者碍于“面子”而选择了消费。消费者面 对“最低消费”这一霸王行为时,可以运用选择 权进行抵制,不要选择有“最低消费”的商家消 费。如果经营者在消费者消费过程中或在结账时 才告知消费者“最低消费”的单方面的规定,消 费者可拒绝支付,并可向工商部门反映。
因虚假广告受损的
•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 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 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 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 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 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6:此马非彼马何山获双赔 ———全国首例“疑假买假”诉讼案
• 国外对消费者的界定有两个重要的参考依 据:一个是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 员会的标准即为个人目的使用商业和服务 的个体成员;另一个是欧盟,即基于非行 业或者职业目的而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人。
• 美国和德国建立了一种激励制度,即 用积极式索赔来破解社会“索赔难”,因 为激励索赔者的贪欲,这种激励贪欲的最 终结果是制止了商业性欺诈行为,制止了 假冒产品产生的行为,净化了社会环境, 即利己的贪欲行为产生了客观利他的效果, 这是利于社会的,是利大于弊的,这是也 是法律发展的方向。
公平交易权
• 是指消费者在交易中有获得公平交易条件 的权利。
• 不仅表现为一分钱一分货,也表现为消费 者在交易中有权不接受强买强卖。
案例4
• 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 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 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 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冯某将此事投诉 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 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 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 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 理费用。
肖先生觉得迷惑的是自己买票了为什么没有座
位,机票超售是怎么回事?于是向有关人员咨询 了此事,经过了解,所谓“超售”,是指航空公 司超过航班实际座位数过量销售机票.肖先生认 为南航有义务公布自己机票超售的事实,造成自己 在机场长时间滞留,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起 诉到法院,要求南航双倍赔偿机票款2600元.
案例2:消费者家乐福内摔伤获赔5万 ———未尽保障责任
• 马先生在家乐福超市方圆店购物时,被蜂 拥的人群挤倒后摔伤,为此他将家乐福超 市告上法庭索赔近8万余元。近日,海淀法 院作出判决,家乐福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 障义务,需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马 先生5万余元。
• 点评: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未尽合理范围内的 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伤,受害方可以请求其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损害由第三人造成,受 害方在起诉时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 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本案中,家乐福公司对于 经营场所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家乐福公司未举 证证明在商场的出口处设置了相关安全保障措施, 或组织专门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因此家乐福公司 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知情权
•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 时所享有的知悉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权 利。
•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 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 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 生产日期、有效日期、检验合格证明、使 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有关情况。
• 案例3
06年7月21日,肖先生以1300元的价格,购买 了南航当天20时10分飞往广州的3112号7折 机票,办理登机手续时,肖先生被告知其所持机 票炎超售机票,目前该航班已满员,肖先生无法 乘坐该航班。南航公司经两次转签,将肖先生转 签至3110航班头等舱,机票价格为3200 元,作为对肖先生飞机延误的补偿.肖先生于当 晚22时39分,乘机至广州.
第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法》自1994 年1月1日起实施。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 要购买、使用商品或 者接受服务,其权益 受本法保护
• 消费者问题
• 2012年皮鞋很忙——“上得了厅堂,下得 了厨房,涉得了水塘,制得成果冻,酿得 成酸奶,压得成胶囊


从前有两只皮鞋彼此相爱,可
有一天它们失散了,它们以为再也不能在
但是某烟酒公司却认为本案件并不适用于 《消法》,首先认为买家并非生活所需购买茅台, 其次原告是“知假买假”,最后商家表示自己对 买家无欺诈行为,自己的进货渠道正规。
• 《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 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 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 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 服务的费用的一倍”,那么蔡某是否应该 获得“退一赔一”的赔偿呢?
痛难忍,到医院做了透视拍片,发现固定钢板 的钢钉多处折断,造成脊椎骨严重受伤.0
7年7月,周某到医院做了手术,取出了折断的 钢钉.
• 周某身体恢复后,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某区法 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某医院和某医疗器械厂承担 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 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 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 其他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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