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描述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篇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0XX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
20XX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
20XX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是什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是指贯彻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中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基本准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三项。
一是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是国家对消费者支持与援助的原则。
三是动员社会力量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
知悉真实情况权即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过程中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等。
自主选择权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商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
实际生活中,损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现象主要是“官商”习气、商品搭售和强买强卖等。
人身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享有在购买商品如果人身、财产受到威胁。
实践生活中的毒酒事件,劣质药品和化妆品事件,电器、压力容器、玩具、鞭炮烟火、机动车等因漏电、燃烧、爆炸及失灵等原因致人损害案件,是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典型事例。
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条款
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条款1. 引言消费者权益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制度。
为了确保消费者能够享受到公平、合法的消费环境,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
本文将重点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几个重要法律条款。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
它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重要法律责任和具体措施。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条款包括:2.1 第二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这一条款强调了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并将其与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
2.2 第十一条:“经营者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履行质量保证责任,提供与其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售后服务。
”这一条款明确了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确保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不受损害。
2.3 第十二条:“经营者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这一条款禁止经营者在宣传过程中使用虚假信息或者欺诈手段,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4 第十三条:“经营者以搭售、附赠等方式强制交易或者加价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选择拒绝。
”这一条款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利用强制交易、加价销售等手段对消费者进行不合理的限制,保护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3. 欧盟《消费者保护指令》欧盟《消费者保护指令》(Directive on Consumer Rights)是欧洲联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法律文件。
该指令于2011年实施,旨在为欧盟消费者提供更强的保护。
其中,几个重要的法律条款包括:3.1 第六章第八条:“在跨境销售的情况下,当一位消费者收到商品时,该消费者有权决定是否参与合同,以及是否承担收回商品的费用。
”这一条款保护了跨境消费者在合同签订后有权改变决定,并且规定了退货的责任和费用承担问题。
消费者保护法全文有哪些内容?
消费者保护法全文有哪些内容?中国制定了很多保护法,以保护特定人群的合法群益。
未成年人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而消费者便有消费者保护法。
消费者保护法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专门解决消费者权益方面问题的法律。
那么,消费者保护法全文是什么呢?一起来看看吧。
中国制定了很多保护法,以保护特定人群的合法群益。
未成年人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而消费者便有消费者保护法。
消费者保护法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专门解决消费者权益方面问题的法律。
那么,消费者保护法全文是什么呢?一起来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五章消费者组织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
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3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消费者权益法
消费者权益法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以自然人身份在购买日常生活消费品、接受服务或者从事其他消费活动中,获取自身消费权益的人员。
第三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消费、公平交易、知情选择、安全消费、合理赔偿、个人信息保护等权益。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措施和标准,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第五条国家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法治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六条国家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救助制度,为无力维权的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章维护消费者权益第七条消费者向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个人信息应当受到保护,不得被滥用或泄露。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虚假、欺骗、强迫等手段,使消费者参与不合理消费。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损害消费者健康和人身安全,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提供劣质服务。
第十条经营者在宣传、推销商品或服务时,应当真实告知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能、价格、生产者或者提供者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一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合格证明和服务的质量证明。
第十二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退货、换货、退款、修理等方式进行解决。
第十三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有权享受免费维修、更换的服务,当商品或服务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时,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货、退款。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完整、准确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消费者对于食品、药品及其他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商品或服务,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警示信息。
第三章组织领导和监督第十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措施。
消权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祖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十一章消费者权益保护一、选择题1、下列属于消费者的权利的选项是()。
(1)受尊重权(2)结社权(3)公平交易权(4)参与权(5)监督批评权(6)知悉真情权(7)表达权A、(1)(2)(3)B、(1)(3)(4)C、(3)(4)(7)D、(5)(6)(7)2、最有权威最有力度的一种保护消费者的方式是()。
A、司法保护B、请求消协调节C、向有关部门申诉D、提请仲裁机构仲裁3、消费者争议的解决途径不包括()。
A、向公安机关报警B、协商和解C、申诉D、诉讼4、经营者的义务不包括()。
A、接受监督的义务B、表明身份的义务C、售后服务的义务D、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5、消费者的消费性质是()。
A、生产消费B、生活消费C、营利性消费D、中间消费6、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部包括()。
A、立法保护B、行政保护C、刑事保护D、司法保护7、因购买使用商品,而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实后,()负有先行赔偿消费者损失的义务。
A、服务者B、营业执照持有人C、生产者D、销售者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赋予消费者协会的职能中不包括()。
A、提供消费信息B、咨询服务C、投诉D、提起诉讼9、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而言,应把消费者限于()。
A、法人B、非法人土体C、个人D、社会团体10、消费者组织不以谋利目的,有利于保证消费者组织的权威性、独立性和()。
A、合理性B、公正性C、排他性D、合法性二、填空题1、消费者争议解决的途径包括()、()、()、()和()。
2、消费者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包括()和()。
3、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是首选的方式。
4所谓消费者,是为了满足()或()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
5、消费者监督权的内容包括()和()。
三、名词解释1、消费者: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消费者组织:4、消费者争议:四、简答题1、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哪些?2、我国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履行哪些义务?3、消费者组织的特征是什么?五、论述题1、论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已经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4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三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四章消费者组织第五章争议的解决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建立和完善经营者守法、行业自律、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
第四条国家统筹推进消费环境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第五条国家加强消费商品和服务的标准体系建设,鼓励经营者制定实施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不断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国家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的消费理念和消费方式,反对奢侈浪费。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经营场所及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三包》规定概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89)有关规定: •不得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也不得以牟利 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或服务
7.消费者的获得知识权
• 例:燃气热水器错误安装致伤案:
• 高某1997年在某商店商场购买了一台燃气热水器, 使用中发生爆炸,致家人中一人死亡,一人残疾。 商场以使用不当而拒赔,因热水器已经完全毁坏, 受害者无法证明系产品质量造成事故,商场也无 法证明系使用不当造成事故。
《消》法第十一条规定:
• 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 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 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A 求偿权的概念和特点
• 求偿权的基本含义: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
而致人身、财产损失时,有权获得赔偿。民事赔 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侵害了另一方的民事 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具有明显的补偿性质, 赔偿相当于损失。
除一般民事索赔权的特征外的特点:
(1)仅存在于消费领域 (2)有惩罚性规定 (如《消》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 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 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资者购买商品 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消》法第十二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A结社权的概念和特点
• 它是《宪法》原则(第35条)。消费者的结社权指为 维护自身的利益组织团体的权利。
•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在一定程 度上是对立的。而单个的消费者又处于弱势。19世纪 末,消费者运动成为了工人运动的一部分,并在运动 中成立了自己的组织。20世纪60年代,消费者组织的 国际合作开始出现,最终建立了“国际消费者联盟组 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全文(关于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全文(关于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1988年11月24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11月1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3年7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遵循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部门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协会的八项公益性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并给予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完整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颁布实施,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大作用。
但在该法的运作过程中,也碰到一些问题:一、该法适用范围上的不确定性。
任何一部法律都有此独特的调整对象,否则难以独立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不例外。
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发现该法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争议。
主要表现为:(一)消费者定义的模糊性。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 条将消费者定义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应该说这一规定是笼统的,不明确的。
就个人而言,一个商人为他的办公室购买一台电风扇,该商人的购买行为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就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定义来看是很难加以确认的。
因为该商人购买的电风扇的行为可能同时产生这样的效果:即既改善了工作条件,又方便了其生活,对其生产、生活都有利,若因该电风扇质量产生法律上的诉讼,该商人能否以消费者身份起诉呢?另外就单位而言,能否作为消费者呢?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明确规定单位不能作为消费者,因为单位生活消费最终表现为个人消费,而我国对其未作明确回答。
针对我国消费者定义的模糊性,建议将其定义为:任何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直接和它的贸易,商业、生产或职业有关的自然人。
(二)关于商品、消费品的范畴的不确定性。
对于商品、消费品的范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无直接规定,就商品而言,其范围极其广泛,既包括人工产品,也包括天然物品,而商品中能够作为消费品的也只是部分,英国1987 年《消费者保护法》给消费品下的定义为:“消费品指人们一般打算将其应用于个人使用或消费的产品”,并作了除外规定,美国、加拿大等国也做了类似规定,可见国外对消费品的规定是严密和明确的,我国也应做类似的明确的规定,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立法方式。
(三)关于经营者的规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给经营者下了定义,但作为经营者的生产者的含义是什么,销售者包括什么范围,在目前的法律中,也找不到明确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
中华人民共与国消费者权益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消费者权益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她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她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与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与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与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与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市场秩序,提升消费者满意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消费者和经营者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和合法权益。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有关部门负责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列入检查考核范围,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坚持法治思维,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健全纠纷处理机制,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代化和规范化。
第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机构第五条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规则第八条消费者有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自由和权利,有依法获得合同履行、质量保证、消费者知情权、个人信息保护、维权救济等权益。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真实、清晰、完整的商品和服务信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交易原则,不得采取欺诈、强制、威胁、恐吓等方法进行交易,不得扰乱市场秩序,不得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第十一条国家应当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为消费者提供法律保障。
第十二条国家和地方应当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权益意识、维权意识和理性消费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生效日期:( 1991-05-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祖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一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消费者的概念、特点及范围1、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是社会消费的主体,包括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两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涉及的“消费者”,主要是指生活资料的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生产资料的消费者,如农民的生产性消费活动等。
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于1978年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年会上,把“消费者”定义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者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我国在这一定义的影响下,在1985年6月颁布的《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中首次规定了“消费者”是“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在199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消费者问题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特有现象。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化,普通消费者在市场上越来越处于软弱不利的地位。
特别是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由高度发达的自由竞争阶段向垄断过渡阶段。
这时一方面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细微的专业化分工使得消费者客观上越来越难判断自己的消费行为的合理性和产品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垄断资本集团利用市场优势控制市场的行为频频发生,如抬高价格、虚假广告、缩减生产以维持高额利润以及直接以假冒伪劣产品进行出售等,对消费者利益形成了更大的威胁。
因此消费者纷纷组织起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891年美国纽约市首先成立了消费者协会。
1898年由全美国各地方的消费者协会联合成立了一个全国消费者联盟。
把早期的消费者受损后的单纯互助式的保护发展到建立庞大的消费者社团组织,形成蓬勃发展声势浩大的消费者运动。
消费者运动得到了各国政府的普遍重视。
为此他们分别在各自的政府机关中设置或成立专门机构来负责处理消费者保护的事宜。
例如,美国在联邦贸易委员会中设有消费者保护司,英国则有公平交易局来处理消费者保护问题,瑞典成立国家消费者政策委员会,澳大利亚设立消费者事务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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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眼下,不少消费者去超市购物,付款之后, 还需向商场工作人员出示购物小票才准离开。市 民某某先生说,每次被检查小票时,都感觉被怀 疑做贼似的,心理很不舒服。
痛难忍,到医院做了透视拍片,发现固定钢板 的钢钉多处折断,造成脊椎骨严重受伤.0
7年7月,周某到医院做了手术,取出了折断的 钢钉.
• 周某身体恢复后,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某区法 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某医院和某医疗器械厂承担 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 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 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 其他销售者追偿。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益
• 安全权 • 知情权 • 自主选择权 • 公平交易权 • 获得赔偿权 • 人格尊重权 • 申诉控告权 • 结社权
安全权
•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时所 享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
案例1:车辆在酒店被偷谁之过?
07年3月,马先生在一家酒店和客户谈 生意谈到很晚,就决定隹在该酒店。但是 马先生开的一辆奔驰车尚停靠在酒店外面, 于是找来酒店的服务生给自己找了个安全 的泊车位。这样,马先生才安然入睡。
肖先生觉得迷惑的是自己买票了为什么没有座
位,机票超售是怎么回事?于是向有关人员咨询 了此事,经过了解,所谓“超售”,是指航空公 司超过航班实际座位数过量销售机票.肖先生认 为南航有义务公布自己机票超售的事实,造成自己 在机场长时间滞留,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起 诉到法院,要求南航双倍赔偿机票款2600元.
1996年4月24日,何山在北京乐万达商行购买 了两幅标明为徐悲鸿先生所作的作品,一张独马, 一张群马,价格分别为700元和2200元。在商行开 具的发票中,分别写有“卅三年暮春悲鸿独马” 及“悲鸿群马”等字样。何山认为这两幅画作不 是徐悲鸿的真迹,遂于5月13日以“怀疑有假,特 诉请保护”为由,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8 月2日,西城区人民00元,增加赔偿原告购画价款的一倍赔偿金 2900元,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和代支付的诉讼费 10元、律师代理费224元,案件受理费242元由被 告承担。
案例2:消费者家乐福内摔伤获赔5万 ———未尽保障责任
• 马先生在家乐福超市方圆店购物时,被蜂 拥的人群挤倒后摔伤,为此他将家乐福超 市告上法庭索赔近8万余元。近日,海淀法 院作出判决,家乐福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 障义务,需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马 先生5万余元。
• 点评: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未尽合理范围内的 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伤,受害方可以请求其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损害由第三人造成,受 害方在起诉时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 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本案中,家乐福公司对于 经营场所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家乐福公司未举 证证明在商场的出口处设置了相关安全保障措施, 或组织专门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因此家乐福公司 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公平交易权
• 是指消费者在交易中有获得公平交易条件 的权利。
• 不仅表现为一分钱一分货,也表现为消费 者在交易中有权不接受强买强卖。
案例4
• 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 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 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 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冯某将此事投诉 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 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 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 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 理费用。
第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法》自1994 年1月1日起实施。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 要购买、使用商品或 者接受服务,其权益 受本法保护
• 消费者问题
• 2012年皮鞋很忙——“上得了厅堂,下得 了厨房,涉得了水塘,制得成果冻,酿得 成酸奶,压得成胶囊
。
•
从前有两只皮鞋彼此相爱,可
有一天它们失散了,它们以为再也不能在
可是第二天醒来,马先生要开车上班时, 发现车不见了,随即找到酒店理论。可酒 店认为自己只是提供住宿服务,不管理车 辆,对马先生的要求置之不理,于是马先 生一纸诉状将酒店告到法院。
• 请问马先生的请求是否恰当?理由是什么?
•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先生在酒店住宿并接 受酒店的服务,根据《消法》的规定,经 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保证消费者的人身、 财产安全,因此酒店应当负责保管好马先 生的财物,故判决酒店赔偿给马先生汽车 折价后的价款35万元。
•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 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 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 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 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服务产生的费 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 格内。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 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 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 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 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 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消费者 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即便使用了收费 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 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 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 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 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企业主体无法认定的情况
•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 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 业要求赔偿。
知情权
•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 时所享有的知悉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权 利。
•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 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 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 生产日期、有效日期、检验合格证明、使 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有关情况。
• 案例3
06年7月21日,肖先生以1300元的价格,购买 了南航当天20时10分飞往广州的3112号7折 机票,办理登机手续时,肖先生被告知其所持机 票炎超售机票,目前该航班已满员,肖先生无法 乘坐该航班。南航公司经两次转签,将肖先生转 签至3110航班头等舱,机票价格为3200 元,作为对肖先生飞机延误的补偿.肖先生于当 晚22时39分,乘机至广州.
获偿权—损害赔偿,天经地义
• 指消费者因为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接受 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 赔偿的权利。
案例5:
• 07年2月,某建筑公司职工周某因从高处坠落造 成脊椎骨轻度错位,在某市中心医院做了钢板固 定手续,使用了某医疗器械厂生产的医用钢板和 钢钉.按正常情况,1年后医院取出钢板钢钉, 病人即可痊愈.过了四个月后周某在家人的搀扶 下下床,突然觉得手术处一阵撕痛,而后一直疼
• 点评:何山乃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巡视员、 《消法》起草人之一、《消法》第49条“双倍赔 偿”的积极倡导者。他起诉的这一案件,被称为 全国首例“疑假买假”诉讼案———因为此前王 海打假的案件并未进入诉讼程序,而何山打假则 直接突入诉讼领域,向商品欺诈宣战,其意义无 疑是向商业欺诈行为投出的一颗重磅炸弹。法院 判决支持何山的诉讼请求,不仅使何山成为第一 个疑假买假走上法庭并获得双倍赔偿的人,也是 对广大消费者权利的肯定。
人格尊重权
•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 尊重的权利。经营者应尊重消费者下列权 利: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经营者 不得对消费者进行辱骂、诽谤、名誉诋毁、 非法搜查、拘禁等行为。
超市购物被搜身
• 赵女士在省城某家超市物,准备出超市时报警器 响了,工作人员请她配合检查一下。为了证明自 己的清白,赵女士掏出兜里的所有东西,又随员 工来到一个小房间。这位员工拿检测器在她身上 晃了一会儿,说东西可能在里边,赵女士就脱了 外套,以证明她没有夹带任何东西。随后,一女 员工又在赵女士身上摸找,也没有摸到什么,只 好放她离开。赵女士为了讨回“脸面”并讨个说 法,最后将此事投诉到消协。
• 最低消费?
• “最低消费”表现最多的是餐饮业和娱乐业。一 些酒店规定了最低酒水消费标准,如果消费没有 达到规定的标准,仍然按规定额计算。餐饮业设 “最低消费”由来已久,消费者对此并没有讨价 还价的余地,要么接受,要么选择离开,而大部 分消费者碍于“面子”而选择了消费。消费者面 对“最低消费”这一霸王行为时,可以运用选择 权进行抵制,不要选择有“最低消费”的商家消 费。如果经营者在消费者消费过程中或在结账时 才告知消费者“最低消费”的单方面的规定,消 费者可拒绝支付,并可向工商部门反映。
•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 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 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 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因开展销会、租赁柜台受损的
•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 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 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 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 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 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 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但是某烟酒公司却认为本案件并不适用于 《消法》,首先认为买家并非生活所需购买茅台, 其次原告是“知假买假”,最后商家表示自己对 买家无欺诈行为,自己的进货渠道正规。
• 《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 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 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 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 服务的费用的一倍”,那么蔡某是否应该 获得“退一赔一”的赔偿呢?
因虚假广告受损的
•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 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 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 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 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 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