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主动作为减税降费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了一系列力度大、内容实、范围广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有力促进了创业创新,有效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
继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特别是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的税收支持力度,关系到经济持续平稳运行和社会就业稳定,对进一步把握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持续改进纳税服务,为释放减税降费政策红利、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作出了积极努力,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也要看到,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特别是实体经济发展仍面临较多困难,全社会对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还有很多期盼。
民之所盼,政之所向。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措施,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已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讲政治的高度,从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落实好减税降费措施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1.1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施行日期】2015.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1月12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
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参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
税务总局编制并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2.11•【文号】国税发[2006]178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建立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现将《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
《纲要》强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作为税收政策调整完善的重要环节,反馈报告工作在深入推进依法治税、依法行政过程中,起着基础性作用。
建立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是促进税收政策和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提高税收决策民主化的制度保障。
建立税收政策反馈机制,有利于把握税制运行和税收政策执行的状况,及时反映税收执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突出和重大税收政策问题,准确细致把握宏观经济对税收提出的客观要求,为国家改革税收制度、完善税收政策提供合理建议,从而促进税制改革与时俱进,增强税收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二、认真落实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各项任务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本着积极负责的态度,采取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原则,及时反馈报告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反馈报告工作应当着眼于税收政策与经济发展的大局,立足于税收政策执行的具体实践,努力做到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深度调研与广泛了解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8.0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施行日期】2015.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为加强后续管理,现就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理。
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税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对纳税人的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办理效率。
按照纳税人不重复填报登记文书内容和不重复提交登记材料的原则,加强部门之间信息、数据共享工作。
二、关于取消“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后的有关管理问题加强对实行偏远地区简并征期申报的纳税人日常管理及监控,实行税源跟踪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变化情况。
强化计算机管税,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提高征期申报率和入库率,防止漏征漏管。
简化办税程序,建立纳税服务新机制,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024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范文(3篇)
2024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范文一、调查目的和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减免税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了解减免税政策的实施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提高减免税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调查实施方案。
二、调查内容和方法1.调查内容(1)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调查对象包括各级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主要了解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减免税政策对企业和个人的支持程度、减免税政策的效果等。
(2)减免税对象情况:调查对象为各类纳税人,主要了解减免税对象的类型、减免税额、减免税政策的申请和享受流程等情况。
(3)减免税政策满意度调查:主要针对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了解他们对减免税政策的了解程度、申请和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便利性、减免税政策对他们的经营和生活的影响等。
2.调查方法(1)问卷调查:结合调查内容,制定相应的问卷,通过线上或线下形式进行调查。
问卷应包括多选题、单选题和开放性问题,以全面了解被调查对象的观点和情况。
(2)访谈调查:选择一部分有代表性的调查对象,进行面对面的访谈调查。
访谈应充分了解调查对象的真实想法和实际情况,对重要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3)数据分析:根据调查结果,对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形成调查报告。
同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三、调查对象和时间安排1.调查对象(1)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调查:各级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
(2)减免税对象情况调查:各类纳税人,包括大型企业、中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3)减免税政策满意度调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
2.时间安排(1)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调查:2024年1月至6月。
(2)减免税对象情况调查:2024年7月至12月。
(3)减免税政策满意度调查:2024年全年。
四、数据收集和分析1.数据收集(1)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调查:通过查询和收集相关文件和政策,结合地方税务局提供的数据,了解减免税政策的具体执行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8.24•【文号】国税发[2004]108号•【施行日期】2004.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总体要求,为贯彻“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完善征管体制,夯实征管基础,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税款征收管理(一)加强对纳税申报的审核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纳税申报时,要按照“一窗式”管理规程的要求,对各类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基本数据逻辑进行必要的审核。
在审核增值税申报资料时,要认真比对防伪税控磁卡记录销售额与申报的专用发票销售额、防伪认证数与申报专用发票抵扣数,比对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代征凭证以及农副产品收购票抵扣清单(磁盘)汇总额与申报表对应抵扣额,其他发票填开额与申报销售额等。
受理运输企业营业税申报,要比对申报的税额与发票清单(磁盘)汇总额。
发现申报差错要及时处理,辅导纳税人纠正一般性错误,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纳税人户籍资料以及各类相关指标,对纳税申报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核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
(二)严格欠税管理税款征期过后,要及时将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提交税源管理部门催缴,最大限度地减少新欠税款的形成。
要加强延期申报管理,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豁免滞纳金。
对历史形成的欠税,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采取任何变通办法擅自减免欠缴税款。
国税发[2012]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2〕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12〕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公文处理工作,提高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结合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和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形成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十日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各级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税务机关公文是税务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业务知识培训。
全体税务干部应当学习掌握公文处理知识,提高公文处理能力。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为公文处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不断改进办公手段,全面实行公文处理信息化,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减免税性质代码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增值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其他 增值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其他 增值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其他 增值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其他 增值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其他 增值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其他 增值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其他 增值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其他 改善民生 救灾及重建 增值税 增值税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金融市场
减免性质大类 减免性质小类 减免性质代码 改善民生 提高居民收入 01010502 改善民生 提高居民收入 01010503 改善民生 提高居民收入 01010504 改善民生 救灾及重建 01011604 改善民生 军转择业 01011802 改善民生 社会保障 01012701 改善民生 社会保障 01012702 改善民生 社会保障 01012706 改善民生 社会保障 01012707 改善民生 再就业扶持 01013602 改善民生 再就业扶持 01013603 改善民生 再就业扶持 01013604 改善民生 其他 01019901 改善民生 其他 01019902 改善民生 其他 01019904 改善民生 其他 01019905 鼓励高新技术 技术转让 01021202 鼓励高新技术 科技发展 01021901 鼓励高新技术 科技发展 01021902 鼓励高新技术 外包服务 01023002 促进区域发展 东部发展 01030302 促进区域发展 两岸交流 01032102 促进区域发展 西部开发 01033301 促进区域发展 其他 01039901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未达起征点 01042801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未达起征点 01042803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未达起征点 01042804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01045301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01045302 转制升级 企业发展 01052402 转制升级 企业发展 01052403 转制升级 其他 01059901 节能环保 资源综合利用 01064001 节能环保 资源综合利用 01064002 节能环保 资源综合利用 01064003 节能环保 资源综合利用 01064005 节能环保 资源综合利用 01064007 节能环保 资源综合利用 01064009 节能环保 资源综合利用 01064010 节能环保 电力建设 01064204 节能环保 其他 01069901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金融市场 01081501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金融市场 01081502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金融市场 01081503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金融市场 01081505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 010839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1.25•【文号】国税发[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10〕16号2010年1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保密工作规则》以及《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税务机关工作秘密,是指税务机关内部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范围,但不宜公开,一旦泄露会给机关、单位的工作造成损害或被动的事项。
第三条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主要包括:(一)机关内部工作需要且不宜公开的各类会议纪要、专报、通报、领导讲话、文件材料、电话簿记、外事活动安排、研究课题等;(二)机构、人事管理有关事项和文件资料;(三)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部署、违纪案件案情和审理材料、案件的统计数据等;(四)信访举报材料、立案查处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五)年度财务预决算及相关数据;(六)审计、巡视监督情况及工作报告;(七)税收收入计划、减免税、欠税数据;(八)税收数据处理分析报告;(九)各类税收检查、稽查案件的相关情况;(十)反避税相互磋商、案件调查有关情况;(十一)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济情况、商业秘密和个人权益、个人隐私的信息、相关数据;(十二)政府采购规定的相关采购内容及信息;(十三)政府采购预算特别是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预算;(十四)国家秘密范围外的各类安全防护方案和措施;(十五)其他应列入工作秘密的事项。
第四条严格区分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的关系。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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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发〔201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就《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中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二、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五、《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国务院
2015年5月10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2015.5.2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的审核确定工作程序已取消。
经商财政部、国家粮食局,现将其后续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其涉及的审核确定工作程序取消,改为备案管理。
二、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下统称纳税人),按以下规定,分别向所在地县(市)国家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备案。
(一)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材料送所在地县(市)国家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备案。
(二)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内,备案资料内容不发生变化的,可进行一次性备案。
(三)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所在地县(市)国家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进行变更备案。
如不再符合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四、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二)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报送的材料。
五、所在地县(市)国家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对纳税人提供的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责任。
六、本公告施行前,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核确定程序的,可不再办理资料备案。
但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免税条件、内容发生改变的,则应按本公告规定,重新办理享受优惠政策备案手续。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按本公告规定,补充制定本地区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核确定工作程序取消后的后续管理措施。
税收调查表
( 主 要 根 据 增 2015年度全国税收调查信息表、企业表和货物劳务表填报的基本要求
1、填报对象。
全国税收调查信息表(00表)企业表(01表)和货物劳务表(02表),应以增值税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为填报对象,但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的企业可以不纳入调查。
2、数据来源。
01表和02表均来源于主管税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的2014年度各税种纳税申报表、企业财务报告、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会计账户及其他有关资料。
3、指标范围。
法人企业需填写本法人(含其非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相关税费指标(01表第2-268行及02表各行,下同)、财务和其他指标(01表269-416行,下同);独立核算的非法人企业需填写本企业相关税费指标、财务和其他指标;非独立核算的非法人企业只需填写本企业相关税费指标,不填写财务及其他指标。
4、填写要求。
00表和01表应逐行填列,02表应逐栏(即分货物或劳务)并逐行填列,对没有数据的项目填“0”,不留空行。
各项指标中,对注明关系式的指标,相关数据应满足关系式的要求;对未列明关系式的指标,相关数据之间逻辑关系要求正确。
特殊情况不能满足关系式的须填写审核说明。
2015年度全国税收调查表(企业表)
税额
值
税
出
口
退
税 增
值
税 指
口退 税指 标( 根据 出口
退(
额 缴 纳表
填
写
)
消 费 税 纳 税 申
税(主
城镇
土地
纳
税
纳方式
得税
资产指标
十六
其他指标(根据有关会计科目和凭证填写
)。
税总所便函[2015]21号
税总所便函[2015]21号2015-03-18 14:42 来源:国税总局所得税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部分填报口径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5]21号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若干具体填报口径问题,修改意见如下:一、《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之5.“104从业人数”填报说明中,“从业人数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全年从业人数=月平均值×12”。
经商财政部同意,修改为:从业人数指标,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第14行填报说明,“境外所得: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分国(地区)别取得的境外税后所得计算利润总额的金额”,删除“税后”二字。
三、《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填报说明,“二、表内、表间关系”中(一)第4行第12列、第5行第12列。
修改为:第4行第12列=第4行第3-8-9-10列,第5行第12列=第5行第3-9-10列。
四、《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填报说明第3行“二、职工福利费支出”第4列“税收金额”中,“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14%的孰小值填报”。
修改为: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14%与本表第3行第1列的孰小值填报。
为加强企业职工薪酬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比对分析,职工薪酬项目不需纳税调整的企业,也需填报本表。
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填报说明(一)“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之(二)列次填报中,“除第17列外,其他列次有关固定资产原值、折旧额,均按税收规定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收分析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收分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5.23•【文号】国税发[2005]88号•【施行日期】2005.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收分析工作的通知(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国税发〔2005〕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年来,各地按照总局要求,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加强税收分析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地区开展不平衡、总体分析水平不高、深度不够的状况仍很突出。
究其原因,一是一些地区对税收分析工作重视不够,相关部门参与分析不够;二是基础工作不扎实,数据质量不高,分析档案建立不全,分析方法欠缺;三是分析人员匮乏,现有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各地税务机关要建立税收分析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和推动全系统的税收分析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对税收分析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税收分析是准确判断税收收入形势、及时发现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反映和检验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反馈和监督税收法律政策执行情况、保障国家预算圆满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税收分析既是组织收入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加强征管、监控税源变化、评估各地税收与经济发展是否协调的重要方式。
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务必充分认识加强税收分析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建立制度、夯实基础、充实力量、加强培训等方式,尽快提升本地区的税收分析水平。
二、建立和完善定期税收分析制度(一)建立月度收入分析制度各级税务机关每月要召开一次收入分析专题会议,由局主要领导主持,有关管理部门参加,就税收收入情况、收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做好下阶段税收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计划统计、税种管理、征收管理以及税源管理等部门在分析中要相互配合,积极协作,确保全面、准确地揭示税收增减变化的各种原因。
总局第59号公告: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总局第59号公告: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现将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二)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8月19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的解读新设立的企业,从办理税务登记,到开始生产经营,往往要经过一定的筹建期,进行基础建设、购买办公和生产设备、建账建制、招聘员工、联系进销渠道等。
在此期间,企业也会取得一定数量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有些情况下,企业在筹建期间未能及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中存在一段时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导致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抵扣进项税额时遇到障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5.09.10
【实施日期】2015.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61号)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等规
定,现就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实施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2015年度增值税收入及所得收入差异说明
2015年度增值税收入及所得收入差异说明XXX国税局:
我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20日,主要经营XX品牌汽车销售;销售汽车配件,家用电器,五金交电,化工用品(不含危险品),机械电子设备,日用百货,汽车内装饰,家用电器维修,汽车租赁,旧机动车交易(不含鉴定和评估),一类小型维修(道路运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号),机动车上牌服务,停车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期货和证券及国家限制类)。
根据贵局关于2015年企业所得税自查通知中,我公司2015年所得税收入(99210460.61元)及增值税收入(100996421.21元)存在差异,原因如下:
因2015年我公司处置18辆试乘试驾车(其中11辆车在2010-2012年购入,均未进行进项税抵扣;另7台为2013-2014年购入,已抵扣进项税),在我公司的账务处理中,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是计入在营业外收入的,这部分营业外收入为1297725.66元,已交纳增值税为182178.22元,并未少计收入,少计企业所得税收入。
特此说明
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016-09-23。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减免税统计调查的通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减免税统计调查的通告
【法规类别】统计指标与统计调查
【发布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6.26
【实施日期】2015.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减免税统计调查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全面掌握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获取全面、系统、详实的减免税数据,不断提高减免税政策管理水平,同时使纳税人能充分、公平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2015年减免税统计调查。
现通告如下:
一、减免税统计界定。
统计调查的减免税均为实际发生的各税种减免税。
征前减免税额,按享受的减免税政策直接计算填报;退库减免税额,按经税务和财政部门审批并实际退库的数额填报。
对当年已审批,但实际未退税或实际未抵减的,则不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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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标 签】厦门市,减免税,调查
【颁布单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5-07-01
【实施时间】2015-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纳税服务
各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5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
发[2015]84号)精神,现就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截至报告期末2014年12月31日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
二、调查时间和范围: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企业会计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各项减免税,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及海关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减免,也不包括教育费附加等非税收入减免。
三、调查要求:
1.若调查对象由国、地税共同管理,则需根据国、地税所管税种,分别向国、地税机关填报。
本次调查涉及地税的具体事项请访问厦门地方税务局网
站(/)。
2.所有调查对象不论是否发生减免,均应下载《2015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并按填报说明于2015年7月31日前完成2014年减免数据的录入及上报。
3.网上办税企业上报《2015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请登录厦门国家税务局网
站(/)的网上办税服务厅,登录后点击左侧“上报减免税调查表”根据提示进行上报。
未尽事项可咨询主管税务人员或12366。
4.未采用上网办税的法人企业,可下载、打印空白《2015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填写盖章后按时报送至税务机关。
5.各项金额填报单位为元,请四舍五入到整数填报。
附件:
2015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及填报说明下载包(国税).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