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三旧”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正式版)
1《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操作指南
附件 1《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操作指南为贯彻实施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特制订本操作指南。
一、成片拆迁改造,共分四种类型:政府主导改造、社会资金参与改造、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原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等四种类型。
第一类:政府主导改造,分为政府投资、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等两种类型,按照如下步骤分步实施:第一步,各镇街依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向市城建规划局上报“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计划。
第二步,经市城建规划局同意开展“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后,可同时开展以下工作:1. 开展权属调查。
由镇街组织当地国土部门、房屋部门、村集体、以及土地和房屋权属单位开展权属调查工作(详见附件《土地权属及地类调查方案》)。
2. 编制和审批单元规划。
由镇街组织委托同时具备城市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和建筑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已在市城建规划局备案的设计单位编制单元规划。
各镇街将单元规划上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批。
具体编制审批流程见《东莞市“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指引》。
3. 依据单元规划或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改造方案,由镇街圈定成熟的改造地块后,按步骤编制具体项目改造方案,经征求公众意见后(改造方案公示,要求各镇街在镇政府网站上及所涉的村(居)委会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为期15 日。
其他类型的改造方案公示按此执行),上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由市人民政府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改造方案与经批准的单元规划不一致的,应以单元规划为准,修改改造方案,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具体项目改造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1)基本情况:改造涉及的土地位置、面积,需完善征收手续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具体范围、面积,用地发生的时间及所涉及的所有权人,土地确权、登记情况。
如有继续保留自居自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需在改造方案中明确其范围、面积。
(2)规划情况:改造涉及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是否符合“三旧”改造规划和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府〔2019〕2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府〔2019〕2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7日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土地管理,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有效保障农民集体及农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 2010年第4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征地公告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4〕110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8〕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由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委托市人民政府实施的集体土地征收审批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受委托实施原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审核)的土地征收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等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并将拟征收土地报批材料的组织、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及实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职权委托园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
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一、总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三旧”改造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与管理,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和人民群众居住条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改造内容(一)拆迁与重建1.在全市范围内,对于老旧建筑、危险房屋、重点拆迁区域,视情况实施拆迁与重建工作。
2.拆迁工作要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尊重考虑他们的需求和利益,提供适当的补偿与安置。
3.重建工作要注重规划布局,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建设符合城市发展方向的新区域。
(二)翻新与改造1.对于老旧建筑、存量房屋,鼓励采取翻新与改造的方式进行更新。
翻新工作要注意保护原有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和风貌。
2.翻新与改造工作要提高建筑的耐久性、节能性和环保性,提升居住品质。
3.鼓励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翻新与改造工作,促进社区共建共享。
(三)产业升级与转型1.对于老旧工业区、厂房、园区等,鼓励进行产业升级与转型。
引导企业调整业态,提高技术水平和附加值。
2.政府要积极为企业提供扶持政策,帮助其实施产业升级与转型。
3.产业升级与转型要注重生态环保,避免新污染源的产生。
三、改造流程(一)规划阶段1.制定城市规划方案,明确改造的范围和内容。
2.制定“三旧”改造路线图,明确改造目标和时间表。
3.鼓励社会公众参与评议,形成多方共识。
(二)拆迁与重建阶段1.成立拆迁工作组,负责拆迁相关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2.制定拆迁计划,明确拆迁的顺序和步骤。
3.在拆迁过程中,注重与居民的沟通,解决居民的合理需求和关切。
(三)翻新与改造阶段1.鼓励社区居民自愿参与翻新与改造工作,提供适当的政策和经济支持。
2.严格按照翻新与改造方案进行施工,确保质量和安全。
3.翻新与改造完成后,进行验收和评估,确保达到预期的效果。
(四)产业升级与转型阶段1.开展产业升级与转型的调研工作,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2.制定产业升级与转型的具体方案,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
3.评估产业升级与转型的效果,及时调整和改进政策措施。
关于“三旧”改造项目确定容积率和实施拆三留一的指导意见-LYX9
附件:关于“三旧”改造项目确定容积率和实施“拆三留一”等问题的意见为切实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实现提升城市品质、完善城市功能和维护公共利益的改造目标,根据《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和城市规划相关技术管理规范,借鉴周边城市的经验,针对“三旧”改造项目如何确定容积率和实施“拆三留一”等问题,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容积率的确定(一)容积率的确定原则容积率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用来界定具体宗地内单位土地面积上允许的建筑容量。
容积率确定的原则包括:1、有利于提升城市品质、完善城市功能和维护公共利益;2、以城市总体规划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3、通过制定政策,平衡拆迁成本,调动各方积极推进“三旧”改造。
(二)容积率的影响因素1、技术因素:多种技术因素都会对容积率的确定产生影响,主要包括:(1)区位条件:包括城镇中心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生态敏感区、一般地区等,原则上城镇中心区的容积率高,生态敏感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容积率低;(2)功能定位:包括商务区、商贸区、居住区、工业区以及混合功能区等,原则上商务区的容积率高,居住区和工业区的容积率低;(3)承载能力:确定容积率必须考虑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承载能力,包括交通、水、电、文教体卫设施、公共空间等方面;(4)规范要求:包括规划和建筑设计规范等,如建筑间距、消防要求、人居环境等;(5)区域平衡:个别地块容积率的增加将引起配套公共用地的增加,从而降低其他地块的开发容量,因此,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容积率是一个相对固定的值。
上述技术因素对容积率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国家有关规划设计规范和现有控规成果中,因此,容积率的确定应以控规为依据。
2、经济因素:为推动“三旧”改造的实施,必须承认历史现实,对地上已建建筑物进行补偿,因此“三旧”改造项目除了要考虑技术因素外,还必须考虑拆迁补偿成本等经济因素,通过适当提高开发项目的容积率,使改造成本和效益达到基本平衡,使项目改造更具有市场动力。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6•【字号】东府〔2009〕144号•【施行日期】2009.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东府〔2009〕14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9年第33次市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三旧”改造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三章成片拆迁改造的类型及审批程序第四章单宗项目改造的类型及审批程序第五章鼓励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为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完善城市功能,加快实施“三旧”改造,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东常〔2009〕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细则所称“三旧”是指特定城市建成区,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卫星影像图(或航片、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建设用地,包括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
我市下列土地可列入“三旧”改造范围:(一)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用地;(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旧城镇改造的用地;(三)布局分散、不具保留价值、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的村庄;(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中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区域;(五)须按产业调整、城市规划、消防、环保等要求进行改造的集体建设用地;(六)布局分散、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七)因城乡规划调整,产业“退二进三”企业的工业用地;(八)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及限制类产业转为鼓励类产业或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的原厂房用地;(九)其他经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认定属“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
东莞三旧改造流程及地价款的确定解析
• 6.旧村改造、“工改工”(M1、M2、W)的起始价系数不低于 40%, “工改居”、“工改商”的起始价系数不低于 70%,“工改 M0”的起 始价系数不低于 50%。两种及以上情形混合但能分别评估的,则分别适 用不同的起始价系数;两种及以上情形混合且不能分别评估的,按照土 地面积占比确定起始价系数。
注意
1.新规划条件下出让地块的市场评估价按照相关评估规范评估确定。
2.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权益人的拆迁补偿评估成本根据拆迁补偿方案 评估确定,涉及物业补偿的,按照以下公式评估确定: 物业补偿成本=(单位楼面地价+单位建筑面积建安成本)×建筑面 积 其他权益人的拆迁补偿评估成本按照现状使用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市 场评估价和建筑物不考虑成新率的重置成本之和确定。
其改造方案申报审批流程如下:
三、东莞市三旧改造项目流程时间节点
四、土地出让金标准
• (一)非经营性改为经营性用途的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第一类镇街为1000元/m2;第二 类镇街为600元/ m2;第三类镇街为400元/ m2(以上补缴土地出让金是容积率为1的楼面 地价)。
• (二)商业改为商住用途的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第一类镇街为500元/m2;第二类镇街 为300元/ m2;第三类镇街为200元/ m2(以上补缴土地出让金是容积率为1的楼面地价)。
评估成本-集体物业补偿成本-配建并无偿移交公共设施成本)×起 始价系数
2.涉及公有资产(政府、国有企业、镇属企业资产)的情况下,计 算公式为: 地价款起始价=公有资产市场评估价+(新规划条件下出让地块的市 场评估价-拆迁补偿评估成本-集体物业补偿成本-配建并无偿移交 公共设施成本)×起始价系数
东莞市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指引(试行)(东三旧办〔
东莞市“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指引(试行)(东三旧办〔2009〕1号附件2)为规范和推动我市“三旧”改造工作,使“三旧”改造工作能够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有序进行,达到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空间结构,盘活土地资源,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范与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1.规划先行,成片改造“三旧”改造要以编制“三旧”改造规划为核心,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
编制“三旧”改造规划要坚持成片改造的原则,结合改造地块、行政区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界线、市政道路围合或与河流山体等自然边界划定规划范围,从片区的高度整体提出规划要求和实施策略。
2.塑造功能,公共优先“三旧”改造要以优化城市功能为目的,以城市功能区为具体实施单元。
根据改造地区的区位条件、经济基础、群众意愿等实际情况,明确功能区的发展定位。
要坚持公共优先的原则,在改造范围内按“拆三留一”的要求优先预留公共用地(注),即按拆迁用地面积计算,预留比例不低于1/3的用地,作为道路、市政、教育、医疗、绿化等公共用途,提升城市公共空间形象,确保拆迁改造的整体效果。
3.成熟一片,改造一片“三旧”改造对拓展城市空间、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对“三旧”改造范围和改造时间的确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区位条件优、改造动力足、群众基础好的成熟地区优先改造,成熟一片,改造一片,避免一哄而上,全面开花。
4.公众参与,各方共赢在“三旧”改造工作中,要突出公众参与,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人民群众、设计人员和专家学者等有关各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编制“三旧”改造规划方案为平台,凝聚各方共识,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
虎门镇三旧改造城更新(可编辑修改word版)
虎门镇“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地价分配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增强《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东府〔2017〕50 号)的可操作性,明晰相关事宜,现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镇经批准的“三旧”改造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其改造地价的分配,适用本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按本办法及实施细则实行改造地价分配的,均应遵循《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的基本原则,即市场地价评估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支持产业发展原则、促进利益共享原则。
第二章地价计收分配第一节政府主导改造第三条镇人民政府主导改造的项目,地价款计提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依申请拨付给镇人民政府。
第四条通过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后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土地出让纯收益按60%的比例返还出让金,其中返还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的30%可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补贴支出。
政府主导的改造项目,收回镇政府或其下属公司名下公益事业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规划为住宅或商服用途出让的,其中返还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30%可依照有关规定返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用于包括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村居民社估保障支出以及农村集体设施建设支出等。
上述的,“土地出让纯收益”是指土地出让收入扣除税费以及既定的改造成本或补偿价格后剩余的部分;“税费”是指按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和住房保障资金、市土地统筹收入以及土地收储、出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第五条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完成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拆迁补偿并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交由政府收储后出让的,政府可以按照土地出让纯收益5:5 的比例计算收储补偿费用。
政府也可以按照“基础补偿+增值共享”的方式计算收储补偿费用,“基础补偿”按公告的收储补偿标准计算,“增值共享”按土地出让纯收益60%的比例计算。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10•【字号】东府〔2015〕49号•【施行日期】2015.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5〕4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10日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农民住房管理,合理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引导农民住房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实现集体经济可持续增长,促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之农民住房,是指主要用于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需求及相关公共需求建设的房屋,包括:(一)拆迁安置房,是指因“三旧”改造、城镇建设而实施土地和房屋的征收、收回或收购时,为保障被征收、收回或收购房屋所有权人(下简称被安置人)的居住需要而建设的安置保障用房。
(二)农民公寓,是指根据城乡建设需要或住房改善需要,使用农村(社区)集体土地,由农村(社区)集体和农民共同投资并组织建设的连片、多栋、高层房屋建筑。
(三)农民安居房,是指为保障农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在土地现状不突破现有村庄范围的前提下,以分散安置的形式,在农村宅基地上改建、扩建、翻建、异地重建的个人建房;在政府的统一规划下,由农村(社区)集体统一安排,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民在现有宅基地上通过自主联合、共同出资建设的联户建房;村(社区)通过统筹房源的方式解决农民住房需求的解困房。
(四)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或者个人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租金的住房。
第三条农民住房改造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集约用地原则。
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新要求,积极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引导农民合理用地,鼓励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未利用地建设,严格限制占用耕地建住宅,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布局优化、要素集聚、用地节约,不断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
东莞“三旧”改造实施细则2024年
东莞“三旧”改造实施细则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改造目的与原则1.2 改造范围与条件1.3 改造的法律依据第二章:改造主体与参与方2.1 改造主体资格2.2 参与方的权利与义务2.3 参与方的资格审核第三章:“三旧”改造项目申报3.1 项目申报条件3.2 项目申报程序3.3 项目申报材料第四章:改造规划与设计4.1 规划编制原则4.2 设计审查与批准4.3 规划与设计的变更第五章:土地使用权处理5.1 土地使用权确认5.2 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与补偿5.3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第六章:改造实施程序6.1 改造方案制定6.2 改造方案审批6.3 改造施工管理第七章:资金管理与使用7.1 资金来源与筹措7.2 资金使用规定7.3 资金监管与审计第八章:改造成果的验收与交付8.1 验收标准与程序8.2 交付条件与流程8.3 质量保证与责任第九章:争议解决与法律责任9.1 争议解决机制9.2 违法改造的法律责任9.3 违约责任第十章:附则10.1 合同生效与备案10.2 合同的解释权10.3 其他补充规定签字栏改造主体(甲方)签字:____________参与方(乙方)签字: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东莞市____________附件清单:____________(注:附件应包括改造项目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明等相关文件)合同编号_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改造目的与原则本细则旨在规范东莞市“三旧”(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活动,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1.2 改造范围与条件“三旧”改造适用于东莞市规划区内需更新改造的区域,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3 改造的法律依据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改造主体与参与方2.1 改造主体资格改造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改造能力。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3•【字号】东府办[2009]113号•【施行日期】2009.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9〕11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东莞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省委省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及《关于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决定》,完成全省节约集约用地和“三旧”(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试点市的“先行先试”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加快推进“三旧”改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三旧”是以往粗放用地方式的历史产物,也是在新增建设用地资源有限的条件下,拓展用地空间的重要资源。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把“三旧”改造作为全省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和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工作来部署,明确各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执行主体,各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从2009年起,各市人民政府须每年向省人民政府专题报告“三旧”改造工作情况;对推进“三旧”改造工作规范认真、成效显著的地级市,省人民政府将给予表扬,并在分配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予以倾斜。
省即将出台的“三旧”改造政策,规定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工作须在三年内完成。
国家和省赋予我市“三旧”改造“先行先试”的政策探索任务,为我市实事求是解决历史遗留用地问题提供了政策机遇。
东莞市“三旧”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正式版)
虎门镇“三旧”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为加快落实我镇“滨海国际商城”战略,积极实施和稳步推进“三旧”(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合理兼顾全社会与各拆迁当事人的总体利益,保障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东莞市“三旧”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一、经批准的本镇辖区范围内“三旧”改造项目,其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二、镇人民政府“三旧”办和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本镇辖区范围内“三旧”改造项目中拆迁补偿安置的指导、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有序、稳妥进行。
镇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综合执法、宣传、财政、工商、经贸、税务、维稳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促进“三旧”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的落实。
资产管理、电信、供电、广播电视、自来水、燃气等单位应根据设施权属和项目实际等,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拆迁工作。
三、根据“三旧”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确定拆迁人。
(一)政府主导或由政府负责拆迁的项目,拆迁人为镇人民政府“三旧”办和房屋拆迁工作机构。
(二)社会资金参与改造并通过招标、竞投等方式由企业取得拆迁资格的项目,拆迁人为中标企业。
(三)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的项目,拆迁人为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与他人合作开发建设的项目,拆迁人依双方约定可确定为其中一方或双方。
(四)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的项目,拆迁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
四、社区居委会应根据属地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和协调实施本辖区内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政府主导或社会资金参与改造的拆迁人应履行与社区居委会按本办法协商确定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项和落实补偿安置资金等责任,社区居委会应履行组织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
经拆迁人与社区居委会协商,可由社区居委会对拆迁补偿安置实行包干负责。
五、具体改造项目实施拆迁前,应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的具体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东府办〔2009〕9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七月三日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集体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征地拆迁补偿是指市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拆迁,并依法给予合理补偿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列入市人民政府近期建设规划或者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的交通、能源、管线工程、环保、水利、军事、教育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集体土地征收、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适用本规定。
国家或省对大型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的拆迁补偿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镇街拆迁补偿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拆迁补偿的具体工作。
市拆迁办公室承办本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调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城管综合执法、城市管理、农业、林业、建设、财政、劳动、社保、民政、信访、物价、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保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根据我市各镇街和园区经济发展水平,以镇街和园区为单位将集体土地划分为两类片区:第一类片区范围包括莞城、东城、南城、万江、松山湖、长安、虎门、厚街、石龙、寮步、常平;第二类片区范围为第一类片区以外的其他镇和园区。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东莞市关于“村改居”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东莞市关于“村改居”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5.14•【字号】东府[2004]149号•【施行日期】200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东莞市关于“村改居”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东府[2004]149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关于“村改居”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四日东莞市关于“村改居”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村委会改居委会是我市实现城市化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是推进城市化进程、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为了保证这一社会工程的顺利实施,在试点取得成功的基础上,就“村改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村改居”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委会,纳入“村改居”范围:(一)居民户籍人口占本村总人口一半以上的;(二)以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数和耕地保有量为计算基础,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12亩的;(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不从事农业劳动,不以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二、农业户口集体转居民户口问题“村改居”后,要把办理农业户口集体转居民户口作为一项基础性、标志性的工作抓好。
(一)有“村改居”任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公安部门成立专门领导小组,抽调人员,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并承担订制门牌、打印常登表和换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在开展工作中的经费问题。
“村改居”批复后的村,由所在地派出所集中办理。
(二)规范社区居委会街、巷、楼门号等居民地名称。
要按城镇路、街、巷命名的原则,将原地名为“村民小组”、“队”等带农村色彩的地名进行变更,以既尊重历史、又赋予时代感,简明易懂的要求重新命名。
在此基础上,抓紧时间完成相应的门牌编号、订制工作,组织人员统一装订。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2017〕50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2017〕5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19日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土地市场变化,完善差别化的“三旧”改造地价激励政策,发挥地价杠杆对“三旧”改造的推进作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东府〔2009〕14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经批准的“三旧”改造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其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市场地价评估原则,以第三方专业评估确定的区片市场评估价作为“三旧”改造地价计收体系基础。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三旧”改造地价计收体系经专家评审、公开征求意见、集体决策等程序后对外发布实施,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抄送市审计局。
(三)支持产业发展原则,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支持科技创新和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补偿安置成本核算暂行指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补偿安置成本核算暂行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29•【字号】东府办〔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补偿安置成本核算暂行指引》的通知东府办〔2023〕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三旧”改造补偿安置成本核算暂行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非住宅类物业改造核算标准第三章住宅类物业改造核算标准第四章其他第五章附则东莞市“三旧”改造补偿安置成本核算暂行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创新改革,明确“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区片容积率和区片地价计收补偿安置成本,打造“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阳光工程,激发“三旧”改造(城市更新)生机活力,助力项目提速、提质、增效,根据《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遵循政府引导、市场参与、尊重历史、公平清晰的理念与原则,按照“基础补偿+增值共享”的思路,设定全市统一、公开透明、简明易行、科学合理的补偿安置成本核算标准。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全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区片容积率和区片地价计收补偿安置成本核算,具体包括全市采用政府主导模式和公开招引实施主体模式实施的“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项目。
本指引不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和《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东府〔2022〕41号)执行。
东莞征地补偿新标准是多少?
东莞征地补偿新标准是多少?东莞征地补偿新标准中耕地是116000元每亩,未利用土地是35667元每亩。
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
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一、东莞征地补偿新标准是多少?广东省东莞市一类土地有: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万江街道、长安镇、虎门镇、厚街镇、石龙镇、寮步镇、常平镇。
补偿标准:耕地:116000/亩;园地;89267元/亩;林地:40800元/亩;养殖水面;120500元/亩;未利用地:35667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二、征地补偿的程序是怎样的?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开展实地调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和证据保全。
3、确认调查结果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在调查确认中,对拒不在调查表中签字确认的,由被征地所在乡(镇)、村、组有关人员签字见证调查结果,也可以采用照相、摄像等取证方式,并将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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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门镇“三旧”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为加快落实我镇“滨海国际商城”战略,积极实施和稳步推进“三旧”(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合理兼顾全社会与各拆迁当事人的总体利益,保障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市“三旧”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一、经批准的本镇辖区围“三旧”改造项目,其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二、镇人民政府“三旧”办和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本镇辖区围“三旧”改造项目中拆迁补偿安置的指导、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有序、稳妥进行。
镇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综合执法、宣传、财政、工商、经贸、税务、维稳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促进“三旧”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的落实。
资产管理、电信、供电、广播电视、自来水、燃气等单位应根据设施权属和项目实际等,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拆迁工作。
三、根据“三旧”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确定拆迁人。
(一)政府主导或由政府负责拆迁的项目,拆迁人为镇人民政府“三旧”办和房屋拆迁工作机构。
(二)社会资金参与改造并通过招标、竞投等方式由企业取得拆迁资格的项目,拆迁人为中标企业。
(三)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的项目,拆迁人为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与他人合作开发建设的项目,拆迁人依双方约定可确定为其中一方或双方。
(四)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的项目,拆迁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
四、社区居委会应根据属地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和协调实施本辖区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政府主导或社会资金参与改造的拆迁人应履行与社区居委会按本办法协商确定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项和落实补偿安置资金等责任,社区居委会应履行组织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
经拆迁人与社区居委会协商,可由社区居委会对拆迁补偿安置实行包干负责。
五、具体改造项目实施拆迁前,应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的具体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广泛听取和尊重拆迁当事人的意见。
政府主导或由政府负责拆迁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镇人民政府“三旧”办和房屋拆迁工作机构编制。
社会资金参与改造并通过招标、竞投等方式由企业取得拆迁资格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招标、竞投前由社区居委会编制。
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社区居委会编制。
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编制。
第二章拆迁建筑物的分类及其补偿安置方式六、改造地块被拆迁建筑物根据用途分为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和工业、仓储、公益事业用房等共三类。
建筑物用途的确定:若符合“三旧”改造建筑物建成的年限规定且经依法批准的,依其用地、报建、房屋等批准文件所登记的用途;若未经批准,但符合“三旧”改造政策和相关规定的,依其用地、房屋确权等文件所明确的用途。
住宅用房包括私人宅基地自建房、商品住宅、房改房、集资房、单位宿舍、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住宅公房(下称直管住宅)等。
商业用房包括各类商铺、写字楼(不含行政办公用房)、酒楼、旅店、娱乐场所等。
工业、仓储、公益事业等用房包括独立设置的各类工厂、车间、手工作坊、发电厂等从事生产活动及其配套建设的工人宿舍、食堂等房屋;用于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等房屋;以及城市中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牟利为目的,满足社会公众需要的事业用房,包括水、电、气供应站点、行政办公用房、公厕、垃圾中转站、社区广场、文化娱乐中心、公共交通站场、学校、幼儿园、医院(卫生站)、体育馆(场)、博物馆、图书馆、养老院、疗养院、社会福利院、防汛、防疫等用房,以及其他非住宅和商业用房类的房屋等。
七、住宅用房,被拆迁人可选择以货币补偿、房屋产权置换、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等三种方式之一获取补偿安置。
鼓励和支持拆迁当事人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实施补偿安置。
商业用房和工业、仓储、公益事业等用房,只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置换;但有条件实行产权置换的商业用房,可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实行产权置换补偿。
第三章补偿面积的核定及其货币补偿和安置标准八、“三旧”改造项目在实施拆迁前,应对地块围的土地和建(构)筑物实行权属调查,合理界定并保障拆迁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被拆迁房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予补偿的,应依据相关规定对其面积予以核定。
根据权属调查的结果,应补偿的被拆迁面积(下称应补偿面积)按下列原则核定:(一)已依法办理用地、报建、房产登记的房屋,其用地面积以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为准,房产面积以报建批准文件和房产权属证明文件为准。
(二)经市(镇)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审批的房屋,用地和建筑面积分别以批准文件为准;实际面积小于批准面积的,以实际面积为准。
(三)1992年8月15日《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实施前建造的房屋,土地来源合法、正当的,以经核实的当时的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四)未经国土、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房屋,符合“三旧”改造政策和相关规定,经房屋权利人申请对该用地、房屋进行确权的,其应补偿面积以相关部门确权的面积为准。
九、根据权属调查的结果,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但依期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按照造价的残值进行补助:(一)未经相关部门所批准的建设,且不符合确权条件的房屋;(二)超出国土部门批准用地围所兴建的建(构)筑物面积;(三)超出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规模的建(构)筑物面积,包括加层超建和加建、改建的阳台、飘台、飘楼等;(四)未经批准建设的附属设施用房及简易建(构)筑物;(五)已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
残值补助的标准:上述建(构)筑物的造价残值按如下标准经折旧后确定:(一)住宅及其与商业混合的综合性用房的标准:框架结构为1300元/㎡,砖混结构为650元/㎡,砖瓦结构为500元/㎡,配套设施用房为250元/㎡。
(二)工业、仓储用房的标准:框架结构为850元/㎡,砖混结构为600元/㎡,高档钢架结构为400元/㎡,配套设施用房为220元/㎡。
(三)简易建(构)筑物和临时建筑的标准为180元/㎡。
(四)其他建(构)筑物一般参照其建筑造价的80%补助。
(五)住宅及其与商业混合的综合性用房和工业、仓储用房的装修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
配套设施用房、简易建筑不另作装修补助。
十、根据权属调查的结果,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一)未经土地所属社区集体同意用地、未支付土地补偿费,擅自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且经有关部门或社区集体制止仍强行建设的建(构)筑物。
(二)未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或超出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规模,且经有关部门或社区集体制止仍强行建设的建(构)筑物。
(三)未经批准建设的临时搭建物。
十一、商业、工业(含仓储)用房应补偿面积的货币补偿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按不同的用途和建筑类型分别进行用地补偿,建(构)筑物及其装修、搬迁补偿。
拆迁商业用房,改造项目有条件实行产权置换的,可根据核定的应补偿金额,由被拆迁人在改造后建成的物业中,以比公开售价优惠20%的价格选购与应补偿金额基本相等的商铺、写字楼、住宅等物业,售价差额由改造项目业主承担,具体由所属社区居委会协调拆迁当事人商议确定。
十二、住宅房屋的应补偿面积遵循“拆一补一”的原则实施补偿安置。
实施时对被拆迁房屋(含用地、装修、庭院等)和安置房(含用地、装修、区配套设施等)不再支付货币补偿和建设费用。
被拆迁房屋应补偿面积180平方米以下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应补偿面积置换安置房,如被拆迁户的住房总面积少于65平方米的可按安置房的建设成本(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按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安排至65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应补偿面积在180平方米至250平方米的,超出180平方米的部分按80%的比例置换安置房;被拆迁房屋应补偿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超出250平方米的部分按60%的比例置换安置房,但被拆迁房屋置换安置房的面积最多为380平方米。
不予置换安置房的房屋应补偿面积按第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如被拆迁私人住宅房屋合法用地面积大于应补偿的建筑总面积的,超出部分以每平方米2400元的标准实行货币补偿后按安置房的建设成本安排安置房,但安置房面积最多为380平方米。
拆迁商品住宅如被拆迁人要求置换商品住宅的,可以比公开售价优惠20%的价格置换与被拆迁房屋实际价值相同的商品住宅。
十三、住宅、商业、工业(含仓储)用房应补偿面积的货币补偿标准为:(一)用地补偿:已批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为:未建的商业用地每平方米3600元,私人宅基地每平方米2400元,工业(含仓储)每平方米540元;未批已建且符合“三旧”改造政策规定的确权条件的私人宅基地和工业用地,按上述标准的90%补偿。
(二)建(构)筑物及其装修、搬迁的补偿。
1、商业用房的建筑主体补偿标准为:首层商业铺面每平方米4500元(商业用房的用地价不另作补偿);其他的属框架结构的每平方米1500元、砖混结构的每平方米750元、砖瓦结构的每平方米600元、高级钢架结构的每平方米500元;配套及简易建筑每平方米300元。
2、住宅及其综合性房屋的建筑主体补偿标准为: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50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750元;砖瓦结构每平方米600元;配套及简易建筑每平方米300元。
3、工业(含仓储)用房建筑主体补偿标准为: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00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720元;高级钢架结构每平方米480元;附属及简易建筑每平方米250元。
4、商业、住宅用房装修补偿价格为:简装的每平方米300元,中档装修每平方米500元,高档装修每平方米800元;工业(含仓储)用房装修补偿价格为每平方米300元;附属及简易建筑不另作装修补偿。
特殊情况的特殊处理。
5、住宅房屋的搬迁费补偿为每平方米20元;商业、工业(含仓储)用房搬迁费的补偿一般为每平方米15元,大型机械设备的搬迁可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其价格补偿。
6、住宅、商业、工业(含仓储)用房建筑主体的补偿应根据其使用年限按第十五条规定的折旧方式进行折旧。
十四、被拆迁人擅自改变房屋批准用途,自行“住改商”或“工改商”,被拆迁人能提供2010年3月10日前合法的工商执照和依法纳税证明,并正在实际营业的,若批准用途为住宅,该部分房屋的实际装修是简装或中档或高档的,分别以每平方米200元、300元、500元进行货币补偿后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若批准用途为工业、仓储,该部分房屋实际装修是简装的,按简装的补偿标准补偿,实际装修是中档或高档的,其装修补偿分别按商业用房中档或高档装修补偿标准的90%补偿,其用地、建筑主体等按工业用房的标准补偿;情况特殊的,由社区居委会协调拆迁当事人商议确定。
十五、被拆迁建(构)筑物的折旧率按如下方法计算:(一)住宅及其与商业混合用途的建筑物,按建成后使用寿命70年的标准计算折旧,但框架、砖混结构建筑物的折旧率最多不超过40%,砖瓦结构住房的折旧率最多不超过50%。